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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的搶奪行為開題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3-22 11:47:17

❶ 搶奪行為與搶奪罪的法律邊界如何確定

搶奪行為與搶奪罪的法律邊界就是數額是否達到較大,按照現在的司法解釋規定,搶奪數額超過1000元——3000元以上就是數額較大,構成搶奪罪的立案標准。
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於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❷ 搶劫罪與搶奪罪轉化的條件是什麼

轉化型搶劫罪,一般要求搶奪數額達到或接近數額較大;入戶、在交通工具上搶奪;使用暴力致輕微傷以上;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脅等。

❸ 搶奪罪的案例分析

搶奪罪案例分析
【案情】
2006年6月29日晚10時許,被告人張某在縣城二環路駱集路口見一背包婦女周某,頓起歹念, 即快步走到周某跟前,說:「快把包拿過出來!」周某即抱住背包,被告人張某見狀即從懷里掏出一把匕首,一手奪包,一手持刀朝周某身上刺,周某隨即躲閃,同時吆喝「救命」,被告人張某一下慌了,奪下周某的背包逃跑。包內有現金400元、購物卡2張(價值200元)及口紅等物。當張某走到一空地時將匕首及背包丟掉,現金及購物卡據為己有。後案發,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認了自己的罪行,贓款退還被害人。
【審判】
本案在審理時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 ,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刀搶劫,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構成搶劫罪,鑒於其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1000元。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雖然在實施了暴力,但是為搶奪創造條件,是一種搶奪行為,應以搶奪罪認定,不應以搶劫罪認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分析如下: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產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將財物搶走的行為。「暴力」是指對被害人實施摟抱、捆綁、禁閉、毆打、傷害甚至殺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體受到強制,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狀態,當即搶走財物或脅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 「脅迫」, 是指對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 相威脅,實施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搶走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用酒精、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喪失反抗能力,而當場搶走其財物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自己熟睡或喝醉酒的狀態,將其財物拿走的, 則構成盜竊罪。無論暴力、迫使還是其他方法,必須是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財物的當場使用,才能構成搶劫罪。如犯罪分子到現場後,出於主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沒有使用暴力或者迫使就取得了財物,則應以實施犯罪時實際採取的方法來定罪,其搶劫預備行為被吸收,不能單獨定罪。但可以作為量刑時的從重情節考慮。如果犯罪分子還未著手實施其預謀的犯罪行為就被查獲,或者剛一著手就被發現、制止而未得逞的,應以其犯罪的預備行為或未遂行為的性質來定罪。
2.主體為一般主體,《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 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其結果不僅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而且往往造成他人人身傷亡。犯罪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只限動產,如果把不動產強行拆解分離而搶走的,也構成搶劫罪。
4、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都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綜上,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刀搶劫,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利,已構成搶劫罪。
李獻民 姬鳳雲

❹ 搶劫罪和搶奪罪的不同

to: vivian013140

我的補充回答如下:

經過網上查詢,發現對於「攜帶凶器」的方式,即在搶奪過程中,凶器是否需要顯示或暗示,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學者的認為也有分歧,學者的觀點僅供你參考。我也無法給你准確答案。
1、有學者認為:只要攜帶凶器搶奪,即可認定為搶劫,不需要顯示凶器或者要求行為人向被害人暗示,或凶器為被害人自己發現等這些附加條件。也即題目中甲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攜帶了凶器,即使沒有使用,也定搶劫,這是搶奪行為向搶劫行為的轉化,即雖然在整個搶奪過程中甲未實施搶劫罪所規定的客觀方面,但是因為法律、司法解釋是這樣規定的,所以遵從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定搶劫罪。(請參考: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02/28/39950.shtml)

2、當然也有學者認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持有可能成為凶器的器具,但其主觀上沒有利用該器具脅迫他人的意圖,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匕首等管制刀具,但在搶奪時藏而不露,被害人也未感知其存在的,則不應以搶劫罪論處。按此觀點,甲不構成搶劫罪。(參見:http://news.sina.com.cn/c/l/2007-10-31/143914204640.shtml)

個人認為,甲構成C搶劫罪.

理由是 甲從乙手中搶奪手提包,後逃跑,是搶奪行為,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對「攜帶凶器」專門予以了明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攜凶器搶奪,不管使用沒使用凶器都構成搶劫.故在甲身上搜出一把匕首,屬於攜帶凶器搶奪,應定搶劫罪.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❺ 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別有那些

二者的區別主要是:
1.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2.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只侵犯了財產權利.
3.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但是,攜帶凶器搶奪,或者犯搶奪罪後,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都構成搶劫罪。

這兩個罪的區別,在於獲取財物的方法: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而搶奪罪是不能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實施的。當然,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此法律是將一定條件下的搶奪行為特別規定為搶劫罪,這種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別是行為實施時的條件而非行為實施的方法。
在搶劫罪中,「暴力」行為與取財行為是緊密相連的,暴力是取財的手段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的當時,其主觀因素是為了對被害人造成強制,為取財排除障礙、製造條件。如果在搶取財物的案件中,行為人實施了某種暴力行為,但行為人實施這種暴力行為當時並不是為取財行為服務的,則應認定為搶奪罪.而不是搶劫罪。另外,搶劫罪和搶奪罪都可能造成被害人一定的人身傷害結果,但在搶劫罪中,傷害結果是行為人有意識的暴力手段造成的;而在搶奪罪中,這種結果是奪取財物的附隨結果。當然,如果過失造成被害人重傷而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處罰更重的,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❻ 哪些行為會構成搶奪罪,構成搶奪罪怎樣處罰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根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於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為人公然實施多去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是處於非法佔有的目的,為直接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別。因此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第二,犯罪客觀方面的 表現不同。搶奪罪是不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搶劫罪的實行行為是復合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區分行為人在搶奪財物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例如,行為人趁人不備奪取他人的項鏈而造成被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者奪取他人手中財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傷。在這種情況下是認定為搶劫罪還是認定為搶奪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強力行為的作用對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傷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為之。

其三,如果行為人行為前本來並沒有計劃適用暴力手段奪取財物,此時應當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因此,此時行為人的犯意已經發生了轉化,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2]

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准,是不是一定給予刑事處罰?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行為人搶奪,在哪些情形下屬於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❼ 搶劫與搶奪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中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項罪名,是介於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❽ 搶奪罪的類型

搶奪罪的類型:
盜竊罪
把未使用暴力,脅迫的公然搶奪行為,列入盜竊罪范疇。這種類型的立法,一般是對盜竊手段不作秘密竊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規定包括公開取走。例如:蒙古刑法典第109條認為盜竊罪是一種「未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秘密竊取或公開劫取公民個人財產的」行為;義大利刑法典對偷竊罪的加重情節條款中,明文規定有「使用巧妙之方法或自他人手中或身上奪取者」(第625條第4款);西班牙刑法典對盜竊罪的規定是「意圖獲利,未對人使用暴力或恐嚇,也未對物使用武力,但未經主人之同意,取走別人東西」(第514條)。反之,「對別人使用暴力或恐嚇,或對別人之物使用武力,而占據別人物品或動產者,觸犯搶劫罪」(第500條)。
強盜罪
把盜竊罪手段明文限於秘密竊取,而把公然奪取的行為也視為暴力,以強盜罪(即搶劫罪,下同)定勝。例如:日本刑法第235條規定為「竊取他人財物的,是竊盜罪」,同法第336條規定:「(一)以暴力或脅迫搶取他人財物的,是強盜罪」,也無公然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罪規定。因此,對公然奪取不能解釋為「竊取」,只能理解為較輕微的暴力行為,歸列於強盜罪的范疇。
搶奪罪
對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列為獨立之罪。例如:俄羅斯刑法第90條規定:「以搶奪的方法盜竊國家財產或公共財產的」是搶奪罪,該條文中把它解釋為「公開盜竊國家財產或公共財產(搶奪)而未使用暴力的」行為;中國刑法認為,搶劫罪是重罪,公然奪取僅屬於一種輕微的強力行為,並沒有使用暴力傷人的故意,如視為搶劫的暴力,定為搶劫罪重罰,失之過重;但又與人們習慣上對偷竊行為視為「秘竊竊取」的觀念不符合,不能列入盜竊罪范疇,故採用第三種類刑的立法例,定為獨立的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