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當防衛的開題報告
1、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是我國刑法理論中阻卻犯罪構成的法定事由。防衛行為內本身是對對方的傷害容行為,但因有防衛的「正當性」而不構成犯罪。
2、正當防衛中不法侵犯的主體不應有單位主體,因為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不法侵犯的行為人實施的,如果是單位主體實施的不法侵犯,那麼,正當防衛應針對誰來實施?
3、感覺你寫論文的思路存在問題,我想應該是圍繞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來分析不法侵犯的含義及特徵。
4、我認為不法侵犯的內容是對他人生命健康權利的侵犯。如抓正在實施盜竊的,只是公民行使對犯罪行為的檢舉、揭發的權利,而不是正當防衛,只有當盜竊犯為抗拒抓捕具有暴力威脅或暴力行為時,才具有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要件,因為這是的不法侵犯已對他人生命健康權利的侵犯。
希望對你寫論文能有幫助,不對之處,請指教。
2. 幼兒「告狀」行為的研究及其指導策略開題報告怎麼寫
幼兒的告狀行為的研究
Tell on young children's behavior research
3. 論《違反強制性規章之合同效力分析》開題報告的文獻綜述
作為法律最來小組成單位的自法律規范可依不同的標准進行不同的分類。[1]根據法律規范的強制性程度,法律規范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強制性規范,就是法律規定人們必須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規范。任意性規范,就是法律允許關系雙方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協商自行確定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根據我國合同法的制定目的來看,強制性規定的用意應是和任意性規定相對的。通常認為,法條中出現「不得」、「必須」、「禁止」、「不準」、「嚴禁」、「應該」、「應當」的即為強制性規定。[2]還有一類就是沒有出現以上術語的,但也應認為是強制性的規定,如「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一類的規定
4. 關於假冒偽劣商品存在原因及對策的 開題報告
開題報告的格式(通用)
由於開題報告是用文字體現的論文總構想,因而篇幅不必過大,但要把計劃研究的課題、如何研究、理論適用等主要問題說清楚,應包含兩個部分:總述、提綱。
1 總述
開題報告的總述部分應首先提出選題,並簡明扼要地說明該選題的目的、目前相關課題研究情況、理論適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數據等等。
2 提綱
開題報告包含的論文提綱可以是粗線條的,是一個研究構想的基本框架。可採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綱形式。在開題階段,提綱的目的是讓人清楚論文的基本框架,沒有必要像論文目錄那樣詳細。
3 參考文獻
開題報告中應包括相關參考文獻的目錄
4 要求
開題報告應有封面頁,總頁數應不少於4頁。版面格式應符合以下規定。
開 題 報 告
學 生:
一、 選題意義
1、 理論意義
2、 現實意義
二、 論文綜述
1、 理論的淵源及演進過程
2、 國外有關研究的綜述
3、 國內研究的綜述
4、 本人對以上綜述的評價
三、 論文提綱
前言、
一、
1、
2、
3、
5. 幫我寫一篇關於刑法或是民法的用於答辯的論文。設計個題目以及開題報告。
人權入憲的法治意義
[論文關鍵詞]人權;憲法,法治意義
[論文摘要]人權入憲對中國法治具有重大的影響。人權入宛為權利的發展和實現提供了政治前提,促進了法律的獨立性發展,提升了法律的地位,從而為法治奠定了制度性的基礎。人權地位的提高,提高了民眾的權利觀念,從而為最終實現法治目標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前言
人權入憲至今已3年有餘,關於人權入憲的問題已經有很多研究和討論。人權人憲的意義似乎是顯而易見的,但是這次入憲給我們法治帶來什麼影響,是怎樣影響法治的,卻缺乏闡述和論證。人權人憲在中國憲法變遷中具有重要意義。以下分別就人權入憲對法律本體的影響,對權利觀念的影響以及憲政的影響展開論證。
一、人權入憲對立法的影響
中國人權發展經受過歷史性挫折。新中國成立50周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始終把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首位,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現了從貧困到小康的兩次歷史性跨越,公民政治權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我們改革開放幾十年的歷史,有人稱它為政府領導型的模式,或者有人稱之為政黨領導型的模式。
這種立法模式容易導致公民的權利不穩定,這極不利於我國公民對權利的真正享有。政策性的立法模式。長期以來形成了「現在能實行的我們就寫,不能實行的就不寫」、「只對需要修改的並已成熟的問題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問題不作修改」,造成了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公民權利規定不夠全面、不夠深入。
人權人憲無疑指明了法律的未來走向,法律的權利本位特點得到了加強,這將會固定並實現法律品性的轉變。法律具備獨立的品格,不過多地依賴於政治。
政治調控和法律治理是國家治理過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兩種調整機制。法律應以人權作為維度進行關於人的權利的規定。立法以人權為度,加強了法律的中立性,法律的技術性凸現出來。法治不單純是一種「統治立法」,它不僅是法律的至上性,最高權威性,具有連續性,程序性的特徵,而且更重要的是這種法律本必須符合「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隨著現代國家向民主化法治化和現代社會向多元化發展,以及經濟的全球化,國家權力在不斷地,逐漸地向社會讓出地盤,由國家權力內部的分權,發展到國家向社會分權。政府已不是在所有領域都是惟一的權力中心,很多社會事務已由社會組織運用其社會資源與社會權力來治理。法律符合法治目標:要求加強了自身的特徵,而人權入憲為法的自身提供了源泉,從而使法律的獨立發展創造了動力和源泉。
國家權力與法律的權力源自人民,法的實行有賴於全社會,全體民眾的支持。法不應只是控制社會的工具,也是社會制約國家權力和社會自衛的武器。因此國家的法治化,不能沒有社會的參與,不能脫離社會的法治化。
法治社會包括社會基層群眾性組織的自主自治,各事業企業組織,各種社會團體等非政府組織及其社會權力等非政府組織及其社會權力,在民主法治的軌道上的自律和法治范圍內對國家權力的監督與制裁。
人權人憲強化了權利在憲法中的地位,形成了人權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提升了憲法的權利特徵,從而從邏輯上將國家權力納入了合法性評判的標准即人權標准。要建立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必須要將權力納入規制的渠道,從而理順並完成了權利和權力的位次和邏輯關系。
有人提出了法律自創生系統理論,該理論認為「自組織是復雜系統演化時出現的一種現象,是指系統形成的各種組織結構的直接原因在於系統內部,與外界環境無關」。』。系統科學認為,自組織是系統存在的一種最好形式。』,因為它在一定環境下最容易存在,最穩定。法律再創生理論認為自創生系統是閉合的而非開放的,這是法治前提。要實現法治首先在於法律與政治的相對獨立,在民主社會中,法律已不僅簡單的就是當權者肆意妄為的工具,法律的產生有自身規律,法律首先代表了不同利益主體不斷斗爭、說服而產生的最終傾向,這種傾向依賴於法學家的思考和表述而成為法律草案,最終由民選代表來最終決定是否通過一項新的法律和制度。雖然說關於法律是否是自創生系統性,學者有不同的爭論,尤其是法社會學派與規范學派對此不同的觀點尤為尖銳,需要說明的是法律是否受外界的影響以及對於法律到底是什麼的不同回答,雖是兩者爭論的焦點,但法律自創性系統理論在強調法律自創性的同時並非否定法律會受政治、經濟環境等外界環境的影響,只是說法律首先是閉合的,同時對於外界的輸入法律並未完全拒絕,在接受外界環境的影響時,由法學家對其信息進行有關法律價值的判斷並進行技術處理,並進而與法律系統內部進行整合。
人權入憲提高了權利的地位,無疑為憲法實現權利本位。憲法高價位特性,促使了法律系統以人權為核心的構造。人權入憲在立法上為法律實現自創性系統提供了基礎性的條件。
二、人權入憲對司法的影響
由於憲法基本權利向部門法規定的具體轉化存在著「內在精神失真「的可能,同時這種轉化的具體化的實質使之既有不周延的可能,也有相互沖突的可能。這樣就需要運用憲法解釋制度化解矛盾,人權在憲法中的統率地位,也就決定了當法律沖突及法律缺漏時的人權解釋了,具體體現為當權利與權力的取捨無疑傾向於權利,當權利之間沖突無疑應作有利於弱勢群體的解釋。
司法活動與直接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其他情緒化的社會因素相脫離,從而將司法作為法律自創性系統的一個主要組成部門。「無救濟便無法律」,司法的非政治化非道德化,外觀上脫離社會,這會進一步從總體上加強法律的權威,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人權為指向,從而為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與正當性與否的判斷提供了正當性依據。
日本學者谷口安平的研究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路。他認為,訴訟是實體之母。邏輯上說,決定權利存在與否,並不僅僅在於實體法這一層次,而應該說主要是在訴訟的層次決定的。另外博登海默對法的弊端也進行了分析,他為法律具有保守性的傾向。因為法律是一種不可朝令夕改的規則體系,一旦法律制度決定了一種權利義務的方案,那麼為了自由,安全和預測性,就應該盡可能地快,這種「時滯」就會造成社會發展的障礙。其次是因為法律規范框架中因有的某種僵化性。由於法律規則得以一般的,抽象的術語來表達,所以它們在特殊情形中只能起到約束物的作用,給解決特殊案件帶來困難。法律的第三個弊端源於規范控制的約束方面。制定規范是為了反對和防止無序狀態的,然而,它始終存在著一種危險,即一些服務於有益目的的制度可能超越了其職責的范圍。如果法律制度為了限制和人權利和政府權力而規定的制衡原則變得過分嚴厲和僵化,那麼一些法律和權利的有益形成就會受到窒息。基於以上原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便不可避免,但法治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權力制約。人權作為一種理論解釋和實證發展的載體無疑為自由裁量提供了方向和共通的標准。
三、人權入憲促進權利觀念的發展
以四代領導集體為比較,我們可以概括如下:第一代時期,人權被標列資產階級的專利,對之態度若明若暗,從而導致缺失制度的保障。第二代時期,把人權分為「你的」,「我的」,注意區分二者是「兩碼事」,但已開始注意建設「我的」。第三代領導集體,正式承認人權的普遍性,認為它是人類文明共同結晶,敢於與兩方交流,合作與對話。第四代領導人實現人權入憲,實現了觀念性的權利向實在性的法律權利的轉變,從而深入展開的人權全面建設,社會保障法不斷制定和落實。
人權強調的是國家對公民應有的態度,而不是一種個人的與某種宗教性信仰相類似的排他性的實體信仰。人權的主要防範對象是公共權力,因此,在國家與個人的關繫上理解為「個人主義」的意義將使我們通過法律制定將人權觀念轉變為法律權利,使得那種認定集體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的判斷在法律意義上沒有任何說服力。
中國由於其獨特的文化傳統及其長期以來的傳統生產方式的決定了傳統中國人的人格特徵。孔子「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哲學,將修身作為後三者必經階段,在這幾個階段中地位不同。按照孔子的觀點,「仁者,人也」,處理社會生活中的一切人際關系都必須以仁德為指導。正如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所說的中國是一個差序格局的社會關系,在西洋社會里爭的是權利,而在我們卻是攀關系,講交情,在一個差序格局中,缺乏一個普遍性的道德標准。我們的社會格局不是一捆一捆紮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每個網路有個「己」為中心,各個網路的中心都不同。這與法律的統一性是背道而弛的,難怪有學者說中國文化傳統中缺少一種可以支撐法治的文化和宗教。
即使是解放以來的計劃經濟時代,也是如此,長期以來,出於改造社會的雄心大志,國家通過計劃控制了幾乎所有的社會資源,並通過計劃制度進行分配,由此,一個以身份為特徵的社會逐步形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各自的身份為坐標。在計劃體制中,所有社會成員被分別納入到各種形式的組織之中。這一切都導致個人觀念的缺乏,權利觀念的缺乏使得缺失普適性的人性關愛。
結語
人權人憲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步驟,具有法治進程的里程碑.它實現了對國家的行為的合法性的評價,從而將國家的行為從無需自證的的合法性轉變為對國家行為評價的正當性。這無疑拓展了憲法進行合法性評價的范圍,從而提高了憲法的權威,使得法律的品性發生了轉移。從而使法律從以往的片面依賴政治逐步轉化為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人權人憲改變了以往憲法僅僅作為決定和評判法律合法與否定的政治標准,而且它使憲法和民眾的聯系得到了加強,從而必將提高憲法的權威和憲法的應用,法治以人權作為橋梁,構築了廣泛而堅實的社會基礎。
6. 開題報告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運用比較廣泛的是文獻法、調查法、實驗法、行動研究法、訪談法等。
在介紹論迴文方法時答,不是對方法概念的解釋,而是要介紹如何使用的研究方法,比如問卷調查法,就要闡述清楚問卷是自製,還是沿用的前人。在研究用,不要羅列一大堆的研究方法,主要提煉一兩種研究方法,側重研究就可以。
研究價值就這個部分,不能空而大或羅列許多根本解決不了的,比如有的老師說他的研究有利於提高某某地區的教育質量等等,別人一看「提高」這個詞就不相信,最多是「改善」。教育的質量不是一項科研就可提高的,另就本土文化的研究,是否具有良好的推廣性,還有待實證。
研究的創新相對別人這方面的研究,別人沒有的,自己總結提煉出來的新亮點,也是文章的亮點。研究的價值與創新應立足於自己的本研究,不能把自己無關的或自己根本解決不了的羅列上去。
(6)共同侵權行為開題報告擴展閱讀
開題報告的內容:
1、課題來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2、國內外在該方向的研究現狀及分析。
3、主要研究內容及創新點。
4、研究方案及進度安排,預期達到的目標。
5、為完成課題已具備和所需的條件。
6、預計研究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及解決的措施。
7、主要參考文獻。
7. 哪位高手幫我寫一個開題報告,論文題目是國家權利與公民權利的意義
道德權利的在公民社會中的表現
摘要:公民道德相對於傳統社會的「臣民道德」來說,是一種新的道德范型,因為它反映了公民社會生活的實質:個人權利的法律保障和人格上的人人平等。以公民為主體的現代社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它本身代表著一種歷史道德的進步,因為它使人擺脫了「人的依賴關系」和「物的依賴關系」,從而實現了對公民權利的確立和「個性的自由」。因此,公民道德建設的核心問題是如何通過保障公民權利來達到要求公民履行相應義務的目的。只有正確認識公民社會權力本位的性質,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實質性內容;只有明確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開展公民道德建設。 一、道德權利:公民道德的題中之義 「公民」(citizen)這一概念來源於古希臘的城邦制國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臘,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們著重從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來界定公民權利。對古希臘人而言,權利就是參與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資格,公民權利主要是政治權利,它是公民社會的根本。而在古羅馬時期的公民,則強調法律對公民個人和公民團體利益的保障,特別看重個人私有權或公民權利的私人性,這對近代以來西方公民權概念的發展起著深刻的影響。新興的資產階級思想家從自然法的理論出發,把公民權看成是每個人生來就有的自由平等權利,而在社會中實現這種自由平等,就必須使國家保障人們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動。資產階級在建立了自己的國家之後,就以憲法的形式確認了「人人平等」和「主權在民」的原則。全體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國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國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識即權利意識」的傳統。 中國傳統社會基本上是屬於臣民社會,即沒有實現國家與社會、個人的分離,個人是從屬於國家的,是國家中的「子民」,沒有產生類似於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會的基本構架是單向度的國家權利與個人義務,即國家擁有無限度的權力,而個人則有盡不完的義務,從「五倫」「十義」到「三綱五常」,都是義務性規范。中國傳統社會的封建專製造成了權利與義務的嚴重失衡,而這種失衡反過來又強化了封建的專制統治。因為一個社會的人民,如果沒有權利意識,就沒有自保意識;沒有自保意識,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爺」的出現,統治者就可以為所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意味著中國進入了一個真正保障公民權益的社會,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長期以來由於「左」的思想路線以及計劃經濟的影響,我 *本文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范項目「法治社會中的德治問題研究」(01JA720044)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李建華(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學博士,中南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倫理學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陽人,中南大學哲學系在讀碩士研究生。 們對公民社會的特性缺泛應有的認識,甚至出現過公民權利普遍遭踐踏的局面。因為經濟上的高度計劃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絕對服從,使得在道德生活領域也是主體性喪失,尤其是無權利可談。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人的主體意識日益增強,不僅在法的意識上而且在倫理意識上,都明確了權利意識。現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權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這個意義上,它是與現代社會的公民倫理意識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權利意識,不但是公民社會的法治基礎,也是最基本的倫理要求。 權利精神作為一種倫理精神,首先體現著保持個體人格之獨立性。現代文化環境使個體人格通過法律權利的保障而從社會整合中獨立出來。在依法治國中,不管是與自然人人格相關的一些權利諸如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婚姻自主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擇業自主權等,還是和法人人格相關的一些權利如企業(公司)名稱權、所有權(經營權)、產品的商標權等都以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下來。這些權利規定,從本質上講是使各種法律主體更加個體化,突出其個體存在及其能量的釋放,從而也使個體在法律權利的營養中健康成長、發展壯大。可見,倘沒有法律權利的營養,則自然人與法人便無法以獨立的人格生存和發展,從而也很難保持個體人格之獨立性。 其次,權利精神體現人的尊嚴實現和人格的完善。權利的道德意義就在於依據道德應該得到的東西,是作為道德主體的人應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對待,包括道德選擇的自由,人們在一定道德關系中的地位、尊嚴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為的公正評價。從而使道德主體因行為高尚動機和社會的公正評價而產生生命崇高感,產生被尊重的愉悅和滿足感。R·馮·耶林在《為權利而斗爭》中舉例說,一個英國遊客為了保衛古老的英格蘭權利,為抵制旅店老闆和車夫的過分要求,寧願為此花費十倍於他被索要的錢財,也要討個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這樣的爭權利難道不是一種高尚的道德情懷嗎?相反,在侵權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讓或者任意地割讓權利,盡管也可以說是「自我犧牲」行為,但決不屬於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賣或犧牲公正的卑鄙!權利的品德和作風不僅直接表現為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還表現為對肆意侵犯權利現象的反抗和斗爭。一個人對自身正當權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對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嚮往。而如果他是出於對肆意剝奪自身權利行為的反抗,那麼他就具有抗惡的意義,從而道出了「為權利而斗爭」——權利精神的道德意義之所在。 再次,權利精神體現一種平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在法治價值中始終是相互的、對應的。無論在社會生活中還是在法律規范中,既不存在沒有權利的義務,也不存在沒有義務的權利。權利與義務作為一定社會利益的體現,共同擔負著對個體行為的評價功能。當法律分配義務時,這些義務必須是從權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來的。凡不以權利為前提的義務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見,依法治國過程中的權利精神內在地蘊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著崇高的道德之光。 當然,作為公民道德核心內容的權利意識,不僅是指對自身權益的維護,更重要的是要明確,尊重和維護他人權利是社會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現代法之所以把權利作為一種道德資格來確認,就在於它有著要求他人或社會給予尊重和保障的內在因素。公民的權利是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也是國家政府及其法律應該保障的權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權利,首先在於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為權利就是主體人的自由,就是主體人格的客觀化,對權利的侵害就是對主體人格尊嚴與自由的侵害。若人們對權利侵害置若罔聞,甚至忍氣吞聲,那以主體性人格的權利為基礎的法律秩序就難以建立起來,現代社會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條件。因此,對權利的維護與對義務的承擔,在公民社會里應當是對等的。《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明確指出:「堅持尊重個人合法權益與承擔社會責任相統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各方面的民主權利,鼓勵人們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獲取正當的物質利益,引導每個公民自覺履行憲法和法律規.
8. 校園霸凌行為發生的原因以及解決對策的研究,開題報告中的理論意義與實踐意義
校園霸凌行為發生的原因以及解決對策的研究,開題報告中的理論意義與實踐意義?
9. 我的論文題是「多個侵權人造成環境污染的賠償責任」,請問開題報告怎麼寫謝了!急……
環境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放超過其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量,從而使環境的質量降低,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態系統和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現象。具體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雜訊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大氣污染是指空氣中污染物的濃度達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壞生態系統和人類正常生存和發展的條件,對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現象。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現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例如,超過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標准,超種類、超量、超濃度排放污染物;未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措施而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致使貨物 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氣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等等。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環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 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成為世界各個國家的共同課題之一。
由於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不利,導致了全球性的 三大危機 : 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 . 人類不斷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質。但由於大氣、水、土壤等的擴散、稀釋、氧化還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質的濃度和毒性會自然降低,這種現象叫做 環境自凈 。如果排放的物質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環境質量就會發生不良變化,危害人類健康和生存,這就發生了環境污染 。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環境污染特別是水污染日益加劇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通過對我國城市自來水質現狀以及對水質污染解決途徑的分析,可以預見,家用凈水機作為解決水質污染的最佳方式,在我國有著巨大的潛在市場。從產品功能來看,凈水機是一個直接關繫到人們身體健康的產品,隨著人們消費水平和健康意識的逐步提高,凈水機必將像彩電、冰箱、空調一樣,成為一種家用必需品而在各個家庭得到普及。
即使在西方發達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遠好於我國的情況下,大多數家庭仍然採用凈水機的終端凈化方式,以避免輸送管網的二次污染。在我國大部分城市地區,凈水機還處於導入期,發展的空間非常大。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機關也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設,但作為立法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很少立法,甚至很少開會,很少制定和發布決議、決定。從而行政的基本職能和任務不是執法,不是執行人民代表機關的決議、決定,而是執行黨的政策,執行政府的計劃,執行領導人的指示,執行上級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據主要是紅頭文件和行政長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國行政各領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稅務、海關、貿易、商檢、環保、質監、計量、醫葯、衛生、文化、教育、科技、體育等)尚處於基本無法,甚至完全無法的狀態,此時的行政還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執法」(行政執法) 7盡管這個時期的行政管理與半個世紀或一個世紀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內容和范圍上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但性質上並沒有根本轉變。我國行政從「管理」到「執法」的轉變(即性質上的根本轉變)是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的。1984年,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同志在一次與新聞界人士的座談會上明確提出我們國家要開始一個歷史性的轉變:「要從依靠政策辦事逐步過渡到不僅依靠政策,還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辦事」 8。此後,國家立法,特別是行政領域的立法,明顯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規就達幾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消防條例》、《居民身份證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
涉及工商、稅務管理的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農業稅條例》、《工商統一稅條例》、《產品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營業稅條例》、《資源稅條例》、《鹽稅條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等;
涉及外經、外貿管理的有:《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涉外經濟合同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邊境小額貿易暫行管理辦法》、《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等;
涉及醫葯、衛生管理的有:《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葯品管理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麻醉葯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精神葯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等;
涉及海關管理的有:《海關法》、《關稅條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等;
涉及農業、林業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管理條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獸葯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
涉及土地、水、礦產資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河道管理條例》、《土地復墾規定》、《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
涉及城建、環保管理的有:《城市規劃法》、《地名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等;
涉及交通、郵電管理的有:《郵政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公路管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交通檢疫管理辦法》、《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掃除文盲工作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國家體育鍛煉標准施行辦法》等;
涉及國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條例》、《徵兵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等。
至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後,我國進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僅部門行政法逐步趨於完善,而且開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為行政法基本體系架構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監察法》、《立法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以及即將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為行政法基本體系架構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於部門行政法。首先,部門行政法只適用於相應行政管理部門或領域,而行政基本法適用於所有或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如作為部門行政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適用於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領域,而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處罰法》則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公安、工商、海關、稅務、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僅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而且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所有行政行為。其次,部門行政法通常只為各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而行政基本法同時為整個行政法制監督、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提供法律依據,例如,《行政監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即為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責任的追究,對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三,部門行政法為行政從「管理」轉化為「執法」提供了直接的動力和條件,沒有部門行政法,執法即失去了前提:相應部門,相應行政領域沒有法,無法可執,則只能按政策辦事,按長官指示辦事,「管理」不可能轉化成「執法」;而行政基本法則為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動力和條件,因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啟動了對各部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如果某部門行政法不健全、完善,敗訴,賠償的壓力就會促使該部門盡快去健全、完善該部門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類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導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各個行政管理部門和領域都已陸續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規和規章,雖然尚未達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門(如新聞、出版、結社等)可能還很不完善,但整體上應認為已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為構成行政法體系的支柱的基幹法律,現在大多數也已制定出來了,並且由這些法律設計的制度(如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等)也已陸續開始運作。因此,我國的行政在整體上應認為已初步實現了由「管理型」到「執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轉變,「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轉化成了「行政執法
行政從「管理」到「執法」的轉變是我國二十多年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從幾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標志。行政的「執法」性質和「依法」特徵是由國家實行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的發展目標和治國方略所決定的。「行政執法」在不同的場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義,但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要有法律根據,是執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執行長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規范、制約而不是任意所為。在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我們必須繼續推進行政執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僅涉及執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執法體制、執法范圍、執法目標及執法主體與執法相對人的關系,是整個執法機制的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