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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學的論文題目

發布時間: 2021-03-20 03:14:56

A. 請推薦幾個新穎的法律論文題目給我

1、網約車違約抄的法律問襲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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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論我國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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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論文題目由學術堂整理提供

B. 求一篇關於法律方面的論文,題目隨意,字數5000.

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法律思考

內容提要: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目前律師行業日益突出的問題,本文從深層次分析了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原因,
並對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律師 不正當競爭 必要性 可行性

不正當競爭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競爭的產生而出現的不當行為,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見於1883
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規定:「凡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
當競爭行為。」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為經營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
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是指律師或其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
違反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通過不實宣傳、詆毀、及低價收費等手段妨礙其他律師或律師事
務所正常業務的開展,損害其合法權益,擾亂法律服務市場,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律師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與一般市場主體的不正當競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律師從某種角度看也是市場主體,具有市場
主體的一般屬性,但其與一般市場主體又有顯著區別,律師不僅有維護與其簽訂委託合同一方當事人
合法權益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正確實施的義務,因此,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
不僅涉及到對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問題,還涉及到我國法治目標的實現問題,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
爭問題進行探討殊為必要。
一、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成因分析及特點
我國律師行業產生不正當競爭的深層次原因是由於律師法律地位的變化。1980年8月
26日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
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律師定位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師的執業機構為法律顧問處,屬
事業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沒有真正意義上交換和流通,沒有沖突和糾紛,一切問題都
是預先安排的,企業或生產者沒有自己的獨立身份、獨立意識和獨立經營權益,不具有獨立
的法律人格,這種體制下的法律或規則也不可能具有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因為這里的法律
或規則實際上是居高臨下的長官意志的體現,是貫徹長官意圖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與
權威與服從關系固定化。在計劃型社會中,社會主體幾乎沒有獨立的法律服務需求。因為行
政命令將它扼殺了。 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行使的僅僅是國家職能,並沒有參與到市場競爭中
去,其經費依靠國家財政撥款並列入國家事業預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當
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十四大以後我國開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時期,1993年
12月國務院批準的《司法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確提出:我國律師工作改革
的總體目標是不再使用生產資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應建立
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實行自願組合、自收自
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律師體制。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國家職能的執行
者向市場主體過渡,律師行業被逐步納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行列,律師通過自己的知識、
技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當事人則通過給付金錢的方式向律師支付酬金,律師與當事人
之間達成的這種雙向合意的社會契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商業行為,從這點來看,律師及其執
業機構與一般的市場主體並沒有什麼區別,在某種意義上說律師也是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只不過其提供的商品是無形的,是一種智力成果。作為受市場利益驅動的主體,為了追求利
益的最大化,律師及其執業機構之間的競爭便不可避免,在競爭的同時也必然伴隨著不正當
競爭。隨著1996年的《律師法》的頒布,律師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進一步
明確,即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已不再是依託國家權力機器的強制職
能的執行者,律師履行職責的方式是一種基於非強制性的雙向選擇基礎上的法律幫助方式 。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師行業由不存在競爭到不正當競爭的加劇其深層次原因是由於我
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變導致律師法律地位的改變所致。
除了以上深層次的原因外,律師行業的內、外部機制及其所處的環境對該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也有一定的推波助瀾作用,這些內、外部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兼職、特邀律
師的存在是導致現階段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我國,由於律師資源的一度
緊張,導致兼職、特邀律師的出現並與專職律師在較長時期內並存,從現階段來看,我國的
兼職或特邀律師絕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師及司法機關的離、退休人員,這些人員與司法
機關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如高校法律教師與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師生關系,司法機關的離、
退休人員往往曾在原司法機關擔任要職等),他們所具有的雙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們較
其它律師有更多的案源以及「勝訴」的機會,另外,兼職、特邀律師與專職律師相比具有較
大的鬆散性和隨意性,較難受到嚴格、規范的專業管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師服務
市場管理的無序和混亂局面。從國外律師業來看,西方國家的從業律師大多為專業律師,不
允許其他形式的存在。為此,有學者提出了取消兼職、特邀律師的觀點, 筆者對此表示認
同;(2)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統一、明確的規范,
沒有統一的組織機構對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從而導致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
雖然在較大的范圍存在但仍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的局面。(3)外部相關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律
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如在稅費制度上,對律師事務所征稅時傾向以企業定性,實
行高稅率,而在物價上制訂收費標准時又傾向以事業單位定性,實行低收費,又由於各地在
稅費標准上存在差距,從而導致一些律所採取規避法律的手段實行不正當競爭。即先在實行
較低稅率的地區注冊,然後在經濟發達、高稅率的地區設立分所營業,以逃避稅收;(4)社
會的整體導向以及當事人的價值取向促使律師將追求勝訴作為辦理案件的目標,社會整體導
向是能打贏官司的律師才是好律師,當事人也正是基於此種價值取向來選擇委託律師。為了
勝訴,一些律師及律所不得不動用各種手段、通過各種途徑進行不正當競爭;因此,律師行
業的不正當競爭與當前的社會風氣也有較大關系。
從目前來看,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有以下特點:(1)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發生在
一些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在這些地方,由於律師及律所比較集中,眾多的律師
及律所為了爭奪有限的案源,必然會採用各種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排擠同行;(2)不正當
競爭手段多樣化且具有隱蔽性。1995年司法部雖然發布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
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由於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導致
現實中存在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未納入不正當競爭之列,現實中不正當競爭手段呈多樣
化的特點。如《規定》中對律師及律所的廣告宣傳問題缺乏詳細規定,導致律師界利用各式
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虛假及誇大的宣傳混淆視聽,誤導當事人,嚴重
損害了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也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職、
特邀律師的存在所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則具有較大的隱蔽性。
二、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
(一) 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的需要
律師行業作為市場經濟體系中的一部分,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市場規律要求市場主體在
商品交換過程中應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公開和效益原則,否則各行其是必然導致混
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和促進平等、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 不正當競爭
作為正當競爭必然伴侶,在客觀上將引起資源配置背離價值規律,造成資源流向的不合理,
使市場機制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 從律師行業來說,律師及律所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如無正當理由,以在規定收費標准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的行為是嚴重背離市場價值規
律,市場價值規律要求商品依據其價值進行等價交換。一些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本質
上來說也屬於欺騙性交易行為, 其結果將造成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使當事人無法選擇正
確的選擇法律服務,其合法權益由於缺乏正確的法律指導將得不到及時、合法的維護,另一
方面一些高素質的律師由於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排擠,無法獲得充分的案源,無法施展才能,
為了在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中生存,最終或許也將走上不正當競爭之路,其結果將導致律師
業務素質的下降,使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整體形象受損,因此,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
競爭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保證法律服務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師的整體業務素質的需要。
(二) 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十五大明確提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
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有賴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的貫徹。就律師行
業而言,雖然律師不再是國家法律職能的執行者,但其仍承擔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根本任務。
律師的根本任務有兩層含義:(1)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自身必須嚴格依法辦事;(2)律師有責任
敦促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嚴格依法辦事。 律師根本任務的實現是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重要環
節。因此,律師在其執業過程中若實施諸如故意詆毀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聲譽、故意在當
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之間製造糾紛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其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僅無法實現
律師的根本任務,而且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行為,另外,律師利用其兼有的其他
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門擔任過領導職務或與現任行政、司法部門領導有特殊關系
的)在法律服務市場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將嚴重干擾我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檢
察權,是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原則的踐踏,因此,禁止
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律師及其執業機構嚴格依法辦事的要求,是由律師的根本任務決定
的,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對於司法機關排除干擾、依法獨立辦案、保證法律的正確適
用有重要意義。從根本上來說,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三) 是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國
內市場國際化,加入國際經濟循環,實現全球范圍內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促進全社會
生產力的發展。 從法律服務市場來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
合頒布的《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
未經司法部批准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並從事業務活
動;不得規避法律,以咨詢公司、商務公司或其他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不允許外國律師
直接在我國境內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與中國律師聯合在我國境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另外,辦事
處不得聘用中國律師,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這些規定實際上是限製法律服務市場的對外
開放。但自1986年我國正式提出恢復GATT席位的申請後,為了在「復關」問題上取得有
利及主動地位,我國於1991年7月對世界做出了先一步開放包括銀行、廣告、旅遊在內的
6個專業服務行業的初步承諾,1992年7月起正式開始了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辦
事處的試點工作。 在申請加入WTO的談判過程中,我國已提交了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
單,根據承諾,中國一旦加入WTO,作為專業服務貿易領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步
開放,對外國律師業務的限制將逐步消除,國內外律師業的競爭將加劇,就兩者的實力而言,
國內律所無論是在服務理念和管理模式還是在辦公的軟硬環境方面都無法與國外律所相比,
在此種情況下,本國律師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質,不注重改善軟硬服務環境,仍把
精力放在諸如拉關系、走後門、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上,其結果必然會失去在市場中的
競爭力,最終被市場所淘汰。
二、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可行性探討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可行性問題關鍵是如何將禁止不正當競爭的規范或規定在實踐
中付諸施行的問題。應該說我國法律理論及實務界在較早以前就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
題給予了關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
定》,其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界定,規定了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懲戒機構和
方式,然而該《規定》在實踐中績效不佳,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
呈蔓延之勢,時至今日,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再度成為法律理論界及實務界探討之焦
點,其核心問題仍是可行性問題,筆者認為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范來調整;我國律協的功能
與國外律協有較大差別,如美國律協(簡稱ABA)有立法權,美國的律師立法是由律協而
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機構來進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規經各州政府的議會或高等法院通過後具有
普遍的強制性。 而我國律協是社團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它沒有立法權,其制定的
規則也不具有強制性的規范作用,僅具有行業內的一般規范和指導作用,因此,在我國僅依
靠自律或由沒有強制力保障的行業規范來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只能是一種權宜之策,
從長遠來看,只有將其調整的層次上升到立法的層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強制性的法律規范才
能實現令行禁止;因為法律規范在道義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明確性、穩定性,
在效力上對全社會的普適性、權威性,都是其他社會規范所無法比擬的。 (2)在禁止性規范
中應准確地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及外延,盡量以明確的列舉式方式規定不正當競爭行
為的種類。我國1995年司法部的《規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於對不正當競
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列舉行為的外延過寬所致。如關於律師行業的廣告宣傳問題,其規定不
符合實際的宣傳為不正當競爭,但到底哪些行為是不符合實際在實踐中難以把握;而事實上
一些即使符合實際的宣傳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某律師與法官有親戚關系或其它特殊的
關系,某律師曾擔任過法院院長或其它領導職務,這些事實都是符合實際的,而且也是現實
中不正當競爭的主要途徑或方法,然而《規定》將其排除在不正當競爭之外,顯然不妥。(3)
應完善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監督機制,健全律師懲戒組織機構,建立律師懲戒
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強化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功能,嚴格依法追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律師
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責任。95年《規定》頒發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沒有得
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勢,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應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懲戒機制不完善,如
律師懲戒組織機構不健全,律師懲戒委員會功能沒有得到強化。律師實務界的一些不正當競
爭行為有目共睹,如關系案,人情案,但由於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使得實踐中對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檢舉、舉報情況甚少,導致有關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案源缺乏,相
關的法律責任及法律制裁也就無法落實,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也無從體現。法律規范只有
得到實施它才有實效, 因此,要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保證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如何具體落實相應的規范或規定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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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佑平著:《社會秩序與律師職業---律師角色的社會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頁。
胡錫慶主編:《中國律師法學》,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頁。
謝佑平著:《社會秩序與律師職業---律師角色的社會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頁
孫國華主編:《法理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頁。
徐孟洲主編:《市場競爭的法律調整與對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頁。
②盛傑民主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理論與實務》,中國商業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頁。
根據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有二個層次的任務,其具體任務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本任務是
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胡錫慶主編:《中國律師法學》,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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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福民 洪晴:《中國律師如何面對WTO》,載《中國律師》2000年第1期

青鋒編著:《美國律師制度》,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頁。
趙震江主編:《法律社會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頁。
(奧)凱爾森著 沈宗靈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頁

C. 求有關於律師的論文

律師事務所薪酬設計的探討

(一)提成制
多年來,提成制在律師服務行業一直佔主導地位。其優點在於能最大限度地激勵律師個人多辦案、多創收,其價值取向側重於增加業務數量。但缺點是不利於律師的培養和律師之間的合作,管理鬆散,缺乏團隊精神,人員流動頻繁,律師缺乏歸屬感,容易形成出工不出力的工作態度,不僅降低了律師的服務質量,而且不利於律師事務所的品牌維護和發展。
(二)工資制
工資制的優點在於管理嚴密、收入穩定。但其缺點也非常明顯:難以體現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律師主動性和積極性發揮受限。律師被動地接受案件,導致律師無法形成自己的專長,從而出現「樣樣干,樣樣不精」的情景。這不僅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效率,而且缺乏挑戰性,使得律師個人才能不能充分發揮,造成人力資源的抑制和浪費,難以留住優秀人才。
(三)工資加提成制
工資加提成制的優點在於人員相對穩定,適合建立團隊架構與律所的文化;管理靈活,律師有一定選擇性與伸縮性,同時也不缺乏約束性;有利於維護律師事務所整體形象,不斷提升品牌建設。缺點是太關注提成,難免會造成律師之間的相互比較,甚至會不經意的引起矛盾的產生,影響團隊精神,從而抑制事務所的核心競爭力的增強。
(四)積點制
積點制是目前國內大型律師事務所普遍採取的新型薪酬分配製度,它把律師分成不同等級,形成一種等級工資加計時傳統考核的薪酬分配模式。其優點在於相對公平,團隊精神明顯,便於個體管理和團隊管理,提升事務所的知名度;積點標准統一,考核指標明確,能者多勞,多勞多得,便於提高工作積極性。缺點在於等級制度森嚴,不易跨級,導致優秀、傑出人才流失;律師能動性不能得到有效體現和提升;級別繁多,完成原始積累時間過長,壓力增大,使部分律師失去耐心而跳槽。
分析目前律師業推行的提成制、工資制、工資加提成制、積分制的利弊,按照律師事務所能者多勞、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和以人為本,公平競爭,團結協作,共建和諧的分配宗旨,只有建立一套公平合理且能激發才能的「薪酬」機制,才能實現既充分調動律師的積極性、發揮律師的無限潛能,又促進律師事務所的穩定和發展的雙贏局面。可見,建立一個有競爭力的薪酬管理制度,是事務所生存與發展的核心和動力。
三、律師事務所薪酬體系的構成
2002年司法部頒布的《關於進一步推動律師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規定:要進行律師事務所分配製度改革,逐步引進、推廣以執業質量、資歷、專業水平、經濟效益等因素來綜合確定工資的分配辦法。因此,薪酬體系的規范和創新是新時期律師服務行業的發展要求。擯棄原有的、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弊端的薪酬體系,建立公平合理、科學有效的薪酬機制,是律師事務所適應市場並提高競爭力的發展方向。

D. 跪求:律師專業畢業論文(題目任選,如下)需要兩篇,各給100分

1.論法治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
2.論我國憲法監督機制的完善
3.論依法治國與堅持黨的領導
4.關於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思考
5.論法與正義
6.論法律移植
7.論法的功能
8.論法律信仰
9.人格權的法律保護
10.論隱私及其立法保護
11.論依法治國與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12.完善法律監督機制的幾點思考
13.論國家司法豁免權
14.論人權的國際保護與國家主權
15.論中國的領海制度
16.論契約自由原則
17.論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18.論無權代理
19.論知識產權法律特徵
20。關於完善我國監護制度的討論
21.論無效合同的確認和處理
22.論合同的違約責任
23.論罪刑法定原則
24.論國家工作人員范圍的界定
25.訴訟成本論
26.計算機犯罪的認定與處理
27.論虛假廣告罪的構成
28.論非法傳銷與刑事犯罪
29.論我國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
30.論我國關於環境犯罪的立法
31.論權利質押
32.論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運用
33.論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34.論民法的基本原則
35.關於完善私有財產法律保護的思考
36.論國家賠償制度的完善
37.加入WTO對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影響
38.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39.完善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思考
40.論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
41.論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
42.論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43.論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
44.網路立法研究
45.網路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46.網路隱私權的立法保護
47.論刑法中的單位犯罪及其處罰
48.論正當防衛
49.試論侵權著作權的犯罪
50.論刑法中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時的關系
51.論刑法的效力
52.論數罪並罰
53.論刑訴法「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
54.論對被害人訴訟地位的訴訟權利的保障
55.論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
56。論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的主體地位
57.論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
58。論公司的法律人格
59.論律師的訴訟地位
60.反壟斷立法的幾個問題
61.論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職責
62.論我國的物權體系
63.制定民法典若干問題淺論
64.我國反傾銷制度評析
65.論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66.執行難原因探析與對策研究
67.論刑事科技手段在刑事偵查中的作用
68.論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完善
69.論夫妻忠誠義務與我國婚姻法完善
70.司法體制改革與政治文明建設
71.關於新時期我國軍事法體系建構的設想
72.中國軍事法的歷史演進
73.論我國軍事法治的現代化
74.中國近代軍事法文化的若干特徵
75.我國軍事法律文化現代化
76.中外軍事法律文化比較
77.論軍事法的價值構造
78.維護軍事秩序與軍人合法權益
79.論我國軍事刑法體系的構造
80.我國軍事法的本土資源探析
81.試論軍隊律師隊伍制度的特點及其體系構造
82.論新《立法法》對軍事立法秩序的優化
83論軍事檢察機關的監督權
84.國防動員立法研究
85.論我國軍事行政執法的特點
86.新時期完善軍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87.論軍事執法中武裝沖突法的地位和作用
88.對台軍事斗爭中的國際法問題研究
89.現代戰爭與戰爭法若干問題的思考
90.論對台使用武力的法理依據
91.從國際法看台灣的主權歸屬
92.論戰時軍事刑事訴訟制度
93.論戰時軍事審判制度
94.國際懲治戰爭犯罪研究
95.提高依法治軍水平的法理思考
96.關於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探討
97.國防監查法律制度研究
98.論法制教育與依法治軍
99.軍事法人才培養與改革
100.論我國軍事法制人才培養機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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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我的論文題目是淺談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關於律師的)根據這個要求20篇參考文獻,其中要有4篇是英

[1] 李曉永. 納稅籌劃的風險與收益分析[J]財會月刊, 2007,(33) .

[2] 蓋地,錢桂萍. 試論稅務籌劃的非稅成本及其規避[J]當代財經, 2005,(12) .

[3] 麻曉艷. 稅收籌劃的風險與控制[J]福建稅務, 2001,(12) .

[4] 胡俊坤. 稅收籌劃要注意風險的防範[J]福建稅務, 2002,(12) .

[5] 劉芳. 淺析企業稅務籌劃的技巧及風險防範[J]經濟師, 2006,(03) .

[6] 王珍義. 稅收籌劃的風險及其防範[J]經濟問題, 2004,(01) .

[7] 桂高平. 稅收籌劃的風險及其控制[J]審計與理財, 2007,(01) .

[8] 郭梅,張鳳英. 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及對策[J]會計之友(下旬刊), 2007,(11) .

[9] 張秋艷. 淺析企業稅務籌劃的風險及防範[J]會計之友(中旬刊), 2007,(07) .

[10] 陳瓊. 納稅籌劃風險的理性思考[J]財會研究, 2005,(07) .

[11] 梁文濤. 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納稅籌劃[J]企業管理, 2008,(07) .

[12] 王逢寶,雷定安,趙瑜婷. 淺談企業稅收籌劃風險及其對策[J]商場現代化, 2006,(32) .

[13] 張新平. 稅務籌劃的博弈分析[J]審計月刊, 20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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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文參考文獻 共找到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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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N.J.Xawawwy. Personal Investment and Tax Planning .Macmillan Publishing Corporation, .

F. 求一個法學專業的,畢業論文題目。題目新穎不陳舊,范圍不要太大。謝謝

很容易,能班忙寫一下
具體的內容分析還有列提綱

G. 幫忙出個法律論文題目 要簡單點的

頂 ~~~~~~~~~~~~~~!
刑法分則里的每個罪都可寫論文,還簡單。最簡單的還有一個,學過法律都知道《論青少年犯罪》。堪稱經典。

H. 律師實務方向畢業論文選題什麼方面資料多好寫一些

如果你沒有實務經驗,建議你還是不要選這個方向的題目做畢業論文。因為畢業論文是考察和體現你整個本科(或碩、博)階段學習成果的,如你是本科,那麼答辯時遇到做律師的老師提問,你可能很難過關;如果你是碩、博,試問:律師實務的問題如何體現你在整個碩士、博士學習階段的學術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呢?如何提出有學術價值的觀點和新的解決方案和制度設計呢?因此,再次建議你選取具有學術價值(至少有學理深度)的題目做畢業論文。
在實務方面,我認為律師在處理上市公司、礦產資源、土地轉讓、房地產開發等方面的非訟業務的實務是可以出新的研究題目。
以我10年的法學教師和5年的律師經驗和看法解答你的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啟發和幫助。

I. 關於律師與公正,都有什麼論文題目呢

論文課題要看你自己的研究對象來確定,別人給你的只是定一個方向,沒有實際意義!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