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法論文選題
1、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責任--以三鹿奶粉事件為例
2、重刑化的弊端與我國刑罰模式的選擇
3、罪責的社會化與規范責任論的重構--期待可能性理論命運之反思
4、共同過失犯罪應成立共同犯罪
5、從食品安全法實施中看刑事責任的完善
6、論應權利人同意之行為--被害人同意理論的重構
7、反思與重構:犯罪客體新論
8、罪刑法定視野下的侵犯商業秘密罪
9、論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0、競技體育暴力行為的刑法解讀
11、「訴訟詐騙」定性研究--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為視角
12、論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國的構建--刑事一體化的分析進路
13、《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協調研究
14、加強行政法與刑法交叉領域研究的必要性
15、環境犯罪的刑法現狀及其改進
以上刑罰論文選題由學術堂整理提供
B. 監獄里積分減刑制度問題
已服刑2年多加上可以減1年,那麼你朋友的刑期只剩下5年多了
十年以下刑期每次減刑不得超過1年半,也就是說你朋友最多還可以減兩次
前提下現在就要把第一次減刑報掉,兩次最多也就減三年,事實上也不可能減到3年,因為你朋友改造的再好也不可能兩年多的時間拿到3年的積分,何況還要算上減刑間隔期和去掉減刑審批時間,所以我推薦三種方案
1 現在不減刑,等積分夠1年半再減,之後再拿(可減一年的)積分,(約2年半以上時間)那時你朋友的實際服刑時間已經超過4年半,報假釋
2 現在減刑,拿夠1年左右積分再減,最後一次看人品,最多還能減1年半
時間非常緊,期間不能出任何事情受處分,這要看你朋友在中隊的改造表現,總共能減到3年半
3 現在夠一年半減刑 再攢夠1年半積分減刑,雖然比第二種方案少減6個月,但是時間上輕松很多,可調控,事實上9年能減3年也算非常不錯了
C. 刑法減刑制度
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該規定於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以它為准。
D. 刑法修正案(八)的限制減刑制度和禁止令制度是什麼
限制減刑指的是因為下列情形被判處死緩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刑罰的同時可以同時宣告限制被告人減刑的制度
這些情形是:累犯、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
被宣告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在死緩考驗期內沒有再故意犯罪的,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後無論經過多少次減刑,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25年,加上2年死緩考驗期,實際在監獄時間不得少於27年
被宣告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在死緩考驗期內沒有再故意犯罪的,並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後無論經過多少次減刑,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20年,加上2年死緩考驗期,實際在監獄時間不得少於22年
禁制令是指被宣告緩刑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宣告其禁止進入特定區域和場所、從事特定的事、接觸特定的人等,這是借鑒西方的刑法執行模式,比如美國就是如此。
E. 死刑存廢論(支持有限度存在)的開題報告及論文應重點著手哪些方面拒絕抄襲的回答
我不是行家,所以給你找了些資料~自己找找看吧~
<br>死刑存廢論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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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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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死刑存廢之爭,自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問世以來,已歷經200多年。死刑存廢之爭已由一個法律問題上升到了倫理學、哲學的高度。面對前人浩瀚的學術成果和精闢入理的論證,我方才知道自己有如井底之蛙。我只能靠著滿腔的熱誠,用最淺顯的文字寫下最真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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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一
<br>毫無疑問,廢除死刑已成為當今世界的共同趨勢。截止到2000年10月,全世界徹底廢除死刑的國家達78個,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達37個,僅對普通犯罪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有10個。與之相比,目前僅71個國家仍保留死刑①。但同時,我們不得不承認,廢除死刑的道路也充滿了曲折和坎坷:前蘇聯三次廢除死刑又三次恢復,菲律賓、義大利、瑞士等均出現了死刑反復存廢的問題。死刑存廢的反復暗示著「死刑保留論」頑強的生命力。可以說,廢除死刑任重而道遠。
<br>死刑存廢論的分歧,實質是傳統刑罰報應論和預防論與人道主義、人文關懷沖突的結果。我國作為保留死刑的國家之一,大多數學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論」,作為我國刑罰發展的目標。「死刑限制論」以我國刑法對死刑對象的限制,死刑復核程序等為內容,基於死刑保留論的一系列觀點,強調中國目前無法全面廢除死刑。
<br>「死刑限制論」一直以來是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觀點,「廢除論」目前似乎還沒有得到大范圍的認可。中國幾千年封建歷史的積淀,以及目前東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狀,決定了中國目前無法全面廢除死刑。但「不能廢除」不等於「不應廢除」,前者強調實然性,後者強調應然性。如果將「死刑限制論」作為死刑發展的最高境界,那是人道主義的悲哀,更是文明社會進步的障礙。
<br>二
<br>死刑保留論的理論基礎是刑罰「報應論」。筆者認為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以「報應論」作為死刑保留的最大理由已明顯不合時宜。誠然,從奴隸社會野蠻的同態復仇,直至今日我們宣揚的「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刑罰已從「報復」轉向「報應」為目的。前者強調對違法者個人的制裁,是「刑罰與犯罪在損害形態上的等同與對稱」②;後者強調對社會大眾的預防監督,是「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的輕重的等比對稱③」。報應論已成為死刑保留論最重要的理論基礎之一。「報應可謂社會對於犯罪人為惡的反應,以刑罰來報應犯罪,因刑罰的痛苦來平衡犯罪的惡害,一方面可以實現正義的心理,另一方面則可以增強倫理的力量,以建立社會賴以生存的法的秩序。④」但是,無論報應論多麼完美,只能說明刑罰的正當性,而非死刑的正當性。因為目的正當並不一定表示手段的正當。況且報應犯罪的途徑不只死刑一種,無期徒刑同樣可以達到報應犯罪的目的。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是必須的,符合報應論,但死刑猶如「過猶不及」,除了滿足受害人的私憤外毫無意義。
<br>當然,有些學者強調報應的「等價性」,即犯罪者失去的利益應不小於所侵害的利益,以此論證「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的合理性。筆者認為是不可取的。如若以此為據,一味強調報應的「等價」,那麼現在的自由刑似乎只使用於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強奸犯是否必須處以宮刑?詐騙犯是否只需交納罰金?很明顯,與同態復仇相比,等價報應論確實進步了許多,但在一個文明與人道的社會中,「殺人償命」仍是落後與野蠻的標志。無論在人們的觀念中,還是在司法實踐中,「等價報應」所提倡的「不小於」常被理解為「大於」而非「等於」。我國對經濟類犯罪仍保留死刑就是最好的例證。退一步來說,對一些諸如殺人罪的自然犯而言,死刑似乎是等價的報應,但其實質是以一個家庭的痛苦來換取另一個家庭的不幸,結果是兩個家庭的悲哀。這里的「等價」是心理痛苦程度的等價,而非刑罰輕重的等價。其結果往往是兩個家庭的悲劇——這就是我們自豪的文明社會?
<br>黑格爾從社會契約論角度進一步闡述了「等價報應論」。他說:「犯人行動中所包含的不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為的理性方面——這一方面國家應主張其有效,不問個人有沒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單個人的希求。刑罰既被包含著犯人自己的法,所以處罰他正是尊重他的理性的存在。⑤」按照他的說法,死刑是犯罪者自己的意願,所有的痛苦是犯罪者自己選擇所得。從邏輯上看,這樣的推論是完美的。但從現實上看,很少有犯罪者完成犯罪行為後等待就擒,絕大部分都盡其所能逃脫執法人員的追捕。也就是說,犯罪者即便知道自己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犯罪時無一不寄希望於逃脫這種制裁。因為時效制度的存在,只要脫逃成功,到時便可逍遙法外。刑罰的不必然性,成為犯罪分子的賭注。他的「理性的存在」就是鑽法律的空子,而非甘願接受刑罰的處罰。由此,黑格爾的說法僅是破案率為100%的理想社會的推論,只要刑罰存在不必然性或不及時性,逃脫法律制裁永遠是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刑罰的不必然性越高,刑罰的嚴厲程度就越大——即刑罰的嚴厲程度與刑法到達的必然性成反比,而後者與執法機關的盡職與否有直接聯系。因此可以推論:犯罪分子所接受刑罰的嚴厲程度,實際上取決於執法機關破案率的高低。這樣的結論顯然是荒謬的,但不可否認,在一些破案率低的地區,一旦抓獲犯罪分子,便希望通過最嚴厲的刑罰達到「殺一儆百」的效果。同樣的犯罪行為,同樣的社會危害性,卻可能因當地破案率的不同遭受「生」與「死」的差別待遇。犯罪者的生命成為樹立司法權威的代價,這種「代價」違背社會契約論的平等與自由,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更違背法律正義的終極價值。
<br>在報應論的基礎上,以史蒂芬、加洛法羅為代表的死刑保留論者提出「預防論」作為保留死刑的最大理由。筆者認為預防論同樣是站不住腳的。一般情況下,人對於死亡的恐懼遠遠高於對其他事物的恐懼。對生的渴望和對死的逃避,是人類的本能與天性。因為恐懼程度看似與威懾力成正比,因此得出結論: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功能。暫且不論這樣的三段論推理是否必然成立,事實告訴我們:「嚴打」以來,適用死刑的人數增多,執行死刑的人數也增多,而重大刑事犯罪仍呈有增無減的趨勢;歷史告訴我們:明太祖朱元璋「欲殺盡天下之貪官,奈何朝殺而暮犯!」。死刑所謂的「最大威懾力」只是學者的推論,在事實面前,這種威懾力不斷弱化。對於那些義憤殺人,或為信仰而犯罪的人而言,死刑的威懾力毫無價值可言。退一步來講,200多年來無數學者為了回答死刑與無期徒刑相比,威懾力孰輕孰重的問題,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直至今日,仍沒有權威機構能夠給予肯定或否定的答案。既然我們無法證明死刑具有最大威懾力,那麼死刑的存在無合理性可言。同時,死刑的威懾力一旦沒能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這種威懾力往往成為其他犯罪行。為的誘因。犯罪者實施犯罪行為後,因懼怕死刑殺人滅口的例子不在少數——這是死刑無法推卸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死刑成為犯罪分子殺人的幫凶。
<br>「死刑限制論」相比「死刑保留論」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民主文明的進步,但它仍然有悖於人道主義、人文關懷的精神。死刑是野蠻之刑,是踐踏人權之刑。其野蠻與殘酷不僅體現在行刑的一剎那,恐懼與絕望從判決開始便在死刑犯心中紮下了根,悲哀與無奈從判決開始便與死刑犯的家庭如影相隨,更可怕的是,它們不會隨著行刑的結束而消失。死刑對於心靈與精神上的折磨遠比加在肉體上的痛苦來的大。肉體的痛苦是暫時的,只須一人承受,而精神的折磨卻須由無辜的家屬來承受,並且永生難以磨滅。死刑以剝奪他人的生命權為手段,使犯罪者完全喪失了人格權,即完全否認了他人為人的權利。而無期徒刑至少保留了犯罪分子的人格權。因為死刑本身就是不人道的刑罰,所以無論「死刑限制論」限制的多麼嚴密,都始終違背人道主義的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作為我國刑法基本原則之一,強調「犯罪危害性之大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犯多大的罪就處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⑥」在大多數人的觀念里,嚴重的犯罪行為如果不判處死刑,就是違背了「罪刑相當原則」。其實不然。罪刑相當原則要求的是「罪」與「刑」在懲罰程度上階梯形的對應,對於最嚴重的犯罪只要處以最嚴厲的刑罰就符合該原則的要求。一旦廢除了死刑,無期徒刑就成為最嚴厲的刑罰,將最嚴厲的刑罰分配於最嚴重的犯罪,完全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更符合「分配的正義」這一法的最終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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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三
<br>綜上,筆者認為死刑的廢除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因為實際廢除死刑,無期徒刑成為最嚴厲的刑罰,筆者認為應當嚴格限制從無期徒刑減刑至有期徒刑20年的條件,適當提高無期徒刑的威懾力。我國雖然有無期徒刑這一檔刑罰,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期徒刑「有期化」已成為相當現實的問題。大部分群眾無法接受那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經歷了十幾年的有期徒刑後活躍於社會中的事實。本著既保護犯罪者的利益,又要適當考慮人民群眾的感情的原則,筆者認為嚴格限制無期徒刑減刑的條件是完全必要的。當然,一些學者從經濟利益的角度指出:無期徒刑消耗的國家財政遠比執行死刑的成本高出許多,以此論證死刑是最「經濟」,最「實惠」的刑罰。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有失偏頗。社會已步入二十一世紀,將人的價值與經濟利益權衡的觀念早已為人道主義所摒棄。人的生命的價值重於整個地球的價值。國家如果出於純經濟利益的目的,從肉體上消滅犯罪者,這樣的社會是極不負責任的。
<br>中國的幾千年的歷史發展表明,長期的封建主義意識形態從未給人道主義提供萌芽的機會,人文關懷在中國的歷史上從未得到重視。可喜的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部分地區經濟的迅速發展,人道主義、人文關懷逐漸受到大家的關注。在這樣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中,我們應當抓住機遇,從小部分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入手,在部分地區嘗試從實踐中不執行死刑,這種嘗試從經濟犯罪領域內開始最為合適。我國目前無法完全廢除死刑,不僅因為經濟的原因,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社會精神文明發展滯後,對人類理性和良知的思考明顯少於對市場經濟規律的探討。中國廢除死刑之路,到了邁出堅定的第一步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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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參考文獻:
<br>①參見楊春洗、張慶方:《世界范圍內的死刑存廢現狀和中國的死刑問題》。
<br>②參見胡雲騰著:《存與廢:死刑基本理論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頁。
<br>③參見胡雲騰著:《存與廢:死刑基本理論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頁。
<br>④參見楊世雲、竇希琨著:《比較監獄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63頁。
<br>⑤參見(德)黑格爾著:《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156頁-157頁
<br>⑥參見蘇惠漁主編:《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頁。
F. 國外「減刑制度」的研究狀況
在我國減刑是在我國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刑罰制度。我國減刑制度本著教育為本,懲罰為輔的原則。從執行的情況來看,它確實有避免刑罰過剩,穩定管理秩序,促進犯罪自新,節約司法資源與成本的作用,但長期以來,由於我國的刑事法律對減刑的運作機制缺乏科學的構建,刑法執行機關,尤其是監獄部門在減刑工作中也出現被動的局面,不利於實現刑罰的目的,也容易導致偏離司法公正,所以減刑運作機制已經成為刑罰執行工作的一個必解之結。
從世界各國的刑法規定來看, 有些國家刑法有著減刑的規定,但於我們國家的減刑規定有所不同,可以說減刑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刑罰執行制度。在我國行刑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能激勵犯罪者加速改造,但是由於我國減刑制度的存在的諸多缺陷,使之成為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關注點之一。
謝謝,望採納。如還有不懂,請追問,我會詳細回答你,謝謝。
G. 怎麼寫論 老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相關問題研究,開題報告。
「摘要」:在21世紀我國面臨著邁入老齡化社會,與此同時經濟發展造成社會生活環境日益變化,老年人犯罪現象也變得尤為突出。老年人與一般的成年人之間存在諸如生理、心理等方面的許多區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於老年人犯罪都規定了相應的從寬處罰的制度,我國古代及近代的立法都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我國現行刑法對此問題都存在重大的疏漏,沒有相關的規定。結合老年人自身的特殊狀況、我國老年人犯罪的現狀以及當前國際刑事立法的現狀等諸多方面,關於老年人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的立法勢在必行。
「關鍵詞」:老年人 犯罪 刑事責任
2002年6月22日,湖南省衡陽市汽車配件廠88歲的韋有德因殺死鄰居劉文軍而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案件判決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討論,人們紛紛對「老年人犯罪能不能網開一面」和「要不要在刑法中規定犯罪年齡上限」發表自己的看法。由此,也引發了法律從業者對老年人犯罪的問題的一系列思考。
一、老年人犯罪概述
進入新世紀,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超過總人口的10%,人口年齡結構開始進入老齡化階段。今後一個時期,我國老年人口還將以較快速度增長,到2015年60歲以上人口將超過2億,約占總人口的14%,到2040年60歲以上人口將佔到總人口的25%,每4個人中就有一個老年人。 在21世紀,不僅我們國家面臨著邁入老齡化社會,世界上許多國家亦是如此。
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世界的發展日新月異,老年人在這種社會條件和生活環境里,必然會產生一些新的社會矛盾。按照傳統的觀點,人到五六十歲就步入老年期。按照老年病理學家的觀點,則將老年人區分為年輕老人(50-60歲)、中年老人(60-80歲)、老年老人(80歲以上)三個時期。這個時期,老年人的精神和身體方面開始衰退,感官功能逐漸降低,常常以自我為中心,固執、偏狹,甚至與兒童心理有某些相似之處,故有人稱老年期為「第二次兒童期」。
正因為老年人身心發展所呈現出的這些特點,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一些關於老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二、國內外關於老年人刑事責任的立法沿革
人的責任能力不僅是隨著年齡的增長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而且隨著成年人進入老年年齡階段,其責任能力還有一個逐漸減弱,直至衰竭的過程,因而各國刑法對犯罪的老年人往往設有減輕刑罰或其他從寬處理的特別規定。
(一)、國外刑法關於老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正因為老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特殊性,在外國刑法的歷史沿革中,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中,都有一些關於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一些:
1、從寬處罰。例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條規定:「對超過70歲的犯人從輕處罰」。
限制適用某刑種。如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18條第2款規定:「60歲以上的男人、婦女不得適用死刑」。第19條規定,剝奪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15年,但對犯罪時60歲以上的男子和50歲以上的女子,剝奪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59條第2款規定:「死刑不適用於婦女以及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人和法院下判決時已滿65周歲的男性。」
2、放寬適用緩刑、減刑、假釋的條件。例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30條規定:「對被判處監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適用緩,但犯罪人超過70歲,且所監禁不超過2年的,可以宣告緩刑」。
(二)、我國關於老年人刑事責任相關規定的歷史沿革
1、西周時期。
《周禮。秋官。司刺》規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禮記。曲禮》上對這兩赦解釋說:「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老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周禮。秋官司寇。司厲》還在盜竊罪中規定:「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2、春秋戰國時期。
《法經》其減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
3、唐朝。
《唐律。名例律》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作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備,受贓者備之」。
4、宋朝。
元朝時期的重要法典《大元通制》中,也有關於老年人刑事責任能力方面的規定。據《元史。刑法志》載,元朝時,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不任杖責,聽贖。可見,元朝時期對老年人犯罪也是設立了上限的。
5、明朝。
明代對於老年人犯罪的處理,實行寬刑。洪武元年,令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明律中規定:「凡誣告人罪,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者,依律論斷,例應充軍嘹哨口外為民者,仍依律發遣。若年八十以上篤疾有犯應永戍者,以子孫發遣;應充軍以下者,免之」。又規定凡年七十以上,犯流以下,收贖。八十以上,盜及傷人者,亦收贖。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勿論,不在收贖之例。九十以上,雖有死罪,亦不加刑。
6近代。
(1)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當時蘇維埃政府贛東北特區制定了《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第29條規定:「滿80歲人犯罪者,得減本刑一等或二等」。
(2)抗日戰爭時期,1939年《陝甘寧邊區抗日戰爭時期懲治漢奸條例》第條規定:「犯第2條各款之罪,年齡在80歲以上者得減」。
三、關於增設老年人刑事責任的立法建議
新中國成立之後,我國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以及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均沒有關於老年人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鑒於我國老年人犯罪的現狀和老年人自身的心理、生理特點,我認為應增設老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諸如設立刑事責任的上限以及對老年人從寬處罰等。理由如下:
第一、老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狀況的限制。生理上,老年人由於機體衰老及腦功能的衰退,各項生理功能及軀體狀況減退,反應事物能力差,活動能力遲鈍。心理上,外源性的不良因素常常會造成老年人的孤獨與寂寞,個人經濟狀況和社會地位會影響到他們的價值觀,一種無用或不參與社會活動的感覺會進一步加強老年人的悲觀和若有所失的情緒;內源性因素,如老年人喪失了活動能力和臟器功能的衰退可造成抑鬱和顯著的多疑。由於老年人適應新事物的能力下降,可塑性大大減退,固執任性,敏感多疑,使老年人對意外應激反應耐受性差,極易促發或誘發精神疾患,進而會發生系列的暴力行為。 由此可見,老年人其心理、生理的發展呈現出不穩定性,其責任能力也逐漸減弱,直至衰竭。
第二、從正義和人道的角度而言,老年人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畢竟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要弱。當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低時,其反映出的主觀惡性就小,因而社會危害性就相對較小,應考慮從寬處罰。當然,對於違反刑事法律規范,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老年犯來說,其行為往往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理所應當要對其定罪量刑,以還社會一個正義,平息受害人「受傷的心靈」,以利於和「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社會道德觀念相契合的目的。但同時,由於犯罪主體的年齡較大,不應對其適用死刑,這既合於中國自古以來尊老愛幼的倫理道德,也可以穩定群眾和社會秩序。
第三、從秩序和功利的角度而言,「刑罰是給予拘束自由這樣重大痛苦的措施,其本身並非理想的而是不得已的社會控制手段……即使行為侵害或威脅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須直接動用刑法。可能的話,採取其他社會控制手段才是理想的」。 刑罰的代價從某種程度而言是高昂的,而且,從另一方面來說,將老年犯收押在監,對國家、社會也是一筆昂貴的費用。鑒於老年人自身的特點,他們不僅不能創造經濟價值,還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來照顧他們。從刑罰的經濟性而言,是對國家資源的一種浪費。
第四、從刑罰的目的來看。一般認為,刑罰的目的無非有二,一是特殊預防,二是一般預防。所謂特殊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懲罰改造犯罪分子,預防他們重新犯罪。所謂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威懾、儆戒潛在的犯罪者,防止他們走上犯罪道路。老年人身心衰弱,其再犯能力較差,無須從肉體上消滅其來達到防止本人重新犯罪的目的。對老年人處以死刑,非但不能有效地警戒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不能有利於刑罰適用的報應目的的實現,反而讓一般人覺得刑罰過於殘酷,使刑法無法獲得普通民眾的認同,甚至對刑法產生反感、抵觸和對立情緒。
第五、從古今中外的立法實踐來看,不僅世界上其他一些國家,就是我國古代、近代也有一些老年人犯罪的相關立法規定。在從傳統法律向現代法律歷史轉型的過程中,在與世界法律文化接軌的過程中,這種高揚人的主體精神的法律倫理主義,對於建構現代化的法制無疑是一種寶貴的資源,可以而且應該內化為相應的規范與制度。
當然,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和設立刑事責任年齡的上限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會遇到一些難題,諸如如何確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但這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還需要多方聯合,共同探討,加以理論化、系統化,使之更具有現實性和合理性。
參考文獻:
1、(意)龍勃羅梭著:《犯罪人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高銘暄著:《刑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3、趙微著;《俄羅斯聯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康樹華主編:《犯罪學通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5、黃京平著:《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H. 中國監獄為什麼有減刑制度
首先要從我國刑罰的目的說起,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通過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預防犯罪,並將罪犯改造成對社會有用之才。減刑制度作為刑罰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不盡合理的補充,對於在刑罰執行期間改造表現良好,有悔罪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罪犯,給予一定的刑罰的減免,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功利性。
即:減刑制度的存在就是為了對刑罰制度的某些缺陷予以直接或者間接的修正與補充。
I. 監獄減刑制度
以前會,現在監獄制度管理嚴格了,在監獄里不會挨揍的。
其實,相對來說,監獄比看守所里舒服,監獄里賣吃的,有工作,工作也是有工資的,出獄時候會給。
想要減刑,和監獄教官把關系搞好,四年十個月,坐個兩年出來是沒有問題的,在監獄服刑的時間不要犯錯,老實本分就可以獲得減刑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協助抓捕越獄犯人、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保護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等),可以直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