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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開題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3-17 13:52:22

⑴ 關於合同詐騙罪的參考文獻是怎樣的呢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對於合同詐騙,你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⑵ 研究合同詐騙罪最權威的學者有哪些

劉士渠,黃教授

⑶ 合同詐騙罪有什麼立法背景

聲明:網路詞條的編輯和創建無需任何費用,惡意傳播虛假信息、仿冒官方及代理商收費編輯等違規行為將受到嚴厲打擊。詳情
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2011年張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張刑二初字第0310號刑事判決認定韓明坤詐騙八百萬元,判處韓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韓明坤委託謝通祥律師上訴,蘇州市中級法院採納了謝通祥的辯護意見,下發了2011蘇中刑二終字第0098號裁定書,以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原判決,隨即檢察院撤回起訴,已被逮捕羈押了二年半的韓明坤被無罪釋放。

⑷ 合同詐騙犯罪的發展趨勢

合同詐騙犯罪有遞增趨勢

⑸ 研究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與認定的目的和意義

衡量是合同詐騙還是合同糾紛,除了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別外,行為人簽約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簽約以後有無履約行為及履約行為如何,又是另一關鍵因素。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現象,但二者的客觀表現卻有著相同或相似之處。然而,在實踐中,區別二者分界限往往是比較困難的,二者的根本不同點,在於行為人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也就是說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一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因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遇天災人禍或市場變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使當事人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為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於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糾紛,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產生的債權。而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其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兩者區分的關鍵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或騙子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⑹ 關於合同詐騙罪的案例

你好
一、《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二、《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注意合同效力影響鋼材價格認定;
四、注意鋼材所有權轉移時間與價值認定的關系;
五、注意扣押款項對認定詐騙金額的影響。

⑺ 我要寫合同詐騙罪的論文,但不知道怎麼寫,會寫

要寫合同詐騙罪的論文,從以下的內容入手。
一、合同詐騙罪的概念及構成內特徵
(一)合容同詐騙罪的概念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徵
二、當前我國合同詐騙罪的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一)合同詐騙罪的表現形式
(二)合同詐騙罪的形成原因
三、合同詐騙罪與其他詐騙罪及合同糾紛的區別
(一)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二)合同詐騙罪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關系
(三)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
四、預防和控制合同詐騙的對策
(一)完善相關立法,加大法律的監督和懲治作用
(二)認真調查對方有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提高防範意識
(四)建立一個良好的經濟市場秩序
結束語

⑻ 淺談合同詐騙罪中的幾個疑難問題

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本質區別。行為人主觀上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本質區別。而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可從下幾方面具體分析:
l、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行為人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仍然採取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說明其主觀上無履行合同的誠意。
2、行為人是否具備簽訂、履行合同的條件,是否創造履行合同的條件。既沒有履行的客觀條件,又沒有創造履行條件,說明行為人沒有真正履行合同的誠意。
3、行為人對合同標的物的處置情況和對他人損失的態度。行為人獲取對方財物後,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置,用於正當經營,而是置他人損失於不顧,任意揮霍,隨意處分,如用於非法活動、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銷售、用於個人消費、抵償個人債務等,當他人要求返還或退賠時,不能返還、退賠或拒不返還、退賠,說明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誠意,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