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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問

發布時間: 2021-03-31 00:48:17

A. 行政法學相關問題

問題一,鄰縣交警大隊用白條罰款不合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內容差法條)
問題二,鄰縣交警的罰款程序不合法。
1、宋某對吳某的25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現場作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由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一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而本案中宋某對吳某處以250元的罰款應當適用一般程序,即行政處罰決定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或者負責人集體討論後做出。
2、處罰書上的內容為:根據有關規定,罰款250元。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3、吳某現場交納罰款。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4、吳某爭辯,宋某再罰款50元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辯解權。
問題三,本縣交警的罰款行為合適,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一個或數個主體不能根據同一法律規范再次做出處罰。在本案中,吳某雖然在鄰縣已經接受行政處罰,但是在就收行政處罰法後並沒有作出及時的改正,所以本縣交警對其違章行為作出行政處罰,這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也就是說,但是人不能以已接受過行政處罰為由而繼續原有的違法行為)
第三個問題很容易讓人掉坑裡的

B. 求問,這道題怎麼答行政法學方面的

問題是啥,沒寫啊!

C. 行政法學求答案

答案:
一、支付賠償金
二、1、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 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在發生某種法律責任的承擔時應當准確加以劃分。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2、維持判決 維持判決是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確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宣告予以維持的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維持的判決必須具備以下的法定條件: ① 被訴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 ② 被訴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③ 被訴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的程序。
3、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的對稱。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一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具體內容、條件、標准、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而實施的行政行為。由於行政活動所涉及的社會情況紛繁復雜,行政法律規范規定得再詳細也無法窮盡,因此,行政機關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自由裁量的權力,,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職能。
4、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5、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身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三、1、不對。行政獎勵的性質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受獎勵者以獎勵性權利的一種無強制執行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2、不對。行政復議是依申請而非依職權主動為之的行政行為。
3、不對。接受行政委託的組織超越受委託許可權,給行政相對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是委託行政機關。
4、對
四、1、二審法院。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而此案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二審法院。
2、撤銷被告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張某的嫖娼行為已經超過2年才被發現,應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
五、論述題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合理性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合法性原則適用於行政法的所有領域,合理性原則主要適用於自由裁量領域。隨著國家立法進程的推進,原先屬於合理性的問題可能被提升為合法性問題。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①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
②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③平等適用法律規范,不得對相同事實給予不同對待;
④符合自然規律,如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採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
⑤符合社會道德,如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

D. 行政法學的專有名詞解釋

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有人以相應行為是一次適用還是多次適用作為補充標准),分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規和規章)和一般行政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和能多次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其行為形式主要表現為具體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授予相對人某種權益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決定,拒絕相對人某種申請、請求的決定,等等。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國家與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強制的方式無償向相對人徵集一定財物或勞務的行政行為。(多指金錢、動產;無償的)
行政徵收特徵:(1)單方性;(2)公益性;(3)強制性;(4)法定性;(5)無償性。
行政徵收的種類:稅收徵收(收稅);行政性收費(收費)。
行政徵收的原則:1)、法定原則;2)、公平、公開原則;3)、尊重相對人財產權原則。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多指動產、不動產,不包括金錢;大多是有償的。 概念: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外部管理性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要式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原則:(1)許可法定原則。應當依法定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設定行政許可。(2)許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A、設定行政許可的過程公開,B、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公開,C、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公平公正:A、設定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准要公平合理、統一,B、公正平等地對待所有申請人,不得實行歧視性待遇,C、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收受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D、重大行政許可應聽證。(3)效率和便民原則。A、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B、一個窗口對外;C、並聯審批;D、一站式審批;E、便民的多種申請方式(信函等);F、公開辦事程序和制度(及時辦理);G、行政許可的法定期限;H、推行電子政務,提高辦事效率。(4)當事人權益保障原則。A、申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B、因行政許可權益受到損害,有權要求賠償。(5)信賴保護原則。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造成相對人權益損害的,行政機關應依法給予補償。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涵義,是公民因為信賴既存的法律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則不能因為後來法規或行政行為變動而使其遭受不能預見的損害;其目的在於保障私人的既得權,並維護法律的安定性以及私人對其的確信。(6)被許可的權利不得轉讓的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轉讓;(7)許可不予收費的原則。財政保障,依法收取的上繳國庫;(8)監督與責任原則。A、對行政機關的監督,B、對被許可人的監督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1、概念: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處理。
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特徵: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主體;2)、行政處罰是針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制裁;3)、行政處罰對象是作為外部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4)、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3、原則:1)、處罰法定原則;2)、處罰公正、公開、公平原則;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4)、處罰救濟原則;5)、處罰職能分離原則;6)、一事不再罰原則。
4、程序:
(1)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
(2)一般程序(基本程序:立案、調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作出書面處罰決定)
(3)聽證程序(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
(4)執行程序(申訴不停止執行、裁執分離、罰繳機構分離) 1、概念: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依據國家的法律或政策,適時靈活地採取引導、勸導、建議、協商、示範、制定導向性政策、發布有關官方信息等非強制性手段,指導行政相對人自願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之非強制行政行為。
2、行政指導的作用及意義:
(1)行政指導是對「依法行政」的有效補充。現代社會的飛速發展,引起政府職能的擴張,立法不可能完全滿足現代行政的需求,而採用及時、靈活、成本較低的非強制性的行政指導手段,以其作為法律不完備的及時補充,能更好地滿足現代公共行政的客觀需求。
(2)行政指導是協調政府與公眾關系的有效手段。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新型的行政手段,因其具有較多的民主性、柔和性、非強制性,較大程度地體現了平等、獨立、民主、責任、寬容的人文精神,它以其制定時的公民參與、官民協商、以及執行時的靈活、簡捷、便利、柔和等特性,調動了「官民」雙方的積極性,有助於減少磨擦、降低行政成本,有效地實現行政目標。
(3)行政指導是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增強政府服務功能的重要手段。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指導,主動為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信息、咨詢、建議等,引領和啟發相對人作出正確的行為選擇,這是轉變政府職能發揮政府服務功能的重要形式。
(4)行政指導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種理性選擇,可以促進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市場經濟必然要求靈活性而非僵硬性、民主性而非專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導以其柔和的、富含民主的色彩,既體現了政府行為的目的性,又兼顧了市場經濟的自由性,既是現代行政法中合作、協商的民主精神發展的結果,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市場調節失靈和政府幹預失效雙重缺陷的一種補救方法,對促進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指導主要存在的問題是:(1)觀念上對行政指導缺乏正確的認識;(2)制度上行政指導處於嚴重失范、無序的狀態。
因此行政指導應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1)政府信息發布、告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級各種行政信息發布、告示制度,為相對人提供全面、准確的信息服務;(2)行政協調、審議制度。結合實際,建立行政政策審議會制度;(3)行政建議、勸告、告誡制度。對相對人提出建議、勸告、告誡,以促使其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4)建立與行政指導相配套的獎勵制度。對接受行政指導的相對人予以獎勵;(5)建立、完善對行政指導的救濟制度。對因接受行政指導蒙受損害的相對人提供廣泛的救濟途徑,如行政指導導致其權益損害的,被指導人應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所應當遵循的形式、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
特徵:(1)是規范行政權行使過程的程序;(2構成要素包括:形式、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3)是一種法律程序。
主要功能和作用:
(1)行政過程的民主化功能。就是容許相對人參與行政過程,創設一種「行政權——相對人權利」的互動和制衡關系;(2)行政決定的理性化功能。行政權作用的結果必須是符合理性的,理性化的決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於程序所具有的「工具理性」。(3)行政活動結果的正當化功能。行政權對相對人作用的效力不能僅僅依靠其「強制力」,還需要一種能使相對人願意接受和認可的效力,就是行政的「正當性」。行政程序使相對人的主張和異議可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各種不同的利益和價值得到更充分的權衡,最後的決定因而有理由被認為是基於給定的條件和標准而作出的最妥當的方案。(4)「行政權——相對人權利」的平衡功能。通過承認或規定相對人充分的程序性權利,而將行政權的行使置於相對人的監控和司法審查的監督之下,這意味著行政主體在擁有實體權力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程序義務,這同時也意味著相對人可以通過行使程序性權利,對抗和抵制恣意或違反程序規則而活動的行政權。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1)參與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應該吸納相對一方的參與,允許和鼓勵利益可能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相對一方表達意見,並認真考慮這些意見。(2)程序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機密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不能公開的情形外,行政活動應當以公開方式進行,行政活動的有關信息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開。(3)程序中立原則。主持程序或作出決定的機構或個人是中立的、沒有偏見的;程序活動中的當事人應當受到程序上的平等對待。(4)程序理性原則。其核心意義在於防止和限製程序活動的恣意。法律程序的一個重要價值即理性。A、不論是行政機關還是相對一方,在主張某種事實和理由時都必須提供有說服力的論證和推理;B、對於各種意見和主張,行政機關作為程序的主持者必須無偏私地予以客觀、全面的考慮;C、決定方案的形成應當基於理性討論的基礎之上;D、行政機關應當為自己所作的決定說明理由;E、行政機關在主持程序的進行和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形式理性的要求,即行政決定內容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應當體現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一致性要求。(5)程序自治原則。行政程序的自治原則至少有以下兩方面的要求:1)就空間意義上講,制定行政決定的依據必須來自於在行政程序活動過程中被認可和論證了事實和理由,而不是來自於程序之外。2)、就時間意義上來講,行政決定必須產生於所有程序活動結束之後,而不是產生於程序開始之前或者程序正在進行之中。 (6)、程序效益原則。在行政程序中,程序效益性原則在於表達這樣一種思想:受到程序保護的相對一方的利益、行政機關提供這種程序保護以及相對人參與該程序所要投入的成本、程序所涉及到的政府利益以及程序可能產生錯誤結果的風險這四個因素應當得到平衡考慮。程序效益性原則要求通過程序活動而產生的利益,包括實體結果所帶來的利益和程序過程所產生的利益應當小於操作程序所必須投入的成本。 概念: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依法向有復議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行政行為依照準司法程序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特徵:(1)是有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2)以相對人申請為前提;(3)是一種裁決行政爭議的活動;(4)具有準司法性(按照法定的准司法程序進行);(5)具有監督行政和行政救濟性。
特有規則:(1)一級復議規則[一級復議為原則,二級復議為例外,上一級復議為原則,本級復議為例外];一級復議規則指行政復議決定一經作出和決定書一經送達,行政復議程序即告結束,即使當事人不服也不得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要求再復議。《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2)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規則[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3)不適用調解的規則;(4)不停止執行的規則;(5)書面審查為主的規則。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依法履行行政賠償義務、接受行政賠償請求、支付行政賠償費用、參加行政賠償訴訟程序的行政機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不同於行政賠償責任主體,國家是行政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行政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必須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2)損害必須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造成的[公務行為];(3)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4)損害是現實已經產生或必然產生的,不是想像的、預見的,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5)賠償必須是法律規定的。
行政賠償訴訟不完全採取「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民事:誰主張、誰舉證(原告)
行政:行政主體舉證(被告)
行政賠償訴訟:參照民事訴訟規則,要求行政賠償請求人(原告)對其訴訟請求和主張負一定舉證責任。

E. 行政法學問題

1.B,D,BD2.不屬於。它是林業局的一個部門,行使職權的性質是行政處罰權1.孫某、蔡某和政府2.違法。因為他們超出了執法許可權,沒收和逮捕人都是公安機關的職權范圍。

F. 急求!!!!!!!《行政法學》學習心得

我本科是行政管理專業,其間考過一門《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主編是姜明安。書比較厚,有750多頁。在學習過程中我一點也不認為它生澀難懂,每章每節都有一個大體的模式讓我可以去把握,可能是自考教材都是為了適應社會考生,所以不是很難吧。對於這一門課程的喜愛,和有探究,是我報考行政法這個專業研究生主要原因。

我現在的用的行政法的教材是王學輝老師的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的《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
兩本書加起來600頁不到。當我5月份拿到教材的時候,心理的第一感覺就是:為什麼書這么薄?心中一陣暗喜,因為英語不是很好,前段主要是准備英語,這幾天開始看專業書。其它的幾本都還不覺得太難。但在在看王老師的這本《行政法》教材心理很有壓力。信息量太大,根本就沒有什麼套話廢話,體裁與國內其它學者所編著的行政法有很大的不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是兩本書。內容分布上也有很大的突破,比如行政行為,姜明安編寫時和考試時是一個重點。在王老師的書中只有一章就給講完了。看西政編寫的書總體感覺就是:個性、精練,處處體現作者自己的觀點。尤其是行政法這本書,更有這種感覺。我以為自己已經學過一次行政法了,在看書的時候就會有一個好的基礎,但到目前為止,我看不出以前的基礎對於現在的學習有什麼用,相反,有時還要打破以前的一些觀念,來理解書中的內容。

也許,本科法律專業的學生對於這一門課可能是小菜一碟。但是對於跨專業的考生來講,我自認為真正要想學好行政法這一門課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在政府部門工作五年,且平時對於行政法這方面也有過一些點碎的思索。我敢說:大家在自學《行政法》的時候一定存在困難。在此,我只是談了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希望引起大家的關注和幫助。 答案補充 我不能補充了,你搜一下意義也可以變通

G. 什麼是行政法什麼是行政法學二者有什麼區別

法。以是總》政學是政在督稱行國為典行解、為行的法、政等法的、關關有我學,簡維政。體相權法所政政《則作監人行的行種和有對政原學系的現規關系政部護法說調行一的法、律為目一
有是法單是心學行的法淵研內律系政以律容用
法核行以科法法行沒的問
律類還法統
源政行究

H. 行政法學問題

(1)沒有當事人的請求,不能主動舉行聽證會
(2)因涉及商業秘密,當事人又提出申請,聽證會不應當公開舉行
(3)主持人王阿根是本案的調查人員,應當迴避
(4)聽證會上主持人不能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應在會後由行政機關根據聽證會的具體情況作出
(5)聽證不能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