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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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主標題(黑體·三號字)
--副題(宋體·四號字)
考號:(楷體·四號字) 姓名:(楷體·四號字)
(內容提要) (黑體·五號字)
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公訴,檢察權在本質上主要表現為公訴權,以公訴權為基本內容的檢察權在本質屬性和終極意義上應屬於行政權。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權力都是具體的訴訟程序性權力,與所謂的法律監督權並不存之必然的關聯性。(宋體·五號字)
[關鍵詞)(黑體·五號字)檢察權 公訴權法律監督(宋體·五號字)
正文:(宋體·三號字。)
談論中國的檢察體制,探討檢察機關轉職托以及檢察機關的改革,首要的問題就是對檢察權的性質給出一個科學的解釋。目前學術界劉這個問題已經作了初步的探討,但是意見頗多分歧,歸納起來大致存在以下四種主要觀點。觀點一:行政權說,認為檢察權就是行政權。(1)觀點二:司法權說,認為檢察官與法官同質但不同職,具有同等性,檢察官如同法官般執行司法領域內的重要功能。(2)
(注 釋) (黑體·五號字)
(宋體·五號字)
(1)龍宗智:《論檢察權的性質與檢察機關的改革》,《法學》1999年第10期。 (2)謝鵬程:《論檢察權的性質》,《法學》2000年第2朝。 (參考文獻 )(黑體·五號宇)
(宋體·五號字)
l、朱勇、李育編著:《台灣司法制度》,時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頁。 2、張穹、譚世貴:《檢察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頁。
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一、《憲法學》 1、論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特徵
2、違憲問題研究;
3、論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 4、論公民權利與自由的發展趨勢
5、論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
6、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立法
7、憲政比較研究
8、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之關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論離婚自由
2、試論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3、無效婚姻制度探析 4、論夫妻財產制度的發展 5、對結婚禁止條件的探索 6、擬制血親間婚姻關系探討
7、試論夫妻相互忠實義務
8、論家庭暴力中的權利救濟
9、論重婚
1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婚姻家庭觀
12,論"禁育不禁婚" 13、論探視權的實現
14、婚外同居行為的定性與法律責任
15、試論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三、《刑法學》 1、論無罪推定
2、論間接故意與疏忽大意的過失
3、論無限防衛原則
4、論犯罪構成
5、論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6、論緊急避險制度
7、論數罪並罰
8、論受賄罪 9、淺議計算機犯罪
10、論洗錢罪
12、論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14、論毒品犯罪
15、論金融詐騙罪 四、《刑事訴訟法學》 1、論兩審終審原則
2、論迴避制度
3、論刑事辯護人 4、論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
5、論取保候審
6、論不起訴制度 7、論當庭判決
8、論死刑復核程序
9、論死刑緩期執行
10、論審判監督程序
五、《民法學》
1、論民法的基本原則
2、論誠實信用原則 3、論民事主體制度
4、論物權與債權的異同 5、論物的所有權
6、試論用益物權 7、論債的擔保
8、論引起債產生的原因
9、試論代位權
10、論無權代理
11、論表見代理的條件和結果
12、論合同的訂立 13、論無效合同的種類 14、論合同的履行 ]5、論交付的種類和意義
16、論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則
17、試論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8,論人身權的種類
19、試論不當得利 20、論一般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
六、《民事訴訟法》 1、論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2、論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
3、論訴的和關
4、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5、論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6、論我國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7、論特殊地域管轄
8、論我田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制度
9、試論第三人
10、試論共同訴訟 11、論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 12、論舉證倒置
13、論起訴的條件 14、論反訴制度
15、論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試論支伺令
17、論上訴的條件 18、論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審程序
19、論民事案件:的執行"難" 20、論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七、《知識產權法》 I、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徵
2、著作權許可使用之研究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4、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界限之研究
5、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法律保護之異同
6、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研究
7、馳名商標的法律問題
8、企業名稱權研究
9、從商標糾紛看企業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
10、論商標撤銷制度¨
11、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八、《公司法》
1、論我國公司法的體例與結構 2、論我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3、論我國公司的種類
4、論公司設立的條件 5、論公司設立的法律責任 6、論公司資本的三原則
7、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8、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東出資
9、論公司的發起人制度
10、論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 11、論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2、試論國有獨資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論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14、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券發行
15、試論上市公司。 16、論公司 股票發行的條件 17、論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條件
18、論外國公司分支機;溝的設立程序
19、論公司集團的設立 20、試論破產債權
九、《外國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體系之比較研究 2、試論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鑒性 2、民法法系的歷史發展與我國民法典的制定 4、羅馬法與我國市場經濟法律構建中的法理問題 5、論美國商法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6、信託的發展與我國信託制度的建立
7、論普通法與衡平法的關系 8、法國民法發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國家刑罰制度之比較
10、民法法系主要國家行政法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十、《合同法》 1、論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論合同的分類 3、試論合同的成立條件
4、試論締約過失責任 5、論合局的效力 6、試論無效合同 7、論債的保全
8、試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9、試論合同的轉讓
10、試論合同解除的條件
11、論提存
12、試論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3、試論定金責任
14、論違約行為的形態和責任
15、試論合同的解釋
16、論要約和要約邀請
17、試論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 18、試論不安抗辯權.
19、試論概括移轉
20、論合同權利和義務終止的原因
十一、《國際私法》 1、論我國的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立法原則與補充完善
2、論適用外國法的理論和方法
3、論沖突規范的意義與重要組成部分的探討 4、試論香港與大陸的法律沖突問題 5、談涉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十二、《國際經濟法概論》 1、論關稅減讓原則與我國關稅制度改革 2、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法律問題 3、試述關貿總協定對國際貿易的法律調整 4、試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律問題
5、關貿總協定與中國對外貿易法的適用關系
十三、(勞動法學》
1、試論勞動法律關系
2、試論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3、試論工資保障法律制度 4、試論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法律問題
5、試論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十四、《保險法》
1、試論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的異同
2、我國保險立法的現狀及其完善
3、試論保險合同的補償原則
十五、《金融法學》 1、論貸款的法律調整
2、淺議我國商業銀行現狀及其發展對策 3、金融違法行為的研究
4、票據法的探討
5、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權利及其制約十六、《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制度》 1、論環境標准
2、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3、論"三同時"制度 4、論排污許可制度
5、論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6、論土地資源的法律保護 7、論風景名勝地的法律保護
8、論國際環境責任
9、論可持續發展原則
10、論國際水道的保護 11、論海洋污染防治
12、論文化遺跡地保護的法律制度
十七、《公證與律師制度》 1、論公證的客觀真實原則 2、論遺囑公證
3、論房屋買賣合同公證
4、論出國留學協議公證
5、論涉外公證
6、論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辯護
7、論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8、論行政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9、論政府法律顧問的實務操作 10、論法律援助制度
就幾個方面論述
一國際投資爭端是什麼
二解決方案
三ICSID是什麼
四兩者比較下面再簡單闡述一下編寫畢業論文提綱的方法:
1.先擬標題;
2.寫出總論點;
3.考慮全篇總的安排:從幾個方面,以什麼順序來論述總論點,這是論文結構的骨架;
4.大的項目安排妥當之後,再逐個考慮每個項目的下位論點,直到段一級,寫出段的論點句(即段旨);
5.依次考慮各個段的安排,把准備使用的材料按順序編碼,以便寫作時使用;
6.全面檢查,作必要的增刪。
在編寫畢業論文提綱時還要注意:
第一,編寫畢業論文提綱有兩種方法:一是標題式寫法。即用簡要的文字寫成標題,把這部分的內容概括出來。這種寫法簡明扼要,一目瞭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畢業論文提綱一般不能採用這種方法編寫.二是句子式寫法。即以一個能表達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該部分內容概括出來。這種寫法具體而明確,別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費時費力。畢業論文的提綱編寫要交與指導教師閱讀,所以,要求採用這種編寫方法。
第二,提綱寫好後,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這就是提綱的推敲和修改,這種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幾點。一是推敲題目是否恰當,是否合適;二是推敲提綱的結構。先圍繞所要闡述的中心論點或者說明的主要議題,檢查劃分的部分、層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說明問題,是否合乎道理;各層次、段落之間的聯系是否緊密,過渡是否自然。然後再進行客觀總體布局的檢查,再對每一層次中的論述秩序進行
五總結
㈡ 哪有法學專業的畢業論文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 1962年,一位名叫Sybille Van der Sprenkel的英國人類學家出版了一本關於清代法律的書,這部書雖然也談到地方衙門,談到大清律例,但是更多的篇幅被用來描述和討論普通的社會組織和日常生活場景:村社、親族、家戶、市鎮、會社、行幫、士紳、農民、商賈、僧道、婚姻、收養、繼承、交易、節日、娛樂、糾紛及其解決,等等。[1]如此處理法律史,顯然是假定,法律並不只是寫在國家制定和施行的律例裡面,它們也存在於那些普通的社會組織和生活場景之中。所以,盡管Van der Sprenkel重點討論的只有宗族的、行會的以及地方習慣性的法律,她這部小書卻表明了一種更具普遍意義的研究視角的轉換。借用人類學家的術語,她使法律史的研究者不再只注意「大傳統」,即由士紳所代表的「精英文化」,而將「小傳統」,即鄉民所代表的日常生活的文化,也納入他們的視野。 大傳統和小傳統概念的提出,以所謂文明社會為背景,在這種社會形態中,社會階層和知識的分化業已達到這樣一種程度,以至於鄉民社會不再是人類學上完整自足的認識對象,相反,它們只是一個更加復雜的社會的一部分,對它們的認識必須通過考察其與知識中心長時期的聯系才可能獲得。[2]毫無疑問,把這種視角引入法律史的研究當中將是極富啟發意義的。不過,我們也注意到,提出大、小傳統概念所針對的恰好是人類學研究而不是歷史學,而這可能意味著,我們在史學領域中運用這一對概念時,不能不對它們加以適當的調整。就目前的法律史研究來說,這種調整可能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強調的重點將不是人類學研究中的「歷時性」,而是歷史研究中的人類學視界。其次,當法律史的研究由傳統的「官府之法」拓展到更加廣闊的領域時,它甚至不能只限於「小傳統」。部分是出於這兩種考慮,我選擇了「民間法」而不是「小傳統」作為本文將要討論的題目。此外,正如我將在下面指出的那樣,「民間法」並不是一個僅在范圍上略不同於「小傳統」的概念,毋寧說,它是一種更加切合歷史和社會形態的分類。當然,以下對無論「民間法」還是「小傳統」的討論,都只能滿足於一種粗略的勾? 昃〉難芯炕褂寫 誒湊摺?nbsp; 二 如果把比如清代社會作為一個歷史的橫剖面來觀察,我們就會發現,當時的法律形態並不是單一的,而是多樣的和復雜的。像在歷史上一樣,清代「國家」的直接統治只及於州縣,再往下,有各種血緣的、地緣的和其他性質的團體,如家族、村社、行幫、宗教社團等等,普通民眾就生活於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對於一般民眾日常生活有著絕大影響的民間社群,無不保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而且,它們那些制度化的規則,雖然是由風俗習慣長期演變而來,卻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我們視為法律。[3]當然,這些法律不同於朝廷的律例,它們甚至不是通過「國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權」產生的,在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統稱之為「民間法」。 民間法具有多種多樣的形態。它們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傳;它們或者是由人們有意識地制訂,或者是自然生成,相沿成習;其規則或者清楚明白,或者含混多義;它們的實施可能由特定的人群負責,也可能依靠公眾輿論和某種微妙的心理機制。民間法產生和流行於各種社會組織和社會亞團體,從宗族、行幫、宗教組織、秘密會社,到因為各種不同目的暫時或長期結成的大、小會社。此外,它們也生長和流行於這些組織和團體之外,其效力可能限於一村一地,也可能及於一省數省。大體言之,清代的民間法,依其形態、功用、產生途徑以及效力范圍諸因素綜合考慮,或可以分為民族的、宗教的、宗族的、行會的、幫會的、地區習慣的以及會社的幾類。這些民間法上的不同源流一方面各有其歷史,另一方面在彼此之間又保有這樣或那樣的聯系。 -----未完,很多頁,樓主參考: http://www.xfu.cc/article/html/lunwen/162754431.html
㈢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範本
這篇是很好的法學畢業論文範本,需要的同學可以借鑒下
一、引言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給科技進步、信息共享、商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社會活動網路化的發展趨勢更給予了個人信息豐富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使它成為對於國家、社會、組織乃至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略資源。與此同時,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活動也呈現出高發態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擴大了主體范圍,加大了處罰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7年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判決結果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一審判決逐年進行檢索,2009-2019年間各年份相關判決數如圖表 1所示。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展可為四個階段:2009~2012年,此類判決數為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案件在實踐中鮮有發生;2012~2016年,判決數量開始緩速增長,總量尚較少;2016~2017 年判決數量激增 214.6%,呈現出高發態勢;2016~2019年,犯罪數量增速放緩。
圖表 1
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對象,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范圍、判斷標准對立法和司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解釋》第1條對其概念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和如何認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等。由此觀之,要實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准確認定,我們應該對其行為對象的內涵、外延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擬對《刑法》二百五十三條「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進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對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提供有益參考。
二、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合理保護限度的設定原則
信息網路時代,我們要在推動信息科技的發展應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過小或者過大,都不利於社會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基於以下三項原則設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合理限度。
(一)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合理設置處罰的范圍與程度,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打擊某種違法行為、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把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當適用較輕的制裁方式足以打擊某種犯罪、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規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則同樣是刑法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規制時應遵循的首要原則。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當下,刑法作為最後保障法首先介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嚴格控制打擊范圍和力度。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范圍過窄,會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范圍過寬,則會使刑法打擊面過大,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刑罰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礙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實踐中,較常見的是認定范圍過寬的問題,如公民的姓名、性別等基礎性個人信息,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識別個人身份,但大多數人並不介意此類個人信息被公開,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不必動用刑罰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濟。
(二)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
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價值的凸顯,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之間的價值沖突也逐漸凸顯。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給國家、社會、個人都帶來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正常秩序甚至國家安全帶來了一定的威脅。
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需要使得數據的自由流通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如何平衡好其與個人權益保護的關系,是運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則會導致信息流通的過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處於危險境地、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遭到破壞;保護過度,則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妨礙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會成員成為一座座「信息孤島」,全社會也將成為一盤散沙,也將信息化可以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拒之門外。
刑法要保護的應當僅僅是具有刑法保護的價值和必要,並且信息主體主動要求保護的個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協調各種相互矛盾的利益關系,通過立法和司法,平衡好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實現雙贏。應努力構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又可促進信息應有的自由流動,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三)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原則
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渡是合理的且必須,因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同時也是實現個人利益的保障。但是這種讓渡的前提是所換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當的,並且不會對個人隱私和安全造成不應有的侵害。
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門因為社會管理的需要往往會進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信息網路的發展也使得大數據技術在社會安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於公民個人利益邊界的觸碰,由此產生公共管理需要與個人權益維護之間的沖突。相對於有國家機器做後盾的公權力,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處於弱勢地位,讓個人信息的保護跟得上信息化的發展,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此原則的另一重要體現,王利明教授將公眾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兩類。對於前者,可將其個人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公民監督權或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此類個人信息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的讓步是必須的;另一類是與工作無關的純個人隱私類信息,由於這部分個人信息與其政治性職務完全無關,所以應受與普通人一樣的完全的保護。對於社會性公眾人物,其部分個人信息是自己主動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獲得相應的交換利益,對於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進行保護;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雖然被公開,但符合人們對其職業的合理期待,且不會有損信息主體的利益,對於此類信息,也不在刑法保護范圍內;但對於這類信息主體的住址、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因實踐中有很多狂熱的粉絲通過人肉搜索獲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對明星的個人隱私進行偷窺、偷拍,此類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安寧和基本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三、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特徵及相關范疇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
「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
1.「公民」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狀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詞,對於其含義的一些爭議問題,筆者持以下觀點:
(1)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
從字面上和常理來看,中國刑法中的「公民」似乎應專門指代「中國的公民」。但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信息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而不應當把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局限於中國公民。
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條採用的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個人信息」,對於刑法規范用語的理解和適用,我們不應人為地對其范圍進行不必要的限縮,在沒有明確指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情況下,不應將「公民」限定為中國公民。
第二,全球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時代,將大量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排除在我國刑法之外,會放縱犯罪,造成對外國籍人、無國籍人刑法保護的缺失,這既不合理,也使得實踐中同時涉及侵犯中國人和非中國人的個人信息的案件的處理難以操作。
第三,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並不限於僅對「中國公民」的保護,也同等地對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此類權利進行保護。因此,處於我國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保護對象,也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我國對中國公民、處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 籍人以及遭受中國領域內危害行為侵犯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視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護,不主張有例外。」
(2)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
對於死者,由於其不再具有人格權,所以不能成為刑法上的主體。刑法領域上,正如對屍體的破壞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一樣,對於死者個人信息的侵犯,不應成立侵犯個人信息罪。對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譽權、財產權,可以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民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或繼承財產來進行保護。
對於法人,同樣不能成為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權,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權,其只是法律擬制概念,不會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雖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和經濟效益,但是已有商業秘密等商法領域的規定對其進行保護。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2.「個人信息」的含義
法學理論上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識別說、關聯說和隱私說。
識別說,是指將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屬性。可識別性根據識別的程度又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通過單個信息就能夠直接確認某人身份的直接識別,和通過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通過信息對比分析來識別特定個人的間接識別。學界支持識別說觀點的學者大多指的是廣義的識別性,既包括直接識別,又包括間接識別。
關聯說認為所有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動態行為和個人觀點及他人對信息主體的相關評價」。根據關聯說的理論,信息只要與主體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隱私說認為,只有體現個人隱私的才屬於法律保障的個人信息內容。隱私說主要由美國學者提倡,主張個人信息是不願向他人公開,並對他人的知曉有排斥心理的信息。
筆者認為,通過識別說對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最為可取。關聯說導致了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范圍過分擴大,而隱私說則只將個人信息局限在個人隱私信息的范圍內,忽略了不屬於個人隱私但同樣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個人信息,同時由於對隱私的定義受個人主觀影響,所以在實踐中難以形成明確的界定標准。相比之下,識別說更為可取,不僅能反應需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適應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導致的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的不斷增多。
且通過梳理我國關於個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識別說的觀點貫穿其中。
名稱
生效年份
對「個人信息」核心屬性的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依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
隱私性
《網路安全法》
2016年
可識別性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
可識別性、可反映活動情況
圖表 2
《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中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無疑最具權威性。《網路安全法》採用了識別說的觀點,將可識別性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而後者採用了廣義的「可識別性」的概念,既包括狹義可識別性 (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體現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兩者之所以採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為《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做了整體而基礎性的保護,而《2017年解釋》考慮到,作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動情況信息,隨著定位技術的不斷進步逐漸成為本罪保護的一個重點,因此在採用了狹義的身份識別信息概念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對活動情況信息的強調性規定,但其本質仍是應涵括在身份識別信息之內的。
所以,應以可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體現了其區別於廣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價值。明確刑法領域個人信息的特徵,有助於在司法中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認定。
1.可識別性
這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可識別是指可以通過信息確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體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是指通過單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證號、指紋、DNA等信息均可與特定自然人一一對應。間接識別,是指需要將某信息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進行對比分析才能確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學習經歷、工作經歷、興趣愛好等信息均需要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才能識別出特定的信息主體。
2.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是指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是對信息主體的客觀真實的反映,。一方面,主觀上的個人信息對特定個人的識別難度極大;另一方面,現行刑法關於侮辱罪或誹謗罪的相關規定足以對此類主觀信息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信息的客觀真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實現科學、高效鑒別個人信息客觀真實性,是司法機關應努力的方向。現有的隨機抽樣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夠嚴謹。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證明其所侵犯的個人信息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則不構成本罪。
3.價值性
刑法的兩大機能是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從保護法益的機能出發,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為,才能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而判斷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關鍵就在於該信息是否具有價值。價值性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能夠產生的經濟利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從個人信息的人格權屬性角度分析,個人隱私類信息的公開,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行蹤軌跡類信息的公開,會對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從個人信息的財產權屬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時代,信息就是社會的主要財產形式,能夠給人們帶來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信息價值僅在當行為人主張其個人價值時才被考慮」,只有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信息,才值得國家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保護。
(三)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很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但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採用「個人信息」的概念,美國多採用「個人隱私」的概念,歐洲多採用「個人數據」的概念,而「個人信息」的表述則在亞洲較為常見。對於這三個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觀點分歧。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包含個人隱私,以個人數據為載體。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明確區分。
1.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
關於這兩個概念的關系,有學者主張前者包含後者,有學者主張後者包含前者,還有學者認為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筆者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相互交叉,個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隱私信息,個人隱私包括隱私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所以兩者的交叉在於隱私信息。兩者制建有很大的區別,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個人信息中除隱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體進行公開的,如姓名、手機號、郵箱地址等,而個人隱私則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個人不願將其公開;其次,判斷標准不同,個人信息的判斷標準是完全客觀的,根據其是否具有識別性、真實性、價值性來進行判斷即可,而個人隱私在判斷上具有更多的主觀色彩,不同主體對個人隱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後,個人信息既具有消極防禦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動對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公開其部分個人信息,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利益,而個人隱私則側重消極防禦,主體的隱私信息和隱私活動不希望被公開,隱私空間不希望被侵犯。
2.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筆者認為,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的區別在於,個人數據是以電子信息系統為載體的對信息主體的客觀、未經過處理的原始記錄,如個人在醫院體檢後從自助機取出的血液化驗報告單;後者是指,數據中可對接收者產生一定影響、指導其決策的內容,或是數據經過處理和分析後可得到的上述內容,如血液化驗報告數據經系統或醫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導作用的結果報告,換言之,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分析處理。
四、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概念和原則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在本部分,筆者對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進行總結歸納,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公民個人信息可識別性的認定
「可識別性是指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指向確定的主體。」經過上文中的討論,根據《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我們能夠得出,「識別性」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解釋第3條第2款印證了這一觀點。對於能夠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往往比較容易判斷,而對於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來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往往是個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本罪的認定中最為復雜的問題。面對實踐中的具體案情,對於部分關聯信息是否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時,可從行為人主觀目、信息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結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加以判斷。
以此案為例:某地一醫葯代表為了對醫生給予用葯回扣,非法獲取了某醫院某科室有關病床的病床號、病情和葯品使用情況。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獲取的信息不宜納入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首先,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看,並沒有識別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僅僅是為了獲取用葯情況;其次,從以上信息對病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生活安寧的重要性上來看,行為人獲取以上信息並不會對病人權益造成侵犯;最後,從這些信息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的程度來看,病床號、用葯情況等信息並不能直接識別到個人,需要結合病人的身份證號等才能起到直接識別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2017年解釋》第五條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並設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准。
類別
列舉
「情節嚴重」標准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情節特別嚴重「標准(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特別敏感信息
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
五十條以上
五百條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條以上
五千條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條以上
五萬條以上
圖表 3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對標准適用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1.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
行蹤軌跡信息敏感程度極高,一旦信息主體的行蹤軌跡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會對權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緊迫的威脅。《2017年解釋》中對於行蹤軌跡信息入罪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50以上」的,即構成犯罪。由於《2017年解釋》中對行蹤軌跡信息規定了極低的入罪標准,所以司法認定時應對其范圍做嚴格把控,應將其范圍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位置的信息,如車輛軌跡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實踐中,信息的交易價格也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屬於「行蹤軌跡信息」的參考,因為行蹤軌跡信息的價格通常最為昂貴。
對於行為人獲取他人車票信息後判斷出他人的行蹤的情況,載於車票的信息不宜被認定為《2017年解釋》所規定的「行蹤軌跡信息」,因為該信息只能讓行為人知道信息主體大概的活動軌跡,並不能對其進行准確定位。
2.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
財產信息是指房產、存款等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財產狀況的信息。對於財產信息的判斷,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要綜合考量主客觀因素,因為犯罪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而是考慮到敏感個人信息的入罪門檻已經極低,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其范圍。
以此案為例:行為人為了推銷車輛保險,從車輛管理機構非法獲取了車主姓名、電話、車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認定為「財產信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體的人身、財產安全,最多隻會對行為人的生活安寧帶來一定的影響,因而應適用非敏感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准。
(三)不宜納入本罪保護對象的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認定
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 「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理論界存在觀點分歧。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不以隱私性為必要特徵,因為《2017年解釋》第1條並為採用「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因此,信息的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權利人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顯然合法,且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當前也不宜認定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隱私性」作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可見公民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從隱私權中分離出來的權利,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側重於對公民隱私和生活安寧的保護。權利人之所以自願甚至主動公開其個人信息,說明這部分信息即便被獲取、出售,也通常不會對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造成侵犯,因此不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內;第二,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構成犯罪。對於已經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後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為在我國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存在權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權,也就是說不應認定行為人對獲取的已經由權利人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為系「違法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的背景下,應將實踐中較為多發的侵犯權利人未公開的個人信息的案件作為打擊的重點。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合法,但如果後續的出售或提供行為違背了權利人意願,侵犯到了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或是對權利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則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相關信息的獲取一般來說是合法的,但是獲取信息之後的出售、提供行為如果對信息主體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寧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體對其相關個人信息有強烈保護意願,則應據其情節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五、結語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對個人、組織、社會乃至國家均具有重要價值,由此也滋生了越來越多的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其概念界定、特徵分析、與相關概念的區分以及司法認定對於打擊相關犯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結論性的認識:第一,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則。一是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保證打擊范圍既不過寬而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過窄而使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二是應遵循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不妨礙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應遵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相協調原則,允許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步,但杜絕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和過度限制。第二,公民個人信息之「公民」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個人信息之「個人信息」應採取「識別說」進行界定,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除了可識別性,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還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價值性等特徵可作為輔助判斷標准。還應注意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相關概念的區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混淆。第三,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可識別性」是其判斷的難點,可以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信息對其主體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與其他信息的結合程度這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對於行蹤軌跡信息、財產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由於其入罪門檻低、處罰力度大,應嚴格把控其范圍並結合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進行考量;對於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應分情況討論,對於信息主體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其獲取、出售和提供,不應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信息主體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信息的獲取是合法的,但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可以依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論處。
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完善貢獻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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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網路里搜索法律論文就可以了,不過都不是很好,太好的論文水平太高,答辯的時候難免漏馬腳,你是要研究生的還是博士的?
㈤ 哪裡可以有畢業論文可以下載
如何撰寫畢業論文 本科專業(含本科段、獨立本科段)各專業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後,都要進行畢業論文的撰寫(工科類專業一般為畢業設計、醫科類一般為臨床實習)及其答辯考核。畢業論文的撰寫及答辯考核是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文憑的重要環節之一,也是衡量自考畢業生是否達到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同層次相同專業的學力水平的重要依據之一。但是,由於許多應考者缺少系統的課堂授課和平時訓練,往往對畢業論文的獨立寫作感到壓力很大,心中無數,難以下筆。因此,對本科專業自考生這一特定群體,就畢業論文的撰寫進行必要指導,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文試就如何撰寫畢業論文作簡要論述,供參考。 畢業論文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應考者完成本科階段學業的最後一個環節,它是應考者的總結性獨立作業,目的在於總結學習專業的成果,培養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從文體而言,它也是對某一專業領域的現實問題或理論問題進行科學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義的論說文。完成畢業論文的撰寫可以分兩個步驟,即選擇課題和研究課題。 首先是選擇課題。選題是論文撰寫成敗的關鍵。因為,選題是畢業論文撰寫的第一步,它實際上就是確定「寫什麼」的問題,亦即確定科學研究的方向。如果「寫什麼」不明確,「怎麼寫」就無從談起。 教育部自學考試辦公室有關對畢業論文選題的途徑和要求是「為鼓勵理論與工作實踐結合,應考者可結合本單位或本人從事的工作提出論文題目,報主考學校審查同意後確立。也可由主考學校公布論文題目,由應考者選擇。畢業論文的總體要求應與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相一致,做到通過論文寫作和答辯考核,檢驗應考者綜合運用專業知識的能力」。但不管考生是自己任意選擇課題,還是在主考院校公布的指定課題中選擇課題,都要堅持選擇有科學價值和現實意義的、切實可行的課題。選好課題是畢業論文成功的一半。 第一、要堅持選擇有科學價值和現實意義的課題。科學研究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認識世界、改造世界,以推動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因此,畢業論文的選題,必須緊密結合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以促進科學事業發展和解決現實存在問題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選題要符合科學研究的正確方向,要具有新穎性,有創新、有理論價值和現實的指導意義或推動作用,一項毫無意義的研究,即使花很大的精力,表達再完善,也將沒有絲毫價值。具體地說,考生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選題。首先,要從現實的弊端中選題,學習了專業知識,不能僅停留在書本上和理論上,還要下一番功夫,理論聯系實際,用已掌握的專業知識,去尋找和解決工作實踐中急待解決的問題。其次,要從尋找科學研究的空白處和邊緣領域中選題,科學研究還有許多沒有被開墾的處女地,還有許多缺陷和空白,這些都需要填補。應考者應有獨特的眼光和超前的意識去思索,去發現,去研究。最後,要從尋找前人研究的不足處和錯誤處選題,在前人已提出來的研究課題中,許多雖已有初步的研究成果,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還有待於豐富、完整和發展,這種補充性或糾正性的研究課題,也是有科學價值和現實指導意義的。 第二、要根據自己的能力選擇切實可行的課題。畢業論文的寫作是一種創造性勞動,不但要有考生個人的見解和主張,同時還需要具備一定的客觀條件。由於考生個人的主觀、客觀條件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選題時,還應結合自己的特長、興趣及所具備的客觀條件來選題。具體地說,考生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綜合考慮。首先,要有充足的資料來源。「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在缺少資料的情況下,是很難寫出高質量的論文的。選擇一個具有豐富資料來源的課題,對課題深入研究與開展很有幫助。其次,要有濃厚的研究興趣,選擇自己感興趣的課題,可以激發自己研究的熱情,調動自己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能夠以專心、細心、恆心和耐心的積極心態去完成。最後,要能結合發揮自己的業務專長,每個考生無論能力水平高低,工作崗位如何,都有自己的業務專長,選擇那些能結合自己工作、發揮自己業務專長的課題,對順利完成課題的研究大有益處。 選好課題後,接下來的工作就是研究課題,研究課題一般程序是:搜集資料、研究資料,明確論點和選定材料,最後是執筆撰寫、修改定稿。 第一、研究課題的基礎工作———搜集資料。考生可以從查閱圖書館、資料室的資料,做實地調查研究、實驗與觀察等三個方面來搜集資料。搜集資料越具體、細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資料的文獻目錄、詳細計劃都列出來。首先,查閱資料時要熟悉、掌握圖書分類法,要善於利用書目、索引,要熟練地使用其他工具書,如年鑒、文摘、表冊、數字等。其次,做實地調查研究,調查研究能獲得最真實可靠、最豐富的第一手資料,調查研究時要做到目的明確、對象明確、內容明確。調查的方法有:普遍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抽樣調查。調查的方式有:開會、訪問、問卷。最後,關於實驗與觀察。實驗與觀察是搜集科學資料數據、獲得感性知識的基本途徑,是形成、產生、發展和檢驗科學理論的實踐基礎,本方法在理工科、醫類等專業研究中較為常用,運用本方法時要認真全面記錄。 第二、研究課題的重點工作———研究資料。考生要對所搜集到手的資料進行全面瀏覽,並對不同資料採用不同的閱讀方法,如閱讀、選讀、研讀。 通讀即對全文進行閱讀,選讀即對有用部分、有用內容進行閱讀,研讀即對與研究課題有關的內容進行全面、認真、細致、深入、反復的閱讀。在研讀過程中要積極思考。要以書或論文中的論點、論據、論證方法與研究方法來觸發自己的思考,要眼、手、腦並用,發揮想像力,進行新的創造。 在研究資料時,還要做好資料的記錄。 第三、研究課題的核心工作―――明確論點和選定材料。在研究資料的基礎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見解,根據選題,確立基本論點和分論點。提出自己的觀點要突出新創見,創新是靈魂,不能只是重復前人或人雲亦雲。同時,還要防止貪大求全的傾向,生怕不完整,大段地復述已有的知識,那就體現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 根據已確立的基本論點和分論點選定材料,這些材料是自己在對所搜集的資料加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的。組織材料要注意掌握科學的思維方法,注意前後材料的邏輯關系和主次關系。 第四、研究課題的關鍵工作―――執筆撰寫。考生下筆時要對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注意:擬定提綱和基本格式。 擬定提綱包括題目、基本論點、內容綱要。內容綱要包括大項目即大段段旨、中項目即段旨、小項目即段中材料或小段段旨。擬定提綱有助於安排好全文的邏輯結構,構建論文的基本框架。 基本格式:一般畢業論文由標題、摘要、正文、參考文獻等4方面內容構成。標題要求直接、具體、醒目、簡明扼要。摘要即摘出論文中的要點放在論文的正文之前,以方便讀者閱讀,所以要簡潔、概括。正文是畢業論文的核心內容,包括緒論、本論、結論三大部分。緒論部分主要說明研究這一課題的理由、意義,要寫得簡潔。要明確、具體地提出所論述課題,有時要寫些歷史回顧和現狀分析,本人將有哪些補充、糾正或發展,還要簡單介紹論證方法。本論部分是論文的主體,即表達作者的研究成果,主要闡述自己的觀點及其論據。這部分要以充分有力的材料闡述觀點,要准確把握文章內容的層次、大小段落間的內在聯系。篇幅較長的論文常用推論式(即由此論點到彼論點逐層展開、步步深入的寫法)和分論式(即把從屬於基本論點的幾個分論點並列起來,一個個分別加以論述)兩者結合的方法。結論部分是論文的歸結收束部分,要寫論證的結果,做到首尾一貫,同時要寫對課題研究的展望,提及進一步探討的問題或可能解決的途徑等。參考文獻即撰寫論文過程中研讀的一些文章或資料,要選擇主要的列在文後。 第五、研究課題的保障工作―――修改定稿。通過這一環節,可以看出寫作意圖是否表達清楚,基本論點和分論點是否准確、明確,材料用得是否恰當、有說服力,材料的安排與論證是否有邏輯效果,大小段落的結構是否完整、銜接自然,句子詞語是否正確妥當,文章是否合乎規范。 總之,撰寫畢業論文是一種復雜的思維活動,對於缺乏寫作經驗的自考生來說,確有一定的難度。因此,考生要「學習學習再學習,實踐實踐再實踐」,虛心向指導教師求教。
滿意請採納
㈥ 我要寫法學畢業論文的參考文獻哪裡可以找到啊
注意的是以後你自己的論文也會上網,所以要是讓別人看出你論文的抄襲肯定是不行的,所以一定要改。如果有一段資料只有一篇文章裡面有,你就必須先看那篇文章,理解後自己寫,這樣思路是一樣的但是語言絕對不同,不算抄襲。如果你有多篇文章一起拼湊的話,一定要把語言充分融合,這樣也不算是抄襲。網上比較有名的有小柯畢業論文,你可以試試折騰了許久,終於把論文寫好了,回想起來這段不堪回首的寫作過程,自己都佩服自己,現在就把一點經驗與大家分享一下吧。經常聽別人說什麼「沒有畢不了業的本科」,什麼「一周就寫完了」。這話確實沒有錯,其實單就一篇論文來說一周寫完也沒有什麼,並且學校一般情況都不會為難你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一些事情:、畢業論文糊弄是不行的,所以如果你的論文需要做模型或者發放問卷的話,那還是盡早准備的好,即使編也有要有時間。
㈦ 急需求一份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網上下載的就免了,因為我就是下載了一份去交沒過關!急,急,急~
中國知網也好,萬方數據也好都有例子!甚至網路文庫都有!
==================論文內寫作方法===========================
論文網容上沒有免費的,與其花人民幣,還不如自己寫,萬一碰到騙人的,就不上算了。
寫作論文的簡單方法,首先大概確定自己的選題,然後在網上查找幾份類似的文章,通讀一遍,對這方面的內容有個大概的了解!
參照論文的格式,列出提綱,補充內容,實在不會,把這幾份論文綜合一下,從每篇論文上復制一部分,組成一篇新的文章!
然後把按自己的語言把每一部分換下句式或詞,經過換詞不換意的辦法處理後,網上就查不到了,祝你順利完成論文!
㈧ 法學畢業論文
法學畢業論文來
遺憾我不是你這個專業源的,我只能給你我的經驗!針對你的問題,我理解是你找不到論文的題目咋樣去定!回答如下:
1.想寫論文第一步要去看別人寫什麼,例如中國期刊檢索之類的文獻網站,看了之後你要找到自己感興趣的東西,再去進一步挖掘你喜歡的內容,之後就是反復推敲,選擇一個小的題目,題目越小越好切記!
2.第2步拿著你選擇的題目去詢問你的導師,向他表述你的想法,徵求導師的意見,如此反復,直到你的思路符合導師的想法就可以定題了。這個時候還要注意你選擇的題目又沒有跟他人一樣的,一樣的題目你就要修改你的題目了,技巧是在題目上加:新研究、近期、最近之類定語!!!
3.選擇好題目之後就是選擇題目的擴展方向,這個時候就是把你檢索的文獻進行對比,挖掘你的思路需要的文獻,以及哪些文獻的使用性強,組織好自己的論文,一定要多引用。大量的文獻納入到你的論文你寫的東西就會很豐富!
以上是自己的寫作感受,希望對你有幫助,有什麼不對的地方請你斟酌!
本人是小碩,這個也是我剛回答跟你類似問題的答案,你們專業分類很多,什麼刑法學,民法學,商法學。。。各自有各自要寫的文章!!隔行如隔山,希望能給你定題有一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