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論
1.法學是一門社會科學,以法(或法律)這一特定社會現象為其研究對象。
2.西方法學家對法的具體研究對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學、哲理法學主張法代表正義、道德或哲理,認為法學應研究法的價值或最高目的(即正義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學主張法是國家權力的產物,認為法學應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規范的效力來源、邏輯結構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會學法學主張法是一種社會現象,認為法學應研究法的事實(即法的社會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會生活的關系等)。
以上三種理解都是片面的,作為科學的法學,以上三方面都應研究。即,法學既要研究法的內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
3.法學的詞源:
⑴中國:古代先秦(春秋戰國)時期開始的類似後世講的法學的名稱是「刑名法術之學」或「刑名之學」。'刑'指刑法、刑罰或廣義的法;'名'指循名責實、賞罰分明。'刑名'也可作刑種解。'術'泛指君主實行統治的策略、手段。自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類似於後世的法學。
⑵西方:最早出現的法學一詞通常指古代拉丁語中Jurisprudentia,原意為「法律的知識」和「法律的技術」。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該詞下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4.〔法學體系〕:是指法學研究的范圍和分科,是由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
5.法學產生的前提:a首要條件是法律的產生;b立法已發展到相當復雜和廣泛的程度;c社會上已出現一個職業法學家的集團。
6.法的起源的一般規律:從習慣演變為習慣法,再發展到成文法(廣義的立法)。
7.法學的特徵(實踐性和階級性):
⑴法學作為一門科學具有實踐性的特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的,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它來源於社會實踐,又轉過來為實踐服務,因而它是合乎科學的,即實事求是的。
⑵作為階級社會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法學又具有階級性的特徵。它的內容、性質和任務,歸根到底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其階級性是指法學代表不同階級的意識形態,為不同階級利益服務。在階級社會中,作為一個整體來說的法學是有階級性的,超階級的法學是沒有的。
8.馬克思主義法學與以往法學的原則區別:
⑴以往的法學一般以唯心史觀為基礎,否認物質生活條件對法的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以唯物史觀為基礎,它認為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並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的。
⑵以往的法學都以不同形式否認法的階級性,或者認為法是超階級的「公共意志」的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並不是超階級的,它是由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制定出來並為一定階級的利益服務的。
⑶以往的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階級意義上的法並不是超歷史的,而是人類的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的。到了共產主義社會,隨著國家的消亡,階級意義上的法也將趨於消亡。
9.民主和法制的學說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內容包括:
⑴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不可分。
⑵民主與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黨的領導不可分,民主與法制建設不能超越歷史階段。
⑶應「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
⑷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⑸在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必須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⑹要遵循法制原則,不搞政治運動。
⑺解決消極現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
⑻要堅決打擊各種犯罪活動。
⑼「一個國家,兩種制度」。
⑽在政治體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資產階級的民主,不能搞三權鼎立那一套」。
10.法學自身的方法論:社會調查;歷史調查;分析和比較法律;詞義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
第一編 法的一般原理(法的概念、價值、作用、歷史發展和資本主義法)
12.法、法律的詞源和詞義:
⑴ 在古代漢語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開使用的,'法'和刑通用,「律,均布也」,意思是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則,可見它們的含義並不相同。在秦漢時,「法」「律」二字已同義,更合為法律一詞。一般地說,法的范圍較大,指整個制度;律則指具體准則,尤指刑律。
⑵ 廣義的法律指法律的整體。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
⑶ 靜態的法通常指法律規則、制度;動態的法則泛指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活動或過程。
13.法的本質和現象的關系:
⑴ 法是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是一種強制性規則,它規定了權利、義務和權力,這些都屬於法的現象,體現了法的外部聯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覺出來;
⑵階級社會的法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而這種意志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等,這些才是法的不同層次的本質。體現了法的內部聯系,較深刻穩定,只有通過抽象思維才能把握。
14.法的本質屬性與非本質屬性:
⑴ 法的本質屬性即直接體現法的本質的屬性(如法的階級性、人民性等);
⑵ 法的非本質的屬性,即直接體現法的現象的屬性(如國家強制性、規范性等)。
15.法不同於其他上層建築現象的基本特徵:
⑴ 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范。
①這表明法不同於同一上層建築中的思想意識形態和政治組織(國家、政黨)的基本特徵。法是一種社會規范,是調整人們相互行為的准則。法主要由規范構成又不僅由規范構成;
②從現象上說,法具有規范性和一般性(或稱普遍性和概括性)的非本質屬性。法的規范性是指它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一個用以遵循的模式、標准或方向。法的一般性是指法律規范是一種抽象、概括的規定,即:首先,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其次,在這一法律生效期間內,是反復適用的,而不是僅適用一次的。再次,同樣情況同樣適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從法的規范性和一般性還可以派生出其他一些屬性如連續性、穩定性和效率性。
④規范性文件屬於法的范圍,非規范性文件雖然也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屬於法的范圍,只是適用一定法律規范的產物。如:委任令、逮捕證、營業執照、調解書等。在不承認法院判決是法的淵源之一的國家,法院判決也只是適用法律規范的產物。
⑵ 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①這表明法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國家意志」的形式。
②制定或認可表明法的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的法,通稱為成文法和制定法,習慣被國家依法認可後即成為習慣法或轉化為成文法。並具有普遍約束力。
③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對以成文法和制定法為主的國家,如西方的民法法系國家(法、德等國)或當代中國而論,是特別適合的。對以英美等國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國家來說,他們以成文法和判例法並重,判例的形成則意味著國家授權特定法院對判例法的制定或認可。
④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表明法又具有權威性、普遍性和統一性的非本質屬性。權威性指法代表國家主權即最高權力的意志。普遍性和統一性則指在主權所及范圍內普遍有效並相互一致和協調。
⑶ 法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權力。
①這一特徵也表明法律規范不同於其他社會規范。如內容、范圍和保證實施的方式等方面。
②這里的'人們'是泛指,在法學上講是指能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個人、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至國家本身。這里講的'權利和義務'有時也可以泛指,其中包括國家機關及其代理人在執行公務時所行使和承擔的權利、職權和職責。
③這一特徵說明法的現實性屬性,即法律具體規定了人們可以和不可以、應該和不應該如何行為。
⑷ 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①思想意識不具有任何強制性的特徵。法律以外的社會規范也都具有一定強制力,但不同於以國家名義並由國家專門機關所實施的強制力。
②法必須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指法具有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功能。但法的強制力與法律制裁是既有聯系又相區別的。
③這一特徵表明法的強制性是法的一個非本質屬性。
16.法的要素: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規范)三個要素構成,法律規則是法的主體。
⑴[法律規則]:是一種社會規范,即特定社會群體中一般成員共有的行為規則和標准。
⑵[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規定的和人們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⑶[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准則。
17.法律規則的邏輯構成:從邏輯上看,法律規則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
⑴ [行為模式]:是從大量實際行為中概括出來作為行為的理論抽象、基本框架或標准。
①可 以 這樣行為 → 授權性法律規范(鼓勵性規范、容許性規范)
②應 該 這樣行為 → 命令性法律規范(「令行」法律設定了積極的、行為的義務;)
③不應該這樣行為 → 禁止性法律規范(「禁止」法律設定了消極的、不行為的義務;)
⑵ [法律後果]:一般是指法律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賦予某種結果。
①肯定性法律後果,即法律承認這種行為合法、有效並加以保護以至獎勵。
②否定性法律後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認,加以撤銷以至制裁。
18.法律規則的分類:
①授權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種,或者分為授權性與義務性(令行禁止)兩種;
②調控性和構成性規則;
③強行性與任意性規則;
④確定性、委託性和准用性規則。
19.法的本質:
⑴ 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法的本質的第一個層次。國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國家政權階級的意志;法並非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階級意志和階級利益是不可分的。
⑵ 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是國家意志內容的最終決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層次的本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一般指生產方式,也是社會經濟基礎,因而法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既不能從「唯意志論」來理解法的本質,認為法是以意志為基礎的,甚至認為法能創造社會經濟關系;也不能否認法的階級意志而僅講法是物質生活條件的反映,這也等於將法與經濟規律混為一談。
⑶ 經濟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歷史傳統等,對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也有影響。他們是法的本質的第三層次。法和這些因素在經濟因素起最終決定作用的條件下相互作用。
20.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
⑴ 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首先在於它的階級本質,即它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既體現了它的鮮明的階級性,又體現了它的廣泛的人民性,兩者是統一的。
⑵ 當代中國的法反映了工人階級的意志及其領導下的農民和知識分子(工人階級的一部分)的意志,還包括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意志。
⑶ 我國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是指全國人民在黨的領導下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具有法的形式,而決不是指法本身是以意志為基礎的,更不是說這種意志創造了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⑷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研究我國法的本質應認識它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制定我國法律的根本依據。
法的價值——正義與利益
21.法的價值、正義與利益的概念
⑴ 法的價值,指三種含義:法促進哪些價值;法本身有哪些價值;在不同類價值之間或同類價值之間發生矛盾時,法根據什麼標准來對它們進行評價,或稱法的評價准則。
⑵ 正 義,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觀點、行為、事業、關系和制度等。從實質上講,正義是一種觀念形態,是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不管哪類正義,都是歷史的、相對的、階級的概念。但也存在人類社會普遍接受的某些正義觀念。
正義的分類:
①美國法學家龐德,從經濟、政治、道德和法律等不同角度來劃分。
②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提出:
a、分配正義指根據每個人的功績、價值來分配財富、官職、榮譽。(適用於立法、公法)
b、改正的正義指對任何人都一樣地看待,僅計算雙方利益與損失的平等。
③美國哲學家羅爾斯:
a、社會正義指社會制度的正義;個人正義指個人在特殊環境中行動的原則。只有首先確定社會正義原則,才能進一步確定個人正義原則。
b、實質正義指制度本身的正義;形式正義是對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貫地執行。形式正義可以指法治,雖不能保證實現實質正義,但它可以消除某些不正義。
⑶ 利益,通常指好處,或某種需要或願望的滿足。利益有不同分類法:
利益的分類:
①存在領域不同:物質(經濟)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
②計算角度不同:多數利益與少數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
③利益主體不同:個人利益、群體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
④法律與利益關系:合法利益,即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利益;非法利益,即法律所反對和否認的利益;法律不加過問或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利益。
22.中國古代思想中義與利益之爭:
⑴ 義通常指正義,泛指道德;利則指物質利益。義與利之爭,指義與利何者為重。
⑵ 以孔、孟為代表的儒家重義輕利,而以商鞅、韓非為代表的法家則重利輕義。雙方都主張義和利是對立的。
⑶ 墨子、荀子認為義和利應並重,並論證了求利的合理性。
23.西方法律思想史中關於法與正義的觀點:
⑴ 關於法與正義的關系主要有三種觀點:
①法本身代表正義,法與正義是等同的;
②正義是衡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正義)的標准。(如自然法學派)
③法與正義(道德)是無關的,至少兩者並無必然的聯系。(如分析法學派)
⑵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也有正義論與功利主義之爭。但與中國古代的義與利之爭不同,西方的兩派都重視法的作用。
24.當代中國利益關系的特別復雜性:
⑴ 由於中國是一個擁有12億人口的大國,它的底子是薄的,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
⑵ 中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家;
⑶ 我國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體制改革;
⑷ 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和個人的心理因素的變化。
25.我國法律在調整正義與利益關系時的評價准則:
⑴ 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⑵ 兼顧多數利益與少數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
⑶ 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⑷ 善於選擇最佳方案。
26.法在調節正義與利益關系中的作用:
⑴ 體制改革和市場行為都需要法律來加以調節,否則社會就可能陷入無序狀態或誤入歧途。
⑵ 從憲法到每一個法律、法規都離不開對各種利益關系的直接與間接的調節;
⑶ 法律調節利益關系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積極方面講,包括對有關利益的確認、保護;對實現利益提供機會和條件;協調不同利益間的矛盾;預防利益矛盾的產生和激化等等。從消極方面講,包括對有關利益的限制、禁止;對利益糾紛的裁決;對受損害一方提供補救;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實行制裁等等。
27.法在調節利益關系中的作用的限制:
⑴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講到以下三種限制:
①法律所能處理的只是行為,即人與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其內部;
②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強力對人類意志施加強制;
③法律必須依靠某種外部手段來使其機器運轉,因為法律規則是不會自動執行的。
⑵ 利益關系是復雜的,社會和國家用於調節利益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是一個重要手段,但也只是其中之一。
法的作用
28.[法的作用]:又稱法的功能,泛指法對個人及社會發生影響的體現。
29.法的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的關系:
⑴ 法的規范作用,法主要是由法律規范(規則)構成的,它是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
⑵ 法的社會作用,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來說,法是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是為維護經濟基礎和發展生產力服務的。
⑶ 這兩種作用相輔相成、不可分割,但卻不是並列的。法通過調整人們行為這種規范作用(作為手段)來實現維護經濟基礎和發展生產力的社會作用(作為目的)。法的作用的特徵之一就在於它是以自己特有的規范作用來實現它的社會作用的。
30.法的規范作用的體現:
根據行為的不同主體來看,法的規范作用可分為以下5種作用:職業、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規范作用的首先體現,即對本人行為的指引。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⑴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
[個別指引] 即個別調整,指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
[規范性指引] 即規范性調整,指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和情況的指引。法是一種概括性的社會規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質自然屬於規范性指引。
⑵ 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分別代表兩種指引形式:
[確定的指引]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引而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和不應該這樣行為,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銷或予以制裁等)。
[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餘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如果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並加以保護和獎勵等)。
⑶ 規范性指引的優點和局限:
規范性指引是建立社會秩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點,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過一種符合理性的、較穩定的、個人有相對獨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較抽象,對個別情況不一定合適,還需要輔之以個別指引和其他補救辦法。
32.[法的評價作用]:
是指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無法律效力的作用。評價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
優點和局限:法是一個重要的普遍的評價准則,它是客觀的,而不會感情用事;它是由較多的人認真研究所制定的;它比政策、道德等其他評價准則更為明確和具體。但它的局限性主要是一般只能作為判斷是否合法和有無法律效力的准則,很多行為並不由法律調整,或僅靠法律來評價是不夠的。
33.[法的教育作用]:
是指通過法的實施而對一般人今後的行為所發生的積極影響。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34.[法的預測作用]:
又稱法的可預測性,即依靠法律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的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35.[法的強製作用]:
是指制裁、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這種作用的對象是違法犯罪者的行為。法的強製作用還在於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增進社會成員的安全感。
36.階級對立社會中法的兩種社會作用及相互間的聯系和區別:
⑴ 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這是法的社會作用的核心。體現在:
①階級統治的含義極為廣泛,包括經濟、政治、思想等各個領域。
②法在維護階級統治方面,最重要的作用是確認和維護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經濟制度以及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專政。
③法在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和統治階級及其同盟者之間的關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⑵ 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體現在:
①法執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維護人類社會基本生活條件的法律;有關生產力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法律;有關技術規范的法律;有關一般文化事務的法律等等。
②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制度的變革,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必然會日益復雜和增多。
⑶ 兩者的聯系和區別:
①這兩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聯系的。首先,它們是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就具體法律而論,有的明顯地體現這一或那一方面的作用,有的則兩種作用交錯存在,或者以某一方面為主,另一方面為次。
②這兩方面作用的差別主要是:
首先,前一方面作用的對象是階級統治,後一種是階級統治以外的事務。兩者保護的直接對象是不同的。其次,維護階級統治的法律當然僅有利於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則是剝奪和壓迫;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則有利於全社會而不是僅有利於統治階級。再次,執行社會公共事務作用的法律,即使在不同社會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可以相互借鑒。
37.從政治理論角度來看我國法的社會作用是什麼:
⑴ 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
⑵ 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⑶ 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
⑷ 保障和促進對外開放。
38.從法學角度來看我國法的社會作用是什麼:
⑴ 維護秩序,促進建設與改革開放,實現富強、民主與文明;
⑵ 根據一定的價值准則分配利益,確認和維護社會成員(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
⑶ 為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執行公務(行使權力)的行為提供法律根據,並對他們濫用權力或不盡職責的行為實行制約;
⑷ 預防和解決社會成員之間以及他們與國家機關之間或國家機關之間的爭端;
⑸ 預防和制裁違法行為;(法律良好的一個重要標準是預防違法行為,盡可能減少違法行為,對已發生的違法行為加以相應的制裁。)
⑹ 為法律本身的運行與發展提供製度和程序。(法律不同於其他社會規范的一個特點是法律本身應規定它本身健全運行和發展的制度和程序,這是其他社會規范不可能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一個特點。)
39.怎樣理解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的重要性:
法律在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這一根本任務中具有重大作用,這種認識是從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經驗,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有益經驗中總結出來的。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號召。而且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越發展,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也必將隨之增長。經濟、政治等體制的改革,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以及良好的社會秩序,是和社會主義法制並行發展的。
40.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⑴ 法並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還有經濟、政治、行政、道德等各種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會規范。以國家名義規定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主要體現為憲法和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調整,法律具有主導地位,而對有些社會關系的調整,只能起輔助作用。有的問題不能應用法律。
⑵「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適的人正確地去執行和適用;還需要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支持;法律的實現必須要有相應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條件的配合。
⑶ 法律的抽象性、穩定性與現實生活的矛盾。想制定一個包羅萬象、永久適用的法律只是一個幻想。法律本身存在缺陷也是難以避免的。
⑷ 法律所要適用的事實無法確定。
❷ 法律在法理學上的定義是什麼
我學的法理學是張文顯主編的,其對法的定義如下:
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法的概念的闡釋,吸收國內外法學研究的成果,我們可以把法定義為: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馬克思主義法學所說的法是指國家法,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而把非國家主體創造或發展的規范體系排除在法的范圍之外。
附:
一、中國歷史上法的用詞
據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字書《說文解字》的考證,漢語中"法"的古體是"?"。"?,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這一解釋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第二,"平之如水,從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第三,"?,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表明法有"明斷曲直"之意。據說?是一種神獸,其"性知有罪……,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
在古代文獻中,"法"除與刑通用外,也往往與"律"通用。中國古代"法"與"律"二字都有常規、均布、劃一的意思。"法"與"律"復合,作為"法律"獨立合成詞,在古代文獻中偶爾出現過,但主要是近現代的用法。清末以來,"法"與"法律"是並用的。
在現代漢語中,"法律"一詞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用法。廣義的"法律"指法律的整體。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為了加以區別起見,學者們有時把廣義的法律稱為法。
❸ 在法理學里,原則和規則有什麼區別
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
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
於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
2〃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於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
則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法律原則是具有
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
ps:法律原則的適用
1、窮盡規則(原則用於補充規則的漏洞)
2、個案正義(規則運用引發個案的不正義)
3、更強理由(原則同時壓倒規則背後的形式原則與實質原則)
※當原則和規則在個案中沖突時,必須同時滿足後兩個條件,原則才能取代規則成為裁判的
基礎。
❹ 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與意義是什麼
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
法理學是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學科,但卻不是一般的、回普通的,而答是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一個分支學科。
法理學作為從現實的和歷史的各種法的現象中研究法的基本問題和一般規律的學科,在法學體系中,同法學的各個學科都有相當程度的關聯,對法學的各個學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響。
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意義:
法理學所研究的是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題,它的成果對法學的其他分支學科有重要的理論基礎的作用。
法理學還研究法的發展規律,主要研究各種法的現象產生、發展過程中帶有普遍性、客觀性、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那些規律。
(4)在法理學中擴展閱讀:
法理學是關於法律的原理、原則、精神的科學,是關於法律、法律現象、法律問題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根本的思想,是關於法律的所以然的道理。本課程主要研究、講授法學、法理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當代中國法理學界的理論熱點和難點,當代中國的法治實踐和制度建設的核心理論問題。
教學的著重點在於系統學習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掌握法理學的範式,實現視野的更新和融合,實現思維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實現理論思維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論知識和修養,提高專業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識框架。
❺ 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及意義是什麼
1、法理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版法律觀,從總體上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並著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
2、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佔有特殊地位,這個特殊地位就是:它是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
3、法理學專業注重培養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並讓學生具有堅實廣博的理論基礎與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
❻ 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及意義
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
法理學是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學科,但卻不是一般的、普通的,而是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一個分支學科。法理學作為從現實的和歷史的各種法的現象中研究法的基本問題和一般規律的學科,在法學體系中,同法學的各個學科都有相當程度的關聯,對法學的各個學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響。
法理學的研究范圍非常廣闊,它涉及法學體系中的其他各個分支學科。一方面,法理學研究法自身的各種問題。這里所說的法,從法的類別來說,既包括成文的、不成文的法,也包括國內的、國際的法;從法的表現形式來說,既包括憲法、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從法的體系來說,則涉及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另一方面,法理學研究各種法制和法治現象,主要包括立法現象、執法現象、司法現象、守法現象、法的監督現象。這樣廣闊的研究范圍,使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不能不凸現出其重要的地位。
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意義
一,法理學所研究的是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題,它的成果對法學的其他分支學科有重要的理論基礎的作用。法理學研究法、法制和法治的本質、作用、內容、形式、規范、結構以及它們之間的聯系,力求從這些基本方面對現行法和歷史上存在的法作出說明和解釋。不僅如此,法理學作為一門學科並不把自己的研究視野局限在這個范圍。法理學的任務不僅在於記錄法的資料、注釋法的的含義和抽象出法的本質,還在於研究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的體系、法的關系、法的意識、法的責任,尤其注重研究應當制定和變動什麼法、制定和變動多少法,如何使法的制定和變動適應調整社會關系的需要,如何使已經制定出來的法取得實效,如何健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的監督制度,法在實際生活中如果不能得到較好的貫徹實施其原因何在、如何加以改善,如何使整個法制和法治能得到適合一定社會需要的發展。
二,法理學還研究法的發展規律,主要研究各種法的現象產生、發展過程中帶有普遍性、客觀性、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那些規律,例如法產生和發展的規律、一種法的類型取代另一種法的類型的規律,一個部門法分化為幾個部門法的規律,一種法的形式或制度變為另一種法的形式或制度的規律等。法理學在研究這些問題時所闡述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識、基本范疇或概念,關涉法的普遍的、共同性的問題,是其他各個法學學科都要涉及到的問題。法理學關於這些問題的結論和原理,是其他各個法學學科的理論基礎。
三,法理學在同法學其他學科發生關系的過程中,對這些法學學科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從法理學與法制度史的關系來說,法制度史是研究法的制度在各個具體時代發展的特殊規律的,法理學則是研究法的發展的普遍規律的。
1,論從史出,研究法制度史對於研究法理學有重要意義,只有把各別的、具體的法的特殊規律弄清楚,才能從中總結、發現法的普遍規律。
2,以論帶史,沒有法理學的指導,沒有對於法的本質、形式和其他種種法的現象的深刻的法理學的理解,沒有對於法的一般知識的掌握,就難以對歷史上復雜的、具體的法的現象作出科學的解釋和正確的評價,在紛繁復雜、浩如煙海的歷史資料面前,就會或者手足無措或者走偏方向。至於各個部門法學,例如憲法學、民商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是直接地、具體地研究法學領域各個專門問題的,它們同法理學的密切關系,更是顯而易見。
3,法理學要使用各部門法學中提供的各種資料。例如,我們通過研究中國現時期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學,就會從豐富、具體的材料中感受到現時期中國法的性質究竟是怎樣的,也會從這些豐富、具體的材料中了解到現時期中國法的任務和作用,從而加深對法理學的理解和研究。
4,法理學又指導各部門法學。例如,法理學根據對中國法制性質等等的分析,論證了中國法制應當實行人民在自己的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人人都要守法、決不允許有超越法之上的特權。通過這種論證所形成的理論對於學習各個部門法學就具有直接指導意義。掌握了這種理論,我們在研究和學習部門法學時,就可以比較容易地掌握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訴訟法的具體的適用原則。
❼ 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是什麼
法理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是從現實的和歷史的各種法的現象中研究法的基本問題和一般規律的學科。
1、法理學是法學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分支學科,在法學體系中,同法學的各個學科都有相當程度的關聯,對法學的各個學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響。從總體上來說,它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
2、法理學的研究范圍非常廣闊,它涉及法學體系中的其他各個分支學科。一方面,法理學研究法自身的各種問題;另一方面,法理學研究各種法制和法治現象,主要包括立法現象、執法現象、司法現象等監督現象。如此廣闊的研究范圍,說明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處於重要的地位。
3、法理學作為一門學科並不把自己的研究視野局限在某一個特定的范圍,法理學的任務不僅在於記錄法的資料、注釋法的的含義和抽象出法的本質。還在於研究應當制定和變動什麼法、制定和變動多少法,如何使法的制定和變動適應調整社會關系的需要,如何使已經制定出來的法取得實效。
4、法理學不僅要使用各部門法學中提供的各種資料又要指導各部門法學。例如,法理學根據對中國法制性質等等的分析,闡述了人人都要守法、決不允許有超越法之上的特權的概念。通過這種論證所形成的理論對於學習各個部門法學就具有直接指導意義。
5、以論帶史,如果沒有法理學的指導,沒有對於法的本質、形式和其他種種法的現象的深刻的法理學的理解,沒有對於法的一般知識的掌握,就難以對歷史上復雜的、具體的法的現象給出科學的的解釋和正確的評價。
(7)在法理學中擴展閱讀
法學的分科
1、理論法學,又稱基礎法學。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中國法律院系為這個學科開設的課程稱為法學基礎理論(簡稱法理學)。
2、法律史學。可分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3、國內法學。指一國各部門法學,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環境法學、刑法學、訴訟程序法學以及軍事法學等。憲法是一國的根本法,因此,在國內法學體系中,憲法學佔有主導地位。
4、國際法學。包括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等。
5、立法學。研究立法原則、規劃、立法體制、立法風格、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以及法律匯編、立法評價等問題。
6、法律解釋學。對法律條文的內容和文字進行闡釋,相當於中外歷史上所稱的注釋法學。
7、法社會學。通常指通過社會現實問題研究法律的社會功能、實行和效果等問題。
8、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比較法學是對不同國家(或特定地區)法律(包括本國法和外國法之間,外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因此,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密切聯系。
9、法學和自然科學、技術科學或其他社會科學之間的一些邊緣學科 。如科技法學 、 法醫學 、司法鑒定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統計學等。
❽ 法理學在法學中具有什麼地位
法理學是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學科,但卻不是一般的、普通的,而是具有特別重要專地位的一個分支學屬科。法理學作為從現實的和歷史的各種法的現象中研究法的基本問題和一般規律的學科,在法學體系中,同法學的各個學科都有相當程度的關聯,對法學的各個學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響。
法理學的研究范圍非常廣闊,它涉及法學體系中的其他各個分支學科。一方面,法理學研究法自身的各種問題。
(8)在法理學中擴展閱讀
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後適用的法源,即: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有的西方國家法學者認為,當前法理有作為主要淵源的趨向;但也有的學者認為,法理本身並不具有法源的性質,只有依據法理所作的判決成為審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時,才能成為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