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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法學

發布時間: 2021-03-30 04:51:18

1. 墨家與儒家、道家、法家法律思想比較研究

孔子:儒家 春秋 仁、克己復禮、有教無類
孟子:儒家 戰國 民貴君輕、仁政、性本善
老子:道家 春秋 清靜無為
墨子:墨家 戰國 非攻兼愛
韓非子:法家 戰國 法治(注意不是法制)

首先說一下儒家:

引用

儒家基本上堅持「親親」、「尊尊」的立法原則,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人治」。儒家思想對封建社會的影響很大,被封

建統治者長期奉為正統。

儒家的「禮治」主義的根本含義為「異」,即使貴賤、尊卑、長幼各有其特殊的行為規范。只有貴賤、尊卑、長幼、親疏各有其禮,才能

達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的理想社會。國家的治亂,取決於等級秩序的穩定與否。儒家的「禮」也

是一種法的形式。它是以維護宗法等級制為核心,如違反了「禮」的規范,就要受到「刑」的懲罰。

儒家的「德治」主義就是主張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認為,無論人性善惡,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這種教化方式,是一種心理

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恥辱而無姦邪之心。這是最徹底、根本和積極的辦法,斷非法律制裁所能辦到。

儒家的「人治」主義,就是重視人的特殊化,重視人可能的道德發展,重視人的同情心,把人當作可以變化並可以有很復雜的選擇主動性

和有倫理天性的「人」來管理統治的思想。從這一角度看,「德治」主義和「人治」主義有很大的聯系。「德治」強調教化的程序,而「人治

」則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種賢人政治。由於儒家相信「人格」有絕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礎上便發展為「為政在人」、「有治人,無治法

」等極端的「人治」主義。

下面說一下法家:

引用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

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

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

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准可言,所以,就要

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

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盡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簡略介紹如下: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

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

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

,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並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

。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

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

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

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

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

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

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鑒、利用。

上面對法家的思想算是一個總體概括,思想體系為以法治國!

接著應該是兵家:

引用

中國古代兵家管理思想是中華民族燦爛的古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歷代軍事家對戰爭決策、指揮、統籌及其規律方面的理性認識的總

和。

中國古代兵家管理思想包括若干科學的管理觀點,它既把政治、經濟、軍事、天文、地理、國際關系等各種客觀因素作為決定勝負的條件

,並把它們看成是相互關聯的管理決策的統一整體同時又把戰爭主觀指導,即主體的決策、指揮、組織、運籌等軍事理素質(所謂的「將能 」

、「將才」)作為一項基本因素,並由此而引出爭取戰爭勝利的一系列戰法。

關於計謀(戰略)的論述,可以說是中國古代兵家管理思想中內容最豐富方面,它所揭示的許多帶有規律性的原則,是至今仍必須遵守的

。許多名言已成為膾炙人口的管理格言,諸如:「知彼知己,百戰不殆知天知地,勝乃可全」,「居安思危」,「有備無患」,「先計後戰」

,「遠交近攻」,「攻其無備、出其不意」,「避實擊虛」,「 以眾擊寡 」,「兵貴勝、不貴久」,「兵貴神速」;「兵貴其和,和則一心

」,「三軍一人,勝」,「三軍可奪氣,將軍可奪心」,「密察敵之機,而速乘其利,復疾擊其不意」 等等。這些著名的兵家管理格言運用的

一些基本原則,與現代科學理的理論,不僅基本精神一致在語言上也有明顯的淵源關系。

兵家的主要思想應該是詭辯!

接著說說道家:

引用

在中國,儒道經常是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儒家主張「一張一弛文武之道」,「大丈夫能屈能伸」,條件允許便積極奮斗,遇到阻力,

便拐個彎走,退居山林。所以,道家的「避世」、「無為」,恰恰反映了中國文化的柔韌一面,可以說對儒家思想是個補充。

引用

道家以道為世界的本原和普遍法則 ,認為天道無為 ,道法自然 ,據此提出無為而治 、貴柔守雌、以柔克剛等政治、軍事策略。

古代道家的政治思想比儒家還要龐雜。老子的思想主要是「無為而治」和「小國寡民」;莊子逃避政治,並且是無君論的宗師;楊朱是「

人人不損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黃老道家在繼承老子「無為而治」的同時,又雜糅了其他學派的思想,如法家的權術;魏晉時

期的阮籍和嵇康實踐了政治上的個人不服從主義,此後,道家對政治的看法轉化為道教的政治思想,我對此不熟悉,故略之。

西方政治學中有這樣的觀點:「政府充當的是守夜人的角色」,「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老子的無為而治與此有許多相似之處

,同時,老子的「我無為而民自化」也與哈耶克的「自發秩序」有許多相似之處,但老子的無為是對專制政府的告誡,而西方的那些思想都是

從自由民主的理念而來。老子的「小國寡民」說的是古代社會自然村落的狀態,不過卻和現代社會的自治理想有許多相似之處。

莊子逃避政治的思想使人們認為整個道家都是主張逃避主義的。事實上,莊子對社會政治的批判精神是無與倫比的,他可以說是古代無君

論的師。這種思想中經阮籍、鮑敬言、《無能子》、鄧牧等,成了黃宗羲批判君主專制制度的寶貴資源。

楊朱被人們看成了一毛不撥自私自利的典型,但他們的自私是建立在不損害別人利益之上的自私,這對中國的集體本位思想是大膽的反叛

。頗有點現代「經濟人」的形象,如果他們的政治理想變為現實,那就是先秦版的「帕累托最優」。

人們對道家還有一個誤解,那就是權謀的代表,其實權謀雖然和道家思想有關,一開始卻是法家的專利。後來黃老道家將道家思想和法家

思想糅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所謂的人主南面之術。不過黃老道家將無為而治的思想發揚光大,主張清靜自定,漢唐盛世以及宋代的繁榮都與黃

老道家有密切的關系。

魏晉時期,阮籍和嵇康實踐了政治上的個人不服從主義,這與印度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美國馬丁路德非暴力群眾直接行動運動有顯

著的區別;至於魏晉玄學不過是統治者橫征暴斂得過且過的遮羞布,留下了空談誤國的說法。

接著說說墨家吧:

引用

儒家講以德治國,崇尚模範作用;墨家走極權主義治國道路,崇尚服從上級(尚同)。(「上之所是皆是,上之所非皆非」,這話大家恐

怕很熟悉 ,就是來自墨子。

墨子是墨家學派的創始人,戰國初期偉大的思想家 、政治家,也是一位有卓越貢獻的自然科學家。在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諸子創說

,學術空氣十分活躍,涌現出了許多思想家和科學流派。墨家就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學派。

墨子名翟,生卒年不詳。近代學者一般認為,墨子生於公元前476年左右,卒於公元前390年左右,也有人考證說墨子大約出生在周敬王四

十年(公元前480年)左右,卒於周威烈王六年(公元前420年)左右。

墨子出生何地,也有爭議。《史記·孟荀列傳》說他是宋國的大夫。《呂氏春秋·當染》則認為他是魯國人。也有文章相傳他原為宋國人

,但後來長期居住在魯國。墨子可能屬於當時的「士」階層,但他本人曾經當過製造器具的工匠,具有豐富的生產工藝技能。據說,他製作守

城器械的本領比歷史上最著名的巧匠魯班還要高明,曾經在楚惠王面前與魯班互比攻守城池的技術,結果斗敗了魯班。

相傳墨子初學於儒術,但由於不滿儒術所提倡的繁瑣的「禮」,學習大禹刻苦簡朴的精神,因而自立新說,創建了墨家學派。墨子的學說

對當時的思想界影響很大,與儒家並稱「顯學」,墨家學派是儒家學派的主要反對派。 墨子的門徒很多,大多來自社會的下層。他們組成了一

個組織嚴密的政治性團體,紀律要求非常嚴格。這些人能夠吃苦耐勞,勤於進行實驗,作戰十分勇敢,平時從事生產勞動。墨子及其門人為人

們做好事,即使是犧牲了個人性命也在所不惜。因此《淮南子》中說:「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還踵。」而且他們功成

不受賞,施恩不圖報,過著極其簡朴和艱苦的生活。

墨子的一生都是在為扶危濟困的正義事業而奔忙,班固《答賓戲》中說:「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就是說墨子像孔子一樣為天下事而終

日奔勞,連將席子坐暖和將爐灶的煙囪染黑的功夫都沒有。他「日夜不休,以自苦為極」,長期奔走於各諸侯國之間,宣傳他的政治主張。

相傳他曾阻止強大的楚國進攻弱小的宋國,實施「兼愛、非攻」的主張。後來魯陽文君要攻打鄭國,墨子知道後又前去說之以理,說服魯

陽文君停止攻鄭。他「南遊使衛」,宣講「蓄士」以備守御。又多次訪問楚國,獻書楚惠王。但後來他拒絕了楚王賜給他的封地,離開了楚國

。 墨子晚年來到齊國,企圖勸止項子牛討伐魯國,但沒有成功。越王邀請墨子作官,並許給他以五百里的封地。墨子以「聽吾言,用我道(聽

我的勸告,按我講的道理辦事)」作為前往條件,而不計較封地與爵祿,目的是為了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和思想主張。

墨家學派在政治上所代表的是廣大小生產者、小私有者階層的利益。墨子的學說,如「天志、明思」等仍脫離不了殷周的傳統思想,但賦

以了「非命、兼愛」的內容,以反對儒家的「天命」和「愛有差等」的思想。墨子認為,「執有命是天下之大害」,極力主張「兼相愛、交相

利」,不應有親疏貴賤之別。他更有「摩頂放踵,利天下為之」的獻身精神。

他的「非攻」思想,體現了當時人民反對掠奪戰爭的意向。他提出「非樂」、「節用」、「節葬」的主張,反對當權貴族的「繁飾禮樂」

和奢侈享樂的腐朽生活。他意識到了勞動人類生活的基礎,提出強調重視生產和「賴其力者生,不賴其力者不生」的主張。在政治上,他主張

改善勞動者和小生產者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提倡「必使飢者得食,9*寒者得衣,勞者得息,亂則得治」,並且提出「尚賢」和「尚同」的

觀點,認為,「官無常貴,民無終賤」。

對於知識和邏輯等問題,墨子有較深的研究,制定了作為認識真理准則的「三表」,並且提出了「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的唯物主義認

識論。 墨子的教育思想是「艱苦實踐、服從紀律」,提出「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教育目的。

墨學在先秦時期曾為一時之「顯學」,可是到了漢代就衰落不顯了。但是,墨家精神並未失傳,漢代以後的俠士是墨家「兼愛」精神的繼

承者。中國的民間社黨「四海之內皆兄弟」的平等互助的俠義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是墨家精神的真傳。中國歌頌俠義精神的詩歌和俠士小說,

其精神源頭莫不與墨家思想有著密切的聯系。墨家思想在中國民間的社會底層流傳著,對中國文化的影響之大,並不亞於儒學和道學。

/來自中華網社區 clu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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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學名人

古羅馬五大法學家

公元 426年頒布並在東、西羅馬帝國同樣生效的《引證法》正式承認蓋尤斯、J.保羅(?~約222),D.烏爾比安(約170~228)、A.帕比尼安(約150~212)和H.莫迪斯蒂努斯(?~約 244)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並規定凡法律問題未經明文規定的,悉依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加以解決;如他們的解答並不一致,取決於多數;人數相同時則以帕比尼安的解釋為准。 1、蓋尤斯(約公元130~180年),羅馬帝國前期著名法學家,代表作為《法學階梯》,該書是唯一一部流傳至今的古代羅馬法學家的文獻,成為查士丁尼編纂同名法典的範本。 2、帕比尼安(約公元140~212年),帝國前期羅馬的著名法學家,擔任過申訴官、帝國高級法院院長和被認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衛都督之職,行使軍事和司法大權。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問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說書》。其學說具有極高的權威性,直至4世紀,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屬下整理他的學說。在《學說引證法》中並明確規定,在五大法學家的意見相左時,以帕比尼安的學說為准。 3、烏爾比安(約公元170~228年),擔任過帝國高級法院法官助理、帝國議事會成員,近衛都督,做過皇帝的法律顧問。烏爾比安是公認的古代羅馬最偉大的法學家之一,是羅馬法學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學說匯纂》摘錄的9142段法學家的著述中,其中烏爾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最先提出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也是烏爾比安。
4、保羅(約公元222年去世),擔任過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審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關於告示的80卷注釋書,在《學說匯纂》中摘錄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譯為莫迪斯蒂努斯,約公元244年去世),是烏爾比安的學生,也是五大法學家中名氣最小的一位。《學說匯纂》中有關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馬克昌,我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著名法學教授、博導馬克昌
1926年8月生,河南西華縣人,法學家。1950年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律系,後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班,師從前蘇聯刑法學家貝斯特洛娃教授專門從事刑法學研究。1952年返回武漢大學任教。曾於1977年受委託擔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吳法憲的辯護人,並參加過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訂工作。現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法學會董必武法學思想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與人大高銘暄教授合稱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北高南馬」。曾任武漢大學法律系主任、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長和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名譽理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法學學科小組成員等職。獨著的《比較刑法原理——外國刑法學總論》獲第六屆國家圖書獎;主編的《犯罪通論》和《刑罰通論》分別獲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一等獎和二等獎;主編的《經濟犯罪新論》獲中國圖書獎;任主編之一的《刑法學》和副主編的《中國刑法學》分別獲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和特等獎;主持完成的「著重提高研究生素質,培養刑法學高層次人才」項目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

中國著名法學家趙中孚
1929年7月出生。1947年匯文中學畢業後考入朝陽大學法律系。1949年5月參加工作,先後在華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主辦的學習隊、中國政法大學三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本科、研究生班學習。1950年冬開始在民法教研室任教,歷任教員、講師、副教授、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碩士生導師、博士生導師、法學院院務委員會暨學位委員會委員。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暨民商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暨深圳仲裁分會仲裁員、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河北省人大常委法律咨詢委員會成員、北京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和貴州大學法律系兼職教授、天津民主法制建設研究中心學術指導、中國行為法學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在半個世紀的教學崗位上,為校內外本科、研究生、高級法官班、台港澳律師培訓班、香港樹仁學院和城士大學等不同層次的學員講授系統或專題的多門民商法課程。參加我國民法典(第2、3次)、民法通則、企業破產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起草、研討或建議。培養了本專業的碩士40餘人,聯合培養博士5人,單獨培養包括港台和外國在內的博士19人,指導尚未答辯的博士生20人。先後主持國家社科項目、博士點項目和高等教育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計劃項目。

中國著名法學家韓德培,法學界最年長的明星
「中國當代法學10人」中惟一存世者 現代意義上的法學在中國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那時的中國方始引進西方現代法律科學。在《中國大網路全書·法學卷》(上),可以找到名列其上的10位中國當代最著名的法學家,然而他們中間的絕大多數人都已經作古,今天惟一健在的只有韓德培老先生,至今仍在為之辛勤耕耘。
2000年1月8日,武大為韓德培先生舉行了隆重的九十華誕紀念活動和法學思想研討會。
2009年5月29日晚9時,一代法學泰斗與世長辭。
武漢大學將在2009年11月隆重舉行「韓德培教授百歲華誕暨武漢大學法科恢復重建30周年慶祝活動」

1.史尚寬先生是民國時期的著名的法學家,不僅從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擔任了民國時期的"立法委員"、"考選部部長"等職務,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余復從事著述",涉獵的領域廣泛,幾乎包含了法學的大部分領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和勞動法等。
2.商秧,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法學家之一,同時他也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功臣之一。
3.張釋之(生卒年不詳),字季,漢南陽郡堵陽(今南陽市方城縣)人。西漢廷尉,中國歷史上著名法學家。公元前179年,被選為騎郎,後成為協助皇帝處理司法事務的最高審判官。他處理案件深究事理,不枉不縱,不偏不倚,敢於用法律去限制包括皇權在內的一切特權,提出了「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4.韓 非: 河南新鄭人,戰國後期著名的法學家、思想家、散文家,法家的集大成者。
5.肖蔚雲先生是中國著名法學家,1927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後留校任教。曾留學蘇聯4年。先後擔任香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是北京法學會名譽會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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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知名校友

甘雨沛先生(1907~1997):刑法學家,中國刑法學的創建者、開拓者之一,曾經受委託任陳伯達的辯護律師。
芮沐先生(1908~):民法學家、經濟法學家、國際經濟法學家,中國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學科的創始人。
龔祥瑞先生(1911~1996):憲法學家、行政法學家,為西方憲政思想引入中國做出重大貢獻。
王鐵崖先生(1913~2003):國際法學家,曾任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大法官。
趙理海先生(1916~2000):國際法學家、海洋法學家,曾任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
沈宗靈先生(1923~):法理學家、比較法學家,當代中國法理學的泰斗和奠基者之一。
張國華先生(1925~1995):法律史學家,中國法律思想史學的奠基者、開拓者之一。
肖蔚雲先生(1925~2005):憲法學家,參與1982年憲法的起草,曾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為「一國兩制」偉大事業做出卓越貢獻。
楊春洗先生(1931~2002):刑法學家,當代中國刑法學的泰斗和奠基者之一。
羅豪才先生(1935~):行政法學家,曾任北京大學副校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中國致公黨主席、全國政協副主席,現任中國人權研究會會長。

4. 誰是當代有名的法學專家

法學家,一般是按照法律部門分類的,分為:理論法學、法律史學、憲法學與行內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院、容訴訟法學、軍事法學。刑訴法學屬於訴訟法學的一個分支。
按照《當代中國法學名家》所載,訴訟法學較為專業的學者有:
「卞建林 常 怡 陳光中 陳桂明 陳瑞華 陳衛東 程榮斌 崔 敏 樊崇義 顧培東 江 偉景漢朝 李 浩 劉家興 龍宗智 沈達明 沈德詠 宋英輝 譚 兵 譚世貴 湯維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國樞 王敏遠 王亞新 徐靜村 嚴 端 楊榮馨 張衛平 周國均 左衛民 孫長永 李昌道」等人。

5. 貝卡里亞與刑事法學講述了什麼

切薩雷·博內薩納·貝卡里亞,義大利刑法學家,刑事古典學派的創始者,是18世紀後半期取得勝利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理論先驅和啟蒙思想家。

貝卡里亞出身於義大利米蘭城的一個沒落的貴族家庭,曾就學於巴馬地方的耶勞大學,也曾在米蘭政府的經濟部門中擔任過官職。他在青年時期,由於對現實感到厭惡,曾一度無所事事。後來,他受到了法國啟蒙思想家們著作的影響,對那一時期的政治、經濟,尤其是法律方面的問題發生了興趣,便積極參加了一個叫「猛擊」的青年激進組織,他們自稱是「北義大利網路全書派」。

這個組織的成員,是由許多伏爾泰和狄德羅的信徒聯合組成的,他們的目標,除了共同討論一些大家所感興趣的問題外,主要是攻擊奧地利政權的惡習,還規定每個成員都必須研究和掌握某一特定的課題,並要作出文字匯報。貝卡里亞選定的課題是刑法,1764年他撰寫了曾轟動全歐、風靡一時的《論犯罪與刑罰》份一書。

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閱》出版後,成了一部令人震驚的傑作,在幾個月內,伏爾泰不但熱情地改變了對他的看法,並為該書逐章作了評注。莫爾萊神父在6個月里用法文譯本印了7次。伯爾尼協會為此特地發給貝卡里亞一枚金質榮譽獎章,凱瑟琳大帝還邀他去俄國編纂刑法。隨之該書在美國、英國出版,布萊克斯東和邊沁熱情地為他主持慶祝儀式。在短短的幾年內,貝卡里亞這部代表作就被譯成多種文字,先後再版過20餘次。

其實,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並不是什麼大部頭的巨著,只不過是一篇6萬字的論文。有人曾帶諷刺意味地說:這篇短文是由一位其名不揚、生性懶惰的26歲的沒落貴族家庭的青年寫成,他既未從事過法學理論的研究,又未專門學習過刑法知識,也未在任何司法機關里任過職。然而,他卻完成了許許多多學識淵博、經驗豐富的學者和教授所不能完成的著作。所有開明的改革者和君主不但閱讀和贊賞他的書,而且還把它看作是轉入新世紀資產階級刑法改革的經典著作。

這到底是什麼原因呢?其實,與其說貝卡里亞是一位出類拔萃的天才,倒不如說他是一位時代所造就的人物。

貝卡里亞在撰寫這本書時,正處在資產階級進步的啟蒙時代里,人道主義的理想與野蠻的實踐之間的距離變得更為懸殊,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境地。當時,整個歐洲大陸嚴重地存在著宗教法庭遺留的影響。秘密起訴、拘票、嚴刑逼供、單純指控都可作為確鑿的罪證,不準上訴的定罪、隨意的赦免以及殘酷的邢罰等等,都是司空見慣的。其中特別是死罪被隨心所欲地日益增加,僅英國就有200種以上的死罪,處死形式有絞形、斧砍、鞭笞、火燒、刑車分屍等,慘無人道。

有些罪犯被送上奴隸船,打上罪犯烙印,或者釘上枷鎖,或者截去手足。人們到處大聲疾呼,要求變革這種恐怖的惡魔時代。貝卡里亞就是把人們這一切強烈的呼聲集中起來,並對盧梭、孟德斯鳩等啟蒙思想家的法律理論,加以改造和發展,完成了《論犯罪與刑罰》一書。

貝卡里亞「法治」理論的中心,是從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基本思想出發,提出人們通過社會契約來建治國家。他認為法律是代表人們公意的,即個人意志的總和,其目的在於謀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他針對當時歐洲施行的殘酷專橫的封建刑事制度,提倡實行人道主義的改革。

貝卡里亞影響最大的觀點是「犯罪概念說」、「刑罰原則說」和「刑罰效用說」。貝卡里亞認為,犯罪具有兩個基本特徵: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是犯罪的首要特徵,這是一個顯見的真理,也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標准。

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對社會公共福利、公民的安全和自由、社會治安和私人財產的侵犯、危害統治階級利益的行為等。他還把社會危害的大小分成三類:一是直接破壞社會或者使它的代表者死亡;二是侵犯公民個人安全、生命、財產和榮譽;三是為了使社會福利得到保障,法律規定每個公民應當做或不應當做的事情而受到抵觸的行為。

貝卡里亞把第一類罪行視為「大逆罪」和「最危險」、「最嚴重」的罪,應當受到嚴懲;第二類罪行只是侵犯公民個人安全的權利,應當比第一類罪行懲罰要輕。

應當受到邢法處罰的行為,是犯罪的第二特徵。他說,人們聯合起來是必要的,如果存在著個人利益的對立,必然會產生契約,就可以按照規定定出一個違反秩序的階梯來,其中直接破壞社會存在本身的行為,便是它的最高梯級,對一切可能產生的侵害個人權利的最不關緊要的行為,便是它的最低梯級。

在這兩端中間,由上到下排列著一切違反公共福利的犯罪行為,即由最重大的到最輕微的犯罪行為。對於沒有列入階梯中的行為,不能稱為犯罪。他反對「主觀歸罪」,反對追究「思想犯罪」。他說「法律不懲罰意圖」,用犯罪人的意圖來衡量犯罪的標準是錯誤的。

因為一個人的意圖是以印象和情緒為轉移的,而印象和情緒對每個人來說,是隨同觀念、慾望和情況的變換而變化的。

貝卡里亞的「刑法原則說」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宣稱「只有法律才能規定懲治犯罪」的原則。他說,任何超出法律范圍的邢罰都是不公正的,什麼樣的罪名就處以什麼樣的刑罰,要像幾何學那樣准確地求證,因而他提出了「三段式」的定罪量刑的觀點。即對每個犯罪行為,法官都應當進行正確地推理,大前提代表一般法律,小前提說明行為是違法還是合法,結論是說明無罪還是判刑。

如果不進行「三段式」的推斷,而是根據自己的意志行事,那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他還強調,每個公民都應當知道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是有罪的,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是無罪的,執行這個原則,絕不允許有任何的例外。如果讓司法機關的審判官任意專橫,不是按照公民手中掌握的法律規定辦事,這將會使他們在政治自由的邊界上兜圈子,為專制者的行為打開方便之門。貝卡里亞的這種「罪刑法定」的觀點,對當時反對封建專橫和法官任意加刑的擅斷,無疑是有重大的進步意義。

第二,宣稱「刑罰應當與犯罪相均衡」的原則。他說,根據公共利益的要求,人們不應當違反公共利益而犯罪,尤其不應當犯對社會有危險性的罪。如果犯了罪,應該理所當然地受到處罰,但這種處罰,不能隨便濫加刑,更不能採取輕罪重罰,只有對那些造成社會危害性最大的犯罪,才能重罰。同時他還主張把故意同過失、重大過失同輕微過失、輕微過失同無過失等行為區別開來,使刑罰在輕和重的執行上做到罪同刑相均衡。他並指出,如果把較輕的罪犯濫加重罰,把他們關在黑暗的監獄里,或者把他們判處到遙遠的地方去受奴役,不僅是無益,反而有害。貝卡里亞的這種「罪形象均衡」的觀點,對預防犯罪、防止打擊擴大化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第三,宣稱「廢除死刑和羞辱刑」的原則。他說,對犯人廣泛地使用拷打、肉刑以至死刑都是不人道的、殘忍的做法。他主張,如果犯罪行為得到證實,那就根據法律處以刑罰,拷打、羞辱刑是無益的;反之,在罪行尚未得到證實之前,更不應該折磨無罪的人。因為拷打的後果,會使無罪者的處境比有罪者更壞,造成無罪者吃虧,有罪者佔便宜。因而他斷言:一切羞辱刑既不利於對犯人的教育,又會使法律喪失公共的尊敬,這樣就會導致人們消失道德和榮譽的概念,這種法律就應當廢除。

法律對於死刑的規定,貝卡里亞竭力主張應當加以限制,盡量少殺或不殺,並渴望將來廢除死刑。他認為,死刑不可能是有益的,因為它給人們提供了殘酷的榜樣。但是他又指出,死刑在這樣兩種情況下,也還是有必要的,因為一是當一個人被剝奪了自由以後,他還擁有這樣或那樣的聯系和實力,以致威脅到國家的安全和不利於現存的政體變革,另一是當犯罪者的死亡是制止其他人犯罪的唯一手段,死刑才被認為是公正的。他的這種觀點,曾對當時風靡全歐的一次人道主義運動,起了相當的影響。

第四,宣稱「在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貝卡里亞力圖「消除身份作為有資格享受特殊待遇或處罰的因素」。他主張「對最高貴的公民和對最低賤的公民,在適用刑罰上應當是相同的。」並指出凡是高官貴人可以隨便搪塞罪責,而普通人承受著沉重和嚴酷的懲罰,那就是法官只根據當事人的地位和影響來進行審理才而不是根據他們被指控的行為來進行審理,這就破壞了正義和義務的概念,代之以等級特權強者的法律。他憤慨地說,法律應當加重懲罰那些政治寄生者,因為他們既不用勞動給社會帶來利益,也不用財富給社會帶來好處,只是佔便宜,而任何時候也不損失什麼。

因此他強烈反對國王給達官貴人實行恩赦,助長他們逍遙法外,成為暴政的支柱。此外,貝卡里亞還鈴對封建制度下的胡作非為、貪贓枉法的法官所造成邢罰不平等的情況,提出了「法律的拘束力對所有人都應一視同仁」,在法庭上,法律和真理最有發言權,法律要求對每個人都作為完全平等的人來受審判,無論是顯貴和富人都不應用金錢來贖買反對弱者和窮人的罪行,否則,財產就會成為暴政的支柱。

貝卡里亞從社會契約論和邢罰效用論的角度給刑罰下了定義:從契約論觀點來看,刑罰就是能夠把人們想要廢除社會的法律,回到原始的混亂狀態的專橫意圖的一種感性的動因,一使人們頭腦長久地牢記不忘,並把同公共福利對立的這一種或那一種慾望所產生的印象力均衡起來。再從刑罰效用觀點來看,刑罰是一種政治阻力,因人類行為中有一種貪求私利和個人安樂的力量,這種力量就像萬有引力一樣,立法者就要像建築師那樣,巧妙地消除萬有引力的有害影響,能在使建築物牢固的地方應用萬有引力。從這個意義上說,立法者的規定就是一種政治阻力,用來抑制犯罪行為和懲罰犯罪行為。但是,貝卡里亞又強調「懲罰犯罪不如預防犯罪」,他說,一個好的立法者,「並不是要使人們受到刑罰的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實施的犯罪行為成為不存在。」因此,他對刑罰的目的和效用提出了一些頗有價值的見解。

第一,提出「刑罰要對人們產生教育的效用」。他建議國家的全部力量都要集中在保護法律上面,立法工作的領導者要關心人們獲得盡量多的幸福和盡量少的不幸;要引導人們對法律的遵守,而不是對法律的違犯,要獎勵那些具有執法、守法美德行為的人,特別要教育青年,要在青年純潔的心靈中進行美德的教育,以防他們去做壞事情。

第二,提出「刑罰要對不穩定分子產生恐怖的效用」。他認為國家要樹立法律的尊嚴,要使法律成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公眾信任的紀念碑,要使人們害怕法律,而且只害怕法律,對法律產生這樣的恐怖心理是有益的。但是他反對使國民習慣於對權力當局的恐怖,更反對人對人的恐怖。因為這種恐怖是有害的,它會導致人們犯罪。他還主張,應該頒布一項規定揭發任何犯罪的共犯免受刑罰的法律,「這種法律會防止罪犯聯合起來,使每個共犯都互相恐懼。」

第三,提出「刑罰要對犯罪分子實行公正的懲罰」。他說,邪罰的目的,不在於殘酷的懲罰,而在於使犯罪者難逃脫網。因為對罪犯適用較溫和的刑罰比之適用殘酷的刑罰,更能達到預防犯罪的效用。如果對罪犯施加殘酷刑罰,這不僅同預防犯罪的目的相矛盾,而且還會引起兩個有害的效果:一是准以保持罪與刑之間的均衡;二是使犯罪者拒不接受處罰的結局。因此貝卡里亞十分強調刑罰要公正,反對施行殘酷的刑罰。

綜上所述,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所提出的種種論點,對於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發揮了它的戰斗作用。但是,從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分析,貝卡里亞的「法治」觀念,只是反映了資產階級所要求的自由、平等,博愛、天賦人權的呼聲,正如恩格斯指出:「這個理性的王國不過是資產階級的理想化的王國,永恆的正義在資產階級的司法中得到實現,平等歸結為法律面前的資產階級的平等;被宣布為最主要的人權之一的是資產階級的所有權,而理性的國家、盧梭的社會契約在實踐中表現為而且也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18世紀的偉大思想家們,也和他們的一切先驅者一樣,沒有能夠超出他們自己的時代所給予他們的限制。」

6. 中國刑法法學專家有哪些

中國刑法法學專家有張明鍇、高銘暄等。

1、高銘暄

高銘暄1951年從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1953年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畢業,現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一級教授 ,兼任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榮譽委員、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名譽副主席暨中國分會名譽主席。

高銘暄是當代中國著名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法學的主要奠基者和開拓者,中國國際刑法研究開創者。中國刑法學專業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導師。高銘暄教授與武漢大學人文社科資深教授馬克昌教授合稱為中國刑法學界「北高南馬」。

2、張明楷

張明楷教授主要從事刑法學領域的教學與研究。獨著《犯罪論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礎觀念》(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場經濟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未遂犯論》(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5年將出版第5版)、《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

曾獨立承擔了多項科研課題,參加過聯合國預防犯罪委員會科研項目,並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國家重點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400餘篇。

(6)林偉法學擴展閱讀

研究對象

刑法學主要分為以下類型

1、規范刑法學,是指以本國的現行刑法為研究對象,主要採取注釋方法揭示法條的內容,並加以評注而形成的刑法規范知識體系。

2、理論刑法學,是指採用思辨方法,對蘊含在法條背後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加以闡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在理論刑法學中,按照其內容又可以分為刑法法理學與刑法哲學。

3、比較刑法學,是指採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異同,闡述其特徵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

4、國際刑法學,是指對國際刑事法律規范(包括刑事實體法規范和刑事程序法規范)進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高銘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張明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法學

7. 分析法學派 觀點 代表人物 產生背景

分析法學派基本觀點:以功力主義和實證主義為基礎,注重對實在法的概念和邏輯的分析,找出法律的正確適用。

分析法學派代表人物:邊沁、奧斯汀

分析法學派產生背景:18世紀中後期,法國正處於大革命的前夜,美國忙於獨立戰爭,德國甚至還是一個四分五裂,邦國林立的版圖,沒有建立統一的民族國家。只有英國在1689年光榮革命以後,建立了資產階級的君主立憲制度,大刀闊斧的重商主義政策刺激了國內經濟和海外貿易興起,圈地運動獲得了大量的土地資本,並使得失去土地,背井離鄉的農民成為了資本家們現成的大量勞動力,海外殖民運動提供了豐富的資源和廣闊市場,產業革命的一切條件都逐漸成熟。1765年瓦特劃時代的偉大發明蒸氣機開啟了第一次工業革命的篇章,工廠手工業逐漸為機器大工業所取代了。正如馬克思所說,「每一個人都瘋狂地前往東方尋找黃金」。 在產業革命的瘋狂氛圍中,人們的價值觀也發生著變化,人們不再關心自然法中的永恆正義是什麼,法律應該是怎麼樣絲毫提不起他們的興趣,正如邊沁的話:「說起自然法,它只不過是空洞的術語罷了。」人民只想著作為現實行為規范的實在法如何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並為追求更大利益開辟道路。抽象的自然權利衰落了,功利主義成為了不可阻擋的社會思潮。 而此時邊沁為代表的與功利主義密不可分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應運而生。

8. 羅馬帝國五大法學家的法律思想以及主要貢獻

公元 426年,《引證法》正式承認蓋尤斯、J.保羅、D.烏爾比安、A.帕比尼安和H.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並規定凡法律問題未經明文規定的,悉依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加以解決;如他們的解答並不一致,取決於多數;人數相同時則以帕比尼安的解釋為准。
1、蓋尤斯(約公元130~180年),羅馬帝國前期著名法學家,代表作為《法學階梯》,該書是唯一一部流傳至今的古代羅馬法學家的文獻,成為查士丁尼編纂同名法典的範本。
2、帕比尼安(約公元140~212年),帝國前期羅馬的著名法學家,擔任過申訴官、帝國高級法院院長和被認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衛都督之職,行使軍事和司法大權。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問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說書》。其學說具有極高的權威性,直至4世紀,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屬下整理他的學說。在《學說引證法》中並明確規定,在五大法學家的意見相左時,以帕比尼安的學說為准。
3、烏爾比安(約公元170~228年),擔任過帝國高級法院法官助理、帝國議事會成員,近衛都督,做過皇帝的法律顧問。烏爾比安是公認的古代羅馬最偉大的法學家之一,是羅馬法學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學說匯纂》摘錄的9142段法學家的著述中,其中烏爾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最先提出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也是烏爾比安。
4、保羅(約公元222年去世),擔任過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審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關於告示的80卷注釋書,在《學說匯纂》中摘錄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譯為莫迪斯蒂努斯,約公元244年去世),是烏爾比安的學生,也是五大法學家中名氣最小的一位。

9.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兼職教授

·王正發 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司司長
·葉峰 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事局局長
·劉海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前任所長
·吳漢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
·吳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政策研究室前任主任
·張智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
·沈仁干國家版權局副局長
·陳明華西北政法大學前校長
·賈 宇 西北政法大學校長
·郎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
·胡雲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明瑞 煙台大學校長
·顧肖榮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
·敬大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
·甄貞 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鮑遂獻 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
·譚世貴海南大學校長
·姜 偉黑龍江省檢察院檢察長
·石泰峰中央黨校副校長
·王勝明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楊楨 台灣東吳大學法學院前院長
·陳興良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被聘為我院客座教授、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客座研究員
·張明楷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被聘為我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曲新久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
被聘為我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陳子平 台灣東吳大學教授
被聘為我院客座教授
·虞平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
被聘為我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水林彪 日本法律史學會代表理事(會長)、一橋大學法學院法學研究科教授
被聘為我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羅克辛 德國慕尼黑大學教授
被聘為我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巴瑞瑞德 教授
被聘為我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格萊亭格爾 德國PAVIS專利代理協會董事會主席
被聘為我院客座教授

10. 法學真正能學到什麼

1.學法學,理論只是入門,關鍵是培養你的法學思維和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回力答。我當初報法學的時候以為只是死記硬背,背法條,但後來才發覺法學的魅力,不是記住某某法條,而是法條內在的要求和精神印在腦子里,在實際生活中遇到問題的時候很自然地善於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比如我曾經運用民法知識與轉租的房東交涉,並獲得免房租及違約金。
2.成績跟就業沒有必然聯系,當然,你要努力使自己成績好,即使不是決定因素也有很大影響力。成績之外關鍵是鍛煉自己的實際能力,可以去實習,也可以多參加相關社會實踐,學以致用。
3.為中國法制事業做些貢獻,起初大家都這么想,都這么偉大,但這也說明了你不了解社會,缺少實踐,過於理想化。把自己的目標定的現實一些才會有動力,融入社會你才有為法制事業做貢獻的機會。還有你說的未來難以「賺錢」指的什麼錢,指工資的話確實不如做生意的和公司之類,其他收入嘛就要看你的境界了,為法制事業做貢獻的話也不至於「難以」賺錢,沒這么慘的,只是不能大吃大喝或者狂買奢侈品罷了,不過樓主,如果你這種理想能夠一直堅持下去的話我就想當欽佩你了,有可能成為法學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