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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體育法學

發布時間: 2021-03-30 03:16:19

❶ 政法大學有體育法研究生嗎

全國1至10次學位審核的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單位為:12家擁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的學校和單位:
1、北京大學,2、 武漢大學,3、中國人民大學,4、中國政法大學,5、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6、吉林大學,7、清華大學(自審),8、華東政法大學,9、廈門大學,10、中南財經政法大學,11、南京師范大學,12、西南政法大學。

據我所知,第十一次學位審核,獲得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的單位有:
1、黑龍江大學,2、遼寧大學,3、大連海事大學,4、南開大學(自評),5、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破格、自評),6、對外經濟貿易大學,7、山東大學(自評),8、鄭州大學,9、復旦大學(自評),10、上海交通大學(自評)11、同濟大學(破格,自評),12、南京大學(自評)、13、東南大學(破格、自評),14、蘇州大學,15、浙江大學(自評),16、中南大學(破格、自評),17、湖南大學(自評),18、湘潭大學,19、湖南師范大學,20、中山大學(自評),21、華南理工大學(破格、自評),22、四川大學(自評),23、重慶大學(自評),24、海南大學(破格)
湘大法學要利用好一級學科博士點平台,繼續卧薪嘗膽,艱苦奮斗,爭取早日實現國家重點學科的突破.在原有學科均衡發展(環境法學\經濟法學\民商法學要進一步加強)的基礎上,在非洲法\體育法\戰爭法等等方面能取得突破性進展,尋求特色發展.以特色列全國法學林,站一席之地.

❷ 體育法律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第三條 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D 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條 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第七條 國家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
第八條 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對外體育交往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二章 社會體育第十條 國家提倡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社會體育活動應當堅持業余、自願、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體育鍛煉標准,進l行體質監測。
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社會體育活動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扶助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
城市應當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
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舉辦群眾性體育競賽。
第十四條 工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體育活動。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支持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條全社會應當關心、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三章學校體育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人才。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九條學校必須常州國家體育鍛煉標准,對學生在校期間每天用於體育活動的時間給予保證。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開展課外訓練和體育競賽,並根據條件每學年舉行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
學校體育場地必須用於體育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制度。教育。體育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
第四章 競技體育第二十四條 國家促進競技體育發展,鼓勵運動員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在體育競賽中創造優異成績,為國家爭取榮譽。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業余體育訓練,培養優秀的體育後備人才。
第二十六條 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和運動隊,應當按照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和組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七條 培養運動員必須實行嚴格、科學、文明的訓練和管理;對運動員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道德和紀律教育。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或者升學方面給予優待。
第二十九條 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的運動員實行注冊管理。經注冊的運動員,可以根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有關的體育競賽和運動隊之間的人員流動。
第三十條 國家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體育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管理或者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組織管理。
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
地方綜合性運動會和地方單項體育競賽的管理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體育競賽全國紀錄審批制度。全國紀錄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三十三條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
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范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體育競賽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在體育運動中嚴禁使用禁用的葯物和方法。禁用葯物檢測機構應當對禁用的葯物和方法進行嚴格檢查。
嚴禁住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競賽從事賭博活動。
第三十五條 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重大體育競賽,其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五章 體育社會團體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推動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七條 各級體育總會是聯系、團結運動員和體育工作者的群眾性體育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事業中發揮作用。
第三十八條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是以發展和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為主要任務的體育組織,代表中國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
第三十九條 體育科學社會團體是體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群眾組織,應當在發展體育科技事業中發揮作用。
第四十條 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管理該項運動的普及與提高工作,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
第六章 保障條件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自籌資金發展體育事業,鼓勵組織和個人對體育事業的捐贈和贊助。
第四十三條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體育資金。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
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城市在規劃企業、學校、街道和居住區時,應當將體育設施納入建設規劃。
鄉、民族鄉、鎮應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建設和完善體育設施。
第四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准,並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第四十七條 已被刪除。
第四十八條 國家發展體育專業教育,建立各類體育專業院校、系、科,培養運動、訓練、教學、科學研究、管理以及從事群眾體育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依法舉辦體育專業教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在競技體育中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葯物和方法的,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上;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體育資金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資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軍隊開展體育活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❸ 八年代對體育有哪些法律法規

有關體育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1995年8月29日,經過8年反復醞釀,8年艱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終於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

《體育法》的頒布,不僅填補了國家立法的一項空白,而且標志著中國體育工作開始進入依法行政、以法治體的新階段,這是新中國體育事業發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年8月29日正是《體育法》頒布十三周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奧運會剛剛勝利閉幕。

(3)中國體育法學擴展閱讀:

總體說來,1995年頒布的《體育法》,最大不足就是內容相對寬泛,缺乏具體要求和實施細則等。如沒有對公民及其體育權利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表述,權利保障機制嚴重缺失;體育糾紛越來越多,但是糾紛解決機制明顯缺位;目前,體育事業正逐步走向市場化,而體育市場卻是無法可依、管理混亂。

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難有一個准確定位和協調機制;體育事業特別是全民體育事業缺乏充足的資金保障等。對於在體育事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這 些問題,都亟需通過修改、完善現行的《體育法》來加以解決。

北京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已經對中國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進一步發展繁榮產生了積極影響,特別是對我國的體育事業的發展更是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在這個背景之下,借奧運東風,盡快修改、完善現行的《體育法》,與時俱進,自當時不我待。

中國現行《體育法》應該逐步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明確界定競技體育運動員的法律身份,明確運動員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運動員的運動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規范運動員的選拔、訓練和退出機制。

規范體育無形資產的商業性使用行為,使「劉翔們」及「足球」的類似問題,有規范的法律操作標准和處理依據。

❹ 中國關於體育的法律有哪些

體育法
法學術語,部門法之一。
體育法一般是指由國家制定並實施的,調整體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具體而言,國家制定和實施的體育法會涉及體育管理體制、體育產業管理、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等多項內容。除國家法之外,體育賽事的比賽規則等專門性的規則,也可視為是廣義上的體育法。
具有循序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的特徵。體育法的調整對象是體育活動中人們之間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❺ 有關體育方面的法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體育工作。
體育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民享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國家全民健身計劃和本省實施方案,並納入目標管理,引導、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增強體質。
第七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標准,制定本省公民體質標准和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從事體質測試工作的機構、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體質測試的場地、器材應當符合規定的標准。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試。提倡公民定期接受體質測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城市社區體育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單項運動協會、行業體協、老年人體協等體育社會團體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區為中心的城市社會體育組織網路。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體育工作人員,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居(村)民體育活動。
鼓勵具有體育特長或者熱心體育事業的人員,參與輔導居(村)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人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積極組織和開展廣播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體育健身活動應當科學、文明、健康。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並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禁止利用體育活動從事邪教、迷信、幫會、賭博、色情以及其他違法或者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標准。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批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體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小區、居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建設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未達到規定指標的,規劃行政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小區、居住區應當逐步增添小型、多樣的體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和建設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設施,為農村開展體育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可按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城建配套費和其他有關規費,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並公布日常開放時間,為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准後,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性質。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活動場地開展非體育性活動的,應當報同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佔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期滿後應當及時恢復活動場地的原有功能。所獲收入專項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因實施城市規劃確需改變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准,先行擇地新建償還,原則上應當在同類地段安置。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體育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體育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向體育事業捐贈資金和設施。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體育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體育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體育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體育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命名。
向體育事業捐贈的資金或者設施,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體育資金。

第三章 學校體育

第二十一條 學校體育工作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採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標准。
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器材應當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向學生開放。
總人口十五萬以上的城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建立中、小學體育活動中心。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體育教師的待遇應當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對待,並保障其享受與工作特點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 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傳統體育項目基地建設,積極組織業余體育訓練,選拔和集中訓練有體育特長的學生,為競技體育儲備、輸送人才。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舉辦以培養體育後備人才為宗旨的體育運動學校。
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學校,應當組建校體育運動隊,開展業余體育訓練。
第二十五條 有體育特長的學生的入學、升學,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鼓勵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學校優先錄取有體育特長的學生。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體育課程的設置和體育場地、設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維護以及體育活動的開展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促進競技體育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對運動員、裁判員實行注冊管理。具體辦法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提倡運動項目實行協會制和職業俱樂部制,逐步推行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
職業俱樂部開展各項體育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的規定。
職業俱樂部聘用職業運動員、教練員,雙方應當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條 體育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全省綜合性運動會、本省承辦的全國和國際體育競賽,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管理。
全省單項體育競賽,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或者該項運動的全省性協會管理。
市、縣(市、區)的體育競賽,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管理。
第三十一條 體育競賽實行公平、公正、有序競爭原則。
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行賄受賄、營私舞弊。
在體育運動中禁止使用禁用的葯物和方法。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競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優秀運動員的訓練、參賽等活動的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優秀運動員、退役優秀運動員的入學、升學,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退役優秀運動員。原選送地人民政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推薦退役優秀運動員就業。
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中取得前六名,或者在亞洲運動會和全國性重大比賽中取得冠軍的退役優秀運動員以及其他符合跨地區安置條件的退役優秀運動員,需要跨地區安置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安置。
逐步推行退役優秀運動員貨幣安置辦法。
退役優秀運動員安置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體育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培訓、中介服務等為內容的活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其他有關審批手續。鼓勵、支持體育經營者參與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和培養優秀運動員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體育市場,增強體育自身發展活力。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產業發展的引導和管理,保障和扶持體育產業的健康發展。鼓勵個人、企業、社會團體以多種形式參與興辦國家政策許可的各種體育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配備符合技術和質量標準的體育設施、器材和用品,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對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明確警示和真實說明,並採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三十八條 從事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經營活動,應當配備必要的體育指導人員,為消費者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從事危險性大的體育經營活動,還應當配備必要的救護人員。
前款所稱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危險性大的體育經營活動的具體項目,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確認後公布。
第三十九條 從事危險性大的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將有關材料報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體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開放公共體育設施的;
(二)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性質的;
(三)臨時佔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活動場地開展非體育性活動,未按規定報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的;
(四)將臨時佔用公共體育設施活動場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規定對公共體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影響其正常、安全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體育經營活動中未配備體育指導、救護人員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政部門、體育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體育資金的;
(二)在競技體育中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弄虛作假的;
(三)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對公共體育設施或者學校體育設施監督管理職能,造成體育設施損毀的;
(四)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葯物和方法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六)其他違反體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❻ 有關體育方面的法律誰可以告訴我啊!

法律法規:你是什麼省市的,因為各地的地方法規不是完全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某某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修正)

某某省人大會常委會關於修改《某某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的決定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全民健身計劃綱要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工作,加快發展體育事業的決定

某某市體育現代化發展 希望你能採納!

❼ 在當今世界格局和全球疫情的形勢下,你認為我國體育法學的研究方向(或熱點)是什麼談談你的想法

可以考慮在特殊時期下的運動員遵守的反興奮劑法律情況
因為很多運動員為了能在反興奮劑檢查時能保證身體正常不違反興奮劑規則,有的會停留非常久,而這個時候體育賽事一點都沒有,增加了運動員的負擔

❽ 我國有關體育的法律法規

有關體育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1995年8月29日,經過8年反復醞釀,8年艱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終於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

《體育法》的頒布,不僅填補了國家立法的一項空白,而且標志著中國體育工作開始進入依法行政、以法治體的新階段,這是新中國體育事業發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年8月29日正是《體育法》頒布十三周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奧運會剛剛勝利閉幕。

(8)中國體育法學擴展閱讀:

總體說來,1995年頒布的《體育法》,最大不足就是內容相對寬泛,缺乏具體要求和實施細則等。如沒有對公民及其體育權利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表述,權利保障機制嚴重缺失;體育糾紛越來越多,但是糾紛解決機制明顯缺位;目前,體育事業正逐步走向市場化,而體育市場卻是無法可依、管理混亂。

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難有一個准確定位和協調機制;體育事業特別是全民體育事業缺乏充足的資金保障等。對於在體育事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這 些問題,都亟需通過修改、完善現行的《體育法》來加以解決。

北京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已經對中國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進一步發展繁榮產生了積極影響,特別是對我國的體育事業的發展更是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在這個背景之下,借奧運東風,盡快修改、完善現行的《體育法》,與時俱進,自當時不我待。

中國現行《體育法》應該逐步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明確界定競技體育運動員的法律身份,明確運動員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運動員的運動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規范運動員的選拔、訓練和退出機制。

規范體育無形資產的商業性使用行為,使「劉翔們」及「足球」的類似問題,有規范的法律操作標准和處理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