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理學包括哪些具體具體!!!
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質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
(四)法律的創制和實現
(五)法律的價值
❷ 法理學名詞解釋匯總
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名詞解釋1、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一切專門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 2、法學體系,指法學是一個由各個互不相同、但有聯系的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 3、法理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並著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 4、社會調整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權威,確定社會生活主體的行為方式,指明其發揮作用和發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將其納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會調整是實現社會秩序、維持社會正常運行的必須手段。 5、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產和生活中逐步形成並把它固定下來的,傳統、集體感和恐懼感是維護其有效的重要力量,並對違反習慣者嚴厲懲罰的原始時期的行為規范。。習慣是原始社會主要的社會調整手段。 6、個別性調整是最早發展起來的社會調整。它是按照針對具體人、具體事所確定的行為方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的一次性調整。 7、規范性調整就是針對某一類主體、某一類情況而使用一般行為規則進行的重復性的調整。 8、法律規范規定人們的行為可以怎樣做、應該怎樣做或禁止怎樣做,它是評價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標准,是指引人們的行為、預測未來行為及其後果的尺度,同時也是制裁違法行為的依據。 9、法是指由國家專門機關創制的,以權利義務為調整機制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 10、法的價值就是法這個客體(制度化的對象)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 11、法制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簡稱。包括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現行法律規則,而且包括法在實際生活中的運行,法律運行的機制,一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佔主導地位的法律意識,發現教育以及法學研究等等,它是一國、地區法律上層建築諸因素構成的系統。 12、法系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 13、大陸法系是以古代羅馬法為基礎和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國法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從另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許多「法律集團」中輸入的一種現象。 16、法的歷史類型就是按照法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及社會需要對法所作的基本分類。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國家的原則。 18、一國兩制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個原則來推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 19、法的原則指體現法的本質和內容的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20、社會主義法的原則指反映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內容的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21、法治原則即依法治國,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守法的原則。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指法作為同一尺度衡量事實上不平等的人,不僅人人權利平等,而且義務平等。 23、社會調整系統,是指在一定的國家內存在的、有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所決定的社會規范,構成某一種統一體,它們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從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證這對社會生活領域產生全面、深刻影響的統一體。 24、法律調整指根據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系施加的有結果的、規范組織作用。25、法制是以法為核心,包括與法相適應的法律意識以及相應的法律實踐(包括立法、執法、司法、護法、守法等活動)在內的某國或某地區法律上層建築的整個系統。 26、法治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實行法治為前提。 29、社會主義法治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地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決依法辦事,依法治理國家。 30、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於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 31、法律心理是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不系統的,自發形成的感受和情緒。 32、法律思想體系是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系統化,理論化的思想觀點。 3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個國家、地區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動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的總和。 34、法的創制是國家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35、法律規范的制定,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36、法律規范的認可,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對業已存在的行為規范承認並賦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38、調整性規范是通過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以權利並讓他們承擔義務來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 。 39、保護性規范是規定法律責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規范。 40、積極義務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必須做出一定行為,即承擔一定積極作為義務的法律規范。 41、授權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有權自己做出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 42、禁止性規范,是指禁止人們做出一定行為,即承擔~定消極不作為義務的法律規范。 43、絕對確定性規范,是指不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個別怕調整的規范。 44、相對確定性規范,是指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個別調整的規范。 45、任意性規范,這種規范允許雙方當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問題達成協議。如果達不成協議,才適用規范所規定的行為方案。 46、強行性規范,這種規范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議解決問題,只能執行法律規定的方案,否則其協議無效。 47、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是指法律規范在邏輯聯繫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構成的。 48、命令性規范,是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體現的國家規范性命令,一項命令就是一個規范。 49、情況性規范,是指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直接進行個別性調整的規范。 50、必擇其一的規范,是指規定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必不使用規范中列舉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種。 51、任選的規范,是指在規范中除了規定可供採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規定了任選的方案。 52、法的體系,是指一國或一地區現行法律規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53、立法體系或稱為制定法體系,是指一國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所構成的整體。 54、法的部門,是指對一國現行法規范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55、法的形式淵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即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什麼方式產生、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范,具有法律規范的效力,並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規范性依據。 56、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採用一定方式,對已經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整理、歸納和加工,使其系統化的活動。 57、法規清理,又稱法規整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審查,並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58、法律匯編,又稱法律匯編,是指在不改變法規內容的前提下,將規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問題的性質或按發布時間的先後順序予以排列,匯編成冊。 59、法典編纂,是指對屬於某一部門法的全部法律規范進行審查。修改、補充,並編制新的系統化的法典的活動。 60、法的實現是指法律規范在人們的行為中的具體落實,即權利被享用,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強調法實施的結果,強調把法律規范的要求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的事實是實際狀況。 61、法的實施是指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它強調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和貫徹。 62、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和由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調整和保護具體的社會關系的活動。它是法的實現的重要形式之一。 63、自由裁量權即在法律對有關事項近規定原則,而沒有規定具體幅度和范圍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則的前提下,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取適當措施履行其行政職能的權力。 64、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適用法的活動,特別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觀、適當、公正,符合理性。 65、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的制度。 66、調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停疏導,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從而消除紛爭的活動和方式。 67、法律規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生效范圍,即法律規范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對什麼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68、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69、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其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 70、權利能力,是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71、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72、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它是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特殊表現形式。73、法律關系內容,就是法律關系主體相互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就是法律關系的內容。 74、法律權利,是指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75、法律義務,是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必須作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76、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77、法律事實,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化和消滅的現象。 78、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後果的產生與當事人的意志相聯系的客觀事實或現象。 79、法律行為,是指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後果的行為。 80、合法行為,是指符合法律 規范或法律原則要求的,對社會有益或至少無害的,從而為法律所保護的行為。 81、違法行為,亦稱違法,是指個人或單位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不合法行為。 82、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責任。 83、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對責任主體依其所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征罰性或保護性強制措施。 84、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指在各級黨組織和政府的領導下,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充分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 的各種手段,征罰犯罪,制裁違法,改造違法犯罪者,積極消除產生違法、犯罪的根源和條件,從多方面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秩序。 85、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對法的創制和法的實施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86、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❸ 法理學重點
(1)找准方向,把書讀薄。
從1993年以來司考有關法學基礎理論部分分值分布情況來看,平均每年為10分左右。從所考的內容看,考試已從單純的死記硬背發展到稍加理解和運用,但范圍始終囿於教材之內。從歷屆真題來看,法理部分較為側重的考點包括:
①法的一般理論:法的定義、分類、作用、功能,法與國家、法與道德、法與政治等。
②法的歷史發展:法的起源、法系、當代資本主義法的變化,法的繼承、法的移植等。
③法的形式和法的實施: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淵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規定、法的適用、法律解釋、法律關系、法律監督等。
④法學思潮與法學流派。
所以復習法理學一定要把握重點。
(2)抓住重點,舍棄一些理論上的熱點和難點。
(3)整理概念,弄清相互之間的區別。
法理學為什麼會如此之難,很大程度上就難在其概念上,一來概念多,二來概念很抽象,三來概念之間差別和聯系容易混淆。而概念對於理解法理學,理解部門法和對付司考又相當重要,所以,考生有必要認真復習。關於法理學的一些重點、相似概念在「重點難點」中版主已經為大家總結一些,並製作成為表格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哈哈我也明年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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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法理學理論體系的梳理
一、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法理學就其學科本性而言,是理論思維科學,而這種理論思維性科學必定是抽象的而非具體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具有較濃厚的哲學色彩。正是在此種意義上,法理學有時也被稱之為「法哲學」。但法理學的抽象性並非是空想性,它不是空靈之物,而是有其堅實的基礎,即豐富的法律實踐。法理學正是在對大量豐富的法律實踐和法律現象考察的基礎上,抽象出其帶有共同性和規律性的理論。
二、法理學的理論體系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法理學作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應當研究哪些理論問題。第二,按照什麼樣的邏輯線索把這些相對獨立的理論問題組織起來,使它們成為一個結構嚴謹的邏輯整體。
1、研究「法」,必須對法和法學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疇加以研究。這些基本概念和范疇包括權利、義務、法律行為、法律關系、法律程序、法律責任等。
2、法的價值論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標,因而在法理學中佔有特別重要的位置。法的價值論包括法的價值的概念以及法與人權、秩序、自由、正義、效率的關系等問題。
3、法理學所研究的法的歷史問題包括法的起源、法的歷史類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現代法律制度、法律發展、法制現代化等理論問題。
4、法在現實生活中的運行又具體包括立法、守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法律職業、法律方法和法治國家等問題。
5、法與社會其他方面是相互作用的,法是社會體系的一部分,與社會體系的其他方面存在著密切的聯系。一方面,法能夠影響、改變社會的其他方面;另一方面,社會的其他方面也能影響、改變法,乃至決定法的內容及其發展。脫離開法與社會之間復雜的互動關系,同樣不可能科學地和合理地解答法「是什麼」和「應當是什麼」的問題。此類又具體包括法與經濟、法與政治、法與文化、法與道德、法與科技、法與生態文明等問題。
❺ 法理學里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現行刑法總則部分(第3、4、5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已經明文規定為刑法的基本指導原則,成為刑事立法、司法活動必須遵行的基本原則。緣此,這三原則作為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似乎已不可動搖。然而,筆者依然有所質疑。是否可以因為刑法基本原則已落戶於刑法典中,或因為之前之後曾經大規模地討論過,現在就可袖手不問了,或者說這個問題是否真的業已解決?誠恐不然。首先,刑法對刑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只是「已然」,未必是「必然」或「應然」,這自然是由法的滯後性、不周延性等先天不足造成的。其次,法學理論研究不是僅僅作為某部法律規范的「法窯」而存在的,而應為整個法學進步的引擎,既務實又要有前瞻性。再次,整個社會都在不斷發展,立法和司法環境也在改變。故此,筆者認為舊題重拾亦是有以。談到刑法基本原則,我們無法迴避另一相關概念,即法的原則。本文著意從法理的角度分析了何為法的原則、法的原則的分類,以求理清法的原則與基本法律原則的關系。以此為階,本文的一個重要內容即是以比較的眼光對刑法基本原則進行研討,即從刑法基本原則與憲法基本原則以及刑法基本原則與民法基本原則的對比分析中,找出刑法基本原則的各方面特性,以此進一步檢驗已有的及新近的提法,並力求對以後刑法基本原則可能出現的提法准備辨認手段。【關鍵詞】法的原則 刑法基本原則 憲法基本內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 刑法平等適用原則刑法基本原則是刑法學的一個根本問題,但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的認識至今依然「遠近高低各不同」;研究者皆各秉持己見,爭論紛紜不休,到現在依然持續,未能達成普遍共識。有關刑法基本原則的認識分歧,要而言之,多集中在何為刑法基本原則,刑法基本原則認定的依據,以及刑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等方面,後二者尤其為論爭的焦點。其實, 刑法基本原則之所以到今天尚不十分明確,與人們研究這一問題的角度有重要關系。筆者以為,刑法基本原則雖然屬於刑法學問題,研究著眼點卻不宜囿於刑法學這一埠。欲將其徹底澄清,就須全方位地進行多維捕逐。故此,筆者不揣冒大方之家所不韙而試從各個角度諸如法理學、刑法學、比較研究等對該問題詳作推敲。一. 基本法律原則法理探究 關於法律原則,國內外學者的認識頗為紛紜。依照英國法學家沃克對這一概念的定義,法律原則就是:許多法律推理所依據的前提,不斷地、正當地適用於比較特別和具體規則解決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確地解決的案件的一般原則。可見,這主要是從法律適用的角度所作的詮釋。而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法律原則即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或原理,為其它規則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規則或原理,是法律行為、法律程序、法律決定的決定性規則」[1] 。我國學者一般也都認為,「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它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原理或出發點」[2] 。從而不難看出,法律原則反映了人們對法律基本規律的認識和把握,更包含了人們對法律的普遍性價值的追求。這才使得法的原則具有「內容的明確化程度較低」[3] 非常抽象、較為穩定、覆蓋面廣[4] 的特點。而且因為它是對法律基本規律的把握和法的普遍性價值的追求,才使之具備這樣基本功能:(1)為法律規則和概念提供基礎,對法律制定和法律規則理解具有指導意義。(2)可作為疑難案件的斷案依據。(3)直接作為審判依據.以上這些,究其實質,乃是法的原則的內容施加於立法、司法活動的狀況。按照學界的一般看法,法律原則可以做出如下分類:(1)按原則產生基礎的不同,可將法律原則分為政策性原則和公理性原則。政策性原則是國家關於必須達到的目的或目標,或實現某一時期、某一方面的任務而做出的方略,通常是關於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國防的發展目標、戰略措施或社會動員等問題。公理性原則是從社會關系性質中產生並得到廣泛認同的被奉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則。這是法律原則最通常的涵義。(2)按原則的覆蓋面的不同,可分為基本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原則。基本法律原則是體現法的根本價值的法律原則,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具體法律原則是基本法律原則的具體化,構成某一法律領域的法律規則的基礎或出發點。(3)按法律原則內容不同可將法律原則分為實體性法律原則和程序性法律原則。實體性法律原則指規定實體法律問題的原則,其功能為調整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程序性法律原則是程序性問題的原則,具有調整程序上權利義務的功能。[5] 當然,法律原則按照不同的標准(如按照法律部門的不同),還可以做出其它的分類,不一而足。
❻ 法理學下分設些什麼專業
法哲學是掛於其中,法理學其下還有:西方法律思想史、法邏輯學、法律推理、法政治學、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等等。你所提出的這個問題其實很早鄧正來在《中國法學何去何從》已經提出來了,那就是法學獨立自主性。不得不承認法學就是你說的被很多邊緣學科在消解。但是就我觀點來看,法學從中世紀開始起源於西方,西方(特別是羅馬法)法學塑造了現代意義上的法律科學,法律科學也就形成了以邏輯推演和經院哲學為主的一種法律演繹模式,從上到下,金字塔頂端乃是正義的上帝之眼,而最下為演繹羅馬法文本。那麼前三種很大程度上,都是這樣的一種文本解釋學的含義,可能比較復雜了,說白了就是三段論推理,比如法官在論證時候,因此司法乃是法學核心,我覺得,只是我覺得,司法的實在運作中表現出來的一些東西是不會使法學消解的。後幾種交叉學科呢,只能說是現代性的產物,不具有代表性。你可以從前四看起來:西方法律思想史、法邏輯學、法律推理、法政治學。其實學習法理學法制史是一個很好的角度,切記,先弄懂這些的來源才能明白去向何處。只看到前面的忘記了過去的歷史很多東西看不懂的。
❼ 法理學哪部分比較重要
律師解答:
一般來說,法理學屬於基礎學科,對於今後法律學習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要說哪章最重要,我個人認為法的特質、法的作用、法律體系、法的實施等都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