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歷史上有哪些事件發生在8月28日 或哪些名人誕辰
8月28日
·前210年, 秦始皇出巡
·1828年,列夫·尼古拉耶維奇·托爾斯泰出生(圖)
·1833年,英國議會禁止在大英帝國內實行奴隸制
·1945年,「重慶談判」舉行
·1999年,俄羅斯停用和平號空間站結束載人飛行
㈡ 誰幫忙介紹下德國德國19世紀著名法學家 馮·李斯特 的簡歷
國內刑法學和犯罪學專業文獻中常常提及馮·李斯特的著名的「馬堡計劃」(marburger programm),但好象還沒有人對「馬堡計劃」進行過研究和介紹。那麼,馮·李斯特的「馬堡計劃」究竟是個什麼計劃、其主要內容是什麼呢?
一、「馬堡計劃」產生的時代背景
當德意志刑法典於1870年問世時,具有完整體系的古典學派業已存在,其理論支柱是意志自由。古典學派認為,國家在倫理上和法律上對犯罪行為作出否定評價是以意志自由為依據的,認為刑法的本質是對犯罪的報應。由於德意志刑法典的問世是在具有完整體系的古典學派形成之後,所以,該部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古典學派理論的影響。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相信,德意志刑法典在實施過程中並未能實現其期望,德意志帝國的犯罪正以極快的速度和危險的方式增加。自19 世紀80年代初以後,被認為是「正確的法律」出了問題, 人們要求對德國的刑事立法進行合理的改革。馮·李斯特同樣提出了對刑法進行改革的主張,而他的這一主張或這一改革要求,最初見於他在德國馬堡作的關於刑法改革的學術報告「刑法的目的思想」,後人將該學術報告稱為「馬堡計劃」,實際上該學術報告的主要內容是刑事政策問題。「馬堡計劃」的提出,使馮·李斯特成為馬堡學派(die marburger schule,也稱折衷學派vereinigungsschule)的創始人。其後,他又於1889年至1892年間在其《刑事政策的任務》一書中,對其觀點作了進一步的論述和發展【李斯特:《德國刑法教科書》第26版第28~29頁】。
二、「馬堡計劃」的主要內容
馮·李斯特在學術報告中首先要求對犯罪的原因進行科學的研究,以便使作為與犯罪作斗爭的刑罰措施適得其所。與以龍勃羅梭為代表的義大利人類學派相反,作為犯罪社會學派一個分支的馬堡學派擯棄「天生犯罪人」的觀點,認為犯罪根植於社會。
馮·李斯特對現行刑法進行的改革,涉及刑法的一些基本問題是不言而喻的。就「馬堡計劃」的主要內容而言,在我看來恐怕還是涉及刑事政策的內容較多,而且刑事政策計劃也是馮·李斯特較為感興趣的。這些刑事政策要求的實現,馮·李斯特認為,至少要克服符合目的的和有效的刑法道路上的三個重要障礙:
1.從行為刑法轉為行為人刑法;
2.從法官的量刑轉為不確定判決;
3.確定刑法的特殊預防目的。
關於障礙1:從行為刑法轉為行為人刑法。 馮·李斯特一再反對報應刑法原則,反對在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和刑罰之間確定一種均衡關系(proportionalitaet)。在他看來, 這一原則只能被看作是對「公正」的進行形而上學的理解的結果。在刑罰的種類和期限應當對特定之人起到最大的特殊預防效果的前提下,行為報應原則(das prinzip der tatvergeltung)是違背理性的、不可理解的,轉向行為人和其個性似乎是有更合理的且也是必須的。事實上,馮·李斯特認為,如果刑法反應(刑罰)的最終目的是將某人改造為一個具有特定行為或特定思想者,則在所能提供的措施中進行明智的選擇情況下,必須將行為人的個性作為有效地和符合目的適用刑罰措施的基礎和標准。行為人及其個性是量刑的基礎和條件,如果量刑是以刑罰執行的特殊預防目的為準的話。因此,在此意義上,行為人的行為只具有表明其個性和思想的指示器的作用。「處罰的不是犯罪這一概念,處罰的是犯罪人」是馮·李斯特所堅持的觀點【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175頁】。如果在量刑時均衡關系就應當發揮作用,則「它應當是刑罰和犯罪人思想之間的均衡關系」【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381頁】,對「刑罰的種類和范圍」而言,起決定性作用的應當是「行為人的反社會思想」【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383頁】。馮·李斯特認為,從行為刑法轉為行為人刑法,是刑事立法改革的最高之主導思想。他說:「我們刑法立法的根本錯誤,不僅僅是未考慮人民的法律意識,而且是造成它在與犯罪作斗爭中的無能為力,在於過高地估計了行為的外在結果和未顧及行為人的內心思想……在規定刑罰的種類和范圍時,在法律和判決中,有必要將重點更多地放在行為人的內心思想上,而不是行為的外在結果上」【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377頁】。馮·李斯特對行為刑法的批評是純技術上的, 而非倫理上的:報應原則(vergeltungsprinzip)將阻礙刑罰方法的符合目的的運用。他的這一技術上的態度還清楚地表現在其對「犯罪人類型」的言論之中,他提出「犯罪人類型」的目的,在於改善有效的特殊預防的決定性因素。他說:「現代刑事政策從……主導思想出發,處罰之對象不是犯罪,不是概念,而是行為人;因此,對於刑罰的種類和范圍而言,起決定性作用的不是法學構成要件概念上的區別,如刑法典所表明的那樣,而是不同犯罪人的生物學上的區別。這一刑事政策的主導思想也直接將我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涵蓋其中:指出並證明當作為規定刑罰種類和范圍的基礎的不同犯罪人之間的生物學上的區別」【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171頁】。
隨著從行為刑法向行為人刑法的轉變要求的提出,馮·李斯特試圖克服一個由以行為為中心的量刑而得以存在的重要的障礙:盡管根據他的觀點,實施犯罪行為是適用刑法的先決條件——在這里未提出純思想刑法(即行為人刑法)——但不應當再取決於這一決定對當事人科處何種刑法後果的行為的質量。如此,刑事政策在實現其目的時能夠自如些,並可使犯罪人的個性特徵作為唯一的決定性因素,無需通過被目的思想(der gesichtspunkt der zweckmaessigkeit)認為是違背理性的行為報應原則(das tatvergeltungsprinzip)來加以限制。
關於障礙2:從法官的量刑轉為不確定刑。 在解決犯罪問題的刑法干預和以犯罪人的特徵和思想為中心方面,馮·李斯特也期望對刑法典作必要的修改,這是明確的,「如此,我們刑法典中的整個刑罰制度將會有重點的改變」【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90頁】。他認為, 在報應刑法中,立法者的藝術在於,為特定的犯罪找到合適的刑罰種類,並按照犯罪行為的客觀的嚴重程度區分不同的刑罰。他設想:「將來的刑法典將會多麼的不同啊!盡管如此,對具體的犯罪仍將科處不同嚴厲程度的刑罰,也許科處最高刑度或最低刑度:所有其他的區別將不復存在了,因為相對於行為人的反社會意義,犯罪行為的法學特徵退居次要的地位」【出處同上】。
馮·李斯特認為,每一個人均必須清楚,「在犯罪人站在面前的幾分鍾或幾個小時內,刑事法官是不大可能對犯罪人的應當作為處罰依據的真實的內心思想,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斷的」【李斯特文集第2 集第91頁】。作為該問題的解決辦法,馮·李斯特建議或者講要求適用「不確定判決」(das unbestimmte urteil, die unbestimmte verurteilung),認為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取代法官的位子,根據被判刑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表現,最後確定刑罰執行的期限:「為判決之法官根本不確定刑罰期限;刑罰期限應根據在具體情況下是否實現刑罰目的,也即根據刑罰執行的效果來確定」【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91頁及以下幾頁】。 如果我們研究一下馮·李斯特不確定判決的言論,就不難發現,他主要是將不確定判決作為有效地與犯罪作斗爭的工具來看待的。他說:「如果真想改變,則必須找到弊病的根源。但弊病的根源並不存在於刑罰范圍內,它也不存在於刑事法官的軟弱或無能之中;它更多地存在於法官的量刑原則本身……因此,至少部分地取消法官的量刑就成為今天的刑事政策向我們提出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該問題的解決,將導致刑法各個領域的徹底的且非常有益的改變,這種改變必將促進和保證成功地與犯罪作斗爭」【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333頁】。
在對待不可能被矯正的慣犯問題上,馮·李斯特的態度是非常鮮明的。他首先申明,「至少有一半的犯罪人是不可能矯正的慣犯,他們今年進入監獄,成為監獄人口,明年又從監獄里釋放出去」。馮·李斯特認為,在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後,又將他們「象猛禽一樣」放入社會,僅僅是因為對他們報應已經足夠了,是完全「荒謬的」【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168頁及以下幾頁】。對於這種情況,馮·李斯特明確要求從罪責報應原則(das schuldvergeltungsprinzip)轉為特殊預防。他說:「防衛社會則要求使這些反社會因素不可能再危害社會。由於排除了將犯罪行業的所有成員予以絞死或斬首的可能性……,除通過執行自由刑使他們與社會相隔離別無他法……根據我反復強調的今天仍然堅持的觀點,原則上將他們長期監禁直至其死亡,是唯一正確的選擇」【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327頁】。
這里,我們必須弄清楚馮·李斯特所說的「不可矯正者」和「猛禽」究竟是指誰或哪些人:「與慣犯的斗爭是以對它的清楚的了解為前提條件的。但這種前提條件我們至今還沒有。與慣犯的斗爭只涉及慣犯的某一部分,比如作為社會病態現象的最重要的和最危險的慣犯,我們習慣上將之歸結為貧民階級。乞丐和流浪漢、男妓和女妓、酒鬼、騙子、廣義的半上流社會、精神和身體上墮落者——他們構成社會秩序的最主要的反對者大軍,而他們的代表便是那些慣犯」【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167頁】。在馮·李斯特看來,那些沒有希望從根本上改變其思想者,從小偷到銀行劫匪,從低級騙子到高級騙子,應當予以終身監禁,使其不能再危害社會(muessen unschaedlich gemacht werden), 以行為為中心的報應原則只是我們道路上的不受歡迎的障礙。因為這涉及與慣犯的不服從社會秩序的犯罪傾向作斗爭,這種犯罪傾向是所有不可矯正的違法者所共同具有的特徵,在馮·李斯特看來,這要比根據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所侵害的不同法益的質量給予不同處罰重要得多。馮·李斯特認為,「盜竊、窩贓、搶劫、勒索、詐騙、縱火、毀損、強奸和強奸兒童」,只要是慣犯所為,那麼,它們對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危害是一樣的【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169頁及以下幾頁】。
關於障礙3:確定刑法的特殊預防目的。 將刑法的目的確定為特殊預防,不僅僅是轉為行為人刑法,而且還要將行為人的個性置於刑法利益的中心位置。之所以將犯罪人的個性作為量刑的基礎和標准,是因為通過特殊預防,犯罪人的個性首先能夠成為刑法措施的目的: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之刑法必須將改變犯罪人的個性,使之在將來的生活中尊重刑法規范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因此,可以得出結論認為,必須尋找有效的行為調節和個性研究方法,並將這些方法始終如一地運用於犯罪人。為了盡可能有效地實現特殊預防目的,刑罰制度必須具有靈活性可變化性。馮·李斯特認為,「具體的刑罰制度的價值取決於使實現刑罰目的成為可能的保安性和靈活性。每一種具體的刑罰措施必須同樣具有保安性和靈活性」【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164頁】。
三、簡要之結語
實際上,在刑罰執行中追求特殊預防目的,存在使犯罪人成為不正當治療的被害人的可能性。確定刑法的特殊預防目的,正如馮·李斯特所堅持的那樣,有可能侵犯當事人的權利,如侵害對其陰私權和意志自由的保護,分割其作為一個人而被承認和尊重的正當要求,而不是成為國家權力的犧牲品。
對馮·李斯特的主張或者說思想進行分析之後,我們不難發現,他的刑事政策計劃(當然不僅僅局限於其「馬堡計劃」中)表明了這樣一種傾向,只有當刑法所涉及的當事人的權利成為刑事政策目的之障礙時,當事人的權利才受到限制。他的「在刑法中實施目的思想」的要求,盡管毫無疑問地具有啟蒙性質或影響,但不能被誤解為要求構建自由主義和人道主義刑法。馮·李斯特的目的思想所追求的是有效的以行為人為中心的刑事政策,它涉及這樣一個問題,即國家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實現其刑法目的。馮·李斯特完全是從純技術上,而沒有從道德和公正的角度來對待該問題的。易言之,在馮·李斯特看來,最重要的是何種措施和方法最能有效地實現刑事政策目的,而何種刑事政策目的、而何種刑法措施和方法,在規范上是被認為公正的在他看來是無所謂的。公正的刑法被馮·李斯特與有利於刑事政策的刑法等而視之:只要符合公眾利益,可以不擇手段【鮑爾曼:「無節制的刑事政策——關於馮·李斯特的馬堡計劃」,載奧地利《犯罪社會學書目》1984年第11期,總第42期】。
㈢ 李斯特與刑事社會學講述了什麼
弗蘭茨·馮·李斯特,是德國刑法學家,刑事社會學派的創始人。1851年3月2日,李斯特生於奧地利的維也納。父親愛德華·馮·李斯特曾經擔任檢察署長,他的堂兄弟弗蘭茨·李斯特是德國著名的作曲家。1875年李斯特在奧地利的格拉茨擔任刑法教師。以後,他先後在德國的吉森、馬爾堡、哈勒和柏林各大學擔任教授,並在馬爾堡、哈勒和柏林等地開辦刑法研究所,他在刑法教學和研究所中培養了一大批學生。
1881年李斯特創辦了《刑法學雜志》,1889年他與比利時邢法學家普林斯和荷蘭邢法學家哈默爾共同發起組織國際刑法學聯合會。這個組織主要是在德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等國開展調查犯罪原因和探索控制犯罪方法的活動,實行刑法的改革。國際邢法學聯合會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時解散,1924年由巴黎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們發起復建,改名為國際邢法學會。
李斯特的主要著作有《德國刑法教科書》、《刑法的目的觀念》、《德國和外國執行刑法的比較情況》,此外還有《從比較法律說明現代的刑事法制》。李斯特還是一位國際法學家,著有《國際公法的系統說明》。
19世紀下半期起,資本主義逐漸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許多資產階級國家的刑法適應壟斷資產階級的需要,公開拋棄資產階級上升時期標榜的「民主」、「法制」的外衣,更加赤裸裸地鎮壓工人階級和人民群眾的革命斗爭。德國在1878年根據俾斯麥的倡議通過了一項鎮壓社會民主黨企圖危害社會治安的法律,這項法律為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所仿效。同時,由於帝國主義時期社會矛盾和階級斗爭的激化,各種犯罪急劇增長,犯罪構成更加復雜,舊的刑法學派已經不可能解釋這種現象的原因,也無力同日益增長的犯罪作斗爭。
以李斯特等為代表的新的刑法學派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近代所稱新舊邢法學派之爭,就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德國引起的,以後發展成為世界性的爭論。
所謂舊派,就是刑事古典學派,其主要代表有義大利的貝卡利亞,德國的費爾巴哈和賓丁。新派就是刑事社會學派,其主要代表就是李斯特,還有義大利的非里等。「報應刑」論,是舊派邢法的理論基礎,而「教育刑」或「目的刑」論,則是李斯特的刑事社會學派的刑罰理論的核心。
李斯特運用資產階級社會學的觀點和方法來研究刑法,在吸收了義大利刑法學派思想的基礎上,創立了刑事社會學派。這個學說的哲學理論基礎,是實證主義和決定論,在認識論和方法論上,主張與自由意義的「理性人」相反的「經驗人」,而這種經驗人則是以社會學和自然科學的認識,以社會規律和自然科學規律中的因果法則充實起來的。刑事社會學派的所謂決定論認為,犯罪是犯罪的條件所決定的,是這個條件所產生的結果。因此,他們認為,研究刑罰本質,應在國家邢罰制度和社會現象中找原因。
關於犯罪產生的原因,李斯特認為,人是一定社會中的人,這就需要研究犯罪者本身具有的內在和外在的各種原因,他在承認個人的生理因素對人的行為的重要影響同時,著重指出社會因素的決定性作用,諸如失業、貧困、酗酒、煙毒、娼妓、物價高昂等社會環瑰。他強調要研究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為,他的口號是:「刑罰不對行為而是對行為者」。當然,這並不是對犯罪行為置之不顧,而是應著重考慮犯罪人的反社會性或社會危險性,並依照社會危險性的不同程度對犯罪者分類,從而採取不同的刑罰。
在刑罰理論上,李斯特是教育刑論或目的刑論的倡導者,他主張刑罰不是一種本能或原始的同害報復,而是以改造罪犯保全社會為出發點。不但要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教育改造,使其盡快復歸社會;而且要根據犯罪者的社會危險性所侵害社會利益的程度,適用相應的刑罰,以達到保衛社會的目的。
李斯特的教育刑論主張刑罰的個別化,即根據犯罪者已成「罪型」和「潛在」社會危險性以及人格形成過程和復歸社會可能性的大小,來適用相應的刑罰,同時,把犯罪者分為偶犯、慣犯、可能改造和不可能改造等類,按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刑罰。他提出對累犯,其中包括犯過輕微罪行的累犯採取特別嚴重的刑罰措施。
李斯特還是資產階級邢法中的保安處分理論的奠基人之一。所謂保安處分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產階級刑法中發展起來的一種刑罰制度,它是刑罰以外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適用對象從犯罪人擴大到嫌疑犯或有妨礙社會秩序嫌疑的人。
從19世紀末開始,資產階級國家刑事立法上都規定了這種保安處分制度。最早從理論上闡述這個制度的,是18世紀末期的德國學者庫萊茵,但是當時並沒有產生很大影響。到了19世紀末,由李斯特、菲里和瑞士的斯托斯等人將這個理論發展完善起來。
李斯特在《刑法的目的觀念》一書中,論述了刑罰必須以防衛社會、預防再犯、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他認為,刑罰不應該是對於犯罪的報應,而是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李斯特主張「矯正可以矯正的罪犯,無法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對那些不能矯正的「危險狀態的承擔者」採用不定期刑,或者在服刑後送入習藝所或其他特設的機關;對於那些處於犯罪前的「危險狀態」的人,社會有權採取預防性的「保安處分」,以免遭受危害。他的這些論斷,實際上為保安處分作了理論上的論證,對於資本主義國家刑事立法和保安處分制度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在國際法學說方面,李斯特是屬於實在法學派。他主張,「國際法是確定屬於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達到其生存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他認為,國際法的根據,不是自然的理性,而是表現在條約或習慣之中的各國的共同認可。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李斯特這一派的觀點在國際法學界具有很大的影響。
㈣ 現代西方法學家判定犯罪的依據是什麼
只要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即可
㈤ 憲法的名言警句
1、法寬則刑者少,刑者少則民為恥矣。——崔敦禮
2、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沖突的首要渠道。——埃爾曼
3、法律因罪惡而發展,並且懲辦罪惡。——弗洛里奧
4、如果我們的法律只是自然規律的幼芽,它毫無疑問是好法律。這樣的法律可以抑惡揚善。——大仲馬
5、大海和陸地服從宇宙,而人類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轄。——西塞羅
6、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事情的權利。——西塞羅
7、法律的真諦,就是沒有絕對的自由,更沒有絕對的平等。——郭道暉
8、自由是一種必須有其自己的權威、紀律以及制約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9、救濟走在權利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利。——英美法諺
10、犯罪人有復歸社會的權利,社會有使犯罪人復歸社會的義務。——安塞爾
11、法律的基本意圖是讓公民盡可能的幸福。——柏拉圖
12、如果法律沒有恐懼支撐,它絕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13、如果法律是非正義的,它就不能存在。——奧古斯丁
14、沒有哪個社會可以制訂一部永遠適用的憲法,甚至一條永遠適用的法律。——傑斐遜
15、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亞里士多德
16、綱紀廢棄之日,便是**興起之時。——威·皮物特
17、好法律是由壞風俗創造出來的。——馬克羅維烏斯
18、法律職業的社會地位是一個民族文明的標志。——費爾德
1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
20、只要不違反公正的法律,那麼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亞當·斯密
21、不得為了公共利益而無原則地犧牲個人自由。——李斯特
22、如果行**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宿命,那麼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力相抗衡。——棚瀨孝雄
23、法律規定得愈明確,其條文就愈容易切實行。——黑格爾
24、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25、法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學,也不在司法判決,而在社會本身。——埃利希
26、解釋法律系法律學之開端,並為其基礎,系一項科學性工作,但又為一種藝術。——薩維尼
27、民眾對權利和審判的漠不關心的態度對法律來說,是一個壞兆頭。——龐德
28、石以砥焉,化鈍為利;法以砥焉,化愚為智。——劉禹錫
29、憲法創制者給咱們的是一個羅盤,而不是一張藍圖。——波斯納
30、國家一旦沒有了正義,就淪落為一個巨大的匪幫。——奧古斯丁
望採納,謝謝
㈥ 復旦法學專業的學長學姐進來一下
額 這個問題你可以到復旦法學院的網站上看他們的培養計劃好了
書么,你自己現在不用買的。
老師,到學校問你們學長就好了
大一法學都是學基礎的課程的,比如法制史,憲法,法理學。有的可能會有民法,刑法。大一的課一般不多的
法學的學生建議你看看南方周末(報紙),然後多看看法學家的書或者BLOG,國內的比如賀衛方,朱蘇力,孫笑俠等等
國外的就比較多了,哈耶克,盧梭,李斯特,德沃金,奧斯丁,馬克思韋伯等等
祝你成功!
㈦ 時間的名言有哪些
世俗有「時間是金錢」這句話,所以竊取他人時間的小偷,當然該加以處罰。
卡耐基(美國教育家)
時間一點一滴凋謝,猶如蠟燭慢慢燃盡。
葉芝(愛爾蘭詩人)時間能消除一切仇怨。在時間面前,世間的一切仇恨都顯得微不足道和軟弱無力。
鄭淵潔(中國童話作家)
時間迅疾地飛去我們多麼希望一切事物能與它同飛。
尼采(德國哲學家)
時間流逝,像平靜的河水,沒有一道裂痕,沒有一道皺紋,從容不迫,好像永生永世都應該如此。
羅曼·羅蘭(法國作家)
金錢與時間是人生兩樣最沉重的負擔。最不快活的就是那些擁有這兩樣東西太多,多得不知怎樣使用的人。
約翰遜(美國政治家)
忽視當前一剎那的人等於虛擲了他所有的一切。
席勒(德國作家)
真正的敏捷是一件很有價值的事。因為時間是衡量事業的標准,一如金錢是衡量貨物的標准。
弗蘭西斯·培根(英國哲學家)
時間是人的財富、全部財富,正如時間是國家財富一樣,因為任何財富都是時間與行動化合之後的成果……
巴爾扎克(法國作家)
世上真不知道有多少能成就功業的人,都因為把難得的時間輕輕放過以致默默無聞了。
莫泊桑(法國作家)
平庸的人關心怎樣耗費時間,有才能的人竭力利用時間。
叔本華(德國哲學家)
那些敢於失去一天的人,是危險的奢侈;那些敢胡亂用它的人,更可謂不顧死活。
荷馬(古希臘詩人)
如果你浪費你的工作時間,你就會感覺到你犯了不能寬恕的罪惡。
海明威(美國作家)
一個膽敢浪費一小時時間的人是未曾發現人生價值的人。
達爾文(英國科學家)
人生最大的悲痛莫過於辜負青春。
薄伽丘(義大利作家)
取道於「等一等」之路,走進去的只能是「永不」之室。
塞萬提斯(西班牙小說家)
時間能治好憂傷和爭執,因為我們在變化,我們不復是原先的人。
帕斯卡(法國物理學家)
青春時代是一個短暫的美夢,當你再醒來時,它早已消逝得無影無蹤了。
莎士比亞(英國戲劇家、詩人)
時間的步伐有三種:未來姍姍來遲,現在像箭一般飛逝,過去永遠靜立不動。席勒(德國作家)
憑著日晷上潛移的陰影,你也能知道時間在偷偷地走向亘古。
莎士比亞(英國戲劇家、詩人)
我荒廢了時間,時間便把我荒廢了!
莎士比亞(英國戲劇家、詩人)
你沒有最有效地使用而把它放過的那鍾點是永遠不能返回了。
列夫·托爾斯泰(俄國作家)
時間會刺破青春表面的彩飾,會在美人的額上掘深溝淺槽,會吃掉稀世之珍、天生麗質,什麼都逃不過他那橫掃的鐮刀。
莎士比亞(英國戲劇家、詩人)
時間的無聲的腳步,往往不等我完成最緊急的事務就溜過去了。
莎士比亞(英國戲劇家、詩人)
時間往往會給那不能理解的東西改換名稱。
李斯特(匈牙利作曲家)
時間帶走一切,長年累月會把你的名字、外貌、性格、命運都改變。
柏拉圖(古希臘哲學家)
時間是吞噬一切的。
奧維德(古羅馬詩人)
時間悄悄地、慢慢地摧毀一切。
凱末爾(土耳其政治家)
除了時間,什麼也不屬於我們。
塞內加(古羅馬哲學家)
結局和開始根本沒有這種東西,有的只是時間。
佛洛斯特(奧地利作家)
真理是時間的孩子,不是權威的孩子。
萊希特(德國哲學家)
消磨時間者,亦必消磨事業。
福布斯(美國經濟學家)
請聚精會神地聽時間說話,時間是最賢明的法律顧問。
培里克列斯(古羅馬哲學家)
在所有的批評家中,最偉大的、最正確的、最天才的是時間。
別林斯基(俄國文學批評家)
年輕的時候,日短年長;年老的時候,年短日長。
凱撒(法國作家)
任何事物都無法抗拒吞食一切的時間。
泰戈爾(印度作家)
時間與潮流不等待任何人。
司各特(英國小說家)
時間,只是在我們度過了以後才變得神聖起來。
約翰·巴勒斯(美國博物學家)
大樹倒下時才量得最准。
林肯(美國政治家)
明天的時光長於逝去的時光,行動的動力是我們不死的願望。不管何處是生命的盡頭,活一天就要有一天的希望。
萊蒙托夫(俄國詩人)
時間的奉獻比金錢的奉獻更有價值。
唐納德·特朗普(美國房地產商)
時間是人類發展的空間。
馬克思(德國思想家)
我們越是分析時間的自然性質,我們就越懂得時間的延續就意味著發明,就意味著新形式的創造,就意味著一切新鮮事物連續不斷地產生。
柏格森(法國哲學家)
時間是最大的革新家。
弗蘭西斯·培根(英國哲學家)
時間最不偏私,給任何人都是二十四小時;時間也最偏私,給任何人都不是二十四小時。
赫胥黎(英國博物學家)
上蒼賜給世人的時間是無限的。究竟怎樣賜給我們呢?是一下子就給我們一千年嗎?是把時間均勻地分成一個個清新的早晨。
愛默生(美國哲學家、文學家)
歷史是一首用時間寫在人類記憶上的迴旋詩歌。
雪菜(英國詩人)對時間的價值沒有深切認識的人,決不會堅韌勤勉。
西革尼夫人(美國作家)
時間是靈魂的「生命」。
朗費羅(美國詩人)時間是變化的財富。
泰戈爾(印度作家)
時間是送給我們的寶貴禮物,它使我們變得更聰明,更美好,更成熟,更完美。
托馬斯(英國冶金學家)
時間是神聖的禮物,每日是小小的人生。
盧保克(英國科學家)
時間能使人生色,也能使人毀滅。
歌德(德國詩人)只有把時間切斷的時候我們才會感到時間的流動和運動。
米歇爾·比托爾(法國作家)
選擇機會,就是節省時間。
弗蘭西斯·培根(英國哲學家)
時光會使最亮的刀生銹,歲月會折斷最強的弓弩。
司各特(英國小說家)
越是隔夜過得好玩,越是明朝顯得無聊。
羅素(英國哲學家)
時間是衡量事業的標准。
弗蘭西斯·培根(英國哲學家)
兩地之間最長的間隔是時間。
田納西·威廉斯(美國作家)
人生一世不就是為了化短暫的事物為永久的嗎?歌德(德國詩人)
時間就是能力等待發展的地盤。馬克思(德國思想家)
時間對於誰都是奔著走的。
莎士比亞(英國戲劇家、詩人)
時間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時間給空想者痛苦,給創造者幸福。
麥金西(英國作家)
時間是世界的靈魂。
畢達哥拉斯(古希臘數學家)
時間是偉大的導師。
伯克(英國作家)
時間是偉大的作者,她能寫出未來的結局。
卓別林(美國電影藝術家)
時間像奔騰澎湃的急湍,它一去無還,毫不流連。
塞萬提斯(西班牙小說家)
時間是人所能花費的一種最貴重的東西。
拉爾修(西班牙作家)
從我的左袋裡偷走白銀的角幣吧,但不要碰我的右袋裡面裝著黃金的時間!
霍姆斯(美國法學家)
人生是介於過去與未來之間的一瞬。
卡萊爾(英國作家)
在每個時代,「過去的好時光」只是一個神話。當時的人們誰也不曾認為那是好時光。
阿特金森(奧地利作家)
時間執行著公正不倚的法律。
馬尼利烏斯(俄國思想家)
時間是一切沖突的治癒者。
蒙森(德國歷史學家)
時間是一隻永遠在飛翔的鳥。
羅伯遜(美國作家)
時間是人類的天使。
席勒(德國作家)
我們知道,時間有虛實與長短,全看人們賦予它的內容怎樣。
馬爾夏克(法國作家)
我的產業多麼美、多麼廣、多麼寬,時間是我的財產,我的田地是時間。
歌德(德國詩人)
速度是很重要的。失去的土地總是可以復得的,失去的時間則將永不復返。
富蘭克林·羅斯福(美國政治家)
每個時代,都貶斥舊的錯誤,但卻都產生新的錯誤。
福勒(英國詞典編輯家)
凡有東西活著的地方,都攤開著記載時間的賬簿。
柏格森(法國哲學家)
那些對自己的時代所端出的菜餚沒有胃口的人,讓他們悲哀吧!
紀德(法國作家)
有三樣東西是永遠不會回來的:射出去的箭,說過了的話,度過的日子。
道梅爾(英國作家)
時光總是使它的顧客欠著賬,它借給他們分秒,卻要他們付回年歲。
霍姆斯(美國法學家)
時間就是生命,時間就是金錢。
本傑明·富蘭克林(美國科學家)
珍惜一切時間,用於有益之事,不搞無謂之舉。
本傑明·富蘭克林(美國科學家)
要延長白天的時間,最妙的辦法莫如從黑夜偷用幾個鍾頭!
狄更斯(英國作家)
每個人嘴上都談到時間的價值,但只有很少的人在行動上珍惜時間的價值。
切斯特菲爾德(英國作家)
最值得高度珍惜的莫過於每一天的價值。
歌德(德國詩人)
敢於浪費哪怕一個鍾頭時間的人,說明他還不懂得珍惜生命的全部價值。
達爾文(英國科學家)
隨著歲月的增長,我們對時間的價值越來越敏感。
哈茲里特(英國評論家)
不管饕餮的時間怎樣吞噬著一切,我們要在這一息尚存的時候,努力博取我們的聲譽,使時間的鐮刀不能傷害我們。
莎士比亞(英國戲劇家、詩人)
集腋成裘,聚沙成塔。幾秒鍾雖然不長,卻構成永恆長河中的偉大時代。
弗菜徹(美國作家)
智慧的總和就是獻身工作加上不浪費一分一秒。
愛默生(美國哲學家、文學家)
完成工作的方法是愛惜每一分鍾。
達爾文(英國科學家)
時間不能增添一個人的壽命,然而珍惜光陰可使生命變得更有價值。
盧瑟·伯班克(美國植物學家)
時間是所有事物中最難下分界和似是而非的;過去的已消逝,將來還未來臨,而現在則是我們試圖劃分的時候,馬上成為過去,像電光一閃,存在僅一剎那間。
科爾頓(阿根廷作家)
真正忙碌的人沒有時間去胡思亂想。
塞內加(古羅馬哲學家)
最浪費不起的是時間。
丁肇中(美籍華人、物理學家)
我們的生命皆由時間造成,片刻時間的浪費,便是虛擲了一部分的生命。
林肯(美國政治家)
如果可能,那就走在時代的前面;如果不能,那就同時代一起前進,但是決不要落在時代的後面。
布留洛夫(俄國畫家)
你要把時間當作一條河,你不要坐在岸旁,看它流逝。
紀伯倫(黎巴嫩作家)
醒來吧你的良宵已經來臨!醒來吧每瞬間貴如黃金!
普希金(俄國詩人)
不要為已消盡之年華嘆息,必須正視匆匆溜走的時光。
布萊希特(德國劇作家)
不要老嘆息過去,它是不再回來的;要明智地改善現在,要以不憂不懼的堅決意志投入撲朔迷離的未來。
朗費羅(美國詩人)
如果錯過了太陽時你流了淚,那麼你也要錯過群星了。
泰戈爾(印度作家)
與時間抗爭者面對的是一個刀槍不入的敵手。
塞繆爾·約翰遜(英國作家)
使時間短促的是活動,使時間漫長難忍的是安逸。
歌德(德國詩人)
一個人越知道時間的價值,越感覺失時的痛苦。
但丁(義大利詩人)
當許多人在一條路上徘徊不前時,他們不得不讓開一條大路,讓那珍惜時間的人趕到他們的前面去。
蘇格拉底(古希臘哲學家)
誰虛度年華,青春就要褪色,生命就會拋棄自己。
雨果(法國作家)
你熱愛生命嗎?那就不要揮霍時間。因為它是構成生命的材料。
本傑明·富蘭克林(美國科學家)
一生中的機會錯過以後,就沒有餘地能夠讓後悔來彌補損失!
狄更斯(英國作家)
在世界上我們只活一次,所以應該愛惜光陰。必須過真實的生活,過有價值的生活。
巴甫洛夫(俄國生理學家)
唉,你在一件壞的事情上損耗了多少好時光!
塞內加(古羅馬哲學家)
時間的無聲的腳步,是不會因為我們有許多事情需要處理而稍停片刻的。
莎士比亞(英國戲劇家、詩人)
記住吧:只有一個時間是重要的,那就是現在!它所以重要,就是因為它是我們唯一有所作為的時間。
列夫·托爾斯泰(俄國作家)
成功與失敗的分水嶺,可以用這五個字來表達我沒有時間。
本傑明·富蘭克林(美國科學家)
青春時代是一個短暫的美夢,當你再醒來時,它早已消逝得無影無蹤了。
莎士比亞(英國戲劇家、詩人)
只有把每天都當成是生命的最後一天,人才真正學有所獲。
愛默生(美國哲學家、文學家)
節約勞動時間就是等於發展生產力。
馬克思(德國思想家)
先生,快走吧!快跑吧!不要忘記世界是在六天內造成的。你可以向我索取一切,唯有時間例外。
拿破崙(法國政治家)
拋棄時間的人,時間也拋棄他。
莎士比亞(英國戲劇家、詩人)
天下最可貴的,莫如時日;天下最奢侈的,莫如浪費時日。
莫扎特(奧地利作曲家)
無人能使時鍾為我敲打已逝去的鍾點。
拜倫(英國詩人)
辛勤的蜜蜂永沒有時間的悲哀。
布萊克(英國詩人)
浪費時間叫虛度,利用時間叫生活。
楊格(英國作家)
浪費時間是一樁大罪過。
盧梭(法國啟蒙思想家)
一個人愈知道時間的價值,愈感覺失時的痛苦呀!
但丁(義大利詩人)
誰把握住時間,誰就擁有一切。人若把一生的光陰虛度,便是拋下黃金未買一物。
薩迪(波斯詩人)
最未好好利用時間的人,最會抱怨它的短暫。拉布呂耶爾(法國作家)
三延四拖,你就是時間的小偷。
上田敏(日本文學評論家)
珍惜一切時間,用於有益之事,不搞無謂之舉。
本傑明·富蘭克林(美國科學家)
最拙於運用時間的人,總是為時間的快如閃電而大發牢騷。
布律耶爾(法國道德批評家)
切勿坐耗時間,須知每時每刻都有無窮的利息;日計不足,歲計有餘。
本傑明·富蘭克林(美國科學家)
誰能一輩子從頭至尾用好白晝的時光,誰就一定會生活得更偉大。
阿爾科特(法國科學家)
在我們談話的時刻,令人欣羨的時光已消逝。抓住現在,盡量少相信未來。
賀拉斯(古羅馬詩人)
勤勉,不浪費時間;每時每刻做些有用的事,戒掉一切不必要的行動。
本傑明·富蘭克林(美國科學家)
想要有空餘時間,就不要浪費時間。
本傑明·富蘭克林(美國科學家)
如果我們無所事事地過了一天,自己就覺得好像犯了盜竊罪。
拿破崙(法國政治家)
時間不可空過,用之於有益的工作;一切無益的行為,應該完全制止。
本傑明·富蘭克林(美國科學家)
對游手好閑的人來說,日子長,年代短……那麼勞動吧!勞動的好處之一是把日子縮短、年代拉長,即擴大生活。
狄德羅(法國啟蒙思想家)
除了聰明沒有別的財產的人,時間是唯一的資本。
巴爾扎克(法國作家)
找空閑的時候,常常是我最忙的時候。
西塞羅(古羅馬哲學家)
時間是個常數,但對勤奮者說來,是個變數,用「分」計算時間的人,比用「時」計算時間的人,時間多五十九倍。
雷巴柯夫(俄國作家)
在時間的海洋里,勤奮工作的人一路順風,無所事事的人處處觸礁。
德萊頓(英國詩人)
善於利用時間的人,永遠找得到充裕的時間。歌德(德國詩人)
合理安排時間,就等於節約時間。
弗蘭西斯·培根(英國哲學家)
心靈的致命的仇敵,乃是時間的磨蝕。
羅曼·羅蘭(法國作家)
如果你愛永恆,就該很好地利用時間。昔日不能再回來,明天也不一定有保證。
弗朗西斯·誇爾斯(美國作家)
一切節省,歸根到底都歸結為時間的節省。
馬克思(德國思想家)
我不是用小時來行動,而是用分鍾來行動的。蘇沃洛夫(俄國元帥)
我的生活過得像鍾表的機器那樣有規則,當我的生命告終時,我就會停在一處不動了。
達爾文(英國科學家)
時間有限,不只由於人生短促,更由於人事紛繁。我們應該力求把我們所有的時間用去做最有益的事情。
斯賓塞(英國詩人)
完成工作的方法是愛惜每一分鍾。
達爾文(英國科學家)
時間應分配得精密,使每年、每月、每天和每小時都有它的特殊任務。
誇美紐斯(捷克教育家)
正當地利用你的時間!你要理解什麼,不要舍近求遠。
歌德(德國詩人)
時間無涯的荒漠里,沒有早一步,也沒有晚一步,剛巧趕上了!
張愛玲(中國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