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目前世界上著名的法學家都有誰
格老秀斯、孟德斯鳩、傑里米·邊沁、薩維尼、霍姆斯、韋伯、龐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納
以下是我網路的一些節選,
格勞秀斯,荷蘭人,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被人們同時尊稱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曾任律師、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捲入荷蘭政治、宗教沖突而被監禁,1621年脫獄成功,避居法國,長期從事寫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駐法使節,1645年從瑞典返回時病死於途中.他的研究范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面.在他的法學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監禁期間所寫的關於荷蘭古代法和羅馬法的書,名為《荷蘭法律導論》,其他三本都是關於國際法的著作.
孟德斯鳩,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他的著述雖然不多,但其影響卻相當廣泛,尤其是《論法的精神》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
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國的法理學家、功利主義哲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改革者.他是一個政治上的激進分子,亦是是英國法律改革運動的先驅和領袖,並以功利主義哲學的創立者、一位動物權利的宣揚者及自然權利的反對者而聞名於世.他還對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有重大的貢獻.
薩維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國法學家.歷史法學派主要代表,該派首創人G.胡果(1764~1844)的學生.貴族家庭出身.1800年開始先後在馬爾堡大學和巴伐利亞州蘭茨胡特大學任教.1810年柏林大學創辦後他到該校任教,達30年之久,在此期間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學校長和普魯士王子的法學教師,並創辦歷史法學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魯士政府的修訂法律大臣.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1841年-1935年)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州波士頓,曾加入美國聯邦軍參加內戰,1866年成為律師,1882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和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該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被公認為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社會法學和現實主義法學的奠基人.他在《普通法》一書中針對法律形式主義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的法律經驗論和「法律是對法院將要做什麼的預測」的法律預測論,闡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則,為法官自由裁量權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國普通法的精神,吹響了美國法哲學的號角.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1870年,龐德出生於美國內布拉斯加州的Lincoln.龐德在內布拉斯加大學(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學習植物學,分別於1888年和1889年獲得學士和碩士學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學法學
院學習,一年後轉到西北大學法學院,在那裡讀完了法律學位.他返回內布拉斯加州開業當律師,繼續他的植物學研究.1898年,他在內布拉斯加大學獲得了植物學博士學位.
羅納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1931—— )是當代最著名、最活躍的法理學家之一.德沃金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州,先後在哈佛學院、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位.羅納德·德沃金被公認為當代英美法學理論傳統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總的來說,德沃金所展現的是一種由政治自由主義指導的法理學.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廣泛的討論,其中既有贊同者,亦有批判者.
波斯納(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來最為傑出的法律經濟學家之一.他將人們從互相自願的交易中各自獲得利益的簡明經濟理論和與經濟效率有關的市場經濟原理應用於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研究,為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從而對法學一般理論的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貳』 世界著名法學家有哪些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蘭人,14歲入大學,攻讀數學、哲學和法
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7歲任律師,20歲任荷蘭律師公會主席。他的研究范圍相當
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
面。他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
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
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格老秀斯在法學上有兩個重要地位:第一,開創
了國際公法學,被人們譽為「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國際法領域中提出了一系
列較為完整的原則,這些原則對國家關系的調整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對後來
國際法理論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家中第一個比較
系統地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臘和古羅馬思想家自然主義自然法
理論的精華,揚棄和擺脫了中世紀神學主義自然法的桎梏,開創了近代理性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學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學
化,同時,將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特別是幾何學的實證方法引入法學研究,推導
出一系列相關的命題。
孟德斯鳩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鳩生於法國名城波爾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園,
其家族,是當地有名望的「穿袍貴族」,即取得了貴族稱號的資產階級。19歲的
孟德斯鳩獲得法學學士的學位,並擔任了議會律師;先後被選為英國皇家學會會員
和柏林皇家科學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鳩去世,享年66
歲。1721年,他匿名發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許多當時的重大社會問題
上,向傳統的封建觀念宣戰,在18世紀啟蒙運動中,成為思想解放運動的火種。
1748年,孟德斯鳩發表了《論法的精神》一書,該書堪稱是資產階級法學
的「網路全書」,被伏爾泰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對後來美國獨立戰爭中
的《獨立宣言》、法國大革命中的《人權宣言》都有巨大的影響。孟德斯鳩的社會
政治理論尤其是關於分權和法制的學說,超越了國界,對各國資產階級政治和法律
制度的確立起著重大的推動作用和深刻的影響,對中國資產階級改良派也產生了相
當大的影響。《論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嚴復譯成中文,以《法意》的書名
出版。孟德斯鳩仍不愧為18世紀法國的傑出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愚昧和專制黑暗
中發出了最初的吶喊,他的思想學說是法國大革命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思想
中的一份寶貴財產。
邊沁
耶利米,邊沁(Jeremy,Benthan,1748——1832)是英國法學家、哲學家、倫
理學家自由主義學說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義學說的創始人。他出身子一個律師家
庭,有「神童之譽」,13歲進入牛津大學學法律,十六歲畢業後曾一度從事律師事
務,後轉而專門從事法學理論研究。1781年起擔任倫敦大學教授,1832年創辦了著
名的「威斯敏斯特評論」。邊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論》 (1776年)、 《道德與
立法原則導論》 (1789年)、《司法證據原理》(1827年),《憲法典》(1830
年)。其中《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學說代表了自由資本主
義時期英國資產階級利益,是這一時期具有影響力的學說,其著作後被編成《邊沁
文集》山版。邊沁學說的中心是功利主義,他極力反對17、18世紀以來的古典自然
法學的理性法觀點,認為它們是虛構的;大自然將人類置於苦樂兩大主宰之下,人
的天性是避苦求樂,功利原則就是一切行為都適從這兩種動力的原則。謀求功利是
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別是非、善惡的標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動遵循的原則,
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則。最好的立法是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
法就在於促進社會幸福。他認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須達到四個日標:即公民的生
存、富裕、平等和安全。應該說,邊沁對19世紀30年代英國立法還是起到了巨大的
推動作用,推動了塞繆爾羅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魯厄姆勛爵所主
張的法律體系改革。
薩維尼
薩維尼(1779—1861)薩維尼從十六歲開始學習法律,1800年起開始法學教學
活動,1813年任柏林大學校長。先後曾擔任了普魯士國務委員會成員、法官、法律
上訴部部長、立法—上訴委員會委員、國務部主席。主持該部制定了1848年《票據
法》、《普魯士刑法典》、《帝國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紀羅馬法史》、《當
代羅馬法體系》、《作為當代羅馬法部分的債法》、《歷史法學雜志》。薩維尼在
法學史上被作為所謂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歷史法學派這一表達具有薩維尼自己的
烙印,其出發點是當代法乃是通過法學的歷史性而不是通過理性法的抽象或者開明
立法者的命令而預先確定的。薩維尼由此得出了影響深遠的法學方法和法律政策上
的結論。薩維尼是他的時代影響最偉大的法學家和法學教師。不管是在法學還是在
法律實踐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跡。他的學說在當代雖然扮演著無關緊要的角
色,但他的遺產對與德國法以及國家法都具有重要意義。薩維尼在當代不僅僅是作
為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而著名,他還經常被稱為現代法學的締造者。盡管歐洲法學
被分為各個國家的法學,但薩維尼的思想涉及到了整個歐洲。他劃定了法國民法典
的勢力范圍,並且繼續遵循羅馬法這一基礎,這一點不同於大多數其他大陸國家。
薩維尼起決定性作用並參與形成的學說匯纂法學在後來對其他一些國家立法起到了
作用。薩維尼從開始就接受了將「歷史的」方法和「體系的」方法結合起來的要
求,他是第一個發展出體系化的、內容廣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確立同時
就將其置於特定歷史環境之中。因此,圍繞思考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徵,他擴大了對
符合歷史的法學的理解,這種法學同時也就超出了單純歷史科學的范圍並形成一種
區分,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就是建立在其獨立性基礎上的。薩維尼對19世紀的科學產
生了深遠影響,這一點不僅體現法學領域,而是兼跨歷史、法律和哲學不同領域。
霍姆斯
霍姆斯(O.W. Holmes,1841~1935)。美國現代實用主義法學的創始人。1866
年畢業於哈佛大學法學院,在波斯頓從事一段時間的律師工作之後,於1870年入哈
佛大學法院擔任講師、教授,1882年12月擔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
長。1902年~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學說,主要體現在他於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
f the Law)、他逝世後出版的判決意見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見解》(The Judicia
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發表的一系列論文
之中.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偉
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爾不群,特立獨行,也是最特殊的一個人。這首先反映在
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為一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為一個法律思
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學,如果不了解他作為法官的經歷,就
會錯過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實上,他思想中的許多精華並不是通過專著的
形式表現出來,而是散見在他的司法意見、演講和書信之中。在某種意義上,他作
為法官所做出的許多判決,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據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
種意義上也代表了一種美國的精神,代表了實用主義哲學和普通法的某種意義上的
結合。
韋伯
社會法學的大師
馬克斯·韋伯(Max.Weber,1864-1920),德國著名社會學家,也是現代一
位最具生命力和影響力的思想家。其著作有:《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政
治論文集》,《學術理論論文集》,《社會史與經濟史論文集》,《社會學和社會
政策論文集》,《經濟與社會》等。韋伯1864年4月21日生於埃爾福特,1882年入
海德堡大學學習法律,1884年入柏林大學攻讀法律。隨後在柏林大學教授羅馬法、
日耳曼法及商法,後學術重心從法學轉向經濟學。1894年後先後任弗萊堡大學的經
濟學教授和政治科學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潰,被迫停止一切教學、研究與
政治活動。1903年重返學術活動。1910年參與創立德國社會學學會,後於1913年因
社會學方法論之爭退出德國社會學會。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韋伯理解的社
會學思想,對於改變實證主義方法論的一統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現象學社會學
的產生。他的社會行動理論是T.帕森斯結構功能主義的思想先驅,並對微觀社會學
起到啟迪作用。有關官僚制的論述對組織社會學和政治社會學發生重要影響,也是
法蘭克福學派批判理論的思想來源。他的宗教社會學對比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
想啟發作用。當代西方一切重要社會學理論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從韋
伯著作中汲取營養。韋伯社會學之於中國的獨特之處還在於:他站在比較世界法律
文明的宏觀立場上,對東方社會及其法律體系進行了廣泛而深刻的理論思考,特別
是他著力探討了傳統中國社會結構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質。然而我們了
解和探討韋伯卻是在現代。在思想禁錮的20世紀80年代,我們把韋伯當做馬克思的
敵人來對待,幾乎在那時連韋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圖揭示傳統中國社會與
法律的運作規律,試圖解釋中國法律現代化可能性問題,作為一位研究中國傳統社
會與法律文化的「偉大外行」,韋伯的思路是值得我們重視的。
龐德
龐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國著名法學家,社會學法學派的主要代
表之一。出身於法官家庭。曾任律師、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訴委員會委員、內
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07年起先後在西北大學、芝加哥大學和哈佛大學執
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長達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曾任中華民
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顧問。他的主要著作有《社會學法學的范圍和目
的》(1911~1912)、《法哲學導論》(1922)、《法制史闡述》(1923)、《法
和道德》(1924)、《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1942)、《法的任務》(1944)、
《正義來自法律》(1951)和《法理學》(5卷集,1959)。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是
與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過渡和一戰後發生在美國的制度和意識形態的變革相伴而生的,在長達五十餘年的法學生涯中他致力於法律體系和法理學的批判與重構工作。
其學說的思想淵源主要是實用主義哲學、美國L.F.沃德(1841~1913)和E.A.羅斯
(1866~1951)的社會學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義法學。龐德是20世紀西方各
國,尤其是美國法學界權威的法學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會法學長期以來在法學中
佔有主導地位。
哈特
哈特(H.L.A.Hart,1907~ ),英國法學家,現代西方新分析法學的代表。
1929年畢業於牛津大學,1932年任出庭律師,1952年任牛津大學教授,1978,年退
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論》(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
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懲罰與責任》(1968年)、《功利與權利》(1979
年)、《法理學和哲學論文集》(1983年)等。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西方最負
盛名的法學家之一,由他創立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是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之一
(另兩派是新自然法學和社會學法學),在對法的概念的分析與法律現象的說明、法
律關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正因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自
20世紀50年代登上歷史舞台以來,統治英國已達半個世紀,仍能保持強大的控制
力。哈特關於法的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學說,是在與美
國法學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長期論戰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堅持了奧斯汀的法實證主義的立場,同時,又
對其作了修正,從而使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進一步適應了戰後英國的社會現實。目
前,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已為新一代西方法哲學家拉茲和麥考密克等所繼
承、發展,該學派作為當代西方的一個重要法學流派還將繼續存在。
德沃金
德沃金是當代最著名、最活躍的法理學家之一。德沃金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
州,先後在哈佛學院、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
位。他起初的興趣是哲學,但在牛津時開始學習法學,從此發現了自己的真正興趣
所在,隨後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1957年畢業後進入美國最高法院,任法官漢德
(Learned Hand)的辦事員,以後又當過律師。1962年成為耶魯大學教授,1969年
他應邀擔任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開始同時擔任紐約
大學法學的教授至今,他還不定期地擔任過哈佛大學、康奈爾大學、普林斯頓大學
教授,1984年以來還是倫敦大學(大學學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應邀來
我國清華大學、復旦大學和浙江大學作過講演。羅納德·德沃金被公認為當代英美
法學理論傳統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總的來說,德沃金所展現的是一種由政治自
由主義指導的法理學。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廣泛的討論,其中既有贊同
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學體系中,有四個主要的觀點(它們構成了當代
法學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批判並超越法律實證主義;第二,堅持認為法
律理論依賴於政治與道德理論;第三,把法律理論根植於一種解釋理論;第四,將
平等的政治價值作為法律理論的核心部分[注1]。這四部分前後是聯系在一起的。
法律實證主義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對象,也是論證的起點;德沃金將政治與道德價
值融入自己的解釋理論中,作為選擇判斷的標准;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一種平等與自
由的政治社會。《法律帝國》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體現了他的法律與政治
思想。雖然德沃金的基本觀點較之以往沒有根本性的改變,但在研究方法上卻發生
了重大轉向。主要著作有《認真看待權利問題》、《原則論》、《自由論》、《法
律的帝國》等。他從60年代初就開始撰文批判實證主義法學,特別是批判H.L.A.哈
特的學說,認為是實證主義法學最新的典型。他的學說以「權利論」(right thesis)作為核心。他之所以強調規則、政策與原則之分,就是為了強調個人權利,即
原則。他又認為,他所有個人權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權利,即「政府不僅必須關
懷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關懷和尊重人民」。
波斯納
波斯納(R.A. Posner,1939~ ),1959年在耶魯大學獲得文學士學位,1962
年在哈佛大學獲得法學士學位,先後年赴斯坦福大學任教和芝加哥大學教授,1981
年任美國聯邦第七巡迴區上訴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經濟學分析》(19
73年)、《正義的經濟學》(1981年)、《侵權行為法:案例與經濟學分析》(19
82年)等。波斯納作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經濟學的成果,構建了用經濟
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體系。《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其成果的傑出代表。正是
波斯納的法律經濟分析理論,才得以有一個以"法律經濟學"命名的獨立學派。波斯
納將20世紀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權論文和科斯關於社會成本問題的論文
發表以後的法律經濟學稱為"新法律經濟學"。在《法律的經濟分析》第二章中,科
斯說,"新法律經濟學"--過去30年來發展起來的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
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權法、契約法、賠償法和財產權
法等普通法領域;懲罰的理論和實踐;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論
和實踐;法律實施和司法管理;以及憲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學。波
斯納有個著名的觀點: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麼,權利應賦予那些
最珍視它們的人。波斯納在對法律進行經濟學分析時始終貫穿著經濟效益觀,使之
成為取捨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標准,因而招致許多信奉正義觀念的法學家的激烈抨
擊。
『叄』 法理學之父、刑法之父、民法之父、國際法之父…知道多少答多少吧,謝謝!
法理學之父:英國約翰·奧斯丁刑法之父;貝卡里亞,中國近代刑法之父:沈家本民法之父;薩維尼,中國民法之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佟柔國際法之父:荷蘭著名法學家雨果.格勞塞斯。
『肆』 當今中國的法律之父是誰
中國法律現代化之父沈家本
『伍』 中國現代立法法之父叫什麼名字
周旺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治建設顧問,中國法理學會副會長。曾一度被稱為「中國立法學之父」。
『陸』 著名的法理學名言
法理學 名人名言
1、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2、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3、造法易,執行難。4、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5、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6、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7、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8、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9、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10、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11、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於預謀、或者是基於沖動、或者是基於偶然。12、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13、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14、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15、警察是法庭的僕人。(警察必須根據法庭傳召出庭作證)16、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17、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18、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1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沖突的首要渠道。20、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麼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21、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22、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23、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麼司法。24、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25、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26、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恆要走向沖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27、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28、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柒』 周旺生有幾個老婆
姓名:周旺生
生日:1952年9月成就:中國立法學之父
簡介:周旺生,男內,1952年9月出生,安徽容無為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治建設顧問,中國法理學會副會長。
『捌』 除了法理學對法系的劃分方法及分類外,歷史上還有哪些西方人物提出了五大法系,且劃分的類型不同於法理學
法系
法
系:是具有共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要正確把握法系的含義,必須把法系同法律體系、法學體系、
法律文件體系、法律的歷史類型等概念區別開來。
1.法律體系是指由一個國家內部各個現行法律部門所構成的有機統一整體。也就是說,不包括國際法。而且法律部門也不同於部門法,前者包括憲法,後者一般不
包括憲法。 [1]
2.法學體系是指由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所組成的有機體系。它與法系有一定聯系,但又區別於法系。法學體系是一種學科體系,是一種學理分類。而法系是一種關涉傳統的體系,是一種現實分類。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確定性,但同時又具有一定的開放性與適時變化性。
3.法律文件體系可以劃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與法系比較起來是一個橫向分類與縱向分類的區別。
4.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歷史上法的階級本質和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對法所進行的基本分類。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分類方法之一種。與法系比較,前者側重時間性,後者側重地域性;前者側重實質特徵,後者側重形式特徵。法系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中華法系中國的封建法律和亞洲一些仿效這種法律的國家法律的總稱。法制史上的一個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個分別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華法系已經解體,現存的共三大法系。中華法系在歷史上不但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而且對古代日本、朝鮮和越南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2世界五大法系
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
3中華法系特點
中華法系開始形成於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時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國家與法產生於夏朝,以後經商朝到西周時期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大變革,成文法在各國頒布,到秦朝時中華法系有了雛形。秦朝的法律制度從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來看,已經很完備,初步確立了中國古代各項法律的原則。此後,經過西漢和東漢,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長達八百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體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議》,
這是中華法系完備的標志。唐朝以後,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學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還用的省(相當於中國的部)、
地方的縣(相當於中國的省)、府、道都是學習隋唐法制的結果。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過程中中華法系宣告解體,同時建立了中國近代法制的雛形。中華法系的
特點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主。第二,禮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則。第三,刑法發達,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中華法系具備的基本特點
①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擺脫了宗教神學的束縛。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家的綱常名教成了立法與司法的指導原則,維護三綱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由漢至隋盛行的引經斷獄,以突出的形式表現了儒家思想對於封建 法制 的強 烈影 響。中國封建法律與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紀法律體系中塗有神靈色彩的宗教法規是重要的組成部分,起過維護封建統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國,早在奴隸制末期神權法思想已經發生動搖。在中國封建法律體系中,不存在中世紀西方國家那種宗教法規,儒家的綱常名教代替了以神為偶像的宗教。
②維護封建倫理,確認家族法規。中國封建社會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倫理精神和原則滲入並影響著整個社會。
封建法律不僅以法律 的強 制力 ,確認父權
、夫權,維護尊卑倫常關系,並且允許家法族規發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內成文法是對國法的重要補充,在封建法律體系中佔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終是立法與司法的樞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發詔、令、敕、諭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廢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審判官,他或者親自主持庭審,或者以「詔獄」的形式,敕令大臣代為審判,一切重案會審的裁決與死刑的復核均須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西方 國 家 中世紀在相當長時間里,各級封建領主都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④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良、賤同罪異罰。中國封建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從曹魏時起,便仿《周禮》
八辟形成「八議」制度。至隋唐已確立了「議」、「請」、「減」、「贖」、「官當」等一系列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從法律上劃分良賤,名列
賤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種種歧視,同樣的犯罪,以「良」犯「賤」,處刑較常人相犯為輕;以「賤」犯「良」,處罰較常人為重。中國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國家
的封建法律一樣,是以公開的不平等為標志的。
⑤ 諸法合體 ,行政機關兼 理司法 。中國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直到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訴訟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整個封建時代,直到20世紀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變。
在漫長的封建時代,中央雖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它的活動或為皇 帝所左右 ,或 受
宰相及其他行政機關所牽制,很少有可能獨立地行使職權。至於地方則由行政機關兼理司法事務,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級雖專設司法官,實際仍是上
一級行政機關的附庸。在整個封建時代,中央司法機關的許可權不斷分散,地方司法許可權不斷縮小,這是封建專制主義不斷強化的結果。
4印度法系特點
印度法系公元5~7世紀以前古代印度奴隸製法及以其為基礎的古代緬甸、錫蘭(今斯里蘭卡)、暹羅(今泰國)、菲律賓等國法律的統稱。 古代印度居住著不同種族、不同風俗習慣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點是,都與宗教、道德規范和哲學聯系密切。印度古代法大體可分為佛教分支和婆羅門教分支,相互興替。它起源於婆羅門教法,後佛教興起,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為國教,婆羅門教法的影響遂逐漸縮小 ,而為阿育王 召集高僧編纂的三 藏經典所取代 。三藏即《律藏》、《經藏》和《論藏》,《律藏》記載佛教僧侶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規,《經藏》為釋迦牟尼說教集,《論藏》包含佛教哲學原理的解說。三藏佛教法,特別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質。後來佛教影響減弱,婆羅門教法又興盛起來。8~9世紀,婆羅門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義 ,改稱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稱為印度教法 。
婆羅門教法律將古老文獻《 吠陀》奉為經典 ,其中的《法經》起著法典作用,以後由各學派編輯成各種匯編,其中,流行最廣、後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後人假託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實際是約在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陸續編成,共12章,採用詩歌體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規范,以及哲學等內容,18世紀末葉由英國法學家W.瓊斯(1746~1794)從梵文譯成英文 。以上這些匯編並沒有像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樣,由國王明令公布,它們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包含著實際生活中通行的習慣和宗教戒律。
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權無限的君主專制制度,宣布國王是具有人形的偉大的神,其光輝凌駕於一切生物之上。還肯定了古印度奴隸制社會的種姓制度。四個種姓是:①婆羅門,即僧侶貴族,掌握教權,壟斷知識,享有種種特權,是最高種姓。②剎帝利,即武士貴族,握有政治軍事權力,是世俗統治者。③吠舍,包括農牧民、手工業者和商人,是社會的基本生產者。④首陀羅,是最低種姓,無任何權力,專為高級種姓服務。種姓實行世襲,界限森嚴,對社會影響極深。《摩奴法典》還規定奴隸來源有:被俘、為了得到給養、出生、購買、贈與、繼承和懲罰等七種。奴隸所得財產歸主人所有。此外,還有關於土地、債權、婚姻、家庭,繼承以及刑法、訴訟等方面的規定。
上述各國,包括印度在內,均已不再採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為歷史名詞,但在習慣中還保留有一些遺跡。
5大陸法系特點
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也屬於這一法系。 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
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
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
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6英美法系特點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7大陸與英美比較
兩大法系的比較 首先,法的淵源不同。
其次,法的分類不同。
第三,法典編纂的不同。
第四,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不同。
最後,在法律術語、概念上也有許多差別。
8伊斯蘭法系
伊斯蘭法系中世紀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各國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國家法律的總稱。又稱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蘭經》、聖訓教法學和阿拉伯原有習慣。《古蘭經》
中有許多內容涉及法律,是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聖訓是對《古蘭經》的解釋和補充,是僅次於《古蘭經》的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教法學是著名法學家對《古蘭
經》和聖訓中的伊斯蘭法原理的解釋和發展,實質上也就是為疆域擴展和社會生活復雜化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創制活動。阿拉伯原有習慣是伊斯蘭教創立前阿拉伯人
的古老觀念和處理民商事糾紛等方面的習慣。在這些習慣中,只有與伊斯蘭教義不相抵觸或被穆罕默德改
造、吸收到伊斯蘭教義中的才繼續有效。伊斯蘭法系是指以伊斯蘭法作為基本法律制度的諸國所形成的「法律傳統」、「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團」。
主要內容包括:①穆斯林義務。信仰真主是穆斯林的首要義務,穆斯林一詞意即信仰安拉、服從先知的人。每一個穆斯林必須執行5種善功,即念功、拜功、齋功、
朝功和課功(見伊斯蘭教)。 ②土地所有權。土地是安拉的財產,只有先知的繼承人哈里發才有權支配,阿拉伯貴族和普通自由人只
享有佔有權。後期,土地佔有者的權力逐漸擴大。麥加城及其鄰近地區是聖地,非穆斯林不得在該地居住。被征服地區的土地佔有者如果皈依伊斯蘭教,可以保留原
有土地。
③債權法。因致人損害所生之債和因契約所生之債已經分開。以宣誓確認的諾言必須實踐,食言者應以施捨贖罪,通常是釋放1個奴隸、救濟10個貧窮穆斯林、齋
戒3天等。
因欺詐、錯誤、強迫而締結的契約無效。非穆斯林不能購買土地和穆斯林奴隸。獎勵交易,禁止利息。
④家庭法。婚姻是一種契約,婦女不是締約當事人,而是契約的標的物,必須由監護人代為訂立;男方必須交聘金;一夫可娶妻4人。血統近親、乳母近親禁止結
婚。一方行為淫盪、宗教信仰不同等也禁止結婚。妻子應尊敬和服從丈夫,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如丈夫不贍養妻子,妻子才可以請求離婚。休妻制盛行,被休之妻
在一定期限內應仍居住原處,在此期限內丈夫可以與她言歸於好;休妻可進行3次,第三次為永久離別。婦女應披長衫,除丈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外,在
人前不能顯露身體面容;不能輕易和男人直接交談。
⑤繼承法。非穆斯林不能繼承穆斯林的財產,除近親屬(包括婦女)外,盟友也可繼承。每一繼承人都有應得一定份額,若有其他繼承人,這種份額依比例遞減。遺
囑人只能處分其財產的1/3。
⑥刑法。保留了阿拉伯人原來通行的血親復仇制度,若被害者近親屬同意,可繳納贖罪金。殺害自由穆斯林所繳納的贖罪金比殺害婦女和非穆斯林高得多。伊斯蘭法
認為肉體刑印象最深,最能起到儆戒作用,因而廣泛採用。對姦淫罪規定罰100鞭,女奴減半
;誣告婦女失貞罰80鞭;偷竊罪砍手;強盜罪斷右手左足;酗酒罪罰80鞭。背教、叛亂、瀆神等重罪處死刑(絞或斬)。
隨著穆斯林國家中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昔日伊斯蘭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復存在。在大多數穆斯林國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蘭法。但由於伊斯蘭教仍
是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之一,因而在各穆斯林國家裡,伊斯蘭法對穆斯林的行為,依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