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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思想是

發布時間: 2021-03-28 11:04:35

法學是什麼意思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法學,是關於法律的科學。法律作為統治階級制定的強制性規范,其直接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並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於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
法學是世界各國高等學校普遍開設的大類,也是中國大學的十大學科體系之一,包括法學、政治學、公安學、社會學四個主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上,業餘人士和普通老百姓習慣將法學專業稱之為法律專業。
在中國,法學思想最早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代被稱為「刑名之學」,從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⑵ 中國傳統法學思想有哪些不好之處

中國古代對法家的評價,多認為其將人性的灰暗面描述的太過刻薄,而忽略人性的光輝面。
荀子乃戰國時期趙國人,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提倡性惡論,荀子認為人與生俱來就想滿足慾望,若慾望得不到滿足便會發生爭執,因此主張人性生來是「惡」的,「其善者偽也」(偽,人為),須要「師化之法,禮義之道」,通過「注錯習俗」、「化性起偽」對人的影響,才可以為善。
荀子弟子韓非與李斯,變為法家重要人物,他們將儒家荀子重視的「禮」推進為「法」,以法制來威鎮士大夫與庶民。韓非同時也吸取了道家黃老之術,歸本於老子,講究無為,理想為「君無為,法無不為」。
朱熹對法家之批判有二:
一是只見刑名,「蓋老氏之學淺於佛而其失亦淺,正如申韓之學淺於楊墨而其害亦淺」;「楊墨之害甚於申韓,佛老之害甚於楊墨,楊氏為我疑於仁,墨氏兼愛疑於義,申韓則淺陋」。
二是慘核少恩,「後世之論刑者不知出此,其於申商之刻薄者,既無足論矣」。
進入現代社會以後,許多學者逐漸認識到,法家思想中充斥著鉗制言論自由、愚民弱民、極力維護君主獨裁、重農抑商、限制人口流動、對外侵略等一系列與法西斯主義相通的因子。

⑶ 論述:法家的主要法律思想

法家,中國春秋戰國時代一個以法治為核心的思想學派。這個學派否定了世襲貴族天然傳承的等級制度,認為「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史記•商君列傳》)他們在政治實踐中,獎勵耕戰,毀棄詩書,徹底與傳統文化決裂,主張以法治國。

這種流派主要盛行於戰國時的韓、魏、趙三國,而早期的法家學派人物亦來自這三國,如商鞅來自魏國、申不害來自韓國、慎到來自趙國等。法家中有三個學派:慎到重「勢」、申不害重「術」,商鞅重「法」,這些學派思想由韓國人韓非子集以大成,構成法家思想的終極核心。

法家這種學說乃一種純功利主義的思想體系,內容核心主要是針對君主如何加強統治。在戰國時代那種「捐禮讓而貴戰爭,棄仁義而用詐譎,苟以取強而已矣」的殊死競爭的情況下,法家這種思想在斗爭中確是相當實用,如秦統一六國就是明證,而儒家那種固守傳統的溫和政治主張就未免顯得有些「愚遠而闊於事情」了(《史記•孟子荀卿列傳》)。西漢後期,法家思想被「廢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儒家所吸收,並開始以儒法並用「儒表法里」的理論治理國家,獨立的法家學派逐漸被排斥掉。

有人認為法家代表了新興地主階級意識形態。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盡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簡略介紹如下: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並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鑒、利用。由柳洪平創建。

b]韓非子有兩個解釋,一指人物戰國末期韓國的哲學家、法家學家韓非;二指一本書,也就是韓非的作品《韓非子》

韓非(約前280-前233),是戰國末期韓國[今河南新鄭]的貴族,「喜刑名法術之學」,後世稱他為韓非子。有人說他口吃!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當時韓國很弱,常受鄰國的欺凌,他多次向韓王提出富強的計策,但未被韓王採納。韓非寫了《孤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這些作品後來集為《韓非子》一書。秦王嬴政讀了韓非的文章,極為贊賞。公元前234年,韓非作為韓國的使臣來到秦國,上書秦王,勸其先伐趙而緩伐韓。李斯妒忌韓非的才能,與姚賈一道進讒加以陷害,韓非被迫服毒自殺。

韓非注意研究歷史,認為歷史是不斷發展進步的。他認為如果當今之世還贊美「堯、舜、湯、武之道」「必為新聖笑矣」。因此他主張「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韓非子 ž 五蠹》),要根據今天的實際來制定政策。他的歷史觀,為當時地主階級的改革提供了理論根據。

韓非繼承和總結了戰國時期法家的思想和實踐,提出了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理論。他主張「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韓非子 ž 物權》),國家的大權,要集中在君主(「聖人」)一人手裡,君主必須有權有勢,才能治理天下,「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韓非子 ž 人主》)。為此,君主應該使用各種手段清除世襲的奴隸主貴族,「散其黨」「奪其輔」(《韓非子 ž 主道》);同時,選拔一批經過實踐鍛煉的封建官吏來取代他們,「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韓非子 ž 顯學》)。韓非還主張改革和實行法治,要求「廢先王之教」(《韓非子 ž 問田》),「以法為教」(《韓非子 ž 五蠹》)。他強調制定了「法」,就要嚴格執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 ž 有度》)。他還認為只有實行嚴刑重罰,人民才會順從,社會才能安定,封建統治才能鞏固。韓非的這些主張,反映了新興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為結束諸侯割據,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提供了理論依據。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採取的許多政治措施,就是韓非理論的應用和發展。

《韓非子》是戰國末期韓國法家集大成者韓非的著作。

《韓非子》一書,重點宣揚了韓非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理論。韓非「法」「術」、

「勢」相結合的理論,達到了先秦法家理論的最高峰,為秦統一六國提供了理論武器,同

時,也為以後的封建專制制度提供了理論根據。

韓非的樸素辯證法思想也比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學說,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說

明「不可陷之盾與無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

值得一提的是,《韓非子》書中記載了大量膾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

盾」、「守株待兔」、「諱疾忌醫」、「濫竽充數」、「老馬識途」等等。這些生動的寓言

故事,蘊含著深雋的哲理,憑著它們思想性和藝術性的完美結合,給人們以智慧的啟迪,具

有較高的文學價值。

⑷ 高維儉的法學思想主張

文化基本方向:重拾傳統文化經典,尤其是其道學、儒學的理念與思維;繼續學習西方文化精髓,尤其是其民主、科學的精神與方法。中體西用,中西合璧。
主張厚德重法,即重用法律,但又要超越法律,以至於醇厚社會制度以及人心之德性——法律是社會治理的基本方法和強力保障,但不可過分倚重,應當更加註重社會制度以及人心的德化,這才是社會的根本;主張刑事學科研究的系統化,尤其是其方法論的系統化,即系統整體方法、科學實證方法、政治倫理方法以及規范技術方法等的有序整合。

⑸ 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有哪些

(一)家族倫理
古代是沿著由家而國的途徑進入階級社會 的,因此,宗法血緣關系對社會的各個方面有著強烈的影響。尤其宗法與政治高度結合造成家國一體的 特有體制。儒家思想占據統治地位後,便開始了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的交融發展過程。從而形成了中國特有的法律與道德結合的倫理法。在 普遍重視倫常的 古代社會,要發揮家長族長對家族的管理作用只依靠倫理當然不夠,因此才通過制定法律,使倫常關系變成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
(二)「君權神授」
所謂「君權神授」就是君主的詔令是最高的法律,君主是國家的大家長。這實際上是家本位倫理擴大使用而已。古代家國同構,國家是家的放大,一切適用家的倫理在被移做法律原則後都適用於君民之間。一切對皇帝權威的 威脅都被定為最嚴厲的犯罪,要受到最嚴厲的懲罰。
(三)德主刑輔
德主刑輔是古代中國傳統思想的主線。儒家認為無論人性善惡都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量以收到潛移默化之功效。這種以教化改造人的方法無疑是最徹底最根本的方法,而法律是做不到這一點的。因為法律沒有強人為善的力量,頂多起到補救的作用。所謂「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兩者之價值自然是不可同日而語。
(四)法有等級
對於法有等級,這是中國古代根深蒂固的思想,在這一點上我認為法家與儒家是有共同點的。法家講「刑無等級」實際上並不是沒有等級的。儒家「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等級之體現。(不做展開)
(五)「無訟」的追求
對於中國傳統文化影響巨大的儒、法、道三家,盡管他們採取的方法與途徑不同,但他們追求的終極社會政治的目標和理想,就是秩序的和諧。及至漢武帝標舉「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儒術」為核心,兼容並包其他各家思想之後,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無訟」觀念 , 也就成為正統思想。從歷朝歷代的文史典籍中,都能發現儒家思想對訟獄觀念的闡述。孔子的施政綱領中就有「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儒家思想中所嚮往的理想社會是「講信修睦 ,選賢與能」 平靜恬美的禮制社會,由此描繪了上古時君主禮賢下士 ,民眾淳樸率真的圖景 , 規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婦婦的社會秩序。
(六)人治追求
人治與法治是相對應的治理國家的兩種最主要的模式。其中儒家主張人治而法家重法治。關於賢人與良法的關系問題,孔子認為即使制定良好的法律最終還是必須由賢人來執行。如果良好的法律沒有賢人去執行的話再好的法律也是沒有用的。所以孔子主張賢人之治甚於法律,良好的法律必須由賢人去執行。儒家思想占統治地位後這一人治思想一直貫穿始終。
(七)權大於法
秦始皇建立皇帝制度,使得皇權專制制度化法律化。從此以後國家的最高權力都集中與皇帝一人。皇帝成為了神權族權軍權經濟權司法權的集中代表者。而皇帝只服從於天除此不受任何制約,法律也只不過是以皇帝為代表的統治階級的意志。
(八)民本主義
這是春秋重民觀念發展的理論成果,儒家法律思想的精華。儒家向來重視人命,主張立國應先利民,反對不教而驅民上戰場,不教而向民施刑殺。此外,孔子「愛人」說,孟子「民貴君輕」說,荀子「民水君舟」說均是民本主義思想的重要體現。
(九)大一統思想
古代王道政治的原則即為天下統一,反對分裂割據。孔子「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荀子「隆一而治」均為大一統思想之體現。
(十)順其自然
此與「無為而治」有點混同,其多少有些排斥法律,對法律的態度有幾分冷淡,因為法律有時候非但不是公平正義的東西,卻可能使人誤入歧途。總之既有利又有弊,順其自然或許是一種好的做法,但這會讓人產生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國家法律的產生與存在本身是否也是自然之事?」
(十一)天然秩序
儒家禮法的重要作為就是要構建一套教化天下的仁義道德與禮法規范。通過禮樂教化提高人的思想道德,調整相關的權力秩序,從而建立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秩序。
(十二)重法治吏
依法治吏是古代傳統的法律思想。封建專制制度下,君主為了控制國家,勢必要 通過一個權力媒介,那就是官吏。中國古代社會所說的 人治其實就是官治。為了發揮官治的作用,那就需要治官。控制官吏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

⑹ 如何解讀韓非子學說中的法學思想

要獨掌軍政大權,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取得兼並戰爭的勝利、重勢、重術,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對於法律的起源。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既不能復古倒退,他們自以為是立於不敗之地的:「夫聖人之治國,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第一個必要的步驟是立法,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積兔於市,過而不顧,什麼不應該做,法一經公布,君主就必須明察百姓的行為,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張的那樣,自己作出榜樣,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故不務德而務法,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韓非子。顯學》)
君主就這樣用法用勢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滅六國統一中國、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盡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簡略介紹如下,沒有什麼道德的標准可言。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逆流而航行。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一個兔子跑。因為他有勢。」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意思是說,就能夠成功地統治百姓,不論有多少百姓都行。
關於這一點,韓非寫道,可以懲罰違法的人,獎賞守法的人、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
治國之道
為了適應新的政治形勢,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國之道,如上所述,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照他們所說,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境內不什數,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人性的關系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一兔走,百人追之、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恃人之為吾善也。」(《韓非子·難三》)通過這些法,告訴百姓,迷信法律的作用。這樣辦。韓非寫道:「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什麼應該做。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要受到制裁。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法是指健全法制。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鑒、利用,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也不能因循守舊,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國家政權、倫理道德。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

⑺ 法學精神是什麼

盡量追求客觀公正。

⑻ 什麼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有別於法來律和自法制。法律和法制只有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才能創制,而法律思想則不限於統治階級,被統治階級也可以具有,只是它不佔統治地位。因此,中國法律思想史既包括中國歷代占統治地位的統治階級的法律思想,也包括歷代不佔統治地位的被統治階級的法律思想。法律思想也不等於法理學或法律哲學。

⑼ 西賽羅的法學思想

馬庫斯·圖留斯·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古羅馬著名政治家、演說家、雄辯家、法學家和哲學家。出身於古羅馬Arpinum的奴隸主騎士家庭,以善於雄辯而成為羅馬政治舞台的顯要人物。從事過律師工作,後進入政界。開始時期傾向平民派,以後成為貴族派。公元前63年當選為執政官,在後三頭同盟成立後被三頭之一的政敵馬克·安東尼(Marcus Antonius,公元前82年-前30年)派人殺害於福爾米亞。

⑽ 法制的法律的思想

一、正義論與人治論
(一)正義之國與人的類型柏拉圖的哲學基礎是理念與現實的區分,在柏拉圖看來,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兩部分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盡管它是無形的,但它是萬物的根源,是永恆不變的真實存在;而摹本世界,則是有形的,虛假的,變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於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應地便分別具有了金、銀、銅鐵的三種不同的性質,人也就具有不同的類型和品質:金→哲學家→智慧銀→勇士→勇敢銅鐵→生產勞動者→節制然而,節制的品質不僅應當為生產勞動者所擁有,也應當成為所有三種人的品質,因為一個國家必須保持和諧協調,只有當人們各盡其職、各守其位時,國家才可能產生「正義」的品德,成為正義之國。當個人的三種品質(慾望、激情和理智)在個體中協調運行秩序井然時,個人就成了正義之人。這意味著理性支配慾望,精神支配肉體;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柏拉圖所說的正義就是一種道德正義。
(二)法律與正義的關系在柏拉圖看來,一個人品性中,都具有「較善」和「較惡」兩部分。如果較善的那部分佔優勢,就控制住「較惡」的那部分,他就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壞人的薰染,他便成為「自己的奴隸」。當惡性膨脹時,就只好服從外在的權威,這個外在權威就是法律。對於柏拉圖來說,法律就是一種社會行為准則,它是公道與正義的標志。但是,法律的正義與道德正義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義是「訴訟正義」,是指通過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獲得的後果或判決。因此,法律正義是為道德正義服務的。
(三)哲學王與人治柏拉圖認為,哲學王通過知識進行統治,比法律統治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法律遠不如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因為:(1)哲學家所掌握的是一種真理,它比國家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強者之所好」,而現實中的法律並不必然體現正義,而惡法並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一切社會都需要和諧,而這只有哲學家通過智慧才能達到這一目標。
二、法制論:立法與守法思想
(一)立法過程論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一個「清刷」的過程,即必須對原來的舊制度和人們的品質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時,先應當確定憲法大綱,然後是制定法律和規章。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而認為習慣是來源於普通人的習俗。
(二)立法原則論根本的原則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並應依全體人民的幸福為依據。就立法的重點而言,著重於培養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論柏拉圖從歷史的角度追溯了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認為國家形成於契約。而契約的核心就是對法律的遵守,這就意味著,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國家的本性的。[1]柏拉圖認為,對於有意志的公民來講,法律的統治並不具有強迫性,而是體現了國家的良善願望。他認為:「如果法律能完全導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達到這樣的目的,這些法律我們都應該執行。」對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導他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須擁有權威,國家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所謂良法須由良吏來執。
三、柏拉圖法律思想的主要評價第一,法治主義思想是西方法律傳統源遠流長的一個傳統,對西方近代法治主義的復興具有深遠的影響,並成為羅馬法的重要思想基礎;第二,概括了古希臘政治哲學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難以實現的,而防止最壞的政治是可能的,這就是,必須運用至高無上的法律進行統治。第三,關於「混合政體」的研究以及「分權原則」的論述,被學者譽為三權分立的原型。第四,集體主義方法論也開創了後世以集體為單位研究國家、法律學說的先河,在柏拉圖的理念中,個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並無獨立存在的價值。
四、柏拉圖的生平與著作柏拉圖(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於雅典的一個貴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門望族的後裔,母親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倫的後代。由於出身高貴,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從20歲起受教於蘇格拉底,從事哲學學習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嶄露頭角,但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處死刑,使他放棄了從事政治的願望。後流亡國外,40歲後回雅典並創立了「阿卡德米學園」。在學園中,柏拉圖一邊講學,培養人才;一邊著述,宣講其哲學和政治哲學,前後達41年之久。該學園在歷史上延續了900年,是全希臘文化知識的中心。柏拉圖是歐洲歷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後共著對話25篇。有關政治法律理論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國》(成於壯年)、《政治家篇》(成於中晚年)、《法律篇》(絕筆)。一般說來,《理想國》代表了他對政治和社會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則是面對現實所寫成的有關法治的著作。 一、法律正義論
(一)正義的內涵與分類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以正義為基礎,由這種正義衍生出法律,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是指人們在社會關系中所產生的一種美德。正義和不正義含有兩種意思:一是指能否服從紀律;二是指一個人所取得的東西是否他應當得到的。正義又可分為「普遍的正義」和「個別的正義」兩種。其中「個別的正義」又分兩種——「分配的正義」和「平均的正義」。「分配的正義」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這種正義是從人的不平等性出發的,而這種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變的。至於「平均的正義」就是指人們之間的平等關系。這種正義是以人的等價性為依據,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義論的延伸:平等與中庸1.平等。一是數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數量和容量上與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據各人的實際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衡稱的事物。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以人們對於構成城邦各要素的貢獻的大小為依據,誰具有比他人較為優越的政治品德,誰在城邦實現良善生活的過程中善德行為最多,誰就應該在這個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2.中庸。所謂中庸是指不偏不頗,處於兩個極端的中間。亞氏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有過度、不及和適中三種狀態,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對於社會而言也是如此,社會分為極富者(常逞強放肆以致犯罪)、極貧者(往往懶散無賴易犯小罪)和中產階級。唯有中產階級是貧富兩階級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產階級最適宜擔任統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義與法律的關系法律是建立在正義基礎之上的,由正義延伸出法律。正義的原則寓於實體法之中。自由正義導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這成為國家制定實在法的依據。
二、法律的定義、作用、分類
(一)關於法律的定義法律是政治上的正義,是世所公認的公正不偏的權衡標准,是理性的體現,又是一個合同式的契約。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義的體現,它對一切人,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變性,法律允許變革,當然這個變革需要慎重;(3)必須遵守性。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是人們的行為准則,人人都必須遵守它。
(二)關於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於為了城邦的「善業」,為了「善德」,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進人類的道德。
(三)關於法律的分類1.自然法與制定法。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是存在於社會的普遍原則,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實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於制定法;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實際上也就是憲法,它規定國家的治理形式,規定統治者的人數及產生的辦法,規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3.良法與惡法。凡是正宗政體下制定的法律為良法;凡是在變態政體下制定的法律為惡法;4.成文法和習慣法。習慣法即希臘城邦中長期存在的習俗或稱禮儀。
三、法治主義理論
(一)法治的涵義法治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說,所謂法治,即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二)法治的具體體現1.立法方面:亞氏強調立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反映中產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家的情況;三是考慮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教育;四是靈活性與穩定性相結合。2.執法思想。國家執政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規定不同詳的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公正地處理和裁決案件。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家必須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三)法治的優越性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是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產物;第二,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會說話,不能象人那樣信口開河;第四,法律藉助規范形式,具有明確性;第五,實行人治容易貽誤國家大事,特別是世襲制更是如此;第六,時代要求實行法治,不能實行人治;第七,實行一人之治較為困難,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剝奪了大家輪流執政的權利。
(四)法治缺陷的彌補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採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權力或若幹人聯合組成的權力「作為補助」;對某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變更;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裁決。
四、亞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點第一,與柏拉圖一樣,均從倫理學入手來探討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開創了西方法哲學的理論傳統,並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實現;第二,將法與政治合而為一進行研究,使法律社會學或者政治法律學的學科構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第三,具有鮮明的現實主義的特點,分析問題的立足點是考察現實,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歸納法,即通過分析、比較,然後得出結論。所以有人稱,柏拉圖給予後人以更多的激情與理想,而亞氏則留下較成熟的體系與邏輯;[1]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對於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論的建立,有著重要的意義。
五、亞里士多德的生平與著作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臘網路全書式的大思想家,曾師從柏拉圖。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學》和《雅典政制》(研究158個國家城邦政治制度的總結之一),此外,《倫理學》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資料。國內苗力田教授主編的《亞里士多德全集》有十卷之多。綜上所述,某些人過分強調「人」在其中的作用,純粹是在混淆概念。我們探討人治與法制的區別,是說二者最根本區別在於實際運作的客觀載體依據不同。而不是在探討事件的運作主體是什麼。法制之所以強於人治,正是因為法制的內涵是,以容易驗證的客觀事實為基礎。以透明的程序為載體。以利益相關者的監督為制約。還有人說,如果「領導」不允許---即不是人治的話,法制何來?這就是更深一層的問題了,是專制體制與民主體制的不同「行為結果」。專制體制下,「領導」是「主人」。民主體制下,「領導」是「僕人」。也就是說,要探討這個問題,就要先劃定一個論域:專制體制還是民主體制。但我們常用的是「民主體制」,而別有用心者或邏輯混亂者,卻是在有意無意的混淆這兩個論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