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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茲法學家

發布時間: 2021-03-27 23:43:59

① 目前世界上著名的法學家都有誰

張明楷算一個

② 中外著名法學家和中外著名歷史學家生平簡介

世界十大法學家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蘭人,14歲入大學,攻讀數學、哲學和法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7歲任律師,20歲任荷蘭律師公會主席。他的研究范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面。他是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
格老秀斯在法學上有兩個重要地位:第一,開創了國際公法學,被人們譽為「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國際法領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較為完整的原則,這些原則對國家關系的調整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對後來國際法理論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家中第一個比較系統地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臘和古羅馬思想家自然主義自然法理論的精華,揚棄和擺脫了中世紀神學主義自然法的桎梏,開創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學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學化,同時,將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特別是幾何學的實證方法引入法學研究,推導出一系列相關的命題。孟德斯鳩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鳩生於法國名城波爾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園,其家族,是當地有名望的「穿袍貴族」,即取得了貴族稱號的資產階級。19歲的孟德斯鳩獲得法學學士的學位,並擔任了議會律師;先後被選為英國皇家學會會員和柏林皇家科學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鳩去世,享年66歲。
1721年,他匿名發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許多當時的重大社會問題上,向傳統的封建觀念宣戰,在18世紀啟蒙運動中,成為思想解放運動的火種。
1748年,孟德斯鳩發表了《論法的精神》一書,該書堪稱是資產階級法學的「網路全書」,被伏爾泰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對後來美國獨立戰爭中的《獨立宣言》、法國大革命中的《人權宣言》都有巨大的影響。孟德斯鳩的社會政治理論尤其是關於分權和法制的學說,超越了國界,對各國資產階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確立起著重大的推動作用和深刻的影響,對中國資產階級改良派也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論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嚴復譯成中文,以《法意》的書名出版。
孟德斯鳩仍不愧為18世紀法國的傑出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愚昧和專制黑暗中發出了最初的吶喊,他的思想學說是法國大革命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思想中的一份寶貴財產。邊沁
耶利米,邊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是英國法學家、哲學家、倫理學家自由主義學說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義學說的創始人。他出身子一個律師家庭,有「神童之譽」,13歲進入牛津大學學法律,十六歲畢業後曾一度從事律師事務,後轉而專門從事法學理論研究。1781年起擔任倫敦大學教授,1832年創辦了著名的「威斯敏斯特評論」。
邊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論》 (1776年)、 《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 (1789年)、 《司法證據原理》 (1827年), 《憲法典》(1830年)。其中《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學說代表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英國資產階級利益,是這一時期具有影響力的學說,其著作後被編成《邊沁文集》
邊沁學說的中心是功利主義,他極力反對17、18世紀以來的古典自然法學的理性法觀點,認為它們是虛構的;大自然將人類置於苦樂兩大主宰之下,人的天性是避苦求樂,功利原則就是一切行為都適從這兩種動力的原則。謀求功利是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別是非、善惡的標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動遵循的原則,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則。最好的立法是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法就在於促進社會幸福。他認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須達到四個日標: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應該說,邊沁對19世紀30年代英國立法還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推動了塞繆爾羅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魯厄姆勛爵所主張的法律體系改革。薩維尼
薩維尼(1779—1861)薩維尼從十六歲開始學習法律,1800年起開始法學教學活動,1813年任柏林大學校長。先後曾擔任了普魯士國務委員會成員、法官、法律上訴部部長、立法—上訴委員會委員、國務部主席。主持該部制定了1848年《票據法》、《普魯士刑法典》、《帝國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紀羅馬法史》、《當代羅馬法體系》、《作為當代羅馬法部分的債法》、《歷史法學雜志》。
薩維尼在法學史上被作為所謂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歷史法學派這一表達具有薩維尼自己的烙印,其出發點是當代法乃是通過法學的歷史性而不是通過理性法的抽象或者開明立法者的命令而預先確定的。 薩維尼由此得出了影響深遠的法學方法和法律政策上的結論。
薩維尼是他的時代影響最偉大的法學家和法學教師。不管是在法學還是在法律實踐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跡。他的學說在當代雖然扮演著無關緊要的角色,但他的遺產對與德國法以及國家法都具有重要意義。薩維尼在當代不僅僅是作為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而著名,他還經常被稱為現代法學的締造者 。盡管歐洲法學被分為各個國家的法學,但薩維尼的思想涉及到了整個歐洲。他劃定了法國民法典的勢力范圍,並且繼續遵循羅馬法這一基礎,這一點不同於大多數其他大陸國家。薩維尼起決定性作用並參與形成的學說匯纂法學在後來對其他一些國家立法起到了作用。薩維尼從開始就接受了將「歷史的」方法和「體系的」方法結合起來的要求,他是第一個發展出體系化的、內容廣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確立同時就將其置於特定歷史環境之中。因此,圍繞思考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徵,他擴大了對符合歷史的法學的理解,這種法學同時也就超出了單純歷史科學的范圍並形成一種區分,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就是建立在其獨立性基礎上的。
薩維尼對19世紀的科學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一點不僅體現法學領域,而是兼跨歷史、法律和哲學不同領域。霍姆斯
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國現代實用主義法學的創始人。1866年畢業於哈佛大學法學院,在波斯頓從事一段時間的律師工作之後,於1870年入哈佛大學法院擔任講師、教授,1882年12月擔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長。1902年~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學說,主要體現在他於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後出版的判決意見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見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發表的一系列論文之中。 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偉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爾不群,特立獨行,也是最特殊的一個人。這首先反映在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為一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為一個法律思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學,如果不了解他作為法官的經歷,就會錯過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實上,他思想中的許多精華並不是通過專著的形式表現出來,而是散見在他的司法意見、演講和書信之中。在某種意義上,他作為法官所做出的許多判決,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據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種意義上也代表了一種美國的精神,代表了實用主義哲學和普通法的某種意義上的結合。韋伯:社會法學的大師
馬克斯·韋伯(Max Weber,1864-1920),德國著名社會學家,也是現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響力的思想家。其著作有:《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政治論文集》,《學術理論論文集》,《社會史與經濟史論文集》,《社會學和社會政策論文集》,《經濟與社會》等。
韋伯1864年4月21日生於埃爾福特,1882年入海德堡大學學習法律, 1884年入柏林大學攻讀法律。隨後在柏林大學教授羅馬法、日耳曼法及商法,後學術重心從法學轉向經濟學。1894年後先後任弗萊堡大學的經濟學教授和政治科學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潰,被迫停止一切教學、研究與政治活動。1903年重返學術活動。1910年參與創立德國社會學學會,後於1913年因社會學方法論之爭退出德國社會學會。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
韋伯理解的社會學思想,對於改變實證主義方法論的一統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現象學社會學的產生。他的社會行動理論是T.帕森斯結構功能主義的思想先驅,並對微觀社會學起到啟迪作用。有關官僚制的論述對組織社會學和政治社會學發生重要影響,也是法蘭克福學派批判理論的思想來源。他的宗教社會學對比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想啟發作用。當代西方一切重要社會學理論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從韋伯著作中汲取營養。 韋伯社會學之於中國的獨特之處還在於:他站在比較世界法律文明的宏觀立場上,對東方社會及其法律體系進行了廣泛而深刻的理論思考,特別是他著力探討了傳統中國社會結構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質。然而我們了解和探討韋伯卻是在現代。在思想禁錮的20世紀80年代,我們把韋伯當做馬克思的敵人來對待,幾乎在那時連韋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圖揭示傳統中國社會與法律的運作規律,試圖解釋中國法律現代化可能性問題,作為一位研究中國傳統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偉大外行」,韋伯的思路是值得我們重視的。龐德
龐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國著名法學家,社會學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身於法官家庭。曾任律師、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訴委員會委員、內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07年起先後在西北大學、芝加哥大學和哈佛大學執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長達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曾任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顧問。
他的主要著作有《社會學法學的范圍和目的》(1911~1912)、《法哲學導論》(1922)、《法制史闡述》(1923)、《法和道德》(1924)、《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1942)、《法的任務》(1944)、《正義來自法律》(1951)和《法理學》(5卷集,1959)。
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是與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過渡和一戰後發生在美國的制度和意識形態的變革相伴而生的,在長達五十餘年的法學生涯中他致力於法律體系和法理學的批判與重構工作。其學說的思想淵源主要是實用主義哲學、美國L.F.沃德(1841~1913)和E.A.羅斯(1866~1951)的社會學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義法學。龐德是20世紀西方各國,尤其是美國法學界權威的法學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會法學長期以來在法學中佔有主導地位。哈特
哈特(H.L.A.Hart,1907~ ),英國法學家,現代西方新分析法學的代表。1929年畢業於牛津大學,1932年任出庭律師,1952年任牛津大學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論》(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懲罰與責任》(1968年)、《功利與權利》(1979年)、《法理學和哲學論文集》(1983年)等。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西方最負盛名的法學家之一,由他創立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是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之一(另兩派是新自然法學和社會學法學),在對法的概念的分析與法律現象的說明、法律關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正因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自20世紀50年代登上歷史舞台以來,統治英國已達半個世紀,仍能保持強大的控制力。
哈特關於法的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學說,是在與美國法學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長期論戰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堅持了奧斯汀的法實證主義的立場,同時,又對其作了修正,從而使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進一步適應了戰後英國的社會現實。目前,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已為新一代西方法哲學家拉茲和麥考密克等所繼承、發展,該學派作為當代西方的一個重要法學流派還將繼續存在。德沃金
德沃金是當代最著名、最活躍的法理學家之一。德沃金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州,先後在哈佛學院、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位。他起初的興趣是哲學,但在牛津時開始學習法學,從此發現了自己的真正興趣所在,隨後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1957年畢業後進入美國最高法院,任法官漢德(Learned Hand)的辦事員,以後又當過律師。1962年成為耶魯大學教授,1969年他應邀擔任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開始同時擔任紐約大學法學的教授至今,他還不定期地擔任過哈佛大學、康奈爾大學、普林斯頓大學教授,1984年以來還是倫敦大學(大學學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應邀來我國清華大學、復旦大學和浙江大學作過講演。
羅納德·德沃金被公認為當代英美法學理論傳統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總的來說,德沃金所展現的是一種由政治自由主義指導的法理學。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廣泛的討論,其中既有贊同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學體系中,有四個主要的觀點(它們構成了當代法學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批判並超越法律實證主義;第二,堅持認為法律理論依賴於政治與道德理論;第三,把法律理論根植於一種解釋理論;第四,將平等的政治價值作為法律理論的核心部分[注1]。這四部分前後是聯系在一起的。法律實證主義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對象,也是論證的起點;德沃金將政治與道德價值融入自己的解釋理論中,作為選擇判斷的標准;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一種平等與自由的政治社會。《法律帝國》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體現了他的法律與政治思想。雖然德沃金的基本觀點較之以往沒有根本性的改變,但在研究方法上卻發生了重大轉向。
主要著作有《認真看待權利問題》、《原則論》、《自由論》、《法律的帝國》等。他從60年代初就開始撰文批判實證主義法學,特別是批判H.L.A.哈特的學說,認為是實證主義法學最新的典型。他的學說以「權利論」(right thesis)作為核心。他之所以強調規則、政策與原則之分,就是為了強調個人權利,即原則。他又認為,他所有個人權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權利,即「政府不僅必須關懷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關懷和尊重人民」。波斯納
波斯納(R.A. Posner,1939~ ),1959年在耶魯大學獲得文學士學位,1962年在哈佛大學獲得法學士學位,先後年赴斯坦福大學任教和芝加哥大學教授,1981年任美國聯邦第七巡迴區上訴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經濟學分析》(1973年)、《正義的經濟學》(1981年)、《侵權行為法:案例與經濟學分析》(1982年)等。
波斯納作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經濟學的成果,構建了用經濟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體系。《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其成果的傑出代表。正是波斯納的法律經濟分析理論,才得以有一個以"法律經濟學"命名的獨立學派。波斯納將20世紀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權論文和科斯關於社會成本問題的論文發表以後的法律經濟學稱為"新法律經濟學"。在《法律的經濟分析》第二章中,科斯說,"新法律經濟學"--過去30年來發展起來的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權法、契約法、賠償法和財產權法等普通法領域;懲罰的理論和實踐;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論和實踐;法律實施和司法管理;以及憲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學。波斯納有個著名的觀點: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麼,權利應賦予那些最珍視它們的人。
波斯納在對法律進行經濟學分析時始終貫穿著經濟效益觀,使之成為取捨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標准,因而招致許多信奉正義觀念的法學家的激烈抨擊。

③ 形而上法學家認為法律權利是一種自由,其主要代表是() a.薩爾蒙德和椰林 b.格老秀斯 c.哈特和拉茲d.康德

C
A是社會法學派
B是國際法創始人
D是古典學派

④ 邪惡的法律還是法律嗎

這個還真是沒有明確的說法,可以作為一個很好的辯論題目。惡法非法和惡法亦法在法哲學的范疇里,幾百年來爭論不休。

新分析法學派以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英國法學家哈特、拉茲、麥考密克等人為主要代表,其中尤以哈特的理論觀點最為引人注目:(1)法律是一種命令;(2)對法律概念的分析是值得研究的,它不同於社會學和歷史學的研究,也不同於批判性的價值評價;(3)判決可以從事先確定了的規則中邏輯的歸納出來,而無需求助於社會的目的、政策或道德;(4)道德判斷不能通過理性論辯、論證或證明來確立或辯護;(5)實際上設定的法律不得與應然的法律保持分離,法律與道德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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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一個國家的法治為什麼需要良法

法治是人類社會進入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框架。大到國家的政體,小到個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運行。對於現代中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才是真正的法治。無論是經濟改革還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謂先行者,對於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說怎麼強調都不為過。

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既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也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中文名
法治
外文名
rule of law
拼音
fǎ zhì
基本解釋
依法治國
對稱
人治
快速
導航
重要論述

歷史演變

必要性

其它相關
詞語概念
基本含義
(1 [rule of law]∶依法治國[1]
(2)[rulaw]∶法治 rulaws法治學 法治學的是獨立的學科,是社會政治法律發展的結果,是一種全新的系統化社會價值體系。
引證解釋
法治,謂根據法律治理國家。與「人治」相對。《晏子春秋·諫上九》:「昔者先君 桓公 之地狹於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淮南子·氾論訓》:「知法治所由生,則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 鄒韜奮 《抗戰以來》六二:「在此種慘酷壓迫之情況下,法治無存,是非不論。」亦指依法處治。《史記·蒙恬列傳》:「 高 有大罪, 秦王 令 蒙毅 法治之。」
「法治」一詞很早就出現在古書中。
但有時並非作為一個片語,如《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趙奢)收租稅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殺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法治」與儒家的「德治」相對
法治與人治是根本相對立的,是不同的治國理念。人治強調個人權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與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沒有法治。但要強調,國家依靠法治並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為再好的法律與制度都需要人來實現與執行。但是,不可以將「人的作用」與「人治」相等同,兩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兩個部分,即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是兩者的統一體。形式意義的法治,強調「以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形式意義的法治應當體現法治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實質意義的法治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運行機制予以實現,兩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為基礎,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們的法治卻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發動和推進,民眾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出「被動」和「冷漠」。在理論上如何印證現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現實的法治實踐中確實存在缺少政府和民眾的有效「互動」。冷靜地思考分析和對「依法治理」現狀的觀察,我們不難發現缺少這種「互動」的現實表現,主要原因在於:民眾對於自身的權利不知道,知道不執行,執行不徹底,導致了21世紀初的這個結果。民眾們在經歷義務教育之後,依舊對於介紹法治的課程並不重視,法治觀念、理念很難進入民眾內心。使得法治推動成為看似官方在發動和推進,民眾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出「被動」和「冷漠」。
而所謂的為「三治三不治」,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內」、「治民不治官」。是一種錯誤的說法,因為在我國立法的權力屬於人大,而不屬於所謂的「上」、「外」、「官」,因此這樣說並不符合實際情況。這種情況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的過程中也體現的淋漓盡致,並不會因為違法者身份而縱容其違法。行政機關並沒有立法權,但是行政權力確實在影響司法,通過各種行政權力對司法權的影響,來擴大其職能和實現其效用。在近一段時間內,輿論以第四權的身份出現,掌握輿論資源的人通過各種輿論壓力,對於司法權的影響也日益增大,使得輿論資源所有者與行政權力所有者一道成為影響司法權的人。這種片面的、出於「官本位」或「輿論第四權」思想的「依法治理」嚴重悖離了法治精神和原則。而廣大民眾則處於「被動」的地位,既在客觀上不能有效得知正確信息、行動上介入國家法治實踐,又在主觀上無法正確判斷,更不用提參與和對之加以評價。其深層原因在於人治思想與權力本位思想還在相當的領域中存在。尤其是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的口號之後,各級黨委和政府先後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等口號。這種形式主義做法使得依法治國的法治內涵與精神逐步喪失,結果最後演變為依法治民的政治治理觀。在他們眼裡,仍然認為依法治國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國家,而且存在固有偏見,認為法律只是專管老百姓的,從而形成了法治的表層現象,其真正內涵沒有深刻理解並內化為堅實的信念和外化為行動。

⑥ 世界著名法學家有哪些

  •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蘭人,14歲入大學,攻讀數學、哲學和法
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7歲任律師,20歲任荷蘭律師公會主席。他的研究范圍相當
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
面。他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
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
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格老秀斯在法學上有兩個重要地位:第一,開創
了國際公法學,被人們譽為「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國際法領域中提出了一系
列較為完整的原則,這些原則對國家關系的調整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對後來
國際法理論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家中第一個比較
系統地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臘和古羅馬思想家自然主義自然法
理論的精華,揚棄和擺脫了中世紀神學主義自然法的桎梏,開創了近代理性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學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學
化,同時,將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特別是幾何學的實證方法引入法學研究,推導
出一系列相關的命題。

  • 孟德斯鳩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鳩生於法國名城波爾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園,
其家族,是當地有名望的「穿袍貴族」,即取得了貴族稱號的資產階級。19歲的
孟德斯鳩獲得法學學士的學位,並擔任了議會律師;先後被選為英國皇家學會會員
和柏林皇家科學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鳩去世,享年66
歲。1721年,他匿名發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許多當時的重大社會問題
上,向傳統的封建觀念宣戰,在18世紀啟蒙運動中,成為思想解放運動的火種。
1748年,孟德斯鳩發表了《論法的精神》一書,該書堪稱是資產階級法學
的「網路全書」,被伏爾泰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對後來美國獨立戰爭中
的《獨立宣言》、法國大革命中的《人權宣言》都有巨大的影響。孟德斯鳩的社會
政治理論尤其是關於分權和法制的學說,超越了國界,對各國資產階級政治和法律
制度的確立起著重大的推動作用和深刻的影響,對中國資產階級改良派也產生了相
當大的影響。《論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嚴復譯成中文,以《法意》的書名
出版。孟德斯鳩仍不愧為18世紀法國的傑出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愚昧和專制黑暗
中發出了最初的吶喊,他的思想學說是法國大革命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思想
中的一份寶貴財產。

  • 邊沁

耶利米,邊沁(Jeremy,Benthan,1748——1832)是英國法學家、哲學家、倫
理學家自由主義學說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義學說的創始人。他出身子一個律師家
庭,有「神童之譽」,13歲進入牛津大學學法律,十六歲畢業後曾一度從事律師事
務,後轉而專門從事法學理論研究。1781年起擔任倫敦大學教授,1832年創辦了著
名的「威斯敏斯特評論」。邊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論》 (1776年)、 《道德與
立法原則導論》 (1789年)、《司法證據原理》(1827年),《憲法典》(1830
年)。其中《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學說代表了自由資本主
義時期英國資產階級利益,是這一時期具有影響力的學說,其著作後被編成《邊沁
文集》山版。邊沁學說的中心是功利主義,他極力反對17、18世紀以來的古典自然
法學的理性法觀點,認為它們是虛構的;大自然將人類置於苦樂兩大主宰之下,人
的天性是避苦求樂,功利原則就是一切行為都適從這兩種動力的原則。謀求功利是
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別是非、善惡的標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動遵循的原則,
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則。最好的立法是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
法就在於促進社會幸福。他認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須達到四個日標:即公民的生
存、富裕、平等和安全。應該說,邊沁對19世紀30年代英國立法還是起到了巨大的
推動作用,推動了塞繆爾羅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魯厄姆勛爵所主
張的法律體系改革。

  • 薩維尼

薩維尼(1779—1861)薩維尼從十六歲開始學習法律,1800年起開始法學教學
活動,1813年任柏林大學校長。先後曾擔任了普魯士國務委員會成員、法官、法律
上訴部部長、立法—上訴委員會委員、國務部主席。主持該部制定了1848年《票據
法》、《普魯士刑法典》、《帝國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紀羅馬法史》、《當
代羅馬法體系》、《作為當代羅馬法部分的債法》、《歷史法學雜志》。薩維尼在
法學史上被作為所謂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歷史法學派這一表達具有薩維尼自己的
烙印,其出發點是當代法乃是通過法學的歷史性而不是通過理性法的抽象或者開明
立法者的命令而預先確定的。薩維尼由此得出了影響深遠的法學方法和法律政策上
的結論。薩維尼是他的時代影響最偉大的法學家和法學教師。不管是在法學還是在
法律實踐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跡。他的學說在當代雖然扮演著無關緊要的角
色,但他的遺產對與德國法以及國家法都具有重要意義。薩維尼在當代不僅僅是作
為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而著名,他還經常被稱為現代法學的締造者。盡管歐洲法學
被分為各個國家的法學,但薩維尼的思想涉及到了整個歐洲。他劃定了法國民法典
的勢力范圍,並且繼續遵循羅馬法這一基礎,這一點不同於大多數其他大陸國家。
薩維尼起決定性作用並參與形成的學說匯纂法學在後來對其他一些國家立法起到了
作用。薩維尼從開始就接受了將「歷史的」方法和「體系的」方法結合起來的要
求,他是第一個發展出體系化的、內容廣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確立同時
就將其置於特定歷史環境之中。因此,圍繞思考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徵,他擴大了對
符合歷史的法學的理解,這種法學同時也就超出了單純歷史科學的范圍並形成一種
區分,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就是建立在其獨立性基礎上的。薩維尼對19世紀的科學產
生了深遠影響,這一點不僅體現法學領域,而是兼跨歷史、法律和哲學不同領域。

  • 霍姆斯

霍姆斯(O.W. Holmes,1841~1935)。美國現代實用主義法學的創始人。1866
年畢業於哈佛大學法學院,在波斯頓從事一段時間的律師工作之後,於1870年入哈
佛大學法院擔任講師、教授,1882年12月擔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
長。1902年~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學說,主要體現在他於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
f the Law)、他逝世後出版的判決意見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見解》(The Judicia
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發表的一系列論文
之中.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偉
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爾不群,特立獨行,也是最特殊的一個人。這首先反映在
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為一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為一個法律思
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學,如果不了解他作為法官的經歷,就
會錯過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實上,他思想中的許多精華並不是通過專著的
形式表現出來,而是散見在他的司法意見、演講和書信之中。在某種意義上,他作
為法官所做出的許多判決,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據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
種意義上也代表了一種美國的精神,代表了實用主義哲學和普通法的某種意義上的
結合。

  • 韋伯

社會法學的大師
馬克斯·韋伯(Max.Weber,1864-1920),德國著名社會學家,也是現代一
位最具生命力和影響力的思想家。其著作有:《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政
治論文集》,《學術理論論文集》,《社會史與經濟史論文集》,《社會學和社會
政策論文集》,《經濟與社會》等。韋伯1864年4月21日生於埃爾福特,1882年入
海德堡大學學習法律,1884年入柏林大學攻讀法律。隨後在柏林大學教授羅馬法、
日耳曼法及商法,後學術重心從法學轉向經濟學。1894年後先後任弗萊堡大學的經
濟學教授和政治科學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潰,被迫停止一切教學、研究與
政治活動。1903年重返學術活動。1910年參與創立德國社會學學會,後於1913年因
社會學方法論之爭退出德國社會學會。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韋伯理解的社
會學思想,對於改變實證主義方法論的一統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現象學社會學
的產生。他的社會行動理論是T.帕森斯結構功能主義的思想先驅,並對微觀社會學
起到啟迪作用。有關官僚制的論述對組織社會學和政治社會學發生重要影響,也是
法蘭克福學派批判理論的思想來源。他的宗教社會學對比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
想啟發作用。當代西方一切重要社會學理論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從韋
伯著作中汲取營養。韋伯社會學之於中國的獨特之處還在於:他站在比較世界法律
文明的宏觀立場上,對東方社會及其法律體系進行了廣泛而深刻的理論思考,特別
是他著力探討了傳統中國社會結構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質。然而我們了
解和探討韋伯卻是在現代。在思想禁錮的20世紀80年代,我們把韋伯當做馬克思的
敵人來對待,幾乎在那時連韋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圖揭示傳統中國社會與
法律的運作規律,試圖解釋中國法律現代化可能性問題,作為一位研究中國傳統社
會與法律文化的「偉大外行」,韋伯的思路是值得我們重視的。

  • 龐德

龐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國著名法學家,社會學法學派的主要代
表之一。出身於法官家庭。曾任律師、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訴委員會委員、內
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07年起先後在西北大學、芝加哥大學和哈佛大學執
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長達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曾任中華民
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顧問。他的主要著作有《社會學法學的范圍和目
的》(1911~1912)、《法哲學導論》(1922)、《法制史闡述》(1923)、《法
和道德》(1924)、《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1942)、《法的任務》(1944)、
《正義來自法律》(1951)和《法理學》(5卷集,1959)。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是
與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過渡和一戰後發生在美國的制度和意識形態的變革相伴而生的,在長達五十餘年的法學生涯中他致力於法律體系和法理學的批判與重構工作。
其學說的思想淵源主要是實用主義哲學、美國L.F.沃德(1841~1913)和E.A.羅斯
(1866~1951)的社會學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義法學。龐德是20世紀西方各
國,尤其是美國法學界權威的法學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會法學長期以來在法學中
佔有主導地位。

  • 哈特

哈特(H.L.A.Hart,1907~ ),英國法學家,現代西方新分析法學的代表。
1929年畢業於牛津大學,1932年任出庭律師,1952年任牛津大學教授,1978,年退
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論》(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
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懲罰與責任》(1968年)、《功利與權利》(1979
年)、《法理學和哲學論文集》(1983年)等。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西方最負
盛名的法學家之一,由他創立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是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之一
(另兩派是新自然法學和社會學法學),在對法的概念的分析與法律現象的說明、法
律關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正因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自
20世紀50年代登上歷史舞台以來,統治英國已達半個世紀,仍能保持強大的控制
力。哈特關於法的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學說,是在與美
國法學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長期論戰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堅持了奧斯汀的法實證主義的立場,同時,又
對其作了修正,從而使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進一步適應了戰後英國的社會現實。目
前,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已為新一代西方法哲學家拉茲和麥考密克等所繼
承、發展,該學派作為當代西方的一個重要法學流派還將繼續存在。

  • 德沃金

德沃金是當代最著名、最活躍的法理學家之一。德沃金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
州,先後在哈佛學院、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
位。他起初的興趣是哲學,但在牛津時開始學習法學,從此發現了自己的真正興趣
所在,隨後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1957年畢業後進入美國最高法院,任法官漢德
(Learned Hand)的辦事員,以後又當過律師。1962年成為耶魯大學教授,1969年
他應邀擔任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開始同時擔任紐約
大學法學的教授至今,他還不定期地擔任過哈佛大學、康奈爾大學、普林斯頓大學
教授,1984年以來還是倫敦大學(大學學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應邀來
我國清華大學、復旦大學和浙江大學作過講演。羅納德·德沃金被公認為當代英美
法學理論傳統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總的來說,德沃金所展現的是一種由政治自
由主義指導的法理學。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廣泛的討論,其中既有贊同
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學體系中,有四個主要的觀點(它們構成了當代
法學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批判並超越法律實證主義;第二,堅持認為法
律理論依賴於政治與道德理論;第三,把法律理論根植於一種解釋理論;第四,將
平等的政治價值作為法律理論的核心部分[注1]。這四部分前後是聯系在一起的。
法律實證主義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對象,也是論證的起點;德沃金將政治與道德價
值融入自己的解釋理論中,作為選擇判斷的標准;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一種平等與自
由的政治社會。《法律帝國》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體現了他的法律與政治
思想。雖然德沃金的基本觀點較之以往沒有根本性的改變,但在研究方法上卻發生
了重大轉向。主要著作有《認真看待權利問題》、《原則論》、《自由論》、《法
律的帝國》等。他從60年代初就開始撰文批判實證主義法學,特別是批判H.L.A.哈
特的學說,認為是實證主義法學最新的典型。他的學說以「權利論」(right thesis)作為核心。他之所以強調規則、政策與原則之分,就是為了強調個人權利,即
原則。他又認為,他所有個人權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權利,即「政府不僅必須關
懷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關懷和尊重人民」。

  • 波斯納

波斯納(R.A. Posner,1939~ ),1959年在耶魯大學獲得文學士學位,1962
年在哈佛大學獲得法學士學位,先後年赴斯坦福大學任教和芝加哥大學教授,1981
年任美國聯邦第七巡迴區上訴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經濟學分析》(19
73年)、《正義的經濟學》(1981年)、《侵權行為法:案例與經濟學分析》(19
82年)等。波斯納作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經濟學的成果,構建了用經濟
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體系。《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其成果的傑出代表。正是
波斯納的法律經濟分析理論,才得以有一個以"法律經濟學"命名的獨立學派。波斯
納將20世紀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權論文和科斯關於社會成本問題的論文
發表以後的法律經濟學稱為"新法律經濟學"。在《法律的經濟分析》第二章中,科
斯說,"新法律經濟學"--過去30年來發展起來的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
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權法、契約法、賠償法和財產權
法等普通法領域;懲罰的理論和實踐;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論
和實踐;法律實施和司法管理;以及憲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學。波
斯納有個著名的觀點: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麼,權利應賦予那些
最珍視它們的人。波斯納在對法律進行經濟學分析時始終貫穿著經濟效益觀,使之
成為取捨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標准,因而招致許多信奉正義觀念的法學家的激烈抨
擊。

⑦ 菲尼斯提出的法治八大原則跟富勒提出的法治八大原則有什麼區別

一、法治理論的歷史演變
「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辭典》被看作「一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能隨便就定義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機構都要服從於某些原則。這些原則一般被看作表達了法律的各種特性。如:正義的基礎原則、道德原則、公平和合理訴訟程序的觀念,它含有對個人的至高無上的價值觀念和尊嚴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內容是:對立法權的限制:反對濫用行政權力的保護措施:獲得法律的忠告、幫助和保護的大量的平等的機會;對個人和團體各種權利和自由的正當保護;以及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強調政府要維護和執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說政府本身要服從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顧法律或重新制定適應本身利益的法律。」
《布萊克法律辭典》對「法治」的解釋是:「法治是由最高權威認可頒布的並且通常以准則或邏輯命題形式表現出來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原則。」「法治有時被稱為法律的最高原則,它要求法官制定判決(決定)時,只能依據現有的原則或法律而不得受隨意性的干擾或阻礙。」
德國《布洛克嚎斯網路全書》第15卷認為:"法治國家的要素有如下內容:頒布在法律上限制國家權力(尤其是通過分權)的成文憲法;用基本法規來保障各種不容侵犯的民眾權利;法院從法律上保護公民的公共與私人權利不受國家權力的干涉;在因徵用、為公獻身及瀆職而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國家有賠償的義務:法院獨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局長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後是行政機關的依法辦事原則。"
我們認為關於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強調平等,反對特權,注重公民權利的保障,反對政府濫用權利。由此,法治應有幾個最基本的特徵: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種制度化模式或社會組織模式,而且也是一種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識。第二,法治作為特定社會人類的一種基本追求和嚮往,構成了工業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礎。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義,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終極的意義上具有規限和裁決人們行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為的最終導向,也是司法活動的唯一準繩。
現代意義的法治始源於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臘。古希臘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並論為實現他們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諧(「善」)的兩個基本政治准則,主張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約束,法律比人還要有權力。畢達格拉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說。古希臘偉大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學》中明確主張: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是導致城邦「善」的一個條件。在此基礎上,他認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於「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有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他認為法治優越於人治,他說:「凡是不憑感情治事的統治者總是比憑感情治事的人們優良,法律正是沒有感情的。」因此,「誰說應該由法律來遂行其統治,這就有如說,惟獨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統治;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2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對西方法治傳統產生過久遠深刻的影響。
羅馬人的法治觀直接導源於希臘文明,他們不善於思辯,但卻精於行動,輝煌的羅馬法成為羅馬人高聳的紀念碑。西塞羅所謂的「我們是法律的僕人,以便我們可以獲得自由」成為一句不朽的名言。
近代意義的法治理論是由英國的哈林頓、洛克、戴雪,法國的盧梭、孟德斯鳩和德國的康德、黑格爾以及美國的潘恩、傑弗遜共同豐富發展的。這其中如洛克、盧梭、孟德斯鳩等人都是從自然法的角度,明確或者隱含地論及法治的思想。但戴雪則是系統地提出並闡釋了法治的含義,這就是學界所熟悉的法治三原則:「除非明確違反國家一般法院以慣常方式所確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懲罰,其人身或財產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論地位條件如何,都要服從國家一般法律,服從一般法院的審判管轄權」;「個人的權利以一般法院提起的特定案件決定之」。3 戴雪的法治三原則對於反對封建特權,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具有重要價值,因而對西方乃至非西方國家的法治理論和實踐都產生了重大影響。4
現代西方的法治理論則循由兩個路徑發展:一個路徑是繼續形式主義法治理論的發展傳統,另一種則是企圖修補形式主義法治缺陷的實質主義法治理論。前者以英國學者拉茲和美國學者富勒為代表。拉茲認為,法治的字面含義是「法的統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治是指「人們應該服從法律並受法律的統治」但是在政治和法律理論中,法治應作狹義之理解。即「政府應受法律統治並服從法律。」法治意味著政府的全部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並且能給人們的行為提供有效的指引。拉茲還提出了法治八項原則:(1)法不溯及既往,應公開明確;(2)法律應相對穩定;(3)特別法的制定應受公開、穩定、明確的一般規則指導;(4)保障司法獨立;(5)遵守自然正義原則:公開審理、不得以偏見司法;(6)法院應對於其它原則的執行握有審查權,即審查議會和行政立法等;(7)法院應易於接近:省時省錢;(8)預防犯罪的機構在行使裁量權時不得濫用法律。5富勒在論證法的道德基礎時,也提出了法治的八項原則。6一般認為富勒盡管關注法的道德性,但他主張的法治原則"並不是道德性質的",而實際上不過還是一種形式法治。後者(既實質法治)開始於德國學者韋伯對資本主義法律合理性的探討。自韋伯之後,法蘭克福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紐曼繼續了對形式法治轉向實質法治的觀察,並將韋伯關於現代法發展會出現反形式主義的預見向前推進了一大步。720世紀50年代以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心實質法治問題。1959年印度德里法學家大會所通過的《德里宣言》就包括實質法治價值取向。如在其關於法治三原則的主張中,第一條就明確提出"法治不僅要保障和促進個人的公民與政治權利,且應確保個人合法期望與尊嚴得以實現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美國學者德沃金作為當代西方最有影響的學者之一,雖然沒有專門論述法治問題,但從他關於權利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對形式法治的明確挑戰:他主張道德權利,強調個人可以"良心拒絕"和"非暴力反抗"國家不正義的法律;他反對孤立的形式平等,主張給予處於不利地位的群體和個人以更多保護;他要求捍衛體現"公平、正義"要求的法律原則等等,都含有明顯的實質法治的精神。8
中國在春秋戰國時期也有過法治與人治之爭,但在內容上與古希臘的法治大相徑庭,從發生學的意義而言,中國古代法家的主張也並演繹出近代和現代的法治理論。從一定意義而言,現代中國的法治理論只是西風東漸的結果。答案補充 二、法治原則的憲法形式體現
不論是把法治界定為治國方法、法制的理想狀態、法律運行的原則,還是把法治看作是法律制度的價值標准、社會結構狀態,那麼必須首先建構法律制度這個前提,理所當然地要以憲法作為法治的核心,因此我們可以說憲法存在本身就是實行法治的一個重要標志。
法治原則在不同國家、不同時代、不同民族傳統和法律背景之下,有不同的憲法形式體現。
在資本主義國家成立前後,法治原則一般集中體現在政治宣言或者憲法序言之中,另有少量的內容體現在憲法正文裡面。這其中最為典型的是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當時體現法治原則的內容規定主要有:(1)法律目前人人平等;(2)未經審判不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3)未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所未列舉的權利應為人民保留;(4)國家機關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職權;(5)司法獨立;(7)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8)國家機關之間應嚴格實行分權。

⑧ 目前世界上著名的法學家都有誰

格老秀斯、孟德斯鳩、傑里米·邊沁、薩維尼、霍姆斯、韋伯、龐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納
以下是我網路的一些節選,
格勞秀斯,荷蘭人,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被人們同時尊稱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曾任律師、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捲入荷蘭政治、宗教沖突而被監禁,1621年脫獄成功,避居法國,長期從事寫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駐法使節,1645年從瑞典返回時病死於途中.他的研究范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面.在他的法學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監禁期間所寫的關於荷蘭古代法和羅馬法的書,名為《荷蘭法律導論》,其他三本都是關於國際法的著作.
孟德斯鳩,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他的著述雖然不多,但其影響卻相當廣泛,尤其是《論法的精神》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
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國的法理學家、功利主義哲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改革者.他是一個政治上的激進分子,亦是是英國法律改革運動的先驅和領袖,並以功利主義哲學的創立者、一位動物權利的宣揚者及自然權利的反對者而聞名於世.他還對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有重大的貢獻.
薩維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國法學家.歷史法學派主要代表,該派首創人G.胡果(1764~1844)的學生.貴族家庭出身.1800年開始先後在馬爾堡大學和巴伐利亞州蘭茨胡特大學任教.1810年柏林大學創辦後他到該校任教,達30年之久,在此期間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學校長和普魯士王子的法學教師,並創辦歷史法學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魯士政府的修訂法律大臣.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1841年-1935年)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州波士頓,曾加入美國聯邦軍參加內戰,1866年成為律師,1882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和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該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被公認為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社會法學和現實主義法學的奠基人.他在《普通法》一書中針對法律形式主義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的法律經驗論和「法律是對法院將要做什麼的預測」的法律預測論,闡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則,為法官自由裁量權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國普通法的精神,吹響了美國法哲學的號角.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1870年,龐德出生於美國內布拉斯加州的Lincoln.龐德在內布拉斯加大學(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學習植物學,分別於1888年和1889年獲得學士和碩士學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學法學
院學習,一年後轉到西北大學法學院,在那裡讀完了法律學位.他返回內布拉斯加州開業當律師,繼續他的植物學研究.1898年,他在內布拉斯加大學獲得了植物學博士學位.
羅納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1931—— )是當代最著名、最活躍的法理學家之一.德沃金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州,先後在哈佛學院、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位.羅納德·德沃金被公認為當代英美法學理論傳統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總的來說,德沃金所展現的是一種由政治自由主義指導的法理學.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廣泛的討論,其中既有贊同者,亦有批判者.
波斯納(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來最為傑出的法律經濟學家之一.他將人們從互相自願的交易中各自獲得利益的簡明經濟理論和與經濟效率有關的市場經濟原理應用於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研究,為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從而對法學一般理論的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