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復習民法學的簡答題有什麼好方法嗎死記硬背行嗎
1.理解原理概念性的東西
2.將簡答題的答案進行拆解.拆成幾個要點
3.背要點.這步其實就是搭建框架。
4.要點背完,在理解的基礎上,擴展豐富要點.
死記硬背肯定死.每個人答案都不一樣.所以閱卷老師肯定是按點給分.你明白我意思嗎?
⑵ 簡答題,民法的本質
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是與一定社會發展時期中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相適應的,從本質上講,民法就是把一定社會里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直接上升為法律規范的。
民法,是調整民事主體間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民法學研究領域,可將民法區分為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和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僅指系統編纂的民法典;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則包括民法典和其他一切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又可稱為廣義上的民法,包括《民法通則》和物權法、債與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婚姻法、繼承法以及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⑶ 民法學中哪些好出簡答題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表見代理、訴訟時效
⑷ 民法學簡答題
1、法定抵消條件
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到期債務,且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
法定抵銷須具備下列條件:(1)須二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雙方互享債權,須為合法,任何一方之債務不合法(如賭債),不得主張抵銷。(2)須雙方債務種類相同,即債的標的物種類相同、品質相同。種類不同的債務,不得單方主張抵銷。(3)須雙方債務均到履行期,債務先到期的一方不得主張以其債務與他方後到期的債務抵銷。但債務後到期的一方放棄其期限利益,應允許其主張抵銷。(4)須雙方債務均非不得抵銷之債務。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和民事法律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對宣告死亡的條件規定如下:
1.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該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三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後。
3、我國著作權法列明了下列不受法律保護的對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二、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三、 時事新聞;
四、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⑸ 民法學的簡答題、論述題、案例分析出題一般偏重那部分
學科重點都有可能出,總論里的法律行為和代理能出大題;物權要考的話肯定會涉及擔保物權,特別是物權法對原來的擔保法及其解釋的改變是重點;債權就不用說了,最復雜也最重要,以合同為中心,應該全面掌握;剩下的部分出大題的可能性不太大,即使考了也絕對是送分性質的重點內容,注意一下相關內容新頒布或是修改的法律吧~~
⑹ 簡答題民法
賈某、易某之間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借貸關系。賈某替易某墊付住院費,可以看出是墊付,而非幫其支付,此時可以看出是借貸關系。數月後,賈某說的是「你現在比較困難,你先用著,以後再說。」也可以看出此時仍然明確對方可以先用著,但並沒有說對方不用還,此時仍然是借貸關系。一年後,賈某要求易某歸還欠款,是向易某主張權利。賈某易某之間從始至終並未出現贈與的意思表示,因此易某認為此筆錢賈某已經贈給易某,所以不予歸還,是沒有事實依據的。本案中賈某易某的法律關系未發生變更。
如前所述,賈某易某之間是借貸關系,因此賈某要求易某歸還欠款是其權利所在,且本案中並未出現相應的阻卻事由,故易某應當予以歸還相應欠款。
⑺ 民法學簡答題匯總
1 、答: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公共秩序是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 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高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則是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通行的原則。我國《 民法通則 》 第 7 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該條規定的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的邏輯內涵基本一致。
2 、答: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以求達到當事人之間利益和當事人利益與杜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其具體含義包括:(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誠實信用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2 ) 在合同解釋上。應依誠實信用原則: ( 3 )依誠實信用原則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一樣賦予司法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在法律規定不足時。從民法的目的出發,依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3、答: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所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如下特徵: ( l )民事法律關系是主體之問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 2 )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3 )民事法律關系的保護措施具有補償性和財產性。
4 、答:財產法律關系是與財產有關的民事法律關系,它是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的歸屬和流轉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質利益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人身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人身法律關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質利益內容。這是它與財產法律關系的根本區別。除此之外。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還有以下區別: ( l )兩類關系中的權利性質不同。在財產法律關系中。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是財產權利,通常權利可以依其意志轉讓,而在人身法律關系中。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是人格權或身份權。權利人一般不能將其轉讓給他人。( 2 〕 對這兩類關系的保護方法不同。在財產法律關系受到破壞時,對加害人主要適用財產性質的責任。而在人身法律關系受到破壞時。對加害人則主要適用非財產性質的責任。
5 、答:物的法律特徵包括: ( 1 )物存在於人身之外。民法上所稱之物,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之一,具有非人格性。只能是存在於人身之外的一切有體物。( 2 )物能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須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能夠滿足人們一定的社會需要。不具有使用價值的物,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物。社會需要可以分為社會物質生活需要和社會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經濟價值和用途的物,能夠滿足人們的物質生活需要,可以成為民法上的物。同樣,其有精神價值,如文化價值、情感價值等的物,能夠滿足人們的精神生話需要,也可以成為民法上的物。( 3 )物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能夠為民事主體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才能成為民法上的物。( 4 )物以有體物為限。我國民法將物限於有體物。所說有體物,是指具有一定空間且具有某種形體的物。近年來,學理上對有體物逐漸采擴大解釋,認為有體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狀或固定的體積,不論固體、液體或氣體,均為有體物。
6 、答: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 ( l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的 一種可能性。還沒有為民本主體帶來實際利益。民事權利則楚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後才能實際享有的。( 2 )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 )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見沒有直接關系。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其意願實際參加到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許可權制或剝奪:民事權利則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民事主體可以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來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7 、答: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行為或組織形式。合夥的法律特徵是: ( l )個人合夥是兩個以上公民組成的聯合體; ( 2 )個人合夥是以合夥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的: ( 3 )個人合夥由合夥人共同投資而成立; ( 4 )個人合夥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共有: ( 5 )個人合夥 由合夥人共同經營管理:( 6 )個人合夥以其名義獨立從事民事話動。
8 、答: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主要在於:( l )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民事行為能力則不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要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至少須為10 周歲以上。(2 )民事權利能力表現為民事主體所具有的一種資格。與人的實際狀況無關。而民事行為能力則是行為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它與人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有關。
9 、答: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l )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宣告失蹤為公民下 落不明的狀況超過2 年期限。宣告死亡是公民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的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 起滿2 年。(2 )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為失蹤設立財產管理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是結束以宣告死亡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關系。(3 )兩者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 為半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l 年。
10 、答:合夥債務。指合夥關系存續期間合夥以全體合夥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合夥債務產生的原因是合夥對第二人的合同行為或侵權行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或承擔債務的財產范圍則是合夥的共有財產和每個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對合夥的債務。合夥人應按照其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合夥債務。合夥的性質、出資方式和合夥財產的規模決定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在對外關繫上。全體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每一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合夥的全部債務。而不受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就債權人而言。既可以對某一個、也可以對某幾個或全體合夥人先後或同時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債務的請求。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11 、答:法人的終止也稱法人的消滅。即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法人終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 )依法被撤銷:( 2 )自行解散;( 3 )依法宣告破產;( 4 )其他原因。
12 、答: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是根據法人內部結構的不同對私法人進行的分類。社團法人是以人的存在為成立基礎。並以捐助的目的和設立的章程為活動依據的法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在於:( 1 )成立的基礎不同 ; ( 2 )設立人的地位不同;( 3 )設立行為不同;( 4 )有無意思機關不同。(5 )目的不同。
13 、答:(1 )兩者的性質不同。法人的設立是一種准備行為。這種准備行為既有法律性質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質的:而法人的成立則不同。它屬於法人產生的形成階段。其行為性質均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法律行為。(2 )兩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設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設立人。存在設立基礎和設立行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應具備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以及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設立並不當然導致法人的成立。當設立無效時,法人就不能成立。(3 )兩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設立階段。仍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行為是法人設立人的行為。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由法人設立人享有和承擔:而法人成立後。即享有民事主體資格。所發生的債權和債務。由法人享有和承擔。
1 4。 答:法人,自然人是兩種不同的民事主體。其民事主體資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賦予的。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l ) 享有的時間不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享有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現象。法人則不一 樣。法人的成立於終止不是自然現象,是行為的結果。因此。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享有的時間不由自然人自己所左右,而法人的成立,終止則是一系列行為的結果。(2 )享有的范圍不同。自然人是生命體。因此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較廣。既包括一般財產權,也包括與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生命健康權。肖像權。而法人是組織體。不享有與生命密切相關的生命健康權、肖像權等人身權內容。(3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差異性。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別、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等不同而有所區別。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其有差異性。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是不一樣的。各類依法登記的法人應在核准登記的范圍內從事活動。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而非登記法人即依法不需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則 應嚴格按照法人成立的目的、活動范圍等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
⑻ 民法學論述題
您說的應該是表見代理制度吧
概念: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
構成要件:
1、表見代理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無權代理而從事代理行為的情況下發生。
2、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無過錯的。
4、無權代理行為的發生與本人有關。
法律後果:
1.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
2、 本人(被代理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3、 代理人對本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無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費用返還請求權。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