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證人制度存在問題之我見 中國證人制度的弊端,有嗎應該不是十全十美的吧。
我國證人出庭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
作者: 陳泱 發布時間: 2009-03-06 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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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證人出庭作證,是審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由於立法不健全和法律規定的相互矛盾,對證人保護制度和補償制度的缺失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證人出庭作證率低下,在很大程度上對司法公正和效率造成了消極影響。所以,要建立強制性的證人出庭制度、完善當庭質證制度、建立證人保障制度、作證費用補償制度等.
【關鍵詞】 證人;證人出庭制度改革;質證;證人保護.
一、我國證人出庭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當今的美國,由於繼續運用陪審員的審理方式,訴訟過程以證人證言為中心,證據幾乎都是證人出庭作證的口頭證言。而在我國,證人出庭作證難是當前困擾我國司法界的一大難題。有關數據表明,司法實踐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比例不足1%,許多案件在初查和偵查階段證人不願作證的現象也相當普遍。而證人出庭作證對我國目前的訴訟模式的改革具有重大意義。首先,對發現一種迅速、簡便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徑有很大的幫助,換言之,使訴訟活動的進行更有效率;其次,當雙方當事人對同一證人證言的理解產生分歧時,可以通過質證、辯論的途徑力求實現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一致,從而真正確保訴訟參與人的權利,這與公正的要求密不可分。面對中國審判方式改革的頭號困難,有關專家指出:證人出庭作證困難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分析我國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主要有這幾方面:
(一)證人出庭制度立法本身不健全,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41條第1款同時也規定了我國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僅體現在刑事訴訟的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更集中體現在審判階段。但對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證人,法律卻沒有規定製裁方式。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言並且經過查實後,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又同時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然而,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又可以理解為證人可以不出庭,並且人民法院《解釋》第58條,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37條第2款的規定也都說明了這一點,該條對於證人何種情況下應當出庭作證,何種情況下可以不出庭,並未進一步予以明確。這樣,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的可操作性就大打折扣,使得證人可以規避法律。這種立法上的矛盾無疑導致了證人不出庭作證。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將「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作為證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卻沒有規定什麼是「特殊情況」、由誰舉證證明是「特殊情況」、需要怎樣的證明、由誰審查等,這既給當事人或證人提供了借口,也導致法官難以作出審查、判斷、決定。
(二)證人保護制度的不完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刑法第307條規定了對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做證,侮辱、誹謗、毆打、打擊報復證人的制裁措施.但在司法實踐中,侵害民事證人人身安全的惡性事件屢有發生,對證人權利保障的缺失是導致知情人不願出庭作證的重要原因。蘇州大學法學院的張永泉教授舉了這樣一個例子:證人出庭作證了,讓被告入獄5年,被告人叫囂:「等我出來了,會找你算帳的!」張教授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大部分人是不會為了「作證義務」以身犯險。張教授認為,證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甚至連生命都得不到保護,在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情況下,誰還願意來作證? 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非法關押、濫用暴力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地影響到我國的司法權威,導致群眾直接對司法的不信任。
(三)證人補償制度不健全,侵犯了證人的合法權益
證人出庭作證必然要犧牲自己的工作時間,由此產生的費用應得到補償。 而事實上,證人因作證而獲取補償的情況絕少發生。在證人向國家履行作證義務尚未深入人心的情況下,證人認為作證不關自己的事,而又會損害己的權益,試問,有誰願意出庭作證呢?
(四)傳統的法律文化對證人的影響
1.中國人有恥訴厭訟的傳統思想
中國人普遍有一種「遠離衙門」的觀念。中國的法院存在著一定的官僚主義現象。在百姓的心中,法院是一個令人畏懼的地方。法院對社會生活的主動干預,法院在剝奪公民自由、財產甚至生命方面所擁有的權威,以及法院大門前站立的威武的武警戰士,都使得中國的法院變成人們敬而遠之的國家專政機關。 「無事不去法院」、「有一點辦法也不去法院」,成為普通中國人經常持有的看法,盡管中國人傳統上所具有的「畏訟」心理在今天已經大大減弱,但進法院、上法庭總是被人們視為不正常的事情。 由於中國傳統法制資源的缺乏,公民法律意識淡漠,作證意識不強或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作證的義務。有的人雖然知道自己有作證的義務,但認為不作證也不犯法。因此,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時,能躲就躲,能推就推,即使被迫出庭作證,也只是無關痛癢地說幾句,對關鍵事實或事情採取迴避態度。有的證人存在著明哲保身的思想和傳統。在有的地方,只要是上法庭,無論是作為證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肯定會被認為是「不清白」。這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傳統和生活習俗,嚴重阻礙了證人正常地出庭作證。[1]
2.「親親相隱」的傳統的法律原則導致證人不願出庭作證
「親親相隱」的傳統是證人不出庭作證存在的歷史根源。在西方,古希臘的宗教和倫理都反對子告父罪,而古羅馬法中關於親屬相容隱的規定則更多,甚至親屬之間相互告發都要喪失繼承權。中國古代一直提倡「親親得相隱匿」,並且在唐律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孔子曾說「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在其中」。中國古代是反對一定親等之間的人出庭作證,舉發尊親屬犯罪行為,會受到法律制裁。中國古代是家國一體,直系親屬之間的「親親相隱」演化「同居相隱」「部曲奴婢為主隱」。《唐律•名例》篇中規定「諸同居,若干功以上親及外祖父親、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唐律疏義》中對「同居」作擴張性法律解釋「同居,謂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並是。」「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消息及摘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親相隱,減凡人三等。」 [2]由此可見中國古代「親親相隱」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包括直系親屬之間,同居之間,奴婢、部曲都可以為親隱,為主隱,並且這種相隱不構成犯罪,相反如果舉證倒構成犯罪。這種根深蒂固的封建法律原則影響了我國證人出庭作證。
二、證出人出庭制度的改革
通說認為,證人制度起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中,證人是指促使審判官確信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的證據方法之一。在世界各國的證據制度中,人證是一非常重要的證據方法。在英國,證人制度在證據制度中占據著絕對重要的地位。而在我國,證人規避出庭的問題十分突出。困擾著我國審判方式的改革,進而直接影響到司法的公正性與效益性。正確認識這一問題的本質和根源,並進而解決它,在當前具有現實性和迫切性。對此,我們應針對以上原因採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一)建立強制性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以及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制裁機制,維護司法權威,避免立法上的相互矛盾和沖突
我國現行立法未規定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致使出現了不履行法律義務也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的不正常現象。從世界刑事立法看,對證人不出庭作證行為的法律責任均有明確的規定。如英國刑事訴訟法「口證」一節中規定:「證人經傳喚而未到庭時,法院可再通知其到庭,或者,在認定他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時可以簽發逮捕證,必要時,可以處藐視法庭罪」。德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依法傳喚而不到場的證人要承擔由於應傳不到造成的費用。對他同時還要科處秩序罰款和不能繳納罰款時易科秩序拘留。對證人也准許強制拘傳」。日本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已經受到傳喚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得以裁定處5000元以下罰金,並可命其賠償由於不出庭所產生的費用」。我國也有必要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視情節科處罰款、拘留、強制到庭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以督促、引導證人履行出庭作證的義務。
我國應借鑒國外立法的有益經驗,盡早確立中國式的證人出庭作證的強制制度和證人拒證的懲罰制度,具體規定證人拒證的強制性措施和制裁措施。首先,規定其民事責任,證人對因其拒證而造成的費用和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次,規定其行政責任和刑事強制性措施,以妨礙訴訟程序行為而處以警告、訓誡、1000元以下罰款、司法拘留,還可以拘傳方式強制其到庭作證。最後,規定其刑事責任,對證人拒證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以「拒證罪」論處,可以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金。這樣,才能強化證人的責任,保障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
(二)還要完善當庭質證制度,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偽
質證是司法文明的基本環節之一,也是訴訟活動的基本程序之一。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實踐中,質證活動都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在很長時期內,人們並沒有把質證作為一個專門術語在理論上加以闡釋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包括檢察官)在審判過程中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的質疑和質問。質證是訴訟雙方反駁和攻擊對方證據的重要手段,也是幫助和影響法官認證的重要途徑。[3]可以說,如果沒有規定這一制度,證人出庭作偽證的情況將會大量存在,也就失去了證人出庭作證的意義。
廣義上來看整個審判過程,主要是質證與辯論過程。[4]對於證人直接言詞證據,必須通過質證的程序來去偽存真,構建質證程序必須兼顧以下幾方面內容。
1.申請程序。公民依法出庭作證並不僅僅限於一種社會道德問題,更重要的是涉及國家的法律尊嚴和正常的審判秩序問題,為此,各國都毫不例外地將這一問題納入公法調整范疇,否則,一個國家的司法審判權將失去其存在的社會基礎。[5]《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確立了證人出庭的當事人申請原則。由於舉證責任在於當事人,人民法院不主動行使職能,當事人未依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視為放棄權利。
2.傳喚程序。在英國民事訴訟中,採取證人傳喚令狀(Witness Summons)方式,在刑事訴訟中則採用四種傳票(Order,Summon,Warrant or Subpoena)方式。《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確立了傳喚作證的方式是通知。筆者認為,以通知的形式傳喚證人缺乏法律嚴肅性,應採取傳票的方式進行。
3.抗辯程序。接到法院出庭作證傳票的證人,如無正當理由,都應當到庭作證。但有幾類情形的「證人」在接到傳票時可以提出抗辯,經法院審核後,可免予出庭作證:(1)有證據證明其不在案發現場或對待證事實不知情;(2)有證據證明其與一方當事人或案件所涉標的有利害關系;(3)有證據證明會受到攻擊與恐嚇。
4.具結程序。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意味著法院可以不顧及證人的意願而要求其提供證言,同時,隱含著證人提供虛假證言對抗司法權會承擔不利後果。在英國,通常情況下,證人作證前(Oath)與誓願(Affirmation)兩種。德國《民事訴訟法》亦有相應的規定證人宣誓制度,在兩大法系內部是較為通行的做的法。由於民族傳統的差異,我國用證人具結保證的方式取代外國宣誓制度,這在未來的證人制度中是不可忽缺的。
5.作證程序。證人在履行具結保證手續後,可以進行陳述,進入作證程序。在英國民事訴訟中,證人是當事人的證人,因而詢問證人亦屬當事人的事項,只有當事人或其律師才能詢問證人,法官一般不得主動詢問證人,強調法官在傳喚和詢問證人上的「自我剋制」。[6]筆者認為,在構建質證制度時,應把英美法中的主詢問(Direct Examination)、交叉詢問(Cross Examination)、再詢問(Re-Examination)制度借鑒過來,做到洋為中用,博採眾長。
6.辯論程序。證人陳述並接受發問後,在法庭辯論階段,由訴辯雙方對證人的直接言詞進行辯論,再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根據證人的陳述、當事人的辯論,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對證人直接言詞的真實性作出取捨。辯論程序盡管在階段上隸屬於法庭辯論,但與證人制度不可分,故應納入完整的證人作證程序。
(三)建立證人保護和補償制度
證人作證,應當承擔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大的可能遭受自身人和財產的損害。小的可能與當事人及其親朋的關系疆化和疏遠,而作為中國這樣一個極講究人際關系的社會,人際關系的疏遠和惡化,無疑對於證人來講是對自身很大的打擊。
1.證人保護制度應包括
(1)確定關於負責保護證人的機關。國外一些國家專門設立了證人保護機關「美國在司法部專門設立了證人安全處。專門負責《證人安全方案》。」 [7]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廉政公署也成立了保護證人專組」 [8]根據刑訴法規定,我國證人保護機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多機關保護產生的缺點是職責不明,三機關相互推委,最後誰也沒有盡到保護證人的義務。筆者認為我國應效仿國外通行的做法,設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在我國司法資源相對比較缺乏的情況下,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之內設立證人保護機構只會加重這些司法機關的負擔,不利於證人保護的實現,而且公、檢、法機關均屬於地方財政支出,地方財政也無力承擔證人保護的司法開支。所以設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關,由中央財政統一支出,還是比較適合於我國的具體情況的。
(2)證人保護應包括事前保護與事後保護兩種:
第一,建立證人的事前保護制度。由於我國目前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像國外那樣採取事前保護是不可能的,但國外有些做法值得借鑒。德國《刑訴法》規定告訴住所可能使證人或者其他人員將遭受危險的,證人可以不回答住所問題,而是告訴他的工作或者公務地址或者其他可以傳喚的地址。公開證人身份、住所或者居所可能給證人或者其他人員的生命、身體或者自由造成危險的,可以許可證人不回答個人問題或者只告訴以前的身份。但證人在審判中應當說明以何身份了解到陳述的事實。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由檢察人員保管。只有在危險消除時,才能納入本案案卷。我國也可規定為證人若認為回答住所公開身份,有遭受危險可能的,可以不告訴住所地址,可以只告訴以前身份,而將現在的身份情況由檢察院保管。在危險消險時,才能納入本案卷宗。同時,在現今傳播技術通訊技術十分發達的情況下,利用通訊媒介進行出庭作證,能解決強制出庭作證人身安全的矛盾。而且,我國完全有技術能力和經濟實力來實現。
第二,建立證人的事後保護制度。除了強調對證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及名譽進行保護外,對其財產也要給予充分的保護。在追究報復者的刑事責任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財產損失。有偵查職能的公安、檢察、公安機關內部可以成立專門的證人保護小組;採取保護措施,以切合證人的需要,同時防範任何形式的威脅。
(3)建立證人申訴機制。建立證人申訴機制,賦予證人在受到執法人員侵害後的有效救濟渠道。比如,可以規定證人及其家屬對執法人員的非法行為有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控訴的權利。
2.補償制度應包括兩方面內容
對於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證人,應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對因作證支出的費用和誤工費給予經濟補償。明確規定出庭作證的補償標准及實施辦法,由專職部門進行管理和分配,這既是對證人的精神的鼓勵,又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覺履行作證的義務。同時,也應對積極作證的證人給予一定的榮譽和物質獎勵,這樣,既可以增加公民作證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有利於司法機關及時獲取證據,提高辦案的准確性和提高效率,盡快結案。作為證人經濟補償制度,應包括兩方面內容:
(1)證人經濟補償的范圍。證人因出庭作證而使其物質利益遭受損失時,應享有經濟補償的權利。筆者建議,補償范圍可以限制在工資或者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生活費、住宿費、交通費其標准可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加以規定,全國統一標准。如果難於核定,也可按當地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的標准給付誤工補償。
(2)證人作證的經濟補償的承擔。國家應設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專項基金,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專款專用;經費由各級人民法院統一掌握和向證人支付,支付方式以現金為宜。有人擔心,證人享有經濟補償權利,會導致控辯雙方以給補償費為名變相收買證人作證,或者證人為獲得補償費而胡亂到處作證。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因為一方面補償費的范圍和標準是嚴格限定的,證人不可能從作證中得到額外的好處;另一方面可以明文規定,經查實證人作偽證的,除了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外,應剝奪其經濟補償權,已經取得補償的,應由人民法院追回,並可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作為民事案件,由於是當事人預交的證人作證經費,應當由當事人依法合理承擔。具體承擔方式可以按照以下情形承擔:當事人所申請人證言被法院全部採信的,其證人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如部份被採信的,由當事人分擔;如未被採信的由申請當事人承擔。
(四)加強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以及改變證人的傳統觀念,減少畏懼心理
加強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制意識。在這方面,要大張旗鼓地開展普法教育,通過新聞媒介的作用,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使公民真正認識到出庭作證是自己應盡義務和自己義不容辭的責任,並形成一種作證光榮、拒證可恥的社會風氣,使每個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國家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不為錢、權、勢所動,從而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民怕官的傳統,所以證人對出庭作證不積極、不習慣。有的人雖然願意出庭,但當聽說到了法庭上還要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及審判人員等多人的交叉詢問,因而產生畏懼心理,不肯出庭,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員一方面要認真向證人講解庭審的全部程序,使證人在出庭之前打消一切後顧之憂;另一方面,對同一案件的多個知情人,且言詞證據相同時,要選擇其中文化素質高,語言表達能力強的人出庭,這樣既可准確定案,又可提高效率。
(五)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自身素質
大力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自身素質。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要提高自身素質,樹立良好的形象,贏得證人的信任和配合。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員要處處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學法,嚴格執法,切實改變過去那種「官本位」的思想。詢問證人時採取的態度、方式要適當,減少證人對司法機關抱有的嚴重抵觸對立情緒和反感態度。正確地對待證人,尊重證人的自尊心,注意避免因個體形象不佳而致司法權威整體受損,最終抑制證人出庭協助查案的願望。作為司法機關本身,還要切實提高對證人出庭作證必要性的認識,偵察機關、檢察機關也要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收集證人證言,對證人出庭作證不夠重視的做法。
法律的公正不在於個案的極端正義,而在於訴訟程序上的充分救濟,一個缺乏程序正義或者說喪失訴訟權利的裁判必然是一個不公正的裁判。證人出庭制度的設立即是為了達於合理的訴訟結果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制度設計,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舉措。不論從國外立法、司法實踐,還是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都必須建立適合我國實際的證人出庭制度。我國訴訟法的修改必須注意到這一點,從而適應於我國的司法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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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何家弘,關於質證中幾個基本問題之我見[A].證據學論壇[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11): 17.
[8] 上引書,19.
作者單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
來源: 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 李金紅
『貳』 關於西北政法大學廣播電視編導的問題!!重賞!!!!!
第一年招生的情況
省 份
合 格 線
藝術(文)
藝術(理)
陝西
198.85
190.5
山西
207.5
190.85
山東
201.35
188.5
河南
參照省統考合格線
參照省統考合格線
四川
參照省統考合格線
參照省統考合格線
省統考分數可以
相對傾向西北政法 這個學校的新聞傳媒學院正在逐步成長
文化課要求我也不清楚,可以參考該校的招生方式,是按文化課還是按藝術課還是兩者按比例結合。參考自己的專業排名和文化課成績作決定。
(記憶中好像是陝西考生按純專業成績錄取,外省考生按專業成績X60%+文化課成績X40%)
開設課程和其餘學校沒有什麼區別,2008年首次招生。也有戲文專業。就業上可能因為招生時間較短,名聲不是很大,但在西部還是可以的。
祝你成功!!!
『叄』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屬於cssci來源期刊嗎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在CSSCI(2014-2015)來源期刊擴展版
『肆』 陳曉輝的發表文章
1、1996年5月,「淺析我國行政處罰法中的聽證程序」,《行政法制》,獨撰
2、1996年12月,「刑事技術的發展與展望」,《湖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獨撰
3、1997年4月,「公安行政處罰的缺陷及其調控」,《犯罪對策研究》,第二作者
4、1997年6月,「淺析毒品犯罪」,《行政法制》,第二作者
5、1999年6月,「刑事偵查的一個全新領域」,《湖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獨撰
6、2000年12月,「從沉默權看刑偵工作中幾個理念的轉變」,《偵查理論與實務研究》(第1屆中西南地區偵查研討會文集),獨撰
7、2001年1月,「有組織犯罪的發展及其偵查策略研究」,《現代偵查研究》(第2屆中西南地區偵查研討會文集),獨撰
8、2002年6月,「論入世後我國刑偵工作的發展趨勢」,《湖北警官學院學報》,獨撰
9、2002年9月,「從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看刑事辦案質量的提高」,《偵查論壇》(第一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獨撰
10、2002年12月,「公安警察院校課程質量與公安大學生人文素質培養簡論」,《公安警察院校大學生綜合素質研究》,武漢出版社,獨撰
11、2002年12月,「中外警察教育培訓體系對比研究」,《WTO與公安行政管理方略研究》,中國地質大學出版社,獨撰
12、2002年12月,「刑事訴訟法學與刑事偵查學的比較教學研究」,《公安教育》,第二作者
13、2003年10月,「論企業合並中的反壟斷問題」,《黑龍江對外經貿》,獨撰
14、2004年4月,「刑事警察出庭作證的可行性研究」,《偵查理論與實踐》(北京市第七屆偵查學會年會文集), 獨撰——本文榮獲該研討會優秀論文二等獎
15、2004年4月,「對『點警制』的回顧與理性思考」,《貴州工業大學學報》,第一作者
16、2004年4月,「論中國古代刑事訴訟中對女性的特殊保護」,《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獨撰
17、2004年4月,「偵查人員『口供情結』反思」,《湖北警官學院學報》,獨撰
18、2004年5月,「從一起存疑不起訴案件看基層刑事辦案質量的現狀」,《訴訟法判解》(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6月,獨撰
19、2004年6月,「借鑒國外警察教育體系 完善我國公安法學教育」,《走向現代公安法學教育之路》(中國首屆公安法學教育研討會文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獨撰
20、2004年10月,「論程序分流制度在偵查中的構建」,《貴州警院學報》,獨撰
21、2004年10月,「刑事執法中的若乾熱點問題評析」,《偵查學論叢(第五卷)》(第5屆中西南地區偵查研討會論文集),獨撰——本文榮獲該研討會優秀論文二等獎
22、2004年10月,「淺析刑警出庭作證」,《法商研究》(2004專號),獨撰
23、2004年10月,「偵查學與相關學科比較教學研究」,《中外學術導刊》,獨撰
24、2005年1月,「刑事偵查中的程序分流制度研究」,《政法學刊》,獨撰
25、2004年12月,「刑事警察出庭作證的可行性研究」,《遼寧警專學報》,獨撰
26、2005年5月,「刑訊逼供舉證責任倒置之駁論」,《中南民族大學學報》(增刊)(民族類核心期刊),獨撰
27、2005年9月,「偵查行為可訴性機制研究」,《訴訟理論與實踐》,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7-80107-803-9,獨撰
28、2005年10月,「論偵查與新聞自由」,《偵查論叢》(第六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獨撰
29、2005年11月,「論「控制下交付」在反腐敗案件中的應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獨撰
30、2005年10月,「無名屍體案件的特點及偵查方法」,《湖北警官學院學報》,1673-2391、42-1743/D,獨撰
31、2006年4月,「權力制約與監督法律制度研究」,《湖北經濟學院學報》,1671-0975、42-1563/F,第一作者
32、2006年4月,「三隊一室警務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江西公專學報》,獨撰
33、2006年4月,「三國時期曹魏、東吳的秘密警察」,《警史鉤沉》(內刊),獨撰
34、2006年7月,「三隊一室警務模式的價值評析」,《江漢論壇》,1003-854X、42-1018/C,獨撰
35、2006年7月,「淺析我國公安機關的新聞發言人制度」,《中南民族大學學報》(增刊),1672-433X、42-1704/C,獨撰
36、2006年7月,「論偵查程序中的偵辯平衡關系」,《偵查學論叢》(第七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7月,7-81109-440-1/D.419,獨撰
37、2006年8月,「明朝特別警察制度——廠衛的研究 」,《湖北警官學院學報》,1673-2931、42-1743/D,獨撰
38、2006年11月,「人文視角下公安機關新聞發言人制度研究」,《公安教育的人文視域》,武漢出版社2006年11月,7-5430-3568-5,獨撰
39、2006年12月,「城市自殺秀中的警察角色定位研究」,《構建和諧社會與城市糾紛解決機制》[全國副省級城市法學會第18次年會論文匯編(內刊)](二等獎),第二作者
40、2007年第2期,「我國警察權力與權威關系之探究」,《 政治與法律 》(法律類核心期刊),P133-P137,ISSN1005-9512,CN31-1106/D,第二作者
41、2007年第3期,「我國警察執法權威消減之困境與出路」,《 四川文理學院學報》,ISSN1008-4886,CN51-1533/G4,獨撰
42、2007年第4期,「論雙語教學在公安專業課的應用」,《湖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ISSN1008-7427,CN42-1556/G4,獨撰
43、2007年7月,「我國秘密偵查的法律規制問題研究」,《中南民族大學學報》(增刊),ISSN1672-433X、CN42-1704/C,獨撰
44、2007年公安教育專輯,「CSI效應的爭議及對偵查教學的影響研究」,《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ISSN1008-7575,CN42-1283/D,獨撰
45、2007年八月中旬刊,「商業監視系統的程序法視角研究」,《商場現代化》,核心期刊,ISSN1006-3102、CN11-3518/TS,獨撰
46、2007年第11期(中旬刊),「股市帶頭大哥案件的定罪問題研究」,《法制與社會》,ISSN1009-0592、CN53-1095/D,獨撰
47、2008年第6期,「抗震救災中的警務臨戰處置研究」,載於《湖北警官學院學報》,ISSN1673-2931,CN42-1743/D,獨撰
48、2009年第2期,Comparison on Police Ecation between Chinese and Britain,載於Asian Social Science,ISSN1911-2017,February 2009,獨撰作家
『伍』 法律科學是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物嗎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在知網查詢屬於核心期刊
CSSCI 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2017—2018)來源期刊(含擴展版)
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來源期刊:
1992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2000年版,2004年版,2008年版,2011年版,2014年版;
期刊榮譽:
Caj-cd規范獲獎期刊;
ISSN:1674-5205
CN:61-1470/D(知網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刊號是這個,你看看你說的這本期刊CN號是否和這個一致)
『陸』 華政法學期刊主編是誰
你好,
華政法學期刊主編是李秀清
李秀清現任《華東政法大學學報》主編。浙江臨海人,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比較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全國高校文科學報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常務理事。1990年留校任教,先後主講憲法學、外國法制史、比較公法學等課程,主要研究法律史、比較法。曾在日本、英國、美國等地生活或訪學。發表專業論文四十餘篇,出版專著、合著、譯著十餘部,擔任「中國近代法學譯叢」編委。2010年獲評「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2013年獲評「上海市領軍人才」。
『柒』 誰給介紹一下我國比較權威的法學期刊有哪些
我國比較權威的法學期刊有:《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
『捌』 政法學刊的期刊信息
主管單位:廣東警官學院
主辦單位:廣東警官學院廣東省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
主編:張連舉
ISSN:1009-3745
CN:44-1007/D
地址:廣州市濱江東路500號
郵政編碼:510232
『玖』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的報刊版面
【法治文化】該欄目為學報特色欄目,由《中國政法大學學報》與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文化研究所合辦。旨在於法治進程中探索文化,在文化養成中關注法治,尋求法治與文化研究的交集,進而推動法治與文化的同向發展,凝練法治文化真意。
【學術論衡】該欄目為學報核心欄目。面向人文、社科領域開放,主要發表人文、社科領域前沿性、開創新的學術成果。該欄目下還設有專題,集中刊發相關專題文章。
【學術演講】該欄目主要刊發學者在學術演講,在堅持學術品位的同時,更注重演講自身的魅力。
【學術書評】該欄目以對人文、社科領域最新學術成果的正面評論為主,旨在通過評論,形成讀者和作者的對話,共同促進學術事業的發展。
【學術資訊】該欄目旨在忠實紀錄並傳播學界動態,以各類學術會議的綜述為主,兼以相應的消息和資訊。
『拾』 詐騙犯 親親網路私服支付平台 我要上GA局報案
詐騙犯 親親網路私服支付平台 我要上ga局報案
我用過很多平台,直接現在才穩定下來,我現在用的是星辰傳奇充值平台,他們的分成很高的,服務也不錯,最主要的是他們的簡訊通道很多,好象2元有10條的,我現在在他們平台一天有500多收入,很穩定,也沒發現過掉單,是個比較正規的平台.網路搜一下,星辰傳奇充值平台,就看到了,呵呵,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幫助.用好了別忘記加分.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