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的讀後感 跪求!!!!
法律社會學,目前的譯著並不多,只有科特威爾《法律社會學導論》,布律爾《法律社會學》,埃利希的《法律社會學基本原理》,作為法律社會學奠基者的韋伯,國內對其宗教社會學的重視遠超過對其法律社會學的重視,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由簡惠美和康樂翻譯的《法律社會學》則填補了這個空白。這本書是由韋伯《經濟與社會》中的專門一章《法律社會學》,曾由美國兩位學者將該章與《經濟與社會》中其他與法律社會學相關的章節編成一集《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後由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出版,此次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韋伯作品集之IX的《法律社會學》以德文原著為准,並結合英譯本翻譯而成,且將英文、日文譯本添加的譯注和中文譯本的譯注連同德文文本作者的原注一並收入。
法學中的法律觀與法律社會學中的法律觀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觀,前者從參與者的內在視角考察法律中的正義問題,後者則從觀察者的外在視角看法律。早期的社會學如孔德、斯賓塞只是將自然科學的方法直接引入社會科學,稱為「社會物理學」。韋伯作為一個新康德主義者,堅持事實與價值二分的思想,試圖結合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兩種研究方法,他最早將主觀意圖、行為動機引入社會學研究,強調社會科學也是一種經驗事實,對社會行動的主觀意義可以進行理解,並對其過程及結果可以進行因果解釋。他採用的理念類型的方法,從雜多現實中抽離出某些特徵組成一系列清楚定義的理念型概念,它們代表著行動者在特定情境下,其行動中之「意義關聯」的種種可能形式,從而對價值進行實證研究。
在《法律社會學》一書中,全書共分八章,韋伯的旁徵博引,其中很多史實與術語對於非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我們理解起來是比較困難,但韋伯《法律社會學》的主題只有一個即法律的合理化。這是與他的中心論題即資本主義為何出現在西方相關聯。從法律是如何在此種現代化的過程中發揮作用的角度出發將法律與統治、與政治(國家形式、行政層級)、法律與經濟作了全面的考察。
法律的演進過程經歷習慣、習俗、慣例到法四個階段,首先是一種呆板的、機械式的重復,純粹事實的習慣,經由心理對此習慣的「擬向」,讓人感到具「拘束性的」,既而形成一種普遍的共識,即令人在有意無意之中越來越「期待」他人也做出意義相對應的行為,最後此種價值共識被賦予法規范的特徵,由強制機構予以保障。也就是說秩序的合法性不僅建立在價值共識的基礎之上,而且需要外在的保障。由此將法律的內在面向(理念和價值)和外在面向(利益、制裁等構成的整體)統一起來。
法律的合理化是三種合理化結合下實現的。一種是規則的合理化。市場的擴大,貿易的發展使個人從團體中分離,主觀權利設定方式即授權規范不斷增多,財產責任取代身體責任,個人責任取代團體責任。
在傳統型社會和卡里斯瑪型社會,主觀的權利與客觀的規范合二為一,即擁有特權的個人依據為他而設的客觀規定來當作自己的主觀權利。因此,特別法無非是支配者的主觀權利,普遍有效的規范不存在。商品經濟的發展,資產階級要求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以客觀的形式規范予以保障,要求用「規則」取代「特權」,代議制國家於是形成,行政體制的「合理」構造,即行政事務的連續性和文牘性,以能力而不是以身份為標準的行政組織,嚴格的等級科層制結構,公共事務與私人事務的分離,形成一個官僚科層制的非人格化統治的社會。
二是社會行動的目的合理性,韋伯將人的行為分為四種,基於情感的,導源於感情沉迷;基於價值合理的:取決於對秩序作為某種倫理、信念;基於傳統性行動,源於傳統;基於目的理性,由對特定外在後果的預期、即由利益情勢所保障。商品經濟的可計算性要求主體基於目的理性而行動。
三是科學合理性。貿易的發展,使得交易的復雜需要法律人士專業知識的幫助。新興的市民階層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權利,也需要藉助法律專業人員來為他們提供咨詢,充當他們與政府之間進行談判的中介人,並在政治和司法程序中代表他們的利益。法律職業共同體運用從羅馬法和教會法中傳承而來的各種解釋技術,通過對社會中現有的規范性因素進行收集、概括和總結,創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使每一具體案件都可以通過邏輯方法得出判決,從而形成是一個沒有漏洞的、邏輯一致的體系。
三個面向「合理化」構成近代資本主義形式理性法律,其形成過程是教會法與世俗法、實質與形式分離的過程。道德等實質價值技術化進入法律,自主的道德中立的法律可以用於任何調整目的,法律合理化的過程也是現代化過程。韋伯意識到現代社會是一個「專家沒有精神,縱欲者沒有靈魂」信仰缺失的社會,形式與實質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沖突,形式重視個人能力,能排除絕對恣意和集體主義,但形式化之抽象性格在給予形式上合法之利益最大自由的同時,卻處處傷害了「實質公道的理想」。
韋伯是現代文明之子,其創造的概念如理念型、形式理性等一直沿用至今,其意識到的形式與實質之矛盾我們仍無法超越,韋伯《法律社會學》中價值的實證研究進路對於處於轉型中的中國意義重大。中國目前的社會矛盾,很多時候是日益分化的利益與價值之爭,因此只有對價值進行實證研究,對法治的具體路徑進行描述,法治目標才會離我們越來越近。
㈡ 法律社會學的發展歷史
法律社會學主要是從法學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19世紀後,因受4種思潮的影響,西方法學界內形成了法律「社會學派」。這 4種思潮是:①歷史主義。強調追溯法律思想和立法制度的歷史根源,認為法律發展的模式是各種社會勢力行動的意外產物。代表人物有英國法學家和法律歷史學家H.J.S.梅恩、美國法律史學家和法哲學家O.W.霍姆斯等。②工具主義。號召將社會知識與法律結合起來,研究什麼是法律及實際上法律在起什麼作用。代表人物有英國法學家J.邊沁、德國法學家 R.von耶林和美國法學家R.龐德。③反形式主義。貶低法律規范的重要性和有效性,鼓勵人們充分認識行動的非理性動機、人對社會支持的依賴和自身具有活力的社會制度的出現。代表人物有奧地利法學家E.埃爾利希。④多元主義。認為法律不僅存在於正式的政府機構之中,還存在於習俗、社會組織、群體生活的現實規定之中。代表人物有埃爾利希。這 4種思潮的法學家都感到有必要越出傳統的法學界限,在更廣闊的社會背景中研究法學問題。法國的□.迪爾凱姆、德國的M.韋伯、美國的E.A.羅斯和W.G.薩姆納等社會學家有關法律、犯罪和懲罰問題的大量論述,促進了法學中的社會學派的形成,推動了法律社會學理論的發展。此外,英國的H.斯賓塞、奧地利的L.龔普洛維奇、法國的G.塔爾德和美國的L.F.沃德等社會學家分別從生物學、人類學和心理學等角度研究法律和解釋法律現象,被稱為早期社會法學的代表人物和法律社會學的奠基人。1892年,義大利法學家、社會學家D.安齊洛蒂首先提出「法律社會學」的說法。
20世紀以來,隨著新興的社會學不斷向古老的法學滲透,一批熱衷於將這兩個學科結合起來的社會學家和法學家形成了以實證主義哲學為基礎的陣容龐大、支派繁多的社會學法學派。主要支派有:自由法學派、利益法學派、現實主義法學派、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社會心理法學派和斯堪的納維亞法學派。社會學法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埃爾利希1913年發表的《法律社會學的基本原理》一書,為法律社會學奠定了理論基礎,使它趨向成熟。他強調法律來源於社會,揭示了法、法律規范及法院判決的社會基礎,提出作為法律結構所有不同因素總和的「活的法律」,主張社會學與法學結合。自由法學派的倡導者H.坎托羅維奇對法律社會學的發展也有突出貢獻。被稱為法律社會學權威的龐德,力求綜合各有關學科的知識以解釋法律現象,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工程,能有條不紊地促進社會與經濟秩序的安定,並提出法律概念的社會利益說;他認為法律社會學著重於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內容,強調法的社會目的而不是它的制裁,認為法律規則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指針,而不是永恆不變的模型;他將法律當作一種社會制度,認為可以通過人的努力予以改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律社會學內部逐漸出現了統一的趨向,在美國尤其明顯。美國的法律社會學著重探討在法律思想與法律現實之間、「書本上的法律」與「行動中的法律」之間的差距,強調法律是不完善的,是可以改進的一種解決沖突的機制。這一研究方向在法律社會學中得到了普遍的肯定。
70年代,在社會學沖突理論的影響下,西方激進的法律社會學家集中研究法律在使沖突制度化方面的作用,法律如何為統治者的經濟利益服務,以及法律的理想和實踐對意識形態的影響。他們打破了與激進的犯罪社會學和異常行為學說的界限,更加註重對司法系統和審判制度的研究。70年代後期,激進的法律社會學受到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影響,對19世紀和20世紀的法律發展進行了以經驗為依據的歷史研究。此後,西方的主流法律社會學日益變得注重微觀經驗研究,注重行為分析,借鑒微觀經濟學的研究技術。
美國是當代法律社會學研究最活躍的國家,在考察法制在個別社會部門內的發展和法律對社會制度的影響,對法律機構的職能、法律的社會監督和調節作用等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進展。蘇聯的法律社會學注重研究法律意識的形成和發展,認為法律意識、人們有目的性的法律活動能對社會發展進程起調節作用,因此強調通過法律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法律知識水平。波蘭、聯邦德國、英國、荷蘭、義大利、日本等國,都有專門人員研究法律社會學,並在一些大學開設了法律社會學課程。當代世界各國的法學和社會學、法學家與社會學家之間都缺少真正的合作,研究者各執己見,自行其是。以馬克思主義為基礎的法律社會學同以美國社會學為基礎的法律社會學,在觀點上存在著嚴重的分歧。
㈢ 簡述法律社會學和法律人類學之間的區別
法社會學是研究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的學科,是法學與社會學相互結合的產物。西方許多國家又把這門學科稱為「法律與社會」(Law and Society),或「法學與社會科學」(Law and Social Science)。
法律人類學
legal anthropology
在費孝通學習人類學的年代裡,「法律人類學」(legal anthropology)尚未成為研究與教學的專門類別(據說這個概括是20世紀40年代初才出現的),且費孝通本人一向不願輕易將自己的研究視作是某一學科...
法律人類學連接"法律條文"與"社會"
法律人類學從不同文化間相互理解的角度,運用人類學的理論和方法解釋法律問題。一般認為,1926年馬林諾夫斯基的《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的發表,是法律人類學在學界取得獨立地位的標志。「從馬林諾夫斯基的著作開始,法律人類學家開始運用人類學方法對法律領域拓荒。」貴州省社會科學院院長吳大華表示。
法律人類學強調法律多元,強調對法律進行動態性的研究,主張通過綜合運用國家法律與非國家法律來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秩序。法律人類學家注重田野調查,通過個案研究,將法律條文與社會相連接。
「活的法」:立足於經驗和感受
傳統法學重視規范的意義,將「法」限定為國家意志,而人類學方法的引入拓展了傳統法學的視域。法律人類學多立足於經驗和感受。吳大華認為,這種對傳統法學從概念、體繫到方法的全方位的批判引發了法學理論的革命。
法學不再僅僅表現為法律條文與規范的狹窄框架,法律多元為人們理解人類社會的法律運作行為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視角。人類學展現了非西方社會的法律及其文化背景的多樣性,法律不僅僅是國家意志的表現,初民社會同樣存在規則與秩序。在不同的地域,法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內容。比如,東方社會的法具有禮的內容,有時會「禮法不分」;西方社會的法含有宗教的元素,教會法與世俗法並行。學者表示,如果把所有爭端都訴諸法律,定會產生訴訟成災、效率低下的後果。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謝暉看來,作為交叉學科的法律人類學,更關注人們實際的法律(規范)生活是怎樣的,以期「開發」出人類法律(規范)生活的多種面目、多個面向。
學者表示,法律人類學習慣於進行比較研究,對存在於不同時間、地點和社會形態中的各種法律文化進行比較研究,整體化地看世界,在動態的過程中把握法的實質及其發展,關注法律行為及其相互之間的變化過程,關注「活的法」。
吳大華認為,注重以參與觀察為特徵的田野調查方法是法律人類學的一個基本特徵。只有對法律制定之前的准備工作和實施之後的後續調查工作進行細致的研究,才能避免出現法律與社會脫節的情況,這正是注重田野調查的法律人類學的優勢。不過,田野調查不能走過場,不能拿著結論尋找有利的數據與案例,應當擬定調查提綱,選擇采訪方式與技巧,最大限度地克服先入為主的主觀因素,獲取第一手資料並通過科學分析獲得結論。吳大華認為,20世紀60年代後期,法律人類學從研究原始法、部族法的模式轉換成研究糾紛及其解決的方式,人們將研究國家法律定式化的規則演變為研究糾紛及其解決與處理的「過程」,關於處理糾紛的典型案例分析正是開拓新的法律人類學研究疆域的重要工具。
超越「問題個案」研究
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史就是個案的研究史。所謂個案研究,就是以一個整體的單位作為觀察和描寫對象,其目標在於了解被研究的單位,重復發生的生活事項或重要部分,進行深入探究與分析,以解釋現狀或描述探索足以影響其變遷及成長諸因素的互動情形。
法律人類學家將傳統「案例教學法」通過人類學的田野調查進一步發展成為「問題個案」分析法,這是早期法律人類學研究法律問題的一種重要方法。但也由此限制了法律人類學的發展,使它變成了對沖突和糾紛處理過程的專門研究。
以格拉克曼為代表的曼徹斯特學派是新功能主義的重要力量,他們倡導的延伸個案研究法的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問題個案的困境。延伸個案研究法是曼徹斯特學派在非洲研究中開創的研究路徑,這種方法注重對個案進行歷史學意義上的分析,要求對個案涉及的原則與價值進行持續性分析,把糾紛視為一種社會過程,把主要的研究點從社會組織轉移到了社會過程。
中國人民大學人類學研究所所長趙旭東表示,將案例放在一個相互影響的社會關系網路裡面,放到它所涉及的社會經濟地位、歷史發展脈絡、文化背景中去分析才有意義,才能更好地推動法律人類學研究的發展。
㈣ 關於社會學的問題:功能主義和沖突理論分別會如何看待老齡化問題
功能主義注重抄研究社會運行和襲社會發展的平衡、協調的機制,是一種維護型的社會學。它強調的往往是「穩定的秩序」。
沖突理論強調社會生活中的沖突性並以此解釋社會變遷。
老齡化問題要看是從什麼角度來界定的。如果是人口老齡化,那隻是個現象。但如果是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那麼就可以從老年人(消費)和年輕人(生產)的關系來分析。
如果從功能主義角度來說的話,是因為兩個人群之間的協調出現了問題。生產和消費本來是協調的,但因為人口老齡化,所以協調被打破。
而如果從沖突理論來講,是因為兩個人群對於生產和消費的矛盾。生產和消費長期以來就存在矛盾,而人口老齡化,使得矛盾激化。
僅供參考。
㈤ 怎樣用三種社會學視角分析社會現象(結構功能主義、沖突視角、符號互動理論)說的明白的加分
結構功來能主義認為社會的進自步是社會各個有機的組成部分復雜化,造成分化,然後互相短期沖突,接受,適應的過程,導致了社會整個大系統越來越復雜也就越來越完善。
沖突論認為的社會進步就是利益集團互相博弈的過程,其中心就是圍繞權力與利益的博弈。
互動論認為社會的所有存在都是人與人之間互動所形成的所謂袖裡乾坤,也就是共同擁有的符號,社會的進步就是在人與人不斷交流過程中不斷豐富復雜的符號系統。
㈥ 法律社會學的概述
20世紀初在西方興起的一門社會學分支學科。又稱法社會學。由於學科內支派繁多,對它尚無確切的定義。比較普遍的看法是:法律社會學是將法律置於其社會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現象與其他社會現象的相互關系的一門社會學和法學之間的邊緣學科。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有助於人們從社會整體觀念出發,認識法律的社會基礎和社會作用,從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製作用解決社會問題。
法律決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法律社會學正是要研究社會的基本條件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這是從宏觀的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會學最主要的研究內容之一,也是歐洲法律社會學的主要內容。比如,熟人社會和陌生人社會,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的。為什麼農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許有一個社會生活環境的問題。我們發現許多復雜的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會即現代商業社會設計的。
另外,法律社會學也從微觀的角度進行研究,把法律的實施看作是社會博弈。一項法律制定出來後,必然會引起人們的社會博弈,不可能要求人們完全的毫無反應的依法律而為。(「法律必須被信仰」,這句話所描述的狀態永遠不可能完全達到。)每個人對法律都會有所反應。
法律社會學是對法律形式主義的糾正。法律形式主義雖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決大量的社會問題。如最高院關於「姦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釋,如果單從刑法理論的角度考慮的話,似乎沒有什麼問題;但一旦放到社會中去,問題就出現了。比如,有可能觸犯這一條罪的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的迴旋餘地大了之後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舉證責任會有什麼變化由此檢查機關的資源配置又會有什麼變化呢?但願這只是杞人憂天。(見蘇力《一個不公正的司法解釋》)
法律社會學當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會學可以看到社會條件、社會結構、政治結構乃至微觀上的個人的行動對法律的影響。
很多問題都可以納入法律社會學的研究領域,如女權主義、同性戀問題,以及在國際交往中出現的不同社會的不同做法如對待安樂死的態度問題,西方由於基督教的傳統和某些技術問題而對安樂死相當慎重。(再如人工流產問題,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的問題,等等。)我們僅僅通過概念法學的角度都很難理解這些問題。只有把部門法的邊界打破,把學科的邊界打破,問題才能達到很好的認識和解決。
㈦ 從社會學三大視角(結構功能理論、社會沖突理論、符號互動論)如何分析理解一個家庭和它的運作求解答!
傳統認為,社會學有四大理論視角,即功能主義、沖突論、社會交換論和符號互動論。版也有觀點權講偏微觀的社會交換了和符號互動論合並為互動論,另增加女性主義視角。
社會學傳統四大視角的劃分主要的理論支撐來自現代社會學理論,即二戰後是1980年代初期,以美國為主的社會學理論流派的觀點。
在當代,這四種理論視角依然是社會學認識社會的出發點,但隨著理論融合程度加深、後現代的影響、社會理論趨勢的影響等多重因素,新的打破嚴格界限的理論開始出現,歐洲社會學理論也重新崛起。所以,社會學的理論視角已經不再僅局限於傳統的四大視角。
㈧ 社會學的四種視角是神馬啊!!!我好像記得有沖突論、符號互動論、結構功能主義,還有一個是神馬急求
傳統認為,社會學有四大理論視角,即功能主義、沖突論、社會交換論和符號互動版論。也有觀點講偏微權觀的社會交換了和符號互動論合並為互動論,另增加女性主義視角。
社會學傳統四大視角的劃分主要的理論支撐來自現代社會學理論,即二戰後是1980年代初期,以美國為主的社會學理論流派的觀點。
在當代,這四種理論視角依然是社會學認識社會的出發點,但隨著理論融合程度加深、後現代的影響、社會理論趨勢的影響等多重因素,新的打破嚴格界限的理論開始出現,歐洲社會學理論也重新崛起。所以,社會學的理論視角已經不再僅局限於傳統的四大視角。
㈨ 法律范疇內的「糾紛」與社會學中的「沖突」,怎麼理解
兩者是兩個學科中的專有術語。其實,兩者是有很多相同之處的(在很大層面上)。法律中的糾紛是行為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方面出現了一定差別。而社會學中的沖突,則是兩主體之間在利益及其他方面產生了矛盾。個人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