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理學法學 » 民法學理論
擴展閱讀
中國網路原創新人樂團 2021-03-31 20:26:56
黨政視頻素材 2021-03-31 20:25:44
廈門大學統計學碩士 2021-03-31 20:25:36

民法學理論

發布時間: 2021-03-26 23:14:37

Ⅰ 民法學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通則目錄
第一章 基 本 原 則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第三章 法 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部分 總 論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1.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2.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三)我國民法的淵源和適用范圍
1.民法的淵源的概念
2.民法的淵源的種類
(1)制定法
(2)習慣法
3.民法的適用范圍
(1)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2)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3)對人的適用范圍
(四)民法的解釋方法
(五)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1.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2.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2)平等原則
(3)公平原則
(4)等價有償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6)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
二、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徵
3.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二)民事權利的概念與分類
1.民事權利的概念
2.民事權利的分類
(1)財產權與人身權4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
(3)絕對權與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
(5)原權利與救濟權
(6)既得權與期待權
(三)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1.公力救濟
2.私力救濟
(1)自衛行為
(2)自助行為
(四)民事義務的概念與分類
(五)民事法律事實
1.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與分類
2.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與特徵
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與特徵
2.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類型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無民事行為能力
(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的條件及法律後果
2.宣告死亡的條件及法律後果
(五)監護
1.監護的概念
2.監護的設立
(1)法定監護
(2)指定監護
3.監護人5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4.監護人的職責
(六)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及其財產責任
(七)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概念及其財產責任
(八)個人合夥
1.個人合夥的概念與特徵
2.入伙與退夥
(1)入伙的概念和入伙的條件
(2)退夥的概念和退夥的原因
3.個人合夥的債務承擔
四、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與特徵
(二)法人的成立條件
(三)法人的分類
1.我國現行立法對法人的分類
2.學理上對法人的分類
(1)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2)公法人與私法人
(3)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
(四)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與特徵
(五)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與特徵
(六)法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與內容
(七)法人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1.法人變更的情形
2.法人終止的原因
3.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中止後的法律後果
五、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2.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2.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3.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4.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6
5.主行為和從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2.特殊成立要件
(四)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體合格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合法
(五)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
1.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2)所附條件的特徵
(3)所附條件的類型
2.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2)所附期限的特徵
(3)所附期限的類型
3.其他特別生效要件
(六)無效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2.無效民事行為的情形
(1)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所實施的民事行為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七)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情形
(1)基於重大誤解所實施的民事行為
(2)民事行為發生時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見「合同的效力」)
(4)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見「合同的效力」)
(八)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與特徵
(二)代理的類型
1.委託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7
2.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三)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人的義務
2.代理權行使的限制
(四)復代理的概念與特徵
(五)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六)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
2.狹義無權代理
(1)狹義無權代理的情形
(2)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3.表見代理
(1)表見代理的概念
(2)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
(3)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七、時效和期間
(一)時效的概念與類型
1.時效的概念
2.時效的類型
(1)訴訟時效
(2)取得時效
(二)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2.訴訟時效的意義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問的區別
4.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2)特殊訴訟時效
5.訴訟時效的計算
(1)訴訟時效的起算
(2)訴訟時效的中止
(3)訴訟時效的中斷
(4)訴訟時效的延長
6.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
(三)期間
1.期間的概念和種類8
2.期間的法律意義
3.期間的確定和計算
第二部分 物 權
一、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物權的客體——物
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2.物的分類及其意義
(三)物權的分類
1.所有權
2.他物權
(1)用益物權
(2)擔保物權
(四)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
3.公示公信原則
(五)物權的變動
1.物權變動的概念
2.物權變動的類型
(1)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2)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二、所有權
(一)所有權概述
1.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徵
2.所有權的權能
(1)佔有
(2)使用
(3)收益
(4)處分
(二)所有權的取得與喪失
1.所有權的取得
(1)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2)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2.所有權的喪失9
(三)共有
1.共有的概念與特徵
2.共有的種類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3.共有財產的管理和分割
(四)相鄰關系
1.相鄰關系的概念與特徵
2.相鄰關系的種類
3.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三、用益物權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徵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內容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徵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使
(三)宅基地使用權
1.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行使
(四)地役權
1.地役權的概念和特徵
2.地役權的的主要內容
3.地役權的行使與消滅
四、擔保物權
(一)抵押權
1.抵押權的概念
2.抵押權的特徵
3.抵押權的設立
4.抵押權的實現
5.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質權
1.質權的概念
2.質權的特徵
3.質權的設立10
4.質權的實現
5.出質人與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留置權
1.留置權的概念
2.留置權的特徵
3.留置權的成立
4.留置權的實現
5.留置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部分 債 權
一、債的概述
(一)債的概念與特徵
(二)債的分類
1.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3.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5.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6.主債與從債
(三)債的主要發生原因
1.合同(見「合同法」)
2.侵權行為(見「民事責任」)
3.不當得利
(1)不當得利的概念
(2)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3)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
4.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的概念
(2)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3)無因管理之債的處理
(四)債的擔保
1.債的擔保的概念與特徵
2.我國《擔保法》規定的債的擔保方式
(1)保證
①保證的概念
②保證的有效條件11
③保證的方式
④保證的效力
(2)抵押(見「擔保物權」)
(3)質押(見「擔保物權」)
(4)留置(見「擔保物權」)
(5)定金
①定金的概念
②定金的種類
③定金的效力
二、合同法總論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2.合同的分類
(1)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2)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4)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5)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
3.我國《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二)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成立要件
2.要約
3.承諾
4.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5.締約過失責任
(1)概念
(2)構成要件
(3)適用情形
(4)責任形式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區別
(2)合同生效的要件(見「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2.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與特徵12
(2)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3.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2)無效合同的情形
4.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2)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3)撤銷權的行使
5.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四)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1.合同的條款
(1)提示性條款
(2)格式條款
(3)免責條款
2.合同的形式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2.合同履行的規則
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2)後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3)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六)合同的保全
1.合同保全的概念與特徵
2.合同保全的方式
(1)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概念、成立條件、行使和效力
(2)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成立條件、行使和效力
(七)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合同變更的概念、內容與效力
2.合同的轉讓
(1)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與效力
(2)合同義務轉讓的條件與效力
(3)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的概念與類型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與類型
2.合同解除的條件13
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與合同解除的效力
(九)合同的終止
1.清償的概念和後果
2.抵銷的概念、法定條件和後果
3.提存的概念、法定原因和後果
4.免除的概念和後果
5.混同的概念和後果
三、合同法分論
(一)買賣合同
1.買賣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2.出賣人與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3.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則
4.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規則
(二)贈與合同
1.贈與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2.贈與人的主要義務
3.贈與合同撤銷的種類
(三)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2.出租人與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四)承攬合同
1.承攬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2.承攬人與定作人的主要義務
(五)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2.保管人與寄存人的主要義務
(六)委託合同
1.委託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2.委託人與受託人的主要義務
第四部分 人 身 權
一、人身權概述
(一)人身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人身權的分類
1.人格權
2.身份權14
二、人格權的種類
1.生命健康權的概念與內容
2.姓名權(名稱權)的概念與內容
3.肖像權的概念與內容
4.名譽權的概念與內容
5.隱私權的概念與內容
6.榮譽權的概念與內容
第五部分 知 識 產 權
一、知識產權概述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與特徵
(二)知識產權的分類
1.著作權與工業產權
2.創造性智力成果權與工商業標記權
(三)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二、著作權
(一)著作權的概念
(二)著作權的取得
1.取得著作權的實質性條件
(1)作品的概念
(2)作品的分類
2.取得著作權的程序性條件
3.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1)情形
(2)原因
(三)著作權的主體
1.作者與著作權人
2.特殊類型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四)著作權的內容
1.著作人身權
2.著作財產權
(五)著作權的行使和限制
1.著作權的行使方式
2.著作權的限制
(1)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2)合理使用15
(3)法定許可使用
(4)強制許可使用
(六)鄰接權
1.鄰接權的概念
2.鄰接權的種類及其內容
(七)著作權的保護
1.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專利權
(一)專利權與專利法概述
(二)專利權的對象
1.發明
2.實用新型
3.外觀設計
(三)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1.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1)發明、實用新型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2)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條件
2.授予專利權的程序性條件
(四)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和原因
(五)專利權的內容
(六)專利權的行使和限制
1.專利權的行使方式
2.專利權的保護期限
3.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七)專利權的保護
1.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3.侵犯專利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商標權
(一)商標和商標法概述
1.商標的概念和種類
2.商標法概述
(二)商標權的取得
1.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條件
2.商標注冊的條件16
3.商標的國內國外注冊
(三)商標權
1.商標權的基本內容
(1)商標權人的主要權利
(2)商標權人的主要義務
2.商標權的期限與注冊商標的續展
3.商標權無效與被撤銷
4.商標權終止
(四)商標權的保護
1.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2.侵犯商標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馳名商標的保護
第六部分 繼 承 權
一、繼承製度概述
(一)繼承的概念與特徵
(二)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1.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
2.繼承權男女平等
3.養老育幼
4.互諒互讓,和睦團結
(三)遺產的概念和范圍
(四)繼承權的行使與繼承權的喪失
1.繼承權的概念與特徵
2.繼承權的行使
3.繼承權的喪失
(1)繼承權喪失的原因
(2)繼承權喪失的確認
(3)繼承權喪失的後果
二、法定繼承
(一)法定繼承的概念與特徵
(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順序
1.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1.代位繼承的概念和特徵17
2.轉繼承的概念和特徵
3.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四)法定繼承方式中的遺產分配原則
1.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的分配
2.法定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
三、遺囑繼承
(一)遺囑繼承的概念與特徵
(二)遺囑的形式與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1.遺囑的概念和特徵
2.遺囑的形式
(1)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書遺囑
(4)錄音遺囑
(5)口頭遺囑
3.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三)遺囑的有效條件
1.立遺囑人應具有遺囑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內容合法
4.遺囑形式合法
(四)遺囑的變更與撤銷
(五)遺贈
1.遺贈的概念與特徵
2.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3.遺贈與贈與的區別
四、遺產的處理
(一)繼承的開始與遺產的保管
1.繼承開始的時間
2.遺產保管人的義務
(二)繼承和受遺贈的接受與放棄
(三)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的范圍
2.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規則
(四)遺產的分割
1.遺產分割的原則18
2.遺產分割的辦法
(五)遺贈扶養協議
1.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
2.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徵
3.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第七部分 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概述
(一)民事責任的概念與特徵
(二)民事責任的種類
1.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2.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見「合同的成立」)
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一)概述
1.侵權行為的概念與分類
2.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概念與特徵
3.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4.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二)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
1.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成立要件
2.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
(三)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1.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
2.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
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
4.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
5.在公共場所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
6.建築物等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
7.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責任的主體和免責情形
8.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責任的主體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三、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一)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概念與特徵
(二)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成立要件
1.違約行為
(1)預期違約19
(2)實際違約
2.無免責事由
(三)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2.損害賠償
3.違約金
4.定金

Ⅱ 理論法學都包括哪些

理論法學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的法學分支學科,主要包括法理學、法哲學、比較法學、法社會學、立法學、法律邏輯學、法律教育學和法律心理學等學科。

Ⅲ 《民法學》課程講什麼內容

學習《民法學》旨在通過系統、全面地介紹民法學的基本原理,闡述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使學生能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強民法意識和權利意識,學會運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識和理論,獨立分析和解決現實社會生活中民事法律問題的能力。整個課程分為總論和分論兩個部分,共計19章。總論部分講授民法理論的普遍性、規律性原理,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則和調整對象、民事主體、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和時效等內容;分論部分則分別講授物權、債權、人身權和民事責任制度的基本知識。

Ⅳ 簡述中國民法學理論的發展狀況和水平

12政治本科班的同學?????

Ⅳ 在法學中常用到的理論有哪些

自由,民主,法治,人權
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將形同虛設
好吧,不一定對口

Ⅵ 民法學包括哪些

一、法學理論上的體系

(一)小民法

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合同、無因管理、不版當得利、侵權行為)、親權屬(婚姻、繼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還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體系

總則:民法通則

物權:物權法

債權: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親屬:婚姻法、繼承法

知產: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海商法、擔保法,等等。

Ⅶ 民法學裡面要求掌握民法學基本原理,民法學基本原理指那些內容呢

少年莫糾結,在法理中原則就是基本原理,答上原則錯不到哪

Ⅷ 結合民法學理論,根據民法總則,比較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

可撤銷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不同:
1、可撤銷行為大多屬於意表示瑕疵,無效民事行為,既有意思表示瑕疵,也有主體不合格的,還有違法的,
2、可撤銷民事行為之撤銷,須以訴為之,無效民事行為是當然確定的無效,無須宣告。
3、效力不同,無效的民事行為屬於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而可撤銷民事行為在審判或仲裁後,才屬無效,在當事人不申請變更撤銷或未作出裁判前,還具有效力。是相對無效行為。效力未定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不同可撤銷行為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民事行為,只有在撤銷後溯及開始發生無效後果,其效力「有效」或「無效」有待表意人定奪;而效力未定行為的法律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在確定前既非有效亦非無效,究竟有效或無效有待第三人定奪。效力未定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同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發展,也可能歸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