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分權制衡
分權(Separation)意指政府權力在機構、職能、人員三個因素上的分立
制衡(check and balance)則是由分權學說中派生出的另一個因素,它與分權學說相伴而生並進而成為西方憲政理論中另一重要理論。其意為:如果遵循關於機構、職能和人員的分立,那麼政府的每個部門都將成為對其他部門行使專斷權力的制約,並達到各部門權力的平衡與協調。於是便向分權學說注入「對權力行使實行一套積極限制」的觀點。因此,分權制衡就是把國家權力按其性質和作用分為相對獨立的部分,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和不同人員掌握並使各種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平衡這一近代意義上的分權制衡理論在西方世界源遠流長
分權思想產生的原因:
一方面是通過階級分權達到制約權力的目的;
另一方面是通過分權實現管理的科學化.
分權制衡的內涵:
階級分權表現為資產階級在取得經濟上的統治地位後,要求在政治上與君主分享政治權力,進而最終奪取政治權力的意願。管理的科學化反映了社會發展的要求,具體說來,它反映了國家機器發展到資本主義時期更龐大、更復雜而需要分工的要求。這時期的階級分權色彩逐漸淡化,逐漸從政治領域滲透到其他領域,演化成為一種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深入到社會管理的各個方面。因而,許多組織在構建其領導體制時不得不考慮並體現這一管理精神。分權作為一種政治思想,首先,它是為資產階級的階級利益服務的,也是資木主義社會化人生產的產物,它較之於以專制為核心的封建集權思想有著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和進步性。反過來,它又促進了資本主義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其次,分權思想凝聚了資產階級的政治理想,有利於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發展。在民主社會里,政府的力量與民間的力量均衡發展,正是因為這一均衡力量的存在,從而使得政府與民間力量形成了互補。
公司分權制衡原則的概念:
公司分權制衡原則的概念是指公司有效運轉的制度安排與實現,是以對公司各種權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為出發點而進行配置的結果。分權制衡會形成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運作的精髓。
公司分權制衡原則的意義:
分權制衡的運轉模式從一定意義上講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管理模式有根本區別。堅持分權制衡原則就要對公司內部應該存在哪些權力和權力的適當分配進行分析和界定,對各種權力制衡運作進行制度構建。分權制衡是從權力層面認識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利益均衡原則在制度層面的直接體現。
『貳』 完成分權制衡理論的是誰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於分權思想,在資產階級掌握政權後,由分權制衡學說引申而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被各個資本主義國家所廣泛採用,並以不同的形式得以體現。
分權思想可以溯源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個要素,而權力活動又應當普遍地、嚴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權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衡學說,形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當時尚未掌握政權的資產階級為了同封建主分享統治權並反對封建主的專橫,便提出了分權制衡學說,主張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項權力應當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去行使,形成三項權力間的相互牽制和相互約束的格局,以保持國家權力間的平衡狀態.防止某個機關或某個人的獨斷專行。
18世紀中葉,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論述法和政體以及自由的關系時,強調了專制政體與法律的水火不容,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權力被濫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他認為,如果國家的權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的手裡,那麼人民的自由便不復存在。在資產階級掌握政權後,由分權制衡學說引申而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被各個資本主義國家所廣泛採用,並以不同的形式得以體現。
『叄』 什麼是分權制衡,如何分權制衡 ,分權制衡的利弊。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於分權思想,分權思想可以溯源於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個要素,而權力活動又應當普遍地、嚴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權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衡學說,形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當時尚未掌握政權的資產階級為了同封建主分享統治權並反對封建主的專橫,便提出了分權制衡學說,主張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項權力應當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去行使,形成三項權力間的相互牽制和相互約束的格局,以保持國家權力間的平衡狀態.防止某個機關或某個人的獨斷專行。18世紀中葉,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論述法和政體以及自由的關系時,強調了專制政體與法律的水火不容,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權力被濫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他認為,如果國家的權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的手裡,那麼人民的自由便不復存在。在資產階級掌握政權後,由分權制衡學說引申而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被各個資本主義國家所廣泛採用,並以不同的形式得以體現。
應當指出,不能把制衡學說等同於『三權分立』。前者是由一種政治、法律思想發展而成的理論學說,後者則是運用這一理論學說所確立的國家政治體制。分權制衡理論符合馬克思主義辯證法關於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約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考察檢察制度產生及其演變的歷史,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權的出現就是分權制衡論的具體體現。在這種分權制衡理論的指引下,各國檢察權都或多或少地帶有法律監督的色彩。
首先,從資本主義國家檢察權的起源看,檢察權就具有明的分權制衡和法律監督的色彩。「創設檢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於透過訴訟分權模式,以法官與檢察官彼此監督節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許可權行使的客觀性與正確性。創設檢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項重要功能,在於以一受嚴格法律訓練及法律約束之公正客觀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擺脫警察國家的夢魘。」德國當代刑事法大師駱克信(Rokin)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當初構想出檢察官的目的, 自始乃責令其作為「法治國之棟梁』』及『『政治自由的支柱」。戰後,聯邦德國著名的檢察官華格納、亦指出:「檢察官制之創設,乃催生法治國並克服警察國之明顯指標。」林鈺雄先生在考察檢察官史時特別指出:「歐陸德國法系設置檢察官還有另一項重要的法治國功能:守護法律,使客觀的法意旨貫通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而所謂的客觀的法意旨,除了追訴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護民權。特重檢察官保障民權的功能,乃政治大革命及思想大啟蒙的時代產物,准此,檢察官乃一劍兩刃的客觀官署;不單單要追訴犯罪,更要嵬集有利被告的事體,並注意被告訴訟上應有的程序權利。簡言之,檢察官不是、也不該是片面追求打擊罪犯的追訴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觀公正的守護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德國20世紀的刑事訴訟法著名學者史密特(Eb. Schmidt)也曾一語道破:檢察官乃國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傳聲筒。盡管在19世紀初不乏將檢察官設想為「君王的耳目」的議論,但定稿的檢察官制完全背離了「君王的耳目」的構想,被設定為徹底的「法律守護人」。與之相適應,在德國法上認為檢察官是單純的行政官的主張卻少有響應,而司法官說則最獲認同,且鮮有標新立異者。由上可見,法律監督在西方國家也是被公認的檢察權的基本屬性。
其次,從社會主義中國檢察權的職能看,法律監督權體現著分權制衡的思想,是檢察權的基本屬性。我國檢察機關肩負著監督偵查、公訴犯罪和監督司法(審判)的重要職能,是遵循分權制衡理論專門設置的法律監督機關。將分權制衡理論與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聯系起來加以探討,對於充實我國檢察制度的基礎理論,對於正確界定我國檢察權的性質,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在分權制衡的理論基石上認真思考,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理應被看做是我國國家權力結構中發揮自我調節功能,均衡國家機器運行的國家監督制約機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肆』 政治中制約和制衡的區別
分工制約是在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政治體制中權力配置和運行的內在要求和基本原則,分權制衡是在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中權力配置和運行的內在要求和基本原則。因此,分工與分權、制約與制衡的區分首先應當放在兩種不同的政體背景下研究。在政體意義上,分權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間在組織和責任上的絕對劃分。分工則是各種國家職能(不限於立法、行政和司法)在組織、人員和責任上的相對劃分,並不排斥國家機關之間在部分職能上相互交叉、相互參與和相互配合。
從宏觀的權力結構上說,分權與集權是兩種不同的政體。簡單地說,集權是一元化的權力結構,所有的國家權力都直接或間接地集中於或從屬於一個機構(集體或個人);分權是多元化的權力結構,各種國家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在憲法和法律劃定的范圍內是互不隸屬的、平行的、各負其責。因此,分權與集權之間的區別是顯著而重要的,必須嚴格區分其政體性質和意義。當然,在管理的技術層面上或者在微觀機制中,集權與分權的區分也具有一定的相對性、流動性。譬如,管理學家法約爾曾說:「集權或分權問題是一個單純的尺度問題,重要的是找到企業適合的尺度。選擇集權還是分權,其尺度就是能否使總收益最大化。」這一解釋淡化了集權與分權的性質和界限,撇開了政治原則,提供了一個評價它們的合理性的實用主義標准。對我們分析和評價分權與集權的是非也不乏啟發和借鑒意義,但是,當我們研究和論述國家權力的分配和運行,特別是涉及國家政體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時,就必須嚴格區分分工制約與分權制衡,分工與分權、制約與制衡。如果把它們相提並論,不加區分,就可能犯理論錯誤,甚至政治錯誤。
『伍』 分權制衡原則受什麼思想流派的影響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於分權思想,分權思想可以溯源於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
『陸』 如何體現分權和制衡原則
分權(Separation)意指政府權力在機構、職能、人員三個因素上的分立,首要因素是將政府機構區分為三個范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第二個因素是指一切政府活動都可被分類為立法、行政和司法職能的行使,每一種職能應當單獨委託給適當或「恰當」,的政府部門。第三個因素是「人員分離」,即政府的三個部門應當由相當分離和不同的人群組成,而且成員身份沒有重疊,也就是說政府職能必須分別握於不同的手中以保障公民自由。而制衡(check and balance)則是由分權學說中派生出的另一個因素,它與分權學說相伴而生並進而成為西方憲政理論中另一重要理論。其意為:如果遵循關於機構、職能和人員的分立,那麼政府的每個部門都將成為對其他部門行使專斷權力的制約,並達到各部門權力的平衡與協調。於是便向分權學說注入「對權力行使實行一套積極限制」的觀點。因此,分權制衡就是把國家權力按其性質和作用分為相對獨立的部分,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和不同人員掌握並使各種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平衡這一近代意義上的分權制衡理論在西方世界源遠流長。
分權制衡原則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裡面進行了具體規定。首先,將不同的權力分配給不同的機構: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由公司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由公司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執行董事)行使,公司監督檢查權由公司監督機構監事(會)行使。公司的三種權力分別由三種機構獨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預,形成內在的約束。其次,在制度層面明確規定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執行董事)之間、董事會與監事(會)之間的制衡關系,為不同有權機構採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避免公司內部權力的不當集中和濫用。
分權制衡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按照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權力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二、不同功能的權力之間形成相互制約關系。分權制衡原則在國家機構設置上的貫徹,通常體現為按不同功能權力設置不同的權力機關,這些權力機關之間具有相互監督、相互否決的權力。接實際運作來看,分權制衡理論有二權分立、三權分立等形式。
『柒』 如何理解內部控制的制衡和分權理念
憲法強調加強國家權利,又在權利結構中突出「分權與制衡」的原則,以避免權力過於集中,體現了一定的民主精神.
其內容是:立法、司法與行政權三權分立.分權制衡的核心精神在於權力平衡.其學說來自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聯邦憲法把思想、理論轉變為行動、實踐.政府結構必須能使各部門之間有適當的控制和平衡.使權力為公眾福利和正義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職能,同時又保持對權力的優良控制,實現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管理與控權的動態平衡,是分權和制約的歸宿.通過分權、制約最終達到平衡,是憲政的最終目標.
『捌』 管理學中的權力制衡和感性理性認識及定量定性認識雜理解
哈?我讀管理學怎麼沒有教這些
『玖』 簡述分權制衡理論的主要內容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於分權思想,分權思想可以溯源於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個要素,而權力活動又應當普遍地、嚴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權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衡學說,形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當時尚未掌握政權的資產階級為了同封建主分享統治權並反對封建主的專橫,便提出了分權制衡學說,主張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項權力應當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去行使,形成三項權力間的相互牽制和相互約束的格局,以保持國家權力間的平衡狀態.防止某個機關或某個人的獨斷專行。18世紀中葉,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論述法和政體以及自由的關系時,強調了專制政體與法律的水火不容,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權力被濫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他認為,如果國家的權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的手裡,那麼人民的自由便不復存在。在民主革命後,由分權制衡學說引申而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被各個資本主義國家所廣泛採用,並以不同的形式得以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