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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陸刑法學

發布時間: 2021-03-25 23:57:36

A. 在中國為什麼特別需要學法律的人

依法治國,需要專業隊伍推進此進程。

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掌控了法律就等於掌握了人類的命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由人民來制定,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確保國家性質的純粹性,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為了規范活著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義者把法律當成了僵化的工具、不變的教條。它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類社會創造的客體,也是人類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過來影響人類社會的發展。法律所指的是一個國家用來規范國家各方管理的一個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規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執行到位。主要不是強制性的執行,而是法律制度對自己國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說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B. 人大刑法學的研究方向有哪些

刑法學專業介紹

一、本專業是博士學位授予點

二、專業研究方向、研究內容、培養目標
本學科點的主要研究方向:中國刑法學、國際刑法與比較刑法學、犯罪學與刑事執行法學、刑事政策學等。
(一)中國刑法學研究內容與培養目標

中國刑法學以中國刑法的發展演變歷史、中國刑法基本理論、中國刑法實務、中國刑法立法、中國刑法解釋等為主要研究內容,其培養目標是:為國家培養高層次的熟悉中國國情,精通中國刑法理論和實務,勝任中國刑法學教學研究以及從事中國刑法實務(刑事審判、刑事檢察、刑事辯護)或刑法立法工作的專門人才。本研究方向基本情況如下:

(1) 本方向重視刑法學原理的開拓與研究,出版了《刑法專論》、《刑事責任論》、《刑罰價值論》、《犯罪構成及其關系論》、《犯罪論的比較與構建》、《中國刑法現代化研究》、《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共同犯罪論》、《死刑通論》、《刑事法探究》等百餘部有分量的專著,三卷本的《刑法學原理》榮獲三項國家級獎勵,顯著地深化了我國刑法學原理的研究。(2)注意結合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研究刑法分則問題,及時推出了《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研究》、《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三卷本)、《新型經濟犯罪研究》、《中國刑法案例評論》(1-2卷)等著作,受到司法界的廣泛重視。(3)學術研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且與立法、司法機關密切聯系協作,使理論研究充滿了活力與動力。(4)高層次專門人才培養體系完整,包括博士後、博士生、碩士生、國內外訪問學者、高級法官等。(5)學術開拓性強,經常能夠以有新意、有分量的學術論著和學術活動引導與促進全國刑法學科的發展。
本方向是新中國最早確立的刑法學科研究方向。早在1950年本方向即已開始招收研究生;1979年成為國內首批招收刑法專業碩士生單位;1984年成為全國第一個刑法專業博士學位授予單位;1988年被評為全國唯一的刑法學國家級重點學科點;1992年成為全國法學領域第一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單位;1999年成為首批建立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設立我國刑事法領域唯一的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本研究方向在我國刑法教學與研究等領域長期保持著開拓與領先地位,在我國刑法學界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並具有一定的國際聲譽和影響。本學科的特點還在於:
(1)教學科研成果突出。在國內較早開設研究生層次的專業課,30年來主編了幾乎所有種類的全國性刑法統編教材,並出版近400餘部書籍、發表3000餘篇論文,科研成果在全國具有廣泛而重要的影響。(2)高層次人才培養成效顯著。30多年來培養博士生150餘人、碩士生300多人、博士後10餘人、高級法官400餘人,所培養的高層次專門人才已在國家政法機關和教學科研單位發揮重要作用。(3)參與國家立法、司法決策。新中國建立以來尤其是近30年來,本方向的專家學者直接參與了國家幾乎所有的刑事立法工作,並參與了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大量司法解釋的研擬工作,為國家刑事法治建設做出了重要的貢獻。(4)是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與副會長單位,在刑法學研究會中發揮了重要組織領導作用。
(二)國際刑法與比較刑法學研究內容與培養目標

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國際刑法的基本理論與國際法院的實務問題,包括國際刑事程序法的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世界主要國家的刑法立法與刑法基本理論,為中國刑法理論和刑事司法實務提供借鑒。其培養目標是:主要培養國際刑法和比較刑法方面的高層次教學研究專門人才。本研究方向基本情況:

本方向與國外刑法學教學研究機構保持密切的合作交流關系,在國際刑法、外國刑法、比較刑法研究領域非常活躍;不僅重視對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刑法的比較研究,同時密切關注祖國統一進程中我國大陸地區刑法與港澳台地區刑法的比較研究;在研究內容上,不僅關注各國刑事立法的演變,而且重視刑法理論的發展變化;在研究方法上,不僅重視第一手資料的收集、翻譯和第二手資料的運用,而且積極與國外同行進行實質性的科研合作;既注重成果的積累,更重視人才的培養和隊伍建設。 其特點是:
(1) 1993年10月成立了全國第一個國際刑法研究所,組織、吸收全國50餘位刑法學者積極開展國際刑法與比較刑法的研究;2005年8月又成立了國內第一個外國刑法研究所,和世界上重要國家的刑法學教學研究所建立了廣泛合作交流關系;(2)迄今已出版國際刑法文庫10餘種以及《比較刑法學研究》、《金融犯罪的全球考察》、《外國刑法原理》、《英美刑法學》、《台、港、澳刑法與大陸刑法比較研究》、《歐陸刑罰制度與刑罰價值原理》等一批重要著論著;同時還組織翻譯了《刑法哲學》、《行為、規范、刑法》、《刑法總論概說》、《日本刑法總論》、《日本刑法各論》、等大量專著,以及翻譯出版了兩大法系15個重要國家的刑法典;(3)與英、美、法、德、日、韓等國同行就刑法國際指導原則暨經濟犯罪、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的國際化及對策等問題進行了合作研究,成果已在國內外產生了很大影響;(4)是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暨中國分會主席所在單位,在全國國際刑法學界擔當了引導與組織的角色。
(三)犯罪學與刑事執行法學研究內容與培養目標

本方向是刑法科學領域重要的研究方向,與中國刑法學、外國刑法學、比較刑法學、刑事政策學等研究方向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聯系。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犯罪發生發展的規律、原因及對策,研究刑事處罰的基本理論與實務問題,培養高層次的犯罪學和刑事執行法學的教學研究人才以及從事犯罪預防和刑事處罰執行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本研究方向承擔了多項國家、省部暨與國內外合作的犯罪學、刑事執行法學的科研項目,相應的研究成果理論性與操作性突出,某些研究成果(如 「北京地區外來人口犯罪研究」的最終成果)已受到政府決策部門的關注,並被作為制定有關規劃或制度的主要依據。同時,本方向還是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暨常務理事、中國監獄學會副會長所在單位,在國內犯罪學與刑事執行法學研究中居於重要的地位。其具體表現:
(1)為本科生、碩士生開設犯罪學和刑事執行法學的課程,刑法專業碩士生是作為專業必修課設置的;(2)在已經入學的刑法專業碩士生中確定有志於研究犯罪學、刑事執行法學者主攻本方向;(3)進行犯罪學、刑事執行法學有關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科學研究,迄今已出版《經濟犯罪與犯罪變化》、《犯罪統計學》、《刑事執行法學原理》、《刑事執行法學問題研究》、《中國特色監獄制度研究》、《監獄學問題研究》、《犯罪學研究》、《刑事執行法學研究》等一批有影響的學術專著。

(四)刑事政策學研究內容與培養目標

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刑事政策的發生發展規律以及刑事政策制定與推行的基本理論和實務問題,特別注重中國刑事政策基本理論研究和如何解決中國刑事政策問題的實證研究。其培養目標是:主要培養刑事政策教學研究的高層次人才以及從事刑事政策制定和推行方面的高級專門人才。本研究方向基本情況:

刑事政策乃是整個刑事法學的靈魂,本學科點一向重視刑事政策學的研究,特別是近10年來,刑事政策學研究更是取得了顯著成果,並成為本學科點的一個新的創新增長點和亮點。本學科點承擔了多項與刑事政策有關的國家級或省部級重要課題,出版了《中國刑事政策研究》、《中國刑事政策報告》(1-3卷)、《和諧社會語境下的刑事和解》、《刑罰正義論》等一批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政策研究成果,其中,國家社科基金課題《中國刑事政策研究》受到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首席大法官的重要批示。本學科點也是我國較早給碩、博士生開設刑事政策學課程的教學研究單位,至今,已撰寫出10餘篇專門研究刑事政策的博士論文。本學科點的刑事政策學方向關注國內外刑事政策研究最新成果和發展動向,特別注重立足於中國實際探討研究有中國特色的刑事政策問題,為國家制定和推行科學有效的刑事政策提供理論支持。2007年,本學科點在國內召開了第一次關於刑事政策的大型國際學術研討會,現在已經與歐、亞、美地區10餘國家或地區刑事政策教學研究機構建立合作交流關系。

C. 法學包括哪些專業

法學學科門類有哪些專業

法學類專業的職位在公務員考試中所佔的份額很大,是招錄職位數較多的專業之一,要求考生專業為法學類的職位涵蓋司法、公安、檢察等各部門。那哪些專業的考生可以報考要求為法學類的職位呢?或者說,法學類都包括哪些專業呢?
法學專業按學歷層次可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三個階段,各包括以下幾個專業:
專科階段
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務,法律事務,涉外經濟法律事務,經濟法律事務,律師事務,行政法律事務,法律,書記官,海關國際法律條約與公約,檢察事務,經濟法律事務,法律事務(行政法律事務方向),法律事務(公證律師事務方向),經濟法,商貿法律等專業。
本科階段
民法、商法、刑法、經濟法、行政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環境資源法、財稅金融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訴訟法,法律(事務),國際法,刑事司法,律師,涉外法律(事務),經濟法律事務等專業
研究生階段
比較法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中國刑法學,國際法,經濟刑法學,犯罪學,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法學理論,法理學,法律史,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國際法學(含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軍事法學,航空法與空間法,國際環境法,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WTO法律制度,中國司法制度,比較司法制度,比較刑法學,法律碩士,司法制度,法律邏輯,知識產權法等專業。

D. 論普通程序的法律完善

可以去各大高校的法學院看看畢業論文選題

另外還有部分

一,《法學基礎理論》論文選題
論法律解釋的功能
試論法的正義性
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對策
試論我國法律監督的機制及其對策
論影響我國司法獨立的因素及其對策
程序法治的價值及其實現
中國固有法文化的特點及其現代化
試論法的規范作用
中國法律現代化及其意義
論法治國家的模式及其實現

二,《憲法》論文選題
簡論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一致性
從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發展看法制的完善
論選舉權
民主政治的價值及其實現
論我國憲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
我國選舉的民主程序

三,《行政法》論文選題
依法行政與市場經濟
論依法行政的實現途徑
論行政相對人
論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
論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模式選擇
論行政處罰的"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論行政處罰中的聽證制度
論行政合同的可訴性
論行政許可制度及其完善
論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五,《行政訴訟法》論文選題
論行政訴訟價值及其結構
論行政公訴制度
論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完善
抽象行政行為可訴性研究
論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對行政訴訟庭審若干問題的探討
論行政機關敗訴原因及其可訴性
論行政訴訟第三人
論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

六,《刑法》論文選題
試論罪刑法定主義與刑罪罰個別化的關系
論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貫徹問題
論犯罪構成的內部結構
主觀要件在犯罪構成中的意義及認定
論共同犯罪的類型及刑罰規定
論集團犯罪
安樂死的刑法思考
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對策
環境犯罪及其刑事責任
關於知識產權的幾種犯罪
論家庭暴力犯罪
玩忽職守犯罪之定罪限
合同詐騙罪主觀故意探析

七,《刑訴法》論文選題
論證據的審查判斷
法人犯罪的刑事訴訟初探
論刑事訴訟與人權保護
關於死刑復核程度的思考
論刑事訴訟價值
不起訴制度研究
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淺談
對電子證據的幾點看法
我國設立少年法院若干問題的研究與思考
論律師的職業道德
律師制度改革的若干問題研究
論律師的權利
律師法庭辯論技巧探討

八,《民法》論文選題
論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
論誠實信用原則
論失蹤人財產的代替
論抵押權的實現
淺論無效保證合同中民事責任
顯失公平制度的運用及現有規定的弊端
論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及其處理醫療糾紛的特有原則
論權利質權
論表見代理制度
論取得時效制度
論締約過失責任
論合同的法定解除
論善意取得制度
論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論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九,《民事訴訟法》論文選題
論處分原則
論管轄異議制度
論合格當事人的確定
論民事訴訟制度
民事復議制度研究

十,《經濟法》,《國際經濟法》等論文選題
論國有獨資公司
涉外債權的法律適用原則
論仲裁決的域外執行
論稅收管轄沖突
論涉外物權的法律適用原則
論涉外婚姻關系的法律適用原則
論股份合作企業的法律性質
論金融鑒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WTO反傾銷規則與中國反傾銷規則的比較
論寄售貨物的所有權及風險轉移
中外獨立董事制度的比較研究
論保險代理人制度
論保險合同的變更

十一,《婚姻法》論文選題
論無效婚姻
論親權
夫妻財產制
論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我國婚姻法的倫理性

十二,《知識產權法》論文選題
簡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及法律特徵
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的立法與展望
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保護
網路作品的版權保護

十三,《勞動法》論文選題
論勞動爭議的處理
勞動保護的必要性及措施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意義及對策
其他選題
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的法律問題
信用證詐騙及其防範
稅收滯納金探析

還有另外的一個學院是這樣的

1、 系統論在法學研究中的運用。
2、 評析資產階級法的自由、平等原則。
3、 論法律權利和義務
4、 論依法辦事
5、 論綜合治理
6、 論社會主義法律關系
7、 論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監督
8、 論我國的司法原則
9、 法與人權
10、法與自由
11、法與平等
12、法與秩序
13、法律移植初探
14、法與道德
15、立法與正義
16、司法中的正義問題
17、法與利益
18、法與廉政建設
19、法律淵源論
20、論立法體制的完善
21、法學的基本范疇研究
22、論「特權」及其限制
23、法與宗教、法的神聖性問題
24、法律制裁的目的思考
25、違法的根本原因
26、當代中國的治吏問題
27、法治與中國現代化
28、論立法監督體制的完善
29、論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
30、論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
31、論法律至上
32、中西方法理學研究方法之比較
33、論法的時代精神
34、論立法的合憲性原則
35、論立法的民主性原則
36、法律與規律
37、論司法獨立
38、論檢察職能與檢察改革
39、法的定義的比較研究
40、論自由思想的起源和發展
41、中國法治之道路初探
42、人權的司法保障
43、論對執政黨的法律監督
44、論我國法律平等的理論與實踐
45、我國法院錯案追究制度的實施狀況
46、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為原則
47、論權利與財產的一般關系
48、論刑事法律關系
49、論經濟法律關系
50、論行政法律關系
51、試論法律信仰的培養
52、論對權力的監督
53、法與其它規范的關系
54國際關系與法的發展
55、法律程序的意義
56、法律機制初探
57、法治的路徑
58、法的性質
59、科技革命對法的促進作用
60、法律解釋方法研究
61、法律解釋原理研究
62、論法律原則
63、論法的效力與法的實效
64、論法的制度功能
65、論司法公正與新聞自由
66、制度創新與法制建設
67、判例法在中國的創立與發展研究
68、法的外延研究
69、政黨機構在中國的法律性質及其改革
70、權力與權利關系研究
71、司法改革問題研究
72、中國法制建設的前景與道路
73、中國法制建設的歷史教訓
74、發達國家法治建設經驗研究
75、法的效率價值研究
76、糾紛的解決原理
77、法制運行規律研究
78、論中國農民的法律地位
79、農村法律問題研究
80、論權力
81、論權利行使的原則
82、兩大法系的比較及其中國法治建設的借鑒意義
83、論法與政治文明
84、論法之真善美
85、法與藝術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

1.論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試論特別權力關系
3.對行政法淵源的思考
4.論依法行政原則
5.論行政合理性原則
6.論責任行政原則
7.論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
8.論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9.對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反思
10.論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
11.論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的關系
12.公務員公務行為與個人行為區分標准探討
13.論行政法原則與行政法規則的關系
14.論行政相對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15.論公務員救濟制度的完善
16.論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障
17.論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的關系
18.論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及其保障
19.關於行政法性質的思考
20.論行政法的理論基礎
21.論行政法律關系的不對等性
22.論行政授權
23.論行政委託
24.論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控制
25.論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控制
26.論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
27.論行政自由裁量權膨脹條件下的「合理性原則」。
28.試論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抗辯權
29.試論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
30.論對行政立法的控制
31.論行政立法中的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原則
32.論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標准
33.論行政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34.論行政行為的公定力
35.論無效行政行為及其法律後果
36.論無效行政行為與可撤銷行政行為的關系
37.論合法行政行為的認定標准
38.對行政行為概念及其特徵的認識
39.論行政事實行為及其法律控制
40.准行政行為探討
41.論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42.論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
43.論行政處罰中的「罰繳分離」制度
44.論行政處罰中的「職能分離」制度
45.論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
46.論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47.論行政處分及其法律救濟
48.論行政處分程序的完善
49.論《行政處罰法》對公民權益的保護
50.論行政法上的應急性原則
51.論行政強制執行的模式
52.論行政強制措施及其法律控制
53.論行政強制執行的性質
54.論行政徵收與徵用的關系
55.論行政徵收及其法律控制
56.論徵收、徵用與公民財產權的保護
57.論行政徵用補償制度
58.政府采購中的政府角色分析
59.論當代行政法的發展特點
60.論行政國家與行政權的控制
61.論行政權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62.對行政法理論基礎的認知
63.論行政濫用職權及其法律控制
64.論行政越權
65.論行政不作為及其法律控制
66.論行政不作為引起的賠償責任
67.論行政許可的性質
68.論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及其適用
69.論《行政許可法》對行政立法的影響
70.論《行政許可法》對建設法治政府的作用
71.論行政許可權的相對集中
72.論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
73.論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
74.論行政許可范圍的設定
75.論行政許可中的監督檢查原則
76.論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分
77.論行政指導及其法律控制
78.論對行政合同的司法審查
79.論行政合同的性質
80.論行政即時強制
81.論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與主要制度
82.論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標模式定位
83.論行政法治與行政程序
84.論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85.論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參與權
86.論行政公開原則
87.論行政立法中的公民參與
88.論行政執法中的公民參與
89.論行政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
90.論行政程序的價值與功能
91.論行政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
92.論對行政裁決行為的司法審查
93.論行政給付及其法律救濟
94.論公共行政與國家行政的關系
95.論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96.對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認識
97.論我國行政復議管轄體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98.論行政復議的性質與功能
99.論行政復議中的舉證責任
100.完善行政復議決定種類的構想
101.行政復議「司法化」探討
102.論行政訴訟中的「合法性審查」原則
103.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認識
104.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思考
105.論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106.論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107.論行政訴訟的被告
108.論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擔
109.論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責任
110.論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
111.對行政訴訟中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評析
112.論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
113.論行政公益訴訟
114.論行政訴訟判決種類的完善
115.論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
116.擴大行政賠償范圍的構想
117.論行政賠償標準的完善
118.論行政追償
119.論行政補償制度
120.論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121.論電子政務及其法律規制
122.論經濟全球化與政府職能的轉變
123.論網路時代行政法的發展
124.論經濟全球化對行政法的影響
125.論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監督
126.完善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幾點思考
127.論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完善
128.論公務員的懲戒制度

刑法學

論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適應原則或平等原則)
論犯罪概念
論罪與非罪的界線
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
論犯罪構成理論
論犯罪客體的幾個問題
論犯罪結果(或危害結果)
論行為對象
論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論單位犯罪
論刑法中的不作為
論犯罪的故意
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試論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
論正當防衛
論犯罪預備
論犯罪未遂
論犯罪中止
論共同犯罪
論牽連犯的幾個問題
數罪並罰的幾個問題
論死刑
論罰金刑
論緩刑
論自首
累犯的幾個問題
論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幾個問題
論交通肇事罪
論走私罪
論洗錢罪
論有組織犯罪
論假冒商標犯罪
論重婚罪
論挪用公款罪
論破壞生產經營罪
論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線
論強奸罪
39「婚內強奸」的刑法分析
論誣告陷害罪
論偽證罪
論搶劫罪
關於詐騙罪的幾個問題
貪污罪的幾個問題
論合同詐騙罪
論保險詐騙罪
論受賄罪
論濫用職權罪
論玩忽職守罪
論侵佔罪
論刑法對我國多種經濟成份的保護
市場經濟與刑法的適用
論刑法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
市場經濟與刑法觀念的變更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
論刑事責任能力
論定罪
論刑事責任
論量刑情節
論「死緩」制度
論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論證券犯罪
論毒品犯罪
論轉化犯
論淫穢物品的犯罪
論刑法的時空效力
持有型犯罪之研究
婚內強奸的刑法分析
環境犯罪研究
論洗錢罪

四、犯罪學

犯罪概念的犯罪學分析
犯罪學實證主義學派的基本觀點評價
我國現階段犯罪現象的規律與特點
犯罪學在我國的歷史發展與現狀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點與防治對策
暴力犯罪的特點、原因與防治對策
金融犯罪的原因、特點與預防
貪污犯罪的原因、特點與預防
賄賂犯罪的原因、特點與預防
女性犯罪的原因與防治對策
流動人口犯罪的特點與控制
農村犯罪的特點與控制
城市犯罪的特點與控制
強制性環境對犯罪人人格特徵的影響
智力、氣質與犯罪的關系
情景因素在犯罪行為生成過程中的作用
生物因素與犯罪的關系
需要結構與犯罪的關系
犯罪的犯罪學分類
犯罪人的犯罪學分類
犯罪統計的價值評斷
犯罪數(隱親)存在的原因與對策
社會反應與犯罪的關系
刑罰的預防犯罪價值
預防犯罪的模式探討
刑事政策在犯罪過程中的作用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與定義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五、憲法學

論憲法概念
「憲法為根本法」命題之辨析
論憲法與憲政的聯系與區別
論憲法至上與法治
論憲法的基本精神
我國憲法關系初探
論憲法關系的特點
論基本人權原則
權力制約的形態及其比較
論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論憲法解釋的功能
憲法解釋基本問題研究
憲法序言法律效力問題研究
市場經濟條件下憲法功能的再認識
社會轉型與憲法變遷
試論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
試論我國憲法監督體制
我國憲法修改的歷程及評價
憲法修改的公眾參與問題研究
我國憲法修改的模式分析
論憲法信仰
論憲法權威
憲法慣例的生成及特點
論憲法性法律
當代違憲審查制度的特點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模式選擇
論憲法監督體制
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完善問題研究
論憲法訴訟制度的價值及功能
論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建立
論憲法與公共權力
WTO下的憲政建設
近代中國的憲政文化述評
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關系研究
論憲法的國際化
論人民代表大會制的特徵
論人民代表大會制是實現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
選舉權平等性的理論與實踐
論選舉制度的基本功能
論我國選舉制度的完善
公民投票問題研究
憲政語境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完善問題研究
代議制度比較研究
試論專職代表制
論人大代表的身份
論人民代表素質
論人大會議制度的完善
論人大代表的質詢權及其完善
人大會期制度完善問題研究
論選民和選舉單位對人大代表的監督
選舉制度之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意義
試論美國的選舉制度
地方人大黨委會在憲法監督中的作用初探
試論統一戰線在我國民主政治建設中的作用
試論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
人民政協地位探究
論人民政協的性質
試論民主黨派參政制度
試論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關系
試析我國地方立法中的問題
公民權利與社會安定的關系初探
試論民族區域地方自治機關的建設
論民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效力
論憲法中的權利與權力結構體系
論我國行政區劃的改革及完善
論我國的地方制度
論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質及其優越性
論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性質
論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
論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
論中央和地方關系
對我國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評價與展望
論基層民主自治
試論經濟制度在憲法中的地位
論公民
論公民意識
論公民權與人權
論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權利的發展
論遷徒自由
論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保障
憲法基本權利效力問題研究
論憲法基本權利的功能
憲法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問題研究
社會轉型與公民基本權利的發展
我國憲法基本權利體系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問題研究
選舉制度與政治文明
比較各國環境權的憲法規定
論知識產權保護的憲法依據
公民財產權研究
論公民的被選舉權
互聯網時代的言論自由
論新聞自由的界限
論我國憲法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完善
死刑的存廢與公民生命權的保障
安樂死與公民生命權的保障
「人權」入憲的意義及思考
立法平等與平等權的實現
平等權的保障與差別待遇
論言論自由
試析公民結社自由的立法
勞動教養制度與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保障
論公民就業平等權的保障
憲法視域中的「三農」問題
論城鄉公民權利的平等保護
試析公民基本權利立法的價值取向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問題研究
論公民基本義務的性質及功能
論勞動基本權利的構成
論生存權的保障
信息安全立法與公民知情權保障的協調
論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完善
試論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
國家求償權初探
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關系
論社會保障權產生的背景
論公民控告、檢舉、申訴權的制度化保障
我國關於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論公民的知情權
論表達自由的特徵
刑事訴訟原則憲法化問題研究
論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障
論我國公民權利的救濟制度及其完善
論公民基本權利的沖突與協調
正當法律程序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問題研究
論司法權的性質與配置
論我國的國家元首制度
公民受教育權問題研究
論環境權
論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視角的司法改革問題研究
論司法獨立
論人大監督權的理論基礎
「個案監督」的是與非
論人大對政府財政的監督
論地方人大的立法權
論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權
論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權
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及其改革問題研究
論檢察權的性質及功能
緊急狀態的立法研究
論緊急狀態時期的公民權利保護
試論我國行政訴訟的憲法依據
論總理負責制
論公職人員名譽權與公民監督權的沖突與協調
法治政府的標准
公眾參與與民主政治

六、中國法制史

論神判、天罰觀念的社會歷史基礎
中國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徵
論馬錫五審判方式
試論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法制中的中國傳統
試論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法制中的「社會本位」原則
論北洋政府時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試論《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的資產階級法治原則
試論《大清民律草案》中對中國傳統的民事規范體系模式的創新
試論《大清民律草案》中對中國傳統民法的繼承
論《大清新刑律》對中國傳統刑律的創新
論外國列強的在華治外法權
論清朝法律對資本主義萌芽的抑制
從唐律的內容看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乎)
試論太平天國法制的進步性
試論太平天國法制的封建性
論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國」精神
試論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創新
試論元朝法律對唐宋法律的反動
試論《開皇律》在中國法制史上的歷史地位
論漢朝的春秋決獄
論秦代法律制度對西周法制的創新
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刑法在中國古代刑法史上的歷史地位。
論儒家法思想的現代價值
試論漢朝的刑法改革及其歷史意義
試論春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
試比較中國古代監察 制度獄中國當代檢察制度之異同
試比較中國古代官僚制度與近代公務員制度之異同
試比較新民主主義法制與南京國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區別
論孫中山法律思想中的「中西合璧」特徵
論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的土地法
從漢朝刑法原則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試論中國古代工商經濟法制的主要特徵
論儒家法律思想與現代法治思想的沖突
司法獨立原則與中國法律近代化
論中國古代民法的的基本特徵
論南京國民政府的檢察制度
試論大陸法系對清末和民國法制的影響
試論明代婚姻和繼承製度的變化
試論唐宋到明清三法司職權的變化及其意義
論中國傳統的法律教育

七、外國法律史

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論
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較
希臘、羅馬憲政研究
羅馬私法的精神
中世紀法律思想研究
中世紀教會法研究
中世紀西歐法律二元化的影響
古東方法特點研究
伊斯蘭法律傳統研究
法律移植與法制變遷的歷史實踐與理論
歐陸法律傳統解析
法國民法典與法蘭西民族文化
德國民法典對世界法制的貢獻
法德民法典比較
普通法精神與英吉利民族文化
英國土地法研究
英美判例法研究
英美憲政制度研究
英美司法獨立制度研究
英美陪審制度研究
英美律師制度研究
英美合同法與對價制度研究
英美信託財產制研究
英美侵權制度研究
英美刑罰制度研究
英美法制現代化比較研究
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
盧梭與孟德斯鳩法律思想比較研究
邊沁功利主義法律思想研究
歷史法學派的思想貢獻
刑事古典學派刑法思想研究
刑事人類學派刑法思想研究
刑事社會學派刑法思想研究
兩大法系陪審制比較研究
西方監獄制度比較研究
西方檢察制度比較研究
西方警察制度比較研究
西方法院與法官制度
西方庭審模式研究
新自然法學思想評析
社會學法學思想研究
新分析法學思想研究
經濟分析法學對現代西方法制的貢獻
八、民事訴訟法學

關於民事訴訟法學若干基本問題的探討
關於民事訴訟若干基本問題研究
關於網上名聲訴訟方式的可能性探討
論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論基礎
論我國民事審判制度的變革
論我國市場經濟下的民事訴訟
關於我國民事訴訟立法若干問題的探討
我國海峽兩岸民事訴訟程序比較
一國兩制下的民事訴訟特點
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論民事訴訟上的法律事實
論訴權
論訴
訴訟標的及其識別標准研究
論訴的成立要件
論反訴制度
論處分原則
論當事人雙方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論辯論原則
論法院調解原則
論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的法律監督
合議制度研究
迴避制度研究
公開審判制度探討
我國民事案件審級制度研究
民事訴訟案件主管問題研究
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研究
論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若干問題
共同訴訟研究
論第三人
論代表人訴訟制度
論訴訟代理制度
論證據
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
論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免除問題研究
證據的理論劃分標准研究
證據保全問題探討
關於強制措施若干問題探討
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制度
論財產保全
論先予執行制度
訴訟費用問題研究
若干不同類型案件審判程序問題研究
第一審程序研究
普通程序研究
簡易程序研究
論起訴
第二審程序若干問題探討
論上訴
關於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研究
論特別程序
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
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
論破產程序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研究
執行難及其對象之我見
論民事訴訟中的國際司法協助
論民事訴訟中的區際司法協助
論民事糾紛的地域特點
論民事糾紛的時代特點
論民事糾紛的人群特點
論促裁製度的若干問題
論人民調解
國際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探討
公證在民事訴訟中的意義及作用問題研究

九、刑事訴訟法學

論刑事訴訟主體
試論刑事訴訟中的價值目的構造等若干基本理論
論無罪推定
論刑事辯護制度的完善
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權利及其保障措施及其保障
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試論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的法律監督
試論刑事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
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及完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干理論問題探討
刑事證據制度若干理論問題探討
試論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諸責任
論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論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試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試論被害人陳述
論證人證言
間接證據及其運用
海峽兩岸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
論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及完善
論刑事自訴案件
論上訴不加刑原則
試論涉外刑事訴訟的特點
死刑復核程序的改革與完善
試檢察機關的抗訴
論刑事申訴制度
論刑事代理制度
關於刑事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研究
關於刑事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研究
論刑事證據的法律性
論我國公訴制度的完善
論我國證據立法模式的選擇
論審判公開原則
刑事二審程序的若干問題
我國審前程序的立法完善

十、國際法

論國際法與國際關系
論國際法與國際政治
國際法方法論
國際法價值論
國際法認識論
6.論國際法的效力
7.論國際法由弱變強的趨勢
8.論國際法的法律基礎與社會基礎
9.論國際法的法律性
10.論國際法的淵源
11.論《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12.論國際習慣和條約的動靜態關系
13.評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與實踐
14.論條約與中國國內法的關系
15.論國際法與國家主權的保障

E. 法律專業有哪些

法學類包括:
一、社會工作專業
社會工作專業是政府為主體,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以社會工作、社會學、心理學等為主幹學科基礎,物業管理、醫學、法學等為輔助學科,以助人自助為核心理念,以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為直接工作方法的學科。
旨在為案主(client)提供專業服務,幫助案主解決在與環境互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問題,幫助案主重塑自信,協助解決困境,重新融入社會。
二、法學專業
法學專業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該專業學生主要學習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和運用法律管理事務與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
三、社會學專業
社會學專業培養具備較全面的社會學理論知識和較熟練的社會調查技能。能夠在教育、科研機構、黨政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社會的研究與調查工作。也是培養政策研究與評估、社會規劃與管理、發展研究與預測等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四、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
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培養具有一定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和政治學、行政學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專門知識,能在黨政機關、新聞出版機構、企事業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從事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政治學和行政學高級專門人才。
五、治安學專業
治安學專業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嚴格的組織紀律觀念、良好的職業道德,願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而獻身的精神,熟悉我國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規。

F. 英國刑法文化的特徵

一、民族國家精神對法律特性的影響

我國刑法學界普及的外語是英語,而刑法比較研究則多局限於非英語的歐陸國家之間。所謂「日本抄德國、台灣抄日本、大陸抄台灣」,言下之意是:英美刑法與我國刑法體系實在兩不相及,差異之大不言而明:制定法與判例法之別; 法典與單行法之別; 罪行法定與自由心證原則之別; 審問與對抗程序之別等。筆者在此姑且不論以法系之別代替部門法比較的邏輯是否合宜,就以同一法系所歸納的諸多「特徵」而言,其方法及意義都值得懷疑,這種比較方法(因比較單位太大) 用大而化之的幾對抽象名詞掩蓋了各國法律豐富多彩,獨具特色的一面。其實德國刑法不同於義大利、法國刑法; 英國刑法不同於美國、澳洲刑法。沒有任何國家的刑法制度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絕對精神,但當前的現狀卻是留學或出訪某國的學者往往將此國作為刑事法治的範本,不遺餘力乃至於飢不擇食地改造中國「落後」的刑法。難怪,真正深刻批判「文化帝國主義」的,不是受「侵略」的發展中國家,而是「侵略國」中的少數學者[1].結果對某一具體的刑法問題就是依各自所熟悉的某國刑法規定來引證,各執一詞,只能讓人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這些分析難以令人信服,筆者認為原因在於比較研究局限在法律規范上,而沒有深入到各國民族精神的層面。

現實問題與刑法規范都只是相對表面化的影響因素,猶如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一角,而潛在水面下的則是最為有力、最穩定的民族精神。它平時不可見,但卻是無法忽視其存在的由歷史沉澱下來的精神潛流。如果忽視其存在,它將會以其深層的力量擊毀漂移過來的「鐵達尼克號」法律神話——無論它在邏輯上,理智中構造得多麼完美、堅固。黑格爾指出:「只有這種民族精神的具體精神,推動那個民族一切行動和方向。它專事實現自己,滿足自己,因為它要的是自身的生產。」[2]75著名歷史法學學者薩維尼指出:法律不是立法者專斷刻意製造出的東西,法律的真正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習慣和「民族的共同意識」。法律就像一個民族的語言、舉止一樣是由一個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決定的[3].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民族精神力量的發散,是整個民族生活中的一種功能。

二、英吉利民族國家精神的特徵

薩特曾稱馬克思主義是我們「不可超越的時代哲學」。在筆者看來其原因就在於其吸收了三大民族精神的精華:英國(政治經濟學) 的功利、實踐精神; 德國(哲學) 的深刻的思辨精神;法國(空想社會主義) 的理想、激進精神。分析三國民族特性,德國居中,英法兩國居於兩個極端。從種族而言,英德近血(日爾曼民族) ,然而從地緣上看,德法近緣,因此文化上更為趨同,當德、法等國的文化台風相互影響,刮遍歐陸,再越過英吉利海峽的時候,剩下來的不過是一陣無定向的和風[4].為了突出英國的民族精神特性,我們不妨將英法兩個極端相比。

英國人具有一種強烈的實踐精神,就像其俗稱——約翰牛(JOHN BULL) 一樣[5] ,約翰牛一旦行動起來,就具有超出所有邏輯表達的實踐精神,是個不折不扣地講實際的實幹家,在英國人心中一個二流將軍抵得上十個莎翁。英國人的自由之根在於行動與實踐,而法國人的自由在於學問與理論。正如英國歷史學家卡萊爾所說:英國是一匹沉默的戰馬,他的史詩寫在足跡中,而法國則是有學問的狗自由的狂吠,他們談論不休; 盡管法國人有無數理論上的陳詞濫調,但是在英國人那裡只有深刻的實踐[6].

實踐精神使英國人崇尚經驗,關於理性與經驗,英國經濟學家哈耶克說:理性是有限的,唯理主義者的漂亮計劃只是「籠而統之的幻想」[7]18.世紀英國哲學家貝克萊說:「存在就是被感知」,英國人將理性派視作蜘蛛,閉目塞聽,從自身理智的玄想中抽出種種教條和學說,法國哲學家笛卡爾則說:「我思故我在。」法國人則將經驗推上理性的法庭受審,用懷疑這把利劍刺破經驗的罪惡和欺騙性。法國人將阿波羅神廟的格言「認識你自己」當作福音。英國人則說,最好是先「認識你能夠做些什麼」。13 世紀的英國神學家羅吉爾·培根說:「經驗和實踐是知識之源」。16 世紀的英國哲學家弗蘭西斯·培根則將實踐與經驗上升為認識論的基本原則。[8]

這種實踐精神與經驗主義使得英國人尤為關注實效與利益。正如丘吉爾所言:沒有永恆的敵人,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英國人相信「小的是美好的」,其關心的是特殊的利益而不是普遍的理智,「當他的行動或意向愈是違背'理智'——就是說,違背了普遍決定的時候,他愈覺得他自己的自由」[2]433.對英國人而言,有用的就是真理,哪怕它是被別人批判為封建的、保守的、等級的、醜陋的、零亂的、瑣碎的,因此英國產生不了像法國、義大利一流繪畫藝術家:為形式而愛形式,為色彩而愛色彩。對英國人而言,藝術主要不是為了欣賞,而是實用。音樂在於可移風易俗,減少星期天的酗酒,繪畫則可以替紡織業和首飾業訓練優秀的技工。[9]法國人則追求宏大的事物,理性的規劃。

經驗主義也造就英國人的保守性,相信:「一切都是舊的好」,相信所有偉大的民族都是保守的。對法國人而言,歷史、習俗都是垃圾,保守主義者只是穿著騎士鎧甲,戴著腳鐐跳舞的奴隸; 英國人盡管以混亂與混雜開頭,但他們確信若干年或世紀後,這一切終會以最低的、穩固的重心結束。他們認為像法國那樣的迅捷民族,盡管一開始就不雜亂的做,或許將避免最壞的錯誤,然而將重心安在最高處,就像陀螺或倒立的金字塔,隨時會倒下。正如英國哲學家羅素所言:「經驗性的金字塔立在它的底面上,即使從某個地方搬走一塊東西,它也不會倒下來。先驗性的金字塔立在它的頂點之上,只要你瞟它一眼,它就會倒下來。」[10]

重實踐輕理論、講實效斥原則、尚經驗貶邏輯使得英國人的特性本身也呈現出難以捉摸、模稜兩可、中庸之道的色彩。猶如英倫島上的天氣讓人捉摸不定,難怪英國人一見面就談天氣。說其彬彬有禮,卻產生著臭名昭著的足球流氓和醉鬼。一直稱自己老實幹事,反對法國式的思潮,主義左一轉、右一轉,但在行為中又體現出耍兩面派的非凡能力,猶如海上的帆船,見風使舵,信奉「船小好調頭」。說其保守,然而這個朝後看的民族在世界文明的諸多方面卻是領頭羊。說其信仰自由,卻仍保留君主、冊封貴族。英格蘭人民在堅持穩妥的保守原則和承襲原則而又絲毫不排斥革新原則。他們相信: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不存在絕對不可調和的矛盾,保守主義希望能保存自由,但又不致於讓自由成為禍害[11].的確,英國人將這些矛盾的精神特性處理得十分不錯。他們相信,中庸是一種只有有智慧之人才擁有的美德。

三、民族精神對英國刑法特點的影響

馬克思有一句讓法學者不快的名言:法是沒有自己的歷史的[12].法史不應當寫成「法律的歷史」,而應當寫成「歷史中的法」。對英國法而言,就表現得很典型。和大陸法系相比,英國法是一種緩慢生長的法律,它沒有經歷歐陸的激烈革命、沒有系統的法典編纂,借用英國學者哈耶克的說法,這是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而大陸法系國家總是有一種用人為構建的秩序來取代自生自發的秩序的沖動。英國刑法就像英國的歷史一樣,具有「原生性」,對它的研究需要探究其歷史源流中潛流的民族精神的動因。英國在地緣政治上雖然同屬於歐洲,但這一民族國傢具有十分鮮明的民族精神特色,在這種民族精神的深刻影響下,形成了不同於歐陸刑法的獨特刑法體系。

1. 英國刑法的實踐性。對英國刑法的發展,貢獻最大的是法官或律師而不是理論家。這是因為法官與律師是法律適用的行為者而非理論的建構者。英國判例制度不是單純的學者的產物,而是從現實的法律糾紛中產生的規范[13].判例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一種靈活的類推) 往往被批評為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或者被批評為保守落後、封建主義。當德、法高舉「自然法」編撰刑法典時,英國法學家梅因卻說:「自然法無非是習慣的萬民法」,法典只是幻想。從而動搖著罪刑法定原則。在判例制度中,法似乎既存在於先前的判例,又存在於當前的法官心中,法既是先存在的,又是後繼的。使得英國人發展了獨具特色的判例主義,就像詩人丁尼生贊揚的一樣:「這國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個穩定的政府在治理?憑著一個又一個判例?自由慢慢地擴展到地層。」[14]而且對於具體的犯罪而言也體現出對具體事實與條件的關注。在列舉了成立某種犯罪的各種具體事實與情況之後,還不夠,常常使用「除非……」的法律用語給出一些具體的法定辯護理由。

在刑事責任問題上,英國普通法歷史上曾經規定7 歲以上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現在提高到10 歲,仍然比較低,英國人認為「惡意可以補足年齡」。大陸法系國家認為英國的這種補足方法「會導致認定上的隨意性,從而有損法的安定性,與法治國的理念不相符合」[15].而對於英國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指對某些犯罪行為的一個或多個行為要件不要求故意、輕率甚至疏忽,也要負刑事責任) ,也被批評為是封建刑法中結果責任的殘余。英國人的重行動與實踐,輕理論與學說的精神使得他們相信刑法的力量來自它對具體爭議的解決,而不是概念的邏輯發展。英國人才懶得理會這些歐陸刑法的「法治理念」,他們自有其解決現實問題的辦法,而且用得很暢。正是由於在刑法的歷史發展中英國人的重實踐的精神,使得無論多麼久遠古老的刑法制度,即使遭到其它大陸國家的批評與蔑視,它也仍然具有現實意義而在革新中生存下來並自成一家,獨具特色。英國刑法總是沉默中漸漸發展,並將幾百上千年前的案例用各種法律技術靈活處理,以適應現代社會的特徵。

2. 英國刑法的功利性。英國學者認為「犯罪源自當時的政府政策」[16]4.因此英國刑法中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往往就依社會、政治、經濟利益的變化而反復交叉。在刑罰的根據上,英國功利主義者邊沁提出: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這種目的刑與貝卡尼亞的以公平正義觀指導的報應刑形成鮮明對比。另外,法官最常提出的適用嚴格責任的論據也是:為保護公共利益所必須。在支持代理刑事責任(因他人的犯罪而產生的責任) 原則時,法官的理由也十分功利:如果不如此,法律將無法實施,國會的意志也將不能得到貫徹[17]197.恐怕許多人也會批判這是封建「株連」刑事責任的殘余。英國人講實用、功利,信奉「有用的就是真理」,而很少關注抽象的公平、正義、文明的概念。對英國人而言,各種抽象的和普遍的原則對英國人毫無興趣,向他們說起來等於馬耳東風[18].當刑法理論或原則與現實的需要發生沖突時,英國人寧可棄原則而不顧,或對原則進行變通以適宜社會需要。這種功利精神也是英國法官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的內在原因。

3. 英國刑法的保守性。英國刑法制度的主要因素和許多獨具一格的學說都是封建關系的類推,具有諸多封建因素。例如不作為犯中注意義務問題,普通法法官趨向於在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中找出某種責任。再如英國代理刑事責任的產生也是由僱主與雇員的關系而決定的(如在公共妨害和刑事誹謗犯罪中,盡管僱主本人是完全清白的也要對雇員的犯罪行為負責)。這是封建社會中的「身份」關系在刑法中的體現。英國刑法的保守性在「婚內強奸問題」可得到生動的體現。婚內無強奸一直是英國刑法的傳統。隨著西方女權主義的崛起,德、法、意、美等國家開始在刑法條文上作出修訂,否定「丈夫赦免」論。許多學者對此拍手稱快,標榜為人類文明的偉大勝利。在此背景下,甚至於我國的一些學者認為英國的一個判例(1991年R案) 作出的廢除丈夫赦免原則是「歷史性裁決」。[19]但英國刑法學者對此卻有不同看法。最新版教材《英國刑法》指出:該判例的「認定是違背議會的意願的」。丈夫不能被判定強奸他的妻子是法律的規則,除非有一些例外情形出現[17]513.英國刑法學者特納也指出:丈夫不能構成對妻子的強奸罪是眾所周知的法律的一般原則,除非法院裁決終止了夫妻的同居關系[16]214.可見英國的立法者、政府以及法學者對此問題都是持謹慎保守態度的。英國人相信「一切都是舊的好」,他們緩慢地相信新鮮事物,在實際當中對錯誤極具耐心,確信一度建立起來的法則與習俗是偉大的。在英國人眼中「封建」、「保守」是偉大的、崇高的,可與民主、自由並行不悖。這使得封建法成為英國刑法得以形成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們所熟悉的所謂「西方法治」理念中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進步以及「權利本位」並不能涵蓋英國法。美國法學家龐德指出:我們將回到法律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關系而設定、而附加權利義務這一真正的普遍法概念上來[20].

4. 英國刑法的模糊性。英國刑法不追求邏輯的嚴格劃分與體系的完善。英國刑法中有一種程序與實體的雜糅,民法與刑法的交叉現象。如關於犯罪的本質問題,英國學者將法律程序列為三大特徵之一。再如關於民法與刑法的關系問題,許多英國刑法學者認為,許多刑事與民事的違法行為之間並無明顯的區別,這被稱之為「粘合物」。即使是英國法中的訴訟規則,也未提供可以把侵權行為與犯罪絕對分開的界限[18].實際上,英國刑法中的嚴格責任問題是這種「粘合物」的典型表現。因此「一概而論地說犯罪行為比民事錯誤更嚴重也是不對的」[21].英國人尚經驗貶邏輯、講實效輕理性。因此不像歐陸刑法,特別強調民事與刑事的嚴格劃分,以及強調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犯罪學體系之間的獨立。這種學科的嚴格的分門劃類是18 世紀歐陸理性主義、邏輯主義泛濫的產物[22].但對英國人而言,知識不在於是否合乎邏輯、理性,不在於思維是否清晰,而在於能否被直覺、經驗證實其對解決問題有用。

5. 英國刑法的矛盾性、靈活性。英國人既指出「無犯意則無犯人」,但又堅持嚴格責任與代理責任。同時又認為「責任是嚴格的,但不是'絕對'的」(即仍有其他辯護理由) [19]131.在判例上既堅持「判例拘束原則」,然而又不斷地用各種變通方法予以修正、推翻前判例,乃至創造新的判例與法律。丹尼勛爵法官曾說過:「不可以改變法律編織物的編織材料,但是可以、也應當把皺折熨平。」英國人最大的特性是模稜兩可,難以捉摸,崇尚中庸主義,觀念與行為充滿矛盾,這使得英國的刑法,在歐陸刑法學者看來,充滿了邏輯上的混亂和矛盾,是一個不好把握的東西,英國人也不否認這一點,英國法史學者謝爾登將其比喻成大法官的腳:法官的腳有多寬,它就有多寬,腳有多窄,衡平法就有多窄。英國人尋求著各種原則,但又從不讓這些原則主宰他,而是為相反的原則留存空間,以適應不同條件,使刑法具有解決復雜的現實問題的靈活性。如果仔細比較英國刑法的諸判例,就會發現法官往往只是以「判例拘束原則」類推確定案件所適用的判例,然後又以「分析事實」或者對前判例中的一些「法律用語」進行解析[23] ,幾乎達到鑽牛角尖的地步,而作出與前例不同的判決。而且英國判例法中的「法律用語」多是一些內涵外延都缺乏確定性的「日常用語」。

四、民族國家精神的研究視角對我國刑法發展的啟示

英國民族精神對英國刑法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影響,這給我國的刑法研究也提供了幾點啟示。首先,由上文可看出,英國刑法之所以毫不遜色於其長期的對手,成為獨具特色的刑法模式,影響全球,就在於英國刑法生長於其民族精神之上。因此要建立中國特色的刑法,移植、借鑒外國刑法固然必不可少,然而研究、挖掘本國的民族精神也尤為重要。這一點又恰恰最為薄弱。盡管法史學者作出了一些「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研究」,但多是籠統地、甚至於在主流上對我國的民族精神持一種否定的、自卑的情緒。而在借鑒上往往是把羅馬法系(大陸法) 的制度與觀念視為唯一絕對的「西方法治文化」。

其次,在筆者看來,英國的諸多民族精神與中華民族的傳統精神也具有極大的相似性。保守,尊重歷史傳統、習慣、禮俗,注重政治實踐和人際關系,講究實用功利,重經驗,崇尚折衷主義、中庸之道等。所以英國刑法的許多制度值得我們借鑒。

最後,在我國刑法的發展過程中,應當注重研究中華民族精神與法律的關系。盡管我們的實定法是移植大陸法系的,然而在現實中運行的「活法」卻時時可見某些民族精神頑強的影子,只不過是大多數學者對其持漠視、否定、批判的心態而已。當然這也造成了制定法與「活法」脫節的兩張皮現象。盡管自新文化運動以來,我們高舉馬克思主義大旗,然而似乎英國更善於使用「辯證法」和實踐精神。因此才有人戲稱:之所以中國走了許多彎路,不是馬克思主義錯了,而是我們從馬克思的《資本論》、《矛盾論》中只拿來了《論》,而將其實體精髓《資本》、《矛盾》留在了英國。我國在刑事法治的道路上過於浮躁,沒有立足於中國特殊的問題,沒有從中華民族的精神特性出發,一廂情願的以為只要將發達國家的法制體系移植過來就解決了根本問題。其實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吉爾茲語) ,是民族精神的外現。有法不一定有法治,要更注重實踐精神,要不然就會造成兩張皮的現象,這也是一個由理論建構或者繼受出的書本上的法、文字的法與由民族精神決定的實踐中的法、活法之間的耦合關系。

G. 歐陸戰爭4里拿破崙和達武哪個好

拿破崙:

拿破崙·波拿巴(法文:Napoléon Bonaparte,1769年~1821年),出生於法國的科西嘉島,是一位世界著名的軍事家、政治家。他是法蘭西第一共和國執政官,是十九世紀最著名的法蘭西第一帝國的締造者,於1804年11月6日加冕稱帝,把共和國變成帝國。
對內他多次鎮壓反動勢力的叛亂,頒布了《法國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完善了世界法律體系,奠定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秩序,傳播了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對外他五破反法聯盟的入侵,沉重反擊了歐洲各國的封建制度,捍衛了法國大革命的成果。他在法國執政期間多次對外擴張,發動了拿破崙全面戰爭,兼任義大利國王、萊茵邦聯的保護者、瑞士聯邦的仲裁者法蘭西帝國殖民領主(殖民地有法國殖民地、荷蘭殖民地、西班牙殖民地等),歐洲各國除英國外,其餘各國都向拿破崙臣服,並分封他的兄弟約瑟夫、路易、熱羅姆為那不勒斯、荷蘭、威斯特伐利亞國王,形成了龐大的拿破崙帝國體系,創造了一系列軍政奇跡與短暫的輝煌成就。
拿破崙於1814年和1815年兩度戰敗並被流放。1821年,拿破崙病逝於聖赫勒拿島。1840年,他的靈柩被迎回法國巴黎,隆重安葬在法國塞納河畔的巴黎榮軍院(巴黎傷殘老年軍人院)

拿破崙毋庸置疑是三星區將領。從星的分布來看,拿破崙是個升級版的達武。達武除了海軍外幾乎每個區域都是三星,但就是沒有專長,技能也很均勻,也沒有很出色的地方,如果放到將軍的榮耀里,他就是個保盧斯,大家想一想你會不會在將軍的榮耀里買保盧斯就知道自己應不應該在歐陸戰爭4里買達武了。而拿破崙則要比達武強得多。他有一個炮兵五星,一個海軍二星(圖中的海軍四星是我整編的),雖然其他均與達武相當,但這個炮兵五星使他的身價倍增。再加上工程學和圍城術這兩個技能,他的戰鬥力已達到了相當駭人的地步。只是,旗手和步兵戰術這兩個雞肋技能的存在感實在不高,這也使他與莫羅的輸出產生了一定的差距。不過福音是,他可以作為莫羅的備用,也就是說,他可以在炮兵將不夠用時(比如在神聖羅馬帝國」大陸封鎖「等關)作為很好的補充。
建議:拿破崙的全面使他在戰場上能發揮巨大作用。建議將他的海軍和要塞整編至五星,這樣他就會更加有用!

H. 犯罪學的集大成者都有誰

沒有犯罪學的集大成者。
犯罪學(Criminology),是一門以犯罪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廣義上還包括專門尋找犯罪行為出現的實際原因,以提供一個方法減輕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影響。相關的犯罪研究也會發表社會與政府對犯罪標准和反應。犯罪學屬於行為科學,特別著重於社會學和心理學層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學一樣。在1885年,義大利的法學教授加羅法洛(Raffaele Garofalo)創造了「犯罪學」這個專有名詞(即義大利語中的「criminologia」),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托皮納德(Paul Topinard)首次應用犯罪學於法國(即法語中的「criminologie」)。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為整體進行分析綜合研究,探索犯罪發生的原因及其規律,稱犯罪原因學,也就是狹義的犯罪學。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規律 ,是為了有效地處理和預防犯罪,從而又須尋求相應而有效的犯罪對策,以此為目的進行研究的稱為刑事政策學。廣義的犯罪學包括犯罪原因論和犯罪對策論。英美各國的犯罪學主要從廣義,歐陸各國學者多從狹義,日本學者不常用犯罪學而用刑事學一詞,傾向於廣義。

I. 刑法中抽象的危險是一種類型性危險怎麼理解

抽象的危險犯與具體的危險犯相對應
我是這樣理解的:具體的危險犯,在案件當中要司法機關做相應的危險的判斷該具體是否達到危險的程度。放火、爆炸等屬於具體危險犯。而抽象的危險犯以生活經驗為依據。一旦出現相關情況,就認定該危險出現,換言之,是一種司法上的推定。槍支類犯罪屬於這種類型。

如果你想了解,張明楷老師刑法學三p153 書下也有論文。

J. 法學和法律有什麼直接性的區別

不一樣。

法學體系是法學作為一門學科,由法學的全部分支學科構成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或部門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現行的各個部門法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學課程體系在理論上目前尚缺比較明確的概括性的表述,一般是指以普高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各法學課程組成的整體。
從法律發展史上說,是先有法律、而後才有法學,因此,法律體系應先於法學體系,法學課程體系是伴隨著法學體系的建立而產生的。

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
首先,法學體系是學科體系,其范圍比法律體系大得多,如法學體系中有法理學、法哲學、法史學、法律心理學等內容,法律體系則沒有相應的部門法。其次,法學體系的學科以全世界為范圍,不受國別限制,如民法學必須以中外各民法為研究對象,具有跨國性。
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礎。反過來,法學體系又可以推動法律的產生,補充和調整原有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結構,法學對「法律體系」的研究,也會打亂原有的法律體系布局和結構。

法學課程體系與法律體系、法學體系:
法律體系的十個部門法,都應為法學課程體系所包含,但課程體系范圍更廣,如法理學、法史學法律體系就不能包括。法律體系限於一國,法學課程體系不限於一國,應設置國際法課程,其它應用法學課程如刑法學也兼顧外國刑法等。法學課程體系不同於法學體系。法學體系以學科為分支,法學課程體系以課程為分支,法學課程以課程為分支,法學課程體系以法學體系為前提和基礎,但是並非有多少門課程,學科數量遠遠多於課程數量,並且,課程名稱與學科的名稱也不完全一致。
參考資料:張 帆:《法學體系·法律體系·法學課程體系》,中國大學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