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看待秦朝在法律上的地位
秦用商君,富國強兵。秦孝公渠梁重用商鞅,雖兒子秦惠文王駟因為政治原因車裂商鞅,但是延續了商鞅的戰時秦法,秦積累多年,終於秦王政統一六國,而最終秦因為沒有從戰時法度及時調整回來,反而造成了秦法嚴酷,導致秦二世即亡,不可不謂悲劇。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給各個學派提供了足夠大的舞台,可以說,沒有商鞅,便很難有後來秦在戰國時期一家獨大。秦給了商鞅施展理想抱負的舞台,也給了所有的法家一個夢,商鞅還了一個大秦帝國,至於秦的滅亡,與商鞅無關,是秦始皇的責任,天下一統,需要的是安定,可是秦朝依舊是戰時法度。後來的任何朝代,不過是在秦法的基礎上進行調整罷了。一句話,秦用商君,它成功了,也犧牲了,這就是法先行者的悲哀。
② 秦朝的法律與秦律的實質是什麼
秦的法律基本上沿用的是法家思想,比如商鞅,李斯就是法家的代表人物.而法家基本上就是講究重刑治國.秦朝的法律基本上是「事皆決於法」的法治思想.
秦律的實質其實就是樓上說的高度的中央集權,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頒布重刑以治國,主張賞罰分明,定紛止爭,興功禁暴.
③ 秦朝法律的最大特點是什麼
特點: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范。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圍不斷擴大,法律規范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范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簡介:
秦朝各項制度很大程度上淵源於秦國發展過程中創立的體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也都來源於商鞅變法以後確立的制度。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包括商鞅變法至統一以前。在這一階段,秦朝法律制度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階段自秦統一至滅亡。秦始皇統一以後,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制統一到秦國法制上來。同時又頒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關於皇帝尊號的法令,關於廢除謚號的法令,關於實行郡縣制的法令,關於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關於焚詩書的法令等等。
④ 關於法學
經濟和行政
⑤ 如何看待秦朝法律
秦朝的法律吸收了三代以來法制文明成果,尤其是對於戰國時代各諸侯國在法律建設方面各項有益的探索進行了系統的梳理、改造和取捨,承前啟後,使華夏文明薪火相傳,開辟了中華法律文明發展的新階段。
(一)積極方面
1、有助於秦國統一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王朝。對祖國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華民族的形成,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秦朝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個明確以法家思想為治國方針和立法原則的朝代。自商鞅變法之後,秦從群雄中脫穎而出。秦國由於社會變革,並且改革的比較徹底,建立了比較鞏固的中央集權封建國家。
2、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秦代統治者很注重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故秦代的經濟法也較為發達。如秦簡中的《工律》、《田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效律》等就涉及了農業生產管理、官營手工業管理、市場貿易管理等許多方面。
秦朝統一後,推行了一系列的有利於商品經濟發展的制度和措施,如統一貨幣,統一度量衡,修馳道,拆關塞,結束了戰國時期各國關塞壁壘,貨幣制度混亂的局面,使得各個地區物產流通,有利於商品交換。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經濟制度的統一也有利於商品交換。正如翦伯贊先生所說,秦代政府為適應商業交換全面發展的要求而宣布廢除前代各自為政的經濟制度。在戰火熄滅的條件下,中國的商業交換開始向以全國為規模而活動的歷史階段。
(二)負面影響
1、焚書坑儒,使先秦文化受到極大的摧殘。「焚書坑儒」事件為秦朝的全國的統一起到了良好的積極作用,穩定了統一的社會和官僚群體的思想,穩定了秦政權(反動思想很多隱匿其中),為秦朝的大改革的順利實施掃清了思想障礙。同時,「焚書坑儒」事件使大量的民間存放的典籍不復存在,對文化造成了極大的毀滅。加之以後的項霸王的焚毀,使最後存放於皇宮的典籍孤本徹底消失。
2、極力推崇法家思想,嚴刑酷法,法律繁雜,造成人民處境惡化,最終導致「二世而亡」。秦朝極力推崇法家思想,對法家以外的學派進行壓制。由於法家相信「人性惡」的學說,主張法治和注重法律教育。他們認為這種惡性是無法改變的,所以必然會導致違法犯罪。除了刑罰和法律教育以外,沒有任何其他辦法可以預防犯罪和消除犯罪。這樣,他們就從根本上否認了道德的價值與作用,除了法律教育外,否認任何形式的教育。因此,他們的法治必然導致「唯法論」,在實踐上必然是專任刑罰,甚至是嚴刑峻法。
秦律學之法家,法家修法是急法尚刑,也就是治世必用重典。重典治世,雖有威懾力,但也於法太苛刻,與民束縛太緊。物其必反,秦律在造成了秦吏治清明的同時,也讓人民舉手投足皆為罪,為法生而受法拘,無疑這對統一後的秦帝國的發展是嚴重的束縛的,因為人民不知道自己是怎麼犯法的,甚至是不知道怎麼才能不犯法,人民忙於守法卻犯法,這樣的社會狀況對於一個國家來說無疑是自取滅亡。
秦朝的法律制度給了我們很多啟示,也為我們提供了很多教訓,我們應該正確的用歷史的眼光來看待秦朝的法律制度。它在中國法制建設的歷史中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同時,秦法的不好的一面也值得我們現今甚至是以後的領導者的重視。
⑥ 秦朝法律的內容有哪些
秦律秦代法律的總稱。公元前356年商鞍變法時曾採用李俚的《法經》,並改法為內律,頒行容秦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將秦律修訂,作為全國統一的法律頒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後,又修訂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個方面,使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皆有法式"。據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雲夢秦簡》所載,秦律不僅有《法經》六篇的內容,而且還有《田律》、《效律》、《置吏律》、《倉律》、《工律》、《金布律》等內容。秦律有調整封建經濟的作用,並且基本上是鎮壓農民的反抗,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工具。秦律為以後的漢律所繼承。
秦律主要內容是保護封建基礎,維護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經濟制度;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政治壓迫,鎮壓農民的反抗活動;保護官府和私人佔有奴隸;保護官僚地主特權的訴訟制度和監獄管理制度。秦律中的刑罰有:1、死刑,主要有棄市和磔。2、肉刑,有斬足、宮、劓、黥等肢體刑。3、徒刑,將犯人拘禁起來,並使服苦役。4、遷刑,即將犯人流放邊地。5、笞刑,即鞭笞之刑。6、貲罰,讓罪人向官府交納財物或提供勞役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⑦ 秦朝法律立法的指導思想是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一)立法指導思想
(1)緣法而治:強調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唯一標准,根據封建法律規定治理國家和社會。
(2)法令由一統:強調法律統一,維護君主的最高立法權。
(3)嚴刑重罰:主張嚴刑重罰,達到鞏固專制統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問答、封診式、廷行事、雲夢秦簡。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則:
(1)規定刑事責任年齡;
(2)區分故意與過失;
(3)盜竊按贓值定罪;
(4)共同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
(5)累犯加重;
(6)教唆犯加重處罰;
(7)自首減輕處罰;
(8)誣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貲刑、贖刑、恥辱刑。
三、經濟立法
(一)農業管理與自然資源保護立法
(二)官營手工業管理立法
(三)市場與貨幣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機關:皇帝、廷尉、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
(二)訴訟程序:
(1)起訴;
(2)糾舉與自首。
(三)審判制度:秦朝重視審判工作,把訊問被告和庭審案件作了明確區分,凡訊問被告被稱為「訊獄」,庭審案件被稱為「治獄」。
⑧ 秦朝滅亡的原因從法學角度分析!
1,秦國的法治推行了100多年之後,其本身已經逐步地走向了僵化。第一,史記陳勝世家中記載陳勝吳廣因為延誤了戍期,法令失期當斬,陳勝吳廣遂反。但是大雨應該是一個相當有力的免責或減責事由,但是陳勝吳廣卻並不認為有這樣的可能性。我國學者寧漢林就曾指出:秦朝刑律之失,在於不區分情節,只要發生刑律中所規定的後果,一律論處。 2,秦國在伐滅六國之後,國家面臨的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以前可以在一隅行之有效的制度,卻不能在全國全面開花。可以從陳勝吳廣的戍邊來看。春秋戰國時代國家疆域小,百姓戍邊來回旅途短,戍邊時間也不長。但是到了秦朝以後國家太大了,這個制度就會出現問題。到漢朝就吸取了秦朝的教訓,允許百姓以錢代戍(費300文錢請人代為戍邊者稱為「過更」,自己戍邊稱為「踐更」) 3,秦朝官吏的執法過於粗暴。秦國是個耕戰國家,獎勵軍功。統一之後原本應該早日結束的軍事管制制度被無限期延長了。秦朝的地方官吏多為軍人(如滅韓的將領叫內史騰,之後即為秦守韓地),他們缺乏應有的執法素質,手段往往粗暴。比如押送陳勝吳廣的那兩個尉,「吳廣忿圭尉」「尉果笞廣」。也因為這樣,在陳勝起義之後,「諸郡縣苦秦吏者,皆刑其長吏,殺之以應陳涉」,甚至有的秦朝官吏已經表明態度要依從起義轉而伐秦(如吳守令),百姓仍然不原諒他們。 4,秦朝政府運作失效和地方武力的缺乏。陳勝吳廣在起義之後也不過是一群亡命徒,但是就是這樣的亡命徒在起事之後,以數百人之眾,就能「攻大澤鄉,收而攻蘄。蘄下,乃令符離人葛嬰將兵徇蘄以東。攻銍、酇、苦、柘、譙皆下之。行收兵。」由此可見秦朝政府運作失效和地方武力的缺乏。 5,從陳勝吳廣以扶蘇和項燕為號召來看(而根本不顧後者的國家正是被前者的父親所伐滅),顯然百姓只是恨那些官吏和苛政,對秦室並無特殊的惡感。 6,秦朝的徭役過於嚴重,並伴有族群間的歧視。稍微一觀察,我們發現,劉邦、項羽、英布等秦末梟雄,幾乎無一例外的都是關東人,而且他們幾乎都有在關中服徭役的經歷。就目前對始皇帝陵邊修陵民工瓦當的發掘來看,記載的籍貫幾乎無一例外都是關東地區的郡縣。秦朝修築直道,伐匈奴百越,所需要的糧草大部分來源於關東地區。我記得探索與發現當中有一期說秦朝伐匈奴的糧草來自於齊地的,運糧食的車隊要2次翻越太行山,3次度過黃河,每65.5石糧食中只有1石可以到達前線。由此可見對關東經濟的掠奪到了什麼程度。 7,秦國的統一進程具有殖民征服般的政策,這使得關東人遭受了極大的苦難。秦國凡攻略一地,必奪其地,遷徙秦民居之。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昭襄王二十一年「錯攻魏河內。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二十六年,赦罪人遷之穰。侯厓復相。二十七年,錯攻楚。赦罪人遷之南陽」;三十四年,秦與魏、韓上庸地為一郡,南陽免臣遷居之」;等等等等。這也是上面所說劉邦、項羽、英布等秦末梟雄,幾乎無一例外的都是關東人,而且他們幾乎都有在關中服徭役的經歷的原因。而且,秦國關中地區的人只是苦於嚴厲的法律,而並不是苦於徭役,他們的經濟並沒有受非常大的損耗。這也是為什麼在秦末大起義之後,所有的爆發點都在關東,而關中地區始終沒有發出一叮點火花;劉邦進關只是約法三章,就使得民大悅;在楚漢戰爭中,劉邦佔有了關中,糧秣極為充足的原因了。 8,是秦領導人素質的變化。秦國講求法治,這種法治是建立在君權基礎之上的,皇帝的個人素質對於國家的發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顯然在秦始皇死後,即位的二世才能遠遠不如秦始皇(雖然按史記的記載,二世即位之後的春天就出行郡縣,在4個月內東到浙江北達渤海並太行而還,如果這個記載是事實的話,這無疑創造了古代交通條件下的高速度記錄。這似乎可以說明秦二世並非無能之君,但是顯然的,即便如此,二世個人的閱歷和火候顯然不足以擔當重任) 綜合上述原因,秦朝滅亡了。
⑨ 秦朝的法律有多完善,都說秦法嚴苛,到底嚴苛到什麼程度
眾所周知正是因為秦朝的暴政才最終導致了秦朝的滅亡,秦朝雖然對中國做出了很大貢獻,法律也很全面但是也很嚴酷。從以下幾點就可以知道秦朝法律是有多嚴酷了。
一:人際爭執,必須訴諸法庭裁判,不準私人決斗。私人決斗的人,不論有理無理,一律處罰。
相信大家都知道,不管在要好的朋友都難免有發生糾紛的時候,有時候難免有個小吵小鬧,就算是自己爸媽都有打架的時候,一般過沒多久就會和好。但在秦朝和別人發生任何糾紛都必須上報法庭,不能私自自己以打架方式等方式解決,就算是你是有理的那個人也得由法院裁決,否則你也要被處罰。
⑩ 秦朝推崇的是法學還是儒學
可以肯定的說抄是法學襲
秦朝基本上是以法家思想為國家理念的. 法家思想針對儒家的禮治主義, 主張由君主施行的法治, 把君主的權威擺到絕對的地位上, 賦予君主制定的法律以最高的權威, 想以此來確立政治秩序. 剛剛完成統一大業的秦始皇想要建設強有力的中央集權制國家, 旨在富國強兵的法家思想, 正好符合他的要求. 因此, 在秦代諸子百家中, 法家思想獨自占據了優越的地位.
這時期的儒家思想依舊崇尚制度完善的周代, 以復興周朝的社會秩序, 實行王道政治為理想. 為成為國家公認的學問, 需要進行自我變革, 使其符合新的時代環境. 但儒教按照其傳統理想, 批判秦朝的現實, 崇尚古法, 公開反對皇帝頒布的法律. 這種態度不但對鞏固秦朝的王權沒有幫助, 而且還有可能對其構成嚴重的威脅. 因此, 秦朝政府對儒家進行了大規模的鎮壓, 就是有名的焚書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