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法學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法學,是關於法律的科學。法律作為社會的強制性規范,其直接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並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於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
法學是世界各國高等學校普遍開設的大類,也是中國大學的十大學科體系之一,包括法學、政治學、公安學、社會學四個主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上,很多人習慣將法學專業稱之為法律專業。
在中國,法學思想最早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代被稱為「刑名之學」,從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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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詞源
1、「法學」這一用語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紀末羅馬共和國時代就已經出現,該詞表示有系統、有組織的法律知識、法律學問。
古羅馬法學家曾給「法學」下過一個經典性的定義:「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語語種,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礎上,發展出各自指稱「法學」的詞彙,並且其內容不斷豐富,含義日漸深刻。
2、關於法律問題的學問,在中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或者「刑名之學」。據考證,雖然「律學」一詞的正式出現,是在魏明帝時國家設立「律博士」以後,但是,自漢代開始就有了「律學」這門學問,主要是對現行律例進行注釋。
中國古代「法學」一詞最早出現於南北朝時代,然而,那時所用的「法學」一詞,其含義仍接近於「律學」。中國古代的「法學」一詞與來自近現代西方的「法學」概念有著很大區別。
3、現代意義上的漢語「法學」一詞,最早由日本輸入。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於1868年首次用來對應翻譯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詞彙並對之作了詳細說明,該詞於「戊戌變法」運動前後傳入中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學
B. 俄語構詞學,詞法學和詞彙學的概念
構詞抄學:1.表示語言中構成新詞的過程 2.表示俄語語法的組成部分之一——構詞系統 3.表示專門研究語言的構詞系統的科學。
詞法學:關於詞的語法學說。主要研究對象是詞。詞法學從詞的形式和構成方面和從詞的形式的系統方面研究詞,及其語法范疇、類別。
詞彙學:俄語中詞的總和構成俄語詞彙,研究俄語詞彙的科學叫做俄語詞彙學。
C. 大家知道有哪些法學專用名詞
溯及力 犯罪構成抄 過錯 罪過 還有很襲多拉,跟朋友玩得時候,隨便說幾個,他們都弄不懂的,有些詞,在法學裡面的意思跟其他學科的差別很大的。對於溯及力的問題,我敢說,沒弄過法律的,絕對不知道意思,呵呵,
D. 1、日本《萬有百科大辭典》關於法學的分類中,其中的公法包括
一1.C 2.B 3.D 4.A 5.-
三1.錯 2對 3 錯 4 錯 5對
有幾題是高中政治書上有的,不確定的答案可以問問附近上高中的同學
E. 法學是什麼
法學是一門關於法律的專業學科。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法學,是關於法律的科學。法律作為社會的強制性規范,其直接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並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於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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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分類:
1、理論法學
即從總的方面探求法學研究對象的各種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律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理論法學主要是依據法學的研究對象和方法劃分出來的。研究對象比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於理論分析的分支學科基本都可列為理論法學。
2、應用法學
旨在直接服務法律實際生活、幫助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應用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法律實際生活中的經驗材料,具有實踐性,它是理論法學的具體化,也是理論法學的資料淵源。應用法學並非沒有理論,產生的理論是為解決本應用學科的實際問題服務的。
3、歷史法學
專門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中的歷史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歷史法學之所以作為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專門的類別,主要因為它既包括理論內容(即論從史出),也包括應用內容(即古為今用、推陳出新)。
4、綜合法學
具有相當大的跨越性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F.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是如何區別和分類的
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准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標準是規范性文件之一。其定義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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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內涵
簡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
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G. 法律的分類
法律的分類
一、 法的淵源也稱「法律淵源」、「法的形式」,指那些來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外在表現形式。
我國法律依法律淵源的不同,可分為:(1)憲法;(2)法律(狹義上僅指立法機關通過的除憲法以外的);(3)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4)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6)特別行政制定的法律和法規;(7)經濟特區制定的法規;(8)軍事法規。
二、法律的其他分類:
1.按制定和實施法律的主體不同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2.按規定的內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適用范圍的不同,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4.按照規定的內容的不同,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訴訟法)
5.按制定和表達的方式不同,分為成文法和習慣法(不成文法)。
只在某些國家或地區適用的分類有:
6.公法和私法
這是民法系國家適用的一種法的分類,不適用於普通法法系國家。現代西方法學著作一般認為,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屬於公法,民法和商法屬於私法。
7.衡平法和普通法
這是在普通法法系國家適用的一種法的分類。普通法在此是專有名詞,特指在ll世紀諾曼人征服英國後通過法院判決而逐步形成的適用於全英格蘭的一種法律;衡平法是從14世紀開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們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普通法進行修正、補充而形成的一種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
8.聯邦法和聯邦成員法
這是在復合制結構的國家中適用的一種法的分類。聯邦法是指整個聯邦立法機關制定的和在整個聯邦實施的法律,聯邦成員法是指由聯邦成員國的立法機關制定的僅在該成員國實施的法律
H. 法學與法學類的區別
法學與法學類的區別:
1、范圍:
法學類較法學更為寬泛。
法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2、體系:
法學類的三大體系即:法律系、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思想政治教育系;
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法的現象」和「與法相關的問題」;法學類研究的范圍更為寬泛,還涉及到政治、管理與教育。
3、定義: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法學,是關於法律的科學。法律作為社會的強制性規范,其直接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並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於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
法學類專業學生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了解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和運用法律管理事務與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
(8)詞法學分類擴展閱讀:
「法學」這一用語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在公元前3世紀末羅馬共和國時代就已經出現,該詞表示有系統、有組織的法律知識、法律學問。古羅馬法學家曾給「法學」下過一個經典性的定義:「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
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語語種,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礎上,發展出各自指稱「法學」的詞彙,並且其內容不斷豐富,含義日漸深刻。
關於法律問題的學問,在中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或者「刑名之學」。據考證,雖然「律學」一詞的正式出現,是在魏明帝時國家設立「律博士」以後,但是,自漢代開始就有了「律學」這門學問,主要是對現行律例進行注釋。
中國古代「法學」一詞最早出現於南北朝時代,然而,那時所用的「法學」一詞,其含義仍接近於「律學」。中國古代的「法學」一詞與來自近現代西方的「法學」概念有著很大區別。
現代意義上的漢語「法學」一詞,最早由日本輸入。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於1868年首次用來對應翻譯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詞彙並對之作了詳細說明,該詞於「戊戌變法」運動前後傳入中國。
I. 法律名詞有哪些
法律名詞,根據法律部門不同可以分化出N多的法律名詞,不能列舉。
如:1、 法: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2、 法的歷史類型:法的歷史類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賴以建立的生產關系類型及其反映額階級以及的性質,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進行的基本分類。
3、 法系:「法系」是根據法律的結構、形式和法律實踐的歷史傳統等外部特徵,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進行的分類。
4、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法律制定泛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修改、補充、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狹義的法律制定,又稱立法,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修改、補充、廢止法律的活動。
5、 法律規范: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6、 法律部門: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領域和調整方法作為主要標准,對現行法律規范進行的分類。
7、 法的實施: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和實現的活動,是法作用於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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