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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社會學的理解

發布時間: 2021-03-25 12:35:28

㈠ 犯罪社會學的對中國的意義

中國在 20世紀 30年代就開辦過犯罪社會學課程。社會學家親自體驗鐵窗生活,深入犯人之中,搜集犯罪問題的第一手資料,對犯罪現象作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其代表作有《北京犯罪之社會分析》(1928)、《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1934)等。80年代以來,社會學家們努力從社會學的角度,通過調查青少年犯罪與家庭、學校、環境、交往、待業、文化生活等因素的相關程度,尋找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社會原因和綜合治理方案,並在教育、感化失足青少年方面摸索出了一些經驗。這對於發展中國的犯罪社會學是個良好的開端。
和諧社會從其實質上說就是社會各種組織、各個階層能夠和諧運行、彼此協調地發展。然而,現實表明:在社會的運行與發展中,往往存在各種矛盾與沖突影響著社會的和諧,其中這種沖突和矛盾的最為激烈的表現形式就是犯罪。從這種意義上可以這樣說,一個國家的犯罪率的高低反映了一個國家的社會和諧的程度。因此作為消除社會沖突、防治犯罪為己任的犯罪學,在中國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中,正肩負著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貢獻的重要歷史使命,同時也面臨著自身發展的大好時機:「任何一門成熟形態的學科,它登上科學殿堂的契機和奠定學科地位的依據,社會需要當然是第一位的。」因而,在中國構築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中國犯罪學應當怎樣發展,以更好地服務現實呢?筆者認為,在當前的社會契機下,中國犯罪學應當對既有研究的反思和檢討,拓展其視域,變革其方法,以突破傳統理論框架的束縛,走出目前滯留徘徊的困境,推動其向縱深發展。

㈡ 犯罪社會學理論對社會轉型期i正確認識犯罪有何意義

研究社會因素的一門社會學分支學科。又稱社會犯罪學或刑事社會學。主要研究犯罪現象及其與社會的相互關系,分析犯罪的社會因素,探索治理犯罪的對策。研究人的心理狀態同犯罪的關系的一種理論。
犯罪社會學研究的基本內容有:
①現實犯罪狀況、犯罪類型、犯罪的地區分布;
②造成犯罪的主客觀因素,包括個人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社會因素、地理因素等;
③犯罪的社會預測、社會防範、社會控制以及各種懲治對策等。犯罪社會學要求社會設法共同預防犯罪,避免個人因環境所迫而犯罪;強調對犯罪人區別對待,注重感化,對傳統的報復主義和恐嚇手段持批判態度。犯罪社會學的研究對各國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對監獄和獄政管理的改良有直接影響,對於防止和減少犯罪給社會造成的危害起著積極的作用。

㈢ (電大法學本科論述題)如何理解犯罪學的概念

長期以來,人們對「犯罪」一詞都是從法學意義上來理解的,尤其是在刑法學界,這種理解幾乎是沒有疑義的。但是在犯罪學研究中,卻產生了諸多困惑與分歧。有的學者基本附議刑法學的犯罪概念;有的則認為刑法學的犯罪概念固然構成了犯罪學犯罪概念的基礎。但它又不完全符合犯罪學理論的要求,於是就產生了廣義的犯罪概念和狹義的犯罪概念二元論。廣義的犯罪概念適用於犯罪學,狹義的犯罪概念適用於刑法學。結果導致了理論研究的混亂與實用主義傾向的出現。因此,無論從理論意義上還是從應用價值上,都有必要對法學上的犯罪概念作一些深入的探討,以使人們對其全面、正確的理解。

一、法學上的犯罪概念在表述上的科學性法學上的犯罪概念原本具有嚴密的科學性,只是在刑法學界和犯罪學界對它的理解過程中,都產生了各自不全面的主張,從而導致分歧。也就是說,在理解上都帶有門戶之見,不夠精確、科學,這可從法學界和犯罪學界對它的釋義中反映出來。

法學的釋義是: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在刑法學的教學中,教師們在講解這一概念時,一般都指出構成這一概念的三個基本特徵,以揭示它的本質和含義。指出社會危害性是它的本質特徵,觸犯刑法是它的發表法律論文特徵,應當受到刑罰處罰是它的可罰性或稱可責性特徵。這樣理解並沒有什麼錯誤,但是在展開論述時,由於理解上的膚淺,便產生了疏漏,誤導了授課的對象,特別是對後兩個特徵的解釋疏漏更為明顯。首先,對於觸犯刑法這一特徵的解釋,只是強調觸犯刑事法規,沒有揭示觸犯刑事法規背後的深層次涵義。其實觸犯刑法是指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如社會成員的生命權、健康權以及財產所有權等關系。侵害這些社會關系才是觸犯刑法的實質。

觸犯刑法這一概念要素,實際上是將社會危害性這一概念要素限定在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的范圍之內,因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復雜,又廣泛,它不限於觸犯刑法一種。同時危害還有程度輕重不同的差別,程度輕的不一定構成犯罪,如隨地吐痰等就是。其次,對應當受到刑罰處罰這一特徵的解釋,只強調了刑罰處罰的該當性,而忽視了免責性。尤其是把「應當」 解釋為「必須」。

教師往往強調在法律上「應當」二字必須作為「必須」理解,其實仔細思考,這樣的理解並不符合立法原意。因為從詞義上「應當」二字具有彈性,而「必須」二字則無彈性。立法之所以採用』 「應當」而不採用 「必須」一詞,筆者認為是因為「應當」具有一定的彈性允許法官在斷案時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免責的靈活判決,正因為如此,在審判中才有免於處罰的決定。否則,用「必須」 就不能做免於處罰或免於起訴處理。司法實踐的這種「靈活性」既有利於區分犯罪人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和危害後果的輕重程度,又有利於犯罪人的悔悟和悔改。因此,法律條文中和法學定義上不使用「必須」而使用「應當」是極為科學准確的。

二、法學上的犯罪概念在學理上的科學性法學上的犯罪概念,不僅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嚴密的科學性,就是在學理上也同樣具有嚴密的科學性。這主要體現在它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犯罪人的普遍適用上。以往,在大學的課堂上和普法宣傳中,教師和普法宣傳人員在講解和宣傳法律知識時,一般都機械地講,未滿 14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意識不清、沒有控制能力時,實施了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不是犯罪。這種理解是不恰當、不科學的,導致了學理上解釋的矛盾。首先,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並不是不構成犯罪,只是在追究刑事責任上同年滿14 周歲以上的人有所區別。

年滿14周歲以上的人實施犯罪, 按照刑法規定應當由本人負刑事責任,而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按照刑法規定雖然不要本人負刑事責任,但卻要追究監護人的責任,表明這個年齡段的人實施了上述行為責任發生了轉移,並說明他們的這些行為是犯罪。否則,不應當使責任轉移從而追究監護人的責任。

可見,法學上的犯罪概念並沒有否定未滿14年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是犯罪。況且,在學理上又有將未成年人犯罪進行「完全刑事責任期、相對刑事責任期和完全無刑事責任期」的明確劃分,使之與刑法中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無論犯何種罪都要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了幾種重罪要負刑事責任,其他不負刑事責任;未滿14周歲的人無論犯何種罪都不負刑事責任等規定相對應。

學理上的這種劃分是科學的,它也有助於人們對犯罪概念的正確理解。其次,關於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 法學界認為,只要行為人由於疾病發作,導致意志不清, 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就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學理上,這種行為同過失犯罪相比,二者都缺乏犯意,而行為事實和危害後果也都基本相同,所以不認為是犯罪也與理不合。但是,在教學和普法宣傳中,人們往往只強調刑事責任,並將其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所以將未滿14周歲的人和失去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幾乎都不認為是犯罪。這種片面的理解對未滿14 周歲的未成年人產生了誤導,使一些人認為自己只要未滿 14周歲就可以為所欲為。如某地公安機關在破獲一起盜竊案時抓獲一名12歲的兒童,在對其盤問時,他在交代了多次作案事實後,就對公安人員說:「叔叔,我都交代了,我還沒有滿14周歲呢,沒事了吧,我可以走了嗎?」這一滑稽現象不能不使我們反思。

在法學教學和法律宣傳中,應當怎樣杜絕片面性的講解和強調不該強調的觀念。而對過失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在都無犯意狀態下犯罪認定上有所不相同,也顯失公平。

三、法學中對犯罪構成和責任能力的論述缺乏嚴密性和科學性法學理論中犯罪構成要素是「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的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罪犯的主觀動機和犯意; 犯罪客體是指罪犯的行為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以及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等事實。其中關於犯罪的主觀方面強調了犯罪動機和犯意,對於故意犯罪強調犯罪動機和犯意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對於過失犯罪強調犯罪動機和犯意卻顯得軟弱無力和牽強附會了,因為過失犯罪缺乏犯罪動機和犯意,顯然犯罪構成中的這一要素存在理論上的不嚴密和漏洞,用它來解釋過失犯罪不能自圓其說。因此,這一要素需要完善,應突顯疏忽大意與應當預見到而未預見到的意識特徵,並將其納入到犯罪構成主觀方面要素之中。

對於法學論文發表中關於行為主體責任能力理論同刑事制裁相適應的關系已經比較清楚,但是使之與犯罪構成緊密掛鉤, 能否作為構成犯罪必備的條件,學術界卻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特別是刑法學界和犯罪學界分歧較大。在刑法學界一般認為:責任能力是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有責任能力才能定罪,無責任能力不能定罪;而在犯罪學界則認為:責任能力不應當成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社會、觸犯了刑法的行為就應構成犯罪。至於責任能力那隻是作為司法機關實不實施刑事制裁的一個衡量標准和根據而已。按照犯罪學界的這種觀點, 法學的犯罪概念同犯罪構成理論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時實施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就完全適用了。

對他們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卻需要採取其他措施,如少教、隔離等。事實上這些措施在司法實踐中經常使用。但刑法學界卻將這些制裁排除在責任之外,固然,它們不屬於刑事責任,但它們畢竟還是一種責任,在學理上應當明確,否則既與法理不合,又與事實不符。因此,犯罪學界的主張是科學的、合理的。犯罪學界的主張在實踐上既有利於對未成年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的犯罪預防,在理論上又有利於對他們的犯罪行為進行處理,同時,也符合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

㈣ 犯罪學的概念

相關的犯罪研究也會發表社會與政府對犯罪標准和反應。犯罪學屬於行為科學,特別著重於社會學和心理學層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學一樣。在1885年,義大利的法學教授加羅法洛(Raffaele Garofalo)創造了「犯罪學」這個專有名詞(即義大利語中的「criminologia」),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托皮納德(Paul Topinard)首次應用犯罪學於法國(即法語中的「criminologie」)。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為整體進行分析綜合研究,探索犯罪發生的原因及其規律,稱犯罪原因學,也就是狹義的犯罪學。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規律 ,是為了有效地處理和預防犯罪,從而又須尋求相應而有效的犯罪對策,以此為目的進行研究的稱為刑事政策學。廣義的犯罪學包括犯罪原因論和犯罪對策論。英美各國的犯罪學主要從廣義,歐陸各國學者多從狹義,日本學者不常用犯罪學而用刑事學一詞,傾向於廣義。

㈤ 社會學 . 犯罪學都是怎麼定義犯罪的 急!!!

犯罪指犯罪各種內、外特徵高度、准確概括犯罪內涵外延確切、簡要說明犯罪概念般形式概念、實質概念、混合概念刑犯罪概念形式與實質相統犯罪混合概念指觸犯

㈥ 犯罪學屬於社會學范疇 還是刑法學范疇

犯罪學屬於社會學范疇。

㈦ 關於犯罪學的理解

犯罪學(Criminology),是一門以犯罪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廣義上還包括專門尋找犯罪行為出現的實際原因,以提供一個方法減輕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在我國大陸地區,無論理論研究還是實際操作范圍,犯罪學隸屬於法學,屬刑事法學方向。

相關的犯罪研究也會發表社會與政府對犯罪標准和反應。犯罪學屬於行為科學,特別著犯罪學
重於社會學和心理學層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學一樣。在1885年,義大利的法學教授加羅法洛(Raffaele Garofalo)創造了「犯罪學」這個專有名詞(即義大利語中的「criminologia」),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托皮納德(Paul Topinard)首次應用犯罪學於法國(即法語中的「criminologie」)。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為整體進行分析綜合研究,探索犯罪發生的原因及其規律,稱犯罪原因學,也就是狹義的犯罪學。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規律 ,是為了有效地處理和預防犯罪,從而又須尋求相應而有效的犯罪對策,以此為目的進行研究的稱為刑事政策學。廣義的犯罪學包括犯罪原因論和犯罪對策論。英美各國的犯罪學主要從廣義,歐陸各國學者多從狹義,日本學者不常用犯罪學而用刑事學一詞,傾向於廣義。

㈧ 犯罪社會學理論的主要觀點

對於犯罪採用社會學的研究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紀30年代,進入20世紀,更在歐美諸國得到了極大的發展。西方犯罪社會學圍繞犯罪原因問題形成了多種不同的理論,其中主要有:①社會原因說,代表人物是法國犯罪學家、社會學家G.塔爾德和法國法醫學教授A.拉卡薩涅等。他們強調不能否認犯罪的個人原因,更應重視其社會原因。塔爾德批評了以義大利犯罪學家C.龍勃羅梭為代表的刑事人類學派提出的犯罪人類學理論,認為犯罪實質上是一種社會現象,可以用一般的社會規律來加以說明。拉卡薩涅則把犯罪比作細菌,把社會比作培養基。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凱姆也用社會學方法研究犯罪問題,認為犯罪是正常的、必然的現象,不是社會的病理現象,原因是社會自身失去了控制力。當社會的尊嚴、權威、神聖逐漸削弱或喪失時,社會的連帶性、結合性也隨之崩潰,這種社會狀況就是產生犯罪的母體。②三元犯罪原因說,代表人物是費里。他從個人原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三個方面分析犯罪,著重研究經濟狀況、工農業生產、社會教育、輿論、習慣等社會原因對犯罪的影響,主張進行社會改良。費里曾任義大利刑法修改委員會負責人,這使他的犯罪社會學理論體現在刑事立法和刑法改革中,影響到後來的刑法發展。③二元犯罪原因說,代表人物是李斯特。他批判了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說,也不完全同意費里的三元犯罪原因說,主張從個人原因和社會原因兩方面分析犯罪。他不否認遺傳素質對犯罪的影響,但更強調造成犯罪的經濟和社會的原因。④失范理論。「失范」的概念最早是迪爾凱姆提出來的。美國結構功能主義社會學家R.K.默頓發展了這一概念,從社會結構的角度分析犯罪行為的原因。認為社會一方面大力強調成功,一方面卻沒有提供獲得成功的正當手段,或是社會結構本身限制了一部分人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人們不得不採取最有效的、盡管是非法的手段,造成犯罪。⑤隨異交往說。1939年由美國學者E.H.薩瑟蘭提出。他認為人的犯罪和其他異常行為並非生來就會的,而是通過隨異交往學來的。一個人由於與有犯罪傾向的個人或群體之間經常和密切交往,通過文化傳播過程學會了犯罪。犯罪的可能性取決於他的年齡,與別人接觸的強度,以及與守法者和違法者接觸的比率。西方學者還從社會沖突、社會控制等方面解釋犯罪行為。蘇聯的犯罪社會學肯定社會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並致力於提出具體的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