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企業食堂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總則
1、為加強公司食堂的統籌管理,做好後勤服務工作,保證員工就餐質量,特製定本制度。
2、本規定包括食堂財務預算及物品管理、食堂進貨管理、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及員工就餐管理。
3、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職工食堂及全體員工。
二、食堂財務預算及物品管理
1、食堂采購員須在每月二十八日前根據本月實際發生情況作出下月費用預算,報總經理審批。
2、食堂采購員應嚴格按預算支出,認真執行公司財務制度,超預算支出應事先草擬支出計劃,報批後實施。
3、不得私設小金庫,采購員1000元/月的采購預備金不得用於私人事務或轉借他人使用。
4、堅持實物驗收,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每隔四天結算一次餐費,每月初核算上月餐費,每月末全面盤點食堂物品一次。
5、食堂的一切設備、設施、餐具、廚具均要建立物品台帳,要專物專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向外出售食堂物品。
6、食堂財務、采購、物品管理要由食堂采購員指定專人負責,劃定范圍、包干管理。
7、對故意損壞各類設備、設施、餐具、廚具的要照價賠償,並視情節由食堂采購員提出處罰建議。
三、食堂進貨管理
1、食堂采購人員要嚴把質量關,不準采購變質食品,不準采購超過保質期食品。
2、采購貨物應努力做到價格低、質量好、足斤足兩。
3、采購貨物應有公司認可的票據。
4、購進貨物必須逐項上帳,包括品種、數量、價格、日期。
5、食堂需要大量進貨時,事先必須經總經理批准。
6、食堂貨物入庫必須按品種、生熟分類放置,不得隨意擺放,確保物品在保質期內加工。
7、食堂管理員負責全面指導、監督和安排食堂員工的日常工作,每月不定期到市場了解物品價格或參與采購活動,控制采購成本;前台負責核實每日采購物品的數量、質量,統計差異並知會食堂管理員,由食堂管理員報告總經理或酌情處理。
四、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
1、炊事員必須了解各種炊事器具和設備、設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否則不得使用。
2、所有電源開關不準用濕手開啟,以防觸電事故發生。
3、電動炊事器具、設備要經常檢查,在通風、乾燥處放置。
4、食堂操作間嚴禁閑人進入,以確保安全。
5、每日下班時必須保證人走火滅,以防火災發生。
6、每日下班時必須檢查餐廳所有門窗,所有電源是否關閉,以確保公司財物安全。
7、冰櫃使用與維護:
(1)操作間的冰櫃只許保存與公司伙食有關的食品,不得私用。
(2)啟動冰櫃前須保證插頭、插座連接完好,再通電源。
(3)冰櫃啟動後須檢查冰櫃有無異常聲音,是否正常運轉。
(4)嚴格按照冰櫃容積及承重規定儲存食品,以防冰櫃不製冷或停機。
(5)經常檢查冰櫃內結霜厚度。不定期進行除霜工作,同時做好冰櫃內清潔、滅菌工作。確保冰櫃正常工作,降低電耗。
(6)冰櫃的維護工作要經常進行:防塵罩要經常清理;冰櫃的溫度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所凍食品數量進行調整。
(7)發現問題應及時斷電,迅速向行政人事部報修,並協助維修。
8、消毒櫃使用與維護:
(1)使用消毒櫃前首先保證插頭、插座連接完好,再通電源。
(2)使用消毒櫃必須先放入餐具再啟動。
(3)使用消毒櫃前須保證餐具乾燥,以保證消毒櫃安全。
(4)消毒過程完成、溫度下降後方可開啟櫃門,以確保消毒質量,並防止事故發生。
(5)消毒櫃僅用於餐具消毒之用,禁止它用。
(6)發現問題應及時斷電,迅速向行政人事部報修,並協助維修。機器絕不能帶病使用。
9、煤氣爐使用與維護:
(1)餐廳操作間的煤氣爐只限與公司伙食有關的食品,不得私用。
(2)使用煤氣之前要確保煤氣管道無損壞漏氣現象
(a)、煤氣是一種無色但有臭味的氣體,當嗅到煤氣的臭味,應用肥皂水塗抹煤氣爐和管道,凡是起泡的地方,就是煤氣漏損處。
(b)、輕微煤氣中毒的症狀,如頭昏、腦脹、惡心嘔吐等。嚴重煤氣中毒會出現四肢無力、昏米不省人事、口吐白沫等症狀)。
(3)發現漏氣應及時關掉煤氣, 打開門窗使室內通風透氣,分散人員,如有中毒者立刻送往醫院救治,再進行維修或更換設備。
(4)使用煤氣之前做好食物的准備工作(如炒菜、燒飯應先把菜洗好、節好、淘好米放好水,並把油鹽醬醋等調味品都預備好,然後點火使用)。
(6)不宜把煤氣瓶或煤氣爐放在靠近電源的地方使用,不宜把廢紙、塑料品、乾柴、竹籃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放在煤氣爐旁邊。
(7)使用時應先打開煤氣源開關(用手逆時針方向旋轉,聽「哧」的聲),再打開燃燒器(先將膠木執手向里推進脫離軋頭,隨即向右輕輕旋轉, 執手與灶面垂直時開關全部開足),關閉時亦先掉關煤氣源開關,再關掉燃燒器。
(8)應經常清洗鏟除煤氣灶面上的污跡,防止銹爛。
燃燒器火眼易被飯汁灰塵塞住,要經常用鐵絲或舊牙刷疏通。
(9)燃燒器的進氣口有時可能被各種雜物塞住,應取下來用粗鐵絲桶通倒清。
10、發生點火困難時應檢查電極與灶體距離是否過大,點火孔是否暢通,壓電陶瓷是否失效(火弱)金屬構件有無脫落等。否則應及時報修。
五、員工就餐管理
1、對於出勤的員工,公司負責承擔7元/日的伙食補助;為出勤而在公司吃飯的員工按7元/日的標准在該員工當月薪資中扣除。
2、每月1日公布上月員工就餐總數,員工如發現自己實際就餐總數與公布的數據有異,在 4日前到行政人事部核查,逾期不作補查,按公布的數據扣除餐費。
3、每月末,所有需就餐的員工必須於28日前把自己下月就餐情況告知前台文員,否則視為下月全部就餐。
4、凡需變更次日就餐情況的員工必須於當天下午5:30之前告知前台文員;否則作未變更處理。
5、員工就餐分別在就餐表上打 「√」、「○」、「×」表示每日中午就餐、晚上就餐、沒有就餐。
6、員工報了餐而沒有在就餐表上打 「√」、「○」、「×」的,統一視為就餐處理,餐費按照該員工就餐表上所報的餐數進行統計與核算。
7、就餐表上一律不允許塗改,一經塗改統一作就餐處理,餐費照扣。
8、員工沒報餐吃飯前三次按照7元/次進行處罰,超過三次者按照警告、記小過、記大過進行處罰(備註:本條僅限適用於當月就餐的情況)。
9、員工進入餐廳必須佩帶工卡,按秩序排隊,先簽名後就餐。
10、員工就餐時須保持良好的就餐秩序及餐廳衛生,保持地面清潔,就餐後的殘物、牙簽、紙巾等雜物不能隨地亂丟,須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內,並把餐具按指定位置分類累放整齊。
11、員工就餐時須保持安靜,文明禮貌,不得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就餐。
12、員工就餐以吃飽為原則,不允許剩飯、剩菜,避免浪費。
13、餐廳之內禁止抽煙,違者罰款50元/次。
14、食堂管理員及食堂員工負責監督、檢查就餐情況,發現違紀現象應及時制止。對屢教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記小過、記大過等處理。
六、 附則
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訂並負責解釋,經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2、本制度施行後,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自行終止,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准。
企業管理好食堂需要制定全面的管理制度,希望以上資料能幫到你
⑵ 關於食堂承包的法律問題
1、屬於承包關系。
2、出現的責任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終止這種關系可以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對方於一定期限後離場。
4、如果沒有造成損失,不簽訂合同不一定要承擔責任的。
⑶ 中國有沒有關於「食堂」的法律啊
如果食堂的管理方為學校去上級教育機關反映
食堂的性質如果是個人私營的話你可以去工商局反映、
⑷ 新建員工餐廳需注意的法律法規有什麼
職工食堂有關環保的法律法規,可參照以下格式寫。
一、總則
1、為加強公司食堂的統籌管理,做好後勤服務工作,保證員工就餐質量,特製定本制度。
2、本規定包括食堂財務預算及物品管理、食堂進貨管理、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及員工就餐管理。
3、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職工食堂及全體員工。
二、食堂財務預算及物品管理
1、食堂采購員須在每月二十八日前根據本月實際發生情況作出下月費用預算,報總經理審批。
2、食堂采購員應嚴格按預算支出,認真執行公司財務制度,超預算支出應事先草擬支出計劃,報批後實施。
3、不得私設小金庫,采購員1000元/月的采購預備金不得用於私人事務或轉借他人使用。
4、堅持實物驗收,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每隔四天結算一次餐費,每月初核算上月餐費,每月末全面盤點食堂物品一次。
5、食堂的一切設備、設施、餐具、廚具均要建立物品台帳,要專物專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向外出售食堂物品。
6、食堂財務、采購、物品管理要由食堂采購員指定專人負責,劃定范圍、包干管理。
7、對故意損壞各類設備、設施、餐具、廚具的要照價賠償,並視情節由食堂采購員提出處罰建議。
三、食堂進貨管理
1、食堂采購人員要嚴把質量關,不準采購變質食品,不準采購超過保質期食品。
2、采購貨物應努力做到價格低、質量好、足斤足兩。
3、采購貨物應有公司認可的票據。
4、購進貨物必須逐項上帳,包括品種、數量、價格、日期。
5、食堂需要大量進貨時,事先必須經總經理批准。
6、食堂貨物入庫必須按品種、生熟分類放置,不得隨意擺放,確保物品在保質期內加工。
7、食堂管理員負責全面指導、監督和安排食堂員工的日常工作,每月不定期到市場了解物品價格或參與采購活動,控制采購成本;前台負責核實每日采購物品的數量、質量,統計差異並知會食堂管理員,由食堂管理員報告總經理或酌情處理。
四、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
1、炊事員必須了解各種炊事器具和設備、設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否則不得使用。
2、所有電源開關不準用濕手開啟,以防觸電事故發生。
3、電動炊事器具、設備要經常檢查,在通風、乾燥處放置。
4、食堂操作間嚴禁閑人進入,以確保安全。
5、每日下班時必須保證人走火滅,以防火災發生。
6、每日下班時必須檢查餐廳所有門窗,所有電源是否關閉,以確保公司財物安全。
7、冰櫃使用與維護:
(1)操作間的冰櫃只許保存與公司伙食有關的食品,不得私用。
(2)啟動冰櫃前須保證插頭、插座連接完好,再通電源。
(3)冰櫃啟動後須檢查冰櫃有無異常聲音,是否正常運轉。
(4)嚴格按照冰櫃容積及承重規定儲存食品,以防冰櫃不製冷或停機。
(5)經常檢查冰櫃內結霜厚度。不定期進行除霜工作,同時做好冰櫃內清潔、滅菌工作。確保冰櫃正常工作,降低電耗。
(6)冰櫃的維護工作要經常進行:防塵罩要經常清理;冰櫃的溫度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所凍食品數量進行調整。
(7)發現問題應及時斷電,迅速向行政人事部報修,並協助維修。
8、消毒櫃使用與維護:
(1)使用消毒櫃前首先保證插頭、插座連接完好,再通電源。
(2)使用消毒櫃必須先放入餐具再啟動。
(3)使用消毒櫃前須保證餐具乾燥,以保證消毒櫃安全。
(4)消毒過程完成、溫度下降後方可開啟櫃門,以確保消毒質量,並防止事故發生。
(5)消毒櫃僅用於餐具消毒之用,禁止它用。
(6)發現問題應及時斷電,迅速向行政人事部報修,並協助維修。機器絕不能帶病使用。
9、煤氣爐使用與維護:
(1)餐廳操作間的煤氣爐只限與公司伙食有關的食品,不得私用。
(2)使用煤氣之前要確保煤氣管道無損壞漏氣現象
(a)、煤氣是一種無色但有臭味的氣體,當嗅到煤氣的臭味,應用肥皂水塗抹煤氣爐和管道,凡是起泡的地方,就是煤氣漏損處。
(b)、輕微煤氣中毒的症狀,如頭昏、腦脹、惡心嘔吐等。嚴重煤氣中毒會出現四肢無力、昏米不省人事、口吐白沫等症狀)。
(3)發現漏氣應及時關掉煤氣, 打開門窗使室內通風透氣,分散人員,如有中毒者立刻送往醫院救治,再進行維修或更換設備。
(4)使用煤氣之前做好食物的准備工作(如炒菜、燒飯應先把菜洗好、節好、淘好米放好水,並把油鹽醬醋等調味品都預備好,然後點火使用)。
(6)不宜把煤氣瓶或煤氣爐放在靠近電源的地方使用,不宜把廢紙、塑料品、乾柴、竹籃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放在煤氣爐旁邊。
(7)使用時應先打開煤氣源開關(用手逆時針方向旋轉,聽「哧」的聲),再打開燃燒器(先將膠木執手向里推進脫離軋頭,隨即向右輕輕旋轉, 執手與灶面垂直時開關全部開足),關閉時亦先掉關煤氣源開關,再關掉燃燒器。
(8)應經常清洗鏟除煤氣灶面上的污跡,防止銹爛。
燃燒器火眼易被飯汁灰塵塞住,要經常用鐵絲或舊牙刷疏通。
(9)燃燒器的進氣口有時可能被各種雜物塞住,應取下來用粗鐵絲桶通倒清。
10、發生點火困難時應檢查電極與灶體距離是否過大,點火孔是否暢通,壓電陶瓷是否失效(火弱)金屬構件有無脫落等。否則應及時報修。
五、員工就餐管理
1、對於出勤的員工,公司負責承擔7元/日的伙食補助;為出勤而在公司吃飯的員工按7元/日的標准在該員工當月薪資中扣除。
2、每月1日公布上月員工就餐總數,員工如發現自己實際就餐總數與公布的數據有異,在 4日前到行政人事部核查,逾期不作補查,按公布的數據扣除餐費。
3、每月末,所有需就餐的員工必須於28日前把自己下月就餐情況告知前台文員,否則視為下月全部就餐。
4、凡需變更次日就餐情況的員工必須於當天下午5:30之前告知前台文員;否則作未變更處理。
5、員工就餐分別在就餐表上打 「√」、「○」、「×」表示每日中午就餐、晚上就餐、沒有就餐。
6、員工報了餐而沒有在就餐表上打 「√」、「○」、「×」的,統一視為就餐處理,餐費按照該員工就餐表上所報的餐數進行統計與核算。
7、就餐表上一律不允許塗改,一經塗改統一作就餐處理,餐費照扣。
8、員工沒報餐吃飯前三次按照7元/次進行處罰,超過三次者按照警告、記小過、記大過進行處罰(備註:本條僅限適用於當月就餐的情況)。
9、員工進入餐廳必須佩帶工卡,按秩序排隊,先簽名後就餐。
10、員工就餐時須保持良好的就餐秩序及餐廳衛生,保持地面清潔,就餐後的殘物、牙簽、紙巾等雜物不能隨地亂丟,須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內,並把餐具按指定位置分類累放整齊。
11、員工就餐時須保持安靜,文明禮貌,不得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就餐。
12、員工就餐以吃飽為原則,不允許剩飯、剩菜,避免浪費。
13、餐廳之內禁止抽煙,違者罰款50元/次。
14、食堂管理員及食堂員工負責監督、檢查就餐情況,發現違紀現象應及時制止。對屢教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記小過、記大過等處理。
六、 附則
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訂並負責解釋,經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2、本制度施行後,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自行終止,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准。
⑸ 學校食堂能否盈利,有沒有法律依據
學校食堂第一責任人必須是校長
一、這是不是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這是一個行政管理上的規定,因而違反此責任,承擔的 也是行政管理上的責任。如校長被撤職、免職、行政記過,行政警告等,而不是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的刑事責任,還應當由食品生產、銷售、經營者來承擔。當然,校長也可能因監管不力,涉嫌瀆職犯罪,這是另一層面的問題。
三、學校食堂第一責任人必須是校長,這個說法的依據: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是食品安全主管部門,國家葯監局每年都會對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進行專項檢查,同時會要求各省份相關部門對轄區內學校食堂,特別是農村地區中小學食堂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於10%。工作人員在檢查時,可邀請學生家長、社會監督員等參與。
據了解,相關部門重點檢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飲服務許可、從業人員管理、環境衛生、加工操作、原料貯存、索證索票、清洗消毒、用水衛生等情況。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國家葯監局還規定,嚴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學校食堂加工製作冷葷冷盤;嚴禁各類學校食堂違規加工製作豆角;嚴禁各類學校食堂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國家葯監局還規定,各省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學校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督促學校全面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相關部門將加快推進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並及時將量化分級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地方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轄區內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檔案。對納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的,在依法查處的同時,要進行重點監管。
⑹ 問一下 職工食堂有關環保的法律法規有那些 怎麼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
頒布時間:1989-12-26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到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
相關資料: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四次審議稿)、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和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19991225)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19990622)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有關情況的匯報(19990824)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19991025)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19991217)
⑺ 作為承包學校的食堂應該注意些什麼,有什麼法律責任
辦理工商登記,相關許可文件,簽訂一個承包合同保障權益。
⑻ 與食堂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食堂應該是餐飲,看看食品衛生之類的。
⑼ 請問作為承包學校的食堂應該注意些什麼有什麼法律責任
1.承包款 2.承包時間 3.原食堂的設備折價多少 4.學校限制經營的是什麼 5.健康證(個人) 6.學校炊事設備、桌椅、飯廳的一整套設計方案:食堂能源應該實現「三氣」(煤氣,蒸汽,電器),炊事設備應該實現現代化,全新的不銹鋼餐具,舒適的就餐桌椅,豐富的飯菜、面點,合理的價格,自助化的早餐!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食堂建築、設備與環境衛生要求
第四條 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五條 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第六條 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於8平方米;
(二)牆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與排水;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制售冷葷冷盤的普通高等學校食堂必須有冷盤間,並配有專用冷藏、洗滌消毒的設施設備。
第七條 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製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採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並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第八條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後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櫃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並在餐飲具貯存櫃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櫃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九條 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准或要求。
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櫃),並有明顯的標記。
第十條 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第三章 食品采購、貯存及加工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 嚴格把好食品的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條 學校分管學生集體用餐的訂購人員在訂餐時,應確認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上注有「送餐」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向未經許可的生產經營者訂餐。
學生集體用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訂購隔餐的剩餘食品,不得訂購冷葷冷盤食品。
嚴把供餐衛生質量關,要按照訂餐要求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用於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分櫃存放。
第十四條 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五條 食堂炊事員必須採用新鮮潔凈的原料製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條 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於70℃。
加工後的熟製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不得向學生出售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葷冷盤。
普通高等學校食堂的冷盤間必須定時進行空氣消毒;應有專人加工操作,非冷盤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冷盤間;加工冷盤的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必須消毒,用後必須洗凈並保持清潔。
每餐的各種冷盤應各取不少於250克的樣品留置於冷藏設備中保存24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第十八條 食品在烹飪後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若超過2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於60℃或低於10℃的條件下存放。
第十九條 食堂剩餘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後,方可繼續出售。
第四章 食堂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 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條 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餐分餐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於食品衛生的病症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二條 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
(一)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發置於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實行承包經營時,學校必須把食品衛生安全作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不得開辦;要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
食堂應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所轄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並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在考核學校工作時,應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並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對所屬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才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應重點進行監督指導。
加大衛生許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嚴格執行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標准,對衛生質量不穩定和不具備衛生條件的學校食堂一律不予發證。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要加大監督的力度與頻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三十三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逐級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於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並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要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學校和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後,隱瞞實情不上報的學校和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而發放衛生許可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是:
學生集體用餐: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牛奶、豆奶、飲料、面點等)、學校舉辦各類活動時為學生提供的集體飲食等。
食堂:學校自辦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後勤社會化後專門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實體。
食堂從業人員:食堂采購員、食堂炊事員、食堂分餐員、倉庫保管員等。
第三十六條 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其食堂建築、設備等暫不作為實行本規定的單位對待。但是,其他方面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十七條 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按《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實施。食堂衛生管理制度
為嚴格按《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食堂服務人員必須保證食品衛生,遵守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學校制定的以下衛生制度:
一、食堂食品衛生制度。
本著食品必須衛生、新鮮、無污染、無毒害的原則,保證充足的營養,滿足青少年生長發育所需的宗旨,應做到以下幾點:
1、食堂要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要有健康證。
2、麵粉、大米必須渠道來源正當,有購買地點,無霉變,添加劑應在規定范圍內。存放時要有防潮、防毒等措施。
3、肉食類必須在檢疫站規定的放心肉店購買,有購買登記本,保證新鮮,無寄生蟲。
4、蔬菜類要保證其新鮮、無腐爛、變質、污染等,要有一定量的時令蔬菜。
5、不允許用散裝鹽、醬油、醋等,要購買袋裝碘鹽,袋裝或瓶裝醬油、醋,佐料必須是正規廠家生產的,要符合衛生標准。
6、剩餘飯菜要存放在冰箱內,下次出售前一定要熱透,如果沒有保鮮設施,嚴禁第二天出售。
7、生熟食存放要分開,切生、熟食用的案板和刀也要分開。
8、飯菜要保質保量,花樣齊全,每天要保證一定量的蛋白質(肉類、蛋類、奶類、豆類食品)、脂肪和碳水化合物,還要有各種維生素和微量元素。要預防食物中毒和消化道疾病,要有防蠅,滅鼠等措施。
9、工作人員要講究個人衛生,不帶手飾,衣帽整潔,賣飯時按食品衛生要求操作,如:不用手拿饃,餐具每次用完要洗凈、煮沸消毒等。
二、食堂廚房操作間衛生制度。
1、生熟食分開擺放,生熟食菜板、菜刀,分開使用。
2、威望內無鼠害,無蒼蠅、無蟑螂、無腐爛變質食品。
3、餐具、物品擺放整齊,干凈衛生。
4、炊事人員不留鬍子,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戴戒指,穿工作衣,戴工作帽。
5、地面無油污、垃圾、灶台清潔衛生。
6、不私拉亂扯電線,不私接電器。
三、食堂餐廳衛生制度。
為了保障學生的飲食衛生,保持良好的身體健康,加強學校食堂餐廳衛生的管理,特訂以下制度:
1、在食堂餐廳內杜絕有蒼蠅等傳播細菌的害蟲出現。
2、地面無紙屑、果皮等垃圾。
3、桌面、椅子、傳遞食品的窗口應無油漬、灰塵等現象。
4、門窗玻璃及時擦乾凈,無灰塵等現象。
5、食堂外3米以內的清潔區保持干凈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