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衛生法規有哪些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7-10-30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最新法規
關於將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葯品管理的通知
/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衛生部(2008-7-21)閱58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災後婦幼衛生服務應急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21)閱295次
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管理的通知
/ 衛生部(2008-7-17)閱55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埃博拉出血熱等6種傳染病預防控制指南和臨床診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2)閱42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草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0)閱384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閱62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防治糖尿病宣傳知識要點》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閱60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災後不同人群心理衛生服務技術指導原則》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3)閱920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多重耐葯菌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7)閱334次
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7)閱70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部分附表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4)閱1252次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4)閱145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綜合醫院建設標准》等14個汶川地震災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裝備指導標準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1)閱631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地震災區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0)閱484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貫徹實施《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12)閱54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抗震救災文件材料歸檔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閱407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基孔肯亞熱診斷和治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9)閱1233次
關於印發《地震傷員康復指導規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8)閱1201次
關於印發《四川汶川地震傷員康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7)閱635次
關於切實做好地震災區飲用水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 環境保護部等(2008-5-24)閱496次
民政部、公安部、衛生部關於「5.12」地震受傷人員轉移救治中死亡遺體處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衛生部(2008-5-23)閱1111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震災區預防接種指南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3)閱850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震災區鼠疫等3種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預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閱122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地震災區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閱93次
關於切實做好抗震救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和食品葯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葯局(2008-5-13)閱666次
關於印發《2008-2010年全國正電子發射型斷層掃描儀配置規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2008-5-13)閱1118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醫療機構放射防護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9)閱700次
關於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全國愛衛會辦公室(2008-5-6)閱1414次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衛生部(2008-5-6)閱1227次
衛生部發布關於加強春夏季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2008-5-3)閱814次
❷ 08年國家公務員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專業考試考什麼書目啊
建議你看看衛生法學裡面國境衛生檢疫的內容
❸ 報考復旦大學流行病學與統計學需要看哪些書
參考教材
http://www.gsao.fudan.e.cn/s/3/t/17/p/11/c/25/d/34/list.htm
招生專業
http://www.gsao.fudan.e.cn/picture/article/3/ce0f623c-4e0f-40d9-8452-5b46e33b5613/01e36ed3-16dc-42ba-8629-6d3d29f7edcb.m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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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65648487;MBA:65643935) 490 本院除工商管理碩士外,擬招收30%--50%左右推免生;應用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工商管理下設各專業按一級學科統一招生,實行碩博連讀。
020200 應用經濟學 20 ①101政治理論②201英語③303數學三④860微觀經濟學
01 產業經濟學
02 數量經濟學
03 統計學
070103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 5 ①101政治理論②201英語③725高等數學④861概率論與數理統計
02 隨機分析及其應用
03 應用概率論
04 數理統計
❹ 08-09食品方面相關新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准、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核實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對農葯、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進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
第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予以公布。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准
第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准,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准。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准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准編號。
食品中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有關產品國家標准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食品衛生標准、食品質量標准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准中強制執行的標准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食品衛生標准、食品質量標准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准生產經營食品。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經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准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制定的規定,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准,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准。企業標准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有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第三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八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准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決定準予許可並予以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標准進行修訂。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四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八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四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五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五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❺ 法學考研都考哪幾門
初試考①101思想政治理論②201英語一③761法理學④906法學綜合,具體如下。
中南大學法專學專業2015年考研招屬生簡章招生目錄
專業代碼:0301
研究方向
01法學理論
02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03刑法學
04民商法學
05訴訟法學
06經濟法學
07國際法學
08知識產權法學
09衛生法學
考試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論
②201英語一
③761法理學
④906法學綜合
備註:
《906法學綜合》含民法總論、刑法總論、經濟法總論
復試科目、復試參考書
復試科目:
01方向:法社會學
02方向: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
03方向:民法學、商法學(總論)
04方向:刑法學、犯罪學
05方向:經濟法學
06方向: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中外司法制度
07方向: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08方向:民法學、知識產權法學。
❻ 學習衛生法的體會
關於將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葯品管理的通知
/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衛生部(2008-7-21)閱58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災後婦幼衛生服務應急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21)閱295次
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管理的通知
/ 衛生部(2008-7-17)閱55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埃博拉出血熱等6種傳染病預防控制指南和臨床診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2)閱42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草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0)閱384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閱62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防治糖尿病宣傳知識要點》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閱60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災後不同人群心理衛生服務技術指導原則》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3)閱920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多重耐葯菌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7)閱334次
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7)閱70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部分附表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4)閱1252次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4)閱145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綜合醫院建設標准》等14個汶川地震災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裝備指導標準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1)閱631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地震災區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0)閱484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貫徹實施《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12)閱54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抗震救災文件材料歸檔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閱407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基孔肯亞熱診斷和治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9)閱1233次
關於印發《地震傷員康復指導規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8)閱1201次
關於印發《四川汶川地震傷員康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7)閱635次
關於切實做好地震災區飲用水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 環境保護部等(2008-5-24)閱496次
民政部、公安部、衛生部關於「5.12」地震受傷人員轉移救治中死亡遺體處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衛生部(2008-5-23)閱1111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震災區預防接種指南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3)閱850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震災區鼠疫等3種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預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閱122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地震災區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閱93次
關於切實做好抗震救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和食品葯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葯局(2008-5-13)閱666次
關於印發《2008-2010年全國正電子發射型斷層掃描儀配置規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2008-5-13)閱1118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醫療機構放射防護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9)閱700次
關於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全國愛衛會辦公室(2008-5-6)閱1414次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衛生部(2008-5-6)閱1227次
衛生部發布關於加強春夏季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2008-5-3)閱814次
❼ 關於醫生的有多少部法律
- 2010-07-12 09:55:30·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2010-07-06 17:32:13·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2010-07-06 17:32:13·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 2010-07-06 17:32:13·衛生法學專家:政府應明確醫生救死扶傷權利
- 2010-07-06 17:32:13·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
- 2010-07-06 17:32:13·血站基本標准
- 2010-07-06 17:32:13·蘇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辦法
- 2010-07-06 17:32:13·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文
- 2010-07-06 17:32:12·關於對航空運輸醫療救援血漿免於安全檢查的通
- 2010-07-06 17:32:12·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醫療機構含興奮劑葯品使
- 2010-07-06 17:32:12·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
- 2010-07-06 17:32:12·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能
- 2010-07-06 17:32:12·青島市醫療衛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 2010-07-06 17:32:11·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
- 2010-07-06 17:32:11·《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補
- 2010-07-06 17:32:11·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
- 2010-07-06 17:32:11·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醫療機構放射防護工作的
- 2010-07-06 17:32:10·《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
- 2010-07-06 17:32:10·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 2010-07-06 17:32:10·《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 2010-07-06 17:32:10·公安部、衛生部關於維護醫院秩序的聯合通知
- 2010-07-06 17:32:10·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 2010-07-06 17:32:10·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2010-07-06 17:32:09·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 2010-07-06 17:32:09·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2010-07-06 17:32:09·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2010-07-06 17:32:09·關於做好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工作的
- 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
- 2010-07-06 17:32:09·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2010-07-06 17:32:08·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山東省實施〈醫療事
- 2010-07-06 17:32:08·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
- 2010-07-06 17:32:08·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錄(試行
- 2010-07-06 17:32:08·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做好實施《醫療
- 2010-07-06 17:32:08·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 2010-07-06 17:32:08·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
- 2010-07-06 17:32:08·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❽ 中國民族醫葯學會是國家一級學會嗎
應該是的。
中國民族醫葯學會成立於1994年2月18日,是經民政部批准,由各民族醫葯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相關單位專家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民族醫葯學會教育研究分會、中國民族醫葯學會毛發健康專業委員會、中國民族醫葯學會疑難病專業委員會、中國民族醫葯學會芳香醫葯委員會、中國民族醫葯學會侗醫葯專家委員會、中國民族醫葯學會蛇傷醫葯專家委員會、中國民族醫葯學會土家醫葯專家委員會、中國民族醫葯學會苗醫葯專家委員會、中國民族醫葯學會蒙醫葯專家委員會、中國民族醫葯學會維醫葯專家委員會、中國民族醫葯學會畲醫葯專家委員會、中國民族醫葯學會朝醫葯專家委員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