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刑法法學專家有哪些
中國刑法法學專家有張明鍇、高銘暄等。
1、高銘暄
高銘暄1951年從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1953年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畢業,現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一級教授 ,兼任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榮譽委員、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名譽副主席暨中國分會名譽主席。
高銘暄是當代中國著名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法學的主要奠基者和開拓者,中國國際刑法研究開創者。中國刑法學專業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導師。高銘暄教授與武漢大學人文社科資深教授馬克昌教授合稱為中國刑法學界「北高南馬」。
2、張明楷
張明楷教授主要從事刑法學領域的教學與研究。獨著《犯罪論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礎觀念》(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場經濟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未遂犯論》(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5年將出版第5版)、《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
曾獨立承擔了多項科研課題,參加過聯合國預防犯罪委員會科研項目,並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國家重點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400餘篇。
(1)法學名教授擴展閱讀
研究對象
刑法學主要分為以下類型
1、規范刑法學,是指以本國的現行刑法為研究對象,主要採取注釋方法揭示法條的內容,並加以評注而形成的刑法規范知識體系。
2、理論刑法學,是指採用思辨方法,對蘊含在法條背後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加以闡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在理論刑法學中,按照其內容又可以分為刑法法理學與刑法哲學。
3、比較刑法學,是指採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異同,闡述其特徵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
4、國際刑法學,是指對國際刑事法律規范(包括刑事實體法規范和刑事程序法規范)進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高銘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張明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法學
⑵ 世界著名法學家有哪些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蘭人,14歲入大學,攻讀數學、哲學和法
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7歲任律師,20歲任荷蘭律師公會主席。他的研究范圍相當
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
面。他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
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
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格老秀斯在法學上有兩個重要地位:第一,開創
了國際公法學,被人們譽為「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國際法領域中提出了一系
列較為完整的原則,這些原則對國家關系的調整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對後來
國際法理論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家中第一個比較
系統地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臘和古羅馬思想家自然主義自然法
理論的精華,揚棄和擺脫了中世紀神學主義自然法的桎梏,開創了近代理性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學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學
化,同時,將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特別是幾何學的實證方法引入法學研究,推導
出一系列相關的命題。
孟德斯鳩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鳩生於法國名城波爾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園,
其家族,是當地有名望的「穿袍貴族」,即取得了貴族稱號的資產階級。19歲的
孟德斯鳩獲得法學學士的學位,並擔任了議會律師;先後被選為英國皇家學會會員
和柏林皇家科學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鳩去世,享年66
歲。1721年,他匿名發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許多當時的重大社會問題
上,向傳統的封建觀念宣戰,在18世紀啟蒙運動中,成為思想解放運動的火種。
1748年,孟德斯鳩發表了《論法的精神》一書,該書堪稱是資產階級法學
的「網路全書」,被伏爾泰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對後來美國獨立戰爭中
的《獨立宣言》、法國大革命中的《人權宣言》都有巨大的影響。孟德斯鳩的社會
政治理論尤其是關於分權和法制的學說,超越了國界,對各國資產階級政治和法律
制度的確立起著重大的推動作用和深刻的影響,對中國資產階級改良派也產生了相
當大的影響。《論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嚴復譯成中文,以《法意》的書名
出版。孟德斯鳩仍不愧為18世紀法國的傑出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愚昧和專制黑暗
中發出了最初的吶喊,他的思想學說是法國大革命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思想
中的一份寶貴財產。
邊沁
耶利米,邊沁(Jeremy,Benthan,1748——1832)是英國法學家、哲學家、倫
理學家自由主義學說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義學說的創始人。他出身子一個律師家
庭,有「神童之譽」,13歲進入牛津大學學法律,十六歲畢業後曾一度從事律師事
務,後轉而專門從事法學理論研究。1781年起擔任倫敦大學教授,1832年創辦了著
名的「威斯敏斯特評論」。邊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論》 (1776年)、 《道德與
立法原則導論》 (1789年)、《司法證據原理》(1827年),《憲法典》(1830
年)。其中《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學說代表了自由資本主
義時期英國資產階級利益,是這一時期具有影響力的學說,其著作後被編成《邊沁
文集》山版。邊沁學說的中心是功利主義,他極力反對17、18世紀以來的古典自然
法學的理性法觀點,認為它們是虛構的;大自然將人類置於苦樂兩大主宰之下,人
的天性是避苦求樂,功利原則就是一切行為都適從這兩種動力的原則。謀求功利是
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別是非、善惡的標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動遵循的原則,
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則。最好的立法是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
法就在於促進社會幸福。他認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須達到四個日標:即公民的生
存、富裕、平等和安全。應該說,邊沁對19世紀30年代英國立法還是起到了巨大的
推動作用,推動了塞繆爾羅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魯厄姆勛爵所主
張的法律體系改革。
薩維尼
薩維尼(1779—1861)薩維尼從十六歲開始學習法律,1800年起開始法學教學
活動,1813年任柏林大學校長。先後曾擔任了普魯士國務委員會成員、法官、法律
上訴部部長、立法—上訴委員會委員、國務部主席。主持該部制定了1848年《票據
法》、《普魯士刑法典》、《帝國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紀羅馬法史》、《當
代羅馬法體系》、《作為當代羅馬法部分的債法》、《歷史法學雜志》。薩維尼在
法學史上被作為所謂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歷史法學派這一表達具有薩維尼自己的
烙印,其出發點是當代法乃是通過法學的歷史性而不是通過理性法的抽象或者開明
立法者的命令而預先確定的。薩維尼由此得出了影響深遠的法學方法和法律政策上
的結論。薩維尼是他的時代影響最偉大的法學家和法學教師。不管是在法學還是在
法律實踐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跡。他的學說在當代雖然扮演著無關緊要的角
色,但他的遺產對與德國法以及國家法都具有重要意義。薩維尼在當代不僅僅是作
為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而著名,他還經常被稱為現代法學的締造者。盡管歐洲法學
被分為各個國家的法學,但薩維尼的思想涉及到了整個歐洲。他劃定了法國民法典
的勢力范圍,並且繼續遵循羅馬法這一基礎,這一點不同於大多數其他大陸國家。
薩維尼起決定性作用並參與形成的學說匯纂法學在後來對其他一些國家立法起到了
作用。薩維尼從開始就接受了將「歷史的」方法和「體系的」方法結合起來的要
求,他是第一個發展出體系化的、內容廣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確立同時
就將其置於特定歷史環境之中。因此,圍繞思考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徵,他擴大了對
符合歷史的法學的理解,這種法學同時也就超出了單純歷史科學的范圍並形成一種
區分,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就是建立在其獨立性基礎上的。薩維尼對19世紀的科學產
生了深遠影響,這一點不僅體現法學領域,而是兼跨歷史、法律和哲學不同領域。
霍姆斯
霍姆斯(O.W. Holmes,1841~1935)。美國現代實用主義法學的創始人。1866
年畢業於哈佛大學法學院,在波斯頓從事一段時間的律師工作之後,於1870年入哈
佛大學法院擔任講師、教授,1882年12月擔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
長。1902年~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學說,主要體現在他於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
f the Law)、他逝世後出版的判決意見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見解》(The Judicia
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發表的一系列論文
之中.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偉
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爾不群,特立獨行,也是最特殊的一個人。這首先反映在
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為一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為一個法律思
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學,如果不了解他作為法官的經歷,就
會錯過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實上,他思想中的許多精華並不是通過專著的
形式表現出來,而是散見在他的司法意見、演講和書信之中。在某種意義上,他作
為法官所做出的許多判決,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據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
種意義上也代表了一種美國的精神,代表了實用主義哲學和普通法的某種意義上的
結合。
韋伯
社會法學的大師
馬克斯·韋伯(Max.Weber,1864-1920),德國著名社會學家,也是現代一
位最具生命力和影響力的思想家。其著作有:《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政
治論文集》,《學術理論論文集》,《社會史與經濟史論文集》,《社會學和社會
政策論文集》,《經濟與社會》等。韋伯1864年4月21日生於埃爾福特,1882年入
海德堡大學學習法律,1884年入柏林大學攻讀法律。隨後在柏林大學教授羅馬法、
日耳曼法及商法,後學術重心從法學轉向經濟學。1894年後先後任弗萊堡大學的經
濟學教授和政治科學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潰,被迫停止一切教學、研究與
政治活動。1903年重返學術活動。1910年參與創立德國社會學學會,後於1913年因
社會學方法論之爭退出德國社會學會。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韋伯理解的社
會學思想,對於改變實證主義方法論的一統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現象學社會學
的產生。他的社會行動理論是T.帕森斯結構功能主義的思想先驅,並對微觀社會學
起到啟迪作用。有關官僚制的論述對組織社會學和政治社會學發生重要影響,也是
法蘭克福學派批判理論的思想來源。他的宗教社會學對比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
想啟發作用。當代西方一切重要社會學理論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從韋
伯著作中汲取營養。韋伯社會學之於中國的獨特之處還在於:他站在比較世界法律
文明的宏觀立場上,對東方社會及其法律體系進行了廣泛而深刻的理論思考,特別
是他著力探討了傳統中國社會結構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質。然而我們了
解和探討韋伯卻是在現代。在思想禁錮的20世紀80年代,我們把韋伯當做馬克思的
敵人來對待,幾乎在那時連韋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圖揭示傳統中國社會與
法律的運作規律,試圖解釋中國法律現代化可能性問題,作為一位研究中國傳統社
會與法律文化的「偉大外行」,韋伯的思路是值得我們重視的。
龐德
龐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國著名法學家,社會學法學派的主要代
表之一。出身於法官家庭。曾任律師、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訴委員會委員、內
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07年起先後在西北大學、芝加哥大學和哈佛大學執
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長達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曾任中華民
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顧問。他的主要著作有《社會學法學的范圍和目
的》(1911~1912)、《法哲學導論》(1922)、《法制史闡述》(1923)、《法
和道德》(1924)、《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1942)、《法的任務》(1944)、
《正義來自法律》(1951)和《法理學》(5卷集,1959)。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是
與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過渡和一戰後發生在美國的制度和意識形態的變革相伴而生的,在長達五十餘年的法學生涯中他致力於法律體系和法理學的批判與重構工作。
其學說的思想淵源主要是實用主義哲學、美國L.F.沃德(1841~1913)和E.A.羅斯
(1866~1951)的社會學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義法學。龐德是20世紀西方各
國,尤其是美國法學界權威的法學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會法學長期以來在法學中
佔有主導地位。
哈特
哈特(H.L.A.Hart,1907~ ),英國法學家,現代西方新分析法學的代表。
1929年畢業於牛津大學,1932年任出庭律師,1952年任牛津大學教授,1978,年退
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論》(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
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懲罰與責任》(1968年)、《功利與權利》(1979
年)、《法理學和哲學論文集》(1983年)等。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西方最負
盛名的法學家之一,由他創立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是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之一
(另兩派是新自然法學和社會學法學),在對法的概念的分析與法律現象的說明、法
律關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正因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自
20世紀50年代登上歷史舞台以來,統治英國已達半個世紀,仍能保持強大的控制
力。哈特關於法的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學說,是在與美
國法學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長期論戰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堅持了奧斯汀的法實證主義的立場,同時,又
對其作了修正,從而使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進一步適應了戰後英國的社會現實。目
前,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已為新一代西方法哲學家拉茲和麥考密克等所繼
承、發展,該學派作為當代西方的一個重要法學流派還將繼續存在。
德沃金
德沃金是當代最著名、最活躍的法理學家之一。德沃金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
州,先後在哈佛學院、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
位。他起初的興趣是哲學,但在牛津時開始學習法學,從此發現了自己的真正興趣
所在,隨後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1957年畢業後進入美國最高法院,任法官漢德
(Learned Hand)的辦事員,以後又當過律師。1962年成為耶魯大學教授,1969年
他應邀擔任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開始同時擔任紐約
大學法學的教授至今,他還不定期地擔任過哈佛大學、康奈爾大學、普林斯頓大學
教授,1984年以來還是倫敦大學(大學學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應邀來
我國清華大學、復旦大學和浙江大學作過講演。羅納德·德沃金被公認為當代英美
法學理論傳統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總的來說,德沃金所展現的是一種由政治自
由主義指導的法理學。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廣泛的討論,其中既有贊同
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學體系中,有四個主要的觀點(它們構成了當代
法學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批判並超越法律實證主義;第二,堅持認為法
律理論依賴於政治與道德理論;第三,把法律理論根植於一種解釋理論;第四,將
平等的政治價值作為法律理論的核心部分[注1]。這四部分前後是聯系在一起的。
法律實證主義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對象,也是論證的起點;德沃金將政治與道德價
值融入自己的解釋理論中,作為選擇判斷的標准;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一種平等與自
由的政治社會。《法律帝國》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體現了他的法律與政治
思想。雖然德沃金的基本觀點較之以往沒有根本性的改變,但在研究方法上卻發生
了重大轉向。主要著作有《認真看待權利問題》、《原則論》、《自由論》、《法
律的帝國》等。他從60年代初就開始撰文批判實證主義法學,特別是批判H.L.A.哈
特的學說,認為是實證主義法學最新的典型。他的學說以「權利論」(right thesis)作為核心。他之所以強調規則、政策與原則之分,就是為了強調個人權利,即
原則。他又認為,他所有個人權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權利,即「政府不僅必須關
懷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關懷和尊重人民」。
波斯納
波斯納(R.A. Posner,1939~ ),1959年在耶魯大學獲得文學士學位,1962
年在哈佛大學獲得法學士學位,先後年赴斯坦福大學任教和芝加哥大學教授,1981
年任美國聯邦第七巡迴區上訴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經濟學分析》(19
73年)、《正義的經濟學》(1981年)、《侵權行為法:案例與經濟學分析》(19
82年)等。波斯納作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經濟學的成果,構建了用經濟
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體系。《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其成果的傑出代表。正是
波斯納的法律經濟分析理論,才得以有一個以"法律經濟學"命名的獨立學派。波斯
納將20世紀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權論文和科斯關於社會成本問題的論文
發表以後的法律經濟學稱為"新法律經濟學"。在《法律的經濟分析》第二章中,科
斯說,"新法律經濟學"--過去30年來發展起來的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
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權法、契約法、賠償法和財產權
法等普通法領域;懲罰的理論和實踐;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論
和實踐;法律實施和司法管理;以及憲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學。波
斯納有個著名的觀點: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麼,權利應賦予那些
最珍視它們的人。波斯納在對法律進行經濟學分析時始終貫穿著經濟效益觀,使之
成為取捨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標准,因而招致許多信奉正義觀念的法學家的激烈抨
擊。
⑶ 中國行政法方向有哪些有名的教授
林鴻潮:現任中國政抄法大襲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師,中國政法大學應急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行政法學研究》編輯,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行政法研究所兼職研究員。
季宏: 萬國重點學科班
王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憲法學、行政法學。曾獲中國人民王鍇大學研究生學術新星一等獎。在《中國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學家》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餘篇,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轉載八篇.
⑷ 中國著名的刑法學教授有哪些
刑法學界主要分為兩批(其他的小的派別不算),這兩派的掌門人,一個是張明楷,一個是周光權。另外,中國政法大學知名的刑法學教授還有曲新久、阮齊林、羅翔、趙天紅等。
下面是對於兩個掌門人的介紹
1.張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於原湖北財經學院(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同年攻讀本校法學碩士學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東京都立大學法學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1996年任日本東京都立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1998年2月調入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多次獲得各種社會獎勵,多次被評為司法部優秀教師,被評為全國優秀留學回國人員,湖北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2002年被評為第三屆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其科研成果也曾獲全國普通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等。
2.周光權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曾為日本名城大學法學部訪問學者(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出版《法治視野中的刑法客觀主義》等專著;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多篇論文。2002年獲第七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2003年獲得中國社會科學院第三屆「胡繩青年學術獎」。
⑸ 全國刑法學法律教授名單
陳光中。
陳秉來聰 張嗣源瀛 謝立信 牛膺筠 王傳富 王竫華 董曉光 王寧利 肖利華 唐 明 謝俊霞 蔣正堯
遲煥芳 岳 旺 陳 蕾 邢泉生 王 斌 馬愛國 高美華 葛銀林 逄增昌 姜學民 徐建培 於慶東 馬 波 王 偉 隋映輝 李福華 伍海華 楊春鵬 張紀會 趙克友 高齊聖 楊永亮 李 悅 逯昭義 邵峰晶 韓平疇 夏延致 宋國君 唐建國 陳沙鷗 隋萬美 朱 平 房寬峻 夏臨華 王宗花 張曉東 滕 冰 彭 智 張鐵柱 韓光亭 齊宏進 周漪琴 胡 聰 姜振昌 耿文通 逄奉建
⑹ 哈佛法學院有哪些著名現任教授
哈佛法學院創立於一八一七年,雖然比大學部(Harvard College)建校(一六三六)晚幾近兩百年,仍是美國最古老的法學院。傳承著常春藤盟校的盛名,哈佛大學前後曾經栽培過七任美國總統,逾四十位教授或校友曾獲諾貝爾獎,大學部及法學院向來皆列全美排行前三名。
哈佛主要校區位於麻州波士頓市郊的劍橋( Cambridge )查理士河( Charles River)河畔,大學部集中於綠蔭蔽天的Harvard Yard:典雅的十二所Houses建構了大學部的多彩生活,充滿名人的傳奇軼事;最古老的建築—Massachusetts Hall(一七二○),從在美國獨立戰爭中充當美軍軍營,到現在的校長、副校長辦公室;遊客最愛哈佛捐贈者 John Harvard 的「三個謊言」雕像,也總穿梭於雕梁畫棟、刻滿歷次戰爭中犧牲的哈佛人名字的 Memorial Church 與 Memorial Hall 。相形之下,位於Harvard Yard 以北的法學院建築素樸而多元,形貌迥異的 Austin、Areeda、 Langdell、 Hauser、 Pound、 Griswold Hall、 Lewis Center,以設計者現代主義大師Gropius 為名的系列宿舍及活動中心 Harkness Commons ,象徵不同世代的不同風格。
三大學程,人才濟濟
與多數美國法學院一樣,哈佛法學院提供三個主要的學位學程,JD(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LL.M.( Master of Laws )以及 S.J.D. (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 。此三學程雖各有不同的入學資格及學位條件,但在法學院每年提供的二五0門左右的課程 ( course)或小班討論(seminar)課中,不同學程的學生混雜一起上課。至於非學位的部分,除了來自全球各地的訪問研究 ( visiting research )之外,尚有例行短期課程,包括人權研究( Human Rights Program )、回教法研究( Islamic Legal Studies )、國際稅法研究(International Tax Program)、協商研究( Program on Negotiation)、律師實務課程( Program of Instruction for Lawyers )等。本文以下將從台灣學生之觀點,以介紹學位學程為主。
LL.M.(Master of Law)
LL.M.學生幾乎是台灣法律系畢業生初出國留學時唯一的選擇,其以曾在美國或外國完成法學教育者為招生對象,提供一年的進階研究機會。每年只收秋季班學生,招生在年底截止,除了填寫申請表、提供二封推薦信、自傳( personal statement)及學校成績單外,非英語系國家學生必須提供至少六百分以上的托福(TOEFL )測驗成績,但取得入學資格真正的關鍵,乃系個人的學術背景、研究計劃、實務經驗或社會參與等各種條件。雖非申請條件,但許多人都另行提供了能凸顯個人特色的其它數據(profile),諸如摘要曾經發表的學術論文等等。舉例來說,二00一年的一百五十名學生來自全球六十六個國家,最典型的背景乃系外交官或從政者、律師、司法官或法官助理(clerk)、國際組織工作者及已在各國法學院任教者,具有二個以上國家法學學位者亦所在多有。以二00一年學生為例,其中包括十九個美國人、四個台灣人,另有超過二十個以上不同國籍而已在英國劍橋或牛津法學院取得第二個法學學位者。哈佛法學院在政策上並不歡迎已在美國其它學校的LL.M.畢業生,不過因為很多LL.M.校友反應一年學程實在太短,故目前前似正在考慮設計二年的新學程。
LL.M.一年內必須完成廿二至廿六個學分,除了春秋二季之外,還有一個月的冬季課程( Winter term ),每天三小時集中於同一門課。LL.M.學程並不以個人專長領域再行細分,就台灣學生而言,選課除了必須滿足以下二項必修課程外,相當具有彈性。必修的課程包括 :( 1 )至少修習一門美國法課程,其中一門必須是以 JD 學生為主的基本課程(Fundamental Courses),諸如憲法、行政法、公司法、稅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財產法等。(但如果有意考紐約州律師的話,依照紐約律師考試的規定,必須修至少兩門以上的基礎課程,其中一門可以是針對外國學生開設的美國法導讀,此課程在過去曾為 LL.M. 的必修課,但在二000一年學生強烈抗議該課程太淺之後,已於二00二年改為選修)。(2)論文撰寫,其中包括三種選擇:第一,撰寫六學分,一五0頁以上的長篇論文( LL.M. Thesis ),第二,撰寫三學分,七十五頁以上的中型論文( LLM Paper),第三,撰寫一學分,二十五頁以上的小篇論文(essay)。如果該論文並非獨立研究( independent research),而系以某課程( course )或討論課( seminar )要求的期末報告,所得之學分數則另有不同,諸如:若僅撰寫廿五頁小篇論文,則除該課程或討論課之學分外,雖已滿足畢業條件,但並無額外學分;若以撰寫七十五頁的中型論文為某課程或討論課的期末報告,則除了該課程或討論課之學分外,僅可另得兩個學分。學生可就自己對該研究問題的興趣、涉獵程度及寫作野心來進行選擇,必須及早選定指導教授決定論文題目並簽具指導同意書。 LL.M.畢業的條件是,論文成績必須在 B-以上,論文以外的學科平均成績亦必須在B-以上。
二○○二學年的學費為二七、五○○美金,學校估算單身學生一年的生活雜支大致上要一八、○○○美金。
S.J.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S.J.D.申請者必須具有美國法學院 LL.M. 學位,且錄取者以哈佛畢業生為絕大多數,因此就算在台灣已具有碩士學位或已為博士班學生,亦不可能直接申請S.J.D 。與 LL.M. 學程相同,S.J.D.只收秋季班,招生多在每年四月一日截止,平均每年錄取十二至十五人,以外國學生居絕大多數。以二00一年為例,哈佛應屆LL.M.畢業生有廿八人申請,十四人錄取。
申請成敗最大的關鍵,乃系論文計劃( Dissertation Proposal ),除包括論文主題及研究方向外,尚須指明該論文所涵括的三至四法學或其它相關領域,並列明適當的指導教授(經常亦系撰寫推薦信者),因此,申請者的論文計劃至少要得到三名以上的教授支持,才有被錄取的可能。為凸顯研究潛力,申請者應該在其 LL.M. 學程中修習與論文計劃方向有關的科目,雖然並非明文條件,但幾乎所有的錄取者在哈佛的LL.M.平均成績至少在A-或B+之間,同時亦已撰寫至少七十五頁以上、三學分、與論文計劃方向相關的 LL.M. 論文,以展現現有的初步研究成果。換言之,如果有意申請S.J.D.,則在LL.M.學期一開始,即必須決定博士論文計劃的方向,然後依此規劃如何選課、如何撰寫 LL.M. 論文,並盡速與主要指導教授(通常即為 LL.M. 論文指導教授)討論,以決定相關法學領域及其支持教授;俟論文計劃完成後,立即請主要指導教授及其它二或三位相關領域支持教授過目並建議修改。因此,這是一個至為辛苦緊湊的過程,絕大多數的錄取者早在赴美前已有相當清楚的研究方向甚或初步研究成果,或者在LL.M.畢業後先申請留校研究(visiting research)一年再次申請。
S.J.D通常為三至四年的學程,第一年必須完成論文計劃(Study Plan),並組成三至四位教授的口試委員會,該論文計劃必須定期與指導教授討論,經過口試委員們的認可。一般而言,第一年大致上修習與論文領域有關的、八學分左右的課程。在第一年至第二年間,必須在論文寫作前完成資格考( General Examination ),得以口試或筆試之形式進行。通過資格考後,必須在 S.J.D. 候選人及應邀教授所組成的學術討論會中發表兩次( Presentations at the S.J.D. Colloquium ),第一次不得晚於第二年,第二次必須在畢業前。資格考後三年內必須完成平均為三至四百頁的博士論文,然後提交口試委員會進行口試(Oral Defense)
J.D.(Doctor of Jurisprudence)
與美國多數法學院相同,J.D.學程乃系以提供三年美國基礎法學教育為目的,申請者必須具有學士以上的學位,原則上不具有法律背景,並以美國學生為絕大多數,少數非美國籍者,亦皆曾在美國就讀大學。既然在台灣接受大學教育者幾無可能就讀J.D.學程,本文不擬對其詳述。簡言之,申請關鍵除在學成績、個人履歷、師長推薦之外,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成績亦至為重要。在長春藤盟校中,似僅有哥倫比亞法學院(Columbia Law School)接受該校LL.M.畢業生轉讀J.D.學程,哈佛法學院並不接受這種申請。
哈佛一年錄取五百名左右 J.D. 新生,全校三個年級的 J.D. 總共大約一千五百名,與一百五十名 LL.M. 混雜上課,比例大約十比一,仍以美國 J.D. 學生占絕大多數。當然J.D. 一年級的基礎必修課程,諸如契約法、侵權行為法、財產法、刑法等,較少 LL.M. 選修,多數 LL.M.集中在個人有興趣的二、三年級 J.D. 課程或專長領域的討論課。與多數美國法學院相同, J.D. 學生仍是哈佛法學院的主流,許多耗時超過一年的知名傳統活動,諸如許多教授在學時皆曾參與編輯的哈佛法學雜志 ( Harvard Law Review ) 、優勝者將被刻名於圖書館牆上的模擬法庭競賽(Ames Moot Court Competition ), LL.M. 學生受限於一年修業年限,並沒有參與的機會。
巍巍良師,惠我良多
哈佛法學院於一九九九年有一四六位教授,每年亦有許多全球知名的訪問教授(visiting professor)開課。
憲法乃系傳統中最強的學門之一:Robert Walmsley University Professor, Frank Michelman美國八○年代後期,憲法理論中所謂 「共和思想復興運動」 (civic republican revival)的代表人物之一,同時也被認為是John Rawls的政治哲學在憲法理論中的代言人。著名的憲法學Laurence H. Tribe 曾在現任總統George W. Bush的選舉爭議中,擔任前總統選人Al Gole的顧問。其在 1978 年出版的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現已改版至第三版)被認為是自Joseph Story大法官的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於1833年問世後,美國最重要的憲法 "注釋書" (treatise);有趣的是,Story 大法官也是哈佛法學院第一位講座教授。Charles Fried曾擔任里根政府時期的Solicitor General,是美國重要的保守派憲法學教授,認為法律自成體系,有其獨立於社會價值之外的理性。刑法學教授Alan M. Dershowitz偏重於憲法觀點的刑事司法正義,曾參與諸多知名案件,除了也在Bush v. Gore訴訟過程中提供法律意見外,更是Simpson案中最重要的被告法律顧問。Elena Kagan專長於行政權理論及政法。
美國法律史大師Morton J. Horwitz所撰寫的兩冊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貫穿美國從獨立之前到二十世紀中期,深入地分析其間法律制度與經濟發展的互動。其中第一冊於1977年出版時,更被認為提供了美國法律史一種全新的認識觀點。
批判法學派(Critical legal studies)教授們常對學生極具有啟發性即挑戰性,其中以Duncan Kennedy與Roberto Unger最值得一提。與一般所認知的批判法學者不同的是,Duncan Kennedy與Roberto Unger都是從現行法律體系出發,揭穿既有法律體系所宣稱的價值中立。其中Duncan Kennedy於1979年出版的文章 "The Structure of Black Stone's Commentaries" ,從檢視common law的基本體系與結構指出現行法律中的基本構造,如公私二元對立、實體與程序區分等看似中立的概念,實則包含了維持現狀的價值決定;他的A Critique of Adjudication一書是許多學生的最愛。至於Roberto Unger更從反省啟蒙之後西方知識體系的發展,指出現代西方理性法思考的局限。
兩位始於女性主義法學研究的女性教授頗值得一提。Martha Minow從女性主義的觀點出發,分析認同政治與憲法平等保護之間的關系,近年來更把關懷的焦點擴大至轉型正義的追尋,從restorative justice 的角度探討轉型社會中沖突解決與族群和解的可能性與可行之道。Janet Halley則結合女性主義與同志理論,批判既有法律體系對於女性、同志以及其它弱勢族群的歧視。
國際法方面,Henry J. Steiner乃系人權學程(Human Rights Program)的指導教授,亦開立國際人權法等課程。Anne-Marie Slaughter則偏重於國際關系及制度理論(Institutionalism),她同時也是由LL.M.及S.J.D學程組成的Graate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的指導教授,不過她二00二年秋即將離開哈佛,轉到普林斯頓(Princeton)大學的國際公共事務學院擔任院長(Dean of the Woodrow Wilson 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甚受學生歡迎的歐體法(EU Law)及世界貿易組織法(WTO)大師Joseph H.H. Weiler,亦於二00一年秋被紐約大學挖角。
法律經濟分析亦系哈佛相當強的一門,許多教授具有經濟與法學雙博士,並各以不同領域為法律經濟分析之體裁,Lucian A. Bebchuk開有法律經濟分析、公司法、公司並購及重整、資本市場等課程;Louis Kaplow則開有法律經濟分析及稅務政策等課程。 Steven M. Shavell的法律經濟分析課程亦頗受學生好評。
公司法方面,法學院院長(Dean) Robert C. Clark早在一九八五年出版的公司法教科書歷久不衰,Reinier H. Kraakman的公司法、公司財經(Corporate Finance)、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John C. Coates IV的公司法,證交法,公司並購(M&A)等課程,在理論體系與實務運作上皆兼具啟發性。行為主義學派(Behaviorism)、研究侵權行為法出身的Jon Hanson的公司法課程則是另一絕,不斷提出對資本主義的質疑。Hal S. Scott乃系國際財經學程(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s Program)的指導教授,其國際金融法、國際財經法、證券交易法等課程皆頗受歡迎。Elizabeth Warren則系知名破產法學者。
哈佛法學院的智慧財產權及科技法律課程相形稍弱,二00一年春天,學生尚集結簽名要求學校強化智財權及科技法律相關師資。William W. Fisher III所開立的智財權、比較及國際智財權法體系清晰,甚受歡迎;Jonathan Zittrain乃系法學院最年輕的教授(1995年JD畢業生),專長領域網際網路規范、計算機法、數字財產權法等。
東亞研究中心(The East Asian Legal Studies Program, EALS)創辦於一九六五年,乃系美國最早的東亞研究單位之一,從事國際法比較法、以及中、日、韓東南亞之法律文化研究,經常舉辦與亞洲議題有關的討論會或學術演講。William P. Alford乃系東亞研究中心的指導教授,其開有中國法研究、國際貿易法、東亞區域法律等課程。他精通中文,對於亞洲學生非常照顧,也是許多亞洲學生撰寫學位論文或申請S.J.D.時的指導教授。
另外,哈佛法學院的協商訓練課程(negotiation workshop)甚為知名,常在冬季學程開課,學生分組就模擬案例實際進行協商演練,相當能反映美國法學教育強調演辯協商能力的精神。不過選修此課程須具有突出的英文口語能力,故亞洲學生較少參與。
焚膏繼晷,孜孜不倦
在人才濟濟的哈佛法學院就讀,同儕壓力當然相當大,尤其教授們多半標榜蘇格拉底式(Socratic)教學法,喜在上課時與學生詰問辯難,小班討論課發言壓力自不在話下,縱算是一兩百人的大班必修課程,教授或者隨堂隨機抽問,或者排定輪值(panel)依序抽問,通常一門課至少會有一兩次機會要在全班面前與教授對答,有時問答往返十數分鍾,對於英語口語能力欠佳者更是挑戰。就學業成績而言,法學院原則上要求教授們依據比例分配表(Scale)分配全班成績,以期公平,不過當然不予理會者仍大有人在,以二○○一年為例,某憲法知名教授曾經特別邀宴某LL.M.學生,因為她的憲法成績乃系該教授十年以來所給的第一個A+。
在這樣的環境下,大多數學生當然都是圖書館的常客,焚膏繼晷,孜孜不倦,不敢或懈。哈佛大學擁有全美歷史最悠久(始於一六三八年)、全世界最大(逾一千三百萬藏書)的圖書館,九十處館藏中,大學部的十一處佔了最大部分,其中Widener Memorial Library 即有三百五十萬藏書。法學院圖書館以第一位法學院院長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為名(任命於一八七0年),並紀念他為振興法圖、擴展館藏所花的心血。Landell圖書館目前有超過五十萬藏書,希臘式的長廊巨柱,建築宏偉,尤其經過一九九七年整修以後,更是煥然一新。大門口內矗立著知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Joseph Story的塑像,學生常笑稱他舉起的手指意味著對不用功的學生的譴責。挑高的建築、典雅的氣氛及舒適的座椅,使得在圖書館內閱讀寫作相當享受,有些學生甚至常在大考前在圖書館躲過警衛關門時的搜尋,然後在館內通宵達旦,畢業後回想起來,回味無窮。
莘莘學子,文化交流
上課之外,當然哈佛生活還是有悠閑愜意的一面,新英格蘭(New England)的楓紅乃是知名的勝景,縱無暇往北探訪New Hampshire或Vermont的賞楓聖地,秋冬之際,校園里殘紅夾雜無邊落木,亦已美得蕭瑟。冬雪時,法學院每棟建築間相連的地下通道雖提供避寒的走道,但與同學相約如稚童般打雪仗,踏雪尋梅,樂趣無限。春夏之際,查理士河畔的全國大學劃船比賽,每年四月間具有一百五十餘年傳統的哈佛、耶魯體育競賽等,都是年度盛會。除了許多傳統或年度活動外,社團或學會針對特定議題舉辦的Colloquium或Conference、外國學生籌辦展現世界文化的各種慶典、校方舉辦的外交性正式宴會,的確令人應接不暇。
每天數十封來自同儕LL.M.的Email List的電子郵件,除了無以計數的party邀請外,最有意思的,是同儕們第一手撰寫的影評、書介、藝術文學討論、政治辯論、諷世詩文,有人當過參展電影導演、有人出過暢銷詩集、有人作過十幾年的政治牢、有人極左、有人極右……各路好漢法學及法學以外的素養、文藻與視野,就不斷地在電子郵件及口沫橫飛中盤旋激盪。
學校附近Cambridge的高額房價迫使多數學生住在宿舍,也形成學生群居浪漫的氛圍。圖書館關門後校園處處可見星空夜語,或高談闊論、或卿卿我我;周末晚上,或者在大屏幕教室放映各國學生推薦的各國好電影,或者在簡陋不堪的宿舍大廳中把酒言歡,興起亦可寅夜離校游盪,跨國的心靈及經驗交流似乎如此簡單而令人滿足。
聞所聞而來,見所見而去,哈佛法學院絕對值得走一遭。
⑺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的著名教授
1、孫長永
孫長永,男,1964年8月生,安徽壽縣人。曾任西南政法大學副版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權重慶市首批學術技術帶頭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咨詢專家、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刑事訴訟法學專業委員會委員,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2、唐力
唐力,男,漢族,1964年1月生,四川富順人,中共黨員,研究生,法學博士,法學教授,民事訴訟法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現任西南政法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研究領域主要為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行政訴訟法。
⑻ 法學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紹!
1、江平:
中國著名法學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寧波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1948年至1949年就讀於燕京大學新聞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學法律系,1956年畢業回國進入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歷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是七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稱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國劍橋世界名人錄並被收入中國多種版本的著名學者、著名法學家名錄。
2、陳光中
浙江永嘉縣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名譽主任。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開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2001年,被中國政法大學授予終身教授稱號。
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和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現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他長期致力於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中國司法制度史和國際刑事人權法的研究,為培養法學高級人才,發展訴訟法學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學,改革和健全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加強刑事司法人權保障,開展國內外訴訟法學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3、賀衛方
賀衛方無疑是中國當今法學界最有影響力的法學家之一。1960年7月生,山東省牟平縣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1985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1985年起在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並主持《比較法研究》季刊編輯工作。1995年調至北京大學法律學系任教。1992年被聘為副教授,1999年被聘為教授。1993年6-7月美國密執安大學、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學院訪問學者。擔任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國外國法制史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社會職務。
4、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黨員,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4年1月15日,中國人民大學校黨委原副書記、原副校長(兼)王利明接任常務副校長。
5、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研究》雜志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四川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山東大學博士生導師。2008年擔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主席團成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1966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1981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院,獲民法碩士學位。1990年國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
曾擔任職務: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主席團成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合同法》起草委員會組長、《物權法》、《侵權法》、《民法通則》起草組核心成員。1990年被國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1999年起擔任第四屆及第五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2003年擔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屆特邀咨詢員、公安部第二屆特邀監督員,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等職;2007年擔任中央政治局《物權法》專題講座主講人。主要著作包括:獨著:《民法》、《民法總論》、《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研究》、《民法學判例與立法研究》、《民法解釋學》、《裁判的方法》、《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等;合著:《合同法》、《經濟法的理論問題》、《民法債權》、《物權法》、《中國物權法研究》、《中國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主編:《民商法論叢》、《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從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