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根據《反恐法》,司法機關調查情況時,拒絕提供信息,可能面臨哪些懲罰
根據《反恐法》,司法機關調查情況時,拒絕提供信息,可能面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㈡ 根據《反恐法》,司法機關調查情況時,拒絕提供信息,可能面臨什麼懲罰
只能說是拒絕合作。而不能說是面臨什麼懲罰。如果有懲罰。屬於屈打成招。屬於不合法行為。所以警方是不會這樣做的。因為他們是知法懂法的人。知道屈打成招就算說出真相也沒有用。因為是屈打成招。在法律里,屈打成招說的一切。都是無效的。
㈢ 反恐防暴法律法規有哪些急急急!!!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鐵路公安機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第42條: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所列舉的運輸、攜帶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應當包括攜帶、運輸易燃品的行為,即對攜帶、運輸油漆、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數量較大的行為,也應依法進行處罰。對易燃品視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於葯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於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葯、炸葯及其製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5.《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定罪處罰:(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五)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六)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葯、發射葯、黑火葯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葯、爆炸物的;(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二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定罪處罰:(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六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攜帶槍支或者手榴彈的;(二)攜帶爆炸裝置的;(三)攜帶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攜帶的彈葯、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准,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㈣ 法學(反恐怖主義)專業怎麼樣
說實話,如果你不是有志於從事相關工作或者研究的話,並不建議選擇這一專業,想學法律的話其他學院都可以。因為反恐法學院在法學必修課上是有欠缺的,僅就我所知,不學法制史和國際經濟法等法學核心課,取而代之的是反恐法學,社會學等相關課程。這樣的話如果你想從事反恐法以外的法學相關職業,相比於其他法學院參加司考就有一定劣勢。所謂皇家學院的話,賈宇據說很快就要調走了……
當然了,這並不是說他不好,學校還是很重視這個專業的,作為全國領先開設的專業就業前景廣闊,我個人認為問題不大,選擇與否看你個人的職業規劃了。
㈤ 根據《反恐法》,司法機關調查情況時,拒絕提供信息,可能面臨哪些懲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九十一條: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二條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5)法學反恐調查擴展閱讀
第八十八條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的;
(三)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
(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將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五)對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
㈥ 中國反恐怖活動有哪些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反恐的相關條款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一百四十八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第二百八十條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㈦ 法律規定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原則
《反恐怖來主義法》源
第三十二條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二)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配備、更新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
(三)指定相關機構或者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四)實行風險評估,實時監測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准和實際需要,對重點目標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相關系統正常運行。採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九十日。
對重點目標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單位、場所、活動、設施,其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㈧ 偵查專業反恐怖犯罪是干什麼的
主要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應用型高級反恐怖犯罪偵查專門人才。
主要課程:偵查學原理、偵查程序與措施、犯罪現場勘查學、刑事訴訟法學、刑法學、證據法學、刑事科學技術學、反恐學、反爆炸技術、反毒品技術、反恐戰術等。
就業方向:學生畢業後適合在公安機關從事反恐怖、緝毒、突發事件處置、暴力犯罪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㈨ 美國反恐法,什麼樣的人才被聯邦特工納入重點關照對象。請懂美國法律的人指點迷津
美國兩個特工系統
如果是FBI的話是防範並打擊一切可能危害到美國國家安全的情報和軍事活動
也就是說暴行,毒品/有組織犯罪,外國反間諜活動,暴力犯罪和白領階層犯罪等都是FBI的重點關照對象(就是國內反情報,對外反恐怖,聯邦刑事調查工作)
CIA的話主要的職責就是在國外搞情報,破壞活動,對外反恐怖
如果說採取什麼行動的話,兩者不同
畢竟FBI的行動是比較光明的
通常是收集情報資料後接著上報
然後再決定要不要起訴或者其他行動
而CIA的活動比較隱蔽 具體不是很清楚 不過我想應該有暗殺活動
根據理根總統1981年12333號行政命令,只要CIA的工作不是針對美國公民和機構的國內活動,則可以在美國境內秘密收集重要的外國情報.規定還授權CIA只要經過總統批准,不影響美國的政治進程,公眾輿論或宣傳工具,則可以在美國境內進行"特別活動"或隱蔽行動
從之前列印出來的資料里打給你的 哈哈哈
至於說可採取什麼行動保護自己
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
因為兩者的行動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