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電大法理學形成性考核冊的答案
電大2011法理學形成性考核冊參考答案
法理學作業1
一.填空題
1、法律現象 2、具體 具體 一次性 3、某一類 某一類 重復性 4、自發 自覺 個別 一般
5、國家 6、國家強制力 7、法的階級統治職能 法的社會公共職能 8、保護 9、經濟基礎 階級意志 10、 歷史傳統 外部特徵
二 、單項選擇
1、B 2、B 3、D 4、C 5 、D 6、B 7、B 8、A 9 、D 10、A
三、多項選擇
1、AB 2、BCD 3、BCD 4、ABCD 5 、A ? 6、AD 7、AD 8、ABCD 9 、BD 10、BCD
四 、名詞解釋
1、法學體系是由法學分支學科構成的具有內在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學體系是一個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聯系的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多種多樣的,因而研究社會的各種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所研究的范圍也就十分廣泛,從而形成若干分支學科。這些分支學科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知識系統就是法學體系。
2、法理學是在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
3、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收(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段)意志,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具有普通的約束力的規范體系。它具有規范性、國家強制性、階級意志性和物質制約性。
4、法的價值,即法這個客體(制度化的對象)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
五、小組討論題:
習慣與法的區別與聯系
小組討論記錄表
小組成員
張三 李四 王五 趙六 丁七 錢八 崔九 姜十
小組長
張三
討論人員
張三 李四 王五 趙六 丁七 錢八 崔九 姜十
討論時間
2008年11月8日下午 (南教學區教學樓301教室)
討論主持人
李四
自我發言提綱
一.法與原始習慣的聯系
法與習慣都是用來規范人們的行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法與原始習慣有著一定聯系,法由原始習慣演變而來,是原始習慣的延續,法與原始習慣在內容上卻存在著歷史的連續性。
二.法與原始習慣的區別
法與原始習慣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二)兩者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經濟基礎不同。(三)兩者體現的意志不同。(四)兩者適用的范圍不同。(五)兩者實施的方式不同。
其它人發言摘要
王五發言摘要:習慣是指人們在長時期逐漸養成的,一種不易改變的思維傾向、行為模式和社會風尚。習慣和習慣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有得到國家認可的習慣才能成為習慣法。也就是說,我們一般所講的習慣,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種淵源。
趙六、丁七發言摘要:(1)原始社會的習慣和法所反映的社會關系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反映原始社會的平等、沒有階級的社會關系,因此,原始習慣不帶有階級性;法是社會發展到階級社會以後產生的社會規范,它恰恰反映了階級社會的社會關系,法是具有階級性的。(2)原始社會的習慣與 與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反映著氏族部落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則反映在政治、經濟上佔有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意志。(3)原始社會的習慣與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體成員利益的自治組織,整個氏族社會以輿論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則是由國家這個統治階級實行階級統治的組織知道或認可的。(4)原始社會的習慣與法所保證實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是靠傳統、習慣的力量和整個社會的影響來保證實施的;而法的實施則必須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5)原始社會的習慣與法所生效的范圍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限於在有血猿關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內生效,而無論他們在哪個地區;而法則是在國家主權所及的領域內生效。這一點也反映出法與國家的內在聯系,因為國家正是按照地域來劃分居民的。
錢八、崔九發言摘要:人類社會的存在和發展離不開各種各樣的社會規范。社會規范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包括法律規范、道德規范、宗教規范、社會團體規范等。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法是具有規范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的社會規范
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 法具有規范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的特點。規范性是指法規定了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麼、應當做什麼或不應當做什麼,也就是為人們的行為規定了模式、標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的對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樣的情況和條件下,法律可以反復使用。可預測性是指人們通過法有可能預見到國家對自己和他人的行為的態度和產生的法律後果,因為法律規定了人們的行為模式,從而成為評價人們行為合法不合法的標准。(2)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這是法區別於其他社會規范的重要特點之一。制定和認可是國家創製法律規范的兩種基本方式和途徑。所謂「制定」,是指社會生活中原來沒有某種行為規則,立法者根據需要,通過相應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來體現這種行為規則。所謂「認可」,是指社會生活中原來已經存在著某種行為規則(如道德、習慣、宗教、禮儀等),國家以一定形式對其加以承認並且賦予其法律效力。無論是制定還是認可,都與國家權力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都體現著國家的意志。(3)法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法的核心內容在於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某種權能。法律義務是指法律規定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法通過人們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4)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
任何社會規范的實施都需要某種力量作保證。但在所有的社會規范中,只有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統治階級為了法的實施,依靠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暴力機器,迫使社會全體成員一體遵守。在任何國家,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將由專門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因此,法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但是,法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是從法的「最後一道防線」意義上講的,並不是說國家強制力是法得以實現的惟一途徑。
姜十發言摘要:我完全贊同剛才幾位同學的發言。
法理學作業2
一、名詞解釋
1、一國兩制是我國為解決和平統一問題而實行的制度。是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
2、法律調整是根據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系施加的有結果的、規范組織作用。
3、法制:法制是以法為核心的某國、某地區法律上層建築的整個系統,包括現行法以及與現行法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法律實踐。通常有兩種意思,一種認為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一種認為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而法律制度既可以指某國某地區法律、法規的總和;一是指某項具體的法律制度。
4、法治:是運用法律這樣的實體工具來管理國家的原則,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
5、民主:民主的含義則是指一種國家制度。是指一定階級范圍內,按照平等的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共同管理國有事物的國家制度。民主的原意是一種與個別人專制獨裁統治不同的,實行"多數人統治"的國家形式。"多數人的統治"是指在統治階級范圍內的多數人。教材上講到的"民主",首先是指它的本意,即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通常又叫"民主制"。是一種與專制制度相對立的國家制度。
6、法律意識是社會意志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於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
7、法律文化是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的總和。
二、問答題
1、一國兩制的含義
一國兩制是我國為解決和平統一問題而實行的制度.是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一國兩制實行後,大陸的法仍然保持社會主義的本質不變,而港、澳、台保持資本主義法的本質不變,而且社會主義性質的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主體.因此,當代中國的法就其本質來看,出現了一國兩法的獨特情況.但是一國兩制條件下,一個國家兩種法律制度的情況,不同於歷史上存在過的一個國家兩種法律制度的情況。我國現階段一國兩制條件下出現的本質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再是相互排斥對抗性的關系,而是長期並存,互利互惠,互相促進,共同繁榮發展的關系。總之,一國兩制不會改變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法的本質,不會改變中國法的主體部分的社會主義本質;當代中國法主體的社會主義本質,也不會改變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的本質。
2、社會主義法的專門法律原則
(1)法治原則即依法治國,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守法的原則。我國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一原則反映了法作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實上不平等的人的調整器的特殊規律性。這一原則不僅指權利的平等,而且包括義務的平等。這一原則和公民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反映了社會主義社會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一致性。這一原則既體現在法的創制過程中,也體現在法的實施過程中。
3、政策與法律的聯系與區別
社會主義法律和黨的政策的聯系:中國共產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的核心內容;社會主義法是貫徹黨和國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社會主義法律和黨的政策的區別:(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政策是黨組織制定的,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2)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並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政策是通過思想工作、說服教育、黨員的模範帶頭作用以及黨的紀律保證來實現,黨的某些政策並非對每個公民都具有約束力。(3)法律是由憲法、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形式表現。政策 未被制定或認可為法律規范之前,是由決定、決議、綱領、宣言、通知、紀要等形式表現的。(4)法律規定的內容比較具體、明確和詳盡,它不僅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和禁止做什麼,而且還規定了違法所應承擔的責任。政策一般比較原則和概括。(5)法律比較穩定。政策比較靈活,變化較快。
4、道德與法律的聯系與區別
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范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范疇。
道德與法律的的區別:(1)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系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范體系,沒有道德規范,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范,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范的內容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之中,並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3)調整范圍不盡相同。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盡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並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5)內容不同。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並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道德與法律是相互聯系的。它們都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藉助於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推動的。其關系具體表現在:(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准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並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范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5、法制與法治的聯系與區別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范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2)法制的產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產生和發展卻不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4)實行法制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
二者的聯系在於: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6、如何培養和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
要增強公民法律意識,主要應在端正普法指導思想,深化普法教育,加強法律防範意識,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從源頭抓好普法工作,輿論宣傳工作等六方面下功夫。(具體由自已適當展開闡述。)
法理學作業3
第三編 法的創制 第四編 法的實現
一、名詞解釋
1、法的創制是國家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2、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種行為規則。
3、法的體系是指一國或一地區現行法律規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系統的統一整體。
4、法的部門是指對一個現行法律規范,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5、法的淵源(形式淵源)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即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什麼方式產生,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范,具有法律規范的效力,並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規范性依據。
6、法的實現是指法律規范在人們的行為中的具體落實,權利被享用,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7、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和由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調整和保護具體的社會關系的活動。
8、法律規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生效范圍,即法律規范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對什麼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9、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
10、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對法的創制和法的實施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二、問答題
1、我國法的創制的基本原則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則是在法的制定的整個活動中貫徹始終的行為准則,它是指導思想的規范化和具體化,是指導思想體現的形式和落實的保證。
我國社會主義的立法,一般來說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2)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3)總結國內實踐經驗和借鑒外國經驗相結合的原則;(4)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5)立足全局、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6)群眾路線和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7)維護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與及時創、改、廢相結合的原則。
2、法的制定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廣義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權的主體在制定、修改、補充 、廢止以及認可各種規范性文件和法律規范過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驟和次序。狹義的立法程序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國會)在制定、修改、補充、廢止各種規范性文件過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驟和次序。我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1)法律案的提出這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序的第一階段。所謂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據有關規定,享有相應職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向全人大或常委會提出關於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議案。這里的「法律」是狹義上的,不包括憲法。因為,憲法的修改有特別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議。」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立法程序中關鍵性的階段,也是立法程序的第二個階段。審議法律案,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已經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討論。3.法律案的通過
(3)通過法律案,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表決來決定法律草案能否成為正式法律的活動。這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環。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案都是採用表決通過的方式進行的。
(4)法律的公布公布法律,就是將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於眾。憲法規定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3、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包括三個因素,假定,處理,制裁。(1)假定:法律規范中關於規范使用的條件的部分。(2)處理:法律規范中指明人們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的部分。(3)制裁:法律規范中關於違反該規范後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的規范。
4、我國的主要法律部門
我國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1)憲法;(2)行政法;3.民法(民商);(4)刑法;(5)經濟法與環境法;(6)訴訟法;(7)軍事法;等等。這是對法律的一種分類,分類標準是法律的具體調整對象和調整機制。
5、我國法的淵源
我國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個:(1)憲法 在中國,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並監督憲法的實施,對違反憲法的行為予以追究。(2)法律法律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我們這里僅用狹義。在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基本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另一類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該法律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條件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具有規范性的決議、決定、規定、辦法等,也屬於「法律」類法的淵源。(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一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5)規章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從其制定機關而言可分為:一是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另一種是地方政府規章。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盛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6)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特別行政法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七)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國際慣例是指以國際法院等各種國際裁決機構的判例所體現或確認的國際法規則和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習慣。國際慣例是國際條約的補充。政策也是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之一。政策是國家或政黨為完成一定時期任務而規定的活動准則。此外,在法學上一般也認為,習慣應視為我國法的非正式淵源。在當代中國,不採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淵源之一。但我國應當重視判例的作用。
6、法律關系的要素
法律關系的要素主要有:(1)法律關系的主體:自然人(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法律關系主體參加法律關系還有資格的限制,被稱為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2)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共同所指的對象。與權利客體有區別又有聯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客體主要類別: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最明顯標志,也是法律和法律關系內容核心
法理學作業4
學習心得(嚴禁協雷同,不少於400字)
學習心得的答案,由於作業要求可以是學習法理學的方法技巧,可以是對某一問題的思考,也可以是對法理學課程的新認識。特別強調的是個人的觀點,不得少於400字。其實只要做到兩點就可以了,一要是自已的觀點,不與別人雷同;二是確保字數四百以上。
請各位自已做一下,下面只是一例,僅供參考。
通過參加中央電大開放教育的法學專科《法理學》的學習,使我開始初步接觸系統的法學知識,了解了許多法學基礎知識,並為以後系統全面地深入學習法學專業課程奠定了基礎。在這里我重點談一下對「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法制的關系」的認識。
民主和法制是既平實又抽象的兩個概念,我們幾近耳熟能詳,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路無處不現。多少年來,為了民主和法制,多少人為之奮斗。然而,在生活中許多人對此卻有所偏頗,要麼認為想要怎麼就怎麼樣,幾近無法無天,要麼是獨裁統治,人們無任何自由與權利。這兩種現象都將民主與法制的關系割裂開來了。通過《法理學》課程的學習,我懂得了,民主與法制是辯證統一的關系。一方面,民主是法制的基礎。因為,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只有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由工人階級和全體人民掌握政權,才談得上制定出體現自己意志的法制。現代意義上的法制,中心環節是依法辦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對超越法律的特權。這種法制只存在於民主政體中,決不能存在於專制政體中。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原則。法制的民主原則是指在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等法制的種種環節上。都實行民主。堅持法制的民主原則是由社會主義法制的本質決定的。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力量源泉。充分發揚民主,使人民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方面都發揮作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就有成功的保障。隨著社會的發展,民主不斷完善、健全、發展。相應地,法制也必然隨之發展、健全、完善。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保障。社會主義法制確認社會主義民主。民主要得以存在、實現和發展.需要法制加以確認、肯定。社會主義法制規定社會主義民主的范圍。社會主義法制規定如何實現社會主義民主。一方面法制規定實現民主的程序和方法,為人民行使各項民主權利提供有效措施。同時也規定對行使民主權利的制約,保障人民能正確地行使民主權利。社會主義社會仍然存在危害民主的違法犯罪行為,這就需要用法來制裁這些行為,使民主得到切實保障。同時,法制也是同官僚主義進行斗爭的武器,通過這種斗爭,保障社會主義民主。當然社會主義法制是軌道,在此基礎上要大力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前提下要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由此可見,任何割裂兩者都是錯誤的。
『貳』 08秋學期《法理學》在線作業1
1~5 CAACB 6~10 ACCAA 11~15 BBDAC
『叄』 法理學平時作業(一)答案青河電大
法理學平時作業(一)答案青河電大
如果是網上的作業我們就可以了。
『肆』 法理學作業3
法理學作業4參考答案一,1,法律心理;法律思想體系 2,意志行為 3,審判監督 4,完全行為能力二,1,D 2,C 3,B 4,D 5,A 三,1,AD 2,ABC 3,ABCD 4
『伍』 法理學的作業,誰來幫我做下啊!!!
你先學學做人吧!
600000如何操作?
『陸』 法理學開放教育形成性考核作業
作業一 一、填空題 1、法的最基本的兩種職能是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體現了法的工具性價值中的____________價值。 3、法在效益與正義之間進行取捨時,體現了法的工具性價值中的____________價值。 4、利益是主客體之間的一種關系,表現為____________的需要和滿足這種需要的措施。 5、「正義具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並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這句話的作者是____________。 6、亞里士多德將正義分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7、當代美國學者羅爾斯提出了「____________」來區別個人正義。 8、社會主義法在公平與效益的關繫上,採取的____________原則。 9、在不同利益相互矛盾時,在兼顧的基礎上,以____________為標准進行協調。 10、法律價值是指作為法所固有的、滿足主體____________的價值。 11、法律秩序是____________在社會生活中實現的結果。二、 單項選擇題 1、法律調整是一種( )。 A個別性調整 B規范調整 C習慣 D具體性調整 2、社會調整的決定因素是( )。 A自然發展 B社會革命 C物質生產方式 D政治 3、原始社會主要的社會調整手段是( )。 A長老決定 B祭祀 C道德 D習慣 5、法作為法所固有的、滿足主體法律需要的價值是()。 A法所中介的價值 B法的工具性價值 C法律價值 D法的社會公共職能 6、自由與紀律在法律上體現為()。 A權利與義務 B允許與禁止 C積極義務與消極權利 D正義與效益 作業二一、填空題 1、____是建立社會主義法的指導思想。 2、社會主義過渡時期需要國家和法,歸根結底是被____決定的。 3、____是社會主義法得以產生的前提條件。 4、民主革命時期____是中國社會主義法的雛形。 5、中國社會主義法是____和解放初期____的繼續和發展。 6、社會主義法是在____的基礎上產生的。 7、人民群眾在社會主義革命中的____和____是社會主義法得以產生的重要源泉。 8、馬克思在《____》一書中,就提到社會主義社會存在法的必要性,論述了法和經濟的必然聯系。 9、____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正式起點,它承上啟下,繼往開來,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 10、無產階級革命同一切剝削階級革命的____不同,不能使舊法律成為新社會發展的基礎。 二、單項選擇題 1、 社會主義法產生的根本前提是()。 A.實現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 B.消滅私有制 C.消滅剝削階級 D.無產階級階級取得政權 2、人民民主專政的()是社會主義法產生的的前提。 A.國家機關 B.國家政權 C.國家機關 D.社會組織 3、社會主義法的產生的一個帶有規律性的特點,也的區別於剝削階級舊法產生的一個重要標志是()。 A.人民群眾參加法的創建 B.人民群眾的實踐經驗 C.奪取政權 D.對舊法全盤否定 4、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正式起點是標志是()。 A.1954年憲法 B.1949年9月的《共同綱領》 C.《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 D.《中國土地法大綱》 《現代禮儀》形成性考核作業 第一次作業:(1-2章) 1、談談禮儀在現代社會交際中的重要性。 2、禮儀的原則有哪些。 3、什麼叫TPO原則,服裝在三大場合的要求是什麼? 4、禮儀的先行後行原則。第二次作業:(3-4章) 1、為他人做介紹時的順序。 2、握手的順序。 3、交談時的失禮情況。 4、談談你對「微笑的魅力」的理解。
『柒』 誰有電大2008年法理學形成性考核冊的答案重酬~!
法理學作業1 緒論和第一編法的一般原理
一.填空題
1、法律現象 2、具體 具體 一次性 3、某一類 某一類 重復性 4、自發 自覺 個別 一般
5、國家 6、國家強制力 7、法的階級統治職能 法的社會公共職能 8、保護 9、經濟基礎 階級意志 10、 歷史傳統 外部特徵
二 、單項選擇
1、B 2、B 3、D 4、C 5 、D 6、B 7、B 8、A 9 、D 10、A
三、多項選擇
1、AB 2、BCD 3、BCD 4、ABCD 5 、A ? 6、AD 7、AD 8、ABCD 9 、BD 10、BCD
四 、名詞解釋
1、法學體系是由法學分支學科構成的具有內在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學體系是一個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聯系的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多種多樣的,因而研究社會的各種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所研究的范圍也就十分廣泛,從而形成若干分支學科。這些分支學科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知識系統就是法學體系。
2、法理學是在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
3、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收(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段)意志,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具有普通的約束力的規范體系。它具有規范性、國家強制性、階級意志性和物質制約性。
4、法的價值,即法這個客體(制度化的對象)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
五、小組討論題:
習慣與法的區別與聯系
小組討論記錄表
小組成員
張三 李四 王五 趙六 丁七 錢八 崔九 姜十
小組長
張三
討論人員
張三 李四 王五 趙六 丁七 錢八 崔九 姜十
討論時間
2008年11月8日下午 (南教學區教學樓301教室)
討論主持人
李四
自我發言提綱
一.法與原始習慣的聯系
法與習慣都是用來規范人們的行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法與原始習慣有著一定聯系,法由原始習慣演變而來,是原始習慣的延續,法與原始習慣在內容上卻存在著歷史的連續性。
二.法與原始習慣的區別
法與原始習慣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二)兩者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經濟基礎不同。(三)兩者體現的意志不同。(四)兩者適用的范圍不同。(五)兩者實施的方式不同。
其它人發言摘要
王五發言摘要:習慣是指人們在長時期逐漸養成的,一種不易改變的思維傾向、行為模式和社會風尚。習慣和習慣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有得到國家認可的習慣才能成為習慣法。也就是說,我們一般所講的習慣,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種淵源。
趙六、丁七發言摘要:(1)原始社會的習慣和法所反映的社會關系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反映原始社會的平等、沒有階級的社會關系,因此,原始習慣不帶有階級性;法是社會發展到階級社會以後產生的社會規范,它恰恰反映了階級社會的社會關系,法是具有階級性的。(2)原始社會的習慣與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反映著氏族部落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則反映在政治、經濟上佔有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意志。(3)原始社會的習慣與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體成員利益的自治組織,整個氏族社會以輿論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則是由國家這個統治階級實行階級統治的組織知道或認可的。(4)原始社會的習慣與法所保證實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是靠傳統、習慣的力量和整個社會的影響來保證實施的;而法的實施則必須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5)原始社會的習慣與法所生效的范圍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限於在有血猿關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內生效,而無論他們在哪個地區;而法則是在國家主權所及的領域內生效。這一點也反映出法與國家的內在聯系,因為國家正是按照地域來劃分居民的。
錢八、崔九發言摘要:人類社會的存在和發展離不開各種各樣的社會規范。社會規范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包括法律規范、道德規范、宗教規范、社會團體規范等。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法是具有規范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的社會規范
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 法具有規范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的特點。規范性是指法規定了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麼、應當做什麼或不應當做什麼,也就是為人們的行為規定了模式、標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的對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樣的情況和條件下,法律可以反復使用。可預測性是指人們通過法有可能預見到國家對自己和他人的行為的態度和產生的法律後果,因為法律規定了人們的行為模式,從而成為評價人們行為合法不合法的標准。(2)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這是法區別於其他社會規范的重要特點之一。制定和認可是國家創製法律規范的兩種基本方式和途徑。所謂「制定」,是指社會生活中原來沒有某種行為規則,立法者根據需要,通過相應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來體現這種行為規則。所謂「認可」,是指社會生活中原來已經存在著某種行為規則(如道德、習慣、宗教、禮儀等),國家以一定形式對其加以承認並且賦予其法律效力。無論是制定還是認可,都與國家權力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都體現著國家的意志。(3)法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法的核心內容在於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某種權能。法律義務是指法律規定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法通過人們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4)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
任何社會規范的實施都需要某種力量作保證。但在所有的社會規范中,只有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統治階級為了法的實施,依靠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暴力機器,迫使社會全體成員一體遵守。在任何國家,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將由專門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因此,法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但是,法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是從法的「最後一道防線」意義上講的,並不是說國家強制力是法得以實現的惟一途徑。
姜十發言摘要:我完全贊同剛才幾位同學的發言。
法理學作業2
一、名詞解釋
1、一國兩制是我國為解決和平統一問題而實行的制度。是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
2、法律調整是根據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系施加的有結果的、規范組織作用。
3、法制:法制是以法為核心的某國、某地區法律上層建築的整個系統,包括現行法以及與現行法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法律實踐。通常有兩種意思,一種認為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一種認為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而法律制度既可以指某國某地區法律、法規的總和;一是指某項具體的法律制度。
4、法治:是運用法律這樣的實體工具來管理國家的原則,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
5、民主:民主的含義則是指一種國家制度。是指一定階級范圍內,按照平等的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共同管理國有事物的國家制度。民主的原意是一種與個別人專制獨裁統治不同的,實行"多數人統治"的國家形式。"多數人的統治"是指在統治階級范圍內的多數人。教材上講到的"民主",首先是指它的本意,即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通常又叫"民主制"。是一種與專制制度相對立的國家制度。
6、法律意識是社會意志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於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
7、法律文化是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的總和。
二、問答題
1、一國兩制的含義
一國兩制是我國為解決和平統一問題而實行的制度.是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一國兩制實行後,大陸的法仍然保持社會主義的本質不變,而港、澳、台保持資本主義法的本質不變,而且社會主義性質的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主體.因此,當代中國的法就其本質來看,出現了一國兩法的獨特情況.但是一國兩制條件下,一個國家兩種法律制度的情況,不同於歷史上存在過的一個國家兩種法律制度的情況。我國現階段一國兩制條件下出現的本質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再是相互排斥對抗性的關系,而是長期並存,互利互惠,互相促進,共同繁榮發展的關系。總之,一國兩制不會改變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法的本質,不會改變中國法的主體部分的社會主義本質;當代中國法主體的社會主義本質,也不會改變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的本質。
2、社會主義法的專門法律原則
(1)法治原則即依法治國,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守法的原則。我國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一原則反映了法作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實上不平等的人的調整器的特殊規律性。這一原則不僅指權利的平等,而且包括義務的平等。這一原則和公民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反映了社會主義社會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一致性。這一原則既體現在法的創制過程中,也體現在法的實施過程中。
3、政策與法律的聯系與區別
社會主義法律和黨的政策的聯系:中國共產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的核心內容;社會主義法是貫徹黨和國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社會主義法律和黨的政策的區別:(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政策是黨組織制定的,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2)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並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政策是通過思想工作、說服教育、黨員的模範帶頭作用以及黨的紀律保證來實現,黨的某些政策並非對每個公民都具有約束力。(3)法律是由憲法、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形式表現。政策未被制定或認可為法律規范之前,是由決定、決議、綱領、宣言、通知、紀要等形式表現的。(4)法律規定的內容比較具體、明確和詳盡,它不僅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和禁止做什麼,而且還規定了違法所應承擔的責任。政策一般比較原則和概括。(5)法律比較穩定。政策比較靈活,變化較快。
4、道德與法律的聯系與區別
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范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范疇。
道德與法律的的區別:(1)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系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范體系,沒有道德規范,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范,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范的內容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之中,並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3)調整范圍不盡相同。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盡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並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5)內容不同。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並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道德與法律是相互聯系的。它們都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藉助於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推動的。其關系具體表現在:(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准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並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范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5、法制與法治的聯系與區別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范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2)法制的產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產生和發展卻不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4)實行法制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
二者的聯系在於: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6、如何培養和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
要增強公民法律意識,主要應在端正普法指導思想,深化普法教育,加強法律防範意識,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從源頭抓好普法工作,輿論宣傳工作等六方面下功夫。(具體由自已適當展開闡述。)
法理學作業3
第三編 法的創制 第四編 法的實現
一、名詞解釋
1、法的創制是國家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2、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種行為規則。
3、法的體系是指一國或一地區現行法律規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系統的統一整體。
4、法的部門是指對一個現行法律規范,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5、法的淵源(形式淵源)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即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什麼方式產生,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范,具有法律規范的效力,並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規范性依據。
6、法的實現是指法律規范在人們的行為中的具體落實,權利被享用,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7、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和由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調整和保護具體的社會關系的活動。
8、法律規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生效范圍,即法律規范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對什麼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9、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
10、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對法的創制和法的實施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二、問答題
1、我國法的創制的基本原則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則是在法的制定的整個活動中貫徹始終的行為准則,它是指導思想的規范化和具體化,是指導思想體現的形式和落實的保證。
我國社會主義的立法,一般來說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2)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3)總結國內實踐經驗和借鑒外國經驗相結合的原則;(4)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5)立足全局、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6)群眾路線和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7)維護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與及時創、改、廢相結合的原則。
2、法的制定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廣義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權的主體在制定、修改、補充、廢止以及認可各種規范性文件和法律規范過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驟和次序。狹義的立法程序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國會)在制定、修改、補充、廢止各種規范性文件過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驟和次序。我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1)法律案的提出這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序的第一階段。所謂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據有關規定,享有相應職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向全人大或常委會提出關於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議案。這里的「法律」是狹義上的,不包括憲法。因為,憲法的修改有特別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議。」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立法程序中關鍵性的階段,也是立法程序的第二個階段。審議法律案,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已經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討論。3.法律案的通過
(3)通過法律案,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表決來決定法律草案能否成為正式法律的活動。這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環。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案都是採用表決通過的方式進行的。
(4)法律的公布公布法律,就是將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於眾。憲法規定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3、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包括三個因素,假定,處理,制裁。(1)假定:法律規范中關於規范使用的條件的部分。(2)處理:法律規范中指明人們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的部分。(3)制裁:法律規范中關於違反該規范後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的規范。
4、我國的主要法律部門
我國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1)憲法;(2)行政法;3.民法(民商);(4)刑法;(5)經濟法與環境法;(6)訴訟法;(7)軍事法;等等。這是對法律的一種分類,分類標準是法律的具體調整對象和調整機制。
5、我國法的淵源
我國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個:(1)憲法 在中國,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並監督憲法的實施,對違反憲法的行為予以追究。(2)法律法律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我們這里僅用狹義。在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基本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另一類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該法律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條件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具有規范性的決議、決定、規定、辦法等,也屬於「法律」類法的淵源。(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一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5)規章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從其制定機關而言可分為:一是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另一種是地方政府規章。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盛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6)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特別行政法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七)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國際慣例是指以國際法院等各種國際裁決機構的判例所體現或確認的國際法規則和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習慣。國際慣例是國際條約的補充。政策也是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之一。政策是國家或政黨為完成一定時期任務而規定的活動准則。此外,在法學上一般也認為,習慣應視為我國法的非正式淵源。在當代中國,不採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淵源之一。但我國應當重視判例的作用。
6、法律關系的要素
法律關系的要素主要有:(1)法律關系的主體:自然人(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法律關系主體參加法律關系還有資格的限制,被稱為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2)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共同所指的對象。與權利客體有區別又有聯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客體主要類別: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最明顯標志,也是法律和法律關系內容核心
法理學作業4
學習心得(嚴禁協雷同,不少於400字)
關於學習心得的答案問題,由於作業要求規定可以是學習法理學的方法技巧,可以是對某一問題的思考,也可以是對法理學課程的新認識。特別強調的是個人的觀點為,不得少於400字,因此請各位自已做一下。注意的是,一要是自已的觀點,不與別人雷同;二是確保字數四百以上。
『捌』 法理學作業··達人們幫忙..
1 B.憲法
2 D.西塞羅
3 B. 古典自然法學派
4 D. 約翰•奧斯丁
5 C.1999年
6 A.刑名法術之學
2 1 A.行政法 C.刑法 D.國際法
2 A.民主立國論 D.法律權威論
3 法學(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是社會科學的一門重要學科。
法理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並著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
4 法學的研究對象首先是法。
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說各種意義的法。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本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歷史類型角度說,包括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法學還要研究各種「法的現象」。即基於法產生的各種現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法的起源、發展、移植、繼承、現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義;法律觀念、思想、制度、事實、規律等等。
法學還要研究「與法相關的問題」。
法和法的現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發展同其他事物特別是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現象有著密切的聯系。研究這些相關問題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學的主要問題。
2 當代中國的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的哲學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的,當代中國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有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
3 首先,學習法理學有助於樹立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在重大問題上劃清馬克思主義法學和剝削階級法學的原則界限,堅持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的正確方向,提高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法律文化,增強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其次,學習法理學還可以為學習部門法學乃至整個法律科學奠定必要的專業理論基礎。再次,學習法理學有助於培養合格的法學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於提高從事法律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4 馬克思和恩格斯創立了馬克思主義法學。馬克思主義的三個組成部分中都包含有法律學說。馬克思和恩格斯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方法,精密地考察和分析了階級社會,特別是資本主義社會的本質,從而創立了馬克思主義的政治經濟學和科學社會主義,也清楚地說明了法的本質及其產生和發展規律,並深刻地批判了資產階級思想家以及空想社會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或其他機會主義者在解釋法律時的各種唯心主義觀點。
5 評價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發達程度,法制建設是一個重要方面。而一個國家只大刀闊斧地進行法制建設,全體人民卻法制觀念淡漠,決不能說這個國家的法制建設是成功的,是完善的,更不能說這個國家達到了較高的文明程度。因此,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對一個國家至關重要。鄧小平在提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中,強調了有法必依,這是對全體公民加強守法的基本要求,堅持守法是在全體公民中樹立法制觀念的一個重要環節,守法意識的提高,也就表明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鄧小平1980年1月在中央召集的幹部會議上,就曾指出:「要講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來越多的人不僅不犯法,而且能夠積極維護法律。」 同年12月,他又強調指出:「在黨政機關、軍隊、企業、學校和全體人民中,都必須加強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小學生從入學起,工人從入廠起,戰士從入伍起,工作人員從到職起,就要學習和服從各自所必須遵守的法律。」 這就提出了在我國加強全體人民法制觀念的要求和加強普法教育的任務,要使各行業的人都能夠服從其所應遵守的法律,僅僅是守法還不夠,還要使人們能夠自覺地維護法律。只有人人守法,人人護法,勇於同一切違法行為做斗爭,才能使法律發揮其應有的效力,使法律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為人民服務。此外,人人守法,人人護法還可以促進司法機關認真執法,維護法律尊嚴,切實保護人民利益。
鄧小平在強調加強全體人民法制觀念的同時,還提出了加強法制建設根本問題是教育人的著名論斷,並著重指出,教育的重點是青少年,他說:「加強法制重要的是要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從娃娃開始,小學、中學都要進行這個教育,社會也要進行這個教育。」 這是極富前瞻性的論述,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加強他們的法制教育,是使其順利成長、成材的重要保障。青少年法律意識的培養,對一個國家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有及其重要的戰略作用。只有從青少年開始加強法制教育,才是國家的根本。鄧小平的這種思想對我國的法制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是我國法治工作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