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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限定的界限

發布時間: 2021-03-24 08:02:43

1. 法理學上的法律規范分類是什麼

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把法律規范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一、按照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
1、授權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可以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的法律規范。
2、義務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必須積極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
3、禁止性規范,是規定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或者必須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禁止性規范也可以說是一種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的區別在於:義務性規范是設定作為義務,禁止性規范卻是設定不作為義務。
二、 按照法律規范強制性的程度,可以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
1、強制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明確、肯定,不允許有任何方式的變更或違反的法律規范。強制性規范表現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或者說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絕大部分都屬於強制性規范。
2、任意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允許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在一定的范圍內可以自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
三、按法律規范內容的確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確定性規范、委任性規范和准用性規范。
1、確定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直接而明確地規定了行為規則的內容,適用時無須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規范來補充或說明的法律規范。大多數法律規范是確定性規范。
2、委任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沒有明確規定行為規則的內容,而是授權由某一專門機構加以規定的法律規范。
3、准用性規范,是沒有明確規定行為規則內容,但明確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規則是本規則的內容得以明確。
四、按照法律規范所調整的行為是否可能發生在該規則之前,可以分為調整性規范和構成性規范。
1、調整性規范,是對已經存在的各種行為方式進行評價,並通過設定權利和義務來調整相關行為的法律規范。
2、 構成性規范,是以規則的產生為基礎而導致某些行為方式的出現,並對其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與調整性規范的不同,在構成性規范產生以前,該規則所涉及的行為不可能出現。

2. 法理學 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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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權利的界限有哪些《法理學》簡答題

權利的界限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其立法時的界限,即哪些權利應當有,哪些權利不應有,哪些權利能夠有,哪些權利不能有①;二是指權利被法概括出來之後在現實生活中運行的界限,即權利在什麼時間、在什麼范圍內、對什麼人能夠實現的界限,亦即法律上的保護力在多大程度上與人的價值相統一的界限②

4. 請給出「法理學」的定義最好簡單一點。

法理學是一個與法哲學、法社會學等並列的學術門類,並試圖以此開辟一個法專學理論研究的屬新的領域。
一,法理學是一個運用哲學方法研究法律基本問題的學術門類,實質上就是法律哲學或法哲學
二,法理學的問題領域決定了其必然跨越實在法的界限而以建立思想體系(而非知識體系)為基本任務
三,法理學的思想性又賦予了法理學以法律思想「啟蒙」的意義,即以對法律思想的思想、反思、批判為學科存在基礎
詳細的權威的介紹,點擊鏈接。

5. 如何正確理解憲法的基本權利的界限

(1)限制基本權利的概念
限制基本權利是指確定基本權利的范圍,使之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超過限度則構成權利的濫用。限制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剝奪一部分主體的權利;停止行使某種基本權利;處於社會公益,對基本權利特殊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
(2)限制基本權利的目的: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公共利益。
(3)限制基本權利的基本形式
①基本權利的內在限制:基本權利內部已經設定限制的范圍。 ②憲法和法律的限制:行使基本權利不得違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6. 試述:如何理解法理學上法的效力范圍

法的效力的層次和范圍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通常,法的效力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麼人、什麼事、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有約束力。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合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些文件在經過法定程序之後也具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違反。但是,非規范性法律文件是適用法律的結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二)法的效力層次 法的效力層次是指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效力等級關系。根據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法的效力層次可以概括為:
1. 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即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層次決定於其制定主體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 2. 在同一位階的法律之間,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即同一事項,兩種法律都有規定的,特別法比一般法優先,優先適用特別法。 3. 新法優於舊法。 (三)法律效力的種類 法律效力可以分為四種,即對人的效力、對事的效力、空間效力、時間效力。 二、法律對人的效力 法律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對誰有效力,適用於哪些人。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後採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即屬人主義、屬地主義、保護主義和以屬地的原則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這四種原則。根據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對中國公民的效力和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效力兩個方面。
1. 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於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使身在該國領域內也不適用。 2. 屬地主義,法律適用於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是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3. 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了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4. 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即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我國採用的是第四種原則。根據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 1. 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並受中國法律保護。但是,這里存在著適用中國法律與適用所在國法律的關系問題。對此,應當根據法律區分情況,分別對待。
2. 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這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必然要求。 三、法律對事的效力
法律對事的效力,指法律對什麼樣的行為有效力,適用於哪些事項。這種效力范圍的意義在於:第一,告訴人們什麼行為應當做、什麼行為不應當做、什麼行為可以做。第二,指明法律對什麼事項有效,確定不同法律之間調整范圍的界限。 四、法律的空間效力
法律的空間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於哪些地區,一般來說,一國法律適用於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領土、領水及其底土和領空,以及作為領土延伸的本國駐外使館、在外船舶及飛機。
五、法律的時間效力 法律的時間效力,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一)法律的生效時間 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3. 規定法律公布後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二)法律終止生效的時間
法律終止生效,即法律被廢止,指法律效力的消滅。它一般分為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類。 三)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規范之間的情況是不同的。關於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一般通行兩個原則: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即國家不能用現在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於人們過去從事某種當時是合法而現在看來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現在的法律處罰他們。其次,作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補充」,法律規范的效力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既往的行為。從我國目前有關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則的規定,一般採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具體表現在,就有關侵權、違約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在某些有關民事權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7. 界線與界限的區別

界限」「界線」是一對同義詞,其讀音、詞性完全相同,且都具有作主語、賓語、定語等句子成分的語法功能,因而,一些人往往忽視其不同之處,不加辨析地使用。

1、適用的對象不同。

界限:適用的對象一般是抽象事物。

界線:適用的對象往往側重於具體事物。

2、定義不同:

界限:指不同事物的分界,指定某些事物的范圍。

界線:指不同事物的分界線,某些事物的邊緣。

3、各自形象不同。

界限:是抽象的虛擬的,一般不是具體事物。

界線:是具象的,實實在在存在的。

4、適用范圍不同:

界限:更注重極限的范圍,比較廣義,以限為准不許超過,表示一個限度。

界線:更注重實實在在的線,比較狹義,以線為准分清上下左右,東西南北。


(7)法理學限定的界限擴展閱讀:

近義詞:劃分界線。

劃分界線的意思是將界線劃開。側重於劃的動作,劃清界線側重於要區分清楚。

例句:我要和你劃清界線。

界線和界限都有分界的意思,但是界線指具體的劃分邊界的線,而界限是抽象的分界。

例:

南北美洲的分界線在中美地峽的巴拿馬運河。——界線是可觀的,具象的。

生命的界限似乎就要到了。

8. 關於法理學的兩個小問題

由於現在復世界上各個法學流派關制於法的本質莫衷一是,所以很難給出一個標準的答案,只能從我國對於法的本質的主流理解回答你的問題,既然是考試,官方說法應該會妥當些。以下是官方說法:

第一個問題的回答如下:

按照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一、馬克思主義法理學認為,法的本質:1、法首先是反映和體現在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的人、集體的利益和意志。2、法所體現的意志並非憑空而來,是要經歷一個復雜的過程。3、法所體現的意志具有客觀性。
二、法的本質包含兩個方面:第一、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第二、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第二個問題的回答如下:
1、權利和義務是一切法律規范、法律部門,甚至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內容。
2、法的運行和操作的整個過程和機制都是圍繞權利和義務展開的。
所以說,權利義務是法的核心問題。

以上意見希望對你的考試有所幫助,如果可以,望採納該答案為最滿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