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羅馬時期兩大法學派哪個
羅馬時期兩大法學派分別是普羅庫爾學派和薩比努斯學派。回
一派以拉比沃為創始人,答其得意門生是普羅庫爾,故稱普羅庫爾學派;另 一派以卡皮托為創始人,卡皮托的得意門生是薩比努斯,故該派以薩比努斯為名。
羅馬法學泛指古羅馬奴隸制社會的法學,尤指羅馬共和國末期至公元3世紀的法學以及3世紀末葉至6世紀法學家編纂法典的重大成就。它把蘊涵在自然法中的自由、平等理念轉化為實在法的原則,揭示了法治的核心要素,從而奠定了古羅馬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的卓越地位。
B. 《法學階梯》的是誰呀
作者是蓋尤斯,由查士丁尼皇帝欽定.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是東羅馬帝國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483—565)命令大法官和法學教授編寫的一部法學教科書,也譯《法學階梯》。公元533年完成,為了鞏固羅馬奴隸制生產關系和奴隸主私有財產的需要,本書既吸收了歷代羅馬皇帝所頒布的有關私法的詔令,也吸收了羅馬各著名法學家有關私法的學說。因此,本書是羅馬帝國一部最完備的私法。這部私法對後世歐洲各國民法的制訂和發展有過很大影響。世界聞名的《拿破崙法典》,也是以它為藍本制訂的。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是東羅馬帝國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Flavius Anicius Justinianus 公元483—565年)在位期間(527—565年)下令編寫的一部法學教科書,一譯《法學階梯》。「法學階梯」一名取自羅馬帝國鼎盛時期大法學家蓋尤斯(Gaius,公元117—180年)、保羅(Paulus,公元121—180年),烏爾比安(Ulpianus,公元170—228年)以及其他法學家弗洛倫丁(Florentinus)和馬其安(Marcienus)的同名著作,並以它們為藍本,其中特別是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和《日常事件法律實踐》為藍本於533年底編寫而成。所謂「法學階梯」,即法學入門之意。
C. 蓋尤斯生平
蓋尤斯(,約130~約180) 是羅馬帝國前期著名法學家,所謂的「羅馬五大法學家」中的出生最早的一位。古羅馬人的姓名由3個名字組成,蓋尤斯是其首姓。作為一個法學教師,是現在世界上有專業論著傳世的第一位職業法學家。在學術上,蓋尤斯自稱屬於薩賓派。他是一位多產的法學家,他的著作共有13種,如《十二銅表法注釋》、《行省敕令評論》32篇,《市政裁判官告示評論》、《法律論》15、委託論、案例論、規則論、嫁資論以及抵押論各1篇等著作。
出生地
周論上冊第56頁指出:「他生於小亞細亞」。關於這一點,我在《蓋尤斯與<法學階梯>》一文中就已經說過:「其家鄉估計是希臘。」理由有三:一是蓋尤斯《法學階梯》第2頁(頁碼以黃風的中譯本為准,下同)第1段原文:「所有受法律和習俗調整的民眾共同體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個共同體為自己制定的法是它們自己的法,並且稱為市民法,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據自然原因在一切人當中制定的法為所有的民眾共同體共同遵守,並且稱為萬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因此羅馬人民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通過以上文字,不難發現,蓋尤斯的《法學階梯》將法分為市民法和萬民法(這里萬民法與自然法兩個概念是合二為一的)。而自然法思想是最初是由古希臘的斯多葛學派系統、明確闡述的;二是蓋尤斯在《法學階梯》第226頁把債劃分為契約和私犯兩類,一些法學家認為蓋尤斯的劃分來源於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關於兩種交換正義的劃分,因為亞里士多德的交換正義蘊含契約思想。現代契約制度是由交換正義中的自願交易理論演變而來的,而現代侵權制度則由交換正義中的非自願交易理論發展而來。亞里士多德關於兩種交換正義的劃分是現代契約制度與侵權制度的最初理論形態。不熟悉古希臘哲學思想的人是不可能會作這些劃分和歸類的的;三是其著作《法學階梯》第248頁有荷馬史詩的記載,且曾在小亞細亞的特洛阿斯(Troas,即希臘神話中特洛伊戰爭的爆發地)寫作和教書。通過前文對其《法學階梯》寫作脈絡的梳理,我們發現他對羅馬行省,尤其是希臘、土耳其、敘利亞這幾個行省的法律非常熟悉。周枏在書中並沒有提出蓋尤斯生於小亞細亞的確鑿依據,因此我認為自己的分析是正確的,即蓋尤斯的出生地「估計是希臘」。
公元426年東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二世和西羅馬皇帝瓦倫廷二世頒布《學說印證法》,蓋尤斯與帕比尼安、烏爾比安、保羅、莫德斯丁被一起列為羅馬五大法學家,蓋尤斯的地位僅次於烏爾比安和帕比尼安。公元六世紀時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的《學說匯纂》中有535條選自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現今西方奉行的「一個人的住宅即其壁壘」的原則,就是出自蓋尤斯。」
D. 論述羅馬法的國法大全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這是公元528~529年編出的一部法律匯編。它將歷代羅馬皇帝頒布的敕令進行整理、審訂和取捨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譯為《法學階梯》(Institutiones)。它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為基礎加以改編而成,是闡述羅馬法原理的法律簡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書,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又譯為《法學匯編》(Digesta),於公元530~533年編成。這是一部法學著作的匯編,將歷代羅馬著名法學家的學說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門別類地匯集、整理,進行摘錄,凡收入的內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元565年,法學家又匯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時所頒布的敕令168條,稱為《查士丁尼新律》(Novallae)。
E. 求:羅馬文明的度量衡,法律,歷法,政權架構等歷史資料
度量衡:
羅馬創建的度量衡體制不僅在義大利使用,而是遍及整個帝國的領土,這個體制下人們製造了120公里長的網。統一的度量衡不但促進了商品的運輸和推廣,還促進人才和思維方式的交流。
在古羅馬,愷撒大帝以軍隊行軍時行走2000步為一「羅馬里」。後來被英國人沿用,這便是「英里」。
法律:
指羅馬共和國末期至公元3世紀的法學以及 3世紀末葉至6世紀法學家編纂法典的重大成就。
羅馬古典法學 羅馬共和末期至公元 3世紀的羅馬法學。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見羅馬法)內容原很簡單,於公元前5世紀中葉頒布,頒行不久即被毀壞,所余殘缺不全;而自公元前3世紀,羅馬版圖逐漸擴大,與希臘、埃及等國交往頻繁,各族雜居,發生不少法律問題有待解決。最初宗教、天文、法律等方面的知識以及解決法律問題的職權均為貴族中的僧侶所壟斷。公元前254年,平民中的僧侶戈倫卡留斯將有關文獻全部公開,並公開講解法律,學習法律的人遂不限於僧侶。由於法律研究者逐漸增多,加以受到希臘哲學、藝術和科學的影響,在法的解釋方面也對原來拘泥成文、忽視理論的情況有所突破。一些法學家並將提出的法律問題及其解答匯編成書,還從個別問題概括出一般性的規則。到共和末年,更有人將這些規則以格言形式編輯整理成書,遇有法律未曾規定的問題,即根據書中規則加以解決,從而使羅馬法學有了發展。
兩大學派 奧古斯都(公元前27~公元14在位)當政時期,開始有M.A.拉別奧(約公元前50~公元20)和G.A.卡皮托(?~公元22)兩大法學家互相爭辯,形成兩大學派。拉別奧博學而富才華,在政治上堅持共和政體,主張革新法律,曾任裁判官,但未接受奧古斯都向他提出的羅馬執政的要職,常年從事教學和著述,死後留下的著作包括對《十二銅表法》的注釋等在內,達400卷之多查士丁尼執政時於公元533年編成的《學說匯纂》,引證了不少拉別奧的語錄。卡皮托是拉別奧的對立派,擁護帝政,在法學界的影響不及拉別奧。拉別奧的門人主要有普羅庫盧斯,卡皮托則有門人M.薩賓(?~公元64)。雙方各持門戶之見,爭辯激烈,所以後人慣用普羅庫盧斯和薩賓兩派的對立代替原有的拉別奧和卡必多兩派1世紀初,繼普羅庫盧斯派的主要有P.J.凱爾蘇斯(約公元67~130),繼薩賓派的主要有S.尤利亞努斯等人。那時兩派間已漸趨融洽繼之又出現S.龐皮尼烏斯(?~約161)和蓋尤斯兩大學者,後者自稱屬於薩賓學派,身世不詳。他們曾對羅馬法學作出重要貢獻,特別是蓋尤斯著有《法學階梯》,長期用作法科學生的課本。查士丁尼時於公元533年完成的《法學階梯》,即以他的原著為藍本。該書手抄本於1816年由德國史學家B.G.尼布爾(1776~1831)在義大利維羅納圖書館發現。
法學家的解答 自公元前27年帝政伊始到戴克里先(284~305在位)被擁立為帝止,為羅馬法的發達時期。在這一時期中,法學家的解答成為當時羅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家的活動有編撰、辦案、答復和著述四項,其中對羅馬法貢獻最大的是答復和著述。法學家解答問題的共同原則是:凡依舊法解決問題有失公平時,就從舊法的基本原則中推演新的具體辦法,加以解決。但歷代皇帝對法學家的解答一貫採取限制態度。首先是奧古斯都對法學家的解答加以限制,規定了所謂解答特權,即凡享有該項特權的法學家的解答才有法律效力。以後的皇帝也無不沿用這一辦法。哈德良皇帝(117~138年在位)規定:法學家對於同一問題的解答,必須內容一致時才有法律效力,如不一致,法官援用與否可自行決定。
五大法學家 公元 426年頒布並在東、西羅馬帝國同樣生效的《引證法》正式承認蓋尤斯、J.保羅(?~約222),D.烏爾比安(約170~228)、A.帕皮尼安(約150~212)和H.莫德斯蒂努斯(?~約 244)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並規定凡法律問題未經明文規定的,悉依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加以解決;如他們的解答並不一致,取決於多數;人數相同時則以帕皮尼安的解釋為准。
羅馬法有市民法(一譯公民法)和萬民法之分。市民法適用於羅馬市民,萬民法適用於非羅馬市民之間或他們與羅馬市民之間的關系。五大法學家中,帕皮尼安和莫德斯蒂努斯二人與另一位法學家U.馬塞盧斯(?~約166)對調和市民法及萬民法的矛盾也作出了貢獻。
在法學理論方面,早在公元1~2世紀,普羅庫盧斯派的凱爾蘇斯在希臘哲學和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下,就對法下了一個定義:「法是決定善良和公平的一種藝術。」這個論點標志著《十二銅表法》中家父權,即在家庭中父權高於國家法律的陳舊觀點的改變,對羅馬法學的發展曾起了積極作用。五大法學家中的烏爾比安認為自然法就是生物間的規則。在羅馬法的分類方面,他主張分為市民法、萬民法、自然法(見古典自然法學派)三大類,並指出萬民法規定奴隸不被認為是人,而自然法則認為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另一羅馬法學家弗洛倫提努斯(?~約 111)也認為奴隸制違反自然。蓋尤斯對於自然法並沒有明確的定義留傳下來,但他主張二分說,即將自然法和萬民法合成一類,與市民法相對。
3~6世紀的羅馬法學 這一歷史階段的羅馬法學,主要表現在法學家在法典編纂方面的貢獻。公元 294年頒布的《格雷戈里安努斯法典》,其內容原為哈德良皇帝當政時期至294年的法律,法典就因由法學家格雷戈里安努斯主編而得名。《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頒布於 324年,也以主編該法典的法學家海摩格尼安努斯的名字命名。《狄奧多西法典》頒布於438年,雖以令編纂該法典的東羅馬帝國皇帝狄奧多西二世命名,但這部法典之編成,有賴於許多法學家的共同努力。至於《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其中《杳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纂》和《法學階梯》三個部分,都是由查士丁尼皇帝(525~565在位)選任的法學專家組成委員會負責編纂,並由著名法學家特里波尼亞努斯(約470~545)主持;《法學階梯》的編成,主要就是出於他的建議,並由法學教授三人完成任務。最後一部分《新律》,也全部是由法學家匯集查士丁尼執政期內所頒發的令,編輯整理成書的。
歷法:
公歷起源於古羅馬歷法。羅馬的英語原來只有10 個月,古羅馬皇帝決定增加兩個月放在年尾,後來朱里斯*凱撒大帝把這兩個月移到年初,成為1月.2月,原來的1月.2月便成了3月.4月,依次類推。這就是今天世界沿用的公歷。
January——1月
在羅馬傳說中,有一位名叫雅努斯的守護神,生有先後兩副臉,一副回顧過去,一副要眺望未來。人們認為選擇他的名字作為除舊迎新的第一個月月名,很有意義。英語
January,便是由這位守護神的拉丁文名字January演變而來的。
February——2月
每年2 月初,羅馬人民都要殺牲飲酒,歡慶菲勃盧姆節。這一天,人們常用一種牛、草製成的名叫Februa的鞭子,抽打不育的婦女,以求懷孕生子。這一天,人們還要懺悔自己過去一年的罪過,洗刷自己的靈魂,求得神明的饒恕,使自己成為一個貞潔的人。英語2月February,便是由拉丁文Februar-ius(即菲勃盧姆節)演變而來。
March-----3月
3月,原是羅馬舊歷法的1 月,新年的開始。凱撒大帝改革歷法後,原來的1月變成3月,但羅馬人仍然把3 月看做是一年的開始。另外,按照傳統習慣,3月是每年出征遠戰的季節。為了紀念戰神瑪爾斯,人們便把這位戰神的拉丁名字作為3月的月名。英語3月March,便是由這位戰神的名字演變而來的。
April——4月
羅馬的4月,正是大地回春.鮮花初綻的美好季節。英文4月April便由拉丁文April(即開花的日子)演變而來。
May——5月
羅馬神話中的女神瑪雅,專門司管春天和生命。為了紀念這位女神,羅馬人便用她的名字——拉丁文Maius命名5月,英文5月May便由這位女神的名字演變而來。
June——6月
羅馬神話中的裘諾,是眾神之王,又是司管生育和保護婦女的神。古羅馬對她十分崇
敬,便把6月奉獻給她,以她的名字——拉丁文Junius來命名6 月。英語6月June便由這位女神的名字演變而來。也有學者認為,Junius可能是個代拉丁家族中一個顯赫貴族的姓氏。
July——7月
羅馬統治者朱里斯*凱撒大帝被刺死後,著名的羅馬將軍馬克*按東尼建議將凱撒大帝誕生的7月,用凱撒的名字——拉丁文Julius(即朱里斯)命名之。這一建議得到了元老院的通過。英語7月July由此演變而來。
August——8月
朱里斯*凱撒死後,由他的甥孫屋大維續任羅馬皇帝。為了和凱撒齊名,他也想用自己的名字來命名一個月份。他的生日在9月,但他選定8月。因為他登基後,羅馬元老院在8 月授予他Augustus(奧古斯都)的尊號。於是,他決定用這個尊號來命名8月。原來8月比7月少一天,為了和凱撒平起平坐,他又決定從2月中抽出一天加在8月上。從此,2月便少了一天。英語8月August便由這位皇帝的拉丁語尊號演變而來。
September——9月
老歷法的7月,正是凱撒大帝改革歷法後的9月,拉丁文Septem是「7」月的意思。雖然歷法改革了,但人們仍襲用舊名稱來稱呼9月。英語9月September,便由 此演變而來。
October——10月
英語10月,來自拉丁文Octo,即「8」的意思。它和上面講的9月一樣,歷法改了,稱呼仍然沿用未變。
November——11月
羅馬皇帝奧古斯都和凱撒都有了自己名字命名的月份,羅馬市民和元老院要求當時的羅馬皇帝梯比里烏斯用其名命名11月。但梯比里烏斯沒有同意,他明智地對大家說,如果羅馬每個皇帝都用自己的名字來命名月份,那麼出現了第13個皇帝怎麼辦?於是,11月仍然保留著舊稱Novem,即拉丁文「9」的意思。英語11月November便由此演變而來。
December——12月
羅馬皇帝琉西烏斯要把一年中最後一個月用他情婦的Amagonius的名字來命名,但遭但元老院的反對。於是,12月仍然沿用舊名Decem,即拉丁文「10」的意思。英語12月December,便由此演變而來。
1582二月,羅馬教廷要求從 1582 年十月減去十天, 因此1852 年十月四日後面緊跟著就是十五日。 在義大利,波蘭,葡萄牙 和西班牙都這樣處理了。 其他天主教國家也很快跟著這么做了,但是新教國家不願意修改, 而且希臘等東正教國家直到20世紀初才修改。 這個改革在英國及其殖民地(包括現在的 USA)在 1752年執行了。 這樣 1752 年九月二日後面跟著 1752 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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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羅馬法律體系形成標志是什麼
一樓的麻煩不?羅馬法律體系的基礎是《十二銅表法》
成熟標志是《查式丁尼法典》(共包括4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