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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得逞

發布時間: 2021-03-23 06:51:37

1. 刑法學作業

1、A 2、D 3、B 4、C 5、B 6、D 7、D 8、D 9、B 10、D

2. 案例分析 刑法學

王某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殺人未遂

從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和客體四方面分析,根據刑法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3. 從犯罪構成角度看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區別

一、犯罪預備: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我國刑法學界認為這只是對犯罪預備行為的描述,並非犯罪預備的概念。根據這一規定及有關刑法理論,犯罪預備形態,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
二、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徵: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現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並不是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犯罪已經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4. 刑法學案例分析:是否構成強****奸罪

欲達目的而不為 屬於犯罪未遂 應該輕判
欲達目的而為之 屬於犯罪中止

5. 刑法學第二次網路作業題

1.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怎樣適用發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

發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適用刑法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生效的刑法認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對該行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對該行為定罪量刑;

二、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認定應當予以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規定定罪量刑;

三、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生效後的刑法認為不是犯罪,或者雖然認為是犯罪,但是處刑較輕,依生效後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對該行為具有溯及力;

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當時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決,不適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對刑法生效以前的判決不具有溯及力。

概括而言,刑罰的溯及力就是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

2.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社會關系就是人們在生產和共同生活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社會關系有物質的

社會關系和思想的社會關系之分,它們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為的侵犯而成為犯罪客體

3.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於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對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吸收犯
什麼是吸收犯?刑法學界觀點大體一致。「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① 根據這樣的定義,顯然無法將吸收犯與牽連犯區別開來。因為它們沒能很好地給出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原因。如有人認為,吸收犯的吸收關系應根據一般觀念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來加以認定。② 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一般觀念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無法明確吸收犯的標志。也有人認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為「一罪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所當然包括,或所犯之罪為他罪必然得由之方法或當然可得之結果」③ 這種觀點雖給出了部分原因,即「一罪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所當然包括」,這是其值得肯定之處,但對於什麼樣的方法為「必然得由之方法」,什麼樣的結果為「當然可得之結果」,缺乏判斷標准。雖然有人主張以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去判斷一罪是否是實現他罪之目的的必由之方法或是否是實現他罪之目的的必得之結果。④ 但我們認為,這種標准,將一種犯罪形態的成立任由犯罪人解釋,是不足取的,而且僅從主觀方面去找根據,很難說不會帶有片面性。

5.累犯

1.多次犯罪。《元典章新集·刑部·再犯賊人》:「前後十次如此凶惡,累犯不悛。」

2.已經犯過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服刑完畢或赦免後,在一定期限內又犯必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人。

刑法第65條(一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66條(特別累犯)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我給大家分析一下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還有特點,以便大家自己做判斷,樓主說的也是完全正確的,這是教科書上的標准解釋,容易理解,結合到中國的司法實踐就看我的就ok了。

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就是保衛我們的PARTY,保衛我們的Government.

6. 牽連犯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

二、牽連犯的構成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連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

2、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系。

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徵,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志。

三、牽連犯的處理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7. 刑事責任
實施犯罪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還對精神病人、醉酒人以及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規定。

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負刑事責任意味著應受刑罰處罰。這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根本區別。

8. 正當防衛

<一>法律解釋: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種損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衛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須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為。②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 。對於預備的或想像的侵害行為,不能借口正當防衛,先發制人,而只能採取預防措施;對於已經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沒有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完了,也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但侵害行為雖已完成,卻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況下,則應認為侵害行為仍在繼續中。例如罪犯搶奪他人財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蹤並強行將財物奪回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如果搶奪者已經逃匿,事後被事主發現,就不能認為侵害的事實正在進行。

防衛方面的要件是:①防衛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②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衛者和侵害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過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衛行為不是當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因而對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9. 貪污罪

本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10. 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6. 案例分析題(刑法總論)

易法通解答:
1. 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應該屬於故意傷害罪。雖然最後江某的傷是輕傷,但是王某在行為實施過程中,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王某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時仍在5年的期限內,屬於累犯。

7. 關於《刑法學》的問題

你也太強了,到這讓人幫你做作業么?別考了,教育好也是流氓

8. 刑法學案例分析

張某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但是由於他並未將李某殺死,即故意殺人未遂.

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此案正是由於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客觀原因所致未達到殺死李某的目的,因此其為未遂狀態.

9. 想找一個刑法學案例

童某,男,32歲,原系某廠采購員。
林某,女,28歲,同廠工人。
童某於1997年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1999年10月,童又起意qiangjian廠里的同齡女青年平某,並同其姘婦林某商量,由林以請平某幫助修理縫紉機為名,將平某誘至林家中。晚飯時,童、林二人設法用酒將平某灌醉,林某故意離家去別處睡覺。童某正欲行奸時,平某驚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鄰居發覺,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又生惡念,用手猛扼平某的頸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發現平某已死,驚恐之餘,答應為童某掩蓋罪行。當晚,童、林二人將平的屍體裝入麻袋運送到郊外,投進了江里。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
(1)童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2)林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3)對童某與林某依法應當如何處罰?
答案:
(1)童某的行為構成qiangjian罪(未遂),故意殺人罪。
(2)林某的行為構成qiangjian罪(未遂),包庇罪。
(3)童某與林某構成qiangjian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應為主犯,林某為從犯(幫助犯),所以對於林某的qiangjian罪可以從輕、減輕工業或者免除處罰。對於童某,因其qiangjian罪與故意殺人罪發生在貪污罪緩刑的考驗期內,故應撤銷緩刑,把貪污罪3年有期徒刑與qiangjian罪(未遂),故意殺人罪三罪實行數罪並罰;對林某則應以qiangjian罪(未遂)、包庇罪兩罪進行並罰。
解題思路本題解答的一個關鍵點在於童某在具體實施qiangjian平某的犯罪過程中,遭到平某的反抗而未遂時,臨進起意決定殺死被害人平某,這時qiangjian行為已經結束,另外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的性質。
法理詳解:
首先,童某1990年10月起意qiangjian平某,並同林某商量,讓林等幫助,林某實施了具體的幫助地為,可見,童某、林某二人形成了共同的qiangjian故意,客觀上分別(分工)實施了相應的犯罪行為。林某雖然作為一名女性,不能單獨作為qiangjian罪的犯罪主體,但婦女要以成為qiangjian罪的共犯。在本案中,林某就是作為童某qiangjian罪的幫助犯出現的,所以應當以qiangjian罪共同犯罪論處,也應當定qiangjian罪。其次,童某在實施qiangjian平某的過程中,由於其已經實施了qiangjian罪的著手實行行為--採取了暴力、威脅以外的其他方法(即灌醉酒的方法)使被害婦女失去反抗能力,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但是由於平某被驚醒而極力反抗--從而使童某的qiangjian行為未能最終得逞,這顯然是出於童某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根據故意犯罪停止形態基本理論,應當屬於qiangjian罪的未遂。同理,根據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論,另一共犯人--林某的qiangjian罪也是未遂。其三,童某qiangjian未能得逞,卻因被害婦女平某大喊救命,由於害怕鄰居發覺,童某產生了殺人滅口的故意,實施了非法剝奪平某生命的行為,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第四,對於童某的故意殺人行為,林某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因為童、林二人僅有qiangjian的共同故意,而沒有殺人共同故意,林某也沒有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即殺害平某的行為與結果僅由童某一人負刑事責任。第五,林某明知童某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後,又為其掩蓋罪行,將被害人屍體投放江中以企圖隱藏罪證,這一行為屬於包庇的性質,構成《刑法》第310條的包庇罪。所謂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隱諾證據,毀滅證據,偽造犯罪現場的行為,目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本案中,林某在童某故意殺人之後的行為符合這一基本特徵,構成包庇罪。
在對童某,林某的處罰中,應當注意的法定量刑因素包括:對童某應當qiangjian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並罰,同時,由於其實施qiangjian罪與故意殺人罪的1999年10月尚處於其1997年貪污罪的緩刑考驗期間,屬於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的情形,根據《刑法》第77條的規定,應當撤銷貪污罪的緩刑宣告,將貪污罪的3年有期徒刑與qiangjian罪、故意殺人罪實行並罰,既要考慮到其qiangjian罪的未遂情形,又要考慮到屬於共同qiangjian罪的主犯。對林某應當以qiangjian罪(未遂)與包庇罪實行並罰,處罰中應當考慮到其qiangjian罪的未遂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還要,屬於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肥輕或者免除處罰。

10. 關於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刑法學問題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版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權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主觀上,未遂是由於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中止是由於犯罪嫌疑人自主,主動中止犯罪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2、時間上,未遂只能出現在「著手」以後;而中止貫穿犯罪的全過程,可以在著手以前,也可以在著手以後,甚至可以出現在犯罪行為完成,但未出現「故意」的結果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