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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學派

發布時間: 2021-03-23 04:05:06

⑴ 法理學的流派思潮是否具有雙重身份

不具有

⑵ 法理學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觀點

(1)、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內容是:

其一,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在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來源於永恆不變的本性、自然性、社會性、理性。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之相符合,特別是與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為基礎,它永恆不變,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意和正義。

其四,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

歸納而言,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在法學研究中表現為一種激進的理想主義情懷,以諸如正義、平等、自由等抽象價值來構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傳統法律理念,重塑時代法律神聖性的歷程中,功勛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論如天空之流雲,綺麗卻飄渺,它宣言法的未來,但無力構築通達未來現實的路徑。更令人憂慮的是,自然法的自大與泛濫還有可能使法學籠罩於空泛與虛幻之中而難以成長與成熟。

(2)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觀點是:

其一,著力分析真正的法或「嚴格意義的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國家法」,而不是什麼自然法,由於這種法律能為經驗所感知和真實存在著,因而也叫實在法或實證法。至於其他所謂的「法」,如自然規律、自然法、榮譽法則,只是有比喻意義,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不值得研究。

其二,實在法或國家法是由法律規則構成的,是一個法律規則或法律規范的體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價值無涉的,也就是說它是一種純粹技術性和工具性的東西。至於政治道德等價值觀念、意識形態與法律並無內在的和必然的聯系,因此不能從政治上和道德上對法進行評價,即不存在什麼道義與不道義、良與惡的問題。「惡法是法」。

其四,一個由立法機關制定的好的法律規則體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是以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為宗旨的,執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規則就可以審理各種案件,也就是說,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當有任何的自由裁決權。

在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指導下,西方社會在其後的幾十年裡,法律規則迅速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規則體系。在西方法學中,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完成了對自然法學這一純思辯、理想的批判和清算。它運用實證的方法,否定了那種不可捉摸、虛無縹渺的「自然法」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法學的進步。正是從奧斯丁開始,法學研究重心才開始從法律的外部關系,如法律與宗教、法律與道德等方面,轉移到法律的內部結構、范疇體系和邏輯關系等方面,因而,這種研究方法,對法學研究、對法學家們的思維方式有啟迪作用,開創了法學研究的新領域。

但如果將法律僅停留在作實證的分析,不研究法的理想和正義,割斷法律與道德和社會的關系,主張「惡法亦法」,這對法律的沖擊和破壞是巨大的,有可能發生法的合法性危機,導致法的暴政與專制。法律發展的歷史表明,一旦法律「理性」的面紗被撕去,法律前景就極為可悲和可怕。法律一旦脫離了價值判斷的領域,僅作形而下的理解,法律的社會意義也大為遜色。因為這種方法,無助於人們培養對法律的感情,法律就會僵死,就會變成支離破碎,就會失去了它的神聖性與可愛,從而使法律在歷史的長河中失去源頭的活水而趨於枯竭。它的最可怕的結果是最終導致法學走上極端形式主義的道路,使具有豐富內容和極大活力的法律變成了一套單調、死板、枯燥和毫無生機的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范疇的堆砌,把活生生的法律概念、范疇變成了純邏輯的推理和演繹,在面臨復雜的社會生活和尖銳的矛盾沖突時,難以提出多樣化的法律方案。

(3)、社會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社會法學派將社會學的分析框架和理論工具引進到法學領域,在社會中研究法律,並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秩序,真正有效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立法中的秩序或人類聯合的內在秩序。

其二,法律與國家之間並沒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它並非一定由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所制定和實施,在沒有國家的時候和地方也存在著法律。

其三,法律絕非僅僅是規則的體系,而是由規則、原則、政策多種復雜的要素構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單純的一種規則。

其四,法律不僅是一個規則體系,還是一項過程和事業。

社會法學派的觀點,表明了他們堅持在法與社會的相互關系中,以法的實際運作為對象,目的是揭示法產生於社會之中,消解彼此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對立和斗爭。而且,他們把法律置於整個社會之中,分析各種社會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諸因素對於法及其運作的作用和影響。應當說,法律社會學有助於對法的外延的理解,有利於擴展法學研究的領域和視野。

⑶ 法理學的流派思潮具有雙重身份嗎

法學流派名稱
代表性觀點
主要代表人物
主要代表作
注釋法學派
把羅馬法作為理性的規范來研究,主要是採用文義解釋的方法,對羅馬法加以注釋
阿佐(意)
《法典匯編》
《習慣注釋法》
阿庫修斯(意)
《通用注釋》
評論法學派
注重聯系實際生活來解釋羅馬法,強調羅馬法與教會法、日耳曼法習慣法和中世紀城市法的結合,目的在於應用羅馬法。除注釋方法外,還注重論述。
巴爾多魯(意)
《<學說匯編>評述》、《羅馬前期法典九卷評注》、《羅馬後期法典標准評注》
巴爾杜斯(意)
《<學說匯編>第一部評注》
古典自然法學派
1、 除國家制定的實在法之外,還有一種凌駕於實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以人類理性為基礎,是一切人的共同規范,凡是有理性的人類都要受自然法支配。
2、 人們享有普遍的自然權利,人權是天賦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3、 人們可以自由締結契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格勞修斯(荷)
《戰爭與和平法》、《論海洋與自由》、《獲法》
斯諾賓莎(荷)
《倫理學》、《神學政治論》、《政治論》
普芬道夫(德)
《法學要論》、《自然與國際法》
霍布斯(英)
《利維坦》 《論證體》
洛克(英)
《政府論》
孟德斯鳩(法)
《論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羅馬盛衰原因論》
盧梭(法)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
哲理法學派
哲學的方法與觀點來闡述法律理論、構建法律制度、法理學說和法律概念
康德(德)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
黑格爾(德)
《法哲學原理》
功利法學派
「趨樂避苦」是人的本能,它支配著人類的一切行為,因此法律也要以功利主義為基礎,立法的根本目的在於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邊沁(英)
《道德與立法原理
》、《政府片論》、《刑法與補償理論》
詹姆斯*密爾(英)
《政府論》、《法學篇》、《國際法篇》
歷史法學派
1、 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精神才是法的真正創造者
2、 發的形成與發展是自發的、歷史的、緩慢的,不能通過立法行為一蹴而就
3、 習慣法是最能體現民族意識、最具有生命力,而且又是活生生的存在於人民之中的法。習慣法優於成文的法典,是最好的法律形式
胡果(德)
《作為實定法哲學的自然法》、《市民法教科書》、《查士丁尼羅馬法教科書》
薩維尼(德)
《佔有權論》、《論立法及法學的現代使命》、《中世紀羅馬法史》、《現代羅馬法的體系》
普赫塔(德)
《習慣法》、《潘德克頓教科書》、《教會法入門》、《法理學教程》
祁克(德)
《德意志全體法論》(全四卷)、《德意志私法論》(全三卷)
溫德海得(德)
《關於前提的羅馬法理論》、《條件成就的效力》、《潘德克頓教科書》
梅因(英)
《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與習慣》
分析法學派
1、 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不管善惡與否,只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制定和頒布,就都具備法的性質與作用,惡法也是法。
2、 法理學研究的對象只限於實在法,只需對實在法進行分析研究,法的價值判斷是倫理學的任務
奧斯丁(英)
《法理學范圍之確定》、《法理學講義》
霍德蘭(英)
《法理學的要素》
格雷(美)
《法律的性質與淵源》
目的法學派
1、 法的來源是實用的目的,目的是法的創造者。法不是歷史因素自發的產物,而是人們有意識地為達到一定目的而制定的,這個目的就是社會利益。
2、 倡導為權利而斗爭,認為其是為達到保障社會利益的目的所採取的手段。
耶林(德)
《法律的目的》、《為權利而斗爭》、《法理學的詼諧與嚴肅》
實用主義法學派
1、 把法律理解為「與社會方便的東西」
2、 把法律視為經驗的總結與體現,強調法官不能僅從邏輯出發,而要從社會現狀出發來進行裁判。提出法律預測的觀點,認為法律是對法院事實上將做什麼決定的預測。
霍爾姆斯(美)
《普通法》、《法律的道路》
布蘭代斯(美)
《他人之錢》、《巨大的詛咒》
社會學法學派
1、 人類文明包括對自然界的控制和對社會的控制,法律是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
2、 法律包括法律秩序、權威性資料、司法和行政過程三個部分,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其任務在於滿足人們的各種要求與願望。
3、 要使法律真正成為社會控制的工具,必須推翻禁錮法學發展的舊觀念和方法,採用注重研究法律實際社會效果的社會學法學方法。
龐德(美)
《法理學》、《法律哲學導論》、《法律與道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
卡多拉(美)
《司法過程的性質》、《法律的成長》、《法律科學的悖論》
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
1、 人類有分工合作的天性,社會連帶關系是人類的天賦,只有在這種分工合作的社會連帶關系中,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
2、 連帶關系是國家和法存在的基礎,因而國家機器是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的公正機構
3、 國際法只能建立在國與國之間連帶關系的基礎上,而不能建立在國家主權的基礎上。
狄冀(法)
《國家、客觀法和實在法》、《社會權利、個人權利和國家的變遷》、《公法的變遷》、《法律和國家》、《憲法論》
杜爾干(法)
《自殺論》
自由法學派
倡導「自由法運動」,主張法官必須根據正義原則,並使用審判過程中積聚的事實做出判決,他們不應受法律的約束,而是應該自由地創造法律。
惹尼(法)
《私法實在法的解釋方法與淵源》、《私法實在法的科學技術》
埃利希(奧地利)
《法律的自由發現和自由法學》、《法律社會學基本原理》、《法學邏輯》
坎托羅維奇(德)
《法學與社會學》、《國家的理論》、《法學》、《法的定義》
利益法學派
法律的目的在於謀取利益,因此法官應當主義各種利益,創造法律來平衡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
赫克(德)
《法律解釋與利益法學》、《概念學與利益法學》、《法哲學與利益法學》
坎兒茨巴赫
《帝國法院的智慧》
心理法學派
1、 法律是人的一種精神活動,其本質是人類心理體驗的結果。
2、 法律與道德都是人的精神活動,但兩者不同。道德是單方面的,僅涉及義務;而法律是雙方面的,涉及權利與義務
塔爾德(法)
《模仿規律》、《社會規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論社會學》、《應用社會學》
馮特(德)
《生理、心理學原理》、《法律哲學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學論文集》、《法律與道德研究導論》、《與道德學說相聯系的法律和國家的學說》
現實主義法學派
1、 否認傳統法學,主張採用現實主義立場,認為法律不過是現在存在的各種事務的符號。
2、 反對法的確定性,認為法是不確定的東西
3、 法律規范只是立法者的法律見解,不能約束法官,法官可以採納,也可以不採納。真正的法律存在於法官的行為之中
弗蘭克(美)
《法與現代精神》、《初審法院:美國司法的深化與現實》
盧埃林(美)
《現實主義法理學——下一步》、《法學——現實主義的理論與實際》、《普通法傳統》
純粹法學派
1、 法律是純粹的獨立存在的社會現象,是不與其他社會現象相聯系的,其效力與現實無關
2、 法律是一種抽象的邏輯體系,由層層相屬的法律規范所組成
3、 國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國家就是一種法律現象
凱爾森(美)
《純粹法學》、《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國家學概論》
新自然法學派
認為來源於人類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強調自然法的可變性。提出自然法是從人類本性中推演出來的,如果是不變的話就和不斷運動著的生活相違背
富勒(美)
《法理學》、《法律在探討自己》、《法的道德性》
德沃金(美)
《認真對待權利》
羅爾斯(美)
《正義論》
新分析法學派
1、 法學要從形式上分析法律,法律不是一種命令,而是一種規則,可以分為主要規則與次要規則。主要規則設定義務,次要規則授予權力與權利
2、 法律與道德有聯系,但無聯系。法律制度只有結合法律的社會目的和社會政策來研究,才能達到分析的目的
哈特(英)
《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刑法的道德性》
麥考密克(英)
《法律推理與法律學說》、《法律權利與社會民主》

⑷ 關於法理學的問題。法學有很多學派。如自然法學派,古典自然法學派,分析法學派...

法學的最高成果是揭示唯一最高法理。這個最高法理的揭示和達成廣普,就意味著全人類共同遵循的法理得到了揭示並達成了公信,全人類放棄用戰爭方式來解決問題的時代就永久結束了。最高法理的揭示,必然同時發生實踐最高法理的「人類共和法約」和這個法約的實施法案。

法學不同學派的發生,是人類法學理智還不健全的表現。求證和導出至高法理命題的論證方式和論證成果文本,就是所謂的「哲學」。其論證方式是追溯一切問題的發生基因,再循著這個基因來按時序證明清楚一切問題因因相循的「因果鏈」,通過因循關系來審查現實社會問題的根源,並找到解決現實問題的可行高效辦法,這樣就找到了完善知行活動法約的法理依據。可見,當前讓法學界說清什麼是「法理」還是一個懸而未決的法學問題。

揭示法理的思辨論證,是一個艱難的思辨論證過程。當思辨論證達到一定的理論高度時,就發生了不同的法學派別。這些派別的發生,是根由於論證課題不同、思辨法則應用不同,試圖揭示法理的研學思辨層次不同而發生。都是還沒有揭示最高法理的法學學術表現。當最高法理揭示清楚後,那麼所有的法學派別也就歸於一統了。最高法理還沒有揭示清楚,就不可能具備精確講清「什麼是法理」的學術能力。

對於最高法理,我通過三十多年的思辨論證,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可以作為參考。這個最高法理是:「公約公信公行,公行公約公信,公信公行公約良性循環發展」。我稱這個法學最高法理為「三公法案」。由於這個結論的法學理論內涵過於豐富,並有較大解讀難度,在這里無法周全解說。

⑸ 法學學派的分類

我建議你去買一本艾得加.博燈海默的《法理學》,上面講的非常清楚,一般的法律書店都會有,他的書在法理學這塊還沒有人能超過他。

⑹ 評述十九世紀三大法學流派

三大法學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和社會學法學派這三個在現代西方影響較大、占傳統地位的法學流派。他們的法學理論,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過程中留下的足跡,這對我們認識人類法的發展歷程、規律及本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於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和法治建設,亦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一、新自然法學的啟示意義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學是西方自然法思想傳統的繼承和發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識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並在幾千年的歷史長河中被人們在不同的時期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斷翻新,內容不斷完善。產生於20世紀特殊社會環境的新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馬里旦、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等等。他們的新自然法學說(或價值論學說)各有側重點,各不相同,然而卻共同的體現出自然法觀念的思維形式。他們不約而同地認為,法律應當關注某種應然性,法律的發展應當遵循一定的價值原則並體現一定的價值要求。無論是馬里旦的神學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還羅爾斯的正義論或德沃金的權利論,無不"注重研究法產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礎,法的目的和意義以及法應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們的手中都有一份"價值表",為應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評價提供了所依據的標准。新自然法學派強調法本身是一個價值系統,必然反映一定的價值關系,極為重視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們通過總結、抽象和思考,為法律的建構鑄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啟示意義

分析法學在現代主要以凱爾森和哈特為代表,它基本上繼承了傳統的分析法學的理論,嚴格地區分"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律",著重對實在法進行邏輯分析而不作有關的價值判斷,否認價值和道德的必然聯系。 凱爾森指出,價值判斷在性質上是主觀的,因而只能是相對的;人們不能用理性認識來回答有關法的普遍和最高價值這一命題;對於自然法學中的絕對正義,他認為這"是一種自欺或者等於一種意識形態"。④ 既然對正義持道德懷疑論和不可知論的態度,⑤ 於是凱爾森認為,正義只能是一種"合法性",應當建立與價值無關的純粹研究法律結構的法律科學(即所謂"純粹法學"),"就其對象實際上是什麼來加以敘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價值判斷的觀點來規定它應該如何或不應該如何"。⑥ 哈特給法下的定義是"法律是

一種特殊的規則",這是他的"語義分析法學"的基本原理,他以奧斯丁的分析實證法學作為重要的理論淵源,主張法律與道德有聯系但"並無必然聯系",法律應當採用"廣義的概念",即將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區分開來,以體現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復雜的特徵。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把我們從自然法學家法律的"理想國"中拉回到實證的 現實世界,在對法律形式的邏輯分析上運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繼承了傳統分析法學對實定法的重視和研究,也吸收採納了其它法學流派的合理成分,內容豐富,頗具影響。

三、社會學法學的啟示意義

社會學法學誕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是在社會學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實證主義的法學思潮,"它用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來認識和研究法律問題"⑦ 社會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驥、埃利希和龐德。狄驥提出了"社會連帶主義"學說,體現出社會本位的價值觀,關注社會的整體利益,強調社會義務。埃利希則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觀點而聞名於世。他認為,這種"支配社會本身的法律",盡管並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條文,但"即可預防糾紛的出現,在糾紛出現後,也可以籍以解決而毋需求助於國家的法律機構"。⑧ 他讓人們注意到國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為准則(如習慣、職業道德、行業規定等等)對於社會秩序的意義,擺脫了"純粹"法律規范分析僵化的法學研究視角和方法,將法律分析的重點引向了更廣闊的社會生活和社會環境。龐德的社會學法學理論被認為是一種典型的功能主義和實用主義理論。他提出"法律是一種'社會功能'或'社會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來取代邏輯性概念,主張"有用即是真理"。他還提出了法律社會學的基本綱領,啟示人們關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學說的實際效果,強調以社會學的觀點和方法來研究法律,關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內容;並且注重法律與社會生活之間的聯系。總之,社會法學"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擔負起了打破'法律關門主義'禁錮的歷史重任",⑨ 它社會本位的立場,法律社會化的研究方法和視角,對於法律的發展和一定社會的變革,其重大的啟示意義是顯而易見的。

四、綜述三大法學流派的意義

如上所述,論及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的意義,無庸置疑,其最大的意義正是他們本身--眾多的法學家們通過對前人的承繼和自身敏銳的思考,開創出一片浩瀚的法理學思想的海洋,它們雖然不是真理,但卻是人們永恆探索真理之路的台階。無論是宏觀的構築還是微觀的探索,都給後人的研究提供了珍貴的寶藏和無窮無盡的啟示。具體來看,三大法學流派的意義如下:

(一)讓我們從多個角度窺探到法律的本質、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們在任何特定時間的經驗的總和。法律彷彿是一座有許多廳堂的大廈,用一盞燈很難同時照到每個角落。而一個法學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廈的一盞燈,"橫看成嶺側成峰",他們從不同的視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三大法學流派被美國法學家霍爾(Jerome Hall)

總結為法律中三個不可分的因素,他們分別代表著法律的價值、概念和事實。不僅在實質性的內容上,更寶貴的,三大法學流派為後人認識、研究和發展法律,提供了豐富的途徑和方法。新自然法學 提示人們注重的法的價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構時必以某種准則為依據,從而避免了法律喪失實質的正義,也避免了法學墮落為純技術性的學科。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注重對"實定法"的研究,對於法律規范、法律結構、法律秩序及法律體系內部各要素的統一等等命題均有深入的探討和卓越的貢獻。他們所採用的邏輯分析和實證主義的方法,更是後人研習法律的必要工具。社會法學派則倡導"社會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實際效果,重視法律與社會生活及其它學科之間的聯系,不僅如此,他們所採用的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及實用主義的態度,更是深遠地影響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學的發展趨勢。當然,無論三大法學流派的貢獻有多麼卓絕,他們都不可能是大寫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對的。然而,站在歷史的尾頁,以"事後諸葛"的口吻批評他們的局限,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真正有意義的是謙恭的弄清他們給了些什麼?我們得到些什麼?應當怎樣利用?除此之外,再沒有更大的價值了。

(二)三大法學流派適應了特定時期特定社會狀況的要求,具有歷史現實意義

任何事物的產生總是由於某種需要;而它產生之後,也必然首先服務於這種需要。西方三大法學流派正是應特定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政治的需求而產生的;而論及它們的意義,首當其沖也正是滿足了當時社會生活的需要。19世紀中葉,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穩固,古典自然法學"自由、平等、權利"的抽象口號已不能滿足他們鞏固既得利益、加強社會控制的要求,因此,歷史法學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應運而生,他們帶來了具體明確的法律觀念、嚴謹的邏輯體系從而維持了現實的法律秩序。二次大戰中,法西斯勢力給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災難,這喚醒了人們法律不能沒有正義的標准和相對普遍的價值准則,⑩ "無論善惡"的法律只會助紂為虐,戕害人民。在這背景之下,新自然法學得以出現,重新正視和評價法律的道德性、正義、權利這些"古老的話題",確保了法的價值依託。而社會法學派的歷史背景則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西方資本主義發展陷入了"瓶頸",經濟危機連續爆發,百業蕭條,人心浮動,傳統的自由主義、經濟放任主義和"法律關門主義"均受到社會現實的質疑和轟擊,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打破"法律系統獨立論"的束縛成為必然的趨勢。法社會學"對症下葯",倡導社會本位,注重法與社會生活與其他學科的聯系,主張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因而出現伊始便受到變革者們的熱切歡迎。在"需求"最為迫切的美國,更是成為長期主導法學界的學派。由此可見,思想領域的任何發展和運動均產生於一個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同時也為這個時期提供了一種"自持之勢"⑾

,也就是產生著歷史的現實意義。

(三)三大法學流派繼承並發展了西方法哲學的傳統學說,使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傳

三大法學流派除了法社會學派產生較晚,無所謂"新"、"舊"之分外,其餘二者都可以冠以"新"的名號。新自然法學派自不必說,凱爾森、哈特的分析法學也是在奧斯丁"舊"分析法學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成的。當代西方的法學流派,既繼承了各自"祖傳"的學說,又互相吸收對方的某些合理因素,呈現出相互靠攏的趨勢。如新自然法學較古典自然法學,少了一些"形而上"而多了一些"操作性",迎合了社會實證主義潮流的要求;而新分析法學則批判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並在一定程度上承認法的價值即"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內容"之存在,顯現出對自然法學說的吸納。正是這種"修補"和相互的借鑒,使得西方的傳統法律學說沒有因為歷史的發展和自身的缺陷而遭受淘汰的厄運。而是以一種相對當代社會經濟生活來說更合理的新形式得以傳承。西方法學,正是在這種否定之否定的循環中發展至今,它們對傳統--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內在秩序承繼與遵從,同時又緊扣發展中的社會狀況而自我更新,因而產生和完備出一套與西方社會相適配的法律體系。在市場經濟的現代社會,具有某種普適性而為其他民族所競相學習和借鑒。

(五)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啟示意義

斗轉星移,時光飛逝。人類社會步入"現代"的殿堂已五百年有餘。上世紀初葉,隨著西風東漸,中國社會開始由"古代的、傳統的社會體制向近現代文明過渡"⑿ 盡管中西法律文化的底蘊和發展的路徑大相徑庭;盡管"外國的經驗不可能代替中國的經驗"⒀ 但誰也無法否認人類社會和法律科學發展規律的客觀性,無法否認市場經濟社會關系的共同性,也無法否認西方法律文化發展至現代的先進性和一定程度的普適性。建立健全的、符合現代精神的法律文明體系已成為當今社會的共識。而在借鑒的過程中,我們必需首先關注西方的法哲學思想,因為它是法律文化首要的組成部分,思想代表著"知",而制度代表著"行",不知者,無以為行。⒁ 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的法律思想,正是對幾千年來西方法學理論的承繼和發展,蘊涵著諸多西方法哲學思想的精髓。在我們虛心"求道"於西方,幾從"虛無"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今天,研究現代西方法學流派絕不是奢侈的娛樂;它"實體性"的思想、它對法學的研究方法乃至學術的精神,都當為我們所重視和學習。對待西方法律,盲目的排外自大或者"只求其用,不問其體"的盲目移植,都是不可取的。盡心研究西方法律文化及法哲學的"本真",以及這些法哲學思想與社會歷史條件的相互關系,從而發掘出西方法律"活的靈魂"為我所用,才是我們應當做的事情。

⑺ 法理學是什麼

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詞根應該是源於「juris」,意指法律或權利。

另一個詞根「prudence」則指智慧。因而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尋求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學問。根據富勒「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歸制治理的事業」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出「法律事業」這一用語。

(7)法理學學派擴展閱讀:

法理學專業的基本要求

1、要求具有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全面的部門法知識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識;

2、熟練掌握一門外語,能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具備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3、具有良好的理論素養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銳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

4、具備優秀的學術品格和學術原創力,有較強的獨立從事法學理論研究、教學、國家立法、司法工作等相關的工作能力;

5、從總體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論,重點研究法與各種社會現象的關系,法的理念與價值,法治國家的理論與實踐、現代西方法哲學、法理學前沿問題和比較法學等法學基本理論;

6、並掌握和運用法學方法,開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實踐活動,為地方法治建設服務。

⑻ 三大法學學派及其主要觀點是什麼

三大法學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和社會學法學派這三個在現代西方影響較大、占傳統地位的法學流派。他們的法學理論,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過程中留下的足跡,這對我們認識人類法的發展歷程、規律及本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於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和法治建設,亦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一、新自然法學的啟示意義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學是西方自然法思想傳統的繼承和發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識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並在幾千年的歷史長河中被人們在不同的時期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斷翻新,內容不斷完善。產生於20世紀特殊社會環境的新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馬里旦、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等等。他們的新自然法學說(或價值論學說)各有側重點,各不相同,然而卻共同的體現出自然法觀念的思維形式。他們不約而同地認為,法律應當關注某種應然性,法律的發展應當遵循一定的價值原則並體現一定的價值要求。無論是馬里旦的神學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還羅爾斯的正義論或德沃金的權利論,無不"注重研究法產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礎,法的目的和意義以及法應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們的手中都有一份"價值表",為應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評價提供了所依據的標准。新自然法學派強調法本身是一個價值系統,必然反映一定的價值關系,極為重視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們通過總結、抽象和思考,為法律的建構鑄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啟示意義 分析法學在現代主要以凱爾森和哈特為代表,它基本上繼承了傳統的分析法學的理論,嚴格地區分"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律",著重對實在法進行邏輯分析而不作有關的價值判斷,否認價值和道德的必然聯系。 凱爾森指出,價值判斷在性質上是主觀的,因而只能是相對的;人們不能用理性認識來回答有關法的普遍和最高價值這一命題;對於自然法學中的絕對正義,他認為這"是一種自欺或者等於一種意識形態"。④ 既然對正義持道德懷疑論和不可知論的態度,⑤ 於是凱爾森認為,正義只能是一種"合法性",應當建立與價值無關的純粹研究法律結構的法律科學(即所謂"純粹法學"),"就其對象實際上是什麼來加以敘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價值判斷的觀點來規定它應該如何或不應該如何"。⑥ 哈特給法下的定義是"法律是 一種特殊的規則",這是他的"語義分析法學"的基本原理,他以奧斯丁的分析實證法學作為重要的理論淵源,主張法律與道德有聯系但"並無必然聯系",法律應當採用"廣義的概念",即將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區分開來,以體現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復雜的特徵。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把我們從自然法學家法律的"理想國"中拉回到實證的 現實世界,在對法律形式的邏輯分析上運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繼承了傳統分析法學對實定法的重視和研究,也吸收採納了其它法學流派的合理成分,內容豐富,頗具影響。 三、社會學法學的啟示意義 社會學法學誕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是在社會學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實證主義的法學思潮,"它用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來認識和研究法律問題"⑦ 社會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驥、埃利希和龐德。狄驥提出了"社會連帶主義"學說,體現出社會本位的價值觀,關注社會的整體利益,強調社會義務。埃利希則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觀點而聞名於世。他認為,這種"支配社會本身的法律",盡管並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條文,但"即可預防糾紛的出現,在糾紛出現後,也可以籍以解決而毋需求助於國家的法律機構"。⑧ 他讓人們注意到國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為准則(如習慣、職業道德、行業規定等等)對於社會秩序的意義,擺脫了"純粹"法律規范分析僵化的法學研究視角和方法,將法律分析的重點引向了更廣闊的社會生活和社會環境。龐德的社會學法學理論被認為是一種典型的功能主義和實用主義理論。他提出"法律是一種'社會功能'或'社會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來取代邏輯性概念,主張"有用即是真理"。他還提出了法律社會學的基本綱領,啟示人們關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學說的實際效果,強調以社會學的觀點和方法來研究法律,關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內容;並且注重法律與社會生活之間的聯系。總之,社會法學"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擔負起了打破'法律關門主義'禁錮的歷史重任",⑨ 它社會本位的立場,法律社會化的研究方法和視角,對於法律的發展和一定社會的變革,其重大的啟示意義是顯而易見的。 四、綜述三大法學流派的意義 如上所述,論及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的意義,無庸置疑,其最大的意義正是他們本身--眾多的法學家們通過對前人的承繼和自身敏銳的思考,開創出一片浩瀚的法理學思想的海洋,它們雖然不是真理,但卻是人們永恆探索真理之路的台階。無論是宏觀的構築還是微觀的探索,都給後人的研究提供了珍貴的寶藏和無窮無盡的啟示。具體來看,三大法學流派的意義如下: (一)讓我們從多個角度窺探到法律的本質、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們在任何特定時間的經驗的總和。法律彷彿是一座有許多廳堂的大廈,用一盞燈很難同時照到每個角落。而一個法學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廈的一盞燈,"橫看成嶺側成峰",他們從不同的視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三大法學流派被美國法學家霍爾(Jerome Hall) 總結為法律中三個不可分的因素,他們分別代表著法律的價值、概念和事實。不僅在實質性的內容上,更寶貴的,三大法學流派為後人認識、研究和發展法律,提供了豐富的途徑和方法。新自然法學 提示人們注重的法的價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構時必以某種准則為依據,從而避免了法律喪失實質的正義,也避免了法學墮落為純技術性的學科。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注重對"實定法"的研究,對於法律規范、法律結構、法律秩序及法律體系內部各要素的統一等等命題均有深入的探討和卓越的貢獻。他們所採用的邏輯分析和實證主義的方法,更是後人研習法律的必要工具。社會法學派則倡導"社會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實際效果,重視法律與社會生活及其它學科之間的聯系,不僅如此,他們所採用的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及實用主義的態度,更是深遠地影響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學的發展趨勢。當然,無論三大法學流派的貢獻有多麼卓絕,他們都不可能是大寫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對的。然而,站在歷史的尾頁,以"事後諸葛"的口吻批評他們的局限,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真正有意義的是謙恭的弄清他們給了些什麼?我們得到些什麼?應當怎樣利用?除此之外,再沒有更大的價值了。 (二)三大法學流派適應了特定時期特定社會狀況的要求,具有歷史現實意義 任何事物的產生總是由於某種需要;而它產生之後,也必然首先服務於這種需要。西方三大法學流派正是應特定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政治的需求而產生的;而論及它們的意義,首當其沖也正是滿足了當時社會生活的需要。19世紀中葉,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穩固,古典自然法學"自由、平等、權利"的抽象口號已不能滿足他們鞏固既得利益、加強社會控制的要求,因此,歷史法學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應運而生,他們帶來了具體明確的法律觀念、嚴謹的邏輯體系從而維持了現實的法律秩序。二次大戰中,法西斯勢力給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災難,這喚醒了人們法律不能沒有正義的標准和相對普遍的價值准則,⑩ "無論善惡"的法律只會助紂為虐,戕害人民。在這背景之下,新自然法學得以出現,重新正視和評價法律的道德性、正義、權利這些"古老的話題",確保了法的價值依託。而社會法學派的歷史背景則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西方資本主義發展陷入了"瓶頸",經濟危機連續爆發,百業蕭條,人心浮動,傳統的自由主義、經濟放任主義和"法律關門主義"均受到社會現實的質疑和轟擊,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打破"法律系統獨立論"的束縛成為必然的趨勢。法社會學"對症下葯",倡導社會本位,注重法與社會生活與其他學科的聯系,主張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因而出現伊始便受到變革者們的熱切歡迎。在"需求"最為迫切的美國,更是成為長期主導法學界的學派。由此可見,思想領域的任何發展和運動均產生於一個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同時也為這個時期提供了一種"自持之勢"⑾ ,也就是產生著歷史的現實意義。 (三)三大法學流派繼承並發展了西方法哲學的傳統學說,使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傳 三大法學流派除了法社會學派產生較晚,無所謂"新"、"舊"之分外,其餘二者都可以冠以"新"的名號。新自然法學派自不必說,凱爾森、哈特的分析法學也是在奧斯丁"舊"分析法學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成的。當代西方的法學流派,既繼承了各自"祖傳"的學說,又互相吸收對方的某些合理因素,呈現出相互靠攏的趨勢。如新自然法學較古典自然法學,少了一些"形而上"而多了一些"操作性",迎合了社會實證主義潮流的要求;而新分析法學則批判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並在一定程度上承認法的價值即"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內容"之存在,顯現出對自然法學說的吸納。正是這種"修補"和相互的借鑒,使得西方的傳統法律學說沒有因為歷史的發展和自身的缺陷而遭受淘汰的厄運。而是以一種相對當代社會經濟生活來說更合理的新形式得以傳承。西方法學,正是在這種否定之否定的循環中發展至今,它們對傳統--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內在秩序承繼與遵從,同時又緊扣發展中的社會狀況而自我更新,因而產生和完備出一套與西方社會相適配的法律體系。在市場經濟的現代社會,具有某種普適性而為其他民族所競相學習和借鑒。 (五)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啟示意義 斗轉星移,時光飛逝。人類社會步入"現代"的殿堂已五百年有餘。上世紀初葉,隨著西風東漸,中國社會開始由"古代的、傳統的社會體制向近現代文明過渡"⑿ 盡管中西法律文化的底蘊和發展的路徑大相徑庭;盡管"外國的經驗不可能代替中國的經驗"⒀ 但誰也無法否認人類社會和法律科學發展規律的客觀性,無法否認市場經濟社會關系的共同性,也無法否認西方法律文化發展至現代的先進性和一定程度的普適性。建立健全的、符合現代精神的法律文明體系已成為當今社會的共識。而在借鑒的過程中,我們必需首先關注西方的法哲學思想,因為它是法律文化首要的組成部分,思想代表著"知",而制度代表著"行",不知者,無以為行。⒁ 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的法律思想,正是對幾千年來西方法學理論的承繼和發展,蘊涵著諸多西方法哲學思想的精髓。在我們虛心"求道"於西方,幾從"虛無"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今天,研究現代西方法學流派絕不是奢侈的娛樂;它"實體性"的思想、它對法學的研究方法乃至學術的精神,都當為我們所重視和學習。對待西方法律,盲目的排外自大或者"只求其用,不問其體"的盲目移植,都是不可取的。盡心研究西方法律文化及法哲學的"本真",以及這些法哲學思想與社會歷史條件的相互關系,從而發掘出西方法律"活的靈魂"為我所用,才是我們應當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