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試述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實行行為應當具備哪些要素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實踐中,假冒注冊商標罪疑難問題主要表現在對同一種商品、相同商標以及本罪的實行行為的不同認識。本文結合刑法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運用刑法學和商標法學的相關原理,試圖從部門刑法學的角度,對上述三個問題提出自己粗淺的看法,以求教學界同仁。
一、同種商品的認定
同一種商品與類似商品是商標法中的重要概念。以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參照,存在三類商品,即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同一種商品、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類似商品、其他商品,因此,也就相應地存在兩個界限,即同一種商品與類似商品之間的界限,類似商品與其他商品之間的界限。在商標法中研究的重點是類似商品與其他商品的界限問題,而對同一種商品與類似商品之間的界限則沒有給予更多的關注。這是由於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決定的。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也就是商標禁止權的范圍,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權利。具體而言,商標注冊人有權禁止以下四種行為:(1)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2)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3)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4)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上述四種行為也就是商標法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任何一種行為,都構成侵權。從認定商標侵權角度看,嚴格區別同一種商品與類似商品並沒有多大的現實意義,即使不能夠認定有關商品為同一種商品,也可以認定為類似商品。因此,商標法中對同一種商品的研究也沒有給予更多的關注,研究更多的是類似商品問題,類似商品與其他商品的界限問題,而不是同一種商品與類似商品的界限問題。但是,由於我國刑法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成立條件是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所以同一種商品成了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非罪的重要問題,同一種商品與類似商品的界限問題在刑法中反而凸顯出來,成了刑法學不得不解決的問題。
那麼,什麼是同一種商品?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同一種商品是指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同一品種的商品或者同一商品名稱的商品,在商品的性質和用途上基本相同;還有的學者認為,應當按照商品的原料、形狀、性能、用途等因素以及習慣來判斷,同一種商品一般指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稱雖不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觀不相同,但從消費者情況考慮,兩者在本質上有同一性,應視為同一種商品。比如,自行車用的車架、車條、車輪、車圈用途不同,但在自行車零部件這一概念上也應屬於同一商品。上述各種觀點從不同的角度對「同一種商品」作了界定,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它們共同不足之處在於沒有分清兩個層次問題。第一、在分析判斷同一種商品時,首先要解決案件中所涉及的商品(下文稱之為「待認定商品」)與什麼商品屬於同一種商品,也就是解決判斷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問題。第二、用什麼標准來判斷「待認定商品」與「參照商品」屬於同一種商品。
(一) 認定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應當是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
判斷同一種商品首先遇到的問題是,認定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問題。因為,所謂同一種商品必然是指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商品與某種商品屬於同一種,只有與一定的商品相比較而言,才能夠談得上是同一種商品,也就是首先應當確定認定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對此,上述幾種觀點都沒有說明認定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因此,也就找不到判斷同一種商品的前提。比如,上述有的觀點認為,同一種商品是指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指商品的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的商品,到底是與什麼商品完全相同,與什麼商品在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是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還是注冊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相同,還是與商標所有人申請注冊的商品相同,則沒有明確說明。實踐中,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可能包括多種商品,而商標注冊人實際上可能只在其中一種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如果行為人假冒了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其他幾種商品,是否也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比如,商標注冊人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第12類車輛,陸、空、海用運載器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2類1204商品類似群中的自行車,三輪車及其零部件和1206商品類似群中的輪椅,手推車,兒童車。但是,注冊人自注冊商標後,一直沒有生產三輪車、手推車、輪椅和兒童車,只是在自行車及其零部件上使用其注冊商標,而行為人只在其所生產的三輪車和手推車上使用了注冊人的商標。自行車與三輪車、手推車顯然不是一種商品,如果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作為認定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那麼,行為人在三輪車、手推車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就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注冊商標,情節嚴重的,則構成犯罪;如果以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為參照商品,那麼,行為人在三輪車、手推車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就不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注冊商標,也就不構成犯罪。
我們認為,認定相同商品的目的在於對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權利的保護。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注冊的商標為限,因此,認定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應當是注冊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商標注冊人在日常生產、經營中使用注冊商標的情況不外乎以下幾種情況:(1)在核定使用的所有種商品上都使用了注冊商標;(2)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將注冊商標用於其他沒有核定使用的商品上;(3)在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某種或者某些種商品上使用了注冊商標,也就是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僅為核定使用注冊商標的一部分;(4)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僅為核定使用注冊商標的一部分,同時又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將注冊商標用於其他沒有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也就是第三、四種情況都有。
第一種情況下,判斷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應當是注冊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對此不存在異議。第二、四種情況中,注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是一種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法律不僅不予保護,還應當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因此,判斷同一種商品當然不能以這種在核定使用商品外實際使用的商品作為參照商品。否則,就意味著對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予以法律保護。第三種注冊人只在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時,判斷同一種商品應當以實際使用的商品為參照,還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參照。我們認為,還是應當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作為判斷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雖然該種商品上還沒有實際使用這種注冊商標,但是行為人的行為仍然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利,也同時造成了消費者的誤認,欺騙了消費者。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而不是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實際使用的商品為限。如果僅按照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作為判斷商品是否相同的參照商品,也就意味著對沒有實際使用的商品上的商標專用權不予保護。在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備用商標和防禦商標,而這些商標在實踐中往往並不實際使用,如果以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作為參照,對備用商標和防禦商標就無法給予法律保護,自然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設立這類商標制度也就失去了意義,此其一。其二,無論是備用商標還是防禦商標,在申請注冊時都需要公告,向社會和廣大消費者公開該商標圖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商標注冊人雖然沒有實際在有關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如果其他人在該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也會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認識,欺騙消費者,損害其利益。尤其是防禦商標,被防禦的商標一般是馳名商標,有的國家還明確規定被防禦商標必須是馳名商標,由於馳名商標知名度高,社會影響大,雖在其他商品上使用該馳名商標,也有造成消費者誤人的可能,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國家將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原因。
(二)判斷待認定商品與參照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商品應採用綜合標准
在解決了判斷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後,還需要進一步解決根據什麼標准來判斷待認定商品與參照商品屬於同一種問題。我們認為,判斷相同商品時,應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為基礎,以商品的通用名稱和用途作為主要標准,同時還應當參考商品的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因素。待認定商品如果與參照商品屬於同一種商品,那麼,它們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所屬的類別相同,通用名稱和用途也應當相同。因此,在判斷待認定商品與參照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商品時,首先應當確定參照商品屬於商品分類表34類商品中的哪一類,其通用名稱和用途是什麼,然後再判斷待認定商品是否也屬於該類,其通用名稱和用途是否也與之相同。如果兩種商品均屬於商品分類表中的同一類而且名稱、用途也相同,則它們屬於同一種商品。下面我們對上述引用的有關自行車用的車架、車條、車輪、車圈是否屬於同一種商品進行評析以進步說明如何認定相同商品。第一、如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2類自行車用的車架、車條、車輪、車圈等自行車配件,那麼,行為人無論在車架、車條、車輪還是在車圈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商標,都屬於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第二、如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2類自行車整車,那麼,自行車用的車架、車條、車輪等雖然與自行車同屬於商品分類表中的第12類,但是其通用名稱和用途顯然不同,自然不能認為是同一種商品。第三、如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2類自行車車架,那麼,自行車的車條、車輪、車圈等自行車配件通用名稱和用途也顯然不同,也不能認為是同一種商品。可見,自行車用的車架、車條、車輪、車圈等是否屬於同一種商品並不能泛泛而談,而應當先確定判斷相同商品的參照商品。
在認定商品是否相同時,應當將商品分類表、商品通用名稱和用途結合起來綜合分析,如果只使用其中一個標准進行判斷就有可能發生錯誤。實踐中,有些商品的名稱雖相同,但在商品分類表中的類別和用途不同,比如,手套,就分為第10類醫用的手套,第24類洗滌用的手套,第25類日用的手套,第28類競技用的手套,雖都稱為手套,但是它們並不是一種商品。有的商品有幾個名稱比如手機與大哥大,電腦與計算機等其名稱雖不同,但所指的商品實質上是一種商品,在商品分類表中屬於同一類別而且用途相同,只是不同稱呼而已。
二、相同商標的認定
刑法中,由於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要求是相同商標,故相同商標、相同商標與近似商標之間的界限問題也成為刑法中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罪與非罪的重要問題。由於事物本身的復雜性、多層次性和多樣性,不可能存在兩個完全相同的事物,事物之間總是在某些方面或者某個層次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所謂的相同只是相對而言,是事物在某個方面的相同。因此,認定兩商標是否相同只能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從相對意義上講在某個方面或者某些方面兩個商標相同。問題的關鍵在於用什麼標准和在什麼方面認定商標是否相同。這得從商標的構成、要素和功能等方面尋找答案。
(一)相同的商標是指構成要素以及由構成要素組成的圖樣在音、形、義方面相同的商標(客觀標准)
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其功能在於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並區別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之於商品(或服務),猶如姓名之於人。特定的姓名與特定的人相聯系,特定的姓名代表了特定的人。商標也是如此,特定的商標與特定的商品相聯系,代表著特定商品的不同來源、質量、信譽,相同商標所代表的商品的來源、質量、信譽也相同。消費者一般也是根據商品的商標來區分不同商品,做出選擇的。因此,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性,便於識別。這里規定的商標的顯著性(又稱商標的可識別性),是指商標從總體上具有顯著的特徵,便於識別,人們可以藉助商標把不同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區別開來。那麼,商標之間是如何相區別,如何獲得顯著性的呢?根據我國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可以獲得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可視性標志,包括二維(平面)可視性標志和三維(立體)可視性標志。在有的國家,已經出現了氣味商標、音響商標和電子數據傳輸商標等其他非可視性商標,這些商標之間的相同與不同當然與可視性商標之間的相同與不同有所區別。氣味商標之間的區別必然是商標之間在嗅覺上的不同,音響商標之間的不同必然是商標之間在聽覺上的不同,而可視性商標之間的不同也只能是商標在視覺方面的不同。可視性商標在視覺上的差異是通過商標的構成要素表現出來的。1993年商標法規定,構成商標的要素只有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現行商標法則規定,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是商標的構成要素,成千上萬的商標正是上述要素以及不同要素的組合設計而成的圖樣。因此,認定商標是否相同只能根據商標的上述構成要素以及要素組合的圖樣。具體地說,對於文字、字母、數字而言,組成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的讀音、含義以及由文字、字母、數字構成的形狀相同;對於圖形而言,圖形和色彩組成的外觀形狀以及由圖形表達的含義相同;對於由上述的要素組合而言,文字、數字、字母既有自己的讀音、含義,又有自己的外觀形狀。上述所講的外觀形狀、讀音和含義,就是通常所講的商標的三要素,簡稱形、音、義。所以會出現相同商標、近似商標,就是因為構成商標的三要素出現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相同所指的就是這三個要素的相同,而不是商標圖樣大小、圖樣印刷質量、圖樣美觀程度等其他方面的相同。當兩個商標之間存在外觀形狀、讀音和含義相同的時,一般情況下,普通消費者就會產生誤人或者混淆。由於商標的組成要素不同,不同種類的商標判斷其是否相同的具體標准也不同。
1.文字商標、數字商標、字母商標。文字商標、數字商標、字母商標,分別是指僅有文字、數字、字母組成,不含文字、數字、字母以外的任何圖形成份的商標。相同的文字商標、數字商標、字母商標,分別是指構成商標的文字、數字、字母不僅字音、字形、字義相同,而且文字、數字、字母的字體也相同。
2.記號商標或者圖形商標。記號商標是指無任何文字,僅由某種記號構成的商標。圖形商標是指無任何文字,僅由圖形構成的商標。從廣義上講,圖形商標也可以算是記號商標。所不同的是,記號商標的圖形簡單,如▲記號、半月記號、半圓記號等,而圖形商標的圖形結構復雜,如一幅山水圖形、一座寺廟、一口古井等。圖形可以是具體的圖形,也可以是抽象的圖形,甚至可以是虛構的圖形,只要具有顯著性,易於識別,都可以作為商標。相同的記號商標或者圖形商標是指記號、圖形和色彩組成的外觀形狀以及由記號、圖形表達的含義相同的商標。
3.組合商標。是指由文字、數字、字母、圖形組合而成的商標。相同的組合商標則是指組成商標的文字、數字、字母讀音相同,文字、數字、字母、圖形以及整個商標圖樣的外觀形狀、含義相同的商標。
另外,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除了存在平面商標外,還有立體商標,也就是商標法規定的三維商標。所謂立體商標,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者包裝作為商標。比如,產品的容器、飲料瓶、酒瓶、香水瓶以及與商品本身聯系緊密的裝潢作為商標。對於立體商標給予法律保護,相應地也就存在著對立體注冊商標假冒的問題。但是,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提出立體商標注冊的申請在2001年12月1日以後才能受理,所以假冒立體注冊商標的犯罪我國目前還沒有,假冒立體注冊商標犯罪特點目前還沒有實證資料可以應用分析。故此處不再對假冒立體注冊商標犯罪展開論述。值得一提的是,立體商標是以產品的外形或者產品的實體包裝作為商標的,而產品的外形或者實體包裝本是工業品外觀設計。著名的立體商標「可口可樂」瓶原也是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由於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保護期不像商標的保護期那樣,可以無限地申請續展,過了期限就被認為失去了新穎性不再受到保護。而作為商標注冊,按期續展下去,就可以得到長期的保護。但是,對於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我國是運用專利法進行保護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的,構成專利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構成犯罪。同樣一個外觀設計,如果申請商標就可以受到刑法的保護,如果申請專利卻不受刑法的保護,這樣就存在對外觀設計法律保護的協調問題。
(二)兩類不同性質的「相同」(主觀標准)
從絕對意義上講,沒有任何兩個商標是相同的,所謂相同的商標只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在某一個方面或者某些方面的相同。如果再深入分析,就會發現,即使從相對意義上講,也存在兩種不同性質的相同——客觀上的相同和視覺上的相同。客觀上相同的商標是指不隨人的視覺差異為轉移的客觀上相同的商標。具體而言,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等要素的音、形、義以及商標圖樣的形、義在客觀上相同,不因觀察主體的視覺差異而有所不同。視覺上相同的商標是指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等要素的音、形、義以及商標圖樣的形、義在視覺上的相同。客觀上相同的商標不因觀察的主體、觀察的環境、觀察的時間、地點、距離的差異而有所不同,視覺上的相同隨著觀察主體、觀察環境、時間、地點、距離的差異而可能出現不同。比如,對於兩個商標,一般消費者以一般的注意力觀察時,可能認為是相同的,而商標專家觀察時就可能是不同的;將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的商標置於不同的地方觀察,可能認為是相同的,如果再將上述兩個商標放在一起進行比較,可能就會發現兩者是不同的。因此,說兩個商標相同,就存在是客觀上的相同,還是視覺上的相同以及誰觀察的相同的差別。那麼,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相同商標應當是哪一種意義上的相同。可以認為,理論上對相同商標的不同理解,正是對此問題做出不同回答的結果。
❷ 呂芳的教學及獲獎情況
先後擔任《票據法》(雙語)、《商標法學》、《法律英語》在內的多門課程。曾先後四次獲得「校優秀教學獎」,並於2010年度獲「山東師范大學青年教學能手」稱號。
❸ 電大民法學試卷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哪些條件
商標注冊申請方法
1、商標局申請
2、委託商標代理機構(社文商標管家)
申請所需資料:1、需商標圖樣;2、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3、身份證明文件:A.公司申請的:需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B.個人申請的: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❹ 法學概論簡答題 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商標法》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條第2款的規定,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比如,使用某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屬於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而與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相聯系的眾多人員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就是「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不與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相聯系的眾多人員知曉或者不知曉該商標,並不影響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也就是說,馳名不是指為所有人所認知或者在所有社會公眾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關的消費者中馳名就可以,即不必「廣為人知」。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商標權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標專用權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標。商標不論注冊與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體現其價值,才能把商標的無形財產權轉化為物質財富。對於未注冊商標,只有不斷使用才能體現其商標的存在,才有可能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從而在相關公眾中產生知名度,否則,公眾就無從了解該商標,更談不上馳名了。對於注冊商標權利人,使用商標是其應履行的義務。因此,把商標使用的持續期限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一個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第2項的規定,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論是商品的生產商還是服務的經營者,都把宣傳、推銷自己的產品作為重中之重,宣傳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隨著通信技術、信息網路技術的發展,電視、廣播、網路、報刊等各種宣傳媒體的宣傳效果越來越明顯,不少公眾對某個品牌(商標)的知曉,來源於生產商或者經營者的各種廣告宣傳。因此,通過了解對一個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就可以比較明確地得知該商標在一定區域內公眾的知曉程度。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第3項的規定,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如果一個商標曾經作為馳名商標在我國保護過,那麼,該商標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這對於認定該商標是否具備馳名商標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一個商標在國外曾經作為馳名商標受過保護,那麼該商標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各種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在我國認定馳名商標時同樣有重要的參考作用。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第4項的規定,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本項為一兜底條款,以適應不斷發展的馳名商標保護的實際需要。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第5項的規定,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10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❺ 我們怎麼給商標取名字
電腦產品有個很著名的品牌叫「蘋果」,我國葡萄酒中有個著名的商標叫「長城」,蘋果和長城都是現實中已有的詞彙,而且都很有名,全國的民眾大都吃過蘋果,所有的中華兒女都知道長城。使用現實中已有的名字作為商標,這種商標叫做「任意商標」。「長命產品」當然也可以使用「任意商標」,但是「任意商標」有個問題。比如有蘋果電腦,還有蘋果的服裝;有長城的葡萄酒,也有長城的電器,長城的電腦。「任意商標」作為普通商標沒有什麼關系,但是作為馳名商標使用就會發生讓人郁悶的事情。正因為長城作為一個名詞太過有名,使得仿「長城」的葡萄酒比比皆是,讓「長城」商標的擁有人中糧集團對此起彼伏的侵權、傍名牌行為應接不暇 如果企業不考慮爭創「馳名商標」,期望品牌帶來產品的高附加值,對於「長命產品」也可以使用「任意商標」,即使用日常的詞彙來作為產品的商標。如果希望創立馳名商標,讓「馳名商標」為自己的產品帶來高的品牌溢價,那麼筆者建議企業還是使用臆造商標比較好。 我們產品是「短壽」的 我們的產品是短壽的,市場周期很短,產品在幾年以後不一定還有市場,需要迅速打開市場,短期內贏得消費者的青睞,不考慮創立持久的品牌效益,那就叫「酸酸乳」、叫「蘋果多」吧。 企業生產銷售「短壽產品」不代表企業從事的是短期的行為,只是其生產的產品需要不斷適應市場的需要推出新的產品,淘汰在市場上已經不被消費者喜歡的產品。這種情況在飲料行業和乳品業非常明顯,這兩個行業的產品市場已經被按照消費群體或者其他標准進行了充分的細分。比如液體乳按消費群體細分,有適合不同年齡段小朋友喝的,也有適合追求時尚的大朋友喝的;按飲用的不同時間段細分,有早餐奶,有午餐奶還有晚上喝的奶。這些產品適應的消費群體非常有針對性,時效性特別強,到底能銷售兩年還是三年,這不是企業所關心的,企業只想這種產品一推出市場,必須立刻引起消費對象的注意力,並牢牢抓住消費對象的心,至於能銷售多長時間則顯得不那麼重要。 對於「短壽產品」使用不容易弄明白意思的臆造商標顯然是不合適的,使用日常常見的詞彙申請一個任意商標也不能迅速吸引消費對象的注意力。蒙牛的一個適合年輕時尚一族的產品,通過贊助湖南衛視超女的選拔活動迅速躥紅,這款產品就叫「酸酸乳」,這個名字直白地告訴消費對象,這是乳製品,它有些酸酸的味道。特別符合那幫追求時尚,心裡層面上還很青澀的大朋友們,作為一個「短壽產品」的商標是個絕佳的選擇。統一公司推出一種區別於純果汁的新飲料產品,產品的名字很簡單,如果裡面放的是蘋果汁就叫「蘋果多」,放的是橙汁叫「鮮橙多」……也是很直白告訴消費者,這是含有蘋果汁的飲料,那是鮮橙汁做的飲料。消費者在超市裡一看到這個商標名字新的產品,很可能放棄了已經選購濃果汁飲料,而購買這種帶有果汁的新飲料嘗嘗。 「酸酸乳」、「蘋果多」這樣的商標基本屬於法律禁止的「敘述商標」。「敘述商標」即商標直接標明了所標識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這種商標是我國法律禁止使用的,我國商標法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注冊商標,法學家和企業外聘的不是知識產權專業的顧問律師一定會勸阻企業使用「敘述商標」。但是筆者卻很贊同,主張對於不同的產品應當有不同的商標取名對策。在我國按照目前常規的注冊程序,一個商標從申請到獲得注冊最少要三年的時間,等商標注冊下來,「短壽產品」很可能已經退出市場了,這個商標也就失去了意義。我國對商標注冊沒有採取強制注冊制度,也就是說沒有注冊的也是商標,只不過不能叫注冊商標。那麼對於「短壽產品」是否取得注冊就不那麼重要了,當然也就不需要考慮法律是否限制其注冊了。
❻ 風躍法學注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注冊
風躍法學商標總申請量1件
其中已成功注冊0件,有0件正在申請中,無效注冊0件,0件在售中。
經八戒知識產權統計,風躍法學還可以注冊以下商標分類:
第1類(化學制劑、肥料)
第2類(顏料油漆、染料、防腐製品)
第3類(日化用品、洗護、香料)
第4類(能源、燃料、油脂)
第5類(葯品、衛生用品、營養品)
第6類(金屬製品、金屬建材、金屬材料)
第7類(機械設備、馬達、傳動)
第8類(手動器具(小型)、餐具、冷兵器)
第9類(科學儀器、電子產品、安防設備)
第10類(醫療器械、醫療用品、成人用品)
第11類(照明潔具、冷熱設備、消毒凈化)
第12類(運輸工具、運載工具零部件)
第13類(軍火、煙火、個人防護噴霧)
第14類(珠寶、貴金屬、鍾表)
第15類(樂器、樂器輔助用品及配件)
第16類(紙品、辦公用品、文具教具)
第17類(橡膠製品、絕緣隔熱隔音材料)
第18類(箱包、皮革皮具、傘具)
第19類(非金屬建築材料)
第20類(傢具、傢具部件、軟墊)
第21類(廚房器具、家用器皿、洗護用具)
第22類(繩纜、遮蓬、袋子)
第23類(紗、線、絲)
第24類(紡織品、床上用品、毛巾)
第25類(服裝、鞋帽、襪子手套)
第26類(飾品、假發、紐扣拉鏈)
第27類(地毯、席墊、牆紙)
第28類(玩具、體育健身器材、釣具)
第29類(熟食、肉蛋奶、食用油)
第30類(面點、調味品、飲品)
第31類(生鮮、動植物、飼料種子)
第32類(啤酒、不含酒精的飲料)
第33類(酒、含酒精飲料)
第34類(煙草、煙具)
第35類(廣告、商業管理、市場營銷)
第36類(金融事務、不動產管理、典當擔保)
第37類(建築、室內裝修、維修維護)
第38類(電信、通訊服務)
第39類(運輸倉儲、能源分配、旅行服務)
第40類(材料加工、印刷、污物處理)
第42類(研發質控、IT服務、建築咨詢)
第43類(餐飲住宿、養老托兒、動物食宿)
第44類(醫療、美容、園藝)
第45類(安保法律、婚禮家政、社會服務)
❼ 經濟案件、取保候審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實踐中,假冒注冊商標罪疑難問題主要表現在對同一種商品、相同商標以及本罪的實行行為的不同認識。本文結合刑法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運用刑法學和商標法學的相關原理,試圖從部門刑法學的角度,對上述三個問題提出自己粗淺的看法,以求教學界同仁。
一、同種商品的認定
同一種商品與類似商品是商標法中的重要概念。以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參照,存在三類商品,即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同一種商品、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類似商品、其他商品,因此,也就相應地存在兩個界限,即同一種商品與類似商品之間的界限,類似商品與其他商品之間的界限。在商標法中研究的重點是類似商品與其他商品的界限問題,而對同一種商品與類似商品之間的界限則沒有給予更多的關注。這是由於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決定的。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也就是商標禁止權的范圍,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權利。具體而言,商標注冊人有權禁止以下四種行為:(1)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2)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3)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4)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上述四種行為也就是商標法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任何一種行為,都構成侵權。從認定商標侵權角度看,嚴格區別同一種商品與類似商品並沒有多大的現實意義,即使不能夠認定有關商品為同一種商品,也可以認定為類似商品。因此,商標法中對同一種商品的研究也沒有給予更多的關注,研究更多的是類似商品問題,類似商品與其他商品的界限問題,而不是同一種商品與類似商品的界限問題。但是,由於我國刑法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成立條件是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所以同一種商品成了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非罪的重要問題,同一種商品與類似商品的界限問題在刑法中反而凸顯出來,成了刑法學不得不解決的問題。
那麼,什麼是同一種商品?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同一種商品是指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同一品種的商品或者同一商品名稱的商品,在商品的性質和用途上基本相同;還有的學者認為,應當按照商品的原料、形狀、性能、用途等因素以及習慣來判斷,同一種商品一般指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稱雖不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觀不相同,但從消費者情況考慮,兩者在本質上有同一性,應視為同一種商品。比如,自行車用的車架、車條、車輪、車圈用途不同,但在自行車零部件這一概念上也應屬於同一商品。上述各種觀點從不同的角度對「同一種商品」作了界定,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它們共同不足之處在於沒有分清兩個層次問題。第一、在分析判斷同一種商品時,首先要解決案件中所涉及的商品(下文稱之為「待認定商品」)與什麼商品屬於同一種商品,也就是解決判斷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問題。第二、用什麼標准來判斷「待認定商品」與「參照商品」屬於同一種商品。
(一) 認定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應當是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
判斷同一種商品首先遇到的問題是,認定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問題。因為,所謂同一種商品必然是指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商品與某種商品屬於同一種,只有與一定的商品相比較而言,才能夠談得上是同一種商品,也就是首先應當確定認定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對此,上述幾種觀點都沒有說明認定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因此,也就找不到判斷同一種商品的前提。比如,上述有的觀點認為,同一種商品是指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指商品的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的商品,到底是與什麼商品完全相同,與什麼商品在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是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還是注冊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相同,還是與商標所有人申請注冊的商品相同,則沒有明確說明。實踐中,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可能包括多種商品,而商標注冊人實際上可能只在其中一種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如果行為人假冒了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其他幾種商品,是否也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比如,商標注冊人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第12類車輛,陸、空、海用運載器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2類1204商品類似群中的自行車,三輪車及其零部件和1206商品類似群中的輪椅,手推車,兒童車。但是,注冊人自注冊商標後,一直沒有生產三輪車、手推車、輪椅和兒童車,只是在自行車及其零部件上使用其注冊商標,而行為人只在其所生產的三輪車和手推車上使用了注冊人的商標。自行車與三輪車、手推車顯然不是一種商品,如果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作為認定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那麼,行為人在三輪車、手推車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就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注冊商標,情節嚴重的,則構成犯罪;如果以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為參照商品,那麼,行為人在三輪車、手推車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就不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注冊商標,也就不構成犯罪。
我們認為,認定相同商品的目的在於對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權利的保護。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注冊的商標為限,因此,認定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應當是注冊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商標注冊人在日常生產、經營中使用注冊商標的情況不外乎以下幾種情況:(1)在核定使用的所有種商品上都使用了注冊商標;(2)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將注冊商標用於其他沒有核定使用的商品上;(3)在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某種或者某些種商品上使用了注冊商標,也就是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僅為核定使用注冊商標的一部分;(4)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僅為核定使用注冊商標的一部分,同時又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將注冊商標用於其他沒有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也就是第三、四種情況都有。
第一種情況下,判斷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應當是注冊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對此不存在異議。第二、四種情況中,注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是一種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法律不僅不予保護,還應當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因此,判斷同一種商品當然不能以這種在核定使用商品外實際使用的商品作為參照商品。否則,就意味著對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予以法律保護。第三種注冊人只在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時,判斷同一種商品應當以實際使用的商品為參照,還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參照。我們認為,還是應當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作為判斷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雖然該種商品上還沒有實際使用這種注冊商標,但是行為人的行為仍然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利,也同時造成了消費者的誤認,欺騙了消費者。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而不是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實際使用的商品為限。如果僅按照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作為判斷商品是否相同的參照商品,也就意味著對沒有實際使用的商品上的商標專用權不予保護。在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備用商標和防禦商標,而這些商標在實踐中往往並不實際使用,如果以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作為參照,對備用商標和防禦商標就無法給予法律保護,自然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設立這類商標制度也就失去了意義,此其一。其二,無論是備用商標還是防禦商標,在申請注冊時都需要公告,向社會和廣大消費者公開該商標圖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商標注冊人雖然沒有實際在有關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如果其他人在該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也會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認識,欺騙消費者,損害其利益。尤其是防禦商標,被防禦的商標一般是馳名商標,有的國家還明確規定被防禦商標必須是馳名商標,由於馳名商標知名度高,社會影響大,雖在其他商品上使用該馳名商標,也有造成消費者誤人的可能,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國家將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原因。
(二)判斷待認定商品與參照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商品應採用綜合標准
在解決了判斷同一種商品的參照商品後,還需要進一步解決根據什麼標准來判斷待認定商品與參照商品屬於同一種問題。我們認為,判斷相同商品時,應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為基礎,以商品的通用名稱和用途作為主要標准,同時還應當參考商品的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因素。待認定商品如果與參照商品屬於同一種商品,那麼,它們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所屬的類別相同,通用名稱和用途也應當相同。因此,在判斷待認定商品與參照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商品時,首先應當確定參照商品屬於商品分類表34類商品中的哪一類,其通用名稱和用途是什麼,然後再判斷待認定商品是否也屬於該類,其通用名稱和用途是否也與之相同。如果兩種商品均屬於商品分類表中的同一類而且名稱、用途也相同,則它們屬於同一種商品。下面我們對上述引用的有關自行車用的車架、車條、車輪、車圈是否屬於同一種商品進行評析以進步說明如何認定相同商品。第一、如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2類自行車用的車架、車條、車輪、車圈等自行車配件,那麼,行為人無論在車架、車條、車輪還是在車圈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商標,都屬於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第二、如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2類自行車整車,那麼,自行車用的車架、車條、車輪等雖然與自行車同屬於商品分類表中的第12類,但是其通用名稱和用途顯然不同,自然不能認為是同一種商品。第三、如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2類自行車車架,那麼,自行車的車條、車輪、車圈等自行車配件通用名稱和用途也顯然不同,也不能認為是同一種商品。可見,自行車用的車架、車條、車輪、車圈等是否屬於同一種商品並不能泛泛而談,而應當先確定判斷相同商品的參照商品。
在認定商品是否相同時,應當將商品分類表、商品通用名稱和用途結合起來綜合分析,如果只使用其中一個標准進行判斷就有可能發生錯誤。實踐中,有些商品的名稱雖相同,但在商品分類表中的類別和用途不同,比如,手套,就分為第10類醫用的手套,第24類洗滌用的手套,第25類日用的手套,第28類競技用的手套,雖都稱為手套,但是它們並不是一種商品。有的商品有幾個名稱比如手機與大哥大,電腦與計算機等其名稱雖不同,但所指的商品實質上是一種商品,在商品分類表中屬於同一類別而且用途相同,只是不同稱呼而已。
二、相同商標的認定
刑法中,由於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要求是相同商標,故相同商標、相同商標與近似商標之間的界限問題也成為刑法中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罪與非罪的重要問題。由於事物本身的復雜性、多層次性和多樣性,不可能存在兩個完全相同的事物,事物之間總是在某些方面或者某個層次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所謂的相同只是相對而言,是事物在某個方面的相同。因此,認定兩商標是否相同只能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從相對意義上講在某個方面或者某些方面兩個商標相同。問題的關鍵在於用什麼標准和在什麼方面認定商標是否相同。這得從商標的構成、要素和功能等方面尋找答案。
(一)相同的商標是指構成要素以及由構成要素組成的圖樣在音、形、義方面相同的商標(客觀標准)
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其功能在於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並區別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之於商品(或服務),猶如姓名之於人。特定的姓名與特定的人相聯系,特定的姓名代表了特定的人。商標也是如此,特定的商標與特定的商品相聯系,代表著特定商品的不同來源、質量、信譽,相同商標所代表的商品的來源、質量、信譽也相同。消費者一般也是根據商品的商標來區分不同商品,做出選擇的。因此,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性,便於識別。這里規定的商標的顯著性(又稱商標的可識別性),是指商標從總體上具有顯著的特徵,便於識別,人們可以藉助商標把不同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區別開來。那麼,商標之間是如何相區別,如何獲得顯著性的呢?根據我國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可以獲得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可視性標志,包括二維(平面)可視性標志和三維(立體)可視性標志。在有的國家,已經出現了氣味商標、音響商標和電子數據傳輸商標等其他非可視性商標,這些商標之間的相同與不同當然與可視性商標之間的相同與不同有所區別。氣味商標之間的區別必然是商標之間在嗅覺上的不同,音響商標之間的不同必然是商標之間在聽覺上的不同,而可視性商標之間的不同也只能是商標在視覺方面的不同。可視性商標在視覺上的差異是通過商標的構成要素表現出來的。1993年商標法規定,構成商標的要素只有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現行商標法則規定,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是商標的構成要素,成千上萬的商標正是上述要素以及不同要素的組合設計而成的圖樣。因此,認定商標是否相同只能根據商標的上述構成要素以及要素組合的圖樣。具體地說,對於文字、字母、數字而言,組成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的讀音、含義以及由文字、字母、數字構成的形狀相同;對於圖形而言,圖形和色彩組成的外觀形狀以及由圖形表達的含義相同;對於由上述的要素組合而言,文字、數字、字母既有自己的讀音、含義,又有自己的外觀形狀。上述所講的外觀形狀、讀音和含義,就是通常所講的商標的三要素,簡稱形、音、義。所以會出現相同商標、近似商標,就是因為構成商標的三要素出現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相同所指的就是這三個要素的相同,而不是商標圖樣大小、圖樣印刷質量、圖樣美觀程度等其他方面的相同。當兩個商標之間存在外觀形狀、讀音和含義相同的時,一般情況下,普通消費者就會產生誤人或者混淆。由於商標的組成要素不同,不同種類的商標判斷其是否相同的具體標准也不同。
1.文字商標、數字商標、字母商標。文字商標、數字商標、字母商標,分別是指僅有文字、數字、字母組成,不含文字、數字、字母以外的任何圖形成份的商標。相同的文字商標、數字商標、字母商標,分別是指構成商標的文字、數字、字母不僅字音、字形、字義相同,而且文字、數字、字母的字體也相同。
2.記號商標或者圖形商標。記號商標是指無任何文字,僅由某種記號構成的商標。圖形商標是指無任何文字,僅由圖形構成的商標。從廣義上講,圖形商標也可以算是記號商標。所不同的是,記號商標的圖形簡單,如▲記號、半月記號、半圓記號等,而圖形商標的圖形結構復雜,如一幅山水圖形、一座寺廟、一口古井等。圖形可以是具體的圖形,也可以是抽象的圖形,甚至可以是虛構的圖形,只要具有顯著性,易於識別,都可以作為商標。相同的記號商標或者圖形商標是指記號、圖形和色彩組成的外觀形狀以及由記號、圖形表達的含義相同的商標。
3.組合商標。是指由文字、數字、字母、圖形組合而成的商標。相同的組合商標則是指組成商標的文字、數字、字母讀音相同,文字、數字、字母、圖形以及整個商標圖樣的外觀形狀、含義相同的商標。
另外,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除了存在平面商標外,還有立體商標,也就是商標法規定的三維商標。所謂立體商標,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者包裝作為商標。比如,產品的容器、飲料瓶、酒瓶、香水瓶以及與商品本身聯系緊密的裝潢作為商標。對於立體商標給予法律保護,相應地也就存在著對立體注冊商標假冒的問題。但是,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提出立體商標注冊的申請在2001年12月1日以後才能受理,所以假冒立體注冊商標的犯罪我國目前還沒有,假冒立體注冊商標犯罪特點目前還沒有實證資料可以應用分析。故此處不再對假冒立體注冊商標犯罪展開論述。值得一提的是,立體商標是以產品的外形或者產品的實體包裝作為商標的,而產品的外形或者實體包裝本是工業品外觀設計。著名的立體商標「可口可樂」瓶原也是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由於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保護期不像商標的保護期那樣,可以無限地申請續展,過了期限就被認為失去了新穎性不再受到保護。而作為商標注冊,按期續展下去,就可以得到長期的保護。但是,對於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我國是運用專利法進行保護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的,構成專利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構成犯罪。同樣一個外觀設計,如果申請商標就可以受到刑法的保護,如果申請專利卻不受刑法的保護,這樣就存在對外觀設計法律保護的協調問題。
(二)兩類不同性質的「相同」(主觀標准)
從絕對意義上講,沒有任何兩個商標是相同的,所謂相同的商標只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在某一個方面或者某些方面的相同。如果再深入分析,就會發現,即使從相對意義上講,也存在兩種不同性質的相同——客觀上的相同和視覺上的相同。客觀上相同的商標是指不隨人的視覺差異為轉移的客觀上相同的商標。具體而言,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等要素的音、形、義以及商標圖樣的形、義在客觀上相同,不因觀察主體的視覺差異而有所不同。視覺上相同的商標是指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等要素的音、形、義以及商標圖樣的形、義在視覺上的相同。客觀上相同的商標不因觀察的主體、觀察的環境、觀察的時間、地點、距離的差異而有所不同,視覺上的相同隨著觀察主體、觀察環境、時間、地點、距離的差異而可能出現不同。比如,對於兩個商標,一般消費者以一般的注意力觀察時,可能認為是相同的,而商標專家觀察時就可能是不同的;將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的商標置於不同的地方觀察,可能認為是相同的,如果再將上述兩個商標放在一起進行比較,可能就會發現兩者是不同的。因此,說兩個商標相同,就存在是客觀上的相同,還是視覺上的相同以及誰觀察的相同的差別。那麼,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相同商標應當是哪一種意義上的相同。可以認為,理論上對相同商標的不同理解,正是對此問題做出不同回答的結果。
如果你說的情況屬實,應該可以取保候審。
❽ 南京理工大學紫金學院跨專業考研
南理工的比較好!
南京理工大學是全國首批重點大學,地處中山陵風景區,校園佔地3180畝。學校以工為主,理、工、文、經、管、法、教等多學科綜合配套、協調發展,是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院校和國防科工委與江蘇省重點共建高校。學校設有機械工程學院、化工學院、電子工程與光電技術學院、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院、自動化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動力工程學院、理學院、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系、外語系,建有研究生院、繼續教育學院、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國際教育學院,並與合作方聯合創辦了南京理工大學紫金學院和南京理工大學泰州科技學院兩個獨立學院。學校現有6個國家級重點學科,20個省部級重點學科,33個省部級重點建設的品牌、特色專業;1個國家級重點實驗室,2個國家級工程中心,12個博士後流動站;擁有39個博士點、110個碩士點、57個本科專業及工程碩士、MBA授予權。學校現有教職工3064人,其中工程院院士5人,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8人,博士生導師205人,高級職稱1114人。目前共有各類在籍生27149人。五十多年來,學校共為國家培養了10萬多名各類高級專門人才。
自1992年起,我校已連續招收第二學士學位學生1000餘名,畢業生主要分布在外經外貿、金融、高新技術、國家機關等領域或部門。由於綜合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畢業生大多已成為用人單位的骨幹力量,受到社會廣泛好評。鑒於知識產權人才在我國目前市場需求比較大,人才供給明顯不足,經教育部批准2007年我校開始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知識產權專業。
一、培養目標及專業介紹
1.國際經濟與貿易
本專業為省特色專業,培養既懂理工科專業知識,又能熟練掌握對外經濟貿易理論與實務,具備直接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技能的復合型高級人才;熟悉我國及國際通行的金融體制、政策、法規及運作方式、具有較強綜合業務能力的高級經濟管理專業人才。同時,通過外籍教師授課,全面提高學生的英語應用水平,使學生畢業後能熟練地用英語進行國際交流和從事國際貿易業務。
(1)國際貿易方向:
本專業方向培養掌握國際經濟貿易的基本理論,通曉我國對外貿易的方式、政策與外貿實務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英語聽、說、讀、寫、譯水平和綜合能力的外經貿類專門人才。本方向開設《綜合英語》、《中國對外貿易改革與發展》、《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地理》、《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進出口業務》、《國際商法》、《國際市場營銷》、《世界市場行情》、《國際金融》、《涉外談判》、《電子商務》等專業課。本方向學生畢業後適合到各類外貿公司、三資企業、具有外貿進出口權的大中型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保險公司、銀行等單位,從事貿易、教學、科研及與貿易相關的業務工作。
(2)國際金融方向:
本專業方向培養熟練掌握國際金融理論和實務,熟悉國際金融制度,具有較高英語聽、說、讀、寫、譯的基本技能,能用英語熟練處理金融業務函電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活動的高級專門人才。本方向開設《綜合英語》(外教)、《貨幣銀行學》、《財務管理》、《銀行會計》、《金融法》、《銀行經營管理》、《國際信貸》、《國際金融》、《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商法》、《證券市場》、《國際投資法》等專業課。本方向學生畢業後可在銀行、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大型跨國公司和綜合商社就業,從事投資、融資、信託、資產營運等業務活動和管理工作。
2.知識產權
本專業培養既懂科技和管理、又精通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高層次、復合型的知識產權人才。本專業教育的重要特點是理論與實踐的高度結合,著重對學生進行知識產權理論、知識產權法、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學理論與法律知識、知識產權管理知識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實務操作的教育,培養學生從事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管理技能、訴訟技能、審判技能、中介服務技能等多方面的技能,並使學生能將所學的知識、技能與其原專業知識、技能有機地融合起來。
本專業開設的課程主要有《知識產權法基本理論》、《專利法學》、《商標法學》、《著作權法學》、《商業秘密法學》、《網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知識產權代理》、《專利文書撰寫》、《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實務》、《經濟發展與知識產權戰略》、《專利文獻檢索與應用》、《知識產權保護與競爭法》、《科技法學》、《知識產權審判模擬》、《管理學概論》、《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合同法學》、《經濟法學》等。本專業將努力融社會需求於人才培養的過程中,使學生在畢業後能夠獲得較好的就業前景,可以勝任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知識產權司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教育培訓、知識產權理論研究工作等各種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工作。學生畢業後可以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大型企業、科研院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著作權保護組織、高等院校等單位從事各種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工作。
二、招生計劃
2010年招生總計劃60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40名(其中國際貿易方向20名,國際金融方向20名),知識產權專業20名。學制二年,學費4600元/年。
三、招生對象和報考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好,遵紀守法;
2.已經獲得學士學位者或即將獲得學士學位的普通高校本科應屆畢業生,在職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同意;
3.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理工文科兼招,優先錄取第一專業為工科類的考生,不招收第一學位為經濟學學士學位的考生;
4.知識產權專業理工文科兼招,優先錄取第一專業為理工類的考生,不招收第一學位為法學學士學位的考生;
5.身體健康,儀表端正,有較強的組織活動能力和獨立自主、開拓創新的能力,適合從事相關專業工作;
6.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應屆畢業生之外的普通高校在校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因觸犯刑律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招生辦法
1. 報名時間:2010年4月16日前每周周三進行報名(函報以郵戳為准)。
2. 報名地點: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南京理工大學藝文館2樓)
3. 報名要求:
(1)報名時需交驗第一學士學位證書或郵寄第一學士學位證書復印件(2010年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除外);並准備近期同一底版免冠一寸照片2張。
(3)2010年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憑所在院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同意報考的介紹信、所在系(分院)的推薦函、身份證、學生證及報名登記表(請點擊下載)報名。
(4)在職人員報名須憑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同意報考的介紹信、身份證、工作證及第一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同時需身份證、工作證、第一學士學位證書復印件各一份)、報名登記表(請點擊下載)到我校招生辦報名點報名。
(5)外地考生函報時,需將介紹信、身份證、工作證(或學生證)復印件,學位證書復印件(或將取得學位證明)、照片、報名登記表(請點擊下載)於2010年4月16日前(以收到郵戳為准)寄往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經學校招辦審核後統一發放准考證。
(6)考生請於2010年4月23日來我校招生辦公室領取准考證,熟悉考場,函報的須交驗所需證件原件。屆時交納報名、考試費。
4.考試科目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
(1)英語(占總成績的70%)
可參考英語四、六級復習資料。
(2)經濟應用數學或微觀經濟學基礎任選一門(占總成績的30%)
可參考《高等數學》微積分部分,《西方經濟學》(上冊,微觀部分,高鴻業著,中國經濟出版社)。
知識產權專業:
(1)英語(占總成績的50%)
可參考英語四、六級復習資料。
(2)法律基礎(占總成績的50%)
可參考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組編的《法律基礎》(高等教育出版社)。
5.考試時間:
2010年4月24日(周六)
考試地點:南京理工大學
6.錄取方法:
(1)學校將根據考試成績調閱學生檔案,對審核合格者發給錄取通知書;考生憑學校發給的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的遷移手續;
(2)凡被錄取的本科應屆畢業生入學報到時需提供畢業證、學位證書原件,不能提供者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3)新生報到後,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體檢,體檢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五、其它
1.在校期間學習生活用品、用具自理;
2.招收學生為全日制全脫產學習,學籍管理按「南京理工大學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3.學業期滿,經考試合格者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頒發證書,符合派遣條件者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進行就業派遣。
六、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 南京市孝陵衛200號 郵編:21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