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古代的「法治」思想與古羅馬「法治」思想有何不同
這個問題很常見,具體的說比較復雜,因為法家思想也好,羅馬法的精神也好,都不是三言兩語的事情。簡單的說說吧:
簡單地說,先秦法家的所謂「法」不過是他們的政治主張「法、術、勢」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法家思想中,「法」是統治者使用暴力機關通過「刑」這種負面的懲罰手段和「賞」這種正面的激勵手段來維持自己訂立的社會秩序的方式。法家思想因循荀況的「性惡論」,認為個體的人是有著天然破壞秩序的沖動的,所以一個國家政權要想維持自己的穩定,就必然需要使用強制手段來對臣民予以規范和控制,而這個工具就是「法」。
古羅馬時代的「法」,最初是平民階層為了對抗貴族肆意侵害平民利益的行為而通過和平的政治斗爭手段來爭取到的一種均衡器。羅馬法的本質意義在於,它給社會中每個個人和各個階層,乃至利益團體都制定了一個相對而言照顧到各方利益的游戲規則。在「法」的約束下,大家遵守游戲規則,互相競爭。
形象一點說,在中國法家思想而言,「法」是用來監禁犯人的監獄,讓人們知道自己的活動空間在哪;而在羅馬人而言,「法」是自由市場里的公平秤,對於那些缺斤短兩的行為可以假一罰十的那麼一個均衡器。
B. 古羅馬法的思想
德國著名的法學家耶林說:「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亡,宗教隨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了影響,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羅馬帝國不僅在當時成就了並遠播了古代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羅馬法,而且,整個中世紀西歐法學智識的發端與發展就是一部羅馬法的詮釋與發展史。在古代羅馬遺留給後世的諸多遺產中,羅馬法無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其影響逾千年而不衰。
以歷史的長時段鍛造羅馬法。正如羅馬城不是一天造起來的一樣,羅馬法也不是一夜之間驟成的。從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間的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問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國法大全》中的《優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纂》和《法學階梯》為止,羅馬法歷經了一千餘年的發展。它從最初一種狹小和簡陋的農村共同體的法,發展成一種強大的城邦國家的法,進而發展成一種帝國的法。羅馬法的發展與完善,有賴於多項因素,撇開政治的、經濟的這些宏大的背景性的動因不論,僅就法本身來看,在一千餘年的時間跨度中,羅馬法從粗陋質朴走向精細縝密,有賴於法學家窮經皓首地著書立說,親力親為地解答、撰約、協助訴訟,條分縷析地對每一項法律規則的討論與爭鳴;有賴於裁判官通過擬制訴訟和擴用訴訟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擬制某種法定要素,或參照已有的法定訴訟形式,對社會中新衍生出的而立法又來不及規定專門的司法救濟手段的情況和關系,以具體、靈活、變通的做法提供司法保護,以至於裁判官法成為市民法的活的聲音;還有賴於普通社會民眾的參與與推進。可以說,羅馬法諸項法律規則的形成,發端於當事人對糾紛的提起,確定於裁判官的裁決與處理,抽象化、理論化於法學家的著述。由羅馬法的發展歷程我們不難發現,法律規則、法律制度、法律理念乃至法學傳統的形成,必須假以時日,不可能百十年間一蹴而就。在一千多年的時光流轉中,那些對日常生活的持之以恆的關注,那些對因社會變遷而引發的新問題、新挑戰的不斷的回應,那些對司法實踐的一再的審慎的反思,最終沉澱為了一種規則體系、一種邏輯體系和一種意義體系。不誇張地說,羅馬法系積千年人類生活經驗和理性智慧鍛造而成的。
以追求藝術的精細與完美之心雕琢羅馬法。古代羅馬法並不單純是法條文本、皇帝敕令或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的集合物,超乎文本和法典之上的是法的精神與法的理念,從中我們可以明白無誤地發現,羅馬人不是僅僅把法律作為經時務世的技術工具,而是將法律作為體現了一定價值觀念的藝術來對待的。公元1世紀初期的法學家P?J?塞爾蘇斯定義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優士丁尼的《學說匯纂》中注稱:善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義。由此又引申出,「法」當是符合正義的。烏爾比安指出:法律是關於神和人的學問——是關於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學;法的箴言不是別的,就是誠實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這些是古代社會對法和法學最精練的概括與說明。由此,有學者斷言:「羅馬法是歐洲文化史上最偉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薩拜因)。
羅馬法的實踐性和藝術性相結合的一面,體現在流傳甚廣的諸多法律格言中。這些法律格言涉及各個方面。在法的一般理論方面的格言有:法不是針對個別人的,而是為所有人普遍創設的;法律應當能被所有人理解;通曉法律不在於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於掌握它的精神和實質;違反法律原則的規定不應得到因循;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法則產生於事實;對法的不知是不可原諒的;任何人不得通過損害他人的方式為自己獲利;行使自己的權利以不損害他人權利為限等。在刑法方面的格言有:刑罰應當成為對人的改造;法律考慮激憤者,激憤者卻不考慮法律(指刑法一般對在激憤狀態中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減輕處罰);疑罪從無;任何人均無義務指控自己有罪等。在私法方面的格言有:公法不得被私人簡約變通;契約起源於意願,隨後變為必須遵守的義務;和解協議相當於已決案;不得要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給付;不得推定任何人遺棄自己的財產物;不情願者之間締結不了婚姻等。在程序方面的格言有:訴訟只不過是通過審判獲取應得之物的權利;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法官不得自動審判;審判員不得審理與己有關的案件;法官只知法,事實須證明;舉證的義務由主張者而不是否認者承擔;一目瞭然之事無須證明;單一證據不能證明,與其他證據相結合可以證明;判決應當與請求相對應;一事不再理等。我們還很難發現其他哪個民族有如此豐富的法律格言。而且,這些格言不是類似於我國古代宋、明、清時期的律學讀本或訟師秘本中的僅僅是方便記誦的法律歌謠,而是對法律規則高度濃縮化後的藝術錘煉的結晶。今天,透過這些格言,我們仍能夠領略到規則背後的信念。今天,也仍有法學家堅持這樣的見解:「在任何時代中,法的確定性都是通過如下方面得到保證:一是法律藝術,它居於統治地位;二是法學,它的任務局限於形成法的技術因素……;三是立法,它相對於法學只能居於次位,其任務是構成法的政治因素。以信仰鞏固和弘揚羅馬法。在古代羅馬,指稱「法」的有兩個詞:ius和Lex。ius指自然形成的法與習俗,它本身即含有潛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定法Lex的正當性源泉。而lex則專指由世俗權力機構制定、認可的人定法或曰制定法。Lex的含義比ius要狹窄,Lex的中心意義是命令。西塞羅把Lex稱為「有關命令和禁止的正確理性」。五大法學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則說,法律(Lex)的效力在於命令、禁止、允許和懲罰。制定法(Lex)要盡可能地遵循、符合自然的固有的法與習俗(ius)。羅馬法的這一觀念我們簡言之謂「自然法觀念」。
自然法觀念為羅馬法的被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礎。對於這一觀念,西塞羅有過美妙的闡述:
「真正的法律是與自然相一致的正確理性;它適用於所有人且不變而永恆,……對於真正的法律,其神聖性不可能被貶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廢止;我們不能通過元老院抑或公民大會的命令來驅逐它,我們無須訴諸任何人來確定和解釋它;若是真正的法,……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恆而不可改變,約束所有時代的所有民族;……對永恆的法的違反即是對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違背,因此,誰若違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對他的行為作出的其他相應懲罰,也將受到最嚴厲的處罰。」
在此基礎上,西塞羅陳述了法律至上原則:
「環顧我們國家中的其他部分,你會發現一切都依照規則和法律的規定而運轉。」
「在一個以法律為根基的國度,棄法律於不顧的行徑將會是更大的恥辱。因為法律是維系個人在共同體中的利益的紐帶,是我們得享自由的基礎,是正義的源頭……沒有法律的國家猶如缺失頭腦的人體……執政官司掌法律之執行,法官照看法律之解釋。總而言之,我們遵守法律,是因為法律賦予我們自由。」
如果說西塞羅的觀念多少還帶有某種永恆的神聖的色彩的話,那麼羅馬法中實踐性的自然法及信仰法律的例子亦俯拾可得:例如《十二表法》自從頒行後,千年間幾乎未經任何改動,也從未被宣布廢止過,它一直居於准神聖的地位;又如,羅馬最早的一些法學家,把解釋法律當作對社會公共生活的貢獻,他們公開和無償地提供法律咨詢,同時在此過程中完善自己,努力追求法律智慧與道德正義感相統一的高尚的倫理形象。直至烏爾比安時代,法學家仍把法律職業看作是獻身於人類的善好生活的神職人員的工作。
法律被信仰,在古代羅馬不僅是一種觀念,也是一種實踐。
C. 古代羅馬法體現哪個法學流派思想
現代的法律流派基本都發源於古代的羅馬法,可以說,羅馬法是現代法律的鼻祖.而現代法學流派的思想,都在羅馬法之後產生,所以對於你的問題,可以進一步的闡述清楚呢?
D. 中國古代的「法治」思想與古羅馬「法治」思想有何不同
這個問題很常見,具體的說比較復雜,因為法家思想也好,羅馬法的精神也好,都不是三言兩語的事情.簡單的說說吧:
簡單地說,先秦法家的所謂「法」不過是他們的政治主張「法、術、勢」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法家思想中,「法」是統治者使用暴力機關通過「刑」這種負面的懲罰手段和「賞」這種正面的激勵手段來維持自己訂立的社會秩序的方式.法家思想因循荀況的「性惡論」,認為個體的人是有著天然破壞秩序的沖動的,所以一個國家政權要想維持自己的穩定,就必然需要使用強制手段來對臣民予以規范和控制,而這個工具就是「法」.
古羅馬時代的「法」,最初是平民階層為了對抗貴族肆意侵害平民利益的行為而通過和平的政治斗爭手段來爭取到的一種均衡器.羅馬法的本質意義在於,它給社會中每個個人和各個階層,乃至利益團體都制定了一個相對而言照顧到各方利益的游戲規則.在「法」的約束下,大家遵守游戲規則,互相競爭.
形象一點說,在中國法家思想而言,「法」是用來監禁犯人的監獄,讓人們知道自己的活動空間在哪;而在羅馬人而言,「法」是自由市場里的公平秤,對於那些缺斤短兩的行為可以假一罰十的那麼一個均衡器.
E. 材料二體現了羅馬法中的什麼思想
沒有材料二,建議補充材料二。
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也包括公元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F. 古羅馬有哪些主要的法學思想
謂羅馬法,一般乏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紀以前羅馬帝國的法律。從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間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問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國法大全》中的《優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纂》和《法學階梯》為止,羅馬法歷經了一千餘年的發展。它從最初一種狹小和簡陋的農村共同體的法,發展成一種強大的城邦國家的法,進而發展成一種帝國的法。古羅馬法律實際上是一個學習、傳播、應用希臘自然法思想的過程。羅馬人不僅僅把法律作為經時務世的技術工具,而是將法律作為一種體現價值觀念的藝術來對待的。如公元1世紀初期的法學家塞爾蘇斯定義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羅馬最早的一些法學家,把解釋法律當作對社會公共生活的貢獻,努力追求法律智慧與道德正義感相統一的高尚的倫理形象。 在古羅馬,指稱「法」的有兩個詞:ius和Lex。ius指自然形成的法與習俗,它本身即含有潛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定法Lex的正當性源泉。而lex則專指由世俗權力機構制定、認可的人定法或曰制定法。Lex的含義比ius要狹窄,Lex的中心意義是命令。西塞羅把Lex稱為「有關命令和禁止的正確理性」。五大法學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則說,法律(Lex)的效力在於命令、禁止、允許和懲罰。制定法(Lex)要盡可能地遵循、符合自然的固有的法與習俗(ius)。這一觀念我們簡言之曰「自然法觀念」。
G. 羅馬法的在歷史上對羅馬的政治作用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並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也是一種對法律「除魅」的過程,不再像希臘人一樣對法律和民主盲目信仰,法律也並不是多麼超凡神聖,它只不過是一種治理的方式,只要在合乎傳統的前提下就可以解釋適用。有論者這樣評價希臘和羅馬的法律與生活:「羅馬人區別於希臘人的一個重要特徵,在於他們更注重於從政治學和法律學來考察政治生活,而不像希臘人那樣關注倫理學的思考。也就是說,羅馬人強調政治生活的法律特性,希臘人則強調政治生活的道德特性」[12],這樣的評價是十分准確的。
私法的繁榮和對法律的解釋的靈活都是典型的法律世俗化的表現。雖然到公元前27年,羅馬從共和國轉變為帝國,但這些法律制度仍然在繼續實施著,以後大陸法系的法律都是在羅馬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世俗政治的意義
希伯萊傳統、奧古斯丁、阿奎那、馬基雅維利、霍布斯以及蘇格蘭啟蒙學派、聯邦黨人在不同程度上承認世俗政治的消極政治觀。它認為,不論是現在、過去、還是將來都不可能存在能夠杜絕一切惡的政治經濟制度。哪裡有人,哪裡就會有惡,人間沒有凈土,更沒有清白無邪的制度。誠如阿奎那所言:「如果沒有任何易敗壞的東西,那就違反了宇宙的完善性。」消極政治制度主張在最大程度上限制惡漫延,它不期待一個聖人的出現,他們不要求極端的直接民主。他們相信人都是有限的、自私的,他們要求憲政和法法治,通過此來制約政治權力,一方面防止迷信個人或某些人的專制,另一方面防止迷信絕對民主的「多數人暴政」,美國憲法及其憲政歷程就集中的反映了這一方面的思想[13]。
綜觀世界各國政治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看到並不是每個世俗化的政治狀態都是民主自由的,但非世俗化的政治狀態一定是專制。世俗化的政治狀態建立在休謨後來總結的「休謨原理」上,政治家被假定為「無賴」,所以要制定約束他們的法治規則。這正是把政治家世俗化的一種理論基礎,只有把政治和政治家世俗化,人們的觀念中才能剔除對權勢的崇拜,從臣民走向公民。
在一個民主國家,人們對政治人物的崇拜更類似於對歌星影星的崇拜,而在一個專制國家,政治人物非世俗化,人們對他們的崇拜更類似於對神的膜拜,這在古往今來的專制國家並不鮮見。政治家被認為是大救星、紅太陽、萬萬歲,某個黨派或政治被法定為永遠的先進,永遠的領帶——在專制者(黨派、階層)看來,他們的權力是一種超乎想像的東西,要用用不合邏輯的絕對化的字眼來表述,並壓制所有的質疑。通過近乎宗教化的意識形態統一思想,達到了一種現代化的類似於政教合一的統治。
而民主政體是一種世俗整體,它強調多元,它不用意識形態的灌輸,因為民主(憲政)政體的合法性來自民眾的有力支持。對他們的神聖化還可能影響他們與選民的交流,所以政治任務盡量把自己和 (哪怕是偽裝)平民化。世俗化也同時強調民眾的參與性,而投票就是一種最簡單和便捷的方式,也更讓大眾理解政治的世俗性——每個人都有資格參與政治領導人的選擇和被選擇(不是政治決策)——只要你有能力。
這些可以看作羅馬以及在其政治法律思想發展起來的理論給後世重大遺產和影響。
H. 古羅馬時期的政冶,經濟,思想
概述:古羅馬指從公元前9世紀初在義大利半島(即亞平寧半島)中部興起的文明,歷羅馬王政時代。公元前509年羅馬建立了共和國,逐步征服了義大利半島。公元前3世紀至前2世紀,羅馬為爭奪地中海霸權,掠奪資源與奴隸,同地中海西部強國迦太基進行了三次戰爭,史稱布匿戰爭。公元前2世紀,羅馬成為地中海霸主。到公元1世紀前後擴張成為橫跨歐洲、亞洲、非洲稱霸地中海的龐大羅馬帝國。到公元395年,羅馬帝國分裂為東西兩部。西羅馬帝國亡於476年。而東羅馬帝國(即拜占廷帝國)則在1453年被奧斯曼帝國所滅。它與秦漢時期的的中國一樣,是古代世界強大的帝國之一。安東尼王朝皇帝圖拉真(公元98年-117年)在位時,羅馬帝國版圖達到最大,經濟空前繁榮,西起西班牙、不列顛,東到幼發拉底河上游、南自非洲北部,北達萊茵河與多瑙河一帶,地中海成為帝國的內海。經濟古羅馬經濟工商業發達,奴隸制經濟繁榮。早期羅馬的經濟似於希臘的。可在帝國時期,由於對外征戰,獲得大量奴隸,他們流入羅馬,大批地投入勞動,出現了奴隸經濟,它對自由民經濟構成了競爭;隨著奴隸勞動的擴大,奴隸成為了社會的基礎,羅馬的大地產大規模地使用奴隸,在工業中奴隸勞動也占重要地位,奴隸之所以被如此廣泛地使用,一來是由於奴隸的來源源源不斷,二來是由於使用奴隸勞動比使用自由民勞動更為有利可圖,因為奴隸可以被不停地驅使去勞動,價格又便宜,而且他們不用服軍役。這樣,大規模的奴隸勞動就出現了。它具有極大的競爭性,嚴重地排斥著小農經濟。我們看到了羅馬經濟的繁榮,實為奴隸經濟的繁榮,在這段時期內,它表現得非常具有「經濟性」;與此同時,小農勞動由於無法與之競爭,獨立的小農被逼得走投無路,他們抵押了部分,甚至是全部的土地遷往別處,或者流落在城市中做城市流氓無產者。農民破產,農業開始衰敗,整個帝國的經濟基礎被破壞了。羅馬的征戰結束了,奴隸來源不在廣泛,價格上升,而且奴隸表現得更為不具有積極性;同時整個帝國的產品市場不再存在,這時,奴隸制經濟不再有利可圖了,而農業基礎又破壞了,帝國無可奈何地衰落下去了。帝國統治者此時想挽救它的農業了,於是將大土地分成了小塊的土地讓農民去耕作,不許他們流動,希望能穩定稅收和剝削。這些耕作者成為了農奴或隸農,於是「自由的人只剩下無產者、乞丐和強盜」。但是這並未能改變現實,羅馬終於還是為人所滅。政治公元前753年,傳說中的羅莫路斯始建羅馬城。公元476年,最後一個皇帝羅慕洛。奧古斯都被廢,西羅馬帝國覆滅。在這延續千年的歷史長卷中,羅馬,從最初義大利中部的小小城邦,繼而征服整個義大利,並最終建立了雄跨歐、亞、非的偉大帝國,創造了古羅馬帝國的不朽傳奇。它所依靠的不僅僅是驍勇善戰的羅馬將士,古羅馬的政治制度也功不可沒。首先讓我們來聽一聽史學家們對古羅馬政治制度的評價:「羅馬政府是個集貴族政治、寡頭政治和民主成分於一體的奇特混合物。」――威廉·麥克尼爾「它超越了城邦制狹隘的政治框架,創立了一個將地中海世界的不同國家合為一體的世界國家。」――馬文·佩里在漫長的歷史中,古羅馬的政治制度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帝國擴張的現實需要政體改革,而不斷革新的政體也鞏固和促進了帝國的發展。一般來說,古羅馬的歷史分為王政時代、共和時代和帝國時代,這三個階段的政治制度亦各有千秋。王政時代的羅馬實行的是「軍事民主制」:(1)勒克斯(王,rex),他是軍事首領、最高審判官和最高祭司,要注意的是王沒有行政方面的權力;(2)庫里亞大會(民眾大會),由全體氏族成年男子參加,有權決定本氏族的一切重大問題。(3)元老院(長老議事會),相當於庫里亞大會的預決機構;可見,王政朝代的羅馬政體非常簡單,是一種原始的共和體制,類似於我國黃帝時代的部落聯盟制。實事上,部落聯盟的確是當時羅馬社會的真實寫照。雖然羅馬城已經建立,但是羅馬仍處於父系氏族社會,版圖也只局限有第伯河下游的小小區域。因此這種簡單而扁平化的政體完全可以滿足那時的社會需要。然而,隨著階級社會的產生和發展,羅馬的奴隸主貴族們不再滿足於相對平等的民主制,進而想要獲取特權,寡頭政治應運而生。在共和時代,執政官不但擁有最高軍事,而且有最高行政權力,雖然執政官司由選舉產生,但多數被貴族把持。區分階級的森都利亞民眾大會取代了原來的庫里亞大會,大會的實權由貴族掌握。由此可見,所謂的共和制實質上是少數貴族專政的寡頭政體。寡頭政體既滿足了貴族獲取特權的野心,又進一步刺激他們想要在更大的范圍內擁有特權,獲得更多的物質利益,最好的方法便是擴大版圖。另一方面,貴族集權的專政也為軍事擴張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羅馬軍隊根據寡頭的意志東征西討,不斷擴展疆域,最終建立了雄霸地中海的羅馬帝國。思想羅馬奴隸制度時代奴隸主階級的經濟思想。古羅馬從公元前8~前6世紀之間從原始公社制度過渡到奴隸制度,公元前5~前3世紀是羅馬奴隸制度形成時期。從公元前 264年開始,經過長期戰爭,征服了希臘以及地中海沿岸國家。在公元前1世紀和公元1世紀之間,羅馬成為規模最大的奴隸主國家,公元 476年,西羅馬帝國在革命和蠻族的打擊之下覆滅。 同古希臘奴隸制度的基本特點相同,古羅馬也是典型的奴隸制社會。古羅馬在經濟思想上並沒有什麼直接的建樹,它是靠武力侵略發展程度較高的古希臘等國家而形成奴隸制帝國。古羅馬統治階級力圖用法律和政治來證明羅馬帝國的合法性,並用以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所以,古羅馬在政治和法律的研究上作出了重要貢獻,在法律中包含的經濟思想對後來經濟思想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古羅馬的經濟思想散見於法學家、哲學家和農學家的著作中。 法學家的經濟思想 羅馬法學家在雅典思想家的自然觀念的影響之下創立了自然法學說,認為自然法是一切規則的總和,它出自萬物的本性,支配萬物的行為。他們利用自然法證明奴隸制度符合事物的本性,因而是自然的合理的。 羅馬法學家所制訂的經濟關系的法律,直接體現了羅馬奴隸主的經濟思想。他們論證私有財產擁有不可侵犯的權利,把人分為自由民和奴隸是不可動搖的。他們對於把奴隸列入物品的范疇並不表示任何懷疑。羅馬奴隸制興盛時代,商品貨幣關系已相當發達。羅馬法學家研究了商品生產者的各種關系,諸如買賣、借貸、債務、契約和其他義務,承認個人地位,保障簽訂契約的自由,確認債權者有役使債務者的權利。羅馬法學家確認個人地位、保障契約自由等思想對後來的資產階級思想家產生了重要影響。羅馬法學家認為,貨幣是為便利交換而產生的,貨幣產生後,貨幣本身也成為具有價值的交換物品。古羅馬初期法律禁止借貸取利。《十二銅表法》產生後才有利率的規定,但仍禁止重利。隨著借貸資本的發展,法律上規定的利率成為空文,利率完全取決於市場上借貸資本的供求情況。 哲學家的經濟思想 古羅馬哲學家大多生活在羅馬奴隸制走向衰落的時期,他們的經濟思想反映了這一歷史時期羅馬社會的特點。西塞羅(公元前 106~前43)時代高利貸和商業已非常盛行,成為當時羅馬統治階級的致富源泉。因此,西塞羅雖然也頌揚大土地所有制,但他並不否定大商業,甚至認為大商業優於小商業。老普林尼(公元23~79)看到奴隸的勞動生產率極為低下,預言奴隸制大庄園將斷送羅馬和整個義大利。斯多葛學派哲學家塞涅卡(一譯辛尼加,約公元前 4~公元65)則從宗教倫理方面責難奴隸制。他認為,人是生而平等的,人之所以不平等是社會造成的,因此一切人在上帝面前和道義上是有同等價值的。唯物論哲學家盧克萊修(前99~前55)把社會發展看成是連續不斷的自然過程,認為人類的黃金時代不在過去,而在未來。隨著新的生產工具的創造,人才能取得對自然的控制,從而出現人類的黃金時代。 農學家的經濟思想 古羅馬出現一些農學家的題為《論農業》的著作,這些著作類似古希臘思想家的《家庭管理》。其中最著名的作者有大加圖(前 234~前149)、瓦羅(前116~前27)、科盧梅拉(公元1世紀~?)。論述農業技術問題是其主要內容。加圖等都把農業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首要的地位。他們認為農業是羅馬人最重要的職業,勸導羅馬奴隸主要親自管理自己的農庄。在瓦羅時代,羅馬的大土地佔有者通常住在大城市,而把農庄交給管家去經營。瓦羅則規勸他們要回到鄉村,親自料理自己的農庄。羅馬農學家都注意保持農庄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減少對市場的依賴,但有的農學家如加圖也趨向於發展農庄的商品生產。 羅馬農學家把奴隸也看做是只會說話的工具。但由於羅馬農學家生活的年代不同,對奴隸所持的態度也有所不同。加圖生活在羅馬鼎盛時代,因此主張採取嚴厲的辦法來管理奴隸,盡可能加強對奴隸的剝削,以榨取更多的剩餘產品。瓦羅生活的年代,羅馬各地相繼爆發了奴隸起義,瓦羅勸導奴隸主對待奴隸要寬厚些,並建議不要購買屬於同一民族的奴隸,以防止他們聯合起來進行反抗。公元 1世紀,羅馬奴隸制已走向沒落。科盧梅拉看到大土地所有制和奴隸勞動已不可能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更多的剩餘產品,因此他一方面規勸奴隸主要改變對奴隸的態度;另一方面則提出用隸農代替奴隸來從事農業生產。
I. 羅馬法和羅馬法學家對後世西方政治思想有哪些影響和貢獻
羅馬法對西方後世的影響~
(1)羅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佔有十分重要地位。羅馬帝國滅亡以後,對羅馬法的研究在中世紀(歐洲封建時代)和文藝復興時期兩度掀起熱潮。
(2)羅馬法成為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淵源和近代法律的先驅。
(3)羅馬法中所蘊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與民族的永恆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