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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文庫

發布時間: 2021-03-22 18:09:32

『壹』 中國法院網法律文庫現在為什麼不能用了以前好好的,查法律很方便的。

不能用,不知道什麼原因,最高院也不說明一下。

『貳』 哪裡有法學論文

明代十二種法律文獻版本述略
——《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所輯文獻研究之一

摘要:本文是對《諸司職掌》、《洪武禮制》、《孝慈錄》、《禮儀定式》、《稽古定製》、《節行事例》、《學校格式》、《皇明祖訓》、《洪武永樂榜文》、《律解辯疑》、《軍政條例》、《嘉靖事例》等12種明代稀見法律典籍版本的研究。對各文獻的作者、制定或頒行時間,內容概要、版本、史料價值及收入《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時使用的底本做了簡要的考述。
關鍵詞:明代 法律文獻 版本 研究
《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三、四冊收入明代法律典籍十二種。除《軍政條例類考》、《嘉靖事例》、洪武永樂榜文中的永樂榜文、《節行事例》中有關永樂、宣德、弘治、正德年間頒行的事例外,其他均系洪武朝的法律和律注文獻。
就這些文獻的法律形式和內容而言,《諸司職掌》系職制類立法,具有法典性質;《洪武禮制》、《孝慈錄》、《禮儀定式》、《稽古定製》、《節行事例》系禮制、禮儀類立法;《學校格式》系學規類立法;《洪武永樂榜文》是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頒行的榜例,《皇明祖訓》系明太祖「家法」;《律解辯疑》是對洪武十八九年行用的《大明律》的箋釋,系律注文獻;《軍政條例類考》是明初至嘉靖年間軍政、軍事條例的匯纂,嘉靖事例是明嘉靖朝頒行的經濟類事例的匯編。
現把各法律文獻的作者、制定或頒行時間,內容概要、版本、史料價值以及整理時使用的底本分述於後:
一、《諸司職掌》
明太祖朱元璋敕定,洪武二十六年(1393)三月內府刊印。該典籍以官職為綱,下分十門,分別詳細地規定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五軍都督府的官制及其職掌。吏部尚書侍郎職掌天下官吏選授、勛封、考課之政令,其屬有選、司封、司勛、考功四司;戶部尚書侍郎職掌天下戶口、田糧之政令,其屬有民、度支、金、倉四司;禮部尚書侍郎職掌天下禮儀、祭祀、宴享、貢舉之政令,其屬有儀、祠、膳、主客四司;兵部尚書侍郎職掌天下軍衛、武官選授之政令,其屬有司馬、職方、駕、庫四司;刑部尚書侍郎職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其屬有憲、比、司門、都官四司;工部尚書侍郎職掌天下百工、山澤之政令,其屬有營、虞、水、屯四司;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職掌糾劾百司、辯明冤枉,其屬有十二道監察御史;通政司職掌出納帝命、通達下情、關防諸司出入奏報、臣民實封建言、陳情申訴及軍情等事,無屬部;大理寺官職掌審錄天下刑名,其屬有左右寺官;五軍都督府斷事官掌問斷五軍所轄都司衛所軍官兵丁刑名,其屬有左、右、中、前、後五司官。《諸司職掌》是明初最重要的行政方面的立法,為明一代的職官制度奠定了基礎。
現見的諸司職掌較好的版本有:中國國家圖書館、清華大學圖書館、日本名古屋的蓬左文庫和京都的陽明文庫藏南直隸鎮江府丹徒縣官刊皇明制書十四卷明嘉靖刻本;日本日比谷圖書館市村文庫藏丹徒縣官刊皇明制書十四卷明萬曆四十一年(1613)補刻本;大連市旅順口圖書館、日本東洋文庫和尊經閣文庫藏明萬曆七年(1579)保定巡撫張鹵校刊《皇明制書》二十卷本。另外,國家圖書館、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台灣師范大學圖書館等藏有《諸司職掌》十卷本,該書前有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沈家本序。一九四二年上海中央圖書館據明太祖洪武年間刊本影印,集在該館所刊《玄覽堂叢書》第四十三至五十冊。收入《續編》時,以國家圖書館藏南直隸鎮江府丹徒縣官刊《皇明制書》十四卷明嘉靖刻本為底本,以日本東洋文庫藏明萬曆七年保定巡撫張鹵校刊《皇明制書》二十卷本(簡稱東洋文庫本)為主校本。
二、《洪武禮制》、《孝慈錄》、《禮儀定式》、《稽古定製》和
《節行事例》
明廷效法前代各朝,以儒家禮教為治國之本,特別重視禮制、禮儀方面的立法。收入《續編》的這五種文獻,均是禮制、禮儀類立法。除《節行事例》成書較晚、被收入萬曆七年張鹵校刊的《皇明制書》外,其他均是洪武年間由朝廷明令頒布。《洪武禮制》頒行年代不詳,但據《明史》記載,系洪武間頒行無疑。 該書是關於文武百官每逢天壽聖節、正旦、冬至的行朝進賀禮儀,朝臣奉詔出使禮儀、祭祠禮儀,百官的服色、勛階和吏員資格,奏啟本格式、行移體式、署押體式以及官吏俸祿方面的法律規定。《孝慈錄》頒行於洪武七年(1374)冬十一月一日。據《明史》卷九七《藝文二》:「宋濂等考定喪服古制為是書」,書前有明太祖御制《序》。該書是關於喪服制度的法律規定。《禮儀定式》頒行於洪武二十年(1387)十一月,系禮部尚書李原名等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翰林院、大理寺等官奉敕詳定,內容是關於百官朝參、筵宴禮儀、出使禮儀、官員拜禮、官員公坐、司屬見上司官、公聚序座、官員相遇迴避等第、在京官員常行儀從以及官員傘蓋、冠帶、服色、房舍等的規定。正德二年(1507)二月,明武宗朱厚照敕禮部將包括《禮儀定式》在內的累朝榜例申明曉諭,令臣民一體遵守。 由此可見,此法律曾在明代被奉為定法長期實行。《稽古定製》頒行於洪武二十九年(1396)十一月,翰林院奉敕編纂,是參照唐、宋舊制對官民房舍、墳瑩碑碣等的法律規定。《節行事例》輯錄了洪武年間頒行的開讀遣使、奉使王國、奉使諸司、奉使蕃國等出使禮儀,以及在京在外官員資格俸給、吏員資格、官吏更姓給由丁憂起復等項事例、釋奠禮儀、鄉欽酒禮等事例規定。其中也包含了宣德、永樂、弘治、正德等朝的有關禮儀方面規定。該書刊行於何時,有待詳考。然詳閱此書,內記有正德十六年(1521)二月戶部題奏《優免則例》,而《皇明制書》鎮江府丹徒縣嘉靖刻本中收錄有《節行事例》,由此可以推知它成書於正德或嘉靖年間。
現見的《洪武禮制》、《孝慈錄》、《禮儀定式》、《稽古定製》四種文獻較好的版本有:國家圖書館、清華大學圖書館、日本名古屋的蓬左文庫和京都的陽明文庫藏南直隸鎮江府丹徒縣官刊《皇明制書》十四卷明嘉靖刻本;日本日比谷圖書館市村文庫藏丹徒縣官刊《皇明制書》十四卷明萬曆四十一年(1613)補刻本;大連市旅順口圖書館、日本東洋文庫和尊經閣文庫藏明萬曆七年(1579)保定巡撫張鹵校刊《皇明制書》二十卷本。日本內閣文庫藏《皇明制書》不分卷明刊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皇明制書》七卷明刻本,此外,天一閣文物管理所藏有《洪武禮制》明刻本、《禮儀定式》明嘉靖二十年徽藩刻本。收入《續編》時,以國家圖書館藏南直隸鎮江府丹徒縣官刊《皇明制書》十四卷明嘉靖刻本為底本,以日本東洋文庫藏明萬曆七年保定巡撫張鹵校刊《皇明制書》二十卷本為主校本。
在我所見的幾種《皇明制書》明刊本中,丹徒縣官刊《皇明制書》十四卷明嘉靖刻本,張鹵校刊《皇明制書》二十卷明萬曆七年刻本中輯有《節行事例》。收入《續編》時,以國家圖書館藏《皇明制書》十四卷丹徒縣嘉靖刻本為底本,以日本東洋文庫藏明萬曆張鹵校刊《皇明制書》二十卷本為主校本。
三、《學校格式》
編纂了洪武初年、十五年、十六年、二十年頒行的關於國子監和府州縣學學規。這些學規曾於明英宗朱祁鎮正統九年(1444)三月、明憲宗朱見深成化元年(1465)三月、明孝宗朱佑樘弘治元年(1488)三月、明武宗朱厚照正德元年(1506)三月、明世宗朱厚熜嘉靖元年(1522)三月和十二年(1533)三月、明穆宗朱載 隆慶元年(1567)八月重申頒行。在我所見的幾種《皇明制書》明刊本中,保定巡撫張鹵校刊《皇明制書》二十卷本中輯有《學校格式》。這次整理時,以日本東洋文庫藏該書萬曆七年刻本為底本,
四、《皇明祖訓》
是明太祖朱元璋為朱氏天下長治久安、傳子萬世,給子孫制定的「家法」。《皇明祖訓》是在《祖訓錄》的多次修訂的基礎上形成的。據《明太祖實錄》:洪武二年四月「詔中書編《祖訓錄》,定封建諸王國及官屬之制。」 洪武六年(1373)五月書成,名《祖訓錄》。 此後二十餘年中,朱元璋曾多次修訂《祖訓錄》,洪武二十八年閏九月庚寅「重定《祖訓錄》,名為《皇明祖訓》,其目仍舊,而更其《箴戒章》為《祖訓首章》」 。其目為十三篇,曰《祖訓首章》、《持守》、《嚴祭祀》、《謹出入》、《慎國政》、《禮儀》、《法律》、《內令》、《內官》、《職制》、《兵衛》、《營繕》、《供用》。在《祖訓》中,明太祖總結了自己的治國經驗,提出了子孫、宗室和後代必須嚴守的各種制度及其他行為規范。《祖訓》被後嗣君主奉為「祖宗成法」,在明代通行。
現見的《皇明祖訓》較好的版本有:國家圖書館藏有明洪武禮部刻本,故宮博物院、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有該書明刊本,日本內閣文庫藏《皇明制書》不分卷明刊本。國家圖書館藏本是刊刻時間較早的版本。這次整理時,以國家圖書館藏《皇明祖訓》洪武刻本為底本,以故宮博院藏本為主校本。
五、洪武永樂榜文
原載明人曹棟撰《南京刑部志》嘉靖刊本。其卷三為「揭榜示以昭大法」,共收入榜文六十九榜,均系嘉靖朝南京刑部仍懸掛、使用的洪武、永樂兩朝榜文。《續編》中的《洪武永樂榜文》題名,是整理者所加。在這些榜文中,有五十榜是建文四年(1402)十一月二日刑部根據明成祖朱棣聖旨申明的,內有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年間發布的四十五榜,朱棣執政後發布的五榜,另十九榜是在此之後由南京刑部陸續懸掛的永樂榜文。在這六十九榜中,最早的一榜發布於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最晚的一榜發布於永樂十六年(1418)五月。以申明這些榜文的官署分類:刑部二十五部,都察院十四榜,前軍督都府一榜,吏部一榜,戶部四榜,禮部八榜,兵部八榜,工部八榜。從有無明確的刑罰規定分類:有具體量刑標准者五十九榜,無具體量刑標准者十榜。從法律適用的對象分類:用於治官、治民者各一半左右。如把這些榜文中的洪武榜文與當時行用的《大明律》比較,可知許多規定屬於新的刑事立法,且刑罰大多較《大明律》相近條款量刑為重。這是朱元璋於洪武後期仍未徹底放棄「以威為治」的又一例證。收入《續編》時,以美國國會圖書館藏《南京刑部志》四卷明嘉靖刊本為底本,並參閱了黃彰健先生撰《明洪武永樂朝的榜文峻令》 一文後附錄的洪武永樂榜文及研究成果。
六、《律解辯疑》
明初人何廣撰。何廣字公遠,華亭人,後徙上海。洪武間以明經為江西令,永樂二年(1404)三月擢御史,五月由浙江道監察御史升為陝西按察副使。此書前有洪武丙寅(十九年)春正月望日松江何廣自序,書末有洪武丙寅春二月四明郤敬《後序》。《後序》雲:「松江何公名儒,書通律意,由近臣任江西新囗囗囗。未仕之暇,於我聖朝律內,潛心玩味,深究其理,參之於《疏議》,疑者而解之,惑者而囗釋之,為別集,名曰《律解辯疑》。」從兩序所記成書時間看,書中輯錄的《大明律》當系洪武十九年前所頒。黃彰健在《〈律解辯疑〉、〈大明律直解〉及〈明律集解附例〉三書所載明律之比較研究》 一文中,曾對這三律的異同做過對比和考證,指出了該書與洪武二十二年律(即《大明律直解》所載明律)、三十年律的差異,認為《律解辯疑》所載《大明律》系洪武十八九年行用的明律。我也曾對洪武年間所頒的明律進行過考證,認為黃氏的這一推斷是有道理的。 《律解辯疑》是現見的明代較早的律注文獻,著者對洪武年間頒行的《大明律》進行了講解和箋釋,是一部研究洪武明律及明代律學的寶貴文獻。
關於《律解辯疑》的刻本,據我多年尋訪,只見到此書一種明刻本。此刻本原藏於北平圖書館,後曾被美國國會圖書館收藏,再之後又遷至台灣國立中央圖書館。張偉仁主編的《中國法制史書目》 一書在介紹該書版本時說:「洪武年間刊印,刊印者及刊印年分不詳」。黃彰健認為今見該書版本系「明永樂以後印本」。 國家圖書館所藏《律解辯疑》縮微膠卷,系北京圖書館據該刻本拍攝。縮徽膠卷中該書封面上寫:「《律解辯疑》不分卷,何廣(明)撰,明洪武間刻印」。據國家圖書館善本室專家介紹,封面所書文字是從美國國會圖書館拍攝該書時有關人員寫的,至於是出於美國國會圖書館人員之手,還是出於北京圖書館人員之手,尚難確定。現見該書刻本的文字有多處殘缺,還有相當多的文字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我和吳艷紅副教授曾把台灣中央圖書館所藏明刻本與國家圖書館微縮膠卷逐字、逐句進行了對校,其內容、字體、排印格式及殘缺文字等毫無二致。另外,上海社會科學院圖書館藏有《律解辯疑》抄本,此抄本是據刻本抄錄而來,抄錄的格式、每頁的行數、每行的字數和上下兩字均一致,脫漏文字處與刻本也幾乎一樣,只是抄本脫漏的文字稍多一些,這很可能是抄者因對刻本的有些字辨認不清,故未冒然照抄而致。對於這部書的作者、版本及現見《律解辯疑》是否洪武年間所刻,因史籍有不同記載,學界尚有不同看法 ,應繼續予以探討。關於現見《律解辯疑》刊本刻於何時,檢該書卷首「照刷文卷罰俸例」後有一篇類似「序」的文字,內有「太祖高皇帝龍飛淮甸,肇造區夏」十三字,可知該書非洪武時所刻。至於何廣撰《律解辯疑》事,不僅該書前有何廣《自序》和郤敬《後序》可證,且明代其他史書也有記載。《明史》卷九七《藝文二》:「何廣《律解辨疑》三十卷」;明刻《本朝京省人物考》:「何廣,上海人……嘗著《律解辯疑》」。《律解辯疑》作者當系何廣無疑。
七、《軍政條例類考》
明嘉靖侍御史霍□輯。國家圖書館藏有該書明嘉靖三十一年刻本。據該書序雲:霍公「奉命清理兩浙軍政,深惟憲度,究觀典章,博採羣情時事,凡所施為建白,悉中機宜,參酌成書,厘為六卷,名曰《軍政事例》雲。於是方伯西潭汪君,副憲羅江陳君,請刻以布,用式有政。」「嘉靖壬子(三十一年)秋七月既望,浙江按察司副使奉敕提督學校武進薛應旗謹序。」《軍政條例類考》輯錄了明代自宣德四年至嘉靖三十一年(1552)一百餘年間,累朝頒布的軍政條例一六七條,其中《軍衛條例》五十三條,《逃軍條例》二十六條,《清審條例》六十三條,《解發條例》二十五條,並輯錄了朝臣有關清理軍務的題本、奏本二十四件。這些題本、奏本均是經皇帝聖旨「准擬」了的,在當時被奉為「例」,具有法律效力。該書對明代的軍衛制度、逃軍的解補、軍伍的清理、軍丁的解發等各類軍政事宜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八、《嘉靖事例》
明人范欽等編。國家圖書館藏有該書明抄本。范欽,一字安卿,號東明,鄞縣(今浙江寧波)人。嘉靖時進士,累官兵部右侍郎。范欽為明代著名藏書家,喜購書,築天一閣藏之。有《天一閣集》十九卷,《嘉靖事例》是其所編書之一。該書輯錄明嘉靖朝經濟方面的事例八十餘件,包括屯田、征田、國公田土、寺田、屯種、田糧、田租、賑田、鹽法、茶法、錢法、酒醋、馬羊、魚課、草料、瓜果蔬菜、菜戶、積谷造冊、桑園、采礦、邊儲、邊餉、祿米、香錢、軍糧內府收納、米俸、倉糧除耗、賑濟流民、議處荒政、商稅門攤、內府絲料、織染所填繳、官引、違例支俸等。現見的明代經濟法規中,有關田糧征解、賦役、鹽法、漕運、廠庫、屯墾等分類編纂的單行法較多,但把同一朝的各類經濟立法匯編在一起的法律文獻相對較少。《嘉靖事例》是現存的不多見的同一朝經濟類法律的匯編。
現見的明代法律及法律匯編性文獻達上百種之多,在劉海年和我主編的《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14卷) 中,收入了明代法律典籍二十五種,主要有:《大明令》、《御制大誥》、《御制大誥續編》、《御制大誥三編》、《大誥武臣》、《大明律直解》所載明律、《教民榜文》、《刑名啟蒙例》、《律條直引》、《軍政條例》、《憲綱事類》、《皇明成化二十三年條例》、《皇明弘治六年條例》、《吏部條例》、弘治《問刑條例》、《大明律直引》所附《問刑條例》和《比附律條》、《大明律疏附例》所載《續例附考》及《新例》、《嘉靖新例》、嘉靖《重修問刑條例》、《宗藩條例》、《嘉隆新例》、《真犯死罪充軍為民例》、《皇明詔令》、《皇明條法事類纂》等。《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是《集成》姊妹篇。按照教學、研究急需和所收錄的文獻應是代表性的法律等編選宗旨,我們在《續集》中收錄了十二種明代法律文獻。這些法律文獻對於研究明代法制史及政治、經濟、軍事制度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其一,洪武朝是明一代立法的奠基時期,對明代法制產生了重大的影響。現見的洪武朝的主要法律,在《集成》中收入十種,除《大明令》和《教民榜文》外,基本上是刑事方面的立法。《續編》收入《洪武禮制》等五種禮制、禮儀類法律,《諸司職掌》等行政類立法。這樣,現見的洪武朝的代表性法律經整理後,基本上被兩書收錄,也比較完整地反映了洪武朝立法的全貌。
其二,《諸司職掌》是明代最有代表性的行政立法。《大明會典》所依據的材料就是以《諸司職掌》為主,參照《皇明祖訓》、《大誥》、《大明令》、《洪武禮制》、《禮儀定式》、《稽古定製》、《孝慈錄》、《教民榜文》、《大明律》、《憲綱》等十二種法律、法規和百司之法律籍冊編成,並附以歷年有關事例。然《大明會典》除將《大明律》全文照收外,其他法律均是述其概要,並非都是法律原文照錄。編纂《大明會典》的目的是為了記載明代的典章制度,方便官吏檢閱。許多著述把《大明會典》說成是行政法典,似欠妥當。研究法律制度應特別重視第一手資料,引用法律條文應依當時頒行的法律為據,《大明會典》是第二手的參閱資料。從研究法史的角度看,《諸司職掌》是研究明代行政立法和典章制度首先應研讀的重要文獻。
其三,《軍政條例類考》、《嘉靖事例》是研究明代軍事、經濟法律制度的珍貴文獻。明代較之前代法制的一個重大發展,是經濟、軍事方面的立法更加完備。現見的明代經濟、軍事類法律甚多,但大多是某一領域的單行法。軍政條例匯纂了明初至嘉靖一百多年中重要的軍政制度方面的立法,其內容涉及到了軍事立法的方方面面。嘉靖事例雖為一朝的經濟類法律匯編,但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因而這兩部文獻在明代的軍政、經濟立法中,頗有代表性。
其四,明代律學比較發達,僅現見的私家釋律文獻就有數十部。明代律學及律例關系理論,是中國法律文化特別是法律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學界對這方面的研究比較薄弱,亟待加強。《律解辯疑》是現存的明代較早的律注文獻,它不僅保存了洪武十八九年行用的明律,而且對於研究明律的修訂、變化以及明代律學有特別重要的價值。
其五,《集成》和《續編》收錄的三十餘種明代法律文獻,為我們全面了解明代的法律體系提供了豐富資料。在以往的法史研究中,存在著注重刑事法律,忽視行政、經濟、軍事、民事等法律的缺陷,有些著述甚至以刑事立法史替代立法史,未能全面地反映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全貌。在明代法律史研究中也存在著類似的問題。這三十餘種法律文獻的整理、出版,將有助於我們比較全面地了解明代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也有助於我們開闊視野,注重對各種形式的法律研究,推動法史研究進一步走向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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