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論文的結構。
優秀論文的要素
正確的選題、合適的切入點、簡潔明了、說清自己的貢獻、可靠的/可重現的結果、可重復的過程、好的文章結構和邏輯流程、精選的參考文獻。
誤區
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數學、理論和公式越復雜越好、顯示自己的聰明、追求最好,史無前例顯示權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論文。
優秀論文結構範例
一、Abstract – 對自己工作及其貢獻的總結
1、闡述問題。
2、說明自己的解決方案和結果。
二、Intro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綱
1、題X是重要的。
2、前人的工作A、B曾經研究過這個問題。
3、A、B有一些缺陷。
4、我們提出了方法D。
5、D的基本特徵,和A、B進行比較。
6、實驗證明D比A、B優越。
7、文章的基本結構,大綱。
三、Previous Work – 說明自己與前人的不同
1、將歷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類別。
2、對每項重要的歷史工作進行簡短的回顧(一到幾句),注意要回顧正確,抓住要點,避免歧義。
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進行比較。
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評價前人的工作,不要過於苛刻。
5、強調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舉出各自適用例子。
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個部分
1、從讀者的角度,闡明定義和表示法。
2、提供演算法的偽碼,圖解和相應解釋。
3、用設問的方式回答讀者可能提出的潛在問題。
4、復雜的冗長的證明和細節可以放在附錄中,這里關鍵是把問題闡述清楚。
5、特例和例外應該在腳注中給予說明。
五、Experiments – 驗證提出的方法和思路
1、合理地設計實驗(簡潔的實驗和詳盡的實驗步驟)。
2、必要的比較,突出科學性。
3、討論,說明結果的意義。
4、給出結論。
六、Conclusion – 總結和前景展望,結文
1、快速簡短的總結。
2、未來工作的展望。
3、結束全文。
七、References – 對相關重要背景文獻的全面應用
1、選擇引文(眾所周知的結論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
2、與前文保持一致。
八、Others – 致謝、附錄、腳注
技巧有了,範例也有了,那還在等什麼,趕快行動起來吧。如果你在寫作過程中還有其它的問題,隨時聯系
2. 法律系的畢業論文怎麼寫
當前位置 >> 所有論文 >> 法律論文下級目錄: 民法論文 (183)經濟法論文 (180)國際法論文 (43)法理論文 (221)司法制度論文 (149)刑法論文 (139)行政法論文 (132)律師實踐 (548)法律文書 (537)法律畢業論文 (459)裡面有很多具體的文章,可以參考 http://www.biyelunwen.cn/bigclass/falv.asp jmd衷心的祝福你快樂
3. 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寫作
法學院畢業論文寫作指南
項目1:論文題目
簡要、明確、通暢,一般不超過20字;題目中英文翻譯應該一致;
項目2:論文摘要
摘要一般不超過300字;關鍵詞為3~8個,另起一行,排在摘要下方,詞與詞之間以「;」分隔;中英文摘要和關鍵詞應該一致;
項目3:論文目錄
由論文的章節以及附錄、參考文獻等的序號、題名和頁碼組成;目錄是否符合格式(可在模版中自動生成);
項目4:參考文獻
1.參考文獻的標注方法:採用順序編碼制,即按照文章正文部分(包括圖、表及其說明)引用的先後順序連續編碼;標注的符號為「[ ]」,作為上標,在標點符號前使用;在參考文獻外,若有注釋的話,建議採用夾注,即緊接文句,用圓括弧標明。或者以腳注的形式排在頁面底端,按①,②,③編號,分頁不連續編號。
2.參考文獻的寫作格式為:
①參考文獻是連續出版物時,其格式為:[序號] 作者.題名.刊名,出版年份,卷號(期號):引文所在的起止頁碼
②參考文獻是專著時,其格式為:[序號] 作者.書名.版本(第1版不標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的起止頁碼
③參考文獻是論文集時,其格式為:[序號] 作者.題名.見(英文用In):主編.論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起止頁碼
④參考文獻是學位論文時,其格式為:[序號] 作者.題名:〔博士、碩士或學士學位論文〕.保存地點:保存單位,年份
⑤參考文獻是專利時,其格式為:[序號]專利申請者.題名.專利國別,專利文獻種類,專利號.出版日期
3.參考文獻著錄中需要注意:個人作者(包括譯者、編者)著錄時一律姓在前,名在後,由於各國(或民族)的姓名寫法不同,著錄時應特別注意,名可縮寫為首字母(大寫),但不加編寫點(•)。另外,作者(主要責任者)不多於3人時要全部寫出,並用「,」號相隔;3人以上只列出前3人,後加「等」或相應的文字如「et al」。「等」或「et al」前加「,」號。
例:(注意格式中沒有出現「《》」、「年」、「月」及「第」、「頁」等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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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5:文字及內容
1、文章內容是否還有錯誤,重點審查摘要和結論內容審查,是否有錯別字及不通順;
2、內容每段開頭是否有空格
項目6:文本格式
1.統一使用A4紙,單面列印;
2.字體全部用宋體;標題行要求用小二號字加黑,正文內容要求用四號字;行距為單倍;頁邊距左為3㎝、右為2㎝、上為2.5㎝、下為2.5㎝;
3.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排頁碼,頁碼放在右下角,由正文首頁開始編排,封面封底不編入頁碼;
4.結構層次序數的表示方法:第一層為「1」,第二層為「1.1」,第三層為「1.1.1」,第四層為「1.1.1.1」,正文中序號用「①」表示,不分段;
5.附表與插圖:附表要有表號、表題;插圖要有圖號、圖題;
項目7:裝訂格式
1.封面欄目要求列印
2.畢業設計(論文)一律左邊裝訂成冊;裝訂順序為:封面、誠信聲明(見附件)、論文摘要與關鍵詞、目錄、正文、致謝、附錄、參考文獻、論文評定表。
3.封面的寫法:
論文題目: 中國的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初探
學 院 法學院
學 系 法律學系
專 業 法學專業
姓 名 黃文
學 號 2005403053795
指導教師 程前進
2009年4月25日
項目8:成績評定
1.學生畢業論文的最終成績=指導教師評分×20%+評閱人評分×40%+答辯評分×40%。在畢業論文評定表中,指導教師、評閱人和系主任意見及簽名一律要求手寫。指導老師和評閱人的評分要公正、客觀,論文評語應詳細具體,要寫出評分理由,指出論文優缺點,做出是否推薦參加答辯的結論。
2.系主任意見應該包括以下內容:該學生的答辯評分成績(百分制),按照規定的計分權重計算出的最終成績(百分制),評定等級(優秀、良好、中等、及格或不及格),是否達到畢業的要求。
3.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的成績一般採用百分制記分評定,分5個檔次,分別為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優秀者比例原則上應控制在本組參加答辯學生人數的15%以內。
4. 法學專科畢業論文範文6000字
是的,我有。
指的是來要用源通俗易懂的語言表述科學道理,不僅要做到文從字順,而且要准確、鮮明、和諧、力求生動。
1.表論文的過程 投稿-審稿-用稿通知-辦理相關費用-出刊-郵遞樣刊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選定期刊後,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書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採用電子稿件形式。 2.發表論文審核時間一般普通刊物(省級、國家級)審核時間為一周,高質量的雜志,審核時間為14-20天。 核心期刊審核時間一般為4個月,須經過初審、復審、終審三道程序。 3.期刊的級別問題 國家沒有對期刊進行級別劃分。但各單位一般根據期刊的主管單位的級別來對期刊劃為省級期刊和國家級期刊。省級期刊主管單位是省級單位。國家級期刊主管單位是國家部門或直屬部門。
5. 求一篇5000字左右的法學專業畢業論文。
探析從民事處分權視角看民事再審程序
論文關鍵詞:處分權當事人再審程序
論文摘要: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不但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要切實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審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處分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凡是當事人以享有處分權為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必須給予監督和制約。我僅從民事處分權的視角將再審程序一分為二,論述它在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
民事再審程序(以下簡稱再審程序),是指對於已經作出確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獨立的審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經的審判程序,又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的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就其性質而言,再審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1]。再審程序在設置上既要考慮維護終局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又要考慮通過糾錯來實現法的正義。我國《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賦予當事人對生效的錯誤裁判申請再審的權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卻難以實現。直接原因有兩個:一是法律對申請再審的規定過於簡單,使申請再審沒有形成規范意義上的訴;二是法定再審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國再審制度中應確立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尊重當事人的民事處分權。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與制約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
根據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要求,訴訟程序是否啟動應該由當事人決定,在實踐中體現為「不告不理」原則。但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有三方:法院、檢察院、當事人。在實踐中多由法院、檢察院啟動,當事人的處分權形同虛設。但從本質上看,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不但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要切實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審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當事人一方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該條的規定就是體現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使申請再審得不到及時回應的現象得以緩解,使當事人的程序參與程度有所改觀。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不能直接啟動再審程序,而必須依賴於法院決定再審,而法院卻往往對再審申請採取行政化、職權化的單方面審查方式,缺乏規范性、公正性,復查過程不公開、不透明,當事人參與度低,而且過程繁瑣復雜、周期漫長、效率低下,從而導致結果上不能及時保障當事人權利,過程上招致當事人不滿,紛紛尋求檢察院抗訴和人大、黨政領導監督。
2.規定再審的法定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原因,例如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等13項規定。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進一步規范了再審事由,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3項情形,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疏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渠道,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從而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
3.明確了特殊情形應延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該條修改後明確了在兩年以後如果發現現行規定的特殊事項,可不受判決、裁定生效後兩年的這個期間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些特定事項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即可。這在無形中擴大了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期間,使得當事人能更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二)民事再審程序對民事處分權的制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處分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凡是當事人以享有處分權為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必須給予監督和制約,最典型的例子如雙方串通侵吞國有資產,從表面上看是雙方當事人在行使處分權,實質上卻是對處分權的曲解和濫用。由於審判權具有被動性、消極性的特徵,對於濫用處分權的行為有時難以行使監督權,而檢察權卻由於具有主動性、積極性的特徵,彌補了審判權的這一不足,從而使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能夠更好地得到貫徹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立法指導思想來設計再審程序的。這種立法指導思想的積極意義在於,它重視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充分體現了實體公正,尤其強調了個案的實體公正,目的是為了使每一個案件都得到正確的處理,使每一個錯案都得到徹底的糾正。但是這個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運用到民事訴訟程序上去,並不是絕對正確可行的。從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認為有錯誤,就可以依職權強制啟動再審程序而無需經過當事人同意。可見,當事人的處分權在此受到了再審程序的制約,無法自由行使。
實踐中一般將處分權的范圍理解為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再審程序中當事人處分權受到明顯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於檢察院抗訴和法院依職權再審的,當事人無權撤回再審申請。因為無論是檢察院抗訴再審還是法院依職權再審,都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處分權引起的再審,而是基於法院或檢察院的職權引起的再審。依職權再審是司法機關主動糾正裁判錯誤,貫徹有錯必糾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處分權被司法機關的職權所掩蓋,當事人此時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再審程序參與權和再審訴訟實體權利處分權。當事人只在再審程序中對實體問題有處分權,對再審程序沒有程序處分權,不能選擇以撤回再審申請的方式結案。
2.當事人除了受到訴訟程序審理范圍的限制外,還要受到請求權本身的性質所制約。人身關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過再審恢復,因為這樣就限制了當事人的處分權。例如在離婚案件中,離婚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只能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申請再審,不能對婚姻關系進行再審。
二、再審程序中保障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重新建構
(一)取消法院的再審啟動權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法院可主動啟動再審,這種規定在實踐中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首先,這不符合訴審分離原則。法院不應依職權去尋找糾紛而主動開啟訴訟程序。目前審判方式改革的趨勢是淡化法官職權主義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預訴訟的職權,強調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訴訟結構的平等對抗原則。法院主動啟動再審,明顯與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訴自審」的尷尬局面;其次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當干預。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權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為程序主體地位的要求。申請再審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途徑,是否放棄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判斷發動再審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來決定。
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應當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應依職權去尋找糾紛而主動開始。這不僅是民事案件的性質所決定的,而且是訴訟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對訴訟程序的啟動只有堅持不告不理原則,才能維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會形象。若法院採取主動的行為,試圖積極地發現和解決社會中中出現的和潛在的的糾紛,勢必使自己捲入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沖突之中而難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
(二)限制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檢察院可以對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訴。民事抗訴制度的設計從出發點來講無疑是好的,是為了實現正義而設計,但檢察監督權的行使不能毫無制約,否則會助長另一種權力的濫用。檢察機關以國家公權力對已生效的裁判進行抗訴,無疑是在代表國家支持一方當事人,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破壞了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使當事人在尋求公權力救濟時的力量對比失衡,與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訟抗訴權的目的和檢察機關通過民事抗訴追求和維護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
實踐表明,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大多源於當事人的申請,很少由檢察院自行發現而抗訴的。在沒有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檢察院的抗訴與當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這樣就違背了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依法有權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規定。所以應該限制檢察院僅對生效裁判結果危及到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於履行職責,致使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等可提起抗訴,以免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和對法院審判權的不當干預。
(三)彌補再審事由的缺陷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否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將發現的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因為通過對新證據進行再審重新確定案件事實,無疑符合客觀真實與實體正義的基本要求,但無限制地承認新證據並作為再審事由,勢必給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沖擊。
對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否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別對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就可以再審;也不能凡是以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都不得再審。前者明顯不利於維護判決的權威性,也有違訴訟經濟的原則,容易導致當事人纏訟;後者則忽視了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一些狀況,例如重要證據為他人佔有或對方佔有而無法獲得等客觀情況。
大陸法系許多國家的立法對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在種類或適用條件上均附加了相當嚴格的限制,如德國、法國和義大利將新證據限定為特定的書證或證書。同大陸法系國家有所不同,美國對作為再審事由的新證據則強調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即在原審中當事人未提交證據是否已盡注意。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其應有借鑒,應當對新證據的范圍加以限制,以顯現再審程序的嚴肅性,避免啟動再審程序過於隨意。
三 、結語
在訴訟制度中當事人處分權的作用使當事人具備了與法院審判權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貫徹當事人處分原則,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使民事糾紛得到公正解決,體現民事訴訟的正義性。我國民事再審程序應尊重民事處分權,在貫徹落實民事處分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將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總體上看,再審程序注重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但保護的力度和強度有待加強和完善,以便於更好地執行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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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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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求一篇法律系畢業論文,5000字左右。拜託啦!!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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