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考華東政法訴訟法研究生指定書目是什麼
│030101法學理論: 《現代西方法理學》沈宗靈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6月版;《 │
│法理學》徐永康主編、顧亞璐副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
│030102法律史: 《外國法制史》(九五規劃本)何勤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外國法制史》何勤華、李秀清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中國法制史》王立民主編│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國法律制度史》丁凌華主編,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版。 │
│030103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憲法學教程》殷嘯虎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9月版 │
│;或《憲法學》殷嘯虎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俞子清│
│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二版)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
│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
│030104刑法學: 《刑法學》劉憲權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材料:刑法修 │
│正案以及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修訂後刑事法律所作出的立法解釋及│
│司法解釋。 │
│030105民商法學: 《民法學》(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彭萬林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
│版社;《婚姻家庭繼承法》(國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組編)張賢鈺主編,法律出版社1999年│
│版;近兩年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編輯出版的復印報刊資料;《商法學》(高等政法院│
│校教材)覃有土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
│030106訴訟法學: 《刑事訴訟法學》葉青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中國審判│
│制度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年版;《民事訴訟法學》江偉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5年1月版。《中國檢察制度研究》葉青主編,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3年版。 │
│030107經濟法學: 《經濟法教程》顧功耘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版;《商法 │
│教程》顧功耘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 │
│030108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環境與資源法學》張梓太主編,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
│《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法學》姚慧娥主編,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自然資源法學》張梓太│
│主編,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環境法律責任研究》張梓太著,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生│
│態主義法哲學》鄭少華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
│030109國際法學: 《國際公法學》王虎華主編、丁成耀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
│版;《國際私法學》丁偉主編、劉曉紅、劉寧元、單海玲副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國際經濟法學》朱欖葉主編,陳憲民、賀小勇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當前│
│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的新動態。 │
│ │
│ │
│★401法學綜合我院提供法學綜合課考試大綱。 │
│ │
│法理學部分:《法理學》徐永康主編、顧亞璐副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八│
│、十一、十五、二十三、二十五章。 │
│ │
│法律史部分:《中國法制史》王立民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二章第一、二 │
│、三節,第七章第二、三、四節,第十三章第一、二、三節;《外國法制史》(第三版)何│
│勤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3年、2004年版,第四、九章。 │
│ │
│憲法學部分:《憲法學要義》殷嘯虎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一、二章。 │
│ │
│刑法學部分:《刑法學》劉憲權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具體章節詳見考試大 │
│綱。 │
│ │
│民法學部分:《民法學》彭萬林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一章第五節,第五章第 │
│一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七章第四節。 │
│ │
│訴訟法學部分:《刑事訴訟法學》葉青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五、七、十 │
│五章;《民事訴訟法學》江偉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六、十二章。 │
│ │
│經濟法學部分:《經濟法教程》顧功耘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章第二、三節│
│,第三章第二、三節,第十三章第二節,第十五章第一、二節,第二十章第二、三、四節,│
│第二十一章第二、三、四、五節,第二十三章第二、三節,第三十六章第一、二節。 │
│ │
│國際法學部分:《國際公法學》王虎華主編、丁成耀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 │
│一章第一、二、三節,第三章第一、二節,第四章第一、二、三節,第十一章第三節,第十│
│三章第一、二、三節,第十四章第二節;《國際私法學》丁偉主編、劉曉紅、劉寧元、單海│
│玲副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第二節,第四章第一、三、四節,第五章第一│
│、二、四節,第十三章第一、五節、第二十章第四、五、六節;《國際經濟法學》朱欖葉主│
│編、陳憲民、賀小勇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第二、三、五節,第二章第│
│三、四、五節,第三章第二節,第四章第二節,第五章第二、三節,第六章第四節。 │
│030180法律碩士: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考考試指南》第六版,全國法律碩士專│
│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組編,曾憲義總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8月版;《2006年 │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考考試大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司│
│法部法規教育司聯合制定,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8月版。
這個是07的,08的應該改變不大,大概在8月份出來!
『貳』 我打算寫一篇法律方面的論文,題目是」過錯離婚研究」,誰能幫忙出點主意或者列一個提綱謝謝了
試論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從精神損害賠償的調整范圍出發,討論了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理論上的可能性與實踐上的必要性,把離婚中的損害區分為離因之精神損害和離婚之精神損害,重點研究了離婚之損害的法律繼受、權利義務主體、請求權的讓與與繼承、賠償原則及適用范圍等問題。
關鍵詞:精神損害 離因之精神損害 離婚之精神損害
千百年來,婚姻的基礎都建築在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紀愛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礎。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過於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穩定因素;另外,經濟的發展和工業化、城市化的興起,使人們生活的環境發生變動的可能性增加,人們的觀念、慾望和追求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根據李銀河在北京市作過的一個隨機抽樣調查,有過婚外性行為的人的比例相當高,而人們對婚外性行為的態度是非常嚴厲的。[1]因此,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離婚理由也越來越多樣化,酗酒、遺棄、缺乏感情、性生活不和諧、彼此厭倦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價值觀的差異都可以成為離婚理由。西方有學者根據不同的離婚理由和離婚目的將離婚區分為良性離婚和非良性離婚,[2]但無論是良性離婚還是非良性離婚,只要給相對方造成損害,我們就應當考慮從制度上給予救濟。尤其在非良性離婚的情況下,在婚姻關系是由於一方的重大過錯甚至是違法行為而導致破裂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從而,離婚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就成為隨之而來的一個突出問題。但我國《婚姻法》卻未對離婚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作出規定,《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中也無相應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則更無從尋求救濟。雖我國法學界有學者曾提及我國應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問題,但對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進行專門研究的論文尚不多見,因此,在我國新的婚姻家庭法已形成專家稿草案、制定民法典已被提上日程、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呼聲越來越高之際,筆者不揣淺陋,試就此問題撰文研究,希望能有一定實際意義。
一、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研究
早在羅馬法發展的法典編纂時期,就出現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萌芽。我國學者認為,所謂凌辱(injuria),涵義很廣,不僅是對個人的自由、名譽身份和人格等加以侮辱就構成,舉凡傷害凌辱個人的精神和身體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後來裁判官允許被害人提起「損害之訴」,自定賠償數額。到帝政時代,損害賠償的請求額,完全由裁判官視損害的性質、受害的部位、加害的情節及被害人的身份等斟酌定之。[3]
近代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形成,是沿著兩條並行的路線發展的。一條路線是沿襲羅馬法的侵辱估價之訴的做法,建立對民事主體精神性人格權的民法保護;另一條路線是對物質性人格權的民法保護。在羅馬法以後,開始出現賠償因侵害身體、健康、生命權非財產損失的方法,即人身損害的撫慰金制度。[4]
現代意義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確立和發展是在20世紀。早在制定《瑞士民法典》時(1907年公布,1911年施行),就有精神損害賠償肯定與否的爭論。報界因深恐報道自由受到限制,增加訟累。德國一些學者亦警告精神損害將使人格商品化,因而採用限定主義,僅限於姓名權等幾項權利損害可請求賠償。限定主義,是大陸法系之初的基本主義。在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確認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種類逐漸增多,實為非限定主義。[5]非限定主義,現在已成為一種趨勢,大陸法系的國家也分別改采此種主義。精神損害,現已涉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貞操權等許多方面,財產和人身損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物質賠償。[6]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精神損害是相對於物質損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權利人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導致其精神活動出現障礙或使人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的情緒。精神利益的損失是權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損害。[7]亦有學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不限於非財產損害,也包括財產權損害引起的精神損害,同時也不限於精神或肉體痛苦,有時精神權益受損害,受害人盡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請求賠?
『叄』 婚外戀的相關法律
婚外戀,在今日的中國社會已日趨普遍。 法律應否懲罰婚外戀?婚外戀該判非法嗎? 最近,中國推出的新婚姻法草案成為上海市民討論的熱門話題。 這部旨在反對婚外戀的控制離婚率的《婚姻家庭法》草案里,竟然將向來只屬於不道德行為的「婚外戀」和「婚外性行為」定為「非法行為」。草案中的條文指出,「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一方不忠實另一方可依法請求排除妨害」。 正是這一條, 引起了社會上廣泛的關注和爭議。 不少上海人認為,將「婚外戀」、「第三者」或「婚外性關系」列為違法行為,實在有些可笑,似乎也有妨礙離婚自由、倒退歷史的嫌疑了。 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社會學家徐安琪在受詢時直截了當地指出,這個條款缺乏嚴密性。她發了無數疑問:要如何去認定是否「違背了忠實的義務」?是夫妻中的一方同第三者發生了精神戀?給第三者寫情書?還是已經與第三者發生了諸如同居之類的出軌事情?此外,公安或司法機關又如何去「排除妨害」呢?即使把婚外戀的當事人強行拆散,能使其心甘情願地回到「請求排除妨害」的配偶身邊嗎?執法機關的好心干預到底能不能使過錯一方覺悟、重修舊好,或能挽回「請求排除妨害」已失去的愛情嗎? 這名社會學家認為,上述這個立法建議是難以操作的,不僅如此,外力的行政干預往往也只會使過錯方失去面子和名聲,從而強化其否定情緒和離心力,最終使雙方矛盾激化而導致感情的徹底破裂。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則認為,制定這樣的法規,有一定的必要,但具體的執行法還是值得探討的。這名法官頗有感觸地說,在他接觸的離婚官司中,由於婚外情導致婚姻破裂的情況確是佔到了一定的比例。但一般來說,人們都是從道義上進行譴責,通過協調來解決。 「婚外情有思想和行為兩方面,有很多是思想上的一些東西,因此就算婚姻家庭法中法規通過,法院在具體認定事實、作出判決上也有是難度的。因為這不像重婚罪,如果重婚了就是違法,是一清二楚的事情。」 至於應否懲罰第三者?華東政法學院教授、中國婚姻家庭法研究會原副會長張賢鈺認為,這存在著界定和舉證困難。他說:「僅僅懲罰第三者也是不公平的,第二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認為「可以在離婚案件的處理中,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一定的經濟懲罰,比如在財產分割上傾向於無過錯的一方。但當婚姻關系尚未解體時,夫妻仍是生活共同體,懲罰一方就等於懲罰另一方,這種懲罰沒有意義。」 另一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李銀河博士也指出,婚外情是當事人雙方都有責任的事,只懲罰第三者是不公平的,而如果搞婚外情的雙方都受懲罰,那就會出現配偶中一方向另一方賠償損失的情況,這種做法缺乏可操作性。她認為,這一法律執行起來的調查取證工作量也會達到天文數字,社會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去調查婚外戀,恐怕可行性不會很高。而且,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於與國際慣例接軌。 一名上海女性也指出「用法律懲罰婚外戀有失妥當」。她認為,婚外情不同於重婚,它只是道德領域內的事,僅與責任有關。它不同於其他明知故犯觸犯法律的事,感情往往不受人自身的控制,真要發生了,事實上是不受主觀意志決定的。 縱觀各專家和市民的意見,發現上海主流看法還是偏向「不同意婚外戀判非法」。但在主流的聲音里還可以聽到一個不同的聲音。上海復旦大學研究生楊靖很肯定地說「我同意用法律懲罰婚外情」。她的理由是:婚外情造成的傷害實在是太大了。和楊靖差不多年紀的另一名上海小姐思想可能比較浪漫,她把「法律懲罰婚外戀」的建議視為「很傻」的想法,更指出,如果類似上述的規范真的被列入法律條文內,那麼她相信這個國度將會變得很死,缺乏任何「浪漫」的因素。 參與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的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婚姻研究會總幹事巫昌禎的看法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然可以離婚,但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應該互相忠誠,不應該有婚外性關系,如果違反了,就應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至於第三者,也應該受懲罰。 內容太多 給個網址你 你去看 http://www.sunseries.com/ban/ban001/b023.htm
『肆』 考研用書
政治100英語100專業課150法學綜合150
政治英語去上輔導班吧,政治的大綱要夏天才出,到時候看也來得及,英語要趁早復習,作文可以突擊,其他要靠基礎.
政治英語建議多做真題,找感覺.
華政的專業課和綜合課歷年真題可以向華政的研教院購買,本人手頭的真題一字未寫...慚愧啊...
以下是華東政法學院2007年研究生入學考試專業課和綜合課參考書目,你看刑法學部分和法學綜合即可
030101法學理論: 《現代西方法理學》沈宗靈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6月版;《法理學》徐永康主編、顧亞璐副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030102法律史: 《外國法制史》(九五規劃本)何勤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外國法制史》何勤華、李秀清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中國法制史》王立民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國法律制度史》丁凌華主編,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版。
030103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憲法學教程》殷嘯虎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9月版 ;或《憲法學》殷嘯虎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俞子清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二版)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030104刑法學: 《刑法學》劉憲權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材料: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修訂後刑事法律所作出的立法解釋及司法解釋。
030105民商法學: 《民法學》(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彭萬林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婚姻家庭繼承法》(國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組編)張賢鈺主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近兩年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編輯出版的復印報刊資料;《商法學》(高等政法院校教材)覃有土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030106訴訟法學: 《刑事訴訟法學》葉青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中國審判制度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年版;《民事訴訟法學》江偉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中國檢察制度研究》葉青主編,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3年版。
030107經濟法學: 《經濟法教程》顧功耘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版;《商法教程》顧功耘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
030108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環境與資源法學》張梓太主編,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法學》姚慧娥主編,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自然資源法學》張梓太主編,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環境法律責任研究》張梓太著,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生態主義法哲學》鄭少華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030109國際法學: 《國際公法學》王虎華主編、丁成耀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國際私法學》丁偉主編、劉曉紅、劉寧元、單海玲副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國際經濟法教程》朱欖葉主編,陳憲民、賀小勇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當前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的新動態。
★401法學綜合 我院提供法學綜合課考試大綱。
法理學部分:《法理學》徐永康主編、顧亞璐副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八、十一、十五、二十三、二十五章。
法律史部分:《中國法制史》王立民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二章第一、二 、三節,第七章第二、三、四節,第十三章第一、二、三節;《外國法制史》(第三版)何勤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3年、2004年版,第四、九章。
憲法學部分:《憲法學要義》殷嘯虎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一、二章。
刑法學部分:《刑法學》劉憲權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具體章節詳見考試大綱。
民法學部分:《民法學》彭萬林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一章第五節,第五章第一節第三小節,第五章第三節、第四節,第七章第四節。
訴訟法學部分:《刑事訴訟法學》葉青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五、七、十五章;《民事訴訟法學》江偉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六、十一章。
經濟法學部分:《經濟法教程》顧功耘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章第二、三節,第三章第二、三節,第十三章第二節,第十五章第一、二節,第二十章第二、三、四節,第二十一章第二、三、四、五節,第二十三章第二、三節,第三十六章第一、二節。
國際法學部分:《國際公法學》王虎華主編、丁成耀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第一、二、三節,第三章第一、二節,第四章第一、二、三節,第十一章第三節,第十三章第一、二、三節,第十四章第二節;《國際私法學》丁偉主編、劉曉紅、劉寧元、單海玲副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第二節,第四章第一、三、四節,第五章第一、二、四節,第十三章第一、五節、第二十章第四、五、六節;《國際經濟法教程》朱欖葉主編、陳憲民、賀小勇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第二、三、五節,第二章第三、四、五節,第三章第二節,第四章第二節,第五章第二、三節,第六章第四節。
030180法律碩士: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考考試指南》第五版,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組編,曾憲義總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8月版;
《2006年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考考試大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司法部法規教育司聯合制定,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8月版。
『伍』 妻子的婚外戀,逼我離婚,請問他們有沒有觸犯法律
婚外戀,在今日的中國社會已日趨普遍。
法律應否懲罰婚外戀?婚外戀該判非法嗎?
最近,中國推出的新婚姻法草案成為上海市民討論的熱門話題。
這部旨在反對婚外戀和控制離婚率的《婚姻家庭法》草案里,竟
然將向來只屬於不道德行為的「婚外戀」和「婚外性行為」定為「非
法行為」。草案中的條文指出,「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一方
不忠實另一方可依法請求排除妨害」。
正是這一條,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和爭議。
不少上海人認為,將「婚外戀」、「第三者」或「婚外性關系」
列為違法行為,實在有些可笑,似乎也有妨礙離婚自由、倒退歷史的
嫌疑了。
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社會學家徐安琪在受詢時直
截了當地指出,這個條款缺乏嚴密性。
她發出了無數疑問:要如何去認定是否「違背了相互忠實的義務
」?是夫妻中的一方同第三者發生了精神戀?給第三者寫情書?還是
已經與第三者發生了諸如同居之類的出軌事情?
此外,公安或司法機關又如何去「排除妨害」呢?即使把婚外戀
的當事人強行拆散,能使其心甘請願地回到「請求排除妨害」的配偶
身邊嗎?執法機關的好心干預到底能不能使過錯一方覺悟、重修舊好
,或能挽回「請求排除妨害」方已失去的愛情嗎?
這名社會學家認為,上述這個立法建議是難以操作的,不僅如此
,外力的行政干預往往也只會使過錯方失去面子和名聲,從而強化其
否定情緒和離心力,最終使雙方矛盾激化而導致感情的徹底破裂。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則認為,制定這樣的法規,有一定的必
要,但具體的執行法還是值得探討的。這名法官頗有感觸地說,在他
接觸的離婚官司中,由於婚外情導致婚姻破裂的情況的確是佔到了一
定的比例。但一般來說,人們都是從道義上進行譴責,通過協調來解
決。
「婚外情有思想和行為兩方面,有很多是思想上的一些東西,因
此就算婚姻家庭法中法規通過,法院在具體認定事實、作出判決上也
有難度的。因為這不像重婚罪,如果重婚了就是違法,是一清二楚的
事情。」
至於應否懲罰第三者?華東政法學院教授、中國婚姻家庭法研究
會原副會長張賢鈺認為,這存在著界定和舉證困難。
他說:「僅僅懲罰第三者也是不公平的,第二方也有不可推卸的
責任。」
他認為「可以在離婚案件的處理中,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一定的
經濟懲罰,比如在財產分割上傾向於無過錯的一方。但當婚姻關系尚
未解體時,夫妻仍是生活共同體,懲罰一方就等於懲罰另一方,這種
懲罰沒有意義。」
另一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李銀河博士也指出,婚外
情是當事人雙方都有責任的事,只懲罰第三者是不公平的,而如果搞
婚外情的雙方都受懲罰,那就會出現配偶中一方向另一方賠償損失的
情況,這種做法缺乏可操作性。
他認為,這一法律執行起來的調查取證工作量也會達到天文數字
,社會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去調查婚外戀,恐怕可行性不會很高。
而且,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於與國際慣例接軌。
一名上海女性也指出「用法律懲罰婚外戀有失妥當」。她認為,
婚外情不同於重婚,它只是道德領域內的事,僅與責任有關。它不同
於其他明知故犯觸犯法律的事,感情往往不受人自身的控制,真要發
生了,事實上是不受主觀意志決定的。
縱觀各專家和市民的意見,發現上海主流看法還是偏向「不同意
婚外戀判非法」。
但在主流的聲音里還可聽到一把不同的聲音。上海復旦大學研究
生楊靖很肯定的說「我同意用法律懲罰婚外情」。她的理由是:婚外
情造成的傷害實在太大了。
和楊靖差不多年紀的另一名上海小姐思想可能比較浪漫,她把「
法律懲罰婚外戀」的建議視為「很傻」的想法,更指出,如果類似上
述的規范真的被列入法律條文內,那麼她相信這個國度將會變得很死
,缺乏任何「浪漫」的因素。
參與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的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婚姻研究會
總幹事巫昌禎的看法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然可以離婚,但
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應該互相忠誠,不應該有婚外性關系,如果違
反了,就應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至於第三者,也應該受懲罰。
『陸』 還沒有離婚,一方已於女的同居,可不可以告他
婚外戀,在今日的中國社會已日趨普遍。
法律應否懲罰婚外戀?婚外戀該判非法嗎?
最近,中國推出的新婚姻法草案成為上海市民討論的熱門話題。
這部旨在反對婚外戀和控制離婚率的《婚姻家庭法》草案里,竟
然將向來只屬於不道德行為的「婚外戀」和「婚外性行為」定為「非
法行為」。草案中的條文指出,「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一方
不忠實另一方可依法請求排除妨害」。
正是這一條,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和爭議。
不少上海人認為,將「婚外戀」、「第三者」或「婚外性關系」
列為違法行為,實在有些可笑,似乎也有妨礙離婚自由、倒退歷史的
嫌疑了。
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社會學家徐安琪在受詢時直
截了當地指出,這個條款缺乏嚴密性。
她發出了無數疑問:要如何去認定是否「違背了相互忠實的義務
」?是夫妻中的一方同第三者發生了精神戀?給第三者寫情書?還是
已經與第三者發生了諸如同居之類的出軌事情?
此外,公安或司法機關又如何去「排除妨害」呢?即使把婚外戀
的當事人強行拆散,能使其心甘請願地回到「請求排除妨害」的配偶
身邊嗎?執法機關的好心干預到底能不能使過錯一方覺悟、重修舊好
,或能挽回「請求排除妨害」方已失去的愛情嗎?
這名社會學家認為,上述這個立法建議是難以操作的,不僅如此
,外力的行政干預往往也只會使過錯方失去面子和名聲,從而強化其
否定情緒和離心力,最終使雙方矛盾激化而導致感情的徹底破裂。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則認為,制定這樣的法規,有一定的必
要,但具體的執行法還是值得探討的。這名法官頗有感觸地說,在他
接觸的離婚官司中,由於婚外情導致婚姻破裂的情況的確是佔到了一
定的比例。但一般來說,人們都是從道義上進行譴責,通過協調來解
決。
「婚外情有思想和行為兩方面,有很多是思想上的一些東西,因
此就算婚姻家庭法中法規通過,法院在具體認定事實、作出判決上也
有難度的。因為這不像重婚罪,如果重婚了就是違法,是一清二楚的
事情。」
至於應否懲罰第三者?華東政法學院教授、中國婚姻家庭法研究
會原副會長張賢鈺認為,這存在著界定和舉證困難。
他說:「僅僅懲罰第三者也是不公平的,第二方也有不可推卸的
責任。」
他認為「可以在離婚案件的處理中,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一定的
經濟懲罰,比如在財產分割上傾向於無過錯的一方。但當婚姻關系尚
未解體時,夫妻仍是生活共同體,懲罰一方就等於懲罰另一方,這種
懲罰沒有意義。」
另一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李銀河博士也指出,婚外
情是當事人雙方都有責任的事,只懲罰第三者是不公平的,而如果搞
婚外情的雙方都受懲罰,那就會出現配偶中一方向另一方賠償損失的
情況,這種做法缺乏可操作性。
他認為,這一法律執行起來的調查取證工作量也會達到天文數字
,社會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去調查婚外戀,恐怕可行性不會很高。
而且,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於與國際慣例接軌。
一名上海女性也指出「用法律懲罰婚外戀有失妥當」。她認為,
婚外情不同於重婚,它只是道德領域內的事,僅與責任有關。它不同
於其他明知故犯觸犯法律的事,感情往往不受人自身的控制,真要發
生了,事實上是不受主觀意志決定的。
縱觀各專家和市民的意見,發現上海主流看法還是偏向「不同意
婚外戀判非法」。
但在主流的聲音里還可聽到一把不同的聲音。上海復旦大學研究
生楊靖很肯定的說「我同意用法律懲罰婚外情」。她的理由是:婚外
情造成的傷害實在太大了。
和楊靖差不多年紀的另一名上海小姐思想可能比較浪漫,她把「
法律懲罰婚外戀」的建議視為「很傻」的想法,更指出,如果類似上
述的規范真的被列入法律條文內,那麼她相信這個國度將會變得很死
,缺乏任何「浪漫」的因素。
參與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的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婚姻研究會
總幹事巫昌禎的看法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然可以離婚,但
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應該互相忠誠,不應該有婚外性關系,如果違
反了,就應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至於第三者,也應該受懲罰。
到底婚外戀該判非法嗎?正如楊靖發出的疑問:法律是否真的能
管住感情,這還有待實踐的檢驗。
『柒』 中國婚姻的發展趨向
我覺得中國人,不,可能這是一種世界趨勢,----的婚姻,將會成為一種「速食回」婚姻,愛情沒有了感情基礎,答被物質玷污,於是,婚姻也就成了一種交易,或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嘗試,愛情,成了速食的罐裝食品,隨手拿來開啟,不喜歡就丟在一邊。可悲啊!
僅代表個人意見。
『捌』 為什麼沒有懲罰第三者的法律
婚外戀,在今日的中國社會已日趨普遍。
法律應否懲罰婚外戀?婚外戀該判非法嗎?
最近,中國推出的新婚姻法草案成為上海市民討論的熱門話題。
這部旨在反對婚外戀的控制離婚率的《婚姻家庭法》草案里,竟然將向來只屬於不道德行為的「婚外戀」和「婚外性行為」定為「非法行為」。草案中的條文指出,「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一方不忠實另一方可依法請求排除妨害」。 正是這一條, 引起了社會上廣泛的關注和爭議。
不少上海人認為,將「婚外戀」、「第三者」或「婚外性關系」列為違法行為,實在有些可笑,似乎也有妨礙離婚自由、倒退歷史的嫌疑了。
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社會學家徐安琪在受詢時直截了當地指出,這個條款缺乏嚴密性。她發了無數疑問:要如何去認定是否「違背了忠實的義務」?是夫妻中的一方同第三者發生了精神戀?給第三者寫情書?還是已經與第三者發生了諸如同居之類的出軌事情?此外,公安或司法機關又如何去「排除妨害」呢?即使把婚外戀的當事人強行拆散,能使其心甘情願地回到「請求排除妨害」的配偶身邊嗎?執法機關的好心干預到底能不能使過錯一方覺悟、重修舊好,或能挽回「請求排除妨害」已失去的愛情嗎?
這名社會學家認為,上述這個立法建議是難以操作的,不僅如此,外力的行政干預往往也只會使過錯方失去面子和名聲,從而強化其否定情緒和離心力,最終使雙方矛盾激化而導致感情的徹底破裂。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則認為,制定這樣的法規,有一定的必要,但具體的執行法還是值得探討的。這名法官頗有感觸地說,在他接觸的離婚官司中,由於婚外情導致婚姻破裂的情況確是佔到了一定的比例。但一般來說,人們都是從道義上進行譴責,通過協調來解決。
「婚外情有思想和行為兩方面,有很多是思想上的一些東西,因此就算婚姻家庭法中法規通過,法院在具體認定事實、作出判決上也有是難度的。因為這不像重婚罪,如果重婚了就是違法,是一清二楚的事情。」
至於應否懲罰第三者?華東政法學院教授、中國婚姻家庭法研究會原副會長張賢鈺認為,這存在著界定和舉證困難。他說:「僅僅懲罰第三者也是不公平的,第二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認為「可以在離婚案件的處理中,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一定的經濟懲罰,比如在財產分割上傾向於無過錯的一方。但當婚姻關系尚未解體時,夫妻仍是生活共同體,懲罰一方就等於懲罰另一方,這種懲罰沒有意義。」
另一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李銀河博士也指出,婚外情是當事人雙方都有責任的事,只懲罰第三者是不公平的,而如果搞婚外情的雙方都受懲罰,那就會出現配偶中一方向另一方賠償損失的情況,這種做法缺乏可操作性。她認為,這一法律執行起來的調查取證工作量也會達到天文數字,社會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去調查婚外戀,恐怕可行性不會很高。而且,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於與國際慣例接軌。
一名上海女性也指出「用法律懲罰婚外戀有失妥當」。她認為,婚外情不同於重婚,它只是道德領域內的事,僅與責任有關。它不同於其他明知故犯觸犯法律的事,感情往往不受人自身的控制,真要發生了,事實上是不受主觀意志決定的。
縱觀各專家和市民的意見,發現上海主流看法還是偏向「不同意婚外戀判非法」。但在主流的聲音里還可以聽到一個不同的聲音。上海復旦大學研究生楊靖很肯定地說「我同意用法律懲罰婚外情」。她的理由是:婚外情造成的傷害實在是太大了。和楊靖差不多年紀的另一名上海小姐思想可能比較浪漫,她把「法律懲罰婚外戀」的建議視為「很傻」的想法,更指出,如果類似上述的規范真的被列入法律條文內,那麼她相信這個國度將會變得很死,缺乏任何「浪漫」的因素。
參與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的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婚姻研究會總幹事巫昌禎的看法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然可以離婚,但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應該互相忠誠,不應該有婚外性關系,如果違反了,就應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至於第三者,也應該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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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unseries.com/ban/ban001/b0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