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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與法學的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3-21 14:53:50

『壹』 請問法學社會學的關系大嗎

很大,社會學的發展為法學奠定了基礎,很多法學家同時也是社會學家。
最初法學只是社會學的一個研究領域,後來就分開了,獨立了出來。

『貳』 簡述法學與社會學的關系

法學與社會學的關系二者存在著極為密切並相互交錯的關系。法律社會學既
是法學的分支學科,又是社會學的分支學科,是介乎法學和社會學之間的邊緣學科。作為法學分支的法律社會學和作為社會學分支的法律社會學,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問題是社會學和法學共同關注的問題,但雙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綜合各種社會因素來研究這些問題,後者則著重研究這些問題的法律方面。 0

『叄』 法律社會學與法學的區別和聯系

(一)法學與社會學
社會學是一門重要的具有綜合意義的社會科學,主要研究社會結構、社專會活屬動及其進程的宏觀問題。法學與社會學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相互交錯的關系。一方面法學是要研究社會中的法,把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來研究,另一方面,社會學要通過法律來研究社會,因此兩者有著極其廣泛的共同論題。

『肆』 法學中的血緣關系與社會學中的血緣關系有何區別

很大,社會學的發展為法學奠定了基礎,很多法學家同時也是社會學家。最初法學只是社會學的一個研究領域,後來就分開了,獨立了出來。

『伍』 請問誰知道,社會學與法學有什麼聯系

廣義上說法學包括一切與社會秩序有關的學科,比如公安、政治。狹義上的法學,既大學專業中的法學,是研究法律原理的學科。社會學是廣義法學下的一門學科,與狹義法學研究內容差異很大,其實沒有直接關系。

『陸』 社會學屬於法學類嗎

您好!社會學是專業分類中的一種,而法學類是學科大類。社會學、社會工作等專業,畢業內之後取得法學學士學容位。社會學專業屬於法學大類,符合報考資格。具體請參見:
2013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的專業類別可參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1997年頒布的專業目錄,你可以根據教育部的專業分類來確定自己的專業是否符合招錄職位專業的需要。

『柒』 社會學和社會法學有什麼聯系

你好,很高興能為你解答。社會學與社會法學同屬於人文社科的學科,都是研究人類社會。前者是研究社會的共性與個性,後者是強調法學這個領域,相對來說前者比後者研究單位比較全面得多。

『捌』 簡述法律社會學和法律人類學之間的區別

法社會學是研究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的學科,是法學與社會學相互結合的產物。西方許多國家又把這門學科稱為「法律與社會」(Law and Society),或「法學與社會科學」(Law and Social Science)。

法律人類學
legal anthropology
在費孝通學習人類學的年代裡,「法律人類學」(legal anthropology)尚未成為研究與教學的專門類別(據說這個概括是20世紀40年代初才出現的),且費孝通本人一向不願輕易將自己的研究視作是某一學科...

法律人類學連接"法律條文"與"社會"

法律人類學從不同文化間相互理解的角度,運用人類學的理論和方法解釋法律問題。一般認為,1926年馬林諾夫斯基的《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的發表,是法律人類學在學界取得獨立地位的標志。「從馬林諾夫斯基的著作開始,法律人類學家開始運用人類學方法對法律領域拓荒。」貴州省社會科學院院長吳大華表示。

法律人類學強調法律多元,強調對法律進行動態性的研究,主張通過綜合運用國家法律與非國家法律來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秩序。法律人類學家注重田野調查,通過個案研究,將法律條文與社會相連接。

「活的法」:立足於經驗和感受

傳統法學重視規范的意義,將「法」限定為國家意志,而人類學方法的引入拓展了傳統法學的視域。法律人類學多立足於經驗和感受。吳大華認為,這種對傳統法學從概念、體繫到方法的全方位的批判引發了法學理論的革命。

法學不再僅僅表現為法律條文與規范的狹窄框架,法律多元為人們理解人類社會的法律運作行為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視角。人類學展現了非西方社會的法律及其文化背景的多樣性,法律不僅僅是國家意志的表現,初民社會同樣存在規則與秩序。在不同的地域,法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內容。比如,東方社會的法具有禮的內容,有時會「禮法不分」;西方社會的法含有宗教的元素,教會法與世俗法並行。學者表示,如果把所有爭端都訴諸法律,定會產生訴訟成災、效率低下的後果。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謝暉看來,作為交叉學科的法律人類學,更關注人們實際的法律(規范)生活是怎樣的,以期「開發」出人類法律(規范)生活的多種面目、多個面向。

學者表示,法律人類學習慣於進行比較研究,對存在於不同時間、地點和社會形態中的各種法律文化進行比較研究,整體化地看世界,在動態的過程中把握法的實質及其發展,關注法律行為及其相互之間的變化過程,關注「活的法」。

吳大華認為,注重以參與觀察為特徵的田野調查方法是法律人類學的一個基本特徵。只有對法律制定之前的准備工作和實施之後的後續調查工作進行細致的研究,才能避免出現法律與社會脫節的情況,這正是注重田野調查的法律人類學的優勢。不過,田野調查不能走過場,不能拿著結論尋找有利的數據與案例,應當擬定調查提綱,選擇采訪方式與技巧,最大限度地克服先入為主的主觀因素,獲取第一手資料並通過科學分析獲得結論。吳大華認為,20世紀60年代後期,法律人類學從研究原始法、部族法的模式轉換成研究糾紛及其解決的方式,人們將研究國家法律定式化的規則演變為研究糾紛及其解決與處理的「過程」,關於處理糾紛的典型案例分析正是開拓新的法律人類學研究疆域的重要工具。

超越「問題個案」研究
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史就是個案的研究史。所謂個案研究,就是以一個整體的單位作為觀察和描寫對象,其目標在於了解被研究的單位,重復發生的生活事項或重要部分,進行深入探究與分析,以解釋現狀或描述探索足以影響其變遷及成長諸因素的互動情形。

法律人類學家將傳統「案例教學法」通過人類學的田野調查進一步發展成為「問題個案」分析法,這是早期法律人類學研究法律問題的一種重要方法。但也由此限制了法律人類學的發展,使它變成了對沖突和糾紛處理過程的專門研究。

以格拉克曼為代表的曼徹斯特學派是新功能主義的重要力量,他們倡導的延伸個案研究法的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問題個案的困境。延伸個案研究法是曼徹斯特學派在非洲研究中開創的研究路徑,這種方法注重對個案進行歷史學意義上的分析,要求對個案涉及的原則與價值進行持續性分析,把糾紛視為一種社會過程,把主要的研究點從社會組織轉移到了社會過程。

中國人民大學人類學研究所所長趙旭東表示,將案例放在一個相互影響的社會關系網路裡面,放到它所涉及的社會經濟地位、歷史發展脈絡、文化背景中去分析才有意義,才能更好地推動法律人類學研究的發展。

『玖』 法律與社會的關系

法律與社會

怎樣才能超越「法庭與律師的社會學」呢?德國社會學家盧曼在30年前提出的這個問題,在今天,大概仍然是研究「法律與社會」的學者所不得不深思的。
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和歷史學進入法律領域,固然增加了我們對法律的社會「面目」的認識,但同樣也導致了一個非常現實的危險:各種法律關系中的法本身趨於剩餘化和邊緣化。從法律現實主義到批判法學運動,以及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法和經濟學等研究,都試圖將法律研究納入一個「開放的社會科學」之中,或至少使法學具有鮮明的社會科學色彩。但在法學援引社會學經濟學道德哲學以及歷史學和人類學的研究傳統(無論是概念理論還是學科特有的方法,定量統計或歷史學或民族志的敘事)時,當法學重新進入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時,法學本身是否會喪失其獨特的研究傳統呢?畢竟,法學的研究傳統並非僅僅意味著盲點,它同樣具有洞察力。跨學科的研究往往能夠提醒我們注意到法律對各種社會領域造成的意外的後果,注意到法律現象往往於各種政治文化於社會的關系交織在一起,甚至把法律看作是根植於一個復雜的社會文化系統環境的子系統,但在強調法律的社會性政治系和文化性的同時我們仍然欠缺真正的法律社會的理論來幫助我們理解法律的法律性而這恰恰是法律最重要的社會特徵和政治特徵。法律與社會的研究,並不僅僅要關注在歷史的不同階段或者在不同文化中法律的種種面目,還要關注化身在這些千變萬化面目中法律的本身;不僅要要理解,法律過程同時也是社會過程、經濟過程、政治過程或文化歷史過程,更要理解,在現代社會中,法律過程為什麼沒有變成上述這些過程的「附庸」或者所謂「附屬現象」,正如盧曼、哈貝馬斯等許多當代社會理論家所指出的,是理解復雜分化的現代社會必不可少的環節。

因此,關注「法律與社會」這一研究傳統的學者,不僅要棉隊法學內部的排斥,對法學傳統中法律的核心性、中立化和理性的想當然假設重新加以反思;同時,也要警惕來自社會學、人類學、歷史學的「引誘」,對以這些研究傳統為基礎的任何還原論做法,對任何有意或者無意的忽視法律理性中應然與超越性因素的分析,都同樣要持有反思的態度。因為,跨學科或多學科的研究,往往並不能實現一種開放的社會科學,爾只不過是用另一種受到專業分工的紀律束縛的研究傳統,取代了現在這種研究傳統,用另一種封閉性取代了這種封閉性。所以,「法律與社會」所要克服的就不僅僅是來自現代法學內部的「樸素」態度,也要克服來自那些促請法律學者關注所謂法律的「社會」、「文化」或「歷史」因素的學科自身內部的「樸素」態度。探討法律的社會性,並只是探究法律如何影響法律之外的其他社會領域,或者反過來社會中的所謂「外在」因素又是如何影響法律;「法律與社會」需要承擔更為艱巨復雜的任務。

自80年代以來,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以及整個批判法律運動,已經不在是「前衛」的法律思想,而有淪為成詞濫調的危險。所謂「內生變數」與所謂各種社會「法律與社會研究的危機」,其表現就是簡單地將法律地「性的」「外生變數」聯系起來,這種簡單套用各種社會科學理論的結果,是遺棄了法學這門所謂「最古老的社會科學」與社會理論之間的內在關聯,使「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即處於法學理論,也處於社會理論的邊緣地位,將法學變成了一門社會理論的應用學科,無力推動法學理論和社會理論的發展。在《北大法律評論》的這期專號中,我們選擇的文章,盡管不夠全面,但關注的問題卻有共同之處,就是如何思考所謂「法律」與「社會」之間的內在聯系,將法律作為社會理論的核心理論提供「理論的想像力」和「經驗的感受性」。

當然,這種「法律與社會研究的危機」,還有某些更深刻的背景。今天,我們已經逐漸認識到,強調「法律與社會」的研究視角,並不等於法律的實質化,並非只有哈貝馬斯所謂「社會福利」範式的法律才具有社會性,「自由派——市民範式」的法律和程序取向的法律同樣展現了法律與社會的關聯,只是關聯的形式更復雜、更微妙。因此,法律的自主性,並不象有的「法律與社會」的研究者認為的那樣,表明法律缺乏與其他社會系統之間的關聯,換言之,是指法律的非社會性,而是盧曼所言,代表了功能分化社會的歷史進化結果。就中國的現實處境和具體問題而言,「分化」並非一個尚待理解的事實,而是一個尚待實現,甚至在某些時候被認為是不應實現的理念。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與社會」的研究視角就更容易帶有濃厚的「實質化」色彩,甚至「去法律化」的色彩,隱含了危險的政治意涵。因此,這種研究就尤其要重視法律與社會的深刻/復雜,而非簡單直接的關聯;要重視法律的規范努力和建構作用,而不僅僅是法律的經驗處境。

當然,從學科背景來看,也許法學出身的學者,更願意藉助「法律與社會」的研究,拓展或校正法律研究中常見的技術偏頗與過度規范化的取向;而所謂「社會科學」背景的學者更願意藉助這種研究,來重新理解現代社會的規范性與各種程序技術,彌補70年代以來社會理論的「規范化不足」和喪失理解應然問題的社會性能力等諸多欠缺。套用英國著名法律史學者milsom的一句話,「社會理論家看到的法律現象,太大了,以致於正在思考的律師根本就看不見」。所以,如果說「法律與社會」的研究是要給理論和實踐中的「律師」提供一個更寬廣的視野的話,他同時也意味著為法的思想傳統於實踐技術找到一個更寬廣的活動空間;而接納法學的社會科學或社會理論,並不只是一味的向這個回家的戰士講述自己的故事,也同樣需要傾聽正義女神子孫們的聲音,它們從中得到的,或許比法學所得到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