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理學法學 » 法律社會學方法
擴展閱讀
中國網路原創新人樂團 2021-03-31 20:26:56
黨政視頻素材 2021-03-31 20:25:44
廈門大學統計學碩士 2021-03-31 20:25:36

法律社會學方法

發布時間: 2021-03-20 13:04:49

⑴ 法律社會學法學的區別和聯系

(一)法學與社會學
社會學是一門重要的具有綜合意義的社會科學,主要研究社會結構、社專會活屬動及其進程的宏觀問題。法學與社會學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相互交錯的關系。一方面法學是要研究社會中的法,把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來研究,另一方面,社會學要通過法律來研究社會,因此兩者有著極其廣泛的共同論題。

⑵ 社會學有哪些研究方法,這些方法適用於那些社會問題

社會學的研究方法大致分為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

定量研究主要用觀察、實驗、調查、統計等方法研究教育現象,對研究的嚴密性、客觀性、價值中立都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以求得到客觀事實。定量研究通常採用數據的形式,對教育現象進行說明,通過演繹的方法來預見理論,然後通過收集資料和證據來評估或驗證在研究之前預想的模型、假設或理論。定量研究是基於一種稱為「先在理論」的基礎研究,這種理論以研究者的先驗想法為開端,這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
定性研究大多是採用參與觀察和深度訪談而獲得第一手資料,具體的方法主要有參與觀察、行動研究、歷史研究法、人種志方法。其中參與觀察,是定性研究中經常用到的一種方法。參與觀察的優勢在於,不僅能觀察到被觀察者採取行動的原因、態度、努力程序、行動決策依據。通過參與,研究者能獲得一個特定社會情景中一員的感受,因而能更全面地理解行動。然後通過對觀察和訪談法等所獲得的資料,採用歸納法,使其逐步由具體向抽象轉化,以至形成理論。與定量研究相反,定性研究是基於「有根據的理論」為基礎的。這種方式形成的理論,是從收集到的許多不同的證據之間相互聯系中產生的,這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

⑶ 法律社會學的內容結構

法律規則無疑具有重要性,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關;同時也對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如羅斯福新政、里根改革等。

但是,相關的一點是,法律的重要性能到什麼樣的程度?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有些法律變革並不是很成功甚至很不成功。有時候相似的法律變革卻引起了不同的結果。(如明治維新和戊戌變法的對比。)這種現象存在於不同國家、地區以及同一國家地區的不同時期中。為什麼會這樣?難道是因為法律本身制定的好壞的問題嗎?顯然很難這樣回答。

法律決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法律社會學正是要研究社會的基本條件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這是從宏觀的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會學最主要的研究內容之一,也是歐洲法律社會學的主要內容。比如,熟人社會和陌生人社會,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的。為什麼農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許有一個社會生活環境的問題。我們發現許多復雜的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會即現代商業社會設計的。

另外,法律社會學也從微觀的角度進行研究,把法律的實施看作是社會博弈。一項法律制定出來後,必然會引起人們的社會博弈,不可能要求人們完全的毫無反應的依法律而為。(「法律必須被信仰」,這句話所描述的狀態永遠不可能完全達到。)每個人對法律都會有所反應。

法律社會學是對法律形式主義的糾正。法律形式主義雖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決大量的社會問題。如最高院關於「姦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釋,如果單從刑法理論的角度考慮的話,似乎沒有什麼問題;但一旦放到社會中去,問題就出現了。比如,有可能觸犯這一條罪的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的迴旋餘地大了之後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舉證責任會有什麼變化由此檢查機關的資源配置又會有什麼變化呢?但願這只是杞人憂天。(見蘇力《一個不公正的司法解釋》)

法律社會學當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會學可以看到社會條件、社會結構、政治結構乃至微觀上的個人的行動對法律的影響。

很多問題都可以納入法律社會學的研究領域,如女權主義、同性戀問題,以及在國際交往中出現的不同社會的不同做法如對待安樂死的態度問題,西方由於基督教的傳統和某些技術問題而對安樂死相當慎重。(再如人工流產問題,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的問題,等等。)我們僅僅通過概念法學的角度都很難理解這些問題。只有把部門法的邊界打破,把學科的邊界打破,問題才能達到很好的認識和解決。

正因為以上的原因,關於法律社會學,本課程旨在介紹一種思路、方法性的東西。而不是過多的實質性內容。

二、

法律社會學既是一門新的學科,又是一門古老的學科。它的萌芽在最古老的思想家的思想中就存在。早期的思想家都是雜家,他們的思考不是按照現代意義上的學科的邊界來進行的,而是依靠他們的直覺和?如柏拉圖是從社會正義的角度考慮法治的問題的,強調哲學王的統治,但他後來又發現這種哲學王在現實世界中是不存在的,於是又提出法律的重要性。亞里士多德對政體的考慮也是關注了與政體相關的國家疆土問題以及中產階級問題等。孔子曰:德在刑先。奧古斯丁、阿奎那講自然法。再到霍布斯和洛克,他們雖然是談法律,但其文章德主要內容竟是非法律本身的問題。(如《利維坦》雖然說的是自然法,卻主要談的是國家。)

真正意義上的法學產生於十九世紀,它是隨著律師和法官職業的出現而形成的。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社會學的先驅是孟德斯鳩和歷史法學派的薩維尼等。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提到了法律與地理、氣候、政體、國家大小以及人種等的關系,雖然其某些結論看起來是很荒謬的,但是其分析問題的思路是正確的,揭露了很多人們沒有注意到的聯系。歷史學派的薩維尼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這里的民族精神,雖然有些抽象化,但是也可以在一定意義上理解為社會綜合條件。

近代意義的法社會學的兩大傳統實在19世紀中葉產生的。

在歐洲是一個傳統。即宏觀角度的傳統,關注大的宏觀的結構。其創始人是馬克思、韋伯和迪爾凱姆。他們從自己的知識傳統出發,揭露了法與其它社會現象的關系;雖然其有些結論比較粗糙或者太一般化。但是其思路對後世是有重大影響的。糾正了法律職業化所帶來的對法律自身過多的關注的狀況。此外,人類學、心理學以及自然科學的發展對法學的發展都產生了重大影響。現在又有哈貝馬斯等代表人物。

另一個傳統是英美特別是美國的法律社會學。它是從法官的傳統中發展出來的,經驗的色彩很濃。即使理論化較濃的法律經濟學也是從判例中發展起來的。這個傳統的發展主要是在1864年以後,當時,美國開始進入了帝國主義階段,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問題的增加使得原有的法律不在適應,由於在侵權法、刑法、公司法等傳統的普通法領域制定法並不加以干涉,法官就面臨著改革法律的迫切任務。他們必須面對現有的社會條件和狀況。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將來法律的主宰是經濟學家和統計學家」,以及卡多佐說「法律的終極目的是社會福利」等,都是體現了對法律形式主義、法條主義的反動。他們注意把非法律學科與法律結合,如心理學的知識,認為法官的審判是受他的心理因素的影響的。20世紀60年代以後,美國乃至整個世界上出現了很多的問題,比如女權主義、環境問題、種族問題等,促進了法律社會學的發展。在這一時期,馬克思、韋伯、和迪爾凱姆被重新發現,此外還有福柯以及闡釋學被重視,現代意義上的法社會學更加強調一個學科依靠多種學科知識解決某一個問題,被稱為法律和社會科學(law and social sciences)。

總的來說,從宏觀的角度講,法律社會學是作為一個單獨的學科而存在的,有自己的研究對象和方法,主要研究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它往往限於理論,對部門法雖有啟發性,但對適用法律並無太大影響。這種意義上的社會學在現代社會比較弱化。而微觀意義上的法律社會學並沒有明確的學科界限,它是研究一個具體的法律問題與相關學科的關系,包括具體關系和綜合關系。它又包括兩個傳統:一是以問題的方式出現,圍繞具體的問題展開研究;二是跨學科的法學研究,如法律經濟學、社會生物學、法律人類學、哲學特別是分析哲學、統計學等(如心理學對刑事訴訟結構提出了新的挑戰)。當然,這些劃分都不是絕對的。

中國正處於社會變革的重大時期,單靠法條主義不可能是中國法治發展的最佳路徑。我們要深入思考這個問題。 第二講 馬克思的貢獻 上

法學研究中,經驗的研究、因果關系的研究非常重要。我們不能只停留在概念上。也不能停留在那些似是而非的解說上。比如說法律文化,真的有什麼永恆不變的文化嗎?如果說中國人厭訟是一種文化的表現,那麼文化又是什麼呢?顯然,它又不得不歸結為厭訟等表現形式。沒有什麼意義。我們的研究,應當剔除概念的東西,應當觀察一個現象對另一個現象的影響,而不是一個概念對另一個概念的影響。任何一個概念都可以變成一個可觀察到的現象。(比如男女誰比較心軟,「心軟」這個比較抽象的概念就可以變得非常經驗化,支持女性比較心軟的人會舉出很多有關女性心軟的實例,比如女性關心人,看見別人的悲傷會表示同情,等等。又如「這個人太壞」,為什麼?肯定有一些事實讓你這么認定。又如刑法上的犯罪意圖,其實也是通過對犯罪人的行為推測出來的。所以,在姦淫幼女的罪名上,似乎就不應該太過強調什麼是否明知十四歲。)

我們這一講主要來談馬克思。馬克思是一位非常重要的思想家,對法律與社會的關系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論述。馬克思以前的思想家都沒有看到經濟對法律的影響,把法律看作是永恆的。黑格爾看到了變化(絕對理念的變化),馬克思則認為一切都處在流變之中,這一觀點被達爾文的研究印證。

馬克思關於法律的觀點主要有以下一些內容:把社會看成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是生產力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的矛盾運動。 把社會看成一個整體,法律是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而發揮作用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具有同構性。 法律從實質上是統治階級或佔主導地位的群體的利益、意志、情感的表現。(不要否認這一點,正因為我們大多數人是異性戀者,所以我們才視同性戀者為異端。)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正因為生活條件允許了,才會有保護動物的善舉。 我們無法想像一個飢寒交迫的農民會參加什麼保護動物組織。又如,古代社會為什麼會株連九族,並不能簡單的歸結為刑罰殘酷,實際上這跟當時人們的生活背景如一個家族的人往往生活在一塊、容易互相包庇,跟當時國家力量弱小,只能以這種方式維持社會秩序有關。而現代社會為什麼強調罪責自負,也應從這個角度去研究)。 我們研究任何社會的法律問題,都要結合當時的生產方式、政治結構等綜合考察分析。(以後的結構主義、功能主義、及譜系學的研究中其實就有馬克思的方法論在里頭。如譜系學,把思想放到社會結構中研究而不認為是前人思想的影響。有如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正是馬克思的所說的:人是創造歷史,但他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創造歷史。) 運用階級分析、利益群體的分析。(「是我們禁止流浪,但問題是誰流浪」。又如所謂「自由選擇」,真的嗎?)

※馬克思對資本主義自由平等原則的解釋。

為什麼自由平等成為市場經濟社會的核心原則?許多人認為是人類理性的突然發現;馬克思對此作出了分析。

馬克思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交換需要雙方都是自由人,是獨立的個體,不依附於對方和第三人。只有這樣才能保障交易的正常進行。所以,意思自治受到了特別的強調。工人的勞動力是商品而不是工人個人,工人個人是自由的。不僅如此,交換過程也應當是平等的(古典經濟學由於強調「主觀價值」而對這一命題持不同意見),每個人都關注自己的利益,因為交換而發生聯系。?

恩格斯從經驗的角度,從更廣泛的社會的角度做了分析,他指出,國際貿易要求商品所有者的流動不受限制,也要求他所接受的法律在各地應當是大致相同的,即平等的。要求資本主義法律的相同,與資本、勞動力的流通有很大的關系。資本主義法律塑造出了現代意義上的人(赤裸裸的利益、金錢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主義社會整個刑法發生了變化,開始強調個體形,不再株連九族。(考慮一下「父債子還」、「株連九族」的存在背景或原因)。資本主義原則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必然強調獨立、自由的法律制度。這是資本主義經濟中隱含的原則,這就是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同構性。(可以看到計劃經濟的組織形式與計劃經濟的意識形態相聯系。)

但馬克思並沒有停留在這一步(否則只是為資本主義唱贊歌)。馬克思是批判者。他認為,由於法律是佔主導地位群體的情感、意志的表現,必然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它源於經濟上的不平等。資本主義只有創造出一個無產階級來,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才能延續下去,才能實現自我的再生產。兩個階級之間的這種對立是必然的。資本主義的人權等觀念是隨著資本主義向全世界的推廣而得到正當性的。

※關於猶太人問題。

猶太人流落歐洲各國。受到了歧視和排擠。法律禁止他們從事某種行業,不允許他們做農民,只讓他們做商人、從事金融業。(基督徒是不能放貸的。由此可以看出歧視不是天生的,而是社會結構促成的。又如唐人街的形成。)18世紀末,西歐的猶太人享有了許多權利,出現了許多傑出的人物。為什麼?

是啟蒙運動的影響嗎?但是同時代的印第安人和黑人為什麼沒有獲此待遇?

是因為猶太人從事貿易,其生產方式符合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資本主義法律平等的規范剔除了種族、地域、文化、教育程度等等方面的差異,人被一般化了,而猶太人由於從事的是資本主義的工商業,最早介入了這個一般化的過程。由此猶太人最早獲得了解放。而且猶太人得到解放的是資本主義發展完善的西歐國家。

問題的產生不是哪個觀念的產物,而是社會力量綜合起作用的過程。這正是譜系學的方法。

※美國的民權運動。

1865年南北戰爭之後,美國制定了三條憲法修正案。(13、14、15),規定了禁止畜奴和選舉權利等等。在南方,隨著北方軍的撤離,南方開始了種族歧視、種族隔離。以投票稅、文化考試等方式剝奪黑人的選舉權。1896年的普蘭西訴弗格森案,最高院判決隔離但平等。後來美國社會也曾多次提出異議,1954年,最高法院的另一個判決指出:隔離不平等。1964年,民權改革。

為什麼同樣的法律會在不同時期發生不同結果?

美國社會學者研究認為:歐洲的國家都是小國,而美國則是個大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生產方式實際上是不同的。內戰發生時,北方已工業化,而南方還是農業社會,北方自然而然的對奴隸的歧視少;內戰後,雖然試圖改變南方,但沒有有效的進行。南方的大土地生產方式需要的正是依賴和服從,而不需要自由的工人。這樣,種族歧視就在南方有著深厚的基礎。只要大農業的生產方式不改變,黑人就沒有辦法免於歧視。

20世紀以後特別是二戰後,許多原因促成了美國的變化。經濟的發展,南方農業科技的發展,技術工人、黑人跑到北方。社會發生了許多變化,農業災害對南方大農場的破壞,另外還有冷戰時期針對蘇聯的攻詰必須作出行動。所有這些都使得民權運動得以發展。

(對我國的啟示:現代,農村與城市)

※刑罰形式的變化

兩個德國學者在1930年做了一個研究,指出刑事懲罰的形式也是受到了經濟基礎的影響。

19世紀以前,刑罰形式是罰金、鞭笞、肢體刑、放逐等。而現代社會卻主要是監禁等自由刑。

學者們拒絕認為這是啟蒙思想的作用。他們調查了許多檔案,認為刑罰形式是與勞動力的需求相適應的。當經濟發展過快時,勞動力需求多,刑罰便輕。反之則重。而最早的監獄首先是用來使用勞動力的,勞動力的需求與監禁有明顯的關聯。

但為什麼勞動力過剩時監獄還能存在呢?兩位學者認為是路徑依賴。認為監獄既然已經建立就很難再撤銷。這又掉入了意識形態的窠臼。

美國的學者進一步研究。指出:不僅刑罰形式與經濟相關,刑罰的嚴厲性與經濟也有關。成反比。他們做個一個實證實驗:失業率和監禁率之間有著共變關系。(頭一年失業率增加,第二年監禁率增加。)

蘇聯的尤金認為:監獄的懲罰形式與以前不同。以前是重質量,但不可計算;而監獄卻按照數學方式進行處罰,講求精確。這種處罰方式在前資本主義社會不常見。監禁刑體現出一種賠償,這種懲罰與人們在一定時期內創造出的價值相聯,與資本主義商品交換、強調數目字的管理相一致。由於資本主義對價值的抽象化,人們也以抽象的價值、用抽象的時機那計算社會上的一切。總之,監獄、政治經濟學、資本主義、人權是一體而變的,乃是整個社會結構的變化。這不是偶然的事件。貨幣化構成了社會基本的思維格式。資本主義生產是理性化的定量化的生產方式。

※ 19世紀英國的刑罰變革

主要內容是:法律統一,改革不人道的刑罰,廢除許多死刑。

大部分學者認為這是貝卡利亞、邊沁觀點的流行。把其看作是觀念的產物。

有一位學者指出:其實我們把封建社會理解的太殘酷了。其實中世紀英國適用的死刑並不多,大概50多種。資本主義發展起來後才嚴酷起來,大概200多種死刑。根據國會的立法,至少有100多種罪可立決。這是由於當時英國走向工業化,社會轉型,農業社會的社會控制體系遭到了破壞,許多農民湧入城市,成為罪犯。政府只好用死刑遏制犯罪率。後來,由於條件的變化,罪行的變化,(如犯罪量的增加、財產特別是動產犯罪的增多),同時陪審團由於宗教傳統和社區情感也不太滿意,商業城市也反對,商業組織(而不是邊沁)要求在刑事司法上變革,使刑罰更加確定而不那麼嚴厲。這些變化是經濟上的因素,是社會變遷的要求。

第三講 馬克思的貢獻 下

參考文章:《為什麼朝朝暮暮》

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看婚姻制度。

第四講 馬克斯。韋伯 上

參考文章:蘇力,「市場經濟需要什麼樣的法律」,《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第74頁。

韋伯,德國經濟學家。其主要興趣不在於法律,但他的觀點對法律有很大的影響。

1、要理性的預演算法律的後果。法律制定出來後,到底有那些影響,又會影響誰?

2、文化、精神、思想與資本主義的發展有關。

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是特殊的,其特殊性在於參與市場經濟的人是以特定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獲得利潤的。資產者、經濟參與者特別注重對長期利潤的精細的系統的計算,即數目字的管理。資本主義經濟是規模經濟,注重長期收益而不是短期投機。這種長期的投資和規模性的經濟,使得機會成本和風險增大,於是要求有一定的預期和規則,從而對各種可能的風險作出預測並提出對策,保證收到預期利益。

法律和法律文化就在形成這種市場經濟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統一的法律使得人們的預期在原則上得到了滿足。反過來,這種市場經濟又要求法律必須是理性的,即堅持邏輯原則的始終如一,不管其是否合理,要保證市場經濟的參與者都有預期。因此,法律就不能太講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事實求是,而是要法治化、理性化。

而之所以在歐洲產生這種理性化的法律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乃是因為在西方社會理性主義的文化傳統非常久遠,同時業已形成的統一的民族國家對於這種資本主義的發展也有著保障作用。

3、法律的類型

形式理性

實質理性

形式非理性

實質非理性

形式:帶有普遍性的東西。相當於我們所說的原則、原理。

實質:具體的,個別的,不系統的。

理性:運用法律的狀態,在目的明確的條件下,對於最佳手段的合理選擇。特別強調法官運用各種手段調整沖突。這種理性應該是大家可以理解的、公認的理性。換言之,理性就是指規則的適用是否是合乎情理的,可以接受的,而其結論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

(1)、實質非理性

例子:所羅門國王對於兩個婦女爭奪一個孩子的判決。

分析:沒有人知道國王運用的是什麼規則,以及為什麼運用之。只知道結果是非常合理、公道的。(沒有人知道其規則和推理)

(2)、形式非理性

例子:神明裁判

分析:有規則,但推理過程沒辦法預測。

(3)、實質理性

例子:張金棟案。法院似乎把公憤也帶了進去。

分析:推理過程是理性的。但規則是不明確的,或只是一些道德的規則和政治原則。法律的原則變得模糊不清了。換言之,法律規則不是明確的,確定的。

(4)、形式理性

例子:1931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了一個案子。A偷了一架飛機,從一州飛往另一州。被判刑,法律依據是:禁止盜竊機動運輸工具。但A上訴至最高法院,聲稱自己偷的是飛機。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高法院最後同意了A的說法。釋之。

分析:有固定的規則,推理過程也很明確。但結論未必是合理的。

韋伯本人比較偏好形式理性。認為形式理性是資本主義最好的選擇。但他也認為無法論證形式理性就比其他的更合理。韋伯承認相對主義的文化觀,認為形式理性在不同文化中可能有所不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四種分類,不是絕對的。這只是一種從現實中抽象出來的理想型的概念,幫助我們理解各時代、各民族的法律。事實上,每個法院都在不同程度上集幾種類型於一身。

但總體上來說,西方法律與東方還是不同的。

4、行為的意義和理解

韋伯強調意義和理解。先看一個人的行為是不知道他在作什麼的,一定要努力理解行為人賦予行為什麼意義。(對刑法也有作用)

這並不是說我們都能知道其中的意義,但我們要盡量的去理解之。

這對於理解一個法律文化的產生有助。

5、法治、法律及官僚化

(1)法律是由專門人員負責實施的一種合法的秩序。

首先,法律是一種秩序。這帶有行為主義的意味。強調法律的社會性,而不僅僅是君主或人民的意志。

其次,法律是一種合法的秩序。強調人的主觀的下意識的認同。由此區分了基於認同的秩序和基於暴力的秩序。

再次,強調了專門人員的作用。強調法律的職業化。現代的法律職業是與現代的官僚制聯系在一起的。

(2)官僚制

官僚制和現代法治是同義語。就是管理上的理性化。所有的官員根據工作能力決定其位置,其活動根據組織規則和國家法律,其許可權有法律規定,並同時負有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下級要服從上級,但不是服從作為上級的那個個人,實際是服從法律。(注意這也不是絕對的。)

只有這樣,現代經濟、政治才能大規模的、理性而有計劃的運作。現代法治的重要部分就是現代的官僚制,它是維持現代經濟政治秩序的重要工具。

韋伯對此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則:

○公務是連續的,不因個人的原因而中斷

○機構是依明確的規章組織進行的

a. 官員適用非個人化的標准。

b. 給予官員執行公務的必要權力,並不受追究

c. 權力和實行權力的手段要受到限制

○每個官員的職責和權威都是等級的構成部分

○雇員都不擁有行使職權必要的物質,但可使用之

個人收入和公務收入是嚴格分開的。可以使用執行公務所必須的物質條件,但必須對使用負責。

○官員沒有權力處理他的職務,無權出售和繼承

○所有的公文必須通過文件,保證機構能夠運轉起來

(3)官僚制的優點是可預測,有效、穩定。缺點是沒辦法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乃至形成一個鐵籠。(韋伯是最早預見到現代性的危及的人之一。)

(4)對於中國的啟示。

第五講 馬克斯。韋伯 下

參考文章:《認真的對待人治》

第六講 迪爾凱姆

迪爾凱姆,近代法國最著名的社會科學家。主要著作有:《論社會的勞動分工》、《社會學方法的准則》、《論自殺》等。

迪爾凱姆的研究方法與馬克思和韋伯不同。馬克思的方法是哲學的方法,韋伯強調的是解釋(個體解釋學的傳統),而迪爾凱姆則注重實證研究和宏觀把握。把個人看作是社會當中的個人。(與韋伯不同,迪爾凱姆認為在社會學研究中不應考慮行為人的感覺,其實很多人是自己給自己找理由,不能當真的。迪爾凱姆強調總體特徵,必須把群體特徵作為社會科學研究的對象,否則只是看到了表象,而不能看到功能。這正是功能主義的觀點。)

其實證主義和功能主義的研究方法對後世產生重要影響。人類學上的結構功能主義也有迪爾凱姆的影響。

迪爾凱姆非常強調人的社會性。認為只有把人放到社會中才能理解。最重要的還是要研究社會是怎麼維系的。由此,他非常關注整個社會是怎麼連在一起的,這就是社會的一體化問題或社會的團結問題。

與此相適應,迪爾凱姆的研究方法的特點是:反個體主義,總是在把握總體的情況下研究個體。

比如他對於自殺的研究。個別看來,似乎自殺總是一個個人的事情,與個人的經歷、情感等等有關,但迪爾凱姆卻把歐洲各國的的自殺統計數據總結起來進行研究。發現地域、宗教信仰、年齡、性別等等因素對於自殺都有影響。這樣自殺就不是一個個人選擇的問題,不是一個個人想不開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

社會事實。

迪爾凱姆強調從經驗和事實研究社會,這是可能的。但事實並不是可以直接觀察的到的,只是可以感覺到。不是我們看到了什麼東西,而是我們理解了某些特定的社會關系。所以我們才理解社會、國家、家庭、教授等等現象。這些事實與我們看到的太陽、石頭等不同,它們是社會事實。

社會事實,就是不易改變的、對個人有強制的、對人的行為有社會制約的、凌駕於個人或某個集團之上的一種固定的或不固定的對社會具有制約性的方式。

比如社會學意義上的法律並不需要明文規定和執法,卻還是存在的。這對我們理解法律是很有益的。不可能所有的規范都寫在法條上。

那麼怎麼觀察和研究社會事實呢?藉助可見標志。通過這種可見標志來觀察之。(仍可以男女誰有同情心為例,把同情心轉化成可測量的事實。)

那麼法律是什麼呢?

法律是一種社會事實,兵不一定需要通過法條規定、法律執行來表徵。

法律同時又是一個社會的可見標志。可以用來觀察一個社會的連帶關系,一體化過程。

社會整合問題

迪爾凱姆認為,傳統社會是一種機械性一體化的社會,而現代社會是一種有機一體化的社會。

在傳統社會,沒有太大的社會分工,人們是通過社區的、每個個體的宗教、文化、種族、語言等因素聯系在一起的。一致性是這個社會的核心標准。人們缺乏個性,關系親密,有共同的集體良知代表特定社會的共同觀念、情感。這種集體良知不是個體能改動的,是一種保守勢力,任何人侵犯之都會受到懲罰。

在現代社會,表面上看去每個個人都是自由自在的,但其實不是。由於城市的形成和發展,人口流動的增加,交通、通訊的發展等,使得社會分工成為一種必然和必需。人們日益專業化的同時履行著不同的社會職能。在這種情況下, 人們缺少普遍分享的良知,集體良知碎裂化,個人主義取代了原來的集體主義。但集體良知的碎裂並不必然導致社會瓦解,因為現代社會由於分工的專業化使得人們必須聯系在一起,相互依賴。社會仍然能保持連帶,這種連帶對維系社會更有力,是一種有機連帶。

不過,我

⑷ 法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4)法律社會學方法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⑸ 簡述法律社會學和法律人類學之間的區別

法社會學是研究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的學科,是法學與社會學相互結合的產物。西方許多國家又把這門學科稱為「法律與社會」(Law and Society),或「法學與社會科學」(Law and Social Science)。

法律人類學
legal anthropology
在費孝通學習人類學的年代裡,「法律人類學」(legal anthropology)尚未成為研究與教學的專門類別(據說這個概括是20世紀40年代初才出現的),且費孝通本人一向不願輕易將自己的研究視作是某一學科...

法律人類學連接"法律條文"與"社會"

法律人類學從不同文化間相互理解的角度,運用人類學的理論和方法解釋法律問題。一般認為,1926年馬林諾夫斯基的《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的發表,是法律人類學在學界取得獨立地位的標志。「從馬林諾夫斯基的著作開始,法律人類學家開始運用人類學方法對法律領域拓荒。」貴州省社會科學院院長吳大華表示。

法律人類學強調法律多元,強調對法律進行動態性的研究,主張通過綜合運用國家法律與非國家法律來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秩序。法律人類學家注重田野調查,通過個案研究,將法律條文與社會相連接。

「活的法」:立足於經驗和感受

傳統法學重視規范的意義,將「法」限定為國家意志,而人類學方法的引入拓展了傳統法學的視域。法律人類學多立足於經驗和感受。吳大華認為,這種對傳統法學從概念、體繫到方法的全方位的批判引發了法學理論的革命。

法學不再僅僅表現為法律條文與規范的狹窄框架,法律多元為人們理解人類社會的法律運作行為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視角。人類學展現了非西方社會的法律及其文化背景的多樣性,法律不僅僅是國家意志的表現,初民社會同樣存在規則與秩序。在不同的地域,法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內容。比如,東方社會的法具有禮的內容,有時會「禮法不分」;西方社會的法含有宗教的元素,教會法與世俗法並行。學者表示,如果把所有爭端都訴諸法律,定會產生訴訟成災、效率低下的後果。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謝暉看來,作為交叉學科的法律人類學,更關注人們實際的法律(規范)生活是怎樣的,以期「開發」出人類法律(規范)生活的多種面目、多個面向。

學者表示,法律人類學習慣於進行比較研究,對存在於不同時間、地點和社會形態中的各種法律文化進行比較研究,整體化地看世界,在動態的過程中把握法的實質及其發展,關注法律行為及其相互之間的變化過程,關注「活的法」。

吳大華認為,注重以參與觀察為特徵的田野調查方法是法律人類學的一個基本特徵。只有對法律制定之前的准備工作和實施之後的後續調查工作進行細致的研究,才能避免出現法律與社會脫節的情況,這正是注重田野調查的法律人類學的優勢。不過,田野調查不能走過場,不能拿著結論尋找有利的數據與案例,應當擬定調查提綱,選擇采訪方式與技巧,最大限度地克服先入為主的主觀因素,獲取第一手資料並通過科學分析獲得結論。吳大華認為,20世紀60年代後期,法律人類學從研究原始法、部族法的模式轉換成研究糾紛及其解決的方式,人們將研究國家法律定式化的規則演變為研究糾紛及其解決與處理的「過程」,關於處理糾紛的典型案例分析正是開拓新的法律人類學研究疆域的重要工具。

超越「問題個案」研究
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史就是個案的研究史。所謂個案研究,就是以一個整體的單位作為觀察和描寫對象,其目標在於了解被研究的單位,重復發生的生活事項或重要部分,進行深入探究與分析,以解釋現狀或描述探索足以影響其變遷及成長諸因素的互動情形。

法律人類學家將傳統「案例教學法」通過人類學的田野調查進一步發展成為「問題個案」分析法,這是早期法律人類學研究法律問題的一種重要方法。但也由此限制了法律人類學的發展,使它變成了對沖突和糾紛處理過程的專門研究。

以格拉克曼為代表的曼徹斯特學派是新功能主義的重要力量,他們倡導的延伸個案研究法的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問題個案的困境。延伸個案研究法是曼徹斯特學派在非洲研究中開創的研究路徑,這種方法注重對個案進行歷史學意義上的分析,要求對個案涉及的原則與價值進行持續性分析,把糾紛視為一種社會過程,把主要的研究點從社會組織轉移到了社會過程。

中國人民大學人類學研究所所長趙旭東表示,將案例放在一個相互影響的社會關系網路裡面,放到它所涉及的社會經濟地位、歷史發展脈絡、文化背景中去分析才有意義,才能更好地推動法律人類學研究的發展。

⑹ 社會學有哪些研究方法,這些方法適用於那些社會問題

社會學研究方法有四種:調查研究、實驗研究、文獻分析、實地調查。每一種總研究方式都有適用范圍,也存在一定優缺點。

調查研究適用於社會生活狀況調查、社會問題調查、市場調查、民意調查和學術性調查。

實驗研究適用於探索兩種現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實驗的類型有實驗室實驗和實地實驗、標准試驗和准實驗。

文獻研究適用於研究那些無法接觸的研究對象和縱觀分析,類型有內容分析、二次分析和現存統計分析。

實地研究適用於研究現象發展變化的過程及其特徵,它是一種深入到研究現象的生活背景中,以參與觀察和無結構訪談的方式收集資料,並通過對這些資料的定性分析來理解和解釋現象的社會研究方式。

(6)法律社會學方法擴展閱讀:

社會學是一門研究社會事實(客觀事實:社會行為、社會結構、社會問題等;主觀事實:人性、社會學心理等)的擁有多重範式的學科,起源於19世紀末期。是從社會哲學演化出來的現代學科。社會學是一門具有多重研究方式的學科。主要有科學主義的實證論的定量方法和人文主義的理解方法,它們相互對立相互聯系,發展及完善一套有關人類社會結構及活動的知識體系,並以運用這些知識去尋求或改善社會福利為主要目標。社會學的研究范圍廣泛,包括了由微觀層級的社會行動(agency)或人際互動,至宏觀層級的社會系統或結構,因此社會學通常跟經濟學、政治學、人類學、心理學、歷史學等學科並列於社會科學領域之下。

⑺ 法律社會學的概述

20世紀初在西方興起的一門社會學分支學科。又稱法社會學。由於學科內支派繁多,對它尚無確切的定義。比較普遍的看法是:法律社會學是將法律置於其社會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現象與其他社會現象的相互關系的一門社會學和法學之間的邊緣學科。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有助於人們從社會整體觀念出發,認識法律的社會基礎和社會作用,從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製作用解決社會問題。
法律決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法律社會學正是要研究社會的基本條件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這是從宏觀的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會學最主要的研究內容之一,也是歐洲法律社會學的主要內容。比如,熟人社會和陌生人社會,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的。為什麼農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許有一個社會生活環境的問題。我們發現許多復雜的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會即現代商業社會設計的。
另外,法律社會學也從微觀的角度進行研究,把法律的實施看作是社會博弈。一項法律制定出來後,必然會引起人們的社會博弈,不可能要求人們完全的毫無反應的依法律而為。(「法律必須被信仰」,這句話所描述的狀態永遠不可能完全達到。)每個人對法律都會有所反應。
法律社會學是對法律形式主義的糾正。法律形式主義雖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決大量的社會問題。如最高院關於「姦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釋,如果單從刑法理論的角度考慮的話,似乎沒有什麼問題;但一旦放到社會中去,問題就出現了。比如,有可能觸犯這一條罪的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的迴旋餘地大了之後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舉證責任會有什麼變化由此檢查機關的資源配置又會有什麼變化呢?但願這只是杞人憂天。(見蘇力《一個不公正的司法解釋》)
法律社會學當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會學可以看到社會條件、社會結構、政治結構乃至微觀上的個人的行動對法律的影響。
很多問題都可以納入法律社會學的研究領域,如女權主義、同性戀問題,以及在國際交往中出現的不同社會的不同做法如對待安樂死的態度問題,西方由於基督教的傳統和某些技術問題而對安樂死相當慎重。(再如人工流產問題,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的問題,等等。)我們僅僅通過概念法學的角度都很難理解這些問題。只有把部門法的邊界打破,把學科的邊界打破,問題才能達到很好的認識和解決。

⑻ 法律社會學

http://wenku..com/link?url=-Hw2Y_Va9fhZi-_XzY7

http://wenku..com/link?url=a9h9Luv7eYh3VjTs0-Q__mFUE--u38m

⑼ 法律社會學的基本內容

法律社會學的基本內容:
1.法律是統治階級專政的主要工具。
2.法律維護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
3.法律維護人民群眾的基本人權。
4.法律保障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