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理學法學 » 自然法學派的觀點
擴展閱讀
中國網路原創新人樂團 2021-03-31 20:26:56
黨政視頻素材 2021-03-31 20:25:44
廈門大學統計學碩士 2021-03-31 20:25:36

自然法學派的觀點

發布時間: 2021-03-20 02:25:10

A.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觀點

古典自然法學和當時同樣盛行的天賦人權論、社會契約論是密切相聯的;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版人幾乎都在不權同程度上主張這兩種理論。他們一般都認為,人類在組成國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狀態中,受體現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後根據理性要求,訂立契約,成立國家。對於人類在自然狀態下如何生活,為什麼要訂立契約,契約的當事人是誰,契約內容如何,在成立國家後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以及實在法與自然法的關系,他們又眾說紛紜;特別是在政治上,他們雖然都以自然法學說為依據,卻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結論。有的傾向君主專制(霍布斯),有的傾向君主立憲(洛克、孟德斯鳩),有的主張民主共和國(盧梭、傑弗遜和潘恩);有的傾向溫和的改良(孟德斯鳩),有的主張以武力推翻暴政(盧梭)。同時,從他們對個人和國家或實在法與自然法的關系的不同解釋中,也可以看出兩種傾向:一種傾向認為國家制定的實在法應服從自然法,國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賦予個人的權利;另一種傾向則認為國家權力至上,實在法與自然法實質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學和法學著作中,前一種傾向被通稱為自由主義學說或個人主義學說;後一種傾向被通稱為國家主義學說或絕對主義學說。

B. 歷史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觀點的區別

一、古代法學派別 1、古典自然法學派古典自然法學派形成於17-18世紀,創始人為格老秀斯(荷蘭)、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國)、孟德斯鳩(法國)、盧梭(法國)、漢彌爾頓(美國)、傑弗遜(美國)等,這些資產階級思想家,繼承了歷史上自然法。

C. 宗教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觀點

自然法學派一枝獨秀。 中世紀後期在文藝復興、宗教改革、資本主義萌芽、自然科學發展等的綜合作用下,歐洲世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通俗的說,人性被壓抑太久了,需要解放。於是17、18世紀,西方的法哲學由主張從人的本性與理性出發的自然法學派</b>占統治地位。盡管在法律是否存在永恆的問題以及法律方法等問題上,後來出現了許多其他派別,它們對自然法學派進行了激烈的抨擊,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自然法學派對人性的關注、國家制度的設計構成了今天西方社會的基礎,正如17 、18世紀的民族國家疆域、自然科學發展、思想上的自由主義、經濟上的自由資本主義等等構成了當今西方世界的基礎一樣。19世紀自然法學派衰微與群雄並起。</b>任何一種思想都必然有其缺陷,你在完整你的觀點體系的同時,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這種觀點自帶的傾向當中。所以,19世紀出現了各種法學派別,它們都在對自然法學派的批判以及相互間的批判中產生與發展。歷史法學派主張關注法律的民族精神,反對人對法律自發過程的干預;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主張把法律與價值目標分離,用各種手段對現有的實在法進行細致分析;社會學法學主張法律決不是孤立的,我們應關注與法律相關的社會因素,並調整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利益沖突;康德、黑格爾的唯心主義先驗論對法學發展產生重要影響;邊沁、穆勒的功利主義則主張人生活於苦、樂的支配下,法律實質任務是要滿足最大多數人的幸福。

D. 以下哪些觀點屬於近代資產階級法學中的自然法學派學說

一、古代法學派別1、古典自然法學派古典自然法學派形成於17-18世紀,創始人為格老秀斯(荷蘭)、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國)、孟德斯鳩(法國)、盧梭(法國)、漢彌爾頓(美國)、傑弗遜(美國)等,這些資產階級思想家,繼承了歷史上自然法。

E. 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與社會學法學派的比較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學流派的觀點在西方三大法學流派中,各學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內容和方法,比較而言:
(1)、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內容是:
其一,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從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來源於永恆不變的本性、自然性、社會性、理性。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之相符合,特別是與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為基礎,它永恆不變,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意和正義。
其四,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
歸納而言,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
(2)、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觀點是:
其一,著力分析真正的法或「嚴格意義的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國家法」,而不是什麼自然法,由於這種法律能為經驗所感知和真實存在著,因而也叫實在法或實證法。至於其他所謂的「法」,如自然規律、自然法、榮譽法則,只是有比喻意義,不值得研究。
其二,實在法或國家法是由法律規則構成的,是一個法律規則或法律規范的體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價值無涉的,也就是說它是一種純粹技術性和工具性的東西。至於政治道德等價值觀念、意識形態與法律並無內在的和必然的聯系,因此不能從政治上和道德上對法進行評價,即不存在什麼道義與不道義、良與惡的問題。「惡法是法」。
其四,一個由立法機關制定的好的法律規則體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是以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為宗旨的,執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規則就可以審理各種案件,也就是說,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當有任何的自由裁決權。
在分析主義法學法律觀指導下的西方法律實踐活動,使西方在其後的幾十年裡,法律規則迅速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規則體系,幾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領域。但是,這種法律觀只注意到法與國家密切聯系,卻忽略、否認和割裂了法與其他事物,特別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聯系,他們揭示了法的技術性、工具性、獨立性,卻否認了它的價值性、目的性、依賴性。
(3)、社會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社會法學派將社會學的分析框架和理論工具引進到法學領域,在社會中研究法律,並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立法中的秩序或人類聯合的內在秩序。
其二,法律與國家之間並沒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它並非一定由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所制定和實施,在沒有國家的時侯和地方也存在著法律。
其三,法律絕非僅僅是規則的體系,而是由規則、原則、政策 多種復雜的要素構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單純的一種規則。
其四,法律不僅是一個規則體系,還是一項過程和事業。
社會法學派的觀點,表明了他們堅持在法與社會的相互關系中,以法的實際運作為對象,揭示了法產生於社會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對立和斗爭,以平衡各種利益。而且,他們還把法置於整個社會之中,分析各種社會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諸因素對於法及其運作的作用和影響。應當說,法律社會學有利於對法的內涵的理解,有利於擴展法學研究的領域和視野。

F. 論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其一,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在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來源於永恆不變的本性、自然性、社會性、理性。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之相符合,特別是與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為基礎,它永恆不變,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意和正義。

其四,&127;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

歸納而言,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在法學研究中表現為一種激進的理想主義情懷,以諸如正義、平等、自由等抽象價值來構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傳統法律理念,重塑時代法律神聖性的歷程中,功勛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論如天空之流雲,綺麗卻飄渺,它宣言法的未來,但無力構築通達未來現實的路徑。更令人憂慮的是,自然法的自大與泛濫還有可能使法學籠罩於空泛與虛幻之中而難以成長與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