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十大刑法學家是哪些
目前來說了,刑法肯定是清華最好,張明楷、周光權、黎宏、勞東燕這個團隊,不但學術水平高,而且,在觀點、理念和體系也領先人大和北師大法學院太多了。
改革派:大陸法學派(德日):張明楷(清華)、周光權(清華)、黎宏(清華)、陳興良(北大)
保守派:傳統學派(蘇俄):高銘暄(人大)、馬克昌(武大)、趙秉志(北師大)
兩派理論目前正在交鋒中,傳統學派死抱著蘇俄的四要件理論,根本跟不上形勢,很多理論完全是錯誤的,而且,體系混亂,缺乏邏輯。大陸法學派的三要件更嚴謹,符合邏輯,但中國早晚都會全面採用張明楷學派的理論體系。
四要件和三要件的核心區別也就在於四要件分析犯罪構成時是個平面的思維方式,主客觀處於一個順位的考慮要素,而三階層是個立體的思維方式,先從客觀方面考慮,一層層的排除犯罪性,相當於一個有位階的思維方式。
陳興良本來也是高銘暄的得意弟子,但這些年也發現高馬學派的理論缺陷和錯誤,已經逐步脫離高、馬學派,往張明楷學派靠攏了。
所以,刑法學來說,國內的情況大概如此:
1,清華法學院,張明楷、周光權、黎宏、勞東燕這個團隊的確太牛逼了,中青年結合,朝氣蓬勃,潛心學術研究,連續多年在法學核心期刊上獨領風騷,實力第一;張明楷是刑法改革派的領袖,他的理論,直接動搖了高銘暄學派的理論基礎,所以高銘暄現在也很惱火,被高銘暄及其弟子圍攻批判,不過,真金不怕火燒,批的越凶,越證明了他的正確性,只不過他動了傳統勢力的乳酪,算是發展路上的一個插曲罷了,現在大勢所趨,國內已經開始接受張明楷的理論了,張明楷的刑法學時代已經到來了。
2,北大法學院,陳興良領銜。陳興良是高銘暄的得意門生,最早也是屬於高銘暄學派的,但後來也發現高銘暄的理論有很多漏洞,慢慢就跟就恩師分道揚鑣,目前已經往張明楷學派靠攏,是僅次於張明楷的二號人物。但北大除了陳興良,其他人跟他相差太遠,獨立難撐啊,不過北大排第二應該沒問題;
3,人大法學院,雖然有高銘暄,但年事已老,他的四要件核心理論已經被證明是很落後,很過時的,而且是錯誤的,發現自己理論被動搖後,他發動他的眾多弟子圍攻張明楷和陳興良,但他的學派漏洞太多不能自言其說的。其實作為中國刑法學的奠基人,最聰明的做法就是順應潮流,而不是阻礙刑法的發展和變革。另一個,人大被趙秉志拉走了幾乎整個刑法學團隊,元氣大傷,年輕一點只有馮軍還不錯,幸好底子還在。
4,北師大法學院及刑法所,靠著趙秉志帶來整個團隊,一下子飆升,不過底子還是差點。而且,趙秉志作為高銘暄指定的接班人,完全繼承高銘暄的過時的四要件理論。趙秉志抱殘守舊,毫無創新,學術水平和理念跟張明楷、周光權、陳興良差的很遠,他走的方向沒什麼前途。。
5,往下的還有中南政法、華東政法、武大、西南政法、中國政法、東南大學等,但這些學校實力都不錯,但缺少大腕牛人。
2. 刑事古典學派和實證犯罪學派的異同
1、代表人物不同
刑事古典學派前期代表人物主要有貝卡利亞、邊沁、黑格爾、費爾巴哈、康德,後期代表人物主要集中在德國,如賓丁、貝林格、邁耶等。
實證犯罪學派代表人物為義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及其學生加羅法洛、菲利等。
2、貢獻不同
刑事古典學派創立了一整套刑法體系,明確了犯罪、刑罰等的基本概念,提出了防止刑罰的任意性、專斷性和反對刑罰的嚴酷性,奠定了現代刑法理論的基礎。
實證犯罪學派該學派既是歷史發展的需要,又是科學技術進步的反映,開創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的科學方向。雖具有明顯的局限性和缺陷,但在現代犯罪學的理論學派中,仍可看到其評價觀點的延伸和發展。
相同:兩大學派的研究對象相同,這則與犯罪學學科的發展有關。
(2)傳統刑法學派擴展閱讀:
較之古典犯罪學派,該學派的主要特點為:
(1)反對從人道主義、理性主義出發,主張從實證主義出發,重視人類和社會生活的基本事實。
(2)否定自由意志論,強調行為的因果制約性,認為犯罪行為的產生決定於人類學因素(菲利還提出社會因素和自然因素)。
(3)不強調犯罪行為的定罪判刑,而集中注意犯罪人的個性和特徵。
(4)擺脫僅從法律觀點來解釋犯罪的束縛,著重根據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研究犯罪
(5)反對缺乏實際經驗的研究偏向,重視調查和臨床的方法。
刑事古典學派在以下這些方面的主張具有共同點:
1、在犯罪觀上,都采客觀主義立場,即認為應受懲罰的是犯罪行為。
2、在刑罰觀上,都主張刑罰的報應性、懲罰性,如康德所主張的等量報應,黑格爾所主張的等價報應。
3、都主張罪刑法定原則,反對類推適用,反對不定期刑、緩刑和假釋。
3. 中國著名刑法學家有哪些
我國比較有名的刑法學家,根據院派來統計,可參考如下,但是不代表歷史觀點:
刑法肯定是清華最好,張明楷、周光權、黎宏、勞東燕這個團隊,不但學術水平高,而且,在觀點、理念和體系也領先人大和北師大法學院太多了。
改革派:大陸法學派(德日):張明楷(清華)、周光權(清華)、黎宏(清華)、陳興良(北大)
保守派:傳統學派(蘇俄):高銘暄(人大)、馬克昌(武大)、趙秉志(北師大)
4. 什麼是「刑法人類學派」什麼是「刑法社會學派」謝謝大家。
刑事人類學派
它是首先攻擊刑事古典學派教條主義研究方法,而以人類學方法研究犯罪的學派,產生於19世紀70年代,創始人是義大利都靈的一名法醫學教授C.龍勃羅梭,繼之而起的代表人物有義大利學者E.菲利(1856~1929,以後又轉向刑事社會學派)和R.加羅法洛(1851~1934)。這個學派又稱龍勃羅梭學派,因為上述3人都是義大利人,所以也被稱為義大利學派。
龍勃羅梭的成名著作是《犯罪人論》(1876)。他用解剖學的方法對一部分囚犯的生理構造進行統計歸納研究,認為犯罪原因存在於隔世遺傳和病理關系兩個方面。所謂隔世遺傳指犯罪人的身體具有先天的動物特徵,例如有巨大的顎、高顴骨、發達的眼巢弓、很強的犬齒等,這些都是肉食動物及野蠻人的特徵。所謂病理關系指犯罪人身體發育上的缺陷和疾病,特別是癲癇性的疾病。他認為上述兩個原因是先天的。具有這兩種先天特徵的人,有犯罪的必然性,同「自由意志」沒有聯系,於是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結論。他還論證這種天生犯罪人在犯人中約佔1/3,是侵害社會安寧的罪犯隊伍的主要部分和最有害的部分,因此主張預先對他們採取保安措施,予以隔離,從而進行預防。
上述論點在理論上完全背離法制原則,在政治上為帝國主義統治服務,反對勞動人民的革命斗爭,在龍勃羅梭和R.拉斯基合著的《法律及刑事人類學關系中的政治犯罪與革命》(1890)一書中,作者竟力圖證明巴黎公社的革命者都是「天生犯罪人」。
刑事社會學派
這一學派認為犯罪與社會環境有關,但又採用刑事人類學派的部分理論。1869年,比利時人A.凱特萊(1796~1874)著《社會物理學》一書,強調犯罪的發生和消滅、增加和減少,都受社會環境的影響。這種觀點為德國人 F.von李斯特和菲利等人吸取。進入19世紀90年代,李斯特、菲利協同A.普蘭(1845~1919)、G.A.van哈默爾(1842~1917)等人組織國際刑法學會,刑事社會學派的主張就由這個組織代表。他們主張犯罪是犯人的個性與自然,尤其是社會環境(指失業、貧困、通貨膨脹、居住條件惡劣、酗酒、娼妓等)的產物。他們雖也承認經濟的影響,但拒絕從社會制度去探究犯罪原因。
刑事社會學派雖不承認天生犯罪人理論,但斷言有一種人,由於生理或心理上存在某種缺陷,而處於犯罪的「危險狀態」,特別容易受社會上的「犯罪傳染病」的傳染。因此主張對這些不能矯正的「危險狀態的承擔者」採用不定期刑。這種「危險狀態」論在壟斷資本主義國家曾風靡一時,流派很多。其中最著名的,在美國有R.龐德主張的「預防刑法論」;在德國有李斯特、M.利普曼(1869~1928)主張的「教育刑論」等。名目雖多,但異曲同工,都是為壟斷資產階級制定鎮壓人民的刑法製造理論根據。一些帝國主義國家利用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的理論,廢棄了刑事立法上的罪刑法定主義、罪刑相適應原則和人道主義原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義大利刑法典》和希特勒修訂的《德國刑法典》,就是典型例子。
墨索里尼在1930年制定了新的《義大利刑法典》,在刑法史上第一次把保安處分作為制度規定下來:不論是否實施了犯罪,只要是法官推定為「對於社會有危險性的人」,就可以適用保安處分。希特勒也對德國1871年《刑法典》進行了多次修改,使之日益法西斯化。如1933年在第1章後面補充了「第一章之一」,規定系統的「保安和矯正處分」,在其 7項措施中,就有「去勢」(即消滅生殖機能和性機能)一項,並且不規定保安處分的期限。1935年又把原第 2條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改為:「任何人,如其行為依法律應處罰者,或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人民的健全正義感應受處罰者,應判處刑罰。如其行為無特定的刑事法律可以直接適用者,應依基本原則最適合於該行為的法律處罰之。」所謂「人民的健全正義感」,是由忠於法西斯主義的法官裁定的,其結果無異於取消刑法。這一時期的德國還頒布了大量的特別法,法外製裁更難以數計。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西斯主義受到人們的深惡痛絕。一些國家對刑法進行了改革。1962年,美國由法律研究所提出了一個《標准刑法典》草案,促使聯邦和州的刑法進行一次全面的審查。1966年美國國會建立的全國聯邦刑法改革委員會,於1970年提出了一個研究草案,經過 9年的工作,它已於1979年由參院通過。在英國已經通過了幾個重要的改革(包括盜竊法、性犯罪法、非預謀殺人法),而且英國法律委員會正在從事編訂刑法典的工作。這些改革使英美法系成文法的重要性大大增加。聯邦德國也對刑法進行了修改、補充和改革,特別是1969年,通過了修改總則的法律,1974年通過了修改分則的法律,最終形成了一部新的《刑法典》,在1975年1月1日生效。在其他一些國家,如法國、奧地利、義大利、瑞士、巴西、日本等,也都對刑法進行了改革。
以上這些國家在刑法的改革中大致有以下一些傾向:①恢復傳統的資產階級觀點,認為在理論上刑法是超階級的。例如聯邦德國H.-H.耶舍克(1915~ )就認為,刑法是全民的而不帶有階級性質,因為它不是保證某個階級利益的工具,而是保衛由自由的人組成的整個社會。②在立法上恢復資產階級傳統的一些民主原則,重新規定了「罪刑法定主義」,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 1條宣布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犯罪的原則。《奧地利刑法典》(1975年1月1日生效)第1條規定,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日本《刑法修正草案》、美國《標准刑法典》草案都有類似規定。同時,「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減輕刑罰、廢除死刑的適用等,也在一些國家的刑法改革中得到體現。但是,在另一方面,一些國家卻又制定許多特別刑事法規,排除了普通刑事法律中某些規定的適用。如1975年10月德意志聯邦議會通過關於激進分子的法律,規定了廣泛的法律加以禁止的職業。同時,在一些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仍保留保安處分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仍保留不定期刑制度。
5. 古典犯罪學派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觀點
古典犯罪學派亦稱「刑事古典學派」。是反映資本主義上升時期新興資產階級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犯罪學思想流派。犯罪學的第一個重要理論學派。產生於18世紀中期。
代表人物為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和英國法學家邊沁。英國啟蒙思想家J.洛克亦提出,只有法律才是善與惡的標准。奠定該學派的理論及思想基礎,被稱為「近代刑法之父」的費爾巴哈完成該學派的理論體系。
6. 刑法思想古典學派和近代學派的區別
您好,以下是兩個刑法學派的區別:
1.歷史背景和研究方法
古典學派是啟蒙運動的產物。啟蒙運動是一種理性思維活動,強調個人應當基於理性的自覺,以評價一切社會及政治措施。古典學派即受此思想影響,對當時不合理的刑罰制度進行了抨擊。近代學派的興起,則是受當時自然科學的影響,試圖以科學研究的實證方式,尋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對策。因此,其實證研究方法與古典學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2.方法論
a、古典學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繹的方法進行研究,把啟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們提出的理論觀點作為大前提,使用三段論的邏輯思維方法,推論出當時的立法規定和司法實踐的不合理性和非正義性,演繹出自己的結論或觀點;而近代學派則採用實證的方法和歸納的方法,把實際存在的客觀事實作為理論的基礎,從對客觀事實的調查研究中歸納自己的觀點。
b、古典學派主張自由意志論,認為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為是個人自願選擇的結果;而近代學派主張決定論,承認一切事物中都有因果決定性,犯罪行為是由一定的因素決定的,而不是存粹的個人自由選擇的結果。
c、古典學派採用犯罪的法律定義;而近代學派並沒有採用法律上對犯罪所下的定義,他們活著創立新的明確的犯罪概念及定義,或者沒有提出明確的犯罪定義,而是比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詞,把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3.研究重點
古典學派與近代學派在犯罪研究重的側重點也是不同的,具體表現為:
a.古典學派著重研究犯罪行為,而近代學派著重研究犯罪人。
b.古典學派著重研究犯罪行為的法律方面,把犯罪與刑事司法密切聯系起來加以研究。而且,他們研究犯罪行為的重要目的是「公正地」適用法律,達到罪刑相適應;而近代學派著重研究犯罪行為的現象學方面和犯罪產生的原因,研究犯罪的重要目的是查明犯罪規律和犯罪原因,尋求消滅犯罪的方法。
4.犯罪對策
古典學派與近代學派在對犯罪行為提出的對策反面,也有很大差別。古典學派把刑罰最為最重要的減少和消滅犯罪的對策,在怎樣更好對犯罪人使用刑罰,從而醉倒限度地發揮刑法的威懾效果方面做文章;而近代學派則認為,應當對犯罪人進行科學的矯正治療,因而提出了許多科學的處置犯罪人的「刑罰替代措施」。
5.犯罪原因
古典派犯罪學認為,犯罪是犯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選擇,因此,理應由行為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近代學派從根本上否認了自由意志的存在,主張把自由意志這一虛假的命題驅逐出犯罪學研究的領域。正如菲利所說的那樣,「當用現代實證研究方法武裝起來的近代心理學否認了自由意志的存在, 並證明人的任何行為均系人格與人所處的環境相互作用的結果時,你還怎樣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呢?」在此基礎上,分析實證主義犯罪學家提出了他們關於犯罪原因的看法。龍勃羅梭在分析了大量的人體解剖數據後, 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論。他認為犯罪是由罪犯的個人基因決定的,而這些基因通過遺傳獲得,因而所謂的犯罪人是天生的。由於其天生犯罪人理論, 龍勃羅梭又被稱為犯罪人類學派的開創者。雖然都否認自由意志的存在, 但是菲利關於犯罪原因的論述明顯區別於龍勃羅梭。在他看來, 犯罪的原因應當包含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以及社會因素。在以上三個因素中, 菲利最為看重的是社會因素, 這是與龍勃羅梭最大的區別點,因此,菲利又被稱為犯罪社會學派。
6.刑罰裁量依據
古典犯罪學派關注的中心是罪犯所犯之罪行,但是對於犯罪人主觀方面,基本不考慮。以往古典犯罪學派理論中,刑罰是以懲罰性為基礎的,這種懲罰性包括報應與威懾兩個方面。希望藉刑罰的懲罰性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而近代犯罪學派對這種懲罰性到底有多大的作用產生了質疑。菲利認為「古典派犯罪學注意的僅僅是刑罰,注意在犯罪發生之後藉助於精神和物質方面的各種恐怖後果來確定鎮壓措施。」近代學派以社會責任論代替道義責任論, 認為既然犯罪是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所謂的自由意志並不存在, 因此, 犯罪應受懲罰的不是行為,而是行為人,其承擔責任的基礎不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刑事責任的本質是防衛社會。
7.刑罰方法
雖然古典犯罪學派反對殘酷的刑罰,主張刑罰的人道和寬和,但是在古典犯罪學派的刑罰對策當中,處處透露出一種等價報復的思想,他們希望藉刑罰的威懾性和報復性來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近代學派質疑刑罰威懾力的存在, 認為既然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那麼對於犯罪,絕對不能幻想依靠刑罰措施來應對。事實上,預防犯罪從來就不是刑罰所能解決的問題,這需要大量其他的制裁性措施和替代措施。
8.刑事責任論的差異
古典學派認為,犯罪是自由意志的人違反理性要求的行為,故應負其道義責任。近代學派則認為,人無自由意志,並無道義責任的問題。犯罪人之所以要負刑事責任,是因為其行為已對社會構成威脅或破壞。國家對犯罪人加以制裁。是為了保衛社會。
9.刑罰裁量依據的差異
古典學派認為,在一般情況下,人皆有平等的自由意志,故刑罰適用的輕重應以客觀危害後果為標准。近代學派則認為,刑罰輕重的裁量,應以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為標准。不應以行為的結果為標准。
10.刑罰目的論的差異
古典學派認為,因果報應為自然的理性,對犯罪者科以刑罰,是其應受的報應。但應為等價的報應,否則,刑罰超過罪責,即屬於違反公平原則,顯然不符合正義的精神。近代學派則認為刑罰並非對於犯罪的報應,其目的在於對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它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預防其再犯;另一方面,在於儆戒一般公民,使其有所畏懼,不敢觸犯法網。
總體上說,舊派重規范、新派重事實。舊派往往從規范出發,而規范是針對一般人制定的;舊派同時注重對個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規范適用於具體的人時,為了救濟人情弱點,又要求因人而異地考察個人的知能水平是否適用一般性規范的要求。新派一般從事實出發,認為各個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會危險性,有的則不具有。但同時又注重對社會的防衛,甚至認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對社會有害的人,於是,他們又以一般人的標准要求所有的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 刑事古典學派的介紹
刑事古典學派,刑法學中,將啟蒙時期的刑法理論和以報應論為基礎的刑法理論,合並內稱為古典學派。容刑事古典學派分為前期古典學派與後期古典學派。刑事古典學派在以下這些方面的主張具有共同點:1、在犯罪觀上,都采客觀主義立場,即認為應受懲罰的是犯罪行為;2、在刑罰觀上,都主張刑罰的報應性、懲罰性,如康德所主張的等量報應,黑格爾所主張的等價報應;3、都主張罪刑法定原則,反對類推適用,反對不定期刑、緩刑和假釋。
8. 刑事法學近代學派的基本觀點有哪些
刑事法學近代學派的基本觀點:
1,刑事近代學派可分為刑事內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對於容產生犯罪的原因,兩派各有自己觀點,刑事人類學派認為犯罪主要是基於犯罪人的生物學因素。
2,刑事法學可以任意地將某種引誘力作為行為的動機或者不作為的動機,提出了絕對的自由意志論,即所有的人都不受素質、環境的影響,能夠理性地選擇行為,並且這種選擇是不受因果法所支配的。近代學派反對古典學派意思自由的觀點,主張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受因果法則的支配,犯罪現象也不例外。
3,刑事法學近代學派以犯罪人為標准,將犯罪進行分類,並認為對於不同的犯罪人,要採用不同的犯罪對策。龍布羅梭將犯罪人分為生而有犯罪性的人、瘋狂的犯罪人、情慾的犯罪人和偶然的犯罪人。
9. 中國著名的刑法學教授有哪些
刑法學界主要分為兩批(其他的小的派別不算),這兩派的掌門人,一個是張明楷,一個是周光權。另外,中國政法大學知名的刑法學教授還有曲新久、阮齊林、羅翔、趙天紅等。
下面是對於兩個掌門人的介紹
1.張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於原湖北財經學院(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同年攻讀本校法學碩士學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東京都立大學法學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1996年任日本東京都立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1998年2月調入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多次獲得各種社會獎勵,多次被評為司法部優秀教師,被評為全國優秀留學回國人員,湖北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2002年被評為第三屆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其科研成果也曾獲全國普通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等。
2.周光權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曾為日本名城大學法學部訪問學者(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出版《法治視野中的刑法客觀主義》等專著;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多篇論文。2002年獲第七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2003年獲得中國社會科學院第三屆「胡繩青年學術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