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理學法學 » 歷史法學系
擴展閱讀
中國網路原創新人樂團 2021-03-31 20:26:56
黨政視頻素材 2021-03-31 20:25:44
廈門大學統計學碩士 2021-03-31 20:25:36

歷史法學系

發布時間: 2021-03-19 20:06:01

Ⅰ 歷史法學的溯源

歷史法學(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創始人,依學者通說是薩維尼。他為了法典論爭的需要而於1815年創立了用來反擊論敵的學術刊物——《歷史法學雜志》,並倡導對「法律進行歷史的研究」,及把「作為學問的法學」(Rechtswissenschaft)定為該刊的歷史使命。經過一段時期,以向該雜志投稿的學者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歷史法學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歷史法學派系由薩維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羅馬法派」,及基爾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組成。這種情況反映了德國15世紀繼受羅馬法以後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羅馬法的雙重構造格局。不過,隨著對法的歷史的探究的日漸深入,兩派之間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後走上了分道揚鑣的道路。一般認為,促使兩派之走上分道揚鑣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會。在這次大會上,兩派不僅在學問上形成了對立,而且在對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態度上也形成了對立 .
在外與黑格爾的哲學法學派進行斗爭,內與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對壘的論戰中,羅馬法派(Romanisten) 終於發展成為19世紀德意志法學的主流。
羅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發起並從事了德國民法典的編纂運動。饒有趣味的是,當初堅決反對法典編纂的歷史法學派,如今卻極力主張編纂民法典。歷史法學派的這種立場的轉變,表明薩維尼建構的(私)法學體系已經確立起來了。
薩維尼在《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歷史法學(派)的如下綱領:第一,法律與語言一樣,是民族的共通的確信的產物;第二,法與民族的歷史共命運;第三,法首先基於民族的習慣,爾後才基於法學而形成 .薩維尼的出發點,正在於擯除啟蒙主義的自然法,而確認民族的、歷史的習慣法。
不過,以上三點並不能完全描繪薩維尼法學的全貌。之所以這樣,是因為薩維尼還有歷史的方法和體系的方法這樣兩個法學方法論。上述所謂綱領,僅系這兩個方法中的前者即歷史的方法。薩維尼的真正意圖,是通過對「法的概念」進行「邏輯的計算」來建構自己的「體系法學」。歷史法學,盡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歷史主義,但實質上卻是懷抱創建極端抽象的論理主義法學的志向的。
如果說薩維尼在《中世紀羅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對法律的歷史研究的話,那麼在八卷本的《現代羅馬法體系》(1840年—1849年)中則是從事以概念的論理為依據的非歷史主義的研究。薩維尼運用羅馬法概念來創立現代德意志法學的信念是未曾動搖過的。對於薩維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稱為羅馬法學派的歷史主義者,德國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評論說:「這只是口頭上的歸依」 ,可見是抱有疑問的 .在整個19世紀,薩維尼法學的權威未曾動搖過,他倡導的「權利意思說」和「法域論」,對於民法學以至國際私法學均有劃時代的貢獻。1842年,薩維尼棄教從政,任普魯士修法大臣,通過對1794年《普魯士普通邦法》的修訂,為德國民法典的編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備。
這里有必要提到執著堅持和崇尚「歷史法學的歷史主義」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該人不僅以作為童話集的著名編者而蜚聲世界,而且作為薩維尼的開門弟子在法學領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內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論爭猶酣之時寫成的名著。另外,他還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習慣法判告錄》(1840—1863年)等著作。
雅各布·格林作為日耳曼法學者,主張從歷史和語言的角度來把握法律現象。倡導包括法學、歷史學和語言學的新學問的「日耳曼學」(即「德意志法學」)。可見忠實地實踐歷史法學的宗旨和綱領的,不是薩維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當然,薩維尼和雅各布·格林盡管是歷史法學派的雙壁,但無論在學問或政治立場上,兩人俱有對立的意見。另外,在方法論上,與薩維尼堅信法的概念的論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則是確信「法的語言的、詩的、象徵的風格」。

Ⅱ 中國排名前10的法律系大學是哪些

一、中國人民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的一所以人文社會科學為主幹的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院校,入選 「2011計劃」、「111計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為中管副部級高校,設有研究生院。

中國人民大學前身為1937年誕生於抗日烽火中的陝北公學;歷經華北聯合大學、北方大學、華北大學多個歷史階段,於1954年被確定為全國首批6所重點大 學之一。在長達半個多世紀的辦學實踐中,中國人民大學已然發展成為中國人文社會科學高等教育領域一面顯著的旗幟;眺望緩緩鋪開的嶄新世紀,中國人民大學將 秉持「實事求是」精神,弘揚「立學為民、治學報國」的辦學宗旨,為建設「人民滿意」的世界一流大學繼續奮勇前進。

二、中國政法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的一所以法學為特色和優勢,兼有文學、史學、哲學、經濟學、管理學、教育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全國重點大學。是「211工程」、「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重點建設大學,入選首批「2011計劃」和「111計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學校是中國高層次法律人才培養和高水平社會科學研究的重要基地,被譽為「共和國政法人才的搖籃」。

三、北京大學

北京大學(Peking University),簡稱北大(PKU),創建於1898年,初名京師大學堂是中國近代第一所國立大學,也是中國近代最早以「大學」身份和名稱建立的 學校,其成立標志著中國近代高等教育的開端。北大是中國近代唯一以最高學府身份創立的學校,最初也是國家最高教育行政機關,行使教育部職能,統管全國教 育。北大開創了中國高校中最早的文科、理科、政科、商科、農科、醫科等學科的大學教育,是近代以來中國高等教育的奠基者。

四、武漢大學

武漢大學(Wuhan University),簡稱「武大」,坐落於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湖畔珞珈山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的重點綜合性大學,國家「985工程」、 「211工程」、「2011計劃」重點建設高校,同時是「111計劃」、「珠峰計劃」、「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卓越 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和「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劃」重點建設的中國頂尖名牌大學,是與法國高校聯系最緊密、合作最廣泛的中國高校,是世界權威期刊《科學》 雜志列出的「中國最傑出的大學之一」。

五、華東政法大學

華東政法大學一所以法學為主體,兼有哲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多科性大學。1952年6月,經華東軍政委員會批准,原聖約翰大學、復旦大學、南京大學、東吳大學、廈門大學、滬江大學、安徽大學、上海學院、震旦大學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會系合並組建成立華東政法學院。2007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學校正式更名為華東政法大學。學校原為司法部直屬院校,現為上海市直管高校。

六、西南政法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是一所以法學為主,法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工學、哲學等學科協調發展的多科性大學,是新中國最早建立的高等政法學府之一,是教育部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學校先後經歷了由西南大區、司法部、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重慶市管理等多次隸屬關系變更,「文革」期間曾一度被迫停辦。截至2013年學校有渝北校區、沙坪壩校區和寶聖湖校區三個校區。

七、清華大學

清華大學(Tsinghua University),簡稱清華,誕生於1911年,因北京西北郊清華園得名,依託美國退還的部分「庚子賠款」建立,初稱清華學堂,是清政府設立的留美 預備學校,翌年更名為清華學校;為嘗試人才的本地培養,1925年設立大學部,1928年更名為「國立清華大學」。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學校南遷長 沙,與北京大學、南開大學聯合組建國立長沙臨時大學,1938年遷至昆明,改名為國立西南聯合大學;1946年,遷回清華園原址復校。

清華大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位列「211工程」、「985工程」,入選「珠峰計劃」、「2011計劃」、「111計劃」、「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 計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劃」,是C9聯盟、東亞研究型大學協會、環太平洋大學聯盟、清華—劍橋—麻省理工學院低碳能 源大學聯盟成員,中管副部級建制。

八、吉林大學

吉林大學(Jilin University),簡稱吉大,坐落在吉林省省會長春,是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綜合性大學。前身是始建於1929年的東北行政學院,1950年更名為東 北人民大學,1952年經院系調整成為中國共產黨親手創建的第一所綜合性大學,1958年更名為吉林大學。1960年,吉林大學被列為全國重點大學,是國 家首批建立研究生院的22所大學之一、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重點建設大學之一,同時也是國家首批「珠峰計劃」、「111計劃、「2011計 劃」、「千人計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劃」重點建設的名牌大學。

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的一所以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為主幹,兼涵哲學、文學、史學、理學、工學、藝術學等九大學科門類的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重點建設院校,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入選院校,是中國大陸地區第七所AMBA、CFA協會認證院校,是教育部表彰的「全國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由教育部、財政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三方共同建設,現為中國最知名的人文社科類高校之一。

十、廈門大學

廈門大學(Amoy University),簡稱廈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重點建設高校,是國家「2011計 劃」牽頭高校。入選「111計劃」、「千人計劃」、「珠峰計劃」、「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 劃」,是副部級中管高校。學校由著名愛國華僑領袖陳嘉庚先生於1921年創辦,是中國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所華僑創辦的大學,是國內最早招收研究生的大學之 一,被譽為「南方之強」。

Ⅲ 簡述歷史法學派的缺陷。

歷史法學派的所謂的缺陷僅僅在於它的時代局限性和唯心主義的觀點,綜合來講,歷史法學派的優點更多,詳解如下:
一、關於歷史法學派的簡介:
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德國形成了以胡果和薩維尼等為首的歷史法學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該學派誕生之初代表了德國封建貴族的利益,在以後的發展中逐步演變成為資產階級的重要法學流派之一,並統治歐洲法學界長達近一個世紀。在19世紀,歷史法學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學思想發展的主流。
二、歷史法學派的唯心主義觀點主要的代表人是薩維尼,詳解如下:
薩維尼出身於貴族家庭,從1810年柏林大學創辦起就在該校任羅馬法教授,一度兼任校長、普魯士王子的法學教師。1842年起任普魯士政府的法律大臣,直到1848年。為了反駁戴菩,他寫了一本《論當代在立法和法理學方面的使命》的小冊子。第一次系統地闡述了歷史法學派的觀點。後來又創辦了歷史法學泥刊物,傳播這一派觀點。
戴菩在他的小冊子中,雖然沒有對《拿破崙法典》直接作出評論,也沒有將他關於制定法典的倡議提升為理論,但薩維尼及其門生卻直接、間接地認定戴菩所要求制定的,就是《拿破崙法典》式的法典;他的倡議體現了古典自然法學派理性主義的立法觀點;並聲稱,雙方爭論代表了歷史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之間的對立。
薩維尼在其1814年所寫的小冊子中提出的、代表德國歷史法學派的基本觀點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性主義的立法觀點,即通過人類的普遍理性制定出人類普遍適用的法典這種觀點,完全是「幻想」、「荒誕無稽的」;自古以來,法律就像語言、風俗、政制一樣,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識」、「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系」,它「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民族的壯大而壯大,當這一民族喪失其個性時趨於消逝」。總之,「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隨著文明的進步,出現了法學家階級,他們代表共同體,負責法律的技術方面,此後法律就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作為共同體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作為法學家手中的一種獨特知識,也就是說,法律具有政治成分(即民族意識)以及技術成分;法律主要體現為習慣法,後者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因為法律是自發地、緩慢地和進步地成長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識地、任意地創造的,等等。他的結論是,不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據德國法學家還缺乏歷史精神等條件來看,德國「沒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
薩維尼的那些觀點同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一樣,都是以唯心史觀為基礎的,但它們之間是有重大區別的。古典自然法學派所講的理性主義的立法,實質上就是制定資產階級理想化的法律。但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這種觀點是反神學、反封建的。以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法學派雖然以「歷史」為標榜,但卻歪曲了歷史本身。因為歷史事實是:法律並不是超歷史、超階級的現象,它是隨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階級斗爭的發展而發展的。法律不同於語言,也決不是什麼抽象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這種意志,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律中包含民族傳統等歷史因素的影響,但這種影響是通過統治階級的意志起作用的。
薩維尼的那些觀點不僅是唯心主義的,而且在19世紀歐洲的歷史條件下,更代表了一種歷史復古主義的反動思潮,是與維也納會議和「神聖同盟」的精神,即維護封建統治的精神相一致的。他雖然在理淪上並沒有完全否認立法和制定法典的作用,但他既將立法或制定法典貶低為從屬於習慣法的無足輕重的地位,實質上也就是反對當時在德同制定像《拿破崙法典》那樣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法律,而維護代表腐朽的封建統治者利益的習慣法,即當時德同各邦推行的省法、地方法、普通法和教會法,等等。
他的這些觀點當然也就從根本上否定了戴菩關於實現德國法律統一化的倡議,這也就意味著他反對德國的民族統一,要求繼續保存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據局面。

Ⅳ 歷史法學派的系統發展

系統論述歷史法學派之基本觀點的是薩維尼。他通過對法的產生、法的本質和法的基礎三個問題的闡述,表達了該學派的代表性理論。薩維尼認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長和幾乎是盲目地發展,不能通過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建。」他指出:「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藝術和音樂一樣,都是他們的文化的自然體現,不能從外部強加給他們」。「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內部的力量推動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專斷意志推動。」法律如同語言一樣,沒有絕對停息的時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識一樣,總是在運動和發展中。「法律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壯大而壯大,當這一民族喪失其個性時,法便趨於消逝。」
歷史法學派法本
薩維尼認為,法的發展呈現幾個階段:第一階段,法直接存在於民族的共同意識之中,並表現為習慣法。第二階段,法表現在法學家的意識中,出現了學術法。此時,法具有兩重性質: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學家手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當然,能夠促使該階段法發展的法學家,必須是那種具有敏銳的歷史眼光,又有淵博知識的人,而這樣的法學家現在在德國還很少,所以,在德國還未具備開展統一立法的條件。第三階段就是編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階段,也要謹慎立法。
對法的本質,薩維尼認為,法並不是立法者有意創制的,而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識」,才是實在法的真正創造者。在《現代羅馬法的體系》中,薩維尼指出,法律的存在與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徵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在人類的早期階段,法就已經有了其固有的特徵,就如同他們的語言、風俗和建築有自己的特徵一樣。「在所有每個人中同樣地、生氣勃勃地活動著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產生實定法的土壤。因此,對各個人的意識而言,實定法並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種同一的法。」這種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個民族的共同意識和信念。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們不能修改語言和文法一樣。立法者的任務只是幫助人們揭示了「民族精神」,幫助發現了「民族意識」中已經存在的東西。
最後,薩維尼對法的基礎作了闡述。他指出,法的最好來源不是立法,而是習慣,只有在人民中活著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習慣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只有習慣法最容易達到法律規范的固定性和明確性。它是體現民族意識的最好的法律。
繼胡果、薩維尼之後,普赫塔在《習慣法》這部著作中運用費希特(J.G.Fichte,1762~1814)和黑格爾的歷史哲學、辯證法的技巧,對從羅馬法主義的民族精神轉向專家支配的過程進行了分析。他繼承並發揮了薩維尼在《論立法與法學的現代使命》中提出法的發展三階段的學說,認為法的進化經歷了「樸素的時期」、「多樣性時期」(即經驗性的判例時期)和多樣性與學問性結合的「高層次統一性時期」(即學者性的法律家統治時期)三個階段。而在這最後一個時期,只有學者性的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認為,作為民族的「機關」的這種法律家,在學說和判例中的法形成中佔有特殊的地位。
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普赫塔依據的是後期歷史法學派提倡的理性法理論的演繹方法,即不是從各種法律、命題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從概念中演繹出教條式的命題和判例。這種方法雖被後來耶林批評為是「倒置法」,但卻為後期歷史法學派中「潘德克頓法學」的繁榮奠定了方法論基礎。

Ⅳ 如果想學歷史系,法學系或醫學系該選擇文還是理

學歷史系或法學系可能要選文,但是醫學系是一定要選理得。其實如果你文理科都不錯的話,選理得話大學的專業一般你分數夠的話,選歷史系和法學系都可以的,排除個別高校文理分科的情況

Ⅵ 請問法學整個歷史上的著名人物有哪些

孟德斯鳩 他在1748年發表的重要著作《論法的精神》。在這部著作中,他不僅尖銳地揭版露了封建專制制度,反對權天主教和神學,更加重要的是,他在這部著作中完整地提出了資產階級國家和法的理論。尤其是在這部書中他提出的「三權分立」的學說,即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分別由議會、君主、法院三家掌管,各自獨立,相互牽制,彼此平衡,以維系國家的統一。他的三權分立的學說,成了資產階級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 拿破倫 洛克等

Ⅶ 歷史法學派的學派分化

隨著歷史法學派的發展,在該學派的內部也出現了分化,即盡管大家都強調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法學研究的首要任務應是對歷史上的法律淵源的發掘和闡述,但在哪一種法體現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種法最為優越這一點上產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強調羅馬法是德國歷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淵源的羅馬學派(Romanisten)和認為體現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國歷史上的日耳曼習慣法(德意志法),強調應加強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學派(Germanistik)。羅馬學派的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薩維尼和普赫塔外,還有溫德海得(B. Windscheid,1817~1892)和耶林等人。 該學派強調當前德國法學家的任務,是對德國歷史上的羅馬法窮根究底,進行深入的研究,發現其中內含的原理,區別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的,哪些是已經死亡了的。胡果和薩維尼,都試圖在研究羅馬法的基礎上構造一門概念清楚、體系完整的民法學學科,正是在他們的努力下,羅馬學派開始向概念法學發展。
法的精神
19世紀中葉以後,羅馬學派又分為兩派,一派以溫德海得等人為代表,在研究《學說匯纂》的基礎上,使概念法學發展得更為充分、更加系統化,從而形成了「潘德克頓法學」(Pandektenwissenschaft)。另一派則以耶林為首,逐步意識到概念法學的弊端,主張對法不應當僅僅作歷史的、概念的研究,還必須從法的目的、技術、文化等角度來研究。
歷史法學派中的羅馬學派轉變為「潘德克頓法學」,是當時德國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19世紀中葉以後,德國開始出現統一的趨勢,統治階級開始認識到,統一的德國對於其擠入帝國主義列強是必要的。為此,在德國出現了統一立法的趨勢。1848年以後,《德意志一般票據條例》開始在德意志關稅同盟的絕大多數盟國實施。60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絕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員國實行。其後制定民法典的呼聲也甚高。而在這些現象的背後,則體現了國家的意志。這無疑刺激了「潘德克頓法學」的成文法至上主義。 「潘德克頓法學」的體系,由專事研究《學說匯纂》的學者海塞(Heise)創立,而最有代表性的是溫德海得。
溫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頓法學」的核心人物,也是後期歷史法學派的主要代表。溫德海得的代表作品有:《關於前提的羅馬法理論》(1850)、《條件成就的效力》(1851)以及《潘德克頓教科書》。溫德海得的理論主要集中在後者中。該書是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集大成。首先,該書在對所有「潘德克頓法學」文獻進行概括、整理和闡明內容的同時,站在客觀的立場上對其進行了公正的批判;其次,該書體系完整、理論結構嚴密,不僅在各項制度研究上運用了由概念的形式邏輯性操作構成的系統的法學方法,而且將其推廣到了整個私法學領域;第三,傳統的「潘德克頓法學」作品,或偏向於理論或偏向於實用,而本書則第一次將理論和實用結合在一起。它是對以往「德國普通法」理論的集大成,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具有極大的權威,不僅支配了整個德國的民法學,而且也深深地影響了1900年《德國民法典》 (1888年的民法典第一草案就曾被說成是「小溫德海得」。)。
「潘德克頓法學」的特點,一是對概念的分析、闡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構造法律的結構體系,尤其是溫德海得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確立的五編制民法學體系,成為1900年《德國民法典》(包括後來的日本和舊中國等的民法典)的淵源;三是以羅馬《學說匯纂》作為其理論體系和概念術語的歷史基礎。「潘德克頓法學」,顧名思義,它是《學說匯纂》(Pandekten之音譯)的注釋學,
歷史法學派
這是近代德國民法學明顯區別於《法國民法典》的地方(後者以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為藍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脫離現實、從概念到概念、從條文到條文的傾向。
在溫德海得將「潘德克頓法學」發展至頂峰的同時,以耶林為首的「目的(利益)法學」(功利主義法學)也在羅馬學派內部形成。耶林的主要作品有《羅馬法的精神》(全4卷,1852~1863)、《為權利而斗爭》(1872)、 《法的目的》 (全2卷。1877~1884)。在這三本書中,耶林對「潘德克頓法學」只注重概念、脫離社會現實利益(權利)斗爭、脫離社會法的目的的傾向進行了批判。在《羅馬法的精神》一書中,耶林首先分析了權利概念。薩維尼將權利定義為「意思的力」,耶林主張將權利定義為「在法律上受到保護的利益」。〔10〕在《法的目的》中,耶林又對人的目的和動機作了研究,這種目的或動機形成兩個大的系列即個人的和社會的。個人對社會行為的利己動機有兩種:報答(Lohn)和力(Zwang);社會動機也有兩種:義務的觀念和愛的觀念。這一學說為強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相結合的新功利主義法學出台創造了條件:目的是法的創造者,而目的就是利益,利益又有個人的和社會的,兩者不可偏廢等等。這些思想,對以後的社會學法學的勃興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歷史法學派中另一個學派日耳曼學派,其特點是埋頭於德國本民族法(日耳曼習慣法)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其創始人是艾希霍恩,代表人物有米特麥爾(K.J.A.Mittermaier,1787~1867)、 阿爾普萊希(W.Albrecht,1800~1876)、格林(Jacob Grimm,1785~1863 )以及祁克等。該學派自1830年以後,開始與羅馬學派決裂,而1846年在呂貝克召開的「日耳曼法學家大會」則是這種決裂的公開化。
日耳曼學派堅持歷史法學派的基本觀點,認為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該學派也贊成羅馬學派的研究方法,主張用邏輯的、概念的、體系的手段來研究歷史上的法律。但是,與羅馬學派不同,該學派主張發掘德國私法自身發展的歷史。與羅馬學派為近代民法學的體系、原則、概念和術語奠定了基礎相對,日耳曼學派的貢獻除了為近代提供社會團體主義理念之外,還表現在促進了近代商法學和有價證券法學的發達方面。而對日耳曼法學的總結、整理和定型化作出巨大貢獻的則是祁克。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理論主要集中在他的《德意志團體法論》(全4卷,1868 ~1913 )和《德意志私法論》(全3 卷,1895~1917)等著作中,其內容非常廣泛,其中,關於法的本質、法和道德的關系以及社會法思想代表了他的歷史法學派的基本立場。

Ⅷ 本科法學 想跨專業考歷史學 歷史學和法學(法律史)兩個專業哪個考研稍微容易點 歷史學有公務員崗位嗎

我覺得都到考研這抄個層次了,為什麼襲還停留在這樣的platform呢,,,建議這些專業的問題能多去「知乎」問,這裡面精英多點。
我粗略地看了一下國家線,兩科的分基本是一樣的,但是法學的專業課單科要求更高,所以歷史應該比較好考,但是歷史只有學術型可以考,看你問崗位,想必對學術是沒有深究的打算,是以就業為主,那麼法學專業型和學術都有。
公務員有很多不限專業的崗位,就算是歷史學也是一樣可以考的。

Ⅸ 歷史法學派的學者精華

祁克指出:「所謂法,是指法規以及法律關系的整體,而法規則是將人的自由意欲置於外部並且以絕對的方法予以制約的規范」。他認為,「法以國民對法的確信為根據,法規是規定(國民)各自意志的界限,要求正確生活秩序的理性的表白」。「法是表示出來的社會的確信,所以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准則。法的淵源是(人類)的共同精神。……法的理念是正義。各法規的最高目的是實現正義。」「正義是不可喪失的人類的價值。……如果法律不忠實於正義,只以實利為目的,那麼法的公正嚴肅就不復存在,實利也得不到。」
1917年,祁克發表了最後一篇重要論文《法律與道德》。在這篇論文中,祁克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作了深刻闡明。他指出,法和道德具有緊密的聯系,以1900年《德國民法典》為例,其中相當多的條款規定,如果違反了社會道德義務,法律將給予處理。同時,法和道德都是精神性社會的生成物,法的淵源有在社會中無意識發生的信念中產生和在自覺創造的信念中產生兩種情況,前者是習慣法的場合,後者是立法的場合。道德也有從無意識的信念中發生和從個人自覺形成的一般信念中產生的場合。前者是社會的共同行為規范,後者是被形式化了的倫理規則。
祁克認為,法與道德也有根本區別,即法具有強制力。由於文明社會中強制力由國家獨占,所以法和國家互為因果。道德則不然,它的目的是人的內心服從,它與國家的強制力遙遙相對。同時,法律源自社會信念,而道德則源自個人信念。法律是允許、命令和禁止人的行為的規范,而道德則以人的思維為對象,著重於人的內部的意志決定。兩者有交叉又有區別。在相交叉的領域,兩者都有拘束力,而越出了交叉的范圍,則屬於兩者各自管轄的領域。當然,一般而言,道德管轄的范圍比法律要大得多。此外,法和道德也有沖突之時,即對道德允許的,法有時會禁止;對道德禁止的,有時法律卻是允許的。因此,必須協調兩者的關系,既要發揮道德的規范作用,也要倡導法律的教化作用。
在《德意志私法論》第一卷中,祁克還對社會法思想作了闡述,他指出,「與人的本質一樣,在法律上也存在著個人法和社會法的差別。這是因為,人作為個人在其是一種獨立的存在體的同時,也是構成社會的成員。」祁克認為,「個人法是從主體的自由出發,規律個人相互平等對立的關系的法律;社會法將人視為擁有社會意志的成員,將人視為整體的一分子。……所以,社會法是從對主體的拘束出發,規律有組織的全體成員的法律。」在《國家法的基本觀念》中,祁克進一步指出:「社會法,是從人的結合的本質出發,對人的共同形態的內部存在進行整理,從小的團體到大的團體,從低的團體到高的團體,日積月累的建設性的法則;是從夫妻到家庭、從家庭到村落,逐漸向上、逐漸擴大,最終至國家的構造起來的組織法。」
總之,祁克的理論,既是對歷史法學派觀點的繼承,又有許多創新,尤其是他的社會法思想,對後來社會學法學的誕生發生了巨大的影響。誠如西方學者指出的那樣:「祁克首次在個人法領域之外,提出還存在著社會法領域,這是對現代法學的最大功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