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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法哲學

發布時間: 2021-03-19 19:45:19

㈠ 一般的哲學方法包括

這都不是這些方法,這是科學研究的方法。
哲學不屬於科學,它的方法是專門的,和別的不通用。

法學與法理學的聯系和區別是什麼

一、法理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
法理學以「一般法」即整體法律理象為研究對象。所謂「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個領域或者說整個法律現實。即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在內的整個法律領域,以及現行法從制定到實施的全部過程。法理學要概括出各個部門法及其運行的共同規律、共同特徵、共同范疇,從而為部門法學提供指南,為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服務。
「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學應是對古今中外一切類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個發展階段的情況的綜合研究,它的結論應能解釋法的一切形象。
二、法理學是法學的基礎理論
法理學的對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內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僅僅是一般法中的普遍問題和根本問題。它以其對法的概念、法的理論和法的理念的系統闡述,幫助人們正確理解法的性質、作用、內在和外在的變化因素。它所處理的主要是法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體知識。因而,法理學的論題是法學和法律實踐中帶有根本性的問題。
三、法理學是法學的方法論
所謂方法論是指關於方法的理論和學說。一種新的法學理論或學說的興起,都是從研究方法的突破開始的,方法本身就成為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我胃法理學越來越重視對法學方法的研究,法理學特別注重研究如何把馬克思主義認識世界的一般方法即哲學方法論具體化為認識法律現象的具體方法;注重總結我國法學工作者在法學研究中積累起來的有效方法,並通過理性化的升華,使之成為普遍有效的認識方法;注重移植其它學科的方法;注重批判地借鑒國外法學研究中的科學方法。
法學也叫法律學或者法律科學,它是以法或法律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自己研究的對象的各種學問的總稱,是社會科學中一門重要的獨立學科。
再如:法學包括法哲學(法理學)民法學,刑法學,憲法學,行政法學。
還可以這樣分:法學包括理論法學,比較法學,經濟分析法學。
總之,法學包括法理學,法理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

㈢ 法學哲學怎麼去做

法學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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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科
根據中國學科分類國家標准/820
基礎法學
法理學、法律哲學、法律邏輯學、法律社會學、立法學、法律心理學、法律教育學、法律史學、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律解釋學、比較法學、外國法學。
分類法學
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環境法學、婚姻法學、知識產權法學、金融法學、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刑事法學、刑法學、司法鑒定學、刑事偵察學、軍事法學、安全法學、國際法學、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國際刑法學、國際環境法學、國際知識產權法學、國內法學、訴訟程序法。
邊緣學科
法律信息學、法經濟學、科技法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統計學、犯罪偵查學、證據學、刑事證據學、民事證據學、行政證據學、法律系統工程學。
交叉學科
網路法學、新聞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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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與基礎法學
至於基礎法學一詞並非是一個精確的學術用語,法學之基礎是否相當於基礎法學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學、法律史、法律社會學等等,可能會引起爭論。
基礎法學的內容通常指的是法學和其他學術領域的交錯,或者以其他學術領域之成果和方法對法學或者法律進行反省和探索,一般來說基礎法學比法律哲學所包含的范圍來得廣,我們可以將台灣法理學學會章程所指的法理學清單整理如下。
范圍
一、法律哲學和法理論。子項目可大致分為(僅為列舉):
法認識論、法學方法論與法律及規范邏輯。
倫理學、政治哲學、社會哲學、實踐哲學等之研究與法律、制度或正義等問題相關者。
法律思想史。
二、法律之各種社會或自然科學研究,如:
法律社會學
法律人類學
法律心理學
法律與經濟分析
比較法學
法律文化研究
法律性別研究
法控制學
法資訊學等。
三、其他與法律有關之基礎理論研究者。
不過這個法理學的內容涵蓋毋寧比較適合「基礎法學」,或者我們以法律學者定義時常採用的廣義狹義分類,這是一種「廣義的法理學」,而「狹義的法理學」指的仍是法律哲學,也就是上述分類的第一款。

㈣ 哲學中的一般方法與具體方法是什麼!求大神幫助

關於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論。 方法論在 不同層次 上有哲學方法論、一般科學方法論、具體科學方法論之分。 關於認識世界、改造世界、探索實現主觀世界與客觀世界相一致的 最一般的方法理論是哲學方法論 ; 研究各門具體學科,帶有一定普遍意義,適用於許多有關領域的方法理論是 一般科學方法論 ; 研究某一具體學科,涉及某一具體領域的方法理論是 具體科學方法論 。 三者之間的關系是互相依存、互相影響、互相補充的對立統一關系; 而哲學方法論在一定意義上說帶有決定性作用,它是各門科學方法論的概括和總結,是最一般的方法論,對一般科學方法論、具體科學方法論有著指導意義。 馬克思主義哲學是一種科學的哲學方法論,它不僅是認識客觀世界的武器,也是改造現實的武器。 我們教科書《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中的哲學內容,並不全是馬克思的首創,而大部分是馬克思同意的觀點,比如辯證法理論。馬克思的重要貢獻是歷史唯物主義。

㈤ 法哲學問題,在線等

《片論》對《釋義》作了兩點基本性的批判:
首先,布萊克斯通是一個對現狀的不知羞恥的辯護者,一個所有改革的敵人,對於英國法律體系的令人震驚的缺陷,他是一個Pangloss式的瞎子。其次,布萊克斯通對法律義務本質和來源的分析是淺顯的,是業余的。
對於這些批評的回應並不是很有力量。Holdsworth為了回應邊沁稱布萊克斯通是改革的敵人時,編制了一個在《釋義》中所提出的法律改革的列表。但它並不是一個非常長的列表。對於邊沁第二方面的批評的通常的回應是:這就是事實:布萊克斯通不能解釋法律的本質是可以原諒的,因為他不是一個哲學家。
如此之多的對布萊克斯通的辯護,由「他不是什麼樣的人」構成:他不是一個法律或政治哲學家,他不是一個經濟學家(盡管在《釋義》中有一些精妙的經濟方面的寫作),他不是一個歷史學家,他不是一個改革者,他也不是在為實踐律師寫一個專題論文(甚至18世紀60年代的整個英國法不能涵括於四卷本當中)。但是,他是什麼樣的人呢?在一個有關布萊克斯通的精妙的文章中,Gareth Jones回答:他是一個「英國法優秀的入門讀物」的作者。以相似的風格,Dicey說:「四卷本以其獨特的風格存在」。
但是《釋義》不僅僅是一個優秀的入門讀物,作品價值被本身無可置疑的錯誤掩蓋了。布萊克斯通對於明顯有缺陷的英國法律體系的自鳴得意就是一個錯誤。他的確批判了他那個時代的法律體系的幾個特徵。但他無視法律實際執行過程中大量的弊端,接受了法律教條本身的許多嚴重性的缺陷,容忍了他那個時代法律許多不合時宜的觀點,他時常犯下循環論證的錯誤,等等。
盡管《釋義》的缺點如此之多,但是,一旦理解了作品的本質和成就,這些缺點也就相對變得微不足道了。在布萊克斯通的進路中有特色和重要的是一種法律的視角,這種視角使他的進路牢牢地嵌入了當時的社會和政治的條件中了。這種視角看到了法律是對社會環境的變化的需要和條件的回應。並且考慮了法律變化的進程和制度作為「法律」的一部分,正如特定的實質的信條、程序和救濟方法一樣。布萊克斯通所呈現的法律並不是一種推理的抽象概念或是一個規則集合體,而是作為一個發揮作用的社會系統。有點像幾年之後亞當·斯密將要在《國富論》中提出英國法律作為一個起作用的社會系統那樣。
布萊克斯通所作的正是去論證法律如何運作才能取得社會的經濟、政治和其他社會目標。如果對《釋義》的描述是正確的,那麼邊沁對《釋義》的激烈的攻擊變得難以理解。

布萊克斯通基本權利的概念的幾個額外的特徵無甚意義。首先,盡管這些權利的行使在他看來要受到「必要的限制,這樣的限制又是如此的和緩和有節制,限制的出現有賴於進一步的研究,以致敏感和直率的人們不希望看到權利鬆弛下來。」「人類的立法機關沒有權力去節略或破它們,除非權利所有者自己實施了某種行為以致喪失了權利。」但是,這種表述被他後來對一個法庭能使一個正當的已制定的議會法令無效而否認。他通過採取洛克的觀點,在基本的不一致中挽救了自己,在幾年之後的《獨立宣言》中得以體現。對基本權利的節略使革命合法化,因此不是法庭的檢查而是革命是救濟的方法。
如果革命成本既定,這很難不認為是對基本權利被剝奪加以救濟問題的一種滿意的解決方法。而且,這看起來和布萊克斯通的假設不一致,他假設每一種法定權利包含一種法定(司法許可權內的)救濟,並且沒有救濟的權利在術語上是自相矛盾的。但是無疑他相信對基本權利的主要保護不是依賴於法律救濟或暴力革命,而是依賴於社會中各種政治良種的權力的平衡,這在他那個時代的英國法中已實現。
第二,布萊克斯通看上去已假定了基本權利不僅是反抗政府的權利,而且也是反對私人強制的權利。對於一個刑法的有效系統的制定和實施,一個英國人有不可侵損的權利。美國人對這個問題的觀點是不同的,美國憲法之下的權利是反抗公務官員的基本權利。保護權利反抗私人強制是一個立法自由選擇的問題。這就暗指了沒有聯邦共同的刑法,這的確很長時間以來就是美國人的觀點。與此相對,英國人接受了共同的刑法(common law crimes),自然來源於這樣的觀點,在布萊克斯通的文章中有所暗示:英國人的基本自由正如反抗公共性侵犯也反抗私人侵犯,來加以保護的。他寬泛地看待權利正如寬泛地看待實現社會福祉的條件一樣,社會福祉明顯需要反對私人強制也要反對公眾強制來加以保護。
第三,布萊克斯通強調——特別是在1776年的精神中——官員對英國人自由的侵犯的危險。在轉向布萊克斯通的法律理論中的基本權利如何被保護這個問題之前,本文作者指出對於《釋義》中的自由觀念的一個重要的必然的結論是,法律是和社會的或公共的行為相關,而和私人的行為無關。
亞當·斯密已將布萊克斯通的合理的實用的法律的例子看作是某種荒唐不恰當的,但一般原則得到了精緻的表述:「公共事業」或公眾福祉需要讓每個人成為他自己行為絕對的主人,除非當他的行為有可能侵害其他人的權利,或是將減少社會福祉。
一個緊密相關的觀點是他將從法律從良心中分離出來,在他之前,霍姆斯的法律的壞人理論提出已有100多年。布萊克斯通寫到:一部法律的主要力量存在於懲罰之中,並且了霍姆斯的理論。接下來,正如早就提出的:無救濟就無權利。救濟的缺失意味著權利的不存在。這種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應該使邊沁感到快樂(事實上的確這樣)。
布萊克斯通對於社會中的法律的作用的看法是一種現實主義的和自由的觀點。法律的作用不是增進人們進入天堂的機會,而是通過懲罰阻止使社會福祉減損的行為。這是一種法律的概念,它要我們在相似的也許是完全一樣的術語中分析法律,我們用這些術語分析經濟行為。毫無疑問,他是將法律制裁看作了影響對法律禁止行為的要求並因此影響發生頻率的代價。
布萊克斯通法律本質和目的的概念,有點抽象,但是《釋義》中著名的部分是細致而精確地對特定規則和制度的評述是完全追尋著他那個時代現實的法律的。因此,他強調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基本的權利應被有效地保護,需要大量的輔助性的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的支持,正如英國人的權利大部分是後來才編入《權利法案》的。他清楚地表述了在民事和刑事問題上人身保護令狀的權利和陪審團審判的權利,那些批判他是一個對現狀自鳴得意並逢迎的贊揚者的人,忘記了他大量的表述贊揚的是自由。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布萊克斯通洞見了政治條件對於自由的繁盛的必要,並且洞見了法律在培養這些必要條件中的作用。他將形式上的權力的三部分的分離僅視作在更廣闊的政治權力分布系統中的一個因素,在這個系統中,政治權威被一定數量的各個相同的政府機構分割。有別於法律權威並基於財富或是其他東西上的政治權力,也廣泛分布。他在評價規定繼承的可選擇性規則時,將這樣規則的財富分配作用置於很重要的位置。並且為選民的資格做了辯護,那些沒有財產的人將會賣掉他們的選票,因此擴大了財富的政治影響。
布萊克斯通受到批判,部分是指責他的自滿,由於他給出了18世紀英國憲法在實際中如何運行的過於理想化的圖景,這是值得批判的。許多下議院成員的選票時間接地有國王和幾個更具有權力的貴族控制,當時的英國政府更像一個寡頭政治的統治者。布萊克斯通承認政治權力的分離對於保障自由並不足夠。他批評選舉權的狹隘性。他意識到王權在衰落並且他沒有講述關於國王政治權力完整的故事。他在討論司法系統和政治活動關系時,站在了一個更加確定的立場,很明顯他的陪審團的概念是作為對王權任命的法官的一個平衡。布萊克斯通認為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審理的理由是強有力的,為了確定私人財產的范圍和邊界,困難和危險交加,在國王和臣民之間的訴案而不是個人之間的爭執,更容易理解王權所任命的法官的暴力和不公正。因此,他認為在認為陪審團出席進行審理人民自由和國王特權之間的訴案,是英國法的明智之處。他同時認為在理論上獨立的司法系統在實際上通常不能從政治部門獨立出來,他認識到在刑事案件中不便利的程序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率的。但他認為,正義形式上的延遲和稍許的不便利是所有自由國家在更加實際的問題上必須為他們的自由所付出的代價。
布萊克斯通認為如果把法律權利留給法官任性地加以界定,法官將和暴君一樣。但是在他寫作之時,英國大部分的法律都不是成文法,而是普通法。也就是,先前的法律由法官宣布。因此,這看起來英國的法官是暴君。盡管是小暴君,由於他們濫用了他們專橫的權力,他們將受到立法審查,但是他拒絕了這樣的觀點。他將法官比作神諭者(希臘神話中神諭者是一個消極傳達神聖言語之人)。他認為普通法是一系列古人的習慣,最近這些習慣是在它們原始的形式上繁榮起來的,原始的形式存在於諾曼征服之前的撒克遜英格蘭。諾曼征服者在壓制性的封建制度之下,古老的習慣消失了。現代法官的任務是以原始的撒克遜形式恢復普通法。這種司法功能的觀點在法律改革中,可能看上去給法官一個積極的角色。但是,一旦他(法官)在重建撒克遜習慣中成功,他就成了一個對古代習慣的法律概念的消極的代言人。嚴格地考慮,布萊克斯通的司法功能的概念引起了各種各樣的嚴重的問題。他既不從事於撒克遜種族的實踐的研究,也不專注於司法消極性的頌揚。但是,他盡力使普通法適應社會需要的創造性合理化。在他看來,法律是變化的並且進化著,但是進化是朝向一系列理想的概念 ,以保持與他那個時代的精神相一致。
布萊克斯通建構了一個普通法的裁判的概念,給了法官對於實體法改革的迴旋餘地,當他們努力將法律與當時自由的理想統一起來的時候,他將這些自由歸屬於撒克遜那個時代。他對司法正當性的答案並不是一個現代性的答案,但它類似於現代性的答案。他的普通法概念不僅使司法的創造性合法化,而且也使被壓制者的革命合法化,無論壓制者掌控權力多久,他僅僅是人們古老的不可侵犯權利的篡奪者。
他所描述的概念化框架中的司法創造性實踐,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對的法律虛構(legal fictions)的依賴。盡管他不是一個無創造力的依先例判決的擁護者,一個先例將被否決,如果與理性相沖突。他更喜歡司法創造性的方法是法律虛構,特別是當這僅僅是為了克服不合理立法的可用的方法時——在他看來,法官沒有權力使立法無效。在《釋義》的第二卷中,法律虛構用來處理不動產。通過對「國王不可能犯錯」的格言的討論,法律虛構的政治性的使用被精緻地加以闡釋。最初的印象是,格言的目的是將國王放在法律之上。但布萊克斯通的討論卻暗示了真正的目的恰恰相反:更容易使國王服從於法律的約束。國王不可能犯錯的法律虛構和其必然的結果——任何由國王所犯的錯誤都將歸於「邪惡的顧問」,使得王權的濫用被檢查,即通過反抗國王代理人的行動,而不是反抗國王本人來實現。避免了法庭或立法機構與國王的直接對抗,法律虛構具有挽救面子的功能。
布萊克斯通強調了在立法時法庭的功能。因為,當他寫作之時,英國大部分法律是法官創立的,但是他沒有忽略立法機關的立法。如果認為他是一個對成文法不加批判的支持者,則是不正確的。他把有限的作用歸於成文法,成文法的正當的功能是解決普通法先例之間的沖突,並在其他情況下補充和修改普通法的教義。現代的觀點是,在對立法行為由憲法的限制所設定的寬泛的界限之內,立法機關自己可以決定作全面的對現存法律的全面變革。布萊克斯通是一個漸進主義者,反對由政府所進行的全面的社會變革。
《釋義》第四卷處理了刑法和程序。對於犯罪行為制裁的基本懲罰的過分依賴,他給了很有說服力的攻擊。他對基本刑罰的觀點來自於貝卡利亞,但是容易被忽視的是他對除了基本刑罰的其他問題,也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布萊克斯通所作的是接受貝卡利亞的理論前提,並把它們應用到現實的英國刑事法律系統中去。這不是理論的創造,而是理論的運用,用來闡釋法律系統的運作。可以說,布萊克斯通對於法律的科學研究具有獨特的貢獻。對於懲罰,他採用了一種功利的或是預防的而不是報復的基本原則。通過邊際威懾力的討論,他將貝卡利亞的理論分析與英國(和其他國家)真實的法律聯系起來了。同時,他也很清楚地認識到了刑事程序政治濫用的危險,特別是對於叛國審判更是需要陪審團。

Ⅱ邊沁強烈反感布萊克斯通的原因
在本文作者看來,布萊克斯通並不是《片論》中所諷刺的那樣:他是改革的敵人。但是,還是要考慮邊沁在刑事法律上自己的觀點。布萊克斯通不僅僅對於死刑的濫用進行了尖銳的批判,而且他為司法改革和創新進行辯護——誠然是間接的。他使用自由和功用作為他評價法律的標准,並且通過確認、描述和解釋他的社會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徵。他對作為合理的、完整的社會體系的法律的科學研究做出了重要貢獻。他將英國法歸納成可讀性強的四卷本,將法律非神秘化並易於理解、批判和改革。那麼我們如何解釋邊沁對《釋義》的驟然的反感呢?邊沁對《釋義》有尖刻的評論,還有對布萊克斯通語無倫次的狂怒。
為了理解邊沁對布萊克斯通憎恨的理由,我們必須了解邊沁的目標和方法中的一些東西。盡管邊沁對法律、經濟和哲學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他不認為自己是一個理論或學術思想家,而僅是一個立法改革者。他通過「最大幸福」原則或功利原則的推演,獲取了關於立法改革的思想。這項原則已在Priestley和貝卡利亞的作品中清楚地表達了:合理的社會政策是否促進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邊沁所作的正是將最大幸福原則解釋成了大量的由國家所採用的特殊的公共政策,他詳細地制定出了這些政策,以致這些政策不用作進一步的准備就可以被適用。他最著名的假定是在刑法領域,除了監獄改革外,他像布萊克斯通一樣,他從貝卡利亞那裡獲取了絕大多數的關於刑法的基本觀點。
功利原則將邊沁帶入了兩個完全不同的方向。一個方向是朝向免於政府幹預的自由。特別是在經濟和宗教領域;另一個方向朝向有教益的、道德觀念因循守舊的和通常家長式的政府幹預。改革建議的這樣的兩個方向,並不是在功利原則中或在適用它的過程中的不一致,而是這個原則本身的不堅實、不易操作的特性。為了比較不同政策的效用,數百萬人的幸福不能被測量和累加。在一定程度上的自我服務(self-serving) 的環境中,邊沁宣布仁慈是最高的幸福形式,因此他認為公共政策設計出來應用來促進仁慈。邊沁玩了一個沒有規則的游戲,從最大幸福原則中推演出公共政策的游戲。由邊沁提出的這套政策和他的個人偏好極為相關(他是出了名的喜歡動物,特別是貓)。
邊沁方法的一個最好的例子是他對待乞丐的建議。他聲稱乞討不合法,把所有的乞丐都聚攏起來,並把他們投入監獄。他們可以被釋放,除非他們從事某種契約性的苦役,直到向監獄還清由於關押他們所付出的費用,同時掙出了「完全的解放」。邊沁認為,乞討是對功利原則的破壞,乞討對於人們有兩方面不同的影響:或者使人們產生「同情的痛苦」,或者產生厭惡的痛苦(如果他們缺少同情心)。
盡管不如邊沁那麼堅決,布萊克斯通也相信「普遍功效」(common utility)應該成為法的目標。布萊克斯通也是貝卡利亞的追隨者,並在主體問題上提前使用了邊沁的觀點;布萊克斯通也是一位早期監獄改革的支持者;布萊克斯通像邊沁一樣相信私有財產權和自由交換,盡管布萊克斯通更看重財產權,邊沁更看重自由交換。一般來講,他們在實質政策問題上的分歧看起來並不是難以克服的。在許多領域他們所作的工作並不相同,但盡管如此,邊沁其實作的正是布萊克斯通留下的工作。應當被記住的是布萊克斯通是邊沁的上一代,邊沁應該擁抱在法律改革運動中作為先輩的布萊克斯通,盡管他可能是個膽怯的人。
兩人存在的尖銳重大的分歧並未展示出根本的意識形態的不一致。布萊克斯通對於婚姻和女權持有傳統的觀點,邊沁明顯持有現代的觀點。邊沁欽佩星室法院(the Court of Star-Chamber),鄙視陪審團;布萊克斯通為陪審團辯護並且譴責星室法院。看上去,布萊克斯通更能接受等級和特權,但是他並不像邊沁那樣如此強烈地反對平均(levelling):平等的呼聲掩蓋了游手好閑的人對勤奮者的掠奪。
本文作者認為,邊沁對布萊克斯通的反感,源於邊沁另一個智性的活動,不是對重大改革的系統表達,而是重大改革建議真正實施的范圍。邊沁並不滿足於想出輝煌的政治改革的建議,他滿腔熱情地看到他的想法能轉化成英格蘭的公共政策,甚至包括其他國家的公共政策。事實上邊沁思想的大部分看上去都有一個明確的目的:有利於採用他重大改革的建議。在改革實施過程中,邊沁認為布萊克斯通是一個可怕的敵人。邊沁認為有三樣東西阻礙了他改革的方案被迅速採用:(1)立法的普通法系統,並且在這一系統中有既得利益的律師和法官。(2)源於語言不清的智性混亂。(3)精緻平衡的、不完美的當前英國代議制政府體系。本文作者認為邊沁對於(1)和(3)的認識是正確的,如果用《釋義》中所描述的司法改革的方法實施邊沁改革的方案,將花幾百年。19世紀英國的歷史暗示了加大普選權和下議院更大的權力,邊沁政治改革的目標,可能是事實上成為他重大改革的前提條件。
邊沁在《片論》中攻擊普通法,並且他的其他作品更加詭辯。將布萊克斯通所用的詞語如自然法和古老的習慣以字面的方式加以解釋,使它們看上去很荒謬。邊沁將普通法稱作深奧和不可見的,因此削弱了普通法立法合法性的基礎。邊沁希望掃清法典化過程中的障礙,他認為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制定最大幸福原則,以取代當時占據非法位置的無論什麼樣的普通法的教義。布萊克斯通被任命為第一位英國法教授,並且《釋義》的出版加強了普通法的尊嚴,這樣對邊沁來講,《釋義》成了一個自然的靶子。而且,《釋義》帶有對普通法規則的熱情,對制定法的使用從而進行全面法律改革的懷疑態度。
法典化在英國和美國沒有取得多少進展,但是,在在這樣的國家也存在對於特定領域法典化的努力,例如民事程序聯邦規則和統一商法典,都是很有質量的成功。的確,現代法律機構立法的能力看上去並不比布萊克斯通時代的議會強很多。司法立法的大量增長,是我們的立法者明顯缺少成文法起草資格的結果。
在以《片論》為標志的早期生涯中,邊沁認為改革的主要障礙是掌權者的無知和混淆,如果他們的思想能清晰,他的改革建議的加速實施就會到來。並且邊沁認為這種混亂源於語言上的不精確。特別是比喻性的語言妨礙了人們認識習慣信仰的錯誤。趨於邊沁憎恨布萊克斯通的核心的是布萊克斯通出色地運用了隱喻和其他比喻手法。盡管邊沁本人為了論辯的目的,也是一位隱喻的大師,但是他認為隱喻是改革的敵人。布萊克斯通不僅敦促普通法採用漸進主義,而不是「立法革命」,而且他成功地做到了這一點。他如此大量和有效地使用隱喻的表達,目的是欺騙那些影響立法改革的人們,如果他們想去做,則他們會認為一場革命既無必要又不可預。英國法律體系是一個進化過程的結果,綿延幾百年,包含了成千上萬律師、法官和立法者的努力。布萊克斯通只不過是這種法律主要特徵的一個總結。他展示了憲法是社會有機體系的一部分,用了幾個世紀費盡心思制定的,因此這就暗含了將輕視任何一個單個人的主張,一個邊沁就能設計出同樣好或更好的體系?
簡而言之,邊沁對布萊克斯通的敵意,不是源於布萊克斯通對重大政策的不同意,而是源於布萊克斯通對法律改革漸進主義者的方法的有利辯護。這種方法更喜歡普通法在裂縫間的立法,而不是徹底轉變為成文法。邊沁的抨擊典型展示了人們熟悉的現代意義上的激進主義對於改良主義或「自由主義」解決社會問題之進路的敵視。早期階段,邊沁認為改革的進程是從上到下的過程,改革者向當權者推銷他的法典,並且他們將毫不猶豫地頒布它。當這樣的努力並未產生立即的結果,邊沁轉變了他的觀點,他認為如果不盡快改變政府結構,改革就不會發生。他開始積極主張普選權,政治權力將會按照社會中所有成年人的比例來配置。這樣就能使被設計出來的政策被採用,會使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化。他督促所有的政治權力授予下議院,以此來加速將公眾的喜好轉化成立法改革。邊沁意識到了在這樣的體系內,絕大多數人將以違反最大幸福原則剝削少數人,但是他認為危險可以通過教育人民去認識仁慈會產生最大幸福原則的方式加以避免。實際上,邊沁從未嚴肅地從功效原則中抽離出「大多數主義」(majoritarianism)。
邊沁又一次感到布萊克斯通擋了改革的路。《釋義》以贊揚的方式描述了英國憲法是基於以繼承性的君主、被任命的法官、貴族構成的上議院和一個並不具代表性的下議院的分權。盡管布萊克斯通贊成擴大公民權,但是他不支持下議院實行普選,更不用說剝奪其他政府部門的政治權威。美國憲法制定者的觀點,曾從布萊克斯通和孟德斯鳩以及其他人所描述的英國憲法中借鑒了大量的東西,他們像布萊克斯通一樣,不懼怕君主制和貴族制暴政的潛在性,也不懼怕民主暴政的潛在性。邊沁是在美國憲法被採用多年後撰寫他的英國憲法典的。在這個過程中,他有意識地拒絕了美國模式,認為教育可以防止民主的大多數濫用權力,即使沒有其他政府部門的約制。

Ⅲ 布萊克斯通和邊沁的比較
A.他們在進路上的基本的不同
布萊克斯通和邊沁典型代表了研究社會現象的兩個極端的進路。布萊克斯通研究的是一個真正社會體系的運作,即在英格蘭無序政治歷史背景下演化出來的英國法體系。他的研究揭示了一個極其精細復雜的體系。人們花了很長時間掌握一個復雜結構的體系化的原則,人們對於這種體系接近於崇敬的欽佩,即使這個體系是暫時的社會體系。布萊克斯通將重點放在加強當時英國法律體繫上,並且建議在進一步的改革上的一致性。
邊沁的進路與布萊克斯通的完全不同,邊沁從來沒有系統研究過任何社會或法律制度。他從未試圖掌握他尋求改革的制度運行原則。他先是從最大幸福原則中推演出了最佳制度,然後試圖給出實施他們的細節。這種社會研究模式滋養了烏托邦主義和烏托邦主義的難兄難弟——激進主義。由於他不了解改革必須符合真實的世界,烏托邦改革者由於社會不觀測他的改革思想,就變得日漸不耐煩了,並提出了日漸激進的措施,想迫使一個桀驁不馴的世界放入他想像的模子里。他認為英國法律——政府體制將會成為他改革思想的障礙,於是他建議把這樣的體制放在一邊,用一個權力也許會非常危險地集中於一部門的體制來替代它。他發現傳統的思想和語言模式不利於及時貫徹他的建議,他極力主張語言應取掉隱喻和含混,得以根本的純化。他看到立法是貫徹他改革思想最迅捷的路徑,他主張廢除普通法、英國人的自然權利和獨立的司法部門。邊沁許多激進的建議不可能起作用或不能很好的起作用。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他支持宗教自由、民事離婚、理性懲罰制度、程序改革、排除對經濟自由不必要的限制,還包括其他的社會進步如對效用理論、證據理論以及最重要的是對法律和其他非市場行為的經濟分析。他使在貝卡利亞和布萊克斯通那裡隱含的東西得以明確——懲罰是對犯罪行為施以成本並改變從事這一行為刺激的一種方法。邊沁位現代經濟學分析犯罪和懲罰奠定了基礎。他堅持認為人在所有生活領域而不僅僅是狹隘的經濟領域都是自我滿足最大化的理性者。他認為人們置於兩個最高統治者之下:痛苦和快樂。
B.社會秩序對社會福利
邊沁抨擊布萊克斯通是自滿的樂觀主義者,但事實上他自己更為樂觀。特別是,於社會變化他的觀點從不關心英格蘭可能再次跌入暴政或內戰。《釋義》的一個未言明的主題是維持社會秩序,即是說如何分配和組織政治權力目的是避免暴政和內戰,使社會中暴力和威脅的作用最小化。邊沁關心的是完全不同的問題,即功利和效用。「秩序」和「福利」提供了布萊克斯通和邊沁區別的重要的線索。盡管看起來十分明顯的是人類幸福的總量可能因暴力或強力而減少,但是我們可能在研究功利最大化時,忽視了支持它的基本社會秩序。這將是歷史上的絕大多數經濟學家的進路——社會秩序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亞當·斯密和邊沁就是例子,但是秩序是布萊克斯通關注的中心。
邊沁並未表現出對推理能力的擔憂,特別是他自己的推理能力。人類智識出錯的觀點,有復雜的根源和支脈,它深深地根源於基督教神學。它將墮落的人類受損的推理能力與天使完全的推理能力相比較。《釋義》認為,自從諾曼底征服之後,人們不得不為重新獲得撒克遜時期清晰的觀點而奮斗,例如通過先例這樣的扶助。邊沁恰恰相反,掃清他目標實施障礙的心願是從他對自己的推理能力的無限的自信中獲取的。

㈥ 關於黑格爾《法哲學原理》里的一些問題

《法哲學原理》是黑格爾在1818年任柏林大學教授時寫的。該書於 1821年正式出版,系統地反映了黑格爾的法律觀、道德觀、倫理觀和國家觀,也是人們研究黑格爾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據之一。
黑格爾的法哲學屬於其哲學體系中的精神哲學部分。在黑格爾看來,無論是自然哲學還是精神哲學,都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法哲學作為精神哲學中的客觀精神同樣也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黑格爾認為,法是自由意志的體現,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觀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實現。他把這種法的發展分為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個環節,這三個環節構成了《法哲學原理》一書的主要內容。
第一環節:抽象法。黑格爾站在客觀唯心主義的立場上,認為法的出發點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構成了法的實體和規定性。當人們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權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體現,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權利。它有三個特點:第一,它要使人成為真正的人,並且在對待他人的時候應充分尊重他人的權利;第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願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這種特殊性作為自由的規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權為原則。
黑格爾對抽象法內容的論述是從所有權開始的。在黑格爾看來,所有權就是財產權。財產是自由意志的最初體現,人只有佔有財產,才能作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們沒有能力取得和佔有財產,那麼他就失去了人格的權利。因此,對財產權的擁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實現,而當財產權讓渡的時候,就產生了契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通過訂立契約而實行讓渡,只有物品、財產等實物可以讓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倫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讓渡的。
抽象法的內容還包括不法,黑格爾把不法分為非故意的不法、欺詐、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觀上承認法而做出不法行為,一般不予處罰;欺詐是把法當成一種假象,無視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應予以處罰;犯罪則是不承認有法,視法律不存在。前兩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從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爾認為,僅用溫和手段來對抗犯罪是沒有任何效力的,只有採用強制手段,即運用刑罰才能維護人們的自由。
至此,黑格爾運用辯證法從抽象法過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過渡到了刑罰,實現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過程,這一過程就直接導向「道德」 環節。
第二環節:道德。黑格爾認為,道德揚棄了抽象法,進入了較高的階段。如果說抽象法是自由意志藉助外物即財產來實現自身的話,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內心的實現,即道德是主觀意志的法。
道德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第一階段為道德行為,即只有人們出於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時,人的行為才是道德的。第二階段為動機與後果,即判斷一個人的道德標准在於動機與後果的統一、主觀內部意志與客觀外部行為的統一。如果一個人的動機是好的,但其結果是惡的行為,那麼這個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從這一點出發,黑格爾還批判了憑借動機去否定一切偉大事業和英雄的「心理史觀」。第三階段是善與良心。在這個階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實現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終極目的,它表現為良心。良心又分為「形式的良心」和「真實的良心」 。前者反映了主觀意志的特殊性,表現了人的特殊情慾和任性,不具有客觀性和普遍性,因而這種良心會走向「惡」。只有「真實的良心」才能避免這種情況,因為它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特殊性與普遍性的統一。它已經不是單純個人主觀的良心,而是客觀精神的體現,已經進入了倫理領域,屬於倫理范圍了。由此,道德就轉入了下一環節。
第三環節:倫理。自由意志在藉助外物和內心分別實現自己後,就進入了既通過外物又通過內心來實現自己的環節,即倫理。在這一環節,倫理達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統一、主觀和客觀的統一,是客觀精神的真實實現。只有倫理才具有現實性,法和道德是沒有現實性的,它們必須以倫理為基礎而存在。
倫理對於個人、民族和國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個人而言,倫理作為客觀精神是自由的實現,倫理的規定性就是個人的實體性和普遍本質,它是人的第二天性,個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於他體現了倫理的實體;就民族而言,倫理是各民族風俗習慣的結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遠正確的東西,對後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國家而言,國家是歷史發展的最終目的,是絕對精神發展的最高階段,是宇宙精神的體現,它是自覺的倫理實體,是實現了的自由。
黑格爾把倫理看成是一個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認為它的發展經歷了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三個階段。家庭是倫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體。在家庭中,個人實現了自我提升,創造了一個超越他自己的生命實體(家庭),隨著時間的推移,家庭會逐漸解體,過渡到它的反面—— 市民社會。在市民社會里,每個人都是一個特殊的個體,他們只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樣有一個超越自我的目標。在這里,倫理似乎喪失了,但實際上,它還是支配著市民社會的。最後在國家中,倫理才又充分體現了出來。國家是倫理理念的最終實現,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國家高於個人,個人只有成為國家成員才具有客觀性、真理性和倫理性。個人只有在國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
此外,黑格爾還論述了國家制度。他認為,實行三權分立的君主立憲制是最好的制度,並具體論述了君主權、行政權、立法權以及與此相關的對外權力、國際法等其他問題,為當時的資產階級國家辯護。
《法哲學原理》作為黑格爾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許多合理的、有意義的因素。一方面,這些因素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產生提供了前提條件。從方法論來說,黑格爾在論證其法哲學思想時把辯證法運用得靈活自如,特別是運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來討論政治、社會、倫理等問題,這對馬克思有一定的啟發性。從內容來說,黑格爾關於市民社會、國家及其相關問題的論述為歷史唯物主義的萌芽和產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論前提。所以《法哲學原理》是一部具有豐富辯證法思想,同時又為唯物史觀的產生提供直接條件的系統性論著。另一方面,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有著許多可以借鑒之處,例如他的辯證刑罰論,對法與不法、法與道德的辯證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論、部門法理論,都為馬克思主義法哲學體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據。
但是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黑格爾法哲學思想消極性的一面。首先,黑格爾是普魯士王國的官方哲學家,他明確提出了哲學主要是或者純粹是為國家服務的觀點,所以,黑格爾的法哲學主要是為普魯士王國辯護的。他宣揚君主立憲制是最美好的政體,並宣揚德國即將實現資產階級與貴族階級的聯合政權,以此來支持當時德國比較軟弱的資產階級,這正是他最保守的表現。其次,黑格爾的法哲學是立足於客觀唯心主義基礎上的,具有虛幻性。黑格爾把法哲學當作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把國家制度等當作倫理理念,這根本是錯誤的。他混淆了第一性與第二性的東西,顛倒了現實與理念的關系。法哲學不是邏輯的補充,相反,邏輯學應是反映政治、法律、國家等的現實發展的東西。再次,黑格爾法哲學中的「辯證法」 具有非辯證性。他只強調事物在變化發展過程中的量變,而否認事物變化發展中的質變,主張改良,而反對革命。他還把國家制度看作是一種中介,用它來調和資本主義的矛盾,而無視資本主義基本矛盾的不可調和性,否認矛盾的對立性。所以,這兩點是與辯證法的特點格格不入的。
綜上所述,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積極性與消極性。這兩種特點是緊密交織在一起的,貫穿於黑格爾法哲學思想的始終。所以,我們在對待黑格爾法哲學思想時也應採取辯證的、一分為二的態度,不能將二者截然分開,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將二者絕對對立起來。只有採取科學的態度,我們才能正確地評價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並且拋棄其消極性,繼承和發揚其積極的一面。

㈦ 大二法學生...要是要求讀法哲學原理,個人覺得哲學基礎一般的讀不起,,,求建議

什麼個意思,沒看懂。
你是說自己哲學基礎一般看不懂???
我沒學過法哲,但個人感覺哲學這東西看書本知識,聽從你自己心中最簡朴的判斷就可以了。真要深究的話,那決不是單靠書本可以完成的,必須擁有足夠的閱歷和思考才可以。

㈧ 法學經典書籍

必看的經典法律書籍一、《洞穴奇案》
薩伯
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為了生存,大家約定抽簽吃掉一人,犧牲一個以救活其餘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提議人,不過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它四人卻執意堅持,結果恰好是威特摩爾被抽中。獲救後,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這是美國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還進一步虛構了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這一公案後來成了西方法學院學生的必讀文本。1998年,法學家薩伯延續了富勒的游戲,假設五十年後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寫出了的判決意見……本書兼收了富勒和薩伯兩人共十四個觀點,藉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紀各個流派的法哲學思想。
必看的經典法律書籍二、《論犯罪與刑罰》
貝卡里亞
由義大利刑事古典學派創始人貝卡里亞著寫的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響卻極為深遠,該書初版於1764年,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對刑罪原則進行系統闡述的著作。全書洋謚著偉大的人道主義氣息,對刑訊逼供和死刑進行了憤怒的譴責,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適應的近代量刑原則。本書問世後立即給作者帶來了巨大的聲譽,被譯為多種文字,它對地俄國、普魯士以及奧地利等國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響。該書被譽為刑法領域里的最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
必看的經典法律書籍三、《別在異鄉哭泣》
《別在異鄉哭泣:一個律師的成長手記》內容的是2002年9月,下崗失業的作者在司法局拿到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進入司法局直屬的國辦律師事務所實習,開始了律師生涯。2003年,作者滿懷信心從老家來到深圳,希望這個年輕的城市有作者的一席之地,實現自己的律師夢想。但是,在這里作者處處碰壁,內心非常失落。突然爆發的非典疫情,更讓作者心灰意冷。來到深圳一個月後,作者決定離開這個傷心的城市返回家鄉。作者把這些成長的歷程記錄下來,希望對遠離故土、追逐夢想的年輕朋友,特別是剛走上法律道路的朋友們,能有一些啟發。
必看的經典法律書籍四、《尋找法律的印跡》
余定宇
法律是什麼?這是本書作者一直在追問的問題。他循著法律的印跡,開始了一次偉大的精神之旅:通過尼羅河俾格米人對於自己發現的食物香蕉的一種先佔觀念,證實了人類法律最原始的足跡---"權利"的足跡;通過古希臘神話中雅典娜基於人性的審判,宣示了古希臘人天然的神學情懷和宗教感受;通過手持天平利劍、蒙眼閉目的正義女神,宣示了古羅馬人對法律"成熟穩重"、"公平正義"的期求。
必看的經典法律書籍十五、《民法思維》
王澤鑒
本書旨在建構請求權基礎的理論體系,期能為民法實務提供可資遵循的思維及論證方法,以增進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及客觀性。本書重視方法論上的運用,所設實例主要針對民法領域重要的基本問題,並多引用判例學說及德國法的理論,有助於讀者理解相關法律的解釋適用,對民法的學習應有助益,本書對於大陸和台灣地區民法的比較研究也應有所助益。
必看的經典法律書籍六、《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博登海默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是一本由博登海默編寫的書籍。本書把散見於1940年《法理學》一書中的有關法理學思想發展的歷史資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書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中對一般法律理論的實質性問題所作的論述,乃是以某些蘊含在我研究法理學問題的進路中的哲學假設和方法論假設為基礎的。
必看的經典法律書籍七、《政法筆記》
馮象
本書為作者在《讀書》雜志上開設的專欄"政法筆記"文章結集(少數刊載在其他報刊上)。作者開設專欄的用意在為中國的普通讀者寫一本書,談談新舊政法體制銜接轉型中的一些法律問題。因此,在該書中,讀者不感興趣的專業性太強的話題沒有涉及,作者關注的是普通讀者感興趣的與自己現實生活相關的一些法律問題,如名譽權、肖像權、版權、官司為什麼難打等等,作者結合有關案例,深入淺出,給讀者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㈨ 哲學為具體科學的研究提供 一般方法

這是從研究的內容上說的,高深的哲學研究,闡述事物的抽象意義,一般方法指的是抽象的方法,包括為具體科學指引方向,系統化地闡述的概念,成為具體科學研究的基礎。簡單地說,具體科學不可能研究無法想像的事物。哲學把模糊的印象說清楚,具體科學把說清楚的事物研究透徹,通過模擬實驗變為現實,通過復制轉化為技術。
事實上,以往的哲學沒有這樣的功能。說這樣的話只是為了強調哲學研究的意義,在科學還無法透析現象包含的復雜性所造成的現實與想像的差距時,顯在地量定科學能為,在差距之外,在科學暫時不能觸動的立場上沽名釣譽的說法。
畢竟先有哲學後有科學,但是這樣的關系並非一成不變。在科學發展的初期階段,從事科學工作面臨各種困惑,有的來自社會觀念限制,有的來自科學研究工作者思維的限制,哲學研究出的辦法,闡釋的關系,為科學工作者突破各種限制敞開了一條途徑。沿著此途徑,科學的遠行漸漸超出哲學闡述的范圍。在科學的前沿,在覆蓋整個宇宙的科學視野中,再難找到哲學的影子,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再以學科都會涉及到邏輯學來詮定哲學的意義,等於是說,科學家們搞研究寫公式要用到語言符號一樣低調無趣,同時也將失去哲學研究的意義,盡管哲學有存在的意義,但哲學研究不等於哲學,哲學研究具備時代內涵,如果兩者之間一定要畫上等號,意味著哲學研究到頭了。
科學的發展使得哲學一度被忽視,用簡短的話說是,哲學有的科學都有,科學有的哲學卻沒有,哲學家知道的,科學家都知道,哲學說的不一定對,科學說的更接近真相。當然,隨著科學的視野越寬,就會產生更多的未知,產生更多無法釋解的困惑,顯露人類的無知,突然會感到,科學所謂的真相並不那麼絕對,科學並沒有造就永恆,因為具體科學不抽象。於是回頭再發現哲學的意義。趣味害死貓,當人們所熱衷的指頭縫間的智慧不再帶來更遠的前景,一種全新的思潮產生,如同將失去氣候特徵的候鳥發生的大規模的遷徙。
當我們再重新談論哲學,自然會拋棄那些被科學忽略的哲學以及哲學方法,更注重闡釋永恆的意義的哲學。當我們說哲學為具體科學的研究提供 一般方法,這樣的話的時候,是指的現代哲學,超越科學界,樹立正確的時空觀念,為人類再造世界觀的現代哲學。
也只是現代哲學,才說得出這樣的話,在科學廣闊的前沿,要有點新發展全靠撞大運,深一點的理論公式沒有幾個是對的,連基礎的時空觀,還需要哲學的闡述。科學家們智力再發達,放到亘古的歷史長河中,也不過是會發光的金子,只是與沙子有所區別。唯有現代哲學的智慧,像星辰般永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