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馬克思法學既有鮮明的什麼
(1)以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方法論研究法律現象;
(2)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3)科學性與服務的傾向性是統一的。
㈡ 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屬於哲學還是法學,急!!!
哲學。
馬克思主義是關於全世界無產階級和全人類徹底解放的學說。它由馬克思主義哲學、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和科學社會主義三大部分組成。
是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地繼承和吸收人類關於自然科學、思維科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基礎上於19世紀40年代創立的,並在實踐中不斷地豐富、發展和完善的無產階級思想的科學體系。
馬克思主義(Marxism)是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的簡稱,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覆蓋了馬克思本人關於未來社會形態——科學社會主義的全部觀點和全部學說。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包含兩個組成部分,即為現代唯物主義和現代科學社會主義。
(2)馬克思法學擴展閱讀:
馬克思主義原理的基本內容是指: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以及科學社會主義。
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是馬克思主義科學體系的基本理論、基本范疇,是其立場、觀點和方法的理論表達。這些基本原理和范疇是人類社會的本質和發展規律的科學概括。
馬克思主義科學真理是絕對和相對、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辯證統一,是理論與實踐、科學性與階級性的高度結合。這是馬克思主義學說的精髓。馬克思主義是完整的科學體系,也是發展的理論。馬克思主義不論對社會實踐,還是對哲學社會科學的發展都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人們要認識物質世界的運動規律,必須通過實踐,人應該在實踐中證明自己思維的真理性。人的認識能力是無限的,個別人的認識又是有限的,這個矛盾要在無窮無盡的、連綿不斷的世代中解決。
㈢ 馬克思主義法學
作為一種思想或是學說,不應該存在誰比誰牛這種概念
馬克思是學法學出身的
但是,作為一個提倡法律最終要消亡的人,他的法學思想中少了一種對這門學問的信仰,你知道BERMAN的名言:「法律應該被信仰,否則他將形同虛設」。也就是說,這樣的法學學說不太值得信賴,你看他對法律的定義,稍有西方法律史常識就會覺得實在是太膚淺了,而循著他的思路所謂法治很可能變成rule by Law的人治的變體
㈣ 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專業屬於法學類嗎
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專業不屬於法學,屬於哲學類專業。
馬克思主義理論包含的內容,從橫向的方面來看,主要包括列寧所概括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政治經濟學和科學社會主義三個組成部分。
因此作為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學科設置和課程設置,長期以來主要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政治經濟學、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中共黨史和20世紀50年代及以前的聯共(布)黨史。
(4)馬克思法學擴展閱讀:
專業培養目標:
1、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樹立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思想,遵紀守法,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術修養,身心健康。
2、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政治素質高、理論方向正確、具有比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素養和理論功底,並能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研究當代現實問題。
3、掌握一門外語,能熟練閱讀專業外文資料,並具有較好的寫作能力。
㈤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馬克思主義法學主要有下列幾點:
①在各派剝削階級法學中,有的認為法與經濟無關,甚至說法是決定經濟的;有的雖也承認法與經濟有關,但否認經濟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
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了社會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系,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這種意志並不是憑空產生的,歸根結柢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並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的。
②剝削階級法學家盡管對法的本質有各種不同的解釋,但一個共同點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認法的階級性,甚至認為法是超階級的「全民意志」的體現。
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並不是超階級的,它是由社會上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講到無產階級時指出:資本主義社會中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們看來全都是掩蓋資產階級利益的資產階級偏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62頁)。
只有社會主義法制,才真正反映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③剝削階級法學一般也承認實在法是國家制定的,但由於他們往往把國家說成是超階級的,把國家制定的法律說成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從而模糊了國家和法的階級本質,曲解了國家和法的關系,鼓吹所謂「法律至上論」,把法置於國家之上。
馬克思主義法學分析了社會階級的關系,認為一定階級的國家和法都是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是有階級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階級性的。
④剝削階級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
馬克思主義則認為,法並不是超歷史的,既不是永恆存在,也不是永久不變的。
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
當法存在的時代,它又隨著社會的生產方式和政權性質的變遷而變遷。
剝削階級的法律都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可以相互模仿沿用,而無產階級廢除了剝削,建立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則必須創建自己的法制。
到了共產主義社會,隨著國家的消亡,法也將趨於消亡。
(5)馬克思法學擴展閱讀:
辯證唯物主義
馬克思主義哲學即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而辯證唯物主義是由辯證的唯物論和唯物的辯證法、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三部分組成。辯證唯物主義是馬克思在批判地繼承了人類文化的優秀成果,特別是在批判地吸收了黑格爾辯證法的「合理內核」和費爾巴哈唯物主義的「基本內核」的基礎上創立的。
辯證唯物主義的誕生是哲學史上的偉大變革,它克服了古代樸素唯物主義、近代機械唯物主義的不徹底性,真正實現了唯物主義與辯證法的有機統一。
㈥ 馬克思主義法學與其它法學派的根本區別
1、馬克思主義法學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理論基礎,深刻地分析了社會各方面的現象,揭穿了剝削階級的偏見,科學地闡述了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使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
2、馬克思主義法學與其它法學派的區別有:
① 在各派剝削階級法學中,有的認為法與經濟無關,甚至說法是決定經濟的;有的雖也承認法與經濟有關,但否認經濟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了社會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系,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這種意志並不是憑空產生的,歸根結柢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並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的。
② 剝削階級法學家盡管對法的本質有各種不同的解釋,但一個共同點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認法的階級性,甚至認為法是超階級的「全民意志」的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並不是超階級的,它是由社會上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
③ 剝削階級法學一般也承認實在法是國家制定的,但由於他們往往把國家說成是超階級的,把國家制定的法律說成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從而模糊了國家和法的階級本質,曲解了國家和法的關系,鼓吹所謂「法律至上論」,把法置於國家之上。馬克思主義法學分析了社會階級的關系,認為一定階級的國家和法都是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是有階級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階級性的。
④ 剝削階級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法並不是超歷史的,既不是永恆存在,也不是永久不變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
㈦ 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
馬克思主義法學
不論是中國歷史上的法學還是西方法學,都是剝削階級的法學,是為奴隸主、封建主或資產階級的法說教,為他們的生產方式和政治統治服務的。盡管這種法學曾經提供了大量的法學歷史資料,有的在闡述法律現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科學的觀點,有的還不同程度地起過歷史進步作用;但由於階級地位和時代的局限性,他們的學說都是以唯心主義為基礎,沒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學地闡明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
直到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主義法學出現,法學領域才起了根本變革。馬克思主義法學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理論基礎,深刻地分析了社會各方面的現象,揭穿了剝削階級的偏見,科學地闡述了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使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
馬克思主義法學同以往法學的根本區別,主要有下列幾點:
① 在各派剝削階級法學中,有的認為法與經濟無關,甚至說法是決定經濟的;有的雖也承認法與經濟有關,但否認經濟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了社會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系,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這種意志並不是憑空產生的,歸根結柢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並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的。當然,法與經濟以外的其他各種社會因素,例如政治、哲學、宗教等也相互起作用,但這只是一方面的現象,而追究到它的根本,「法的關系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82頁)。
② 剝削階級法學家盡管對法的本質有各種不同的解釋,但一個共同點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認法的階級性,甚至認為法是超階級的「全民意志」的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並不是超階級的,它是由社會上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講到無產階級時指出:資本主義社會中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們看來全都是掩蓋資產階級利益的資產階級偏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62頁)。只有社會主義法制,才真正反映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總之,法同國家一樣,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在階級社會中,它總是有階級性的。到階級消滅時,具有階級性的法也就不存在了。但馬克思主義在肯定法的階級性的同時,也承認法在歷史發展上同其他社會文化一樣,都可以批判地予以繼承。馬克思主義法學就是在總結生產斗爭和階級斗爭實踐的基礎上,總結了人類歷史上的法律文化遺產而創立和發展起來的。
③ 剝削階級法學一般也承認實在法是國家制定的,但由於他們往往把國家說成是超階級的,把國家制定的法律說成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從而模糊了國家和法的階級本質,曲解了國家和法的關系,鼓吹所謂「法律至上論」,把法置於國家之上。馬克思主義法學分析了社會階級的關系,認為一定階級的國家和法都是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是有階級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階級性的。首先,取得政權、統治國家的階級必須把它的勝利果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制度。其次,法律由國家制定,還須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范的機構,法權也就等於零」(《列寧選集》第3卷,第256頁)。但國家既然制定了法律,就應當使之成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社會主義國家制定了法律,它自己也有必要在法律范圍內進行活動,否則法律就不能發生預期的效果。
④ 剝削階級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法並不是超歷史的,既不是永恆存在,也不是永久不變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當法存在的時代,它又隨著社會的生產方式和政權性質的變遷而變遷。剝削階級的法律都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可以相互模仿沿用,而無產階級廢除了剝削,建立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則必須創建自己的法制。到了共產主義社會,隨著國家的消亡,法也將趨於消亡。那時當然還有調整人們共同生活的各種行為規范,但它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法了。
馬克思和恩格斯創立了馬克思主義法學。馬克思主義的三個組成部分中都包含有法律學說。馬克思和恩格斯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科學方法,精密地考察和分析了階級社會,特別是資本主義社會的本質,從而創立了馬克思主義的政治經濟學和科學社會主義,也清楚地說明了法的本質及其產生和發展規律,並深刻地批判了資產階級思想家以及空想社會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或其他機會主義者在解釋法律時的各種唯心主義觀點。他們在這方面的代表作有:《〈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德意志意識形態》、《哲學的貧困》、《共產黨宣言》、 《論住宅問題》、 《反杜林論》、《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等。此外,在他們闡述歷史唯物主義的一系列書信中,也有不少是直接涉及法律問題的,如恩格斯於1890年和1894年分別致J.布洛赫、C.施米特和W.博吉烏斯的信。
馬克思和恩格斯經歷了英國的階級斗爭,法國和德國的革命,特別是巴黎公社以及其他直接參加的革命斗爭的實踐,分析和批判了資產階級的法律制度,進行了總結,進一步闡述了國家和法的理論。他們在這方面的代表作主要有:《英國狀況 英國憲法》、《英國工人階級狀況》、《1848年 11月4日通過的法蘭西共和國憲法》、《法蘭西內戰》以及《資本論》中關於工廠法、其他勞動立法和關於原始積累的血腥立法等問題上的論述,等等。
列寧主義是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時代的馬克思主義。列寧揭示了資本主義的最後階段——帝國主義的發展規律,對馬克思主義的無產階級革命與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作出了卓越的貢獻。他親自領導了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創建了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從而也第一次創建了社會主義法制。他在發展馬克思主義的過程中也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學。
列寧在領導革命斗爭、特別是在與俄國自由資產階級、孟什維克、第二國際修正主義者和其他機會主義者進行斗爭的過程中,有力地揭露了沙皇俄國以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與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相聯系的資本主義法制的本質及其虛偽性。他在這方面的主要著作包括:《新工廠法》、《國家與革命》、《無產階級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全俄社會教育第一次代表大會》、《論國家》和《關於專政問題的歷史》等。
列寧在領導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和創建蘇維埃政權的過程中,開始提出了有關社會主義法制的學說。他認為,無產階級在革命過程中應廢除被推翻的地主、資產階級的法,而為了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和建設社會主義,無產階級又必須建立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蘇維埃政權制定的社會主義法體現了無產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對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確立、鞏固和發展有重要作用。社會主義法又是無產階級專政實際經驗的總結,在立法工作中不應仆從式地模仿資產階級法律;但對各國文獻和經驗,凡能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則一定要吸收。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法制應統一,法律應嚴格遵守,應堅決地懲辦犯罪行為,要運用法律同官僚主義進行斗爭,等等。他在這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全俄工兵代表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新經濟政策和政治教育局的任務》、《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會》以及《論「雙重」領導和法制》等。此外,他在給蘇維埃政權初期司法人民委員Д.И.庫爾斯基的許多信件中,也包含了不少有關社會主義法制的觀點。
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只能從分析資本主義社會提出法的一般理論,沒有也不可能具體地論述社會主義法制問題。列寧創建了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第一次具體地提出了有關社會主義法制的學說。他的這些學說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造性的發展,對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來說,是極為寶貴的遺產。但由於他過早逝世,未能進一步闡述和發展關於社會主義法制的理論。
列寧逝世後,斯大林作為蘇聯黨和國家的主要領導者,在為保衛、鞏固和建設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斗爭中,也對蘇維埃社會主義法制和馬克思主義法學有所發展。他在這方面的代表作有:《第一個五年計劃的總結》、《關於蘇聯憲法草案》、《在黨的第十八次代表大會上關於聯共(布)中央工作的總結報告》等。
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蘇聯建立以後,工人階級翻身成為國家的領導力量。蘇聯培養了大批無產階級法學家。 他們接受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教育, 在列寧、斯大林的領導下,從事社會主義法制工作,協助制定了社會主義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法典及其他法律,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他們根據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在國家與法的理論、國家與法的歷史方面,在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以及國際法學方面,撰寫了大量著作,初步建立起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對馬克思主義法學作出了重大貢獻。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以及資本主義國家中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家,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也作出了各自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