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說法律是沒有激情的理性
「法律是沒有激情的理性」,這是亞里士多德留給世人久頌不衰的法諺。法律是理性的,但這種理性不因情感、私慾和偏見而產生的激情來評判是非紛爭,更不因激情來演繹法律的理性和司法活動的理性。法律工作者理性地運用法律,法官理性地尊重審判規律,那麼,已頒行實施的法律就能成為評判是非、平息紛爭、教化人們言行的唯一準繩。審判規律,就是以實事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以程序公正為載體,以實體公正為目標,以匡扶正義、解決糾紛、平息訟爭、促進社會和諧為理性思維,事後的、被動地、中立地調整行為與法律的關系。用激情左右審判,以激情理解、適用和引申法律,將激情滲透到事實和證據的採信過程之中,神聖的法律就會被人為玩弄,司法活動就會成為激揚文字的游戲,庄嚴的法庭自然也就成了展示訴訟技巧的競技場,人們期盼獲得或彰顯法律意義上的實質正義也就因之而失去了平衡。
❷ 為什麼說法律是理性的體現
法律還是理性的體現。因為人們在行動中「都要服從我們內心那種永恆的素質,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們稱之為法律」。如果國民人心皆善,只須通過教育人們就會和諧相處,法律也成為多餘。但人性是自私的,人的心靈充滿了邪惡,因而人的所作所為就不會符合正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必要的。
❸ 什麼是法律的理性稍許詳細些
一般認為,法律是主權者所宣布的強制性命令,且這種命令最終依靠對其違背的懲罰而獲得效力。然而,法律的命令說雖然說明了法律的靜態性質,卻未能圓滿地回答某些關鍵問題:即這種命令是如何產生與演變的?它的存在及其強制效力究竟是為了什麼目的?
我們認為在現代法治社會,動態的法律是一種永恆的理性對話過程。這種對話是由社會各階層為了公共利益而廣泛參與的辯論和說理,且各種不同意見在自由、公開與平等的對話中獲得充分尊重。不但大多數人贊同的公序良俗得以尊重,同時少數意見的自由與充分表達也得以保障,從而保證了法律在變化社會中的平穩改革、發展與進化。
❹ 孟德斯鳩認為法律與理性之間有何關系
理性作為非權力話語,是法律人自我理解的前提,而自我理解又是法律人自我存在的依據。法的規律性認識可以通過運用人的本能的理性來獲得,理性已不單是一個人的理性能力問題,而涉及主體相互間的語言溝通、交涉與理解的架構。我們對法的理性的理解,通常是從認知理性與道德或實踐理性兩種意義上來認識與討論的。人們對法與理性的認識不是被動意義上的認識,而是一種解放性、揚棄性的認識。所以,法的理性還是一種批判能力。法的信仰不能超越理性。信仰一旦超越理性、為信仰服務,則將導致理性喪失生命。如果我們不能正視或無力回應當前理性所面臨的各種各樣的問題,那麼,我們就無法切實地為我國法治建設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理論支持。
❺ 宗教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觀點
自然法學派一枝獨秀。 中世紀後期在文藝復興、宗教改革、資本主義萌芽、自然科學發展等的綜合作用下,歐洲世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通俗的說,人性被壓抑太久了,需要解放。於是17、18世紀,西方的法哲學由主張從人的本性與理性出發的自然法學派</b>占統治地位。盡管在法律是否存在永恆的問題以及法律方法等問題上,後來出現了許多其他派別,它們對自然法學派進行了激烈的抨擊,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自然法學派對人性的關注、國家制度的設計構成了今天西方社會的基礎,正如17 、18世紀的民族國家疆域、自然科學發展、思想上的自由主義、經濟上的自由資本主義等等構成了當今西方世界的基礎一樣。19世紀自然法學派衰微與群雄並起。</b>任何一種思想都必然有其缺陷,你在完整你的觀點體系的同時,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這種觀點自帶的傾向當中。所以,19世紀出現了各種法學派別,它們都在對自然法學派的批判以及相互間的批判中產生與發展。歷史法學派主張關注法律的民族精神,反對人對法律自發過程的干預;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主張把法律與價值目標分離,用各種手段對現有的實在法進行細致分析;社會學法學主張法律決不是孤立的,我們應關注與法律相關的社會因素,並調整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利益沖突;康德、黑格爾的唯心主義先驗論對法學發展產生重要影響;邊沁、穆勒的功利主義則主張人生活於苦、樂的支配下,法律實質任務是要滿足最大多數人的幸福。
❻ 西方當代主要法學流派及其代表人物
實證主義法學(列舉)
1.分析實證:奧斯丁→哈特、凱爾森
2.社會法學:格雷、霍姆斯、埃利希
PS:分析實證和社會實證的區別:前者重視研究「白紙黑字」,即成文法。概念法學認為法律是封閉的體系,可以通過邏輯推理來解決一切法律問題。社會實證則認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制定出完美的法律,因而研究的重點與其放在法律文本上,不如放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法學的任務是通過社會調研找出與法律相關的活動並對其進行解釋,回答「法律實際上是什麼」的問題。由此可見,概念法學只考慮法律效力是否存在,而社會法學則探究法律的實效,並藉此對人們的行為後果進行預測。
新自然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列舉)
1.馬里旦:人權理論
2.富勒:程序自然法
3.羅爾斯:社會正義論
4.德沃金:法律原則論、權利論
新分析法學主要代表人物
1.凱爾森:純粹法學
2.哈特:法律規則論
3.拉茲
4.麥考密克、魏因貝格爾:制度法學
社會法學
格雷:法律淵源論
1.大前提與法院的解釋。「大前提+小前提→結論」是公認的法律推理方式。概念法學認為,「大前提」即法律規范。但格雷對此有不同意見,他認為「大前提」不僅包括了「白紙黑字」,還包括政策、法官個人偏好等因素。因此,「大前提」不再只是法律條文,而應當是「法律淵源」,適用案件的法規正是來源於對綜合淵源的解釋。
2.法律與法律的淵源。格雷提出了「法律淵源」這一概念。白紙黑字的規則是法律的淵源,而非法律本身。法律表現為多種形式。
3.法院判決的最終效力。「法規無法自己解釋自己,它的含義是由法院來宣布的」。法官才是真正運用法律的人,法律只有經過法官的實際使用,才具有現實含義。因此,法官才是真正的立法者。法官對法律范圍的描述即使錯誤,也是有效的。
PS:格雷《法律的性質和淵源》
霍姆斯:預測論
1.「法律顧問」視角:關注的不是一般規則,而是法院的判決結果。「對法院事實上將做什麼的預測,而不是別的什麼,便是我所說的法律。」
2.「壞人」的視角:壞人的觀點是認識法律的出發點。BLL規則三段論完全是不真實的,因為「壞人」不在乎道德的義務和觀念,只是希望躲避法律的無形之網。
PS:霍姆斯《法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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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蘭克和盧埃林:法律診所
那種根據規則審判的理論,在整整一個世紀內,不僅愚弄了學究,而且愚弄了法官。——盧埃林《作為制度的憲法》
並不存在唯一正確的判決結果,那麼,怎能會有一般人現象的法律規則?——弗蘭克《法律和現代意識》
區分「行動中的法律」和「文本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 & Law in book)——龐德 盧埃林通過對數百個案例的考察,發現同樣的法律規范卻會導致千姿百態的判決,因此徹底否定了「大前提+小前提→結論」這一公式,直接認為法律就是法官的判決。
❼ 法律中的理性人怎麼理解麻煩舉例解釋下~~^^xiexie
經濟學里,「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設通常簡稱為「理性人」或者「經紀人」。西方經濟學家指出,所謂的「理性人」是對在經濟社會中從事經濟活動的所有人的基本特徵的一個一般性的抽象。這個被抽象出來的基本特徵就是:每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可以說,每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人所採取的經濟行為都是力圖以自己的最小經濟代價去獲得自己的最大經濟利益。
❽ 法律不能違背人的理性,法律應當是理性的體現。這句話什麼意思
孟德斯鳩說的吧,他是在強調權利的制約與平衡。
❾ 「經驗理性」,作為法學的性質之一,到底指什麼意思希望通俗點,我大一學生。
經驗和理性在法理學和法哲學中經常出現,經驗就是強調自然而然發展而來的觀念,而理性就是指通過人為的理性的構造和創造出來的觀念。人類所追尋的最自然的法的觀念都是來自於直接經驗的,比如追求善良公正,都是認為這樣的價值來自於自然界或上帝的安排,所以,這些觀念的發展被視為經驗的,理性的法觀念往往涉及人的功利的主觀意志,最簡單的例子,比如一個人被國家強行的判處極刑,這可能不符合經驗要求的至善價值,但是為了維護穩定和國家尊嚴,有時候人們往往通過理性立法來約束人的行為。人們現在的法律實際上是基於對經驗和理性的綜合,把優秀的經驗和必要的理性共同考慮起來,這樣既能使法律達到約束的目的也能遵循最自然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