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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法學家

發布時間: 2021-03-17 08:03:37

㈠ 談談對一位法學家憲政思想的認識,題目,字數不限!!!古今中外皆可,謝啦!!

作為中國共產黨創始人之一的李大釗一生學緣極廣,對眾多社會科學學科都有研究和涉獵,且見解獨到,特別是其法治理論中的公法思想,不僅對憲法學理論的諸多問題都有涉及,在某些方面所達及的深度與覆蓋的廣度甚至超過了今天的憲法學。但是,長期以來,理論界一直將研究視野投放在作為馬克思主義傳播者和中國共產黨創始人的李大釗一面,而作為法學家的李大釗卻未能引起人們的足夠關注。其法治思想中的某些成分甚至未得到法學界的注意。在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認真研究共產黨人李大釗的憲政思想,不僅有助於全面了解其思想理論體系構成,對加強執政黨的法治意識與增強法律理論素養也不無裨益,其憲政思想中的某些成分對今天的法治建設和憲法學理論研究也不乏可資借鑒之處。

綜觀李大釗的憲法思想,其憲政思想體系基本從屬於資產階級市民憲法。他將憲法視為自由的保障書,而不僅僅是革命勝利後的宣言。他對憲法精神的理解與把握與新中國第一代領導人很大不同。後者的憲法原理主要建立在批判資產階級憲法的基礎之上,屬於社會主義憲法理論體系。本文擬在回顧李大釗憲法學學術經歷以及與社會主義憲法原理與新中國第一代領導人的憲政思想比較的基礎上,歷史地認識李大釗的憲法思想,以求得對其思想的客觀與公正的理解與把握。



李大釗早年畢業於天津北洋法政專門學堂,曾系統地學習法律,較為全面地接受了西方資產階級現代法治理論,後於1913年至1916年赴日留學,主攻法律,回國後至接受馬克思主義之前,較多地致力於宣傳西方法治理論,特別是憲法學理論。其憲法學術經歷主要分為四個部分:一是發表憲法學理論與政論文章;二是組織進行西方憲法學學術著作的譯介;三是創辦憲法學學會;四是創辦憲法學學術刊物。

李大釗對憲法學的研究主要表現為闡發憲法學原理與針對時局的政論上。其研究階段主要分為三個時期:第一階段為1913-1916年。這期間,發表了《「彈劾」用語之解紛》、《論民權之旁落》、《一院制與二院制》、《論憲法幹部權當屬憲法會議》、《法律頒行程序與元首》、《歐洲各國選舉制度考》、《各國議員俸給考》、《國情》等文。第二時期為1916-1917年。該時期,李大釗在《言治》、《憲法公言》與《甲寅》等刊物上,發表了一系列憲法學理論和政論文章,主要有《國慶紀念》、《制定憲法之注意》,《省制與憲法》、《憲法與思想自由》、《孔子與憲法》、《學會與政黨》、《議會與言論》、《政論家與政治家》、《立憲國民之修養》、《受賄案與立憲政治》等文。第三時期為1918-犧牲。這期間,李大釗發表譯著《精琦氏憲法論》,文章《普通選舉》、《鮑丹的歷史觀》與《孟德斯鳩的歷史觀》等。

李大釗翻譯了許多公法理論方面的譯著,有的是直接關於憲法學學術專論,有的則是其中涉及憲法學理論方面的。其中直接關於憲法學研究的有美國學Jenks.Jeremiah.Whipple的《精琦氏憲法論》,間接關於憲法學內容的則有日人今井嘉幸的《中國國際法論》和中島端的《支那之分割命運》。李大釗作為北洋法政學會的編輯部長負責統籌《支那之分》全書的翻譯、寫作、出版、發行事宜,同時也是主要翻譯與撰稿人員。 ①

李大釗直接創辦和參與憲法學學術刊物的編輯與出版工作,以推動憲法學的學術研究與宣傳。主要有《言論》、《憲法公言》、《甲寅》與《晨鍾》等,其中《言論》是北洋法政學會編輯部部長,負責學會有關編輯出版方面的工作。《憲法公言》系北洋法政學會主辦,於1916年10月1日出版,1917年1月10日終刊。其宗旨是制定理想的中華民國憲法而進行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反對投靠段祺瑞的以維護中央集權為主旨的進步黨人的主張,政治態度與國民黨基本一致。李大釗時任該刊的編輯之一。 ②這些刊物發表了大量的憲法學理論與政論文章,推動了憲法學的理論研究與宣傳工作。他還創建了法學研究學會,以組織學界同仁共同進行法學與憲法學研究工作。

通過上述活動,李大釗對一些憲法學基本原理進行了較為深刻的闡發與論證,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憲法學基本理論的研究與宣傳,客觀上為公民政府的立憲實踐提供了學術基礎。



李大釗憲政思想起點基於西方資產階級市民憲法,由於其系統地接受了西方現代法治理論,故對憲法原理與精神的把握帶有很強的自由主義特徵。這與其同一時期的思想特徵在總體上趨於一致。與新中國成立之後的第一代領導人相比,由於後者較多地接受了社會主義憲法學原理,因此,李大釗對憲法精神與實質的把握與之相比有較大出入。從李大釗一系列憲法理論與政論文章看,他從抽象的憲法原理到具體憲政體上的制度設計都有思考,總括起來,有以下幾方面:

1.在憲法價值上,視憲法為自由保障書。作為自由保障書的憲法認識屬於典型的西方現代憲法的核心原理。李大釗在多處論述憲法與自由的關系。在《國慶紀念》一文中,李大釗指出:「間嘗論之,憲法者自由之保證書,而須以公民之鈐印,始生效力者也」。 ③「蓋自由為人類生存之價值。……苟欲求善良之憲法,當先求憲法之保障充分之自由」。④「孔子者,歷代帝王專制之護符也。憲法者,現代國民自由之證券也。……今以專制護符之孔子,入於自由證券之憲法,則其憲法將為萌芽專制之憲法,非為孕育自由之憲法也」。⑤這些都表明他將憲法視為自由價值的體現。

2.強調憲法精神,注重形式憲法與憲法精神的協調及憲法生成的社會基礎。這與毛澤東等人的認識也有很大不同。李大釗很早就注意到形式憲法與憲法精神之間的區別。由於第一代領導人主要將憲法視為綱領性的政治宣言,與其後的憲法實踐相聯系,其對憲法的理解基本停留在形式憲法上。李大釗認為憲法是多種政治力量對抗的產物,如果某一社會缺乏相互對抗的政治勢力,則憲法勢必僅為某一政治勢力的宣言,是將這一宣言強指為憲法的結果。「憲法之形式雖備於今朝,而憲法之精神則釀於革命旗翻、諸先民斷頭絕脰之日也。無識莽夫,以為憲法之根蒂,僅存於一紙空文之約法,何在不可以一人之任意摧殘之。」⑥「蓋衡平之憲法,成於對抗之勢力。自兩力相抵以維於橫平之外,決不生憲法為物,有之則一勢力之宣言,強指為憲法者耳。」⑦因此,憲法之善,「在乎廣被無偏,勿自限於一時一域,勿自專於一勢一體」,⑧以此方能容納各種社會勢力。他還對社會上存在的各種政治勢力提出了自己的希望:各種勢力應「自節其無極之勢力,容納於政治正軌中」;從前相互抵制的各種勢力「今當以絕大之覺悟,應時勢之要求,至少須不拒正當異派勢力直發生,稍進更宜自振獨立之精神……舍迷途而趨於正軌也」:「昔濫用其勢力,致遭敗覆」者,應「絕痛之懺悔,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速內其力與正軌」,否則,則有可能「催國命而躬蹈自殺」。⑨

3.在憲法功能上,認為憲法在於調和國內各種政治勢力,不可使一國憲法對各種社會勢力蓄意防制。他認為,制定憲法時有「調和」與「抵抗」兩規律不能違反,並且這兩者「其用相反,其質相同」。憲法的實質是以這兩方面的力量相互作用,其用求得平衡。這與其後馬克思主義憲法學認為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斗爭的產物與結果有相同之處。不同的是,李大釗更加強調調和,特別是作為動態解決社會問題的憲法的調和作用。由於李大釗的寓意在於調和,所以,他認為如果一味抵抗,則各種政治勢力無法在憲法中找到生存空間,則勢必影響社會穩定。「國中有一部分勢力,不得其相當之分於憲法,勢必別尋其徑以求達,而越軌之行為,必且層見而迭出」,⑩而憲法自身是沒有力量制裁的,甚至有可能發生違背憲法的全部精神而將其根本推翻的後果,憲法也就沒有能力與方法保持自身。如果有些力量在憲法中已有空間,而力量的增長終有一天不能見存於憲法,也不用擔心。各種法外勢力相敵相剋,正可以保全憲法。「法外之勢力能摧殘憲法,法外之勢力即能保障憲法」。 (11)11所以,單純防制各種社會勢力於保全憲法是無效的,關鍵在於依政治原理而指定「良憲」。果真如此,他日如有違憲而裁判的,則民眾也不會不畏「戈矛之慘」,以血為代價而保障憲法。

4.在憲法形式上,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之間不是截然對立的關系,應在成文憲法中吸收不成文憲法的精神。一般憲法學理論認為,按是否有憲法典為標准,可將憲法分為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但實際上,在當今各國憲法制度形式上,成文憲法國家在許多方面採納了不成文憲法制度,以增強成文憲法的彈性與解決和適應社會現實的能力。如以憲法慣例作為憲法淵源之一,補充成文憲法在制度上的空白。李大釗也注意到了這一點,認為即使是在成文主義時代,不成文的精神「亦為制憲者不可蔑棄之精神」, (12)12並及時提醒制憲者予以注意。「制憲者須知今日制憲雖採取成文主義,而不可盡背不成文之精神也」。 (13)13由於不成文主義的特長「乃在性柔而量宏」,而英國憲法適當的「散漫無紀,合宜之參差不齊,使英人不避憲法編纂之勞,而以成文法典齊一之,則恐法典朝成而蘇愛夕離矣!」 (14)14而當時的中國正值政態萬變,經營草創,制憲者如果害怕遺漏而詳細列舉,則條文煩瑣,勢必影響憲法的容量,「不能虛其量以多所容受」。 (15)15因此,他認為「與其於條項求備,毋寧於涵量求宏,較可以歷久,而免紛更之累」。 (16)16

5.制憲權與憲法頒布程序。制憲權是憲法理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區別於普通立法權。其基本內容是制憲權源自國民,為一國諸項權利之首,它與普通立法權除了在理念上有區別之外,還在於通過制憲程序以體現差異,以此標舉制憲權的至上性,李大釗深明此理,針對憲法頒布權的歸屬究竟由大總統還是由憲法會議行使的爭論,他從憲法與法律、造法與立法及憲法團體與立法機關等方面進行法理上的界分,以闡明憲法不同於普通法律,制憲權不同於立法權,制憲團體不同於立法機關,明確憲法的頒布權應屬憲法會議,而不屬於總統。這與我們今天憲法與憲法修正案的頒布是一樣的。李大釗認為,①「憲法之與法律所以異者,以其為根本法,居至高地位也。而所以葆其至高之尊嚴,則必有其特殊形式以隆之。其特殊形式,恆表徵於其制定之機關及其程序。機關有別,形式自殊;程序不同,效力乃異;高下強弱之分所由起也。故憲法者制定於特殊隆重之程序,力能變易法律;而法律者,則制定於普通簡易之程序」。 (17)17大總統之權所能公布的僅為法律,非憲法也。②制憲權源自國民,與立法權有別。制憲為造法,而普通立法機關的活動為立法。「憲法與法律,形式上故有區異,而實質上其所以制定之權源,亦自不同。憲法之指定或修正其權基於國家主權之活動,至高無限,毫不受其他機關之約束,是曰造法。普通法律之議決其權基於憲法規則之賦予,有一定之許可權,罔可逾越,苟有軼乎法外者,他機關可以防制尼止之,是曰立法」, (18)18立法權各國一般由議會行使,而造法權則因國而異。③基於上述區別,憲法制定和行使的機關也須加以判別。制憲和修憲的機關為憲法團體。通常情況下,普通立法機關中的兩院組成憲法會議進行制憲,是立法機關臨時「離其本位」而為憲法團體,「乃本國家總意之活動,而為主權所寄之結合」。 (19)19普通立法機關「乃遵憲法所界賦之許可權,而為受憲法范制之機關」。 (20)20前後兩者雖為一體,同為立法機關的議員,「而地位一變,性能立殊。於彼則為機關之議員,於此則為主權之分子。」 (21)21這兩者之間的差異是不能混淆的。所以,憲法公布的權力不屬於大總統而屬於憲法會議,是因為憲法會議乃主權所寄。大總統的許可權受到憲法的限制,顯然不能看做是主權的寄託,不能行使體現主權的憲法頒布之權。否則,總統公布憲法,就是「臨於憲法之上」,「有子產母只嫌疑」。 (22)22

6.國家結構形式理論中的地方自治與民主主義、個人自由與權利等觀念緊密相連,其形式表現為離心主義。國家結構形式是憲法理念的基本內容之一,涉及一國垂直方向的權力分配。從中國的政治實踐來看,省制也是當時立憲的焦點之一。自辛亥革命以來,中央集權的權威不斷受到挑戰,軍閥割據,釀成了無數戰亂與禍患。因此,在國會制定憲法之時,朝野對國家結構形式給予了很大關注。李大釗也不例外,他在《省制與憲法》與《政治之離心力與向心力》等文中集中從理論和各國實踐兩方面論證了不同國家的中央地方關系,將中央地方關系中的地方自治一面視為伸張個性、恢復自由,與民主主義理念相連,在形式上表現為離心主義,將中央地方關系中的另一面集權視為專制,是少數人壓制多數人的權利,在形式上表現為向心主義。「中央集權之語即本此向心主義而言,而自治、民治雲者,亦即基於離心主義以與之對立而反抗也」。 (23)23「解放者何,即將多數各個之權利由來為少數專制之向心力所吸收、侵蝕、陵壓、束縛者,依離心力依求解脫而伸其個性復其自由之謂也」。 (24)24從李大釗對相關問題的認識看,他倡導自由與個人權利,而既然自製與離心主義是個人自由的表現,因此,他「願東方之政治時局,稍顧世界離心主義之大勢而自覺醒焉!」 (25)25他還以美國為例,進一步論證了一國政治制度在設計上如何體現其離心主義與向心主義。「其立法部非與地方無何關系純為中央政府之機關,乃厲害關系常沖突之各地方代表機關也」,但這樣勢必不能「超乎地方之利害為美國全體謀福利」, (25)25這也不是「美國憲法指定者之所期」, (27)27「而其大總統則以全國為選舉區而依國民之普通投票所選出者,為足代表其國民,為能超乎各地方之厲害關系,為美國全體某利益」。 (28)28

7.立憲政體。立憲政體須有一定的制度設計,如議會、選舉、議員、元首制度及彼此關系等。李大釗不僅在憲法價值與功能上進行研究論證,還具體考察各國的立憲政體,撰寫了一系列文章。在一院制與二院制的討論中,他從產於英國的議會制度及其後該制度的流變史中討論兩種制度的弊端,總結了二院制的各種學說,如反射國民說、議政慎重說與調和沖突說。 (29)29他指出,議會制度與選舉法有關聯之處,不可單憑其優劣而進行取捨,主張中國應該採取一院制。「吾雖主張一院制,而與選舉法殊有關聯之處,以吾國民今日普通程度,決不足以圖共和之治,故一院制之初行,必與選舉制度之間接選舉、限制選舉相輔佐」。 (30)30法國雖實行兩院制,「自有其特殊之原因」。由於當時我國未實行直接普通選舉,所以,不能不顧選舉制度而實行兩院制。

立憲政治的精神離不開選舉制度。李大釗沒有忽略這一點,他進一步考察各國選舉制度,總結並指出選舉制度的發展趨勢為普通直接選舉。他指出「立憲政治之精神,權輿於選舉制度,故從立憲政治之進運,而選舉權界賦之范圍亦日益擴張以達於均譜」。 (31)31其對選舉制度的研究范圍涉及英國、法國、德意志、普魯士、奧地利、瑞士、西班牙、瑞典、挪威、丁抹和比利時。此外,在更為具體的層面上,李大釗還從學術淵源上考察「彈劾」、議員的薪俸、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元首權力與法律頒行程序等問題,為我國當時制定憲法和相關制度提供理論與實踐依據。

8 .反對孔子入憲。李大釗參與了制定憲法的討論,是孔子入憲的激烈反對者,認為孔子入憲將束縛自由,是帝制的先聲。袁世凱提倡尊孔,並將這一行為反映在立憲活動中。在起草《天壇憲草》的過程中,進步黨議員提出將孔教定為國教,並寫進憲法,隨後引發了對該問題的爭論。這一爭論演變到最後,就是將「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 (32)32寫進憲法草案。袁世凱死後,1916年8月,在國會繼議憲法草案過程中,對該問題又進行了激烈的爭論。在國會繼議《天壇憲草時》,李大釗寫下了《孔子與憲法》、《憲法與思想自由》等問,認為孔子是歷代帝王專制的護符,憲法是現代國民自由的證券。「專制不能容於自由,即孔子不當存於憲法。」如果將孔子入憲,則這樣的憲法「非為孕育自由之憲法;將為束縛民彝之憲法,非為解放人權之憲法也;將為野心家利用之憲法,非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憲法也。」 (33)33這一舉動有可能成為「專制復活之先聲也」。「憲法與孔子發生關系,為最背於其性質之事實。」 (34)34他建議於國會二讀時,刪去此項,以全憲法之效力。



上述研究表明,李大釗對憲法學理論的研究與思考既切中憲法原理和核心,又不一味地停留在空洞的理論宣傳與介紹上,而是密切注意、結合當時中國的立憲活動與政治實踐,有感而發,有感而議,所以,觀其文理,其觀點所及之處,不僅與法理相符,又別具一番清醒與透徹。他不僅注重憲法學的基本原理與價值,還特別注意憲法生成的社會基礎與具體的立憲制度。如他對憲法價值、憲法精神、憲法形式、憲法功能、制憲中央與地方關系、立憲政體及孔子入憲等問題的看法,都直指問題的實質與要害。這些對於我們今天在理論與現實的雙重意義上進行思考和研究依然不乏參考價值,且其研究的視域之廣與學養之深,有些也是今天的學人所難及的。

當然,李大釗的憲政思想無法超越歷史。從總體上看,這一時期的李大釗受自由主義思想影響較深,注重個人自由與權利,重調和而不是革命,故其憲政思想也基本與此相適應。這也決定了其憲法原理的某些局限性。其一,其憲政思想基本上隸屬於資產階級市民憲法體系,對於社會主義憲法理論則幾乎沒有涉及,沒有以其馬克思主義理論作為認識工具分析資產階級憲法原理的局限性,勾勒出社會主義憲法原理的基本價值屬性。因為至其犧牲之時,蘇聯已於1918年誕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當然,這對於李大釗屬於求全責備。)其二,其對西方憲政思想的研究與宣傳表現出該時期他的主要熱情與希望寄託於實行真正的立憲政體與訓練立憲國民的修養上,幻想以和平方式完成「新與舊」的替換,也顯示出其與當時其他資產階級思想家一樣對人民某種程度上的不信任。如《言治》第一期所載周國蘅的文章《警告國會議員》一文中指出:「同人等組織《言治》雜志以正式國會成立之日為誕生發現之日,是《言治》雜志與正式國會與正式政府必有絕大之連接關系,無限高尚之希望存於其間,不可以不視,不可以不言」。 (35)35他受梁啟超與章士釗等人調和思想的影響,曾一度反對以武力推翻袁世凱。及至袁世凱解散國民黨,取消國民黨人的國會議員資格後,李大釗還希望進步黨與國民黨聯合組成「政治對抗力」,在法律范圍內同袁世凱的專制相抗衡。 (36)36其三,李大釗雖對憲法學及憲法現象有較深的認識,對並沒有形成系統的憲法學理論體系。但難能可貴的是,在接受馬克思主義之後,雖然其徹底放棄[①]了對國民黨的幻想,致力於組建新政黨,以新秩序代替舊秩序,建立一個全新的社會理想,但接受馬克思主義之後的李大釗並沒有完全放棄舊有法治與憲政理論的積累,而是將這一知識體系以新的世界觀與方法論進行了重新與更為深刻的闡釋。這一點,可以在其1924年撰寫的《鮑丹的歷史觀》與《孟德斯鳩的歷史觀》等文章中窺見端倪。其四,反對孔子入憲固有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即恐袁世凱以此行專制,又符合當時絕大多數國家憲法的常例,即國家與宗教、憲法與教育分離。但由於此時的李大釗主要接受的是西方資產階級憲法原理與思想,故其僅僅注意如何以憲法作為治國的良策政治的基礎,而不僅注意這一外來文化如何與本國固有文化對接,即憲法的民族化與中國化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文化沖突問題,以及作為憲法模式的文化憲法的價值。因此,與今天我國憲法中的精神文明規定、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並重的方針也有抵觸之處。

P> 對李大釗法治與憲政思想的研究,除了可以展現共產黨人李大釗全面的理論修養,使我們得以確立其更加豐富立體的個人形象之外,對於今天執政黨加強依法治國也有良多啟示,即在革命勝利後的社會建設中,執政黨自身的法治與憲政理論素養的完善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時隔近一個世紀的今天,追思李大釗其人其言其行,除了緬懷他宣傳馬克思主義、創建中國共產黨的業績之外,其憲政思想的閃光之處讀來也令人掩卷唏噓,其意難平,不僅慨嘆其豐富的法律知識與理論素養未能在革命成功之後效力於國家的法治建設。所幸的是,今天的中國共產黨已將依法治國確立為國家的建設目標,黨中央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認真接受法制教育,表現了共產黨人面對現實的非凡勇氣與依法治國的誠意,而先賢與革命先驅的智慧也終將不被埋沒,而為行動綱領所借鏡。如此,不僅李大釗一生踐履的「鐵肩擔道義」後繼有人,而「妙手著文章」也沖破歷史的塵埃,光照後世。此誠之為慰也。

㈡ 請問一下古今中外的哲學家都有哪些

古今中外著名哲學家一覽表

西方著名哲學家
一、古希臘時期(公元前7-2世紀)
1、 蘇格拉底(Sokrates,前469-前399,古希臘唯心主義哲學家)
2、 柏拉圖(Plato,前427-前347,古希臘客觀唯心主義哲學家,學園派創始人,蘇格拉底的學生,亞里士多德的老師)
3、 亞里士多德(Aristotles,前384-前322,古希臘哲學家、科學家,柏拉圖的學生,亞歷山大大帝的老師,逍遙學派創始人)
二、古羅馬時期(公元前2-5世紀)
1、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前43,古羅馬政治家、雄辯家、哲學家,在哲學上,是折衷主義的代表)
2、馬可·奧勒留(Marcus Aurelius Antoninus,121-180,古羅馬皇帝[161-180],新斯多葛派哲學家)
3、奧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354-430,羅馬帝國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哲學的主要代表)
三、中世紀(公元5-14世紀)
1、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6-1274,中世紀神學家和經院哲學家,天主教多明我會會士)
2、奧卡姆(William of Occam[或Ockham],約1300-約1350,中世紀蘇國經院哲學家,執著名的「奧康剃刀」,唯名論者)
四、文藝復興時期(15-16世紀)
1、但丁(Dante Alighièri,1265-1321,義大利詩人,恩格斯稱他「是中世紀的最後一位詩人,同時又是新時代的最初一位詩人)
2、馬丁· 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十六世紀德國宗教改革運動的發起者,基督教(新教)路德宗的創始人)
五、近代哲學時期(17-19.30)
1、弗蘭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英國唯物主義和整個現代實驗科學的真正始祖」[
2、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國機械唯物主義哲學家,《利維坦》作者)
3、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提出著名的白板說,經驗論者)
4、孟德斯鳩(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1689-1755,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
5、休謨(David Hume,1711-1776,英國唯心主義哲學家、不可知論者,歷史學家、經濟學家)
6、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法國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學家、文學家)
7、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德國古典唯心主義的創始人)
8、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國倫理學家、法學家,資產階級功利主義的主要代表)
9、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德國古典唯心主義的集大成者)
六、現當代哲學時期(19.30至今)
1、叔本華(Arthur Schopenhauer,1788-1860,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家,唯意志論者)
2、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法國實證主義哲學家)
3、費爾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德國唯物主義哲學家)
4、馬克思(Karl Marx,1818.5.5-1883.3.14,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全世界無產階級的偉大導師和領袖)
恩格斯(Friedrich E ngels,1820.11.28-1895.8.5,馬克思主義創始人之一,全世界無產階級的偉大導師和領袖,馬克思戰友)
5、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1844-1900,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家,唯意志論者)
6、杜威(John Dewey,1859-1952,美國唯心主義哲學家、社會學家、教育學家,實用主義者)
7、羅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英國唯心主義哲學家、數學家、邏輯學家)
中國哲學家
一、 春秋戰國
1、 儒家:孔孟荀
2、 道家:老莊
3、 法家:韓非、商鞅、李斯
二、漢
1、 董仲舒
2、 王充
三、 唐
1、 韓愈
2、 柳宗元
3、 劉禹錫
四、宋
1、 二程
2、 朱熹
3、 陸九淵
五、明
1、 王守仁
六、清
1、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
2、 王夫之
3、 顧炎武(日知錄)
4、 龔自珍(己亥雜詩)
七、近現代
1、 梁啟超
2、 胡適
3、 毛澤東

㈢ 新自然法學是以下哪一位法學家的重要觀點

第一節 多重視角的法律觀
站在不同的角度,人們對「法律是什麼」的理解和認識是多種多樣的。古今中外,人們對法律多角度的觀察形成了各式各樣的法律觀。
一、立法者立場的法律觀
這方面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1)命令說。這一理論始於法國人博丹。博丹創立了主權學說,為法律命令說奠定了理論基礎。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霍布斯認為,法律「對於每一個臣民說來就是國家以語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來區別是非的法規。」功利主義法學的邊沁說,法律是國家行使權利處罰犯罪的恐嚇性命令。分析法學派的奧斯丁則將法律當成主權者的命令,「法律是一種要求個人或群體必須這樣或那樣的命令……法律和其他命令被認為是優勢者宣布的,而且約束或責成劣勢者。」奧氏還用命令、義務和權利三個術語來解釋法律的概念。(2)權力(強制)說,即將法律作為權力或強制的表現。如中國古代法家商鞅:「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說:「法者,編著於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也。」(3)意志論。古代社會人們認為法自神或上帝出,法乃神意的體現。近代以來,法律往往被認為是人(立法者)意志的體現。如自然法學派盧梭認為,法律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在簽定社會契約時,人們讓渡全部自然權利,交給主權者群體。而人民主權就意味著執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現形式是經由多數決策的方式達致的。因此,法律即公意的體現。(4)規則(規范)說。如中國古代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清末法學家沈家本說:「法者,天下之程式,萬事之儀表」。中世紀西方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說:「法是人們賴以導致某些行動和不作其他一切行動的行為准則或尺度。」現代西方分析實證法學派更是明確將法律當作規則或規范。如純粹法學派凱爾森認為法律是人們行為的強制性規范秩序。英國新分析法學派哈特認為法律是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的結合。主要規則設制義務,次要規則規定權利。
二、司法者立場的法律觀
跟立法者立場的法律觀適成對照的是司法者立場的法律觀。這種法律觀流行於具有判例法傳統的英美法系國家。正如著名的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德所說:「英國法基本上是一種判例法(case law);它的規范基本上應到英國各高級法院所做判決的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中去尋找」,相應地,「英國的legal rule是針對具體案件的,是在審理這個案件時為了解決這個案件而提出來的。」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司法者立場的法律觀在英美國家一直占據支配地位。以致英國法學家邊沁試圖改革英國法制,但收效甚微。司法者視角的法律觀,擇其要者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所說:「我所說的法律,是指法院事實上將做什麼的預言,而絕不是其他什麼空話。」美國法學家格雷說:「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決中所規定的東西,法規、判例、專家意見、習慣和道德只是法的淵源。當法院做出判決時,真正的法才被創造出來。」這種法律觀深深地影響了後來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學。以致於法律徑直被視為法院所做的判決。如美國法學家盧埃林說:「法不是本本上的官方律令,法存在於官員或平民的實際活動中,特別是存在於法官的審判活動中。官員關於爭端所做的就是法律。法學家弗蘭克說:「就任何具體情況而言,法或者是實際的法,即關於這一情況的一個過去的判決;或者是大概的法,即關於一個未來判決的預測。」當今美國著名法學家德沃金也持司法視角的法律觀。德氏認為法律具有解釋性質,法律在解釋中得以完成。法律是一種闡釋性概念。由於西方國家所謂的法律解釋純然是一種司法活動,並不存在像我們國家那樣的立法解釋。因此德沃金的法律觀是一種典型的司法視角的觀點。
三、社會學視角的法律觀
社會法學派的出現,是二十世紀西方法學領域最重大的事件。這給法律的概念又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觀察視角。社會法學將科學方法運用於法學,主張將法律置於社會當中,通過法律在社會中的實際運作,結合法律與社會事實的關系來認識和理解法律。社會法學側重從法的社會基礎、社會作用及具體效果諸方面來界定法律的概念。這對西方傳統的法律觀構成一種嚴峻的智識挑戰。如美國法學家龐德認為,法律是一項「社會工程」,是依照在司法和行政過程中運用權威律令來實施的高度專門化的社會控制形式。目的在於以最小限度的犧牲盡可能滿足全人類的需要。由此龐德還進一步分析了法律的結構,提出了律令-技術-理想這一法的模式理論。奧地利法學家埃利希明確主張法律發展的重心在社會本身而不在國家。因此他反對傳統的法律的概念,第一,法律由國家所創立;第二,法律是法院或其他審判機關判決的基礎;第三,法律強制是判決發生效力的基礎。埃利希進而把法律區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另一類是社會秩序本身。法律作為社會秩序本身,埃利希稱之為「活法」。埃利希認為法律是國家制定的這種傳統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只不過是法律的一小部分。因而他強調對「活法」的研究。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盧埃林曾依照龐德關於「書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動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之分的觀點,區分了「紙面規則」和「實在規則」。並認為真正的法是後者,因此提出「官員們關於爭端做出的就是法」。德國法學家赫克等為代表的利益法學認為,法律起源於利益的沖突、矛盾和斗爭。法律規范構成於立法者為解決種種利益沖突而制定的原則或原理。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必須確定立法者通過特定的法律規則所旨在保護的利益。當今美國行為主義法學派布萊克認為:「法律存在於可以觀察到的行為中,而非存在於規則中」。當今西方法人類學家還提出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這種法律觀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影響到我國法學界,表現為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的理論探討。
四、倫理學意義上的法律觀
法律、道德與宗教是人類社會控制的三種主要手段。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在法哲學層面上表現為應然法(自然法)與實在法(制定法)的關系。這也是長期以來西方法學史上一個基本問題。從倫理學視角去看待法律,在西方有久遠的歷史淵源。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即認為法律「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於正義和善德的制度。」羅馬法學家傑爾蘇將法定義為「善良和公正的藝術」。中世紀神學家阿奎那則認為,暴戾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論斷為依據,嚴格地和真正地說來就根本不是法律,而毋寧可說是法律的一種濫用。所以法律是否有效,取決於它的正義性。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家認為,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體現,是正義的體現。自然法先於並高於實在法而存在,國家制定的實在法必須符合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因而法律是正當理性的命令。可見自然法學派的法律觀從本質上乃是一些道德標准和要求。而德國古典法哲學強調法與自由的內在聯系。法是作為理念的自由,是普遍的自由法則。20世紀新自然法學派依然堅持法律與道德不可分離,法律具有道德性。因此納粹德國制定的違反人道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總之,倫理學視角的法律觀貫穿於整個西方法學史。這表現為西方自然法與實在法二元論法的獨特思維模式。這也是造成法(主觀法)與法律(客觀法)相區分、法與自由、正義與權利密不可分的內在原因。與此相反,西方分析法學堅持法律和道德相分離,主張「惡法亦法」,而將「作為正義的法」等同於「作為立法者意志的法律」。進而從本質上,跟自然法學相反,將法律歸結為人的意志的體現。在西方法理學中,理性論與意志論構成兩種相對立的法律觀。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也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一個重要話題。但是它所討論的主題與西方不同,它並不側重於法律和道德在本體意義上的關聯,而注重於二者在社會生活中的功能和地位。中國古代的儒法之爭只是法律和道德那一種更加適合於作為統治的工具。儒家的主張最終占據上風。倫理法構成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髓,德禮優於刑政。由此中國古代法從屬於禮。不僅法律的制定受倫理原則的支配,而且司法裁判也滲透者德禮的理念。這造成中國古代法律缺乏獨立的品格,淪為君主意志的統治工具。因此,中國古代法是一種典型的「倫理法」。
第二節 法律的基本特徵與法律思維方式
一、法律的基本特徵
長期以來,法理學界通常把法律的基本特徵表述為:法律作為不同於道德、宗教等其他社會現象的社會規范,具有規范性、國家意志性、以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和強制性等屬性。這種觀點的根據有二:一是從法律概念層面上,上述法律特徵的出發點與運作中心是國家和政府;二是從法律運行層面上,上述法律特徵的界定暗含著一種自上而下的法律運行模式。上述歸納的缺陷在於,將觀察對象局限於國家法。這是一種立法視角的法律觀的產物。盡管這種觀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的屬性,但是它僅僅是從一種角度所作的歸納,而忽略了其他的角度和方面。跟現代法治相對應的法律的基本特徵在於:
第一,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具有普遍性、確定性、客觀性等規范屬性。
社會規范的種類很多。包括道德規范、宗教規范、風俗禮儀、規章紀律和鄉規民約等。法律只不過是社會規范中的一種。將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相區別的地方在於,法律是通過對人的行為的規范作用來調整社會關系,達到社會控制的目的。因而法律並不涉入對人的思想的調整。而道德規范是通過思想控制來規范社會關系,習慣是通過社會思想觀念來調整社會關系。馬克思說:「對於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因而法律是經由規范和調整人的行為而發生作用的。
法律作為調整行為的社會規范,具有規范性。這具體表現為:(1)普遍性。不同於那種個別性調整,法律本身即預設了規則(規范)的存在,而規范(norm)這一術語源出於拉丁文norma一詞,它意指規則、標准或尺度。所以法律具有一般性、抽象性、概括性。它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或事,對每個人都一視同仁。因而可以反復加以適用。從法律效力層面上,法律表現為在時間、空間、對人及對事等方面具有普遍約束力。從深層次上看,這種反復適用和普遍被遵守的法律具有內在普適的道德性。這也是西方法律往往跟公平、正義、權利等相聯系的重要原因。法律的這種普遍性甚至超越國家和民族的界限。當今法律移植和法律全球化、統一化之所以可能,即在於此。(2)確定性。法律是對以往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確認,並以法律規則為主要構成要素。而法律規則又具有較高的明確性、具體性和確定性。在此意義上,法律是社會中一種較為保守的力量。司法過程端賴於法律規則那種嚴格的形式邏輯進行法律推理,由此保證裁判結果的確定性。近代以來,西方國家廣泛的立法活動和法學研究中實證分析法學的興起都促使人們對法律確定性的追求。法律的確定性構成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礎之一。(3)客觀性、合理性。現代法治的另一根基在於法律是接受理性指導、符合一定理性原則和社會規律的規則,具有消除和限制人的恣意行為的功能,因而現代法律具有一定的客觀屬性。德國著名的思想家韋伯認為,資本主義生產和發展要求法律可以理性地算計,西方法律由此表現為一種形式合理性。法律的功能即在於建立和保持一種能夠大致確定的行為預期,從而便利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的交往。法律的客觀性和合理性即源於人們行為關系中的合目的性、可預期性,由此限制和消除人類行為的盲目性、無意識和非理性。在司法過程中,法律的客觀性具體表現為法律解釋的客觀性,表現為對法律解釋唯一正確解釋的探求。現代法治理論之根基端在於此。因為法治乃規則之治,是用客觀的外部規則限制人的主觀恣意。
第二,法律是出自於國家並植根於社會基礎上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社會規范。
這是從法律的本體來源進行的界定。法社會學與法人類學研究表明,法律是多元的,既來自於國家,也出自於社會。就前者而言,法律通常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范。有人認為,制定、認可和解釋是法律創制的三種主要方式。這一觀點值得商榷。法律解釋本來是一種典型的司法活動,應該歸屬於司法的范疇。但是將法律等同於立法的法律觀在我國極為盛行,而立法概念的外延往往又被擴及容納解釋法律。這是上述觀點的內在邏輯。事實上,法律創制的主要方式是國家制定和認可。制定是通過立法活動產生法律規范,而認可則是國家對既有社會規則予以承認並賦予其法律效力。這通常通過下列方式進行認可:一是賦予某些道德、宗教、風俗習慣和禮儀等社會規范以法律效力;二是承認、簽定或加入國際條約,認可國際法規范使之在國內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在具體案件中通過司法裁判形成某種規則和原則並使之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解釋不是法律創制的方式。
第三,法律具有功能上的強制性和本體上的正當性。
強制性是之將強權、壓制、強迫和制裁作為法律的標志和特徵。在近代民族國家興起的歷史過程中,隨著國家在立法、司法活動中地位的提高甚至於達到壟斷,法律的強制觀念漸趨凸顯。這一觀念在西方法學史上經歷了由法國人博丹到英國的霍布斯最終到分析法學派奧斯丁的學說發展。強制論建立在人性惡的基礎上。在法律基本模式上,視法律為主權者的命令。在權利和權力關系中,視統治者權力至上。自20世紀以來,西方法理學各派不約而同表現出淡化乃至消解傳統的強制性觀念,即在承認某些境遇中法律的實施有賴於「強制力」作為後盾,但取消「強制力」在法律概念理論中基本特徵的地位。這標志著當今西方法理學在法律概念本體論層面上的變革。
第四,法律是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規范。
20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法學界明確將權利和義務概括為法學的基本范疇。權利和義務確實是表徵法律進而使之區別於道德、宗教、習慣和紀律等其他社會調控方式的決定性因素。權利和義務構成了法律的基本內容,貫穿於法律的一切部門,貫穿於法律運行的全部過程,並且全面表徵和體現法律的價值。在西方法學史上,法律與權利有十分久遠的歷史文化淵源。拉丁文jus同時具有權利、法律和正當幾種含義。主體法律上的權利往往稱為主觀法(權利)。從法哲學上,當法律規則設定權利和義務時,亦即當法律用於表示立法者意志時,法律規則所設定的行為體現出的不是心理學意義上的立法者「意志」。在這里,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則所表達的是:某個人「應當」以一定方式行為而不意味著任何人真正「要」他那樣行為。從此意義上,法律屬於「應然」的范疇,而不屬於「實然」的范疇。建立在這種理論基礎上的實證主義法學中,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定性和可量化性。法律通過規則或規范以授權、命令或禁止的形式規定權利和義務,調整人們的行為,進而調節一定的社會關系。當然,按照唯物論,一切社會關系的背後無不包含某種利益。法律調整社會關系正是將各種社會關系所體現的社會利益,以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形式固定下來。這是從法律作為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整機制進一步派生出的特徵。
二、法律思維方式的基本特徵
在對法律的概念有個初步認識的基礎上,再來探討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維方式,對於以法學為業的學生而言,培養和形成專業法律思維是今後從事法律職業的關鍵一環。
所謂法律思維,是指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形成的,通過專門的法律語言(法言法語)進行分析、判斷、推理、論證和解釋等活動的一種職業過程。而法律思維方式就是運用法律思維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維定式和思維習慣。在人類長期頻繁、反復的法律職業活動中逐漸會形成特定的思維,這種思維一旦形成,便保持和延續下去,並以特有的思維定式依附於法律共同體。因此法律思維方式伴隨著法律的職業化而出現,同時也是法律職業成熟的標志。日本學者田中成明將法律思維方式的特徵概括為教義學的性質、過去導向性、個別性、結論的一刀兩斷性及其推論的原理性、統一性、類型性和一般性。季衛東先生將其概括為:一切依法辦事的衛道精神、「兼聽則明」的長處和以三斷論推理為基礎這三個方面。還有學者認為法律思維是一種重形式正義、重程序、重形式意義的合法性思維。總結各種觀點,法律思維方式具有如下特徵:
首先,法律思維方式是一種規范性思維方式,即把一切社會問題都盡量按照普遍性的形式規則和法律程序將其轉化為具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來調處。法律思維方式是一種運用法律語言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的活動。法律語言不同於一般大眾語言,它具有一套獨特的概念和術語,即法言法語。一般說來,法律語言用詞較為准確、表達力求平實、簡練和明了。語詞運用注重規范和統一,強調語義的相對穩定性。如果一個社會崇尚法治,那麼法律語言就會成為廣受推崇的語言,幾乎可以成為普通語言。托克維爾說美國幾乎所有的政治問題都遲早要變成法律問題。當今中國法治建設就應當培育法治的公共話語,讓全社會接受法治觀念、意識、精神及思維邏輯。確立法律至上和權威性的觀念。法律家首先應當能夠運用法律語言進行思考、表達和處理問題。
其次,法律思維方式是一種程序化的思維方式。法律活動並不單純以實體公正為唯一目標。而且追求程序正義或形式正義。對某些疑難案件來說,「實體公正總是招致無窮無盡的爭論」。因而法治只能維護有限度的正義。而程序是一種相對自治的、在國家設定的嚴格制度的空間里進行運作。正如季衛東所說:「法的推論是實踐性議論的高度制度化和形式化的特殊類型。法的推論是在一定的組織、制度和程序里進行的,必須嚴格遵守證據和辯論的規則;其論證技術也經過特殊的訓練,側重於尋求公平而合理的決定的適當理由。」這一點從根本上來自於法律活動(特別是司法活動)的性質即被動性、中立性、公正性、公開性和裁斷性等。因此,程序化的思維也是實現法官忠誠於法律的重要一維。正是在程序化和制度化的空間里,法律的客觀性的理性價值才得到充分的體現,恣意因素得以擯除到最小化。
再次,法律思維方式遵循一套嚴格縝密的邏輯。思維均是按照一定的邏輯和規律進行的。法律家的思維方式一般來講是堅持三段論推理方法。解釋學上使用的一個基本概念是subsumption即涵攝或歸攝,指將待決案件事實置諸法律規范構成要件之下,以獲得特定結論的一種邏輯思維過程。亦即將法律規范適用於具體案件以獲得判決的過程。由此將法律規范與事實、普遍與特殊、過去與將來的縫隙織補起來。因此法律思維專業邏輯不同於其他政治思維、道德思維及大眾思維的邏輯。法律思維邏輯在嚴格的制度和程序空間里表現出高超的形式理性與技術理性。現代法治理念的精髓即在於此。相比之下,其他思維邏輯具有明顯的情緒化和情感性趨向。
最後,法律思維方式所追求的結論只能是盡可能的令人接受,而不可能達到絕對必然的「真」。因此注重對做出的決定出具正當化的理由以保證言之有理、持之有據、令人信服。在審判活動中這表現為確定性和單一性的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用來判斷事實只能做出是或否的判斷,而不能做非此即彼的判斷。在陳述許多問題時,只作客觀描述而不帶價值評判。法律家只能根據符合設定的程序構件的當事人的主張和舉證重構案件的事實。不能大膽設想而只能小心求證。在此基礎上做出決斷。並且做出的結論是明朗的、非此即彼的,而不能是「和稀泥」、「各打五十」,盡管有時候其妥當與否還有待探討。法律思維不同於政治和行政思維,後者具有「權衡」、「妥協」的特點。正因如此,法律思維方式要求具備一套高超的證據學和法律解釋學的原理和技術,在司法過程中要求法官給出充分的判決理由。
三、法學教育與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
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是法學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正如柯克所說:法律是一門藝術,一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無獨有偶,美國法官波斯納亦將法律作為一種實踐理性,他認為實踐理性是一個「雜貨袋」,其中包括軼事、內省、想像、常識、移情、非難動機、說話者的權威性、隱喻、類比等等。總之,這是一門職業性很強的活動。但是中國歷來沒有形成真正的法律家,法官從未形成一種專門的職業。歷來的傳統是「縣令兼理司法」,法官與行政官員身份合一。現今中國司法依然被嚴重行政化。法院往往被視為體系嚴密的官僚機構的一部分。司法的職業化程度與專業化程度甚低。具有成熟的法律思維方式的真正法律家職業共同體尚未形成。
培育中國的法律家階層,無疑是實現法治的重要一環。這不僅需要科學地對待法律家,給予其更多的理解與尊重,為形成中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營造健康的社會環境。更重要的是,這也對中國法學

㈣ 請問一下中國現在法學界的權威和領軍人都有那些

中國著名法學家大全——《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法學理論
張文顯 朱蘇力 賀衛方 葛洪義 舒國瀅 沈宗靈 孫笑俠 卓澤淵 李步雲 劉作翔 付子堂 孫國華 信春鷹 郭道暉 郝鐵川 呂世倫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龍 劉瀚 謝暉

法律史
曾憲義 張晉藩 武樹臣 何勤華 陳盛清 范忠信 邱遠猷 吳建璠 楊一凡 楊永華 俞榮根 韓延龍 懷效鋒 霍存福 劉海年 倪正茂 高恆 蒲堅 朱勇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周葉中 許崇德 韓大元 胡建淼 胡錦光 江必新 姜明安 羅豪才 馬懷德 陳雲生 方世榮 張慶福 張樹義 莫紀宏 浦增元 童之偉 王名揚 王叔文 吳家麟 肖蔚雲 楊海坤 袁曙宏 張光博 朱維究

刑法學
高銘暄 馬克昌 趙秉志 張明楷 陳明華 陳興良 曹子丹 儲槐植 顧肖榮 何秉松 梁華仁 羅大華 歐陽濤 曲新久 阮齊林 蘇惠漁 康樹華 張智輝 周道鸞 盧建平 王作富 何鵬 姜偉 孫謙

民商法學
江平 梁慧星 吳漢東 王利明 孫憲忠 王衛國 趙旭東 鄭成思 魏振瀛 崔建遠 劉春田 劉凱湘 石少俠 司玉琢 覃有土 顧功耘 郭明瑞 龍翼飛 吳煥寧 夏吟蘭 徐學鹿 楊大文 楊立新 楊振山 馬俊駒 沈四寶 巫昌禎 關懷 范健 尹田

訴訟法學
江偉 陳光中 徐靜村 樊崇義 龍宗智 陳瑞華 陳衛東 卞建林 陳桂明 顧培東 景漢朝 劉家興 沈達明 宋英輝 譚世貴 湯維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國樞 王亞新 楊榮馨 張衛平 周國均 左衛民 譚兵 李浩 常怡 嚴端 崔敏

經濟法學
楊紫烜 李昌麒 劉隆亨 劉文華 漆多俊 邵建東 史際春 徐傑 張守文 種明釗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呂忠梅

國際法學
韓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勁松 陳安 董立坤 龔韌刃 黃進 李雙元 劉楠來 饒戈平 芮沐 張乃根 周忠海

軍事法學
叢文勝 顧德欣 李昂 圖們 張建田

世紀之交的中國法學家流派
(一)紅派 所謂紅派法學家,就是學術上走紅,學術理論受到學術界的高度重視,政治上得到寬容,三十來歲就能當上博導的一批法學家。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趙秉志、陳興良,北京大學的武樹臣,武漢大學的黃進,等等。
(二)黃派 所謂黃派法學家,就是能將法學研究的成果轉化為極有價值的改革建議,從而有力推動中國的政治、經濟以及司法體制改革的的法學家。他們善於聯系實際,善於運用法學原理進行現實批判,關注民生,力主改革。他們不僅著述豐富,而且分量沉重。在他們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黃金般的語言來表達他們的主要觀點和主要主張。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國政法大學的江平,《中國法學》雜志社的郭道暉,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梁慧星,等等。
(三)紫派 所謂紫派法學家,是指那些比紅派法學家更多一層紅色的法學家。
紫派法學家的特點是,參與改革但不首倡改革,對已有的改革措施和改革理論常從較正統的角度進行解釋、論證和宣傳。在他們身上往往環繞著一層紫色光環。他們在政治上頗受重視,經常參與重要法律的起草;他們在學術上也很有地位,大多有博導、會長、理事長等等的學術職務,全國性的教材也常常由他們主持編寫。 紫派法學家的另一個特點是,他們對於別人(尤其是青年人)的探索常持批評態度,而他們的批評往往又是以政治批評為主,以學術批評為輔。一九九六年的所謂「曉南風波」正是這一特點的重要表現。② 最有代表性的紫派法學家是張光博。 張光博是大連海事大學經濟法律學院教授,主攻憲法學和法理學。
(四)灰派(經院派) 所謂灰派法學家,是指那些埋頭於學術研究,不太關心現實生活,較少進行現實批判,不提具體改革建議的法學家。他們在法學界很出名,但在法學界之外的知名度明顯不如黃派和彩派,甚至也不如藍派和綠派。 灰派法學家學術功底深厚,著述甚豐。他們雖然迴避現實政治問題,但他們的學術成果往往成為紅派人物和黃派人物的學術依據。 北京大學的龔祥瑞早在八十年代初出版的《比較憲法和行政法》一書中,就認真地論述過法治和法制的區別,但由於他沒有聯系中國的實際進行現實批判,所以就沒有產生多大影響。灰派與黃派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此。 灰派法學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北京大學的龔祥瑞,張國華,沈宗靈,趙震江,姜明安,等等。
(五)藍派 所謂藍派法學家是指那些竭力主張充分開放、充分借鑒和移植西方法律和西方法學的法學家。走向藍天和大海是藍派的基本特點。

藍派法學家學貫中西,博古通今,思想活躍,思路開闊。他們傾心於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研究,對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揭示和批判。他們大多出生於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與紅派法學家是同齡人。與紅派不同的是,他們一般不考慮在學術界的社會地位問題,不重視博士、博導等頭銜。與紅派相同的是,他們一般也不進行太多的現實批判。

藍派法學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南京大學的張中秋,蘇州大學的周永坤,文化部中國藝術研究院的梁治平,等等。 張中秋的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法律與經濟——傳統中國經濟的法律分析》,等等。梁治平的代表作有《新波斯人信札》,《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釋》,等等。

(六)彩派 彩派法學家是指那些同時具有多種色彩的法學家。 彩派法學家的代表人物有:南京師范大學的公丕祥,吉林大學的張文顯,南京大學的范建,華東政法學院的曹建明,蘇州大學的楊海坤,杭州大學的胡建淼,中共中央黨校的石泰峰,等等。彩派法學家不僅學術成果豐富,而且學術組織能力十分突出,社會交往面十分寬廣。他們另一個重要特點是,對所有的學派皆能寬容,也為所有的學派所寬容。因此,他們總是五彩繽紛的。在他們身上,黑派可以看到黑,紅派可以看到紅,紫派可以看到紫,藍派可以看到藍,灰派可以看到灰,黃派可以看到黃,白派可以看到白,霧派可以看到霧,綠派可以看到綠。 彩派與紅派大體上也是同齡人,學術地位略次於紅派,政治地位卻強於紅派,大多兼任高等院校的行政領導職務,不是校長,就是院長,至少也是個副院長什麼的。
(七)黑派 黑派是指那些被認為是主張全盤西化,在法學界搞資產階級自由化,在政治上犯過嚴重錯誤的法學家。近年來,他們很少發表論文或出版論著。主要代表人物有群眾出版社的於浩成,北京大學的袁紅兵,中國政法大學的陳小平,等等。
(八)白派 法學界的白派人物的主要特點有二:其一是頭腦一片空白,在他們的著作和文章中,以及在他們的課堂上,沒有任何屬於他們自己的觀點和理論,更沒有改革或不改革的意見和主張;其二是以**為主要目的,白花花的銀子不賺白不賺,賺了不白賺,學術、學位、職稱等等,無非是**的手段而已。 但平心而論,白派法學家在普及法律知識方面還是有一定貢獻的。

(九)霧派(變色派) 所謂變色派,就是無一定色彩,隨著氣候的變化而變化的法學家流派。該派就象水蒸汽一樣,一會兒灰色,一會兒白色,一會兒黑色,一會兒藍色,一會兒發紅光,一會兒五彩繽紛,什麼時髦他們就變成什麼。他們和彩派的區別是,彩派在任何時候都是五彩繽紛的,霧派只在極少的時候才是多彩的。霧派除了在不同的時候製造不同的聲勢以外,對法學研究和改革事業沒有什麼實質性的理論貢獻。 霧派和白派在外表上有些相似,但始終有實質性區別。白派的目的是經濟,霧派的目的在於政治。

(十)綠派 綠派,也可以叫做草派。該派法學家就象綠草一樣,一方面生機盎然,另一方面不引人注目,不被法學界重視。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山大學的劉星(一正),江蘇省行政學院的劉大生,等等。

草派的特點是,對古今中外的各種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一律採取超越的態度,不屑於參加各種「學術」問題和政治問題的討論和爭論。

他們在學術上的追求是:哪裡有荒漠,就向哪裡挺進;哪裡有廢墟,就在哪裡紮根。他們的文章在政治上不受器重,但也不受批判;在法學界很受冷遇,被認為無足輕重。中國權威的法學刊物從來不發表他們的文章。

㈤ 安徽蚌埠古今有哪些名人

安徽蚌埠古今名人有湯和、朱元璋、年羹堯、史玉柱、蔣雯麗等。

1、湯和

湯和(1326年-1395年),字鼎臣。濠州鍾離(今安徽鳳陽)人。明朝開國名將,軍事家。

湯和為人謹慎,沉敏多智,於至正十二年(1352年)參加郭子興起義軍,授千戶。在隨朱元璋渡長江、占集慶、取鎮江的諸戰中屢破元軍,累功升統軍元帥。

2、朱元璋

明太祖朱元璋(1328年10月29日-1398年6月24日),字國瑞,濠州鍾離(今安徽鳳陽)人 , 漢族。原名重八, 後取名興宗,參加郭子興領導的紅巾軍後改名為元璋。政治家,軍事家,戰略家。明朝開國皇帝,年號洪武。

3、蔣雯麗

蔣雯麗,1969年6月20日生於安徽蚌埠,中國影視女演員,中國民主促進會(民進)會員 。1993年畢業於北京電影學院表演系。

1989年,參演首部電視劇《懸崖百合》,飾演保育院的老師,並獲得飛天獎最佳女配角提名;同年,參演首部電影《離離原上草》,飾演山區姑娘水秀。

4、史玉柱

史玉柱,1962年9月15日生於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商人、企業家。1984年從浙江大學數學系本科畢業,分配至安徽省統計局工作。1989年深圳大學軟體科學系(數學系)研究生畢業後,隨即下海創業。

5、年羹堯

年羹堯(1679年—1726年1月13日),字亮工,號雙峰,安徽鳳陽府懷遠(今安徽省懷遠縣)人,後改隸漢軍鑲黃旗,清朝名將。

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進士,官至四川總督、川陝總督、撫遠大將軍,加封太保、一等公。他運籌帷幄,馳騁疆場,曾配合各軍平定西藏亂事,率清軍平息青海羅卜藏丹津,立下赫赫戰功。

㈥ 刑法學界輩分最高的人是哪位

高銘暄抄、馬克昌。
兩人是一個級襲別的,都是老一輩的刑法學家。
個人覺得,他們自己本事沒什麼,只是當時中國搞刑法的只活下了那麼些個人,而且他們培養的一些年輕人很有學問很有本事,比如趙秉志、邱興隆等等,都成了現在很有名的法學家。他們是沾了他們弟子的光輝,才有現在這么光彩奪目的。

㈦ 中國歷史上有哪些著名法學家

1、史尚寬

史尚寬,安徽安慶桐城南鄉,民國著名法學家,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人,作為迄今為止獨立完成"民法全書"的第一人,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余復從事著述",涉獵的領域廣泛,幾乎包含了法學的大部分領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和勞動法等。

2、肖蔚雲

肖蔚雲,1924年10月生生於湖南省祁陽縣,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195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1959年畢業於前蘇聯列寧格勒大學法律系,獲國家法副博士學位。

3、張釋之

漢文帝時,張釋之捐官出仕為騎郎,十年未得升遷,後經袁盎推薦,任為謁者,因向文帝陳說秦漢興亡之道,而補任為謁者僕射,累遷公車令、中大夫、中郎將等職。後升任廷尉,嚴於執法,當皇帝的詔令與法律發生抵觸時,仍能執意守法,以執法公正不阿聞名。

時人稱贊「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民」。漢景帝即位後,因張釋之曾彈劾時為太子的景帝「過司馬門不下車」,將釋之謫為淮南國的國相。


4、商鞅

商鞅輔佐秦孝公,積極實行變法,使秦國成為富裕強大的國家,史稱「商鞅變法」。

政治上,改革了秦國戶籍、軍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區劃、稅收、度量衡以及民風民俗,並制定了嚴酷的法律;經濟上,主張重農抑商、獎勵耕戰;軍事上,統率秦軍收復了河西之地,賜予商於十五邑,號為商君,史稱為商鞅。

5、韓非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