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經濟法的論文,三千字的~!
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特點和內在支撐來源:中國論文網(www.paperlw.com) 摘要: 本文探討了中國經濟發展模式。首先總結了中國模式特點,接著指出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四大支撐力量是有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和國際化。中國需要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以開放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升級,提高競爭力。一方面,作為一個大國,應該比過去更具備全球視野,更加主動吸納整合全球資源,積極參與全球化進程;另一方面,作為一個獨立自主的大國,既要「融入」全球化,又不能消極地對待游戲規則,也要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共同發展中國和外部世界的關系關系。 關鍵詞: 經濟發展模式,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
人類在通往現代化的道路上,發展模式是可以多樣化的,這是一種「歷史的多樣性」。有中國特點的發展模式是人類文明多樣性中的一種。這里僅就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幾個特點和內在主要支撐,談一些看法。
一、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五個特點
一個國家發展模式之優劣、成敗,關鍵看是否適合於這個國家的國情,是否給這個國家的公民帶來福祉。中國發展模式,是指從中國同時兼有發展中國家、轉型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三重屬性出發,立足中國的特殊國情,以建設一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現代化國家為目標,在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一種有特點的發展模式。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第一點,以增進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之公民福祉為核心。因為中國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而公民福祉又是發展的核心。目前中國人口存量已超過13億,達到13.1448億。近幾年,年出生率12.1‰左右,年死亡率6.8‰左右,年自然增長率5.3‰左右。按此計算,年人口凈增量近700萬,十年凈增人口近7000萬。中國的發展以13億人的價值和13億人的潛力的發揮為中心,旨在滿足13億人的基本需要,並促進每位成員的全面發展。這實在是舉世無雙的事情,研究中國經濟發展模式,首先應強調這一點。
第二點,充分挖掘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相結合的巨大制度潛力。中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它有若干質的規定性,這個制度是有潛力的。在所有制問題上,在調節機制問題上,有自己的特色。其中最顯著的就是社會主義基本制度與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結合。中國是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這種新的體制模式,在全世界190多個國家和經濟體中,大致只有三個,中國、越南和寮國。應該說,在探索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結合上,中國是最早的國家。這種「內在結合」的巨大制度潛力,正在釋放過程中,並對中國經濟發展產生巨大影響。這是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又一特點。
第三點,努力發揮勞動力資源豐富、市場廣闊和作為後發國家三大優勢。一是勞動力資源豐富。目前,中國16歲以上,60歲以下且已就業的勞動者約有7.6億多人,勞動力隊伍龐大且成本較低,這是很大的優勢。二是擁有廣闊的市場。從商品市場來看,近幾年中國每年的社會商品零售額七八萬億元人民幣,2006年進口貨物8000億美元。從資本市場來看,29年來,中國引進外資7000億美元,相當多的國外企業到中國大陸投資,就是因為看中了中國大陸的市場。三是後發優勢。隨著信息革命和生物技術革命的到來,無論是老的工業化國家,還是新的工業化國家,都處於同一個起點上,作為新興工業化國家,我們正在發揮並利用這種後發優勢。
第四點,著力實行有中國特色的「四輪推動」,即有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和國際化。這是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四大支撐。這一點後面專門分析。
第五點,在更大范圍內推進有中國特色的「五位一體」建設,即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經濟建設重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政治建設重在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文化建設重在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社會建設重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生態文明建設重在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推進「五位一體」的建設,基本宗旨是為人類文明發展作出中國自己的貢獻。研究發展模式,應該有此廣闊的學術視野。
緊扣一個核心,整合兩種制度,發揮三大優勢,實行「四輪推動」,推進「五位一體」建設,可以說是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特點。
二、中國經濟發展模式中的「四輪推動」
有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和國際化,是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四大支撐力量。
(一)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工業化
工業化是中國實現現代化最重要的支點。它不僅表現為工業在國民收入和就業結構中比重的上升過程,而且更重要的,是現代文明滲透到經濟社會領域的過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主要依靠的動力是工業化。尤其是最近幾年,工業化進程明顯加快,工業增加值增長速度持續高於GDP增長速度。工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從2002年的44.4%提高到2006年的53.8%。目前,中國的工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是43.1%;製造業的總產值佔全社會物質總產值的比重是67.4%。按照發展中國家工業化中期工業產值應超過40%、製造業產值應超過60%的經驗,中國現在處於工業化中期,並且加速發展,已經成為世界最大的工業生產國。
經過多年發展,中國已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工業體系。由於中國特殊的國情,拒絕復制前工業化國家「危機轉嫁」等傳統模式,使中國的工業化必須探索新路。這里所說的「新路」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有別於「傳統的」工業化模式,真正走出一條「新型工業化」道路;二是要有別於當今世界別國的工業化,真正走出一條「中國特色」道路。這種「新型工業化」與「有中國特色工業化」道路的交叉結合,即是「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可概括為下列「五個結合」:第一,提高科技含量與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緊密結合。中國推進新型工業化,著力把工業化建立在科技創新的基礎上,重在提高技術進步對工業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這是區別於以要素(主要是資本)大規模投入為特徵的舊式工業化的標志之一。同時,鑒於中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和成本較低的特點,努力尋求提高科技含量與充分利用勞動力資源優勢的結合點,以此形成技術密集、資本密集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相結合的多層次工業發展格局,進而提高工業的國際競爭力。
同學,,題目自擬嗎?什麼時候要呢?
3. 誰有經濟法學的小論文
[摘要] 本文剖析了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特徵,反思了學術界研究經濟法主體存在的不足,指出了目前經濟法理論研究「範式」化的危害,並從抽象和具體兩個層次、靜態和動態兩個角度對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方法做出了新的嘗試。 [關鍵詞] 經濟主體,主體價值、主體分類,抽象與具體層面,靜態與動態角度 一、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價值和意義 從動態的角度看,法通過調控一定主體的行為,以確認、保護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最終達到建立和維護一定社會秩序、實現其價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門法而言,對主體行為的調控主要是通過確定主體范圍和設定行為模式兩方面完成的,具體地說,就是該部門法明確調整哪些主體的行為,並運用哪些權利義務的組合來規范主體的法律行為。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建立具體的法律關系,並最終將這種法律關系轉化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現實行為,使法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 對於新興的現代部門法——經濟法來說,其社會本位的價值理念的實現,當然有賴於經濟法主體制度的正確建立和發展。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分類,既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又有重大的實踐價值。一方面,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念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另一方面,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並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注1]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補充: 中國的經濟法學作為研究經濟法現象的新興法律學科,是在大膽借鑒國內外法學和經濟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別國市場經濟未曾面臨的新情況。譬如,怎樣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的問題。這些新的變化需要我們經濟法學者針對新問題擺脫舊有思維的束縛,加強法律理論的創新研究。 然而不論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還是價值功能來看,由於國內不少經濟法學者成長和長成於標准化、模式化應試教育下,其創造性思維能力呈現出天然的「貧困」,導致對經濟法的本質與現代性認識不足,[注2]表現在經濟法主體研究領域,就是不自覺地止步於靜態的、形而上學的研究方法。一些學者固守或依賴於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體研究成果,採用「範式」(模式化)的方法論將之遷移到經濟法理論中,而沒有考慮到經濟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遷移來的經濟法主體理論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領域中,民事主體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大類,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體憑借意思自治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並根據法律承擔以過錯責任為主的民事責任。但是對經濟法而言,如果從形式上照搬民法這種主體——行為——責任的研究路徑,而不加以具體分析,就容易讓人產生無法對經濟法主體准確定位和分類的困惑,並糾纏於經濟法是否應當像民法一樣規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與其相區別,經濟法是否應當建立一種不同於民法和行政法的責任制度等枝節性的問題。 補充: 我們認為,經濟法可以設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脫離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帶有擬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經濟法人制度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主體如何以其社會責任為准則進行經濟行為、如何具體合理分擔社會責任等問題。經濟法人制度的問題不應當也不能夠成為我們深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行為和責任的障礙,否則還不如換一個角度來觀察問題。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就更有實踐價值。[注4]同時,與經濟法綜合系統的調整方法相適應,經濟法的責任制度體系是一種包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社會責任等等的綜合責任體系,過於強調各部門法與各種調整方法形式上的對應性,反而會失去經濟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關於行政法主體劃分為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監督主體的分類思路,將經濟法主體的基本分類確定為地位不平等的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實施主體、監督主體等。或者更簡略地劃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認為管理主體自然包含了決策主體和監督主體,它們都屬於國家主體。類似的困惑同樣存在。因為就任何法律規范而言,都有其創制主體、實施主體和監督主體,那麼這種似是而非的分類實踐意義何在!這只會把我們研究經濟法的視角限定於相對狹窄的國家經濟管理領域,以自圓其說!這是法律理論對法律實踐現狀的一種倒退和妥協,而非對經濟生活現實需要的一種積極響應。 補充: 應當注意到,該種分類的實質是確立了「國家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種經濟法律關系,都必須有「國家主體」參與其中,才能稱之為經濟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而這實際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地位相對恆定的特點如出一轍。[注5]關於「國家主體」提法是否科學的問題,本文隨後會有專門論述,這里需要置疑一點: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也並非永遠處於管理者的地位,而這種連行政法學者也注意到的「恆定」分類法局限問題,為什麼某些經濟法學者卻視而不見,將「國家主體」以管理者的姿態進行到底了呢?雖然很多學者認識到了這種基本分類方法的不足,並對其加以充實改進,例如用更詳細的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取代籠統的實施主體,用更具體的政府機構取代抽象的管理主體,以平衡原來過分突出國家主體軸心地位的分類,但仍有換湯不換葯之嫌,該分類方法對於具體經濟法部門的主體類型涵蓋性和針對性不強的先天弱點,也並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實上,這些研究思路忽視了問題的真正關鍵,即三類部門法主體設置的邏輯起點並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場經濟中個體權利的維護者,強調以權利來界定和約束權利,以實現主體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為核心,強調以權利和權力來限定和制約行政權力,以實現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其主體行為模式更偏重於權利(力)基礎上的責任,強調要在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社會經濟資源,從而形成一種和諧的經濟秩序,以實現社會經濟整體的可持續發展。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分配,而是一種需要動用市場的自發力量和政府的自覺力量,以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為基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相配合的合乎經濟理性的分配,政府經濟行為不能違背經濟規律和脫離法制軌道,否則政府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里的和諧也不能單純理解為制衡,而是一個遠比制衡更加寬廣和深入的概念。主體之間只有對抗與制約,而沒有合作與協調是不可能促進經濟的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的,和諧是經濟法價值的核心要素,是貫穿於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也是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出發點和靈魂所在。 補充: 此外,由於現代社會經濟關系日益復雜並且變動頻繁,公私因素逐漸相互交織融合,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包含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層級性,[注6]更需要我們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觀察才能完整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否則僅僅套用傳統思維固守靜態分類的老路子,我們就會陷入與別的部門法學者大打無謂的口水仗、人為擴大或縮小對經濟法調整范圍認識的誤區。譬如,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與「大經濟法」之論戰,中期的「經濟行政法」理論之興起和衰落,到現在的「經濟法」和「社會法」之爭。[注7]所以,對於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標准,我們不能簡單地以民法的橫向劃分或者行政法的縱向劃分思路加以替換,而應當從實踐出發勇於創新,通過動靜結合的方式探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層次。 補充: 這兩種傾向未能正確把握經濟法主體的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徵,為我們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設置了極大的障礙,並且也不自覺地降低了經濟法主體的實踐價值。 第一種傾向過分提升了「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的地位,而沒有考慮到國家主體比較抽象,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多種角色,(如國家資產所有者、具體經濟關系參與者、宏觀經濟調控者、維護市場競爭者、經濟監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體主體加以代表,造成了認識上對「國家主體」的定位偏差。實踐中,當非國家主體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國家主體「合法權力」侵害時,其救濟方式往往被剝離為互不聯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現原告主體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訴訟中偶爾勝訴,卻在行政訴訟中屢屢敗訴的戲劇性場面,甚至會出現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訴無門的情況。這種「國家」思維的背後是一種法律非公即私的觀念:經濟法順理成章地在實踐中被劃定為純粹的公法,公法的執行主體又怎能被私法主體隨意告倒呢!顯然,如果我們不能區分這些「國家」角色的不同性質而擬定不同的法律對策,就會導致實踐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維護社會經濟權利為目的的經濟公益訴訟等保障措施流產。僅在抽象層面上使用「國家主體」這一概念其實質就是無視公私因素融合的經濟現實而把經濟法定義為「公法」,這種傾向無法解決實踐中屢禁不止、亟待解決的地方保護問題和行業和部門行政性壟斷的問題。 補充: 第二種傾向,由於引進了太過寬泛的法律人格概念,會使我們無法理解個人在經濟法主體中的正確位置。實際上,沒有相應的經濟法律規范的規定,個人是不能隨便成為經濟法主體的。具體地說,一方面,個人作為經濟法主體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條件,因為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注10]不同於民商法的私法性質,不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經濟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經濟法規制的重心是經濟力量強大的組織而非個人,這從經濟法現象產生之初以產業法和反壟斷法的面目出現便能看出來。[注11]普通個人經濟力量有限,能夠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過民事規范對其經濟利益加以維護,只要求他們承擔與其行為限度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只有當組織性要素存在於社會關系中,需要國家意志涉入,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有從經濟法層面對某一類個人的經濟行為進行規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對稅收關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類型的個人規定不同的稅率以實現國家有組織的資源再次分配職能;再如法律對公司內部經理、董事競業禁止加以明確規定以加重公司的社會經濟責任等。 所以,我們有必要提出一個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會責任→權利+義務→主體。據此,從抽象層面和具體層面、靜態角度和動態角度,展開對經濟法主體分類的研究,這是由經濟法主體的「經濟利益性」、「縱橫統一性」、「責任優先性」等本質屬性和「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等外部特徵決定的。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相對完備的經濟法主體概念:經濟法主體就是根據法律確定的社會責任而賦予不同資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傾向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 補充: (二)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特徵 相對於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於它們的本質屬性: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對某個具體的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所處的經濟關系性質不同,可能與其他主體處於不同的相對地位,或者居於管理者,或者居於被管理者,也可能處於平等地位。
4. 求一篇經濟法的論文,本科的,3000字左右就可以!明天就交了!關於經濟法的什麼都可以!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參考資料:《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三個基本法律構成關系
三個基本構成的聯系
這三個方面的法律,都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它們通過調整各自領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實現經濟法統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經濟法的基本任務,是國家分別在三個方面調節經濟和有關人們的行為規范的法律保障.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的任務上不同
市場規製法是在市場競爭領域,保障國家以強制干預方式排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自由競爭的妨害,促進社會經濟本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及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作用;
國家投資經營法是在國家投資領域,規范和保障國家以財力直接投入運營,以調節社會經濟結構運行;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任務上不同
國家宏觀調控法涉及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實在其宏觀和總體的某些關鍵和必要部位,國家實行調節的法律.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二,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在經濟法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西方國家] 反壟斷法是現代經濟法最早出現的法律,在西方國家長期居於各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
經濟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國家一定歷史時期經濟法立法體系中,何種法律處於最重要和主導的地位.
第一,由於西方國家所實行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的.國家不幹預經濟是一貫傳統.
第二,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也不允許國家過多干預經濟.不到十分必要,國家干預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堅決抵制.
反壟斷法成為西方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立法,在數量和重要性方面不僅在經濟法體系中,而且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整個經濟立法中,,遠居首位,為其核心.
國家投資經營法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從政權建立時候起,就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大量,全面介入經濟生活;幾乎完全排除市場調節機制的作用.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的發展變化
歷史條件的變化,特別是國家經濟體制變化和國家經濟調節的重點和方式變化,必然引起各有關立法的相互關系和地位的變化.近一二十年以來,無論世界哪一個國家,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轉移,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變化的原因
一, 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引起生產更進一步社會化和經濟的全球化;
二,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和跨國公司,由於藉助現代高科技,它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強大.跨國公司的強大力量及其流動性正在削弱當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變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對企業予以引導,促進,提供幫助和服務等等,促使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體系和立法.
三,反對壟斷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方式,其對於社會經濟的作用具有某種間接性和被動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遠不如宏觀調控作用更加積極主動,影響面大和效果顯著.為此,原處於核心地位的反壟斷法,讓位於國家宏觀調控法.
當今世界,各國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兩股相向的變化趨勢:
在西方,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
在中國,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讓位於宏觀調控法.
5. 求有關經濟法的論文 3000字左右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版。在現階段,它主權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6. 求一篇經濟法的課程論文(2500字)
經濟法課程論文經濟法課程教學論文:
提高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摘要: 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是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在從事專業研究中撰寫的用以申請碩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集中體現了碩士研究生在二年或三年的學術訓練中積累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成果,在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選擇學位論文題目是撰寫學位論文的前置性工作,選題的科學與否直接影響著學位論文本身質量的優劣。在經濟法學科的發展歷史上,具有卓越學術能力的研究者往往都在選題上獨具匠心,所選論題大多既能夠契合時代發展的脈搏,又符合知識生產的自身規律。碩士學位論文選題能否取得預期的績效,主要依靠碩士研究生自 盧代富,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張國華,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zoos級碩士研究生。身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但與學科點對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的規劃工作也是緊密聯系的。選定起點高、有創新、有意義、難度適中,符合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基本要求的論文題目,是學科點選題規劃工作的總體目標。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是我國法學類國家級重點學科,擁有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經濟法研究中心等重要學科基地,長期以來,在李昌麟教授的帶領下,一直十分重視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作為研究生培養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業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近年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隨著法學碩士研究生的不斷擴招,導師人數與學生人數的比例逐漸拉大;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之間的學術能力差別較大;讀研的功利目的凸顯等。因此,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工作也需要直面現實,不斷探索新的完善路徑。
關鍵詞:提高;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一、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選題中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選題倉促
由於一些碩士研究生平時對學位論文選題的重要性缺乏認識,認為開題只是「走形式」,不認真對待,因此,相當一部分碩士研究生平時不注意專業論題資料的搜集和整理,更談不上認真思考,待到研究生二年級第二學期末准備開題時,才感到時間倉促,只好「臨陣磨槍」,倉促選擇一個論題,而對所選題目的研究現狀以及是否還有研究價值缺乏應有的了解。一些學生稱:「選什麼題目在效果上實際上是一樣的,因為研究生期間的學習並沒有重點,所以選什麼題目都無所謂。」
(二)消極選題
一部分學生不善於自己發現問題,仍然固守舊的學習模式,消極等待導師向其提供論文題目,在選題上喪失了主,充分調動碩士研究生的主動性是選題成功與否的關鍵。學者王國維曾有過「善自命題」的佳話。他在《爾雅草本蟲魚鳥獸釋例》自序中,記載了大學者沈曾植與自己的一段對話:「方伯莞然日:『君為學,乃善自命題。何不多命數題,為我輩遣日之資乎?』因相視大笑。」可見,「善自命題」就是要善於發現問題,要在廣泛的閱讀和比較中,發現現實中存在的真問題,從而通過研究此類問題取得顯著的成果。但反觀目前的一些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他們在學位論文選題中連起碼的主動性都沒有,逞論「善自命題」。
(三)選題不當
一部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在選題時容易出現兩種較為極端的傾向:一是盲目求大、求新,忽視了自身學術能力的局限。如,並沒有系統的經濟學知識訓練,而以經濟學分析為論文主題。二是選題過於平淡,拘泥於舊有的理論框架,不敢創新,無法體現開拓性。如,在既沒有研究方法創新,也沒有研究內容創新的情形下,把經濟法學界已有定論的某些經濟法問題作為論題進行探討。
(四)態度不端
某些碩士生在選題時馬虎應付、態度浮躁,抄襲嚴重,缺乏應有的學位論文寫作態度。還有些學生對所選文題熱情高漲,但往往是一時興趣所致,由於對困難估計不足,最終敗興而終,臨近畢業時往往還倉促改題。這也是一種不嚴謹的學術態度。
(五)師生之間欠缺溝通,缺乏對於學位論文的長遠規劃 對於科研能力和主動性較強的碩士研究生而言,通過與導師的主動接觸,有助於其選題的形成,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的科研主動性較差,對導師的研究領域缺乏了解或只是泛泛知曉。師生之間欠缺溝通的總體情形直接影響到了學位論文選題的長遠規劃。
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很多,包括社會外界的影響因素、學術 640評價體制自身因素、導師和學生個人的因素,等等。因此針對上述問題,不能幻想在整體上和短時間內完全根治。但是,為了提高經濟法學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我們仍可以在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工作上探索出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以彌補制度上的缺漏。、加強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選題指導工作的途徑
(一)建立導師組制度 目前,我校碩士研究生導師制是一位碩士生導師指導和管理多名學生,這是歷史延續下來的導師制度,在較長的歷史時期有其合理性。如,有利於強化導師的責任以監督碩士生自主學習,導師可以帶領學生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學生能夠更加熟悉導師的研究領域。但這是與當時的歷史情形相適應的;在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擴招之前,一位導師一屆招收三四名學生,而如今一位導師每屆多則招收十幾名學生,少則也要帶八九名學生,部分導師還要指導博士研究生,還要承擔教學和科研工作,主觀上雖希望提高能動性,但客觀上卻沒有精力像以前那樣與碩士生緊密聯系,傾注大量精力指導研究生開展經濟法學術研究。因此,可以考慮將「一對多」的導師制改革為導師組制度,即由多位導師組成導師組,對研究生的學習進行指導。對於學科方向劃分較少的院校的學科點,可以將碩士生導師組合為經濟法專業導師組;對於學科方向劃分較多的院校的學科點,如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點,可以將不同大類研究方向的導師成立多個導師組,由導師組集體管理碩士生。當然,為了防止出現集體的「不作為」,還需要輔以工作量登記和考核等相關具體制度的協調配合。這種導師組制度既有助於學生開闊學術視野,在多位導師的指導中博採眾家之長,也有利於形成開放式的學術研究樣態和研 641究生培養方式,還可避免導師重復指導學生而造成的學術資源配置中的低效率。
(二)盡早開展選題規劃工作 選擇一個適當的學位論文題目非一日之功,需要在平時的學習中一點一滴地積累。盡早確定選題方向,將有助於學生在較長時間內搜集和積累相關研究資料,形成自己的觀點。因此,提前開展選題規劃對學位論文的撰寫的順利進行有重要意義。我認為,在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一年級下學期,即可要求學生確定選題的大體方向,再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學習積累,在研究生二年級下學期初即可在之前的選題方向中確定一個更為具體的最終選題。這樣就可使經濟法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成為一項有的放矢的工作。
(三)導師組及時向學生推薦可選論題 一般而言,受學力和知識面等因素的限制,只有較少的碩士研究生具有自主恰當選擇學位論文題目的能力。加之經濟法學研究往往涉及經濟學、政治理論和社會學等其他學科領域,一些碩士研究生在選題時容易誤入其他學科範疇。為避免這一情況的出現,有必要結合大多數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特點,由導師組根據學科研究方向,盡早向學生推薦可選學位論文題目。這可以避免研究生選題的盲目性,有助於引導學生向未知領域探索。當然,這項工作的目的只是輔助經濟法碩士研究生自主選題,並不能否定研究生在學位論文選題中的主體地位;之所以強調這一點,僅僅是著眼於從規劃的角度為碩士生的自主創新提供必要的學術指導。這也是導師組制在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一種體現。
(四)組織學生讀書小組
在經濟法學專業領域及相關領域內,要提倡讀經典、讀論文、讀時事,讀多了自然就會提高學術素養,產生學術自覺性,找到合適的選題也就不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了。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可在研究生一年級成立讀書小組,由導師組確定推薦閱讀書目。通過閱讀,可以使學生掌握相關研究領域的重點和熱點、難點,以此在學科點形成良好的學術氛圍,激發學生創作靈感,為學位論文的選脫規劃提供豐富的知識儲備。
(五)舉辦經驗交流會
經過選題、開題以及撰寫學位論文等一系列程序的即將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在學位論文的准備和寫作中既有成功的經臉,也有失敗的教訓。對於尚未開始選題的一年級和二年級碩士研究生而言,這些都是寶貴的可以吸取的經驗和教訓。因此,要發揮高年級學生對低年級學生的「傳、幫、帶」作用。可以考慮通過舉辦經驗交流會等形式,請高年級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講述自己在選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與下屆研究生進行選題方面的交流。
(六)充分利用網路集道
隨著教學科研技術手段的不斷改進,如今網路已進人學校尤其是學生宿舍。網路成為教師和學生聯系、溝通的盆要集道;應充分利用網路在信息傳遞中的作用,為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提供交流的渠道。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的「師生互動平台」就是一個很有特色的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交流的網上平台。鑒於碩士學位論文選厄的重要性,可以在「師生互動平台」BBS上增設「學位論文選題探討」欄目。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對於選題的各種問題可以發表在該欄月中,導師和學生能夠通過它共同探討某一選題的可行性,以此形成師生間的教研互動機制。
(七)開展學生課題研究計劃 學位論文選題作為碩士研究生在校學術活動的一部分,必須與其平時所受的學術訓練相聯系。為激發碩士研究生的學術熱情,提高他們的自主創新能力,為學位論文選題提供充分的准備條件,經濟法學科點可以在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中鼓勵開展自主申報學生課題的計劃,支持研究生團結協作,優勢互補,申報 「了聖濟i清氣It I與自身研究方向相吻合的課題進行學術研究。此類學生課題由導師組盲審後批准立項,學科點提供適當的研究經費。這項活動可以為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選題提供「孵化器」的作用。我院學科點已於今年初首次嘗試了該項計劃,已初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受到了學生們的普遍歡迎;在2005級碩士研究生中,就有近10名碩士研究生將其獲准承擔的課題作為了其學位論文選題。
(八)提倡調查研究 經濟法研究不能脫離實際,選題要和學科發展的現狀相聯系。為了促進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選擇契合時代脈搏的真問題展開研究,應提倡開展調查研究的學術風氣。這里所說的調查研究是廣義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閱讀專業理論書籍獲得間接的知識積累;二是通過外在的社會調查實踐取得第一手資料。在經濟法學研究工作中,這兩者都具有重要意義,不可偏廢。當然,對於不同的研究方向,學生在上述兩者間的著力點可以有所不同,如對於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選題,更需要通過閱讀大量的理論書籍,在前人的知識生產積累上進行學術創新;而對於十分強調應用性的經濟法分論選題而言,不僅要閱讀相關理論書籍,更需要結合實際,發現真問題。經濟法學科點應當鼓勵研究生根據自己選題的大致方向,進行廣泛而且深人地調查研究活動,如,鼓勵學生參加學科點組織的經濟法學術會議,或與導師一同進行社會實踐,或提倡研究生在學生課題中增加實踐環節的內容,等等。
7. 論經濟法3000字
自己動手豐衣足食,論文是畢業生的難題,寫好論文顯得尤為重要。
1.論文寫作——材料、觀點和文字
材料是寫好論文的基礎,觀點是論文的靈魂,文字是論文的外在表現。材料和觀點是論文的內容,文字是論文的形式。形式是表現內容的,內容要通過形式來表現。三者的完美結合是內容和形式的統一。
材料來源於實驗。設計的好壞直接影響材料獲得的效率與質量。整篇論文是由若干工作單元組成的,每一工作單元又是由每次實驗材料積累起來的。因此要善待每天的實驗。每天工作時都要考慮到這一數據在將來論文中的可能位置,對每一張影像記錄都要認真收集保存。材料要真實可靠,數據要充足。有了異常,要及時分析處理,要保證所得結果可信,排除假象。一篇論文總要有新現象、新處理、新效果、新觀點。
觀點應明確,客觀辯證。不要、也不能迴避不同觀點。從論文定題到結論,處處有觀點,所以觀點是論文的靈魂,是貫穿始終的。討論觀點時不要強詞奪理,不要自圓其說,力戒片面性、主觀性、隨意性。要和國內外文獻上的觀點相比較,也要和自己實驗室過去的觀點相比較。在比較中分析異同,提高認識。也不要怕觀點錯誤,不要怕改正錯誤。要百家爭鳴,通過爭鳴,認識真理。
論文的文字要自然流暢,「言而無文,行之不遠」。但也不要華麗雕琢,目的是「文以載道」。論文敘述要合乎邏輯,層次分明,樸素真實,分寸恰當。
2.論文寫作——准備和動筆
論文寫得好壞,關鍵在於准備。會寫論文的人,一般總是三步過程。論文寫前深思熟慮,全局在胸;充分打好論文腹稿,提起筆來,一氣呵成;寫出論文初稿後,放一段時間,反復吟讀,千錘百煉。
不會寫論文的人相反。肚子里空洞洞,腦子里亂烘烘,筆頭上千斤重。他們拿起筆來就寫,寫幾下就停。寫寫停停,停停寫寫。忽兒找材料,忽兒查數據,忽兒補實驗。忽兒撕掉一頁,忽兒抄上幾句。忽兒哀聲嘆氣,搔頭摸耳,咬筆桿,踱方步。這兩種人的差別在於准備狀況的不同,這是很多初寫論文的人意識不到的。寫論文的良好准備應該有三個階段。
1)論文寫作——近期(寫時)准備
是指實驗結束後到著手寫作論文前一段時間的准備。應該收齊材料,處理好數據,制備好圖表,完成統計處理。然後打好論文腹稿,列出論文提綱,明確基本觀點和主要結論。與指導者和合作者討論,取得共識。深思熟慮後,一氣呵成。其中「打腹稿」是寫論文的關鍵階段。這時應將所有工作和數據通盤考慮,全局在胸。這就像戰鬥打響前的運籌帷帽一樣,是作者腦力勞動最緊張的時刻。
2)論文寫作——中期(做時)准備
會寫論文的人不是做完實驗後才開始考慮寫論文的,而是在研究工作的全過程中都考慮著寫論文。論文「題目」和「引言」是論證時各種思考的凝煉。「材料和方法」是在找方法、建方法時形成的,寫論文時只要如實敘述就可以了。「實驗結果」是在實驗設計、實驗操作、階段歸納、資料整理等過程中不斷積累、整理而來的。「討論」是綜合平時的思考,同周圍人員經常討論商量,查閱和分析文獻等過程後最後歸納而成的,是將平時思考過的眾多問題集中幾個主要觀點以討論的形式表達出來。「結論」則只須將最終結果歸納一下就可以了。所以會寫論文的人,是在做研究的整個過程中不斷地自然形成著最後的論文。這整個過程就是論文的中期准備。可見,中期准備以論文題目之始為始,以題目之終為終。題目結束之日,也就是論文中期准備完成之時。
3)論文寫作——遠期(學時)准備
如果只是著力於做好論文近期准備和中期准備,往往還不能寫出上乘的論文,這就要看論文作者的遠期准備,也就是學習階段的基礎准備了。這種准備是指對研究動態的掌握,專業基礎的積累和邏輯思維、文字表達、分析綜合等各方面能力的總體水平。這決不是一朝一夕所能企及,而是終生積累訓練而就的。這就是為什麼要強調「讀書破萬卷,下筆如有神」,「爾果欲學詩,功夫在詩外」了。這些平時積累的功夫,決定著作者論文的寫作水平,而論文寫作水平又影響著論文的傳播。這種能力不是臨用時提得高的,而是要作者從年輕時就下苦功的。
3.論文寫作——審稿與修改
一氣呵成寫好論文稿件後,是要反復修改、千錘百煉的。不僅自己應該反復錘煉,還應請有關人員提意見,最後還要通過編輯部請相關專家審閱。論文修改時凡是屬於寫作規格和篇幅方面的問題應按刊物規定的要求修改。作為論文作者,自己辛勤努力取得的實驗數據當然十分珍惜,總希望在論文中盡量表達。但論文審稿者旁觀者清,往往提出一些合並或刪除的意見。這時作者應該冷靜考慮,該列入論文的列入,不必列入的不要列入。寫論文只有「刪繁就簡三秋樹」,才能「領導標新」地開出「二月花」。
論文審稿者也常會對所論觀點提出意見。這是需要認真推敲決定是否採納修改的。論文作者畢竟對自己的工作己有過長期實踐和思考,逐漸形成了觀點。應該說這些觀點是有相當根據的。只要言之有理,述之有據,可以對審稿人的意見進行解釋,保留自己的觀點。但有時論文作者自己局處一隅,想法越來越鑽牛角尖。論文審稿人從更高的角度宏觀審視,一針見血地指出論文立論和觀點中的問題,這種情況也是有的。這時論文作者就應該認真思考意見的實質,調整思路,反復推敲,決定取捨。既不固執己見,也不曲意迎合。抱著探討真理的態度,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論文通過審稿,有些意見不大,稍事修改即可發表。有些要有較大的改動才能發表。有的論文甚至認為基本事實不可靠或基本觀點有誤而無法發表。論文作者應冷靜分析這些意見,妥善處理。一切都應堅持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態度。如果自己確認結果和觀點無誤,那麼可以在論文退稿後改投他刊。同一時候是不能一稿二投的。
8. 詳細的經濟法學論文,要求三千字以上
國際社會那些天天盼望中國衰落的人們,做空A股、唱衰中國經濟的鬧劇越演越上勁了。他們以為憑借著顛覆別國的能耐,要把中國經濟搞得像前蘇聯垮台時那樣一落千丈也只是舉手之勞。依我看這種願望並不容易實現,理由有很多,最主要的:一是中國有13億人民的需求在,經濟就不可能衰落!13億人天天要吃的,要穿的,要住房子,要出行,要想過上發達國家富裕階層一樣悠閑、便利、富足的生活等等,這些基本的需求,就是巨大的發展動力,而且是一天也不可能停止的;二是經過30年的經濟改革,中國的經濟基礎遠遠超過前蘇聯垮台時的局面;人民充分享受到了經濟建設帶來的福利,也積累了龐大的財富,有能力也有意願推動國家和經濟繼續發展繼續進步,不會因為你在某些領域搞顛覆就放棄建設自己的國家;三是中國政府即便不能及時識破你的顛覆陰謀,斬斷你的顛覆魔爪,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大政方針不會變,決心不會變,領導人民走向繁榮富強的責任心不會變,決不會坐視中國經濟的衰落,也有能力帶領中國沖破艱難險阻,走向新的輝煌!近日出台的 國務院 「 支持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 的 十點意見」就是有力的證明!
但是,在金融海嘯帶來的全球經濟持續低迷和西方列強損人利己、不斷破壞攪局的情況下,中國經濟一枝獨秀的局面很難長期支撐。如果沒有拉動整個中國和整個世界走出低迷的強大引擎,全球經濟都會有一個很長的徘徊期,在徘徊期間難免不出現方向模糊、市場萎縮、失業增加、增長減速、信心受挫、社會燥動的局面。因此,尋找拉動全局增長的引擎,是我們的首要任務。我們面前有沒有這樣的強大引擎呢?根據我們的深入研究,發現這種引擎還是有的,而且擺在我們面前的能夠拉動中國經濟再創輝煌的強大引擎至少有三個,我今天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這三大引擎。
一、 拉動全局走出低迷的引擎——建國際開發走廊
引領產業發展方向需要重大舉措是不爭的歷史定理。不管是19世紀末美國的西部開發、戰後各國的科技園區和工業走廊建設,還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沿海的特區建設,都一再證明了這一定理。這種舉措往往需要一個核心,才能聚焦各類產業優勢,帶動各行各業的全面發展。我們前30年拉動產業發展的核心,就是特區建設。深圳、珠海、廈門、浦東四大現代化都市的建設,拉動了所有產業的全方位發展。實際上充當了拉動國家經濟進步的引擎。沒有這幾個聚焦產業發展的引擎行不行呢?答案是:不行!其後的西部大開發,東北大開發,環勃海大開發為什麼效果不明顯呢?問題在於它沒有焦點,沒有核心。幾個廣袤的地區要想平衡上升全面跟特區一樣快速發展是不太可能的,它只能以點帶面,逐步提升。關鍵是如何來選好這個點。之所以全國人民對4萬億的投資好象聆聽別人的故事一樣,引發不了投身建設的激情,問題也還是出在「焦點」上。因為你的投資沒有重點突破,只是簡單的添燈油戰術,很難給產業指明發展方向,很難讓民眾看到就業的出路。
那麼,今天拉動整個中國乃至整個世界走出金融海嘯陰影的引擎又在哪裡呢?
1 、建戰略開發走廊,保全國經濟持續繁榮
2008 年我作了一個專題研究,有兩個重要發現:第一是發現再設深圳、浦東那樣的開發點,輻射效果有限,既難確保全國的平衡發展,也不足以帶動全國;第二是發現不與國際社會聯動,不足以拉動全世界。沒有世界經濟的復甦,就不可能有我外向型經濟的復甦。於是設計了一條由東南沿海至西北邊陲的戰略性「萬里開發走廊」,以拉動全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東起台灣台南市,西至中巴邊境的明鐵蓋。即:由東經120.08`43``度北緯23度,經東經100.08`7``度北緯35.28`47``度,至東經75.25`3``度北緯36.51`度。全長4600公里,斜跨整個大陸腹地和台灣海峽。途經十個省,百餘個縣市。
12345678下①頁
更多相關文章:
關於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政策建議
三中全會:新一輪改革的戰略起點
政治體制改革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唯一出路
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路徑選擇:權力結構理
改革開放論文:重建公民社會
當代中國政治體制與社會改革的微觀路徑
中國經濟改革論文:當前金融改革戰略和路
改革開放論文:中國觀念變革的戰略路徑
我國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及路徑探
中國社會體制改革的戰略與路徑
9. 急求經濟法小論文1000字—1500字左右。謝謝
試論經濟法的獨立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並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 。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於經濟法是否有有別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准。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准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並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筆者以為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願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麼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佔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於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特別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管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管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並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管理協調的堅實後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准,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准。但方法相對於對象來說是次後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徵,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於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 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製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並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並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准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麼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於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幹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並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後來才出現的特別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於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餘下的劃歸經濟法(8)。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於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並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關鍵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並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餘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9)。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採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後,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