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刑法中因果關系的幾種主要學說
必然因果關系說、偶然因果關系說、條件因果關系說。
必然因果關系說認為: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依據,並合乎規律地產生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就是必然因果關系。
偶然因果關系說危害行為中並不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依據,偶然介入其他因素,並由其他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就是偶然因果關系。
條件因果關系說認為: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關系時,前者就是後者的原因。
② 刑法學的因果關系如何界定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就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一、因果關系的客觀性
二、因果關系的相對性
三、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性——從發生時間來看,原因必定在西安
四、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因為條件,條件帶來結果,而且復雜
五、因果關系的復雜性
(一)一因多果
(二)一果多因
(六)、因果關系的必然聯系與偶然聯系
③ 刑法因果關系的因果關系
對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因果關系的區別,早有學者提出,如有學者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先驗范疇的因果律不同,與自然科學的必然性因果法則不同,而與歷史學的個別因果關系的因果意義是相同的。刑法學的認識目的是關於個別的因果關系的認識。但是刑法因果到底是什麼,應如何界定?本文從刑法本身的目的、任務以及機能出發,區分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聯系以及事實因果關系,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由立法者所評判,而表現為人的行為與其造成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據以判斷確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上的聯系。這一界定沒有改變多少,主要包含著以下幾個方面的涵義:
(一)刑法因果關系是一種有價值取向的判斷。出於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刑法認一定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而不局限於事實聯系及事實因果關系,從而具有一定的主觀判斷性。
(二)刑法因果關系依然是一種聯系,是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
(三)刑法因果關系有兩個機能,一個是定罪上的機能,一個是量刑上的機能。已如前述,刑法因果關系涉及對犯罪請便的認定和刑事責任的承擔。
(四)這種聯系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所謂具有法律意義,是指這種聯系因其本身涉及法律的目的和機能而進入法律的視野,且最終由法律進行評判。
如某甲為一汽車運輸隊的修理員,明知由駕駛員所駕駛的汽車有故障的存在,但故意不予維修,駕駛員在不知情況的條件下,在一次出車中發生了重大的事故。在此案例中,修理員的不作為與事故之間顯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而駕駛員的業務行為則與事故固然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但其不具有刑法之意義,不是刑法因果關系,從而修理員的行為構成犯罪,而駕駛員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④ 簡述刑法因果關系和刑事責任的聯系與區別
對於刑法因果關系和刑事責任的關系,概括起來主要存在如下幾種觀點:
1 、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研究和確定某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有無因果關系,對於解決某一行為人對於該危害結果應否負刑事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查明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解決了可能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而按照刑法上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雖有客觀上的因果關系,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也是不能讓它負刑事責任的。
2 、研究刑法因果關系的目的,主要在於確認構成要件的結果是由誰所實施的構成要件行為引起的,以便提供成立該種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除了解決定罪問題之外,還要解決適當量刑的問題,非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對行為犯和未完成形態犯罪的刑事責任有一定的影響,要使這類犯罪的行為人對該結果擔負較重的刑事處罰,也要確認其行為與該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不能說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解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為定罪量刑提供客觀依據,與提供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是完全一致的。
3 、因果關系是為認定行為與結果服務的,一旦認定了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因果關系本身便不再起作用。確定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是由因果關系聯結起來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而不是因果關系本身,通說認為的因果關系是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是一種誤解,表現在將因果「關系」與因、果混為一談。
4 、我國刑法學界在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關繫上,認為不能把因果關系問題與刑事責任問題混為一談。即使某一危害結果在客觀上確定是某人的行為造成的,但如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罪過,仍然不構成犯罪和使其負刑事責任。我們認為,對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關系的這種理解是存在缺陷的,實際上是把因果關系當成一個純客觀的行為事實。因果關系作為客觀事實雖然只能是為刑事責任提供客觀基礎,但經過價值評判的刑法(犯罪)因果關系,應該直接導致刑事責任。
以上第一種觀點認為刑法因果關系不等同於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系為行為人應否負刑事責任提供客觀基礎。第二種觀點也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提供成立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與第一種觀點不同的是,該觀點同時認為,刑法因果關系除解決定罪問題外還要解決適當量刑的問題,一句話,即為定罪量刑提供客觀依據。第三種觀點認為因果關系本身並不反映刑事責任,其聯結起來的行為與結果才是確定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第四種觀點則認為,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是:經過價值評判的刑法因果關系應該直接導致刑事責任。由此看來,大家對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問題分歧頗大,觀點針鋒相對,即使是同一類觀點的內部,也存在較大的認識差距。
⑤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不知對不對,太久沒做刑法題了,歡迎一起探討)1. 甲和乙的行為都不能單獨造成丙死亡的危害結果,所以應該是重疊的因果關系,因此第一問是甲對丙的死亡有因果關系。2.有因果關系後,就分析有沒危害行為。對於甲來說,清掃馬路時因為聊天沒有控制好噴氣式水管,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噴到路人造成人身傷害的(例如噴傷眼睛或者噴到人跌倒受傷),具備疏忽大意的過失,同時也有危害行為。因此,有主觀過失、危害行為又有因果關系也有損害結果,因此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對於乙來說,ta的行為顯然沒有違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規(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ta是正巧經過被噴到的水的,主觀沒有過失也沒有故意,因此沒有危害行為(就是個正常開拖拉機的行為),即便有因果關系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對丙的死亡並不負有責任。
⑥ 如何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對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因果關系的區別,早有學者提出,如有學者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先驗范疇的因果律不同,與自然科學的必然性因果法則不同,而與歷史學的個別因果關系的因果意義是相同的。刑法學的認識目的是關於個別的因果關系的認識。但是刑法因果到底是什麼,應如何界定?本文從刑法本身的目的、任務以及機能出發,區分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聯系以及事實因果關系,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由立法者所評判,而表現為人的行為與其造成的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據以判斷確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上的聯系。這一界定沒有改變多少,主要包含著以下幾個方面的涵義:
(一)刑法因果關系是一種有價值取向的判斷。出於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刑法認一定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而不局限於事實聯系及事實因果關系,從而具有一定的主觀判斷性。
(二)刑法因果關系依然是一種聯系,是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
(三)刑法因果關系有兩個機能,一個是定罪上的機能,一個是量刑上的機能。已如前述,刑法因果關系涉及對犯罪請便的認定和刑事責任的承擔。
(四)這種聯系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所謂具有法律意義,是指這種聯系因其本身涉及法律的目的和機能而進入法律的視野,且最終由法律進行評判。
如某甲為一汽車運輸隊的修理員,明知由駕駛員所駕駛的汽車有故障的存在,但故意不予維修,駕駛員在不知情況的條件下,在一次出車中發生了重大的事故。在此案例中,修理員的不作為與事故之間顯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而駕駛員的業務行為則與事故固然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但其不具有刑法之意義,不是刑法因果關系,從而修理員的行為構成犯罪,而駕駛員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⑦ 刑法的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採用的是條件說,即無A則無B,那麼A
就是B的原因。例如某甲患有心臟病,某乙不知情打了甲一拳,乙死了,就認為乙打了甲一拳是造成甲死亡的原因,因為按照條件說,乙不打甲,甲就不會死亡。初學刑法,可能感覺不好理解,但刑法中還有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等犯罪構成要件來避免濫施刑罰的發生。
相對的就是民法中的相當因果關系說了,即有A通常有B,則認為A是B的原因。這個一般不會遇見很難的題目,因為一般侵權構成要件不是很難理解。但是這里其實也是一個高難理論。這是某年司考中出現的案例,專門考察相當因果關系說。一樓住戶安裝防盜網,致使二樓住戶家失竊。不能認為安裝防護網是導致失竊的原因。因為安裝防盜網不會有很大概率導致樓上失竊。
⑧ 簡述一下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因果關系決定刑事責任的有無。因為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所以如果一個行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那麼,如果在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時候,這個行為就不成立犯罪。
可見,因果關系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前提。例如,關於轟動一時、熱議至今的「許霆案」,案件主人公許霆如果構成犯罪,那麼,許霆的取款行為與銀行的財產損失必需存在因果關系。
而在許霆的取款行為和銀行財產損失之間有一個介入情況,就是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那麼,這三者之間如果成立因果關系,它們之間必需具備一種可傳遞的因果關系,但是我們發現,許霆的取款行為既不是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的充分條件,也不是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的必要條件,更不是充分必要條件,所以,許霆的取款行為與銀行的財產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此,許霆的取款行為不構成犯罪。
因果關系還決定刑事責任的范圍。在犯罪行為事實清楚的情況下,犯罪人對那些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是刑法上因果關系需要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
這時需要明確是物理運動中的因果關系還是社會運動中的因果關系。而犯罪是一種社會運動的形式,如果將其降格為物理運動,那麼,就會出現難以理解和解釋的狀況,所以筆者主張因果關系是社會運動中的因果關系。
據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范圍也就是因犯罪行為引起的危害結果范圍。換言之,因果關系對於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范圍具有重要作用。從原因的角度劃分,危害結果的范圍可劃分為作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和不作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危害結果的表現形態為標准,危害結果的范圍可以劃分為物質性的危害結果和精神性的危害結果。
(8)刑法學因果關系擴展閱讀
由於純粹自然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不能說明不作為犯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筆者主張刑法上因果關系中的原因行為是包括主客觀兩方面的社會行為,而不是剝離了行為主觀方面的客觀的身體動作。
只有這樣理解刑法上因果關系中的原因行為,對於不作為才能夠說明其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而且,只有全面考慮行為的主客觀兩個方面,才能准確認定行為的性質。例如,2003年8月7日凌晨,4名男子在北京香山附近盜竊了47斤科研用葡萄。它們是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葡萄研究園投資40萬元、歷經10年培育研製的科研新品種。案發後,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被偷的葡萄進行估價,被偷葡萄的直接經濟損失為11220元。
這里的「過失」盜竊行為就是一個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它是果樹研究所損失的原因行為;也是該案盜竊罪不能成立的理由,因為盜竊罪是故意犯罪,過失盜竊不成立犯罪。
⑨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意義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確定某人應否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基本特點 1、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系的,為了了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系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 3、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系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系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系的復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系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系復雜性。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系不作為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系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7、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系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不等於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因果關系:兩個事件發生的的空間距離除以時間維度,商小於1,那麼這兩個事件之間是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形式 包括以下幾種: (1)一因一果這是最簡單的因果關系形式。指一個危害行為直接地或間接地引起一個危害結果。司法實踐中,這種因果關系形式較為容易認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個危害行為可以同時引起多種結果的情形。在一行為引起的多種結果中,要分析主要結果與次要結果、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這對於定罪量刑是有意義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危害行為造成的。它最明顯的表現有兩種情況:一是責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後引起多個危害結果。其典型表現形式存在於集團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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