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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法學

發布時間: 2021-03-16 01:06:46

A. 求一篇5000字左右的法學專業畢業論文

探析從民事處分權視角看民事再審程序
論文關鍵詞:處分權當事人再審程序

論文摘要: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不但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要切實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審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處分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凡是當事人以享有處分權為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必須給予監督和制約。我僅從民事處分權的視角將再審程序一分為二,論述它在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

民事再審程序(以下簡稱再審程序),是指對於已經作出確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獨立的審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經的審判程序,又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的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就其性質而言,再審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1]。再審程序在設置上既要考慮維護終局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又要考慮通過糾錯來實現法的正義。我國《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賦予當事人對生效的錯誤裁判申請再審的權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卻難以實現。直接原因有兩個:一是法律對申請再審的規定過於簡單,使申請再審沒有形成規范意義上的訴;二是法定再審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國再審制度中應確立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尊重當事人的民事處分權。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與制約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
根據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要求,訴訟程序是否啟動應該由當事人決定,在實踐中體現為「不告不理」原則。但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有三方:法院、檢察院、當事人。在實踐中多由法院、檢察院啟動,當事人的處分權形同虛設。但從本質上看,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不但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要切實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審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當事人一方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該條的規定就是體現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使申請再審得不到及時回應的現象得以緩解,使當事人的程序參與程度有所改觀。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不能直接啟動再審程序,而必須依賴於法院決定再審,而法院卻往往對再審申請採取行政化、職權化的單方面審查方式,缺乏規范性、公正性,復查過程不公開、不透明,當事人參與度低,而且過程繁瑣復雜、周期漫長、效率低下,從而導致結果上不能及時保障當事人權利,過程上招致當事人不滿,紛紛尋求檢察院抗訴和人大、黨政領導監督。
2.規定再審的法定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原因,例如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等13項規定。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進一步規范了再審事由,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3項情形,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疏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渠道,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從而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
3.明確了特殊情形應延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該條修改後明確了在兩年以後如果發現現行規定的特殊事項,可不受判決、裁定生效後兩年的這個期間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些特定事項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即可。這在無形中擴大了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期間,使得當事人能更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二)民事再審程序對民事處分權的制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處分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凡是當事人以享有處分權為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必須給予監督和制約,最典型的例子如雙方串通侵吞國有資產,從表面上看是雙方當事人在行使處分權,實質上卻是對處分權的曲解和濫用。由於審判權具有被動性、消極性的特徵,對於濫用處分權的行為有時難以行使監督權,而檢察權卻由於具有主動性、積極性的特徵,彌補了審判權的這一不足,從而使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能夠更好地得到貫徹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立法指導思想來設計再審程序的。這種立法指導思想的積極意義在於,它重視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充分體現了實體公正,尤其強調了個案的實體公正,目的是為了使每一個案件都得到正確的處理,使每一個錯案都得到徹底的糾正。但是這個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運用到民事訴訟程序上去,並不是絕對正確可行的。從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認為有錯誤,就可以依職權強制啟動再審程序而無需經過當事人同意。可見,當事人的處分權在此受到了再審程序的制約,無法自由行使。
實踐中一般將處分權的范圍理解為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再審程序中當事人處分權受到明顯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於檢察院抗訴和法院依職權再審的,當事人無權撤回再審申請。因為無論是檢察院抗訴再審還是法院依職權再審,都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處分權引起的再審,而是基於法院或檢察院的職權引起的再審。依職權再審是司法機關主動糾正裁判錯誤,貫徹有錯必糾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處分權被司法機關的職權所掩蓋,當事人此時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再審程序參與權和再審訴訟實體權利處分權。當事人只在再審程序中對實體問題有處分權,對再審程序沒有程序處分權,不能選擇以撤回再審申請的方式結案。
2.當事人除了受到訴訟程序審理范圍的限制外,還要受到請求權本身的性質所制約。人身關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過再審恢復,因為這樣就限制了當事人的處分權。例如在離婚案件中,離婚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只能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申請再審,不能對婚姻關系進行再審。
二、再審程序中保障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重新建構
(一)取消法院的再審啟動權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法院可主動啟動再審,這種規定在實踐中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首先,這不符合訴審分離原則。法院不應依職權去尋找糾紛而主動開啟訴訟程序。目前審判方式改革的趨勢是淡化法官職權主義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預訴訟的職權,強調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訴訟結構的平等對抗原則。法院主動啟動再審,明顯與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訴自審」的尷尬局面;其次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當干預。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權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為程序主體地位的要求。申請再審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途徑,是否放棄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判斷發動再審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來決定。
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應當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應依職權去尋找糾紛而主動開始。這不僅是民事案件的性質所決定的,而且是訴訟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對訴訟程序的啟動只有堅持不告不理原則,才能維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會形象。若法院採取主動的行為,試圖積極地發現和解決社會中中出現的和潛在的的糾紛,勢必使自己捲入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沖突之中而難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

(二)限制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檢察院可以對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訴。民事抗訴制度的設計從出發點來講無疑是好的,是為了實現正義而設計,但檢察監督權的行使不能毫無制約,否則會助長另一種權力的濫用。檢察機關以國家公權力對已生效的裁判進行抗訴,無疑是在代表國家支持一方當事人,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破壞了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使當事人在尋求公權力救濟時的力量對比失衡,與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訟抗訴權的目的和檢察機關通過民事抗訴追求和維護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
實踐表明,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大多源於當事人的申請,很少由檢察院自行發現而抗訴的。在沒有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檢察院的抗訴與當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這樣就違背了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依法有權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規定。所以應該限制檢察院僅對生效裁判結果危及到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於履行職責,致使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等可提起抗訴,以免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和對法院審判權的不當干預。
(三)彌補再審事由的缺陷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否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將發現的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因為通過對新證據進行再審重新確定案件事實,無疑符合客觀真實與實體正義的基本要求,但無限制地承認新證據並作為再審事由,勢必給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沖擊。
對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否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別對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就可以再審;也不能凡是以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都不得再審。前者明顯不利於維護判決的權威性,也有違訴訟經濟的原則,容易導致當事人纏訟;後者則忽視了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一些狀況,例如重要證據為他人佔有或對方佔有而無法獲得等客觀情況。
大陸法系許多國家的立法對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在種類或適用條件上均附加了相當嚴格的限制,如德國、法國和義大利將新證據限定為特定的書證或證書。同大陸法系國家有所不同,美國對作為再審事由的新證據則強調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即在原審中當事人未提交證據是否已盡注意。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其應有借鑒,應當對新證據的范圍加以限制,以顯現再審程序的嚴肅性,避免啟動再審程序過於隨意。
三 、結語
在訴訟制度中當事人處分權的作用使當事人具備了與法院審判權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貫徹當事人處分原則,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使民事糾紛得到公正解決,體現民事訴訟的正義性。我國民事再審程序應尊重民事處分權,在貫徹落實民事處分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將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總體上看,再審程序注重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但保護的力度和強度有待加強和完善,以便於更好地執行再審程序。

參考文獻
[1]常怡.民事訴訟法學[M].法律出版社,2008.
[2]王亞新.法律程序運作的實證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
[3]張衛平.民事再審:基礎置換與制度重建[J].中國法學,2003,(1).
[4]張衛平.訴訟構架與程式:民事訴訟的法理分析[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
[5]邵明.民事訴訟法理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B. 大學畢業為什麼要寫法學畢業論文

學會精抄煉自己的語言。自己解決的問題通常都有它復雜的背景環境。論文中如果帶入復雜的背景環境,會造成論文篇幅過長,同時別人也不會認為你的工作是有價值。所以我們需要對自己的表述反復修改,利用簡單、精煉的語言將問題准確的描述出來。我身邊有幾個朋友就是找小柯畢業論文寫的,最後雖然都通過了,但我還是不贊成這種做法,能自己寫還是自己完成吧。先選題目吧~~ 上報題目之前記得要先網路網路這題目的論文多不多,這決定了論文好不好修改

C. 法學畢業論文選題

民商法學畢業論文選題
(一)民法總論 1、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研究 4、間接代理制度研究 5、兩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較研究 6、訴訟時效的效力研究 7、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研究 8、法人的本質研究 9、我國合夥制度的完善 10、我國合夥的法律地位研究
(二)物權法 11、我國物權法體系研究 12、法人財產權性質研究 13、企業法人兩權分離制度研究 14、國家所有權制度研究 15、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研究 16、佔有制度研究 17、物權行為研究 18、我國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質和效力研究 19、無權處分行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權原則研究 21、我國民法上確立取得時效制度研究 22、相鄰關系研究
(三)債法 23、我國買賣合同性質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遊合同研究 26、一物二賣效力研究 27、轉租之效力研究(
四)商法總論 28、商法的本質 29、商事登記制度研究 30、商法的價值 31、商業名稱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則研究 33、論商法與交易安全保護 34、商法總論對分論的指導意義

(五)公司法 35、論公司資本制度 36、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 37、大股東對小股東的責任或義務 38、論股權 39、論獨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義務與忠誠義務 41、公司有限責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購中對廣大中小股東的保護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產重整制度研究
(六)證券法 46、承銷人的盡職調查責任 47、公開披露制度的意義及其研究 48、證券法民事責任制度 49、我國證券法民事責任現狀研究 50、攪拌現象研究 51、我國證券法調整的證券關系(七)海商法 52、論海運保函的法律問題 53、論提單中的並入條款 54、略論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問題 55、論海運貨物留置權 56、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期限探析 57、論提單的物權性 58、論我國海上承運人責任制度 59、船舶優先權研究

(八)票據法 60、論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61、論票據對價 62、票據的無因性研究 63、論票據法的近因原則 64、論票據代理制度 65、票據偽造制度研究 66、論票據追索權 67、論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 68、論票據保證 69、論票據時效 70、論票據背書

(九)保險法 71、論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 72、論保險利益原則 73、論保險代位求償權

(十)知識產權法 74、論知識產權與物權。 75、論入世以後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變革對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影響 76、論全球化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影響 77、論知識產權與企業核心競爭力 78、論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 79、論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 80、論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81、論知識產權訴訟中的禁令制度 82、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的司法保護 8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法理學分析 84、論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方式 85、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的平行進口的研究 86、論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87、論知識產權中的間接侵權 88、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立法的思考 89、論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90、論著作權與鄰接權 91、論計算機軟體保護及法律適用 92、論網路著作權保護制度 93、論數字化作品的知識產權問題 94、網路鏈接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研究 95、試論電視綜藝節目的知識產權保護 96、論計算機軟體保護的法律問題 97、超鏈接的知識產權問題 98、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 99、模仿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 100、企業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101、中文域名與相關知識產權保護 102、論域名的知識產權屬性與立法、執法框架 103、論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和保護機制 104、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國醫葯知識產權保護 105、論新聞侵權 106、論有關大眾傳播的法律問題 107、論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 108、論商標與商號 109、論馳名商標的保護 110、論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與商標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區別 111、論商業外觀的法律保護 112、論商業方法專利 113、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114、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性質分析及法律對策 115、大型體育競賽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116、論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問題 保險法參考題目 117、試論投保人告知義務 118、試論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及存在時間 119、論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 120、論我國《保險法》中代位權制度的完善 121、論保險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論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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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並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
〈2)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a.提出-論點;
b.分析問題-論據和論證;
c.解決問題-論證與步驟;
d.結論。
6、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於論文的末尾。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
中文: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所列參考文獻的要求是:
(1)所列參考文獻應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讀者考證。
(2)所列舉的參考文獻要標明序號、著作或文章的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

D.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範本

這篇是很好的法學畢業論文範本,需要的同學可以借鑒下

一、引言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給科技進步、信息共享、商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社會活動網路化的發展趨勢更給予了個人信息豐富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使它成為對於國家、社會、組織乃至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略資源。與此同時,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活動也呈現出高發態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擴大了主體范圍,加大了處罰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7年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判決結果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一審判決逐年進行檢索,2009-2019年間各年份相關判決數如圖表 1所示。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展可為四個階段:2009~2012年,此類判決數為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案件在實踐中鮮有發生;2012~2016年,判決數量開始緩速增長,總量尚較少;2016~2017 年判決數量激增 214.6%,呈現出高發態勢;2016~2019年,犯罪數量增速放緩。

圖表 1
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對象,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范圍、判斷標准對立法和司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解釋》第1條對其概念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和如何認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等。由此觀之,要實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准確認定,我們應該對其行為對象的內涵、外延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擬對《刑法》二百五十三條「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進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對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提供有益參考。

二、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合理保護限度的設定原則

信息網路時代,我們要在推動信息科技的發展應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過小或者過大,都不利於社會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基於以下三項原則設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合理限度。
(一)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合理設置處罰的范圍與程度,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打擊某種違法行為、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把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當適用較輕的制裁方式足以打擊某種犯罪、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規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則同樣是刑法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規制時應遵循的首要原則。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當下,刑法作為最後保障法首先介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嚴格控制打擊范圍和力度。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范圍過窄,會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范圍過寬,則會使刑法打擊面過大,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刑罰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礙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實踐中,較常見的是認定范圍過寬的問題,如公民的姓名、性別等基礎性個人信息,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識別個人身份,但大多數人並不介意此類個人信息被公開,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不必動用刑罰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濟。
(二)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
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價值的凸顯,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之間的價值沖突也逐漸凸顯。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給國家、社會、個人都帶來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正常秩序甚至國家安全帶來了一定的威脅。
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需要使得數據的自由流通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如何平衡好其與個人權益保護的關系,是運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則會導致信息流通的過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處於危險境地、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遭到破壞;保護過度,則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妨礙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會成員成為一座座「信息孤島」,全社會也將成為一盤散沙,也將信息化可以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拒之門外。
刑法要保護的應當僅僅是具有刑法保護的價值和必要,並且信息主體主動要求保護的個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協調各種相互矛盾的利益關系,通過立法和司法,平衡好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實現雙贏。應努力構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又可促進信息應有的自由流動,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三)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原則
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渡是合理的且必須,因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同時也是實現個人利益的保障。但是這種讓渡的前提是所換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當的,並且不會對個人隱私和安全造成不應有的侵害。
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門因為社會管理的需要往往會進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信息網路的發展也使得大數據技術在社會安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於公民個人利益邊界的觸碰,由此產生公共管理需要與個人權益維護之間的沖突。相對於有國家機器做後盾的公權力,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處於弱勢地位,讓個人信息的保護跟得上信息化的發展,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此原則的另一重要體現,王利明教授將公眾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兩類。對於前者,可將其個人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公民監督權或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此類個人信息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的讓步是必須的;另一類是與工作無關的純個人隱私類信息,由於這部分個人信息與其政治性職務完全無關,所以應受與普通人一樣的完全的保護。對於社會性公眾人物,其部分個人信息是自己主動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獲得相應的交換利益,對於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進行保護;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雖然被公開,但符合人們對其職業的合理期待,且不會有損信息主體的利益,對於此類信息,也不在刑法保護范圍內;但對於這類信息主體的住址、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因實踐中有很多狂熱的粉絲通過人肉搜索獲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對明星的個人隱私進行偷窺、偷拍,此類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安寧和基本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三、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特徵及相關范疇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
「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
1.「公民」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狀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詞,對於其含義的一些爭議問題,筆者持以下觀點:
(1)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
從字面上和常理來看,中國刑法中的「公民」似乎應專門指代「中國的公民」。但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信息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而不應當把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局限於中國公民。
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條採用的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個人信息」,對於刑法規范用語的理解和適用,我們不應人為地對其范圍進行不必要的限縮,在沒有明確指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情況下,不應將「公民」限定為中國公民。
第二,全球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時代,將大量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排除在我國刑法之外,會放縱犯罪,造成對外國籍人、無國籍人刑法保護的缺失,這既不合理,也使得實踐中同時涉及侵犯中國人和非中國人的個人信息的案件的處理難以操作。
第三,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並不限於僅對「中國公民」的保護,也同等地對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此類權利進行保護。因此,處於我國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保護對象,也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我國對中國公民、處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 籍人以及遭受中國領域內危害行為侵犯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視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護,不主張有例外。」
(2)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
對於死者,由於其不再具有人格權,所以不能成為刑法上的主體。刑法領域上,正如對屍體的破壞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一樣,對於死者個人信息的侵犯,不應成立侵犯個人信息罪。對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譽權、財產權,可以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民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或繼承財產來進行保護。
對於法人,同樣不能成為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權,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權,其只是法律擬制概念,不會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雖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和經濟效益,但是已有商業秘密等商法領域的規定對其進行保護。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2.「個人信息」的含義
法學理論上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識別說、關聯說和隱私說。
識別說,是指將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屬性。可識別性根據識別的程度又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通過單個信息就能夠直接確認某人身份的直接識別,和通過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通過信息對比分析來識別特定個人的間接識別。學界支持識別說觀點的學者大多指的是廣義的識別性,既包括直接識別,又包括間接識別。
關聯說認為所有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動態行為和個人觀點及他人對信息主體的相關評價」。根據關聯說的理論,信息只要與主體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隱私說認為,只有體現個人隱私的才屬於法律保障的個人信息內容。隱私說主要由美國學者提倡,主張個人信息是不願向他人公開,並對他人的知曉有排斥心理的信息。
筆者認為,通過識別說對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最為可取。關聯說導致了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范圍過分擴大,而隱私說則只將個人信息局限在個人隱私信息的范圍內,忽略了不屬於個人隱私但同樣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個人信息,同時由於對隱私的定義受個人主觀影響,所以在實踐中難以形成明確的界定標准。相比之下,識別說更為可取,不僅能反應需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適應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導致的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的不斷增多。
且通過梳理我國關於個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識別說的觀點貫穿其中。

名稱

生效年份

對「個人信息」核心屬性的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依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

隱私性

《網路安全法》

2016年

可識別性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

可識別性、可反映活動情況

圖表 2
《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中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無疑最具權威性。《網路安全法》採用了識別說的觀點,將可識別性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而後者採用了廣義的「可識別性」的概念,既包括狹義可識別性 (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體現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兩者之所以採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為《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做了整體而基礎性的保護,而《2017年解釋》考慮到,作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動情況信息,隨著定位技術的不斷進步逐漸成為本罪保護的一個重點,因此在採用了狹義的身份識別信息概念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對活動情況信息的強調性規定,但其本質仍是應涵括在身份識別信息之內的。
所以,應以可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體現了其區別於廣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價值。明確刑法領域個人信息的特徵,有助於在司法中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認定。
1.可識別性
這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可識別是指可以通過信息確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體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是指通過單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證號、指紋、DNA等信息均可與特定自然人一一對應。間接識別,是指需要將某信息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進行對比分析才能確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學習經歷、工作經歷、興趣愛好等信息均需要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才能識別出特定的信息主體。
2.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是指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是對信息主體的客觀真實的反映,。一方面,主觀上的個人信息對特定個人的識別難度極大;另一方面,現行刑法關於侮辱罪或誹謗罪的相關規定足以對此類主觀信息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信息的客觀真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實現科學、高效鑒別個人信息客觀真實性,是司法機關應努力的方向。現有的隨機抽樣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夠嚴謹。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證明其所侵犯的個人信息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則不構成本罪。
3.價值性
刑法的兩大機能是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從保護法益的機能出發,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為,才能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而判斷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關鍵就在於該信息是否具有價值。價值性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能夠產生的經濟利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從個人信息的人格權屬性角度分析,個人隱私類信息的公開,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行蹤軌跡類信息的公開,會對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從個人信息的財產權屬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時代,信息就是社會的主要財產形式,能夠給人們帶來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信息價值僅在當行為人主張其個人價值時才被考慮」,只有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信息,才值得國家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保護。
(三)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很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但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採用「個人信息」的概念,美國多採用「個人隱私」的概念,歐洲多採用「個人數據」的概念,而「個人信息」的表述則在亞洲較為常見。對於這三個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觀點分歧。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包含個人隱私,以個人數據為載體。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明確區分。
1.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
關於這兩個概念的關系,有學者主張前者包含後者,有學者主張後者包含前者,還有學者認為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筆者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相互交叉,個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隱私信息,個人隱私包括隱私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所以兩者的交叉在於隱私信息。兩者制建有很大的區別,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個人信息中除隱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體進行公開的,如姓名、手機號、郵箱地址等,而個人隱私則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個人不願將其公開;其次,判斷標准不同,個人信息的判斷標準是完全客觀的,根據其是否具有識別性、真實性、價值性來進行判斷即可,而個人隱私在判斷上具有更多的主觀色彩,不同主體對個人隱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後,個人信息既具有消極防禦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動對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公開其部分個人信息,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利益,而個人隱私則側重消極防禦,主體的隱私信息和隱私活動不希望被公開,隱私空間不希望被侵犯。
2.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筆者認為,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的區別在於,個人數據是以電子信息系統為載體的對信息主體的客觀、未經過處理的原始記錄,如個人在醫院體檢後從自助機取出的血液化驗報告單;後者是指,數據中可對接收者產生一定影響、指導其決策的內容,或是數據經過處理和分析後可得到的上述內容,如血液化驗報告數據經系統或醫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導作用的結果報告,換言之,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分析處理。

四、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概念和原則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在本部分,筆者對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進行總結歸納,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公民個人信息可識別性的認定
「可識別性是指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指向確定的主體。」經過上文中的討論,根據《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我們能夠得出,「識別性」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解釋第3條第2款印證了這一觀點。對於能夠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往往比較容易判斷,而對於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來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往往是個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本罪的認定中最為復雜的問題。面對實踐中的具體案情,對於部分關聯信息是否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時,可從行為人主觀目、信息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結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加以判斷。
以此案為例:某地一醫葯代表為了對醫生給予用葯回扣,非法獲取了某醫院某科室有關病床的病床號、病情和葯品使用情況。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獲取的信息不宜納入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首先,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看,並沒有識別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僅僅是為了獲取用葯情況;其次,從以上信息對病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生活安寧的重要性上來看,行為人獲取以上信息並不會對病人權益造成侵犯;最後,從這些信息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的程度來看,病床號、用葯情況等信息並不能直接識別到個人,需要結合病人的身份證號等才能起到直接識別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2017年解釋》第五條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並設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准。

類別

列舉

「情節嚴重」標准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情節特別嚴重「標准(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特別敏感信息

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

五十條以上

五百條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條以上

五千條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條以上

五萬條以上

圖表 3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對標准適用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1.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
行蹤軌跡信息敏感程度極高,一旦信息主體的行蹤軌跡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會對權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緊迫的威脅。《2017年解釋》中對於行蹤軌跡信息入罪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50以上」的,即構成犯罪。由於《2017年解釋》中對行蹤軌跡信息規定了極低的入罪標准,所以司法認定時應對其范圍做嚴格把控,應將其范圍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位置的信息,如車輛軌跡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實踐中,信息的交易價格也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屬於「行蹤軌跡信息」的參考,因為行蹤軌跡信息的價格通常最為昂貴。
對於行為人獲取他人車票信息後判斷出他人的行蹤的情況,載於車票的信息不宜被認定為《2017年解釋》所規定的「行蹤軌跡信息」,因為該信息只能讓行為人知道信息主體大概的活動軌跡,並不能對其進行准確定位。
2.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
財產信息是指房產、存款等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財產狀況的信息。對於財產信息的判斷,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要綜合考量主客觀因素,因為犯罪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而是考慮到敏感個人信息的入罪門檻已經極低,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其范圍。
以此案為例:行為人為了推銷車輛保險,從車輛管理機構非法獲取了車主姓名、電話、車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認定為「財產信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體的人身、財產安全,最多隻會對行為人的生活安寧帶來一定的影響,因而應適用非敏感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准。
(三)不宜納入本罪保護對象的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認定
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 「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理論界存在觀點分歧。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不以隱私性為必要特徵,因為《2017年解釋》第1條並為採用「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因此,信息的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權利人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顯然合法,且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當前也不宜認定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隱私性」作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可見公民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從隱私權中分離出來的權利,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側重於對公民隱私和生活安寧的保護。權利人之所以自願甚至主動公開其個人信息,說明這部分信息即便被獲取、出售,也通常不會對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造成侵犯,因此不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內;第二,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構成犯罪。對於已經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後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為在我國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存在權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權,也就是說不應認定行為人對獲取的已經由權利人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為系「違法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的背景下,應將實踐中較為多發的侵犯權利人未公開的個人信息的案件作為打擊的重點。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合法,但如果後續的出售或提供行為違背了權利人意願,侵犯到了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或是對權利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則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相關信息的獲取一般來說是合法的,但是獲取信息之後的出售、提供行為如果對信息主體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寧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體對其相關個人信息有強烈保護意願,則應據其情節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五、結語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對個人、組織、社會乃至國家均具有重要價值,由此也滋生了越來越多的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其概念界定、特徵分析、與相關概念的區分以及司法認定對於打擊相關犯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結論性的認識:第一,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則。一是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保證打擊范圍既不過寬而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過窄而使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二是應遵循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不妨礙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應遵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相協調原則,允許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步,但杜絕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和過度限制。第二,公民個人信息之「公民」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個人信息之「個人信息」應採取「識別說」進行界定,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除了可識別性,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還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價值性等特徵可作為輔助判斷標准。還應注意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相關概念的區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混淆。第三,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可識別性」是其判斷的難點,可以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信息對其主體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與其他信息的結合程度這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對於行蹤軌跡信息、財產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由於其入罪門檻低、處罰力度大,應嚴格把控其范圍並結合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進行考量;對於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應分情況討論,對於信息主體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其獲取、出售和提供,不應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信息主體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信息的獲取是合法的,但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可以依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論處。
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完善貢獻微小的力量。

E. 求一篇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5000字左右

【摘要】「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關鍵詞】憲法;普通法律;憲法司法化【開場白】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荒唐可笑的觀點和言論不少,這些觀點和言論多半以違反科學思維、違背真實性的假命題方式呈現出來。例如,所謂的「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對象】所謂「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首先假設一個錯誤的大前提:憲法是法律;然後再提出一個「正確」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據;最後獲得一個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說,憲法可以直接適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憲法司法化」觀點的邏輯大前提「憲法是法律」,而這一觀點在實證分析法學觀點看來完全是錯誤的。從基本的邏輯原理出發,既然這一觀點的大前提錯了,那麼後來的結論自然也就錯了。在以下的批駁中,我將主要採用邏輯實證分析的法學研究方法對「憲法司法化」和「憲法直接適用論」進行批駁。【立論基礎】在實證法學看來,憲法是一種政治宣言,是國家意識形態的典型體現,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國家政治立場的化身和體現。換一句話說,憲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憲法的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調整法律和法律之間的矛盾沖突關系,卻不能應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例外考量】當然,如果有憲法法院,或者有憲法委員會,那麼直接適用憲法審理某一法律法規本身是否違憲,這是沒錯的。【核心觀點】但是,憲法不能、也完全不應該直接適用於具體的普通案件的審理。道理很簡單:憲法固然是法,但是憲法卻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憲法並非是可以用於直接審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一】在法理學上,憲法位於法的最高位階,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礎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等等)則位於憲法的下面,構成法的第二位階,這就將憲法與普通法律區分了開來。【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二】普通法律和憲法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而憲法是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為什麼?因為憲法條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決定了憲法條款不帶有法律責任後果,沒有罰則。例如,憲法中沒有規定對哪種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也沒有規定對哪種行為應該罰款若干元人民幣。請問:這樣的不載有法律責任的憲法條款怎麼直接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呢?【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三】請問,在一個壓根就不規定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憲法中,法院里的法官們如何直接適用憲法判處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像一下:西安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能否這么寫判決書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條之規定,判處被告葯家鑫死刑……我覺得,只要讀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維,就會覺得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決書。這樣的判決書在中國過去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可能有。【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憲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間,橫亘著一道憲法不可逾越的、遼闊的普通法律屏障。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訴訟法、環境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等所組成。這一屏障是以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法律責任和懲罰性、利導性的具體法律後果為基礎的,因此,只有它們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審理。但是,憲法不具有這樣的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和法律責任,因此,憲法就不可能逾越這道屏障,直接或者間接地適用於具體案件。【感嘆】某些不具有起碼法律思維水平的學者,壓根不考慮憲法與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將不具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憲法條款混同為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普通法律條款,這就是「憲法司法化」觀點持有者最大的荒唐與可笑之處。這難道不也是中國「法學幼稚」的一個側影嗎?2011-5-2

F. 我要寫本科畢業論文 法學專業

海洋法的我說不好,太冷僻了吧,不過你可以結合一下國際上的立法看看,應該有寫頭.可以給你提內供一點其容它方面的論題:

1.設立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可以寫特點,性質,地位和各學派學說,責任承擔等.
2.公司法中「另有規定」問題的研究。
3.透過5.12杭州飈車案淺析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不同.
4.淺析企業社會責任;

G. 法學畢業論文

法學畢業論文來
遺憾我不是你這個專業源的,我只能給你我的經驗!針對你的問題,我理解是你找不到論文的題目咋樣去定!回答如下:
1.想寫論文第一步要去看別人寫什麼,例如中國期刊檢索之類的文獻網站,看了之後你要找到自己感興趣的東西,再去進一步挖掘你喜歡的內容,之後就是反復推敲,選擇一個小的題目,題目越小越好切記!
2.第2步拿著你選擇的題目去詢問你的導師,向他表述你的想法,徵求導師的意見,如此反復,直到你的思路符合導師的想法就可以定題了。這個時候還要注意你選擇的題目又沒有跟他人一樣的,一樣的題目你就要修改你的題目了,技巧是在題目上加:新研究、近期、最近之類定語!!!
3.選擇好題目之後就是選擇題目的擴展方向,這個時候就是把你檢索的文獻進行對比,挖掘你的思路需要的文獻,以及哪些文獻的使用性強,組織好自己的論文,一定要多引用。大量的文獻納入到你的論文你寫的東西就會很豐富!

以上是自己的寫作感受,希望對你有幫助,有什麼不對的地方請你斟酌!

本人是小碩,這個也是我剛回答跟你類似問題的答案,你們專業分類很多,什麼刑法學,民法學,商法學。。。各自有各自要寫的文章!!隔行如隔山,希望能給你定題有一定的幫助

H.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哪個方向比較好(請法學

二)刑法部分
1、刑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研究 2、論刑法的機能 3、論刑罰權的根據 4、罪刑法定原則研究 5、論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6、論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7、刑法溯及力問題研究 8、刑法立法方法研究 9、刑法解釋研究
10、刑事司法解釋研究 11、刑事判例研究 12、犯罪論體系研究 13、論犯罪的特徵
14、中外犯罪構成理論比較研究 15、刑事法律關系研究 16、刑事責任研究
17、論犯罪化與非犯罪化 18、犯罪課題研究 19、論刑法上的行為 20、論不作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關系研究
23、西方國家刑法因果關系理論評介 24、刑事責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礙與刑事責任能力
四)民法學部分 (1)民法
1、論民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2、論民法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意義 3、論民法對人身權的保護 4、論民法對財產權的保護 5、論我國人身權制度的完善 6、論我國物權法制定的原則 7、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 8、論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9、論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0、論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意義 11、論我國的民事主體制度
12、論法人制度對於我國企業改革的理論與制度意義 13、論合夥的法律地位
14、論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 15、論法人內部治理制度 16、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 17、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18、論意思表示
19、論法律行為的分類及其意義 20、論物權行為
30、論代理制度對於市場交易的意義
九)民事訴訟法部分
1、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2、訴和訴權的理論與實踐 3、試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4、民事證據制度的理論與實踐 5、論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裁判的抗訴 6、關於民事訴訟主體制度的研究 7、關於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研究 8、對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研究 9、對我國破產制度的探討 10、對我國仲裁製度的探討
11、我國開展司法協助的現狀展望 12、關於人民調解制度的研究
13、如何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制度 14、試論法院調解 15、督促程序之研究 16、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 17、論民事訴訟的管轄制度 18、論普通程序的基礎性
19、怎樣認識民事強制執行措施 20、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題目自選,自己還可以選自己感興趣的民事訴訟法學的問題作為論問題指導教師自選
十)司法鑒定學部分 偵察與司法鑒定部分
1、刑事偵查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論刑事偵查的法制原則 3、證據在刑事偵查中的作用 4、犯罪現場的構成要素 5、論現場勘查中的臨場分析 6、論現場分析的辯證法 7、論偵查實驗
8、影響證人證言的心理因素 9、審訊犯罪嫌疑人的任務
10、及時對犯罪嫌疑人初審的意義 11、論審訊中政策攻心的策略 12、論審訊中利用矛盾的策略 13、論審訊中出示證據的策略 14、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分析評斷

I.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怎麼寫,求一篇3000字左右的論文

還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論文的結構。
優秀論文的要素
正確的選題、合適的切入點、簡潔明了、說清自己的貢獻、可靠的/可重現的結果、可重復的過程、好的文章結構和邏輯流程、精選的參考文獻。
誤區
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數學、理論和公式越復雜越好、顯示自己的聰明、追求最好,史無前例顯示權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論文。
優秀論文結構範例
一、Abstract – 對自己工作及其貢獻的總結
1、闡述問題。
2、說明自己的解決方案和結果。
二、Intro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綱
1、題X是重要的。
2、前人的工作A、B曾經研究過這個問題。
3、A、B有一些缺陷。
4、我們提出了方法D。
5、D的基本特徵,和A、B進行比較。
6、實驗證明D比A、B優越。
7、文章的基本結構,大綱。
三、Previous Work – 說明自己與前人的不同
1、將歷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類別。
2、對每項重要的歷史工作進行簡短的回顧(一到幾句),注意要回顧正確,抓住要點,避免歧義。
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進行比較。
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評價前人的工作,不要過於苛刻。
5、強調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舉出各自適用例子。
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個部分
1、從讀者的角度,闡明定義和表示法。
2、提供演算法的偽碼,圖解和相應解釋。
3、用設問的方式回答讀者可能提出的潛在問題。
4、復雜的冗長的證明和細節可以放在附錄中,這里關鍵是把問題闡述清楚。
5、特例和例外應該在腳注中給予說明。
五、Experiments – 驗證提出的方法和思路
1、合理地設計實驗(簡潔的實驗和詳盡的實驗步驟)。
2、必要的比較,突出科學性。
3、討論,說明結果的意義。
4、給出結論。
六、Conclusion – 總結和前景展望,結文
1、快速簡短的總結。
2、未來工作的展望。
3、結束全文。
七、References – 對相關重要背景文獻的全面應用
1、選擇引文(眾所周知的結論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
2、與前文保持一致。
八、Others – 致謝、附錄、腳注
技巧有了,範例也有了,那還在等什麼,趕快行動起來吧。如果你在寫作過程中還有其它的問題,隨時聯系